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甲領有「乙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以甲之住所為托育地。民國112年4月10日12時至12時30分,甲於客廳午餐,容任收托之10個月大兒童丙於房間內獨處。甲用畢午餐後返回房間,於同日12時40分發現丙無意識,遂將其緊急送至醫院救治。
乙市政府受居家服務中心通報後開啟行政調查,審認甲獨留丙於房內,未對丙為適切之關注與照顧,並善盡保護丙生命安全,依據衛生福利部先前所訂頒之A函: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稱『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係指以行為人及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狀態作對照,該行為人所為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於所應負之注意義務或故意為之,而對兒童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民教育、性自主、工作等權利造成相當之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惡害之危險者,即當屬之,尚不以意外性、偶發性、反覆繼續性或故意之侵害為必要條件。」
乙市政府審認甲已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所稱之「不正當行為」,乃以112年6月12日B函,依同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廢止甲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其托育服務、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及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
請問:
(一)甲主張乙市政府根據衛生福利部所訂頒的A函認定其有「不正當行為」的違章情事,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有無理由?(10分)
(二)甲主張B函包括「廢止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托育服務」、「強制轉介收托之兒童」、「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以及「公布姓名」5項不利處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無理由?(20分)
參考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第1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26條之1:「(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4項)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第97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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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兩個觀念:
- 行政機關以解釋性行政規則具體化法律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主管機關的解釋是否仍在法律可能文義及立法目的範圍內,有無逾越法律授權或增加法律所無的違法要件。
-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與行政管制措施的區別:同一行為所引發的措施,須依其目的、性質及法律效果判斷是否屬於行政罰;保護兒童及維護托育資格的管制措施,與裁罰性處分可以並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依題示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項規定,經查證有第49條各款行為者,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已完成登記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並命其停止服務、強制轉介收托兒童。第97條則規定,違反第49條第1項各款者,處罰鍰,並得公布姓名或名稱。行政罰法第2條第3款並將公布姓名或名稱列為影響名譽的其他種類行政罰。
解題方法
先看A函的法律性質與解釋範圍,再逐一分類B函的五項處置:
- A函:它是主管機關對第49條第1項第15款「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所作的解釋。判斷重點在於該解釋是否合理說明法條中的概括用語,而非另創法律未規定的違法行為。
- B函:不要因為五項措施都不利於甲,就一概認定為「處罰」。須分辨前三項的保護與資格管制目的,以及後兩項的裁罰性質,再判斷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一)A函是否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行政機關得以解釋性行政規則說明法律中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適用標準,但該解釋不得逾越法條可能文義、立法目的及法律保留的界限。解釋性行政規則原則上是機關內部的解釋基準,法院仍得自行判斷法律意義。
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以「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作為概括規定,其適用須透過個案事實具體判斷。A函以行為人與兒童的年齡、身心狀態為參照,並要求行為逸脫注意義務,且對兒童權利造成相當傷害、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惡害的危險。這些標準是在具體化「不正當行為」的法律意義,並未將任何疏忽一律納入,也未要求一定要有實際傷害才成立。
本案丙僅10個月大,甲容任丙獨處於房間,自己在客廳用餐。主管機關認定甲未對丙為適切關注與照顧,並未善盡保護丙生命安全的義務;其後丙被發現無意識而送醫。依題示事實,這種照顧方式已使幼兒的生命、身體安全陷於危險,落入A函所稱逸脫注意義務並使兒童陷於惡害危險的範圍。A函並說明不以反覆、繼續或故意侵害為必要,亦與第49條第1項第15款的文義相容。
因此,乙市政府依A函認定甲有「不正當行為」,不因採用該解釋性行政規則本身即違反依法行政原則。甲此項主張無理由。
第 二 題15 分
非傳染性疾病為國人主要死因及重要之健康威脅,因此,非傳染性之慢性病防治是衛生福利部的重要施政目標。請說明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之慢性病防治架構的四個層次以及相對應之內容,並論述護理人員在此架構中可扮演之角色。(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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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民健康署慢性病防治的整體架構,以及護理人員如何在政策、社區與個人照護等層次落實防治工作。慢性病防治不只是在疾病發生後治療,也包含預防危險因子、早期發現、妥善治療及預防併發症,以降低個人與社會的疾病負擔。
慢性病防治的四個層次
可依由上而下、由整體至個人的服務脈絡,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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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與環境層次:制定慢性病防治政策、目標及跨部門合作策略;建立監測與評估制度,並營造有利健康的生活環境。例如推動健康飲食、規律運動、無菸環境及健康促進政策,降低人口整體暴露於危險因子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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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與群體層次:結合地方政府、醫療院所、學校、職場及民間團體,推展社區健康促進與疾病防治服務。內容包括健康識能教育、危險因子篩檢、健康體位促進,以及針對高風險族群進行追蹤與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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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服務與照護體系層次:由醫療及公共衛生服務提供預防、篩檢、診斷、治療、追蹤與復健等連續性照護。重點包括提升慢性病照護品質、建立轉介及整合照護機制,並協助病人自我管理、減少併發症與避免不必要的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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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家庭層次:以個人健康需求為中心,協助民眾採取健康生活型態,並使已罹病者穩定控制疾病。內容包括戒菸、健康飲食、規律運動、體重管理、按時服藥、定期回診與監測,以及家屬支持和共同參與照護。
解題方法
第 三 題20 分
在個人自主與權利意識高漲的現代社會,公共衛生經常必須面對二種衝突處境:
(1)尊重個人自主與隱私 vs. 保護公眾安全與健康。
(2)促進效益最大化 vs. 進行公平正義的分配。
不論如何,公共衛生與醫療政策必須作出符合倫理的抉擇,公共衛生權責機構在擬訂政策或證成(justificatory)政策的執行時,也應該加入一般道德之考量(general moral considerations)。
(一)請列出公共衛生權責機構在擬訂政策或證成政策的執行時之一般道德考量,並加以說明。(10分)
(二)請論述「促進公共衛生」得以凌駕於「個人自由或正義」之「可證成情境(justificatory condition)」,並加以說明。(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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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衛生倫理的「一般道德考量」與「可證成情境」。公共衛生政策追求群體健康,但政策可能限制個人自由、隱私或影響資源分配公平,因此不能只以「有助於公共衛生」作為充分理由;機關須同時衡量各項道德考量,並說明限制措施何以正當。
本題採 Childress 等人提出的公共衛生倫理架構。一般道德考量是評估政策時應納入的價值與義務;當政策為促進公共衛生而侵害其中某些考量時,則以五項可證成條件判斷該侵害是否有正當理由。
(一)一般道德考量(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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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利益:政策應能為個人或群體帶來健康或其他重要利益,例如降低疾病發生率、改善健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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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預防及排除傷害:政策應防止可避免的疾病、傷害或死亡,也應避免政策本身造成不必要的身心、社會或經濟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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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利益最大程度超過傷害與其他成本(效用):評估政策整體利益、風險與成本,追求利益與傷害之間較佳的平衡,而非只計算受益人數或健康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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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分配利益與負擔(分配正義):政策應公平分配健康利益、資源、風險及限制所造成的負擔,並注意弱勢或較易受傷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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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公共參與及受影響者參與(程序正義):政策形成與執行應讓民眾及受影響者有適當參與機會,程序應公平且能回應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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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自主選擇與行動自由:原則上尊重個人作成健康相關決定及採取行動的自由;若政策限制自由,應提出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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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隱私與保密:蒐集、使用及揭露健康資料,應有正當目的並妥善保護,避免不必要的侵害或造成個人受歧視、污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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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守承諾:公共衛生機關及專業人員應履行已作出的承諾與責任,維持政策與機關行為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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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資訊並誠實說明(透明):應提供民眾理解政策所需的重要資訊,誠實說明政策目的、依據、風險與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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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並維持信任:政策執行應保持可信、負責與可受檢視,避免隱匿資訊、差別待遇或失信行為破壞公眾信賴。
第 四 題20 分
隨著人口結構改變、社會經濟轉型以及國際交流頻繁等浪潮,我國面臨多項艱鉅的公共衛生挑戰。為因應各項挑戰,政府推出各項作為,有些作為需要法律之授權,並據以推展衛生政策。然而,政府有些作為,有人認為侵害人民基本權,經聲請大法官釋憲後,作成憲法判決。
請舉出一項您所知道曾經大法官作成憲法判決之衛生行政相關議題,就醫療衛生專業以及資訊管理,分析其可能的影響、修法方向以及後續解決方案。(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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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衛生行政措施與人民基本權的衡平,作答時要交代具體憲法判決,並從醫療衛生專業、資訊管理兩方面,分析判決對政策與制度的影響及改進方向。
以下以「健保資料庫案」為例,涉及憲法第22條保障的資訊隱私權,以及第23條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全民健保累積的病歷、診療、處方等資料,對公共衛生研究、醫療品質提升及衛生政策規劃有重要價值;但這些資料也高度敏感,涉及個人疾病、就醫與生活狀況,資料的蒐集、保存及提供利用,必須兼顧公益與個人權利。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其後健保資料管理已有重要立法進展,現行法制已修正。
解題方法
可依「判決背景與主旨 → 對專業及資訊管理的影響 → 修法方向 → 後續配套」作答。這個順序能先說明政府措施為何有公益,再指出權利保障缺口,最後提出可執行的改善方案。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健保資料庫案)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允許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目的,於必要範圍內進行統計或學術研究,且資料經處理後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與憲法尚無牴觸。但判決也指出,當時欠缺個人資料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9條、第80條對健保資料庫的建置、資料對外提供及目的外利用等重要事項,欠缺明確規範;當事人也缺乏請求停止目的外利用的制度。判決要求相關機關於宣示日起3年內修法或制定法律,並明定相應規範。
對醫療衛生專業與資訊管理的影響
一、對醫療與公共衛生研究的正面影響
健保資料涵蓋人數廣、期間長,可供分析疾病分布、藥品使用、醫療利用及健康政策成效。妥善運用資料有助於流行病學研究、醫療資源配置、品質監測與衛生政策制定;以資料分析補充臨床觀察,也能支持醫療專業持續改進。
二、對醫療專業倫理與病人信任的要求
醫療人員及研究者處理健康資料,應遵守保密義務與研究倫理。即使資料已去識別化,仍須評估資料組合後重新辨識個人的風險,並避免研究成果造成特定病人或群體的污名化。若民眾不信任健保資料的管理方式,也可能降低其對醫療體系及公共衛生政策的信賴。
三、對資訊管理的要求
第 五 題15 分
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的成功,仰賴我國堅實的醫療體系以及優質的醫療人員,提供具品質的醫療照護服務。醫療照護工作具高度專業也被高度管制,各類醫事人員均須依照各類人員法執行業務,同時也必須恪遵各醫療衛生法規。
(一)請以護理人員法及醫師法為例,就其執業權利相關義務,說明醫事人員法規的共通特性。(9分)
(二)在我國現行法規之下,護理師欲成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機構的負責人,需要依據什麼衛生法規、取得何種資格並完成哪些程序?(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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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本題考兩個層次:第一,醫事人員法如何以「資格、執業登記、業務範圍及專業義務」管制醫事人員;第二,護理師欲使護理機構成為健保特約機構,須先依護理法規取得機構設立及開業資格,再依健保法規申請特約。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護理人員法曾於112年修正;本題所涉護理機構設置及負責資深護理人員資格,仍依當年法規說明。
(一)醫事人員法規的共通特性(9分)
醫師與護理師均屬具高度專業性的醫事人員,法律一方面保障其依法執行專業業務,另一方面以資格、執業及行為規範維護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以《醫師法》及《護理人員法》為例,可歸納如下:
1. 資格採法定制,須取得證書
醫事人員須完成法定教育、考試及其他資格要件,取得專業證書,始得以該身分執行法定業務。
- 《醫師法》規定,醫師須經醫師考試及格並領有醫師證書,始得為醫師。
- 《護理人員法》規定,護理人員須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領有護理人員證書,始得充任護理人員。
因此,具相關學歷或實務經驗本身,並不等於取得法定執業資格。
2. 執業採登記及領照制
取得證書後,仍須依規定向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執照,並在核准登記的執業處所執業。
《醫師法》第8條之2及《護理人員法》第11條,都以在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或執業處所執業為原則;跨機構支援等例外,須依相關規定辦理。執業處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也須依法辦理。
3. 業務範圍由法律劃定,不得逾越
醫事人員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執業,不能因具備某項專業證書,就執行其他職類的專屬業務。
- 《醫師法》第11條以下規範醫師診察、治療等業務及執業要求。
- 《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護理業務,包括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護理指導與諮詢,以及醫療輔助行為;其中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指示下執行。
這反映醫事專業分工,也限制未具資格者執行醫療業務。
4. 執業須遵守專業義務與病人保障規範
醫事人員享有依法執行專業業務的權利,同時負有善盡專業注意、維護病人權益及遵守法令的義務。例如:
- 醫師應親自診察,並依法律規定製作及保存病歷、診療紀錄等。
- 護理人員應依業務範圍及醫師指示執行醫療輔助行為,並妥善記錄護理過程、遵守保密及相關照護規範。
- 兩類人員均不得無故違反執業規範,並須遵守醫療及衛生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