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護理師
試題代碼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30 分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該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請問:

(一)其中「罰鍰」、「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三者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二)甲自 105 年購入一筆土地,即違反本條規定,惟直到 114 年經檢舉始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新臺幣 6 萬元,並命其停止使用並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甲抗辯主管機關之前揭處分已逾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參考法條: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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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各項法律效果的性質,以及《行政罰法》第 27 條「裁處權時效自違反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的適用。

判斷法律性質,重點在於措施是否具有裁罰性:對過去違法行為施加制裁,屬行政罰;命人停止違法或排除違法狀態,原則上屬管制、除去違法狀態的行政處分;行政機關進一步以強制方法實現義務,則屬行政上強制執行。法務部亦採此區分。法務部法律字第 0980012616 號書函、法務部法律字第 0980035428 號函

以下以民國 115 年命題時法規為準。題示《行政罰法》第 27 條三年裁處權時效及《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的相關規定,依題目所引內容說明。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列出的措施分成三類:

  1. 對已發生的違法使用處以罰鍰:看是否具有制裁性。
  2. 命停止使用、變更使用或拆除恢復原狀:看是否在制裁過去違法,或在要求除去違法狀態。
  3. 以停水、停電、封閉或強制拆除等方法促使義務實現:看是否屬強制實現既存義務。

接著,對罰鍰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確認違法行為何時終了,再從該時點起算三年。違法使用土地若仍持續進行,起算點是使用行為終了之時;不能只因土地或地上物早已存在,就把仍在持續的使用行為視為早已終了。

(一)三種措施的法律性質

1. 罰鍰:行政罰

罰鍰是對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義務的行為人施加金錢上的制裁,具有裁罰性及不利性,屬《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的行政罰。其裁處權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的三年時效。

2. 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恢復原狀:非行政罰的管制性行政處分

這項命令雖對相對人不利,也課予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但其目的在於停止違法使用或排除違法狀態,而非對過去行為施加制裁。因此,它是除去違法狀態的行政處分,不具裁罰性,並非《行政罰法》所稱的行政罰,其本身不適用第 27 條的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3. 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措施:行政上強制執行

這些措施是用來促使或直接實現停止使用、拆除、恢復原狀等義務,性質上屬行政上強制執行,並非對原先違法使用另行施以行政罰。

其中,強制拆除及採取其他措施恢復原狀,屬直接實現義務的強制方法;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則是法律列舉的執行措施。另須區別:第 21 條第 2 項所稱「不遵從而得按次處罰」的按次罰,才是行政罰;題目所列的停水、停電等執行措施本身不是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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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依護理人員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所制定的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我國護理機構有哪些分類?護理機構開業之「申請人」在護理人員法中又有哪些相關的規定?(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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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個法規層次:第一,依《護理人員法》第16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2條,列出護理機構類別;第二,《護理人員法》第17條規定各類護理機構開業申請人的身分。

另須區分「設置或擴充許可」與「開業登記」:前者依《護理人員法》第16條辦理,後者依第17條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並領取開業執照。

解題方法

先按設置標準整理機構分類,再依開業機構的性質——公立、財團法人或私立——逐類對照《護理人員法》第17條,列出申請人。題目問的是「開業之申請人」,重點在第17條,不要與第16條的設置許可混淆。

作答

一、護理機構分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2條,護理機構分為:

  1. 居家護理所:至受照顧者居所或住處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並得在所內提供照護服務、諮詢、指導、訓練或其他相關服務。
  2. 護理之家:提供受照顧者入住,並全時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分為:
  • 一般護理之家
  • 精神護理之家
  • 產後護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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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5 分

衛生福利部設有「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其主要的業務職掌包含哪些內容?(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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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衛生福利部內部業務單位「護理及健康照護司」的職掌範圍,重點是掌握其業務不只限於護理人員管理,也涵蓋助產、部分醫事人員制度、居家護理、身心障礙鑑定、原住民族與離島健康照護等事項。

本題屬機關職掌題,沒有計算公式或選項。作答依題目所定,以民國 115 年的職掌資料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業務性質分成三大類整理:一是法規與機構管理,二是護理人力與護理制度,三是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健康照護。這樣能清楚呈現司的職掌範圍,也較不容易漏掉題目所問的「健康照護」部分。

主要業務職掌

一、法規及機構管理

  • 護理人員法、助產人員法及相關法規的研訂、管理事項。
  •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以及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的研訂事項。
  • 護理人員及助產人員執業登記與繼續教育制度管理。
  • 居家護理所設置及輔導相關事項。

二、護理人力與護理制度

  • 護理人力資源發展,包括護理人力政策規劃、監測、評值、創新及品質提升。
  • 醫院護理工作環境改善。
  • 住院整合照護服務。
  • 專科護理師制度規劃與推動,包括教育訓練、認證、甄審、證書核發及執業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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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5 分

請依菸害防制法說明菸品與類菸品之定義,並比較電子煙、加熱菸與傳統紙菸之管制方式有哪些共同點以及差異處;另請論述菸害防制政策對現今衛生行政體系的重要挑戰。(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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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菸害防制法》第3條的「菸品」與「類菸品」定義,以及第7條、第15條對指定菸品與類菸品的差別管制;並須比較兩者與傳統紙菸的管理方式,最後從衛生行政角度論述政策執行挑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 菸品: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的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 類菸品:以菸品原料以外的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的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的尼古丁或非尼古丁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

分類重點在於產品原料與法律上的產品類別,不能只看產品是否有尼古丁、是否產生煙霧,或商品名稱如何標示。

解題方法

先依產品原料及製造方式區分,再對照《菸害防制法》管制途徑:

  1. 電子煙通常屬類菸品,依第15條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
  2. 加熱菸使用菸草等菸品原料,法律上屬菸品中的「指定菸品」管制類型。依第7條,業者須在製造或輸入前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或輸入;依第15條,未經核定通過的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與使用。
  3. 傳統紙菸屬菸品,依一般菸品規範管理;其製造與販售不是一律禁止,但須遵守成分申報、標示、廣告促銷、販售及吸菸場所等規範。

因此,答題時應避免將加熱菸與電子煙一概稱為「全面禁止」:電子煙所屬類菸品是禁止使用的類別;加熱菸則採事前健康風險評估核准制度,未核准的指定菸品才禁止流通及使用。

管制方式比較

比較項目電子煙加熱菸傳統紙菸
法律分類通常屬類菸品菸品中的指定菸品菸品
市場准入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及廣告;任何人不得使用須依第7條事前申請健康風險評估,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未核准產品及必要組合元件依法禁止流通及使用依一般菸品規範管理,可在符合法定條件下製造、輸入及販售
產品管理不採一般菸品的合法上市途徑;組合元件亦納入禁制審查後仍受指定菸品相關規範及上市後監視管控成分及排放物申報、成分與標示管理等
使用管制第15條禁止任何人使用未經核定通過者不得使用;核准後依菸品及指定菸品規範管理未滿20歲者及孕婦不得吸菸;並受禁菸場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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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我國已邁入超高齡社會,衛生福利部的長照政策由長照 2.0 朝長照 3.0 發展。請說明高齡健康照護之主要需求,並論述公職護理師在長照 3.0、社區照護與失能預防中的角色。(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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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超高齡社會下的高齡健康照護需求,以及公職護理師如何將長照政策落實到社區與個案照護。作答須同時涵蓋「長者需要什麼」與「護理師如何回應」,並以預防、整合、連續照護作為主軸。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長期照顧係指身心失能持續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家庭需要所提供的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醫護服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政策為準。

長照3.0自民國115年起推動,承接長照2.0以社區為基礎、以人為本、連續照顧的方向,願景為「健康老化、在地安老、安寧善終」,並強調醫療與照顧整合、積極復能、家庭支持及智慧照顧。

高齡健康照護的主要需求

一、慢性病管理與健康促進:高齡者常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慢性病,需定期健康評估、用藥管理、疾病控制及衛教,並促進規律運動、均衡營養、口腔健康與健康生活習慣。

二、失能與衰弱預防:肌力及平衡能力下降會增加跌倒、骨折與日常生活功能退化風險。應及早辨識衰弱、活動能力下降、營養不良等徵兆,提供運動、營養介入及復能服務,維持自我照顧能力。

三、失智與心理健康照護:需及早發現認知功能變化,連結診斷、認知促進及失智照護資源;也應關注憂鬱、孤獨、社會孤立與睡眠問題,支持長者持續參與家庭及社區生活。

四、日常生活協助與安全需求:對已有失能者,需依個別狀況安排居家照顧、日間照顧、交通接送、輔具及居家無障礙改善,降低意外風險,維持尊嚴及生活品質。

五、醫療與長照銜接:高齡者可能經歷急性住院、出院後復健及長期照顧等不同階段,需有出院準備、居家醫療、復能及長照服務的銜接,避免照護中斷或重複。

六、家庭照顧者支持與善終照護:家庭照顧者需要照顧諮詢、喘息服務及資源連結;末期或重症長者則需獲得安寧緩和照護及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等支持。

解題方法

可用「需求—政策—護理角色」三層架構作答:

  1. 先將高齡需求分成健康促進、功能維持、疾病與失智照護、生活支持、醫照銜接、家庭支持及安寧善終。
  2. 再以長照3.0的方向回應上述需求,說明其重點是從疾病治療延伸至預防、復能及連續照護。
  3. 最後以公職護理師的公共衛生與個案管理功能收束:評估、預防、照護協調、衛教、資源連結及成效追蹤。

這樣安排可避免只抄政策口號,也能呈現護理師在政策執行中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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