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45 分
甲繳驗外國○○大學護理系學士畢業證書、106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藥事職系藥事科考試及格證書等文件,向考選部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護理師類科全部科目免試。
經考選部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 109 年 6 月 11 日第 40 次會議審議結果,認定甲就讀之外國大學不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且甲繳驗之考試及格證書,非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下稱「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因此以 A 函退件。
試問:
(一) 醫事人員考試規則屬於何種性質之行政法法源?此類法源制訂時,應特別注意必須合乎何種行政法原則?(15 分)
(二) 考選部之 A 函為何種行政行為?(15 分)
參考法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1 條第 1 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及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類科應考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醫事人員各類科及格者,得申請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附表一護理師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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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層次:第一,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考試規則,屬於何種行政法法源,以及此類規範的制定界限;第二,考選部依考試規則審議個人免試申請後作成的退件函,對申請人產生何種法律效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一)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的法源性質與制定原則
1. 法源性質:法規命令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1 條第 1 項授權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訂定各種考試規則;《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 1 條也明定本規則依該項規定訂定。因此,醫事人員考試規則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對外發布、具有一般抽象規範效力的法規命令。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不同:法規命令得以法律授權為依據,直接對人民的權利義務發生外部效力;行政規則原則上是機關內部的指示或規範,不直接對外規範人民。
2. 制定時須遵守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
法規命令的制定,首先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涉及人民重要權利義務的事項,須有法律依據,不能僅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補充規定,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也須具備一定明確性,此即授權明確性原則。
本題中,考試法第 11 條第 1 項授權訂定考試規則,故考選部及考試院應在該法律授權範圍內規範考試事項。規則內容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也不得牴觸上位法;這同時涉及依法行政原則及法規範位階秩序。
(二)考選部 A 函的行政行為性質
1. A 函是行政處分
第 二 題10 分
請說明衛生福利部負責衛生行政之業務單位及職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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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衛生福利部的組織分工:先依「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掌握本部的法定職掌,再依「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辨認各內部業務單位及其分工。作答時應聚焦於衛生行政相關單位,並區分本部內部單位與所屬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組織編制為準。
解題方法與業務單位
可依業務性質分類,逐一說明本部內負責衛生行政的司及其核心職掌:
-
綜合規劃司:規劃衛生福利政策與施政計畫,辦理計畫管考、評估、行政效能提升、衛生福利科技發展策略,以及衛生教育與醫療保健知能宣導等事項。
-
社會保險司:規劃、推動及督導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政策與相關法規;辦理健保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及政策目標的擬訂,並規劃長期照護保險制度。
-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規劃、管理及督導護理服務與健康照護政策,包含護理人力、護理機構及相關法規等事項。
-
醫事司:辦理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醫療網及緊急醫療的政策規劃、管理與督導。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衛生計畫評價的擬定步驟,並以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為例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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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衛生計畫評價,是依據計畫目標與執行策略,系統性蒐集、分析資料,判斷計畫是否依規劃執行、是否造成預期改變,以及是否帶來較長期的健康或服務成果。擬定評價時,應先確認評價目的與問題,再設定評價指標、資料來源與蒐集方法,最後依評價結果提出改善建議。
本題可依「過程評價—影響評價—結果評價」作答:
- 過程評價:計畫是否依規劃推動,服務是否到位、參與者是否接受。
- 影響評價:計畫是否改變服務對象的知識、態度或行為。
- 結果評價:計畫是否促成較長期的健康或服務成果。
題目涉及計畫內容與評價方法,非法律條文適用題;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計畫脈絡說明。
解題方法:衛生計畫評價的擬定步驟
一、確認計畫目標與評價目的
先釐清計畫要解決的問題、服務對象、執行期間及預期目標,並說明評價要回答什麼問題,例如:服務是否按期提供、孕產婦是否增加產檢或改善危險行為、轉介服務是否產生預期成果。
二、界定評價問題與評價面向
依計畫目標列出可回答的具體問題,並區分評價階段。過程評價著重執行狀況;影響評價著重服務對象改變;結果評價則著重較長期成效。各階段應相互連結,避免只列活動場次或人次,卻無法判斷計畫是否達成目的。
三、設定評價指標與判定標準
指標須與目標相符,並盡量明確、可衡量、可取得資料。可設定服務覆蓋率、追蹤完成率、滿意度、知識或行為改變率、轉介成功率等指標;同時訂定目標值、觀察期間及計算方式。
例如:
四、決定資料來源及蒐集方法
依指標選擇資料來源,例如個案紀錄、服務統計、問卷、訪談或轉介紀錄;並確定由誰蒐集、何時蒐集、如何彙整分析。評價資料應能對應所設定的指標,且前後測或不同年度資料的定義須一致,才能作比較。
五、執行評價並分析結果
依計畫期程蒐集資料,將實際執行結果與原定目標比較,分析達成程度及影響因素。除呈現數值外,也應了解未達標的原因,例如服務接觸不足、個案失聯、資源轉介不順或地區服務量能不同。
六、回饋評價結果並改善計畫
將評價結果提供計畫承辦單位及相關合作人員,據以調整服務流程、資源配置、追蹤方式或衛教內容,並納入下一期計畫。評價的目的不只是判定成敗,也在於促進計畫持續改善。
以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說明
本計畫針對具有健康或社會經濟風險的孕產婦(兒),透過地方衛生局、產檢院所等單位提供衛教、關懷追蹤及必要的資源轉介。評價可依上述步驟設計如下:
一、確認目標與評價目的
確認計畫旨在及早辨識高風險個案,持續提供孕期至產後的照護與追蹤,並協助孕產婦獲得適切醫療及社會資源。評價目的在判斷服務是否確實觸及目標個案,並促進孕產婦健康照護行為及相關服務成果。
二、界定評價問題
可提出三類問題:
第 四 題15 分
世界衛生組織提出全民健康覆蓋(Universal Health Coverage)的願景,並呼籲各國雖然因為 2019 冠狀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而受到挫折,但仍應該能採取行動,加速推展全民健康覆蓋,或保持已取得的相關進展。
請說明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各國可以採取的全民健康覆蓋行動有哪些?(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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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全民健康覆蓋(Universal Health Coverage, UHC)是指所有人都能在需要時,獲得所需的健康促進、疾病預防、治療、復健及緩和照護服務,且不因醫療支出而陷入經濟困難。它包含兩項核心要求:一是提升必要健康服務的可近性與品質;二是提供財務風險保障。
COVID-19 大流行凸顯醫療體系的脆弱處,也造成常規醫療服務中斷、弱勢者健康差距擴大。WHO 呼籲各國將疫情應變與 UHC 推動結合,強化以初級健康照護為基礎的健康體系,並保障必要服務持續提供。
解題方法
本題問的是 WHO 建議各國採取哪些「行動」,作答應以健康體系政策措施為主軸,逐項說明服務、財務、人力、治理及公平面向。每項措施均扣合 UHC 的兩個核心:讓民眾取得適當且有品質的服務,以及避免因就醫而遭受財務困難。
WHO 建議的全民健康覆蓋行動
一、以初級健康照護為基礎,強化健康體系 增加對基層醫療、社區健康服務及公共衛生功能的支持,讓服務更接近民眾。強化基層的疾病預防、早期發現、健康促進與轉介能力,可同時改善日常照護及疫情應變能力。
二、維持必要健康服務不中斷 疫情應變不應排擠常規醫療。各國應確保疫苗接種、孕產婦與兒童健康、慢性病照護、傳染病防治及心理健康等必要服務持續提供,並依疫情情況調整服務方式、流程與照護場所。
三、確保服務公平可近,優先照顧弱勢族群 針對貧困者、偏遠地區居民、身心障礙者、移民及其他容易遭遇就醫障礙者,辨識其服務缺口並採取相應措施。資源配置應以健康需求與不平等程度為依據,避免疫情期間既有差距進一步擴大,落實「不遺漏任何人」。
第 五 題20 分
為避免 COVID-19 冠狀病毒社區感染風險,衛生福利部訂定「因應指引:社交距離注意事項」,分二階段鼓勵社會大眾保持社交禮貌或強制保持社交距離,並明列大眾社會禮儀規範。
(一) 請說明第一階段社交距離的一般規範(非特殊規範)的內容。(9 分)
(二) 請說明第二階段(強制處分)社交距離規範的內容。(4 分)
(三) 請說明大眾社會禮儀規範內容。(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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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衛生福利部民國 109 年 4 月 1 日公布的「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社交距離注意事項」,重點是區分第一階段的柔性勸說與第二階段的強制處分,並完整列出指引所定的大眾社會禮儀。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指引內容為準。本題著重指引規範,並非要求論述傳染病防治法的處罰規定。
解題方法
依指引編排作答:先寫第一階段一般規範,再寫第二階段的禁止範圍及距離標準,最後逐點列出七項社會禮儀。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的距離及口罩規則不同,須分開記憶。
(一)第一階段社交距離的一般規範(非特殊規範)
第一階段採柔性勸說,主要規範如下:
- 建議避免出席展覽會、體育競賽、演唱會等近距離接觸的社交活動;若必須出席,應全程正確佩戴口罩。
- 建議人與人之間,室內保持至少 1.5 公尺、室外保持至少 1 公尺。雙方均正確佩戴口罩時,得豁免社交距離;但在擁擠、密閉場所仍應佩戴口罩。
- 有較高機率近距離接觸,且無法有效維持室內 1.5 公尺社交距離的場所,業者應停止營業。
- 另應避免進入與維持生活所需無關的娛樂性場所。
(二)第二階段(強制處分)社交距離規範
第二階段採強制處分,除醫療、執行公務、維持生活所需等必要活動外,其餘非必要活動,尤其娛樂活動,均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