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基於對原住民於山地開墾,且長期間耕作、居住等使用現狀之尊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6 項授權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乃規定,凡原住民符合該條項所定 3 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甲於 109 年 11 月間依據《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之規定,向乙鄉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國有原住民保留地 A 地之土地所有權。經乙鄉公所初審結果認定甲並不符合該款要件後,即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之流程說明,逕以 A 函駁回甲之申請,而未再報請縣政府核定。甲不服 A 函提起訴願後,經縣政府予以駁回。
請附具理由說明 A 函之性質,以及甲對於 A 函應提起何等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權利救濟。
參考法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6 條第 1 項:「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設置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處事項。
二、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所有權、分配、收回之審查事項。
三、申請租用、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
四、申請撥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
五、原住民保留地分配土地補償之協議事項。」
第 6 條第 3 項:「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申請案應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者,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送請該會審查,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審查完竣,並提出審查意見。但鄉(鎮、市、區)公所及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必要時,審查期間各得延長一個月。屆期未提出者,由鄉(鎮、市、區)公所逕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
第 17 條第 2 項:「前項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公所初審結果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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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處分的判斷,以及人民申請取得行政法上權利時,機關拒絕申請後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判斷機關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不能只看它的名稱或是否依照內部作業程序作成;應看其是否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甲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申請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乙鄉公所作成 A 函駁回申請,直接否定甲取得所有權的申請,對甲的公法上權利產生外部法律效果。因此,A 函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本題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提出的是何種請求:甲不是請求機關提供一般資訊或進行事實調查,而是依辦法申請無償取得國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屬公法上申請。
再依《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判斷法定處理程序:申請案應由鄉公所提經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並擬具意見,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條文並未授權公所初審不符合資格時,逕行作成駁回處分。
乙鄉公所依《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逕以 A 函駁回,固然違反《開發管理辦法》所定程序;但程序違法不會使已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駁回函失去行政處分性質。作業程序屬行政機關內部作業規範,也不能變更上位法規所定的申請審查與核定程序。
甲對 A 函的救濟,應提起撤銷訴訟。甲已經提起訴願並遭駁回,已踐行訴願前置程序。由於 A 函已駁回申請,甲的請求遭否准,救濟標的是撤銷這項否准處分,而非單純請求機關作成原始處分的課予義務訴訟。
申請案件程序與函文性質
第 二 題20 分
請說明面對新興之食安風險物質時,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 條所設立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與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如何運作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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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 條建立的風險評估及諮議體系,重點在於新興食安風險物質出現時,如何分工蒐集科學證據、評估健康風險,並據以形成管理建議及主管機關措施。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主管機關採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並兼顧國民健康、安全食品與知的權利,以及科學證據、事先預防、資訊透明原則。第 4 條所設的兩個諮議會各有重心:
- 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就風險評估的科學工作提供諮詢或建議。
- 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就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政策、標準及重大案件等提供諮詢或建議。
兩者都屬諮議機制;最後採取何種行政管理措施,仍由主管機關依法決定。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發現風險物質 → 科學評估 → 管理諮議 → 主管機關處置 → 資訊公開與追蹤」的順序,說明兩個諮議會如何銜接。尤其要區分「評估風險」與「決定管理措施」:前者由風險評估諮議會處理,後者由主管機關依風險評估及相關法定依據作成;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則就政策、標準及重大案件等提供意見。
兩個諮議會的分工與運作
一、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釐清物質危害與實際風險
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由衛生福利部召集食品安全、毒理及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依《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其任務包括就食品安全及相關有害物質之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政策與策略、評估計畫、指引及評估作業提供諮詢或建議。
面對新興風險物質,應以科學證據為基礎進行風險評估,依序包括:
- 危害鑑定:確認該物質是否具有造成健康損害的能力。
- 危害特徵描述:分析劑量與健康效應的關係,描述危害程度。
- 暴露評估:估算民眾由食品攝入該物質的途徑、頻率及程度。
- 風險特徵描述:綜合危害與暴露資料,說明健康風險及其不確定性。
若新興物質的科學資料不足,評估仍應揭示資料缺口與不確定性,並依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提供專業意見,而非將「尚未證明有害」直接等同於「沒有風險」。
二、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就政策、標準及重大案件提供意見
第 三 題15 分
請說明新訂定之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中有關健康食品安定性之要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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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第十一章「健康食品安定性」的要求。安定性試驗的目的,是確認產品在有效日期內仍符合品質規格,並以試驗結果作為訂定有效日期的依據。
法源依據為《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的「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第49條至第51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該標準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訂定發布,並自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本題考的是其新訂定內容。
解題方法
依條文順序,從「試驗管理方式」、「上市前試驗」、「上市後追蹤」三階段作答,即可完整涵蓋安定性要求。
安定性要求
一、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並留存紀錄 依第49條,安定性試驗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並依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也就是試驗須有書面程序、依程序操作,且留下可供查核的資料。
第 四 題20 分
請說明我國對基因改造食品管理的法源依據與安全性評估原則,並以美國、日本與歐盟等世界先進國家,比較其與我國之基因改造食品管理制度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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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基因改造食品的上市前安全把關與上市後標示管理,並要求比較我國、美國、日本及歐盟的制度。作答時須區分:安全評估回答「是否可供食用」,標示與追溯回答「消費者能否辨識來源、選擇產品及追查流向」。
基因改造食品,是利用基因改造生物所生產或製造的食品。依我國評估方法,基因改造技術主要指利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入活細胞或生物體;傳統育種、雜交及誘變等不因此直接納入此一定義。
基因改造食品安全評估以個案審查、科學證據及與傳統對照食品比較為核心。「實質等同」是比較工具,用來辨識新品種相較於具有安全食用歷史的傳統對照品,是否出現新的或改變的危害;並非只要實質等同,就免除對新增特性或已知風險的評估。
解題方法
先寫我國法源與上市前審查,再整理安全評估項目,最後依「審查方式、標示範圍、追溯管理」比較各國。尤其要指出美國較重視產品的特性及風險,歐盟則採取較完整的上市前授權、標示與追溯制度。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我國法源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依其授權訂定的「基因改造食品之安全性評估方法」等規定為主。該法第 21 條規定,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始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食品標示義務則依同法及相關標示規定辦理。
我國安全性評估原則
安全性評估採個案審查,不因同一作物或同一性狀的其他品系曾獲核准,就當然推論新產品也安全。評估重點包括:
- 基因改造及供體資料:宿主與供體的特性、基因改造方法、轉殖基因及其功能、插入位置與穩定性,以及標示基因等資料。
- 新表現物質及可能危害:新表現蛋白質的性質、表現量及暴露情形,並評估毒性、致敏性及抗生素抗性標示基因等議題。
- 組成及營養比較:將基改食品與傳統對照食品比較主要營養成分、關鍵成分、抗營養因子及可能有害物質,判斷是否有具安全意義的差異。
- 預期與非預期效應:除預期導入性狀外,也須留意基因插入或表現改變造成的非預期成分變化。
- 必要時追加資料:若既有資料不能充分判斷安全性,主管機關可要求補充毒理、致敏性或其他相關資料;評估重點是新產品的危害與風險,不是以單一試驗結果取代整體判斷。
各地制度比較
| 比較項目 | 我國 | 美國 | 日本 | 歐盟 |
|---|---|---|---|---|
| 上市前安全把關 | 食品原料須經健康風險評估、查驗登記及取得許可,採逐品系審查。 | FDA 依食品安全等一般法律監管食品;植物生技諮詢計畫以業者自願諮詢為主,食品業者仍須依法確保產品安全。環境及農藥相關事項另由 USDA、EPA 依職掌管理。 | 依《食品衛生法》對基因改造食品及添加物實施強制安全性審查; |
第 五 題15 分
請說明《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中,執行採樣計畫與訂定限量標準之意義。試舉二類食品之限量標準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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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附表中「採樣計畫」與「限量」的判讀,以及如何依抽樣結果判定食品是否符合微生物標準。法源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第1條、第3條;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採樣計畫以 表示:
- :同一產品應採取的樣品件數。
- :允許檢驗結果介於 與 之間的樣品件數上限。
- :可接受的微生物限量。
- :最大安全限量。
一般判定方式是:在 件樣品中,至多 件可落在 至 的區間內;超過 的樣品不得有任何一件。若 ,則不得有樣品超過該限量。附表若以「陰性」表示,則須依該項目規定判讀,不能把它當作數值型的 。
解題方法
先說明抽樣與限量的分工:採樣計畫規定抽幾件、容許幾件落在較高但尚未超過最大限量的區間;限量則設定可接受值與最大安全值。再從附表選取兩類食品,列出食品品項、微生物項目、採樣數及限量,並解釋判定方式。
抽樣不是只檢驗一件樣品後就推論整批產品,而是依規定抽取 件,按 綜合判定。食品中微生物具有分布不均的特性,採樣計畫可降低單一樣品結果偶然偏高或偏低造成的誤判;限量則提供一致的衛生安全判斷基準。
兩類食品限量舉例
一、乳及乳製品類:乾酪、奶油及乳脂的大腸桿菌
附表規定採樣計畫為 ,大腸桿菌限量為 MPN/g(mL)、 MPN/g(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