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 7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訂定之《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而產生專科護理師。
專科護理師之職業範圍,依據《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第 3 項、第 4 項之規定,除得執行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醫療輔助行為之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此之「監督」,依據《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 2 條規定,監督係指由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前或過程中,醫師對其所為之「指示」、「指導」或「督促」,監督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
同法第 5 條規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得由醫師預立特定醫療流程。同法第 3 條規定,該醫療業務之項目,以正面表列方式呈現。
復依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於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24 日以疾管感字第 1090051733 號函致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針對「專科護理師可否執行 COVID-19(新冠肺炎)相關咽喉拭子採檢作業」之疑問,說明: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傳染病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接觸者檢體,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環境等檢體,由醫事人員或經採檢相關訓練之人員採檢。採檢之實施,醫事機構負責人應負督導之責;病人及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三、爰此,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條件個案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未符合上述條件個案或接觸者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得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
試問:
(一) 此之「疾管感字第 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為何?
(二) 「疾管感字第 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與上述「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法律性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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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註:衛生福利部於民國 113 年雖大幅修正《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惟本題涉及之《行政程序法》、《護理人員法》及《傳染病防治法》核心規定並未變動,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行政法總論中「行政命令之定性與體系架構」,並結合衛生行政法規(專科護理師執業資格與傳染病採檢權限)之實務案例進行涵攝。核心法源及法理包含:
- 行政規則之定性:《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2 款(解釋性行政規則/解釋性函釋)。
- 法規命令之定性:《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基於法律授權、對外發生法效力)。
-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差異:從「法源依據(授權明確性)」、「規範效力(外部性/內部性)」、「訂定與發布程序(送立法院備查與否)」以及「對司法審判之拘束力(司法院釋字第 137 號、第 216 號解釋)」等面向進行系統性區辨。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之申論題型,切入架構應採「法條定性 實例涵攝 對照比較」的三段式分析:
- 第 (一) 子題(定性函釋):
- 勿被公文名稱「函」所迷惑,行政機關公文性質須就其實質內涵認定。
- 檢視其「作成主體」(主管法規之機關:疾管署)、「受文對象」(同屬衛福部內部之管轄機關:照護司)與「規範實質」(統一解釋《傳染病防治法》第 46 條採檢主體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 準確涵攝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解釋性行政規則」。
- 第 (二) 子題(性質比較):
- 先行將《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定性為《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之「法規命令」。
- 隨後建立多維度比較指標(授權依據、拘束力、發布與備查程序、司法審查),以表格化與分點並列方式對比兩者法制定位。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 陷阱一:誤將「解釋性函釋」當成「行政處分」 公文雖有發文字號,但其內容並非針對「具體特定人」設定權利義務,而是針對《傳染病防治法》第 46 條作成通案性、抽象性之法條文義釐清,受文者亦為內部行政單位,絕非行政處分。
- 陷阱二:誤以為行政規則一律只要「下達」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規定,組織性、作業性行政規則(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係採「下達」;但解釋性行政規則與裁量基準(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依同法第 160 條第 2 項,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此點為國考極易混淆之高分鑑別點。
- 陷阱三:比較題切忌各說各話 回答第 (二) 子題時,切忌先用一大段寫完法規命令、再用一大段寫完行政規則而無交集。閱卷委員重視「對比結構」,必須依照相同的法理維度逐項對比。
【答案】
第 二 題10 分
請詳述我國目前醫療照護體系分為哪四大層面,以及各大層面提供服務的機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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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我國醫療照護體系(Health Care System)之功能分工、照護連續性(Continuity of Care)及實體醫療機構法定定位之理解。解題核心涵蓋以下法源與公衛衛政學理: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醫療法》:第 12 條(醫療機構之分類為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第 28 條(醫院評鑑分級)。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 條(落實分級醫療、轉診機制與門診部分負擔制度)。
- 《長期照顧服務法》:規範長期照顧服務體系與機構分類(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
- 《護理人員法》:第 16 條及第 17 條(護理機構之設置標準與功能)。
- 學理架構: 公共衛生學將照護網絡依病程進展、技術密度與照護需求,劃分為連續性照護的四大層面:初級醫療照護(基層醫療)、次級醫療照護(急慢性醫療)、三級醫療照護(高度專科醫療),以及因應高齡化社會所建構的長期照護(含安寧緩和與延續性照護)。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制度法規與衛政學理結合型申論題,作答應採取「理論功能定義」緊扣「法定實體機構」的對稱式架構:
- 破題與定位:先指明我國醫療照護體系以「連續性照護」與「分級醫療」為核心骨幹,區分為初級、次級、三級醫療與長期照護四大層面。
- 本體分層詳述:每一層面均依「層面核心定位與功能」及「提供服務之機構」兩段式展開說明:
- 將我國現行評鑑分級制度(基層診所、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與公共衛生體系(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及長照護理機構完美鑲嵌進各層面。
- 結語統合:論述四大層面間須藉由雙向轉診(Referral System)與垂直整合機制串聯,方能發揮「分工合作、各司其職」之整體效能。
選項分析(命題內涵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閱卷評分重點在於四大層面的界定是否精確,以及機構歸類是否符合我國實務現況:
- 初級照護層面之機構範疇:
- 核心在於「第一線守門人(Gatekeeper)」與「疾病預防/健康促進」。
- 機構必須同時納入民間基層診所(西醫、中醫、牙醫)與公衛基層體系(各鄉鎮市區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若僅寫診所將造成公衛體系失衡扣分。
- 次級照護層面之機構範疇:
- 核心在於提供「一般常見急性病住院」、「專科門診」與「緊急醫療救護」。
- 對應之實體機構以地區醫院與區域醫院為主,兩者共同承接基層無法處理之一般常見疾患。
- 三級照護層面之機構範疇:
- 核心在於「急重難罕症處置」、「高科技先進醫療技術」與「教學研究訓練」。
- 對應實體機構為經評鑑通過之醫學中心(含準醫學中心)及國家級特定專科醫院。
- 長期照護層面之機構範疇:
- 核心在於慢性疾病維持、失能復健、自我照顧能力低下者之身心照護與臨終安寧。
- 對應實體機構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與《護理人員法》設立之護理之家、長照服務機構(日間照顧中心、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居家護理所等。
解題技巧
- 「層面」與「機構」對應技巧: 考卷作答最忌諱層面與機構混為一談(例如將「醫學中心」直接當作一個照護層面)。應先寫出功能層面(例如:初級醫療照護),再列出屬於該層面的實體機構(診所、衛生所),結構方見層次。
- 配分版面管理:
第 三 題15 分
請詳述社區衛生護理師在衛生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上的角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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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區衛生護理」與「衛生行政」整合的核心職能。重點在於社區衛生護理師(Community Health Nurse, CHN)跳脫傳統臨床個人照護框架,轉向以「群體/社區」為中心,在**衛生教育(Health Education)與健康促進(Health Promotion)**兩大主軸下所承擔的多重專業角色。
涉及的重要學理架構與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護理人員業務範疇明定包含「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及「護理指導及諮詢」。
- 世界衛生組織(WHO)《渥太華健康促進憲章》(Ottawa Charter for Health Promotion)五大行動綱領:建立健全的公共政策、營造支持性環境、強化社區行動、發展個人技能、重新調整衛生服務方向。
- 衛生教育之核心:著重個人與群體健康知能(Health Literacy)的增進、認知與態度的轉變,以及健康生活型態的建立(如 PRECEDE-PROCEED 模式中傾向、促成、增強因素的介入)。
- 健康促進之核心:著重「賦權(Empowerment)」、支持性環境營造與社會決定因素(Social Determinants of Health)的改善。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申論題,採「雙核心分流+整合架構法」切入,邏輯層次如下:
- 破題定位:界定社區衛生護理師的工作場域(衛生所、社區健康營造中心、長照站等)與服務對象(個案、家庭、團體、社區全人口)。
- 分項詳述:
- 聚焦「衛生教育」:從需求評估、教材教案設計、教學實施到學習成效評值,凸顯「教育者」、「諮詢者」與「健康知能傳播者」之功能。
- 聚焦「健康促進」:扣合政策推動與社區賦權,凸顯「倡導者」、「協調與合作者」、「社區動員者/賦權者」及「環境營造者」之功能。
- 整合評估與研究:補充「研究與評值者」角色,說明政策效益評估及實證公衛護理之重要性。
- 總結收斂:連結公共衛生核心功能(評估、政策發展、保障),展現完整的衛生行政與公衛護理視野。
選項分析(申論題評分構面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閱卷評分重點涵蓋以下四大核心維度,若作答偏廢將導致失分:
- 維度一:衛生教育的專業職能(配分約 30%)
- 採分要點:必須寫出由被動灌輸轉向主動教學的歷程,包含需求診斷、個別與團體衛教技巧、健康行為改變理論應用。
- 常見盲點:僅寫「發宣導單、辦演講」,未體現「評估民眾學習準備度」與「增進健康識能」的專業內涵。
- 維度二:健康促進的多重角色(配分約 40%)
- 採分要點:需涵蓋倡導(Advocate)、協調(Coordinator)、賦權(Empowerer)、資源連結(Case Manager/Resource Linker)等公衛角色。
- 常見盲點:將健康促進簡化為衛生教育,忽略政策倡導、跨跨跨部門網絡建立與法規環境塑造的宏觀功能。
- 維度三:理論與實務之連結(配分約 20%)
- 採分要點:能適度引用《渥太華憲章》理念,或舉出國內實務業務(如慢性病共同照護、成人三高篩檢、高齡友善社區、長照 2.0 預防延緩失能)。
- 常見盲點:通篇空泛口號,缺乏公衛實務具體措施的支撐。
- 維度四:法規定位與倫理關懷(配分約 10%)
- 採分要點:能帶出以法規(如護理人員法規定的預防保健職責)為基礎的專業自主性。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教、諮、倡、協、動、聯、評」
- 教(教育者)、諮(諮詢者)、倡(倡導者)、協(協調合作者)、動(動員賦權者)、聯(資源連結者)、評(評估研究者)。
- 名詞精準度:作答時務必頻繁使用公衛專業術語,例如「健康識能(Health Literacy)」、「賦權(Empowerment)」、「支持性環境」、「社會網絡」、「跨領域團隊合作(Interprofessional Collaboration)」。
- 區分衛教與健促:衛生教育是健康促進的「手段之一」;健康促進是涵蓋政策、環境、社區行動的「全面性策略」。答題時切不可將兩者完全混為一談。
【答案】
社區衛生護理師在衛生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上的角色功能
第 四 題10 分
請詳述《長期照顧服務法》中的長期照顧定義。其中居家式服務項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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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解題內容完全適用)。 本題測驗衛生行政法規的核心母法——《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基礎法條定義與服務體系架構,涉及兩大關鍵法條:
- 長期照顧之法定定義:本法第 3 條第 1 款。包含「對象要件(身心失能且持續或預期達 個月以上)」、「需求導向(依個人或照顧者之需要)」與「實質服務範疇(五大面向)」。
- 居家式服務項目:本法第 10 條。屬於長照服務提供方式(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其他公告方式)中的到宅服務項目,計有九款法定服務內涵。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國家考試法規記憶與要件踩點題,閱卷評分採取「法規關鍵要件踩點給分制」。解題鋪陳應掌握以下切入點:
- 長期照顧定義之解構法:切忌以口語概括帶過,應精確引用本法第 3 條第 1 款,並將定義拆解為「適用對象之時程門檻」、「需求評估主體」及「服務面向(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事服務)」三層次作答,以展現精確的法學素養。
- 居家式服務之列舉架構:依本法第 10 條之規定完整列出九大款項目。作答時須依法律條文標準用語書寫,切勿與行政院政策性質之「長照十年計畫 2.0」服務給付項目(如長照四包錢:照顧及專業服務、交通接送、輔具及無障礙改善、喘息服務)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評分焦點在於法條關鍵字之踩點完整度,考生常見之失分與混淆陷阱如下:
- 失能時間門檻遺漏:誤將「長照定義(第 3 條第 1 款)」與「身心失能者定義(第 3 條第 2 款)」混淆,若僅答出「身體或心智功能受損」,而遺漏法條核心門檻「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即時間長度 個
第 五 題20 分
民國 111 年 5 月臺灣 COVID-19 疫情再度升溫,Omicron 病毒確診者絕大多數為輕症或無症狀者。為簡化防疫行政程序與保持醫療量能,各方建議可將輕症與無症狀者改列「第四類傳染病」,僅重症才列「第五類傳染病」。
請問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及衛生福利部公告規定,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在傳染病通報、病人處置及屍體處理之規定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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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傳染病防治法》對於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法制規範與行政管制手段差異,並涉及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解題涉及之法規依據包含:
- 傳染病定義與屬性:《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四類傳染病)及第 5 款(第五類傳染病)。
- 通報時限規範:《傳染病防治法》第 39 條第 2 項第 3 款。
- 病人處置與隔離機制:《傳染病防治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及第 3 項(公費負擔規定)。
- 屍體處理與殯葬限制:《傳染病防治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2 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現行法已修正:衛生福利部已於民國 112 年 5 月 1 日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由第五類調降為第四類傳染病,並簡化通報及隔離處置,但《傳染病防治法》母法中第四類與第五類之基本規範體系仍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公職護理師類科經典之「比較型申論題」,切入點應鎖定題幹要求之三項比較面向:傳染病通報、病人處置及屍體處理。
- 法條定位法:精確引述《傳染病防治法》第 39 條、第 44 條、第 50 條之具體項款,展現法規熟稔度。
- 橫向對比法:按「管制強度」由高至低切入,點出第五類(新興傳染病,管制強度高、具高度裁量授權)與第四類(已知風險傳染病,常態化公衛處置)的本質區別。
- 結構成卷法:擬答採「總論屬性差異 分論三項比較 實務政策連結」之三段式架構,層次分明,切中閱卷評分點。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其評分爭點與法條解析如下:
- 傳染病通報爭點:兩者法定通報期限雖均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但實務公告之彈性與時效要求不同。第五類因屬新興傳染病,實務公告通報時限極為嚴格(通常為 24 小時內);第四類則依各病種特性公告(24 小時至 1 週不等,亦可僅限重症通報)。
- 病人處置爭點:第四類僅得命其留在指定處所或接受治療;第五類則授權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準用第一類強制隔離處置」,且強制隔離期間醫療費用由中央公費負擔,此為兩者最關鍵之行政處分強度差異。
- 屍體處理爭點:第五類傳染病依法應於「公告期限內火化(或報准深埋)」;第四類原則上毋須限期強制火化,除非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另行公告」。
解題技巧
- 常見陷阱(火化時限):切勿將第五類屍體處理寫成「24 小時內火化」。法條規定 24 小時內強制火化者僅有「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火化」。
- 記憶口訣(通報期限):
- 第一類、第二類:24 小時內。
- 第三類:1 週內。
- 第四類、第五類: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兩者母法文字相同,切忌背成第四類法定為一週)。
第 六 題15 分
衛生福利部行政組織在民國 111 年 5 月 2 日有重大變革,成立第十司,即原設立之「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改制成立「心理健康司」及「口腔健康司」。
請說明新成立的「心理健康司」在業務職掌上新增哪些項目?象徵何種意義?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中央衛生行政組織架構之變革、心理健康公共衛生政策與法制演進,以及衛生福利部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之組織配套。
- 組織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民國 111 年 5 月 2 日修正發布施行之《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 11 條,原「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正式分立為「心理健康司」與「口腔健康司」。
- 法制銜接提醒:現行法《精神衛生法》已於民國 111 年 12 月大幅修正公布、113 年底正式施行;惟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 5 月)組織改制時之法規與政策架構為準。
- 政策核心理念:結合世界衛生組織(WHO)「沒有心理健康,就沒有真正的健康(No health without mental health)」理念,透過組織專責化,貫串「初級預防(健康促進)、次級預防(早期篩檢與精神醫療)、三級預防(社區復健與司法處遇)」之連續性照護體系。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行政法與衛生行政結合之政策申論題,答題結構採「雙核心對稱論述」:
- 子題一:業務職掌新增項目之切入點 對比過去「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業務,改制後並非單純業務移轉,而是因應社會重大治安事件及強化社會安全網,新設立專責科別並擴增職掌。答題應具體點出:
- 司法精神醫療體系之專責規劃與建置(最關鍵之新增項目)。
- 成癮防制範疇擴大(除傳統藥癮外,納入酒癮、非物質成癮如網路成癮、賭博等多元成癮防制)。
- 社區心理衛生體系布建(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所定「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專責推動與跨公衛體系督導)。
- 特殊族群心理健康與重大災難心理創傷處遇。
- 子題二:象徵意義之切入點 從三個漸進維度作答,展現宏觀政策視野:
- 組織與資源層次:打破「心口合一」之預算與編制競合,實現組織升格、專責專款。
- 公共衛生與醫療典範層次:落實身心全人健康,將心理衛生從「末端醫療處遇」前移至「全民初級促進與預防」。
- 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層次:完備司法精神醫療以回應社會安全期待,同時兼顧精神疾患病人人權保障與去污名化。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護理師高考三級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評分焦點在於能否精準列舉改制後法規明定之新興職掌,並提出具公衛行政高度之象徵意涵,切忌流於空洞的口號式回答。
解題技巧
- 關鍵字精準命中:閱卷老師評閱此題時,會優先搜尋「司法精神醫療」、「司法精神醫院/病房」、「強化社會安全網」、「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行為成癮/酒癮」等關鍵詞。
- 常見作答陷阱:
- 陷阱一:僅回答「精神疾病防治、自殺防治、心理諮商」,此為原心口司本有之業務,無法凸顯「新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