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基於對原住民於山地開墾,且長期間耕作、居住等使用現狀之尊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6 項授權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凡原住民符合該條項所定 3 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甲於 109 年 11 月間,依據《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之規定,向乙鄉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國有原住民保留地 A 地之土地所有權。
經乙鄉公所初審結果認定甲並不符合該款要件後,即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流程說明,逕以 A 函駁回甲之申請,而未再報請縣政府核定。
甲不服 A 函提起訴願後,經縣政府予以駁回。請附具理由說明 A 函之性質,以及甲對於 A 函應提起何等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權利救濟。
參考法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6 條第 1 項:「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設置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處事項。 二、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所有權、分配、收回之審查事項。 三、申請租用、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 四、申請撥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 五、原住民保留地分配土地補償之協議事項。」
第 6 條第 3 項:「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申請案應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者,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送請該會審查,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審查完竣,並提出審查意見。但鄉(鎮、市、區)公所及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必要時,審查期間各得延長一個月。屆期未提出者,由鄉(鎮、市、區)公所逕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
第 17 條第 2 項:「前項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公所初審結果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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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判斷兩件事:乙鄉公所的 A 函是否為行政處分,以及甲應選擇哪一種行政訴訟救濟。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判斷時應看行為實際上是否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規制效果,不以機關有無遵守法定程序或有無作成權限為唯一標準。
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申請案原則上應經鄉公所提請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公告,並報請縣政府核定。公所的初審屬於申請程序中的前階段審查;若初審認為不符合要件,依題示標準作業程序得補正或駁回。
解題方法
先看 A 函的實際效果:甲申請取得 A 地所有權,乙鄉公所以 A 函明確駁回,甲的申請因此遭到終結,無法進入後續審查及縣政府核定程序。A 函已對甲的申請權益直接發生否准效果,具備行政處分的特徵。
再判斷訴訟類型:甲要達成的目的,是使主管機關重新處理申請,並在符合要件時作成准予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決定。這是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作成授益行政處分,遭拒絕後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處分的情形,應循《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提起拒絕申請型課予義務訴訟。
A 函的性質
A 函是行政處分。它不是單純通知初審意見,而是以駁回方式直接終結甲的申請,對外發生否准效果。
第 二 題15 分
如果你是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的官員,以控制體重的政策為例,請依照渥太華憲章健康促進五大行動綱領進行說明與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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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渥太華憲章》提出的健康促進五大行動綱領。健康促進不只是提供健康知識,也要改善人們生活、工作與休閒的環境,使個人及社區有能力掌握並促進健康。
以控制體重為例,政策應同時涵蓋個人能力、社區參與、健康支持環境、公共政策及衛生服務轉型,不能只把體重管理責任歸於個人。
解題方法
作答時以「五大行動綱領」為架構,逐項說明其意義,再將控制體重的政策措施放入相應項目。五項綱領依序為:
- 建立健康的公共政策。
- 創造支持性環境。
- 強化社區行動。
- 發展個人技巧。
- 調整健康服務方向。
各項政策措施可能互相配合;答題時重點是說明其主要作用,並提供具體例子。
五大行動綱領與控制體重政策舉例
一、建立健康的公共政策(Build Healthy Public Policy)
將健康考量納入各項公共政策及政府部門的決策,使健康飲食與身體活動成為較容易實踐的選擇。
例如,政府可訂定校園及公部門餐飲的營養標準,限制含糖飲料及高熱量食品的供應,要求食品清楚標示營養資訊;交通與都市計畫部門則可納入步行、騎自行車及大眾運輸的便利性,讓民眾日常生活中有更多活動機會。
二、創造支持性環境(Create Supportive Environments)
改善生活、工作、就學及休閒環境,讓健康飲食與規律活動容易實行,並兼顧社會與自然環境對健康的影響。
例如,設置安全、可近用的公園、步道與運動場地;改善人行道及自行車道;在學校、職場和社區提供健康餐點與飲水設備,並營造鼓勵走樓梯、步行及參與活動的環境。
三、強化社區行動(Strengthen Community Actions)
第 三 題20 分
為了投資護理人力培育及留任的獎勵與建立規範機制,衛生福利部提出哪些職場改善的政策措施,希望促成資源到位,達成 2030 年需增加 5 至 7 萬護理人力,以確保病人安全、護理留任、醫院永續及全民共好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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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衛生福利部「護理人力政策整備12項策略計畫」的政策內容。政策目標是兼顧護理人力的培育與留任,透過改善職場、薪資及人才培育,因應人口老化與醫療照護需求,增加護理人力,達成病人安全、護理人員留任與醫院永續。
本題屬政策措施題,重點在掌握政策的三大面向及各面向的具體措施,並能說明其如何改善護理職場與人力供需。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政策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政策措施依三大面向整理,再逐項列出:
- 職場改善:改善護理工作負荷、職場支持與執業方式。
- 薪資改善:提高待遇誘因,使醫院有動機改善留任條件。
- 人才培育:擴充護理人才來源,改善培育、考試與進用的銜接。
題目特別提到職場改善,但問的是衛福部提出的政策措施,因此作答宜先完整列出12項策略,再點出其中與職場改善直接相關的措施。
政策措施
一、職場改善
- 推動三班護病比填報與合理配置:由全日平均護病比改為掌握白班、小夜班、大夜班的護病比,逐步建立三班護病比規範,以反映不同班別的實際工作負荷。
- 推動護理友善職場典範獎勵:鼓勵醫院改善職場環境,建立支持護理人員留任的制度。
- 鼓勵智慧科技應用:運用科技簡化護理流程、減輕行政與照護負荷。
- 建立護理新手臨床導師制度:由資深護理人員協助新進人員適應臨床工作、累積照護能力,降低新人流失。
- 逐步推動住院整合照護計畫:透過整合照護服務,減輕護理人員承擔的非核心照護負荷。
第 四 題15 分
臺灣護理人力短缺問題由來已久,近年護理人力流失現象日益加劇,導致一些醫院出現關床潮的現象,請以季麗絲(Gillies D. A.)的護理管理過程六步驟提出改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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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Gillies(季麗絲)護理管理過程六步驟,並要求將管理架構用於改善護理人力短缺及護理人員流失。六步驟依序為:
- 資料蒐集(data gathering)
- 計畫(planning)
- 組織(organizing)
- 人員配置(staffing)
- 領導(directing)
- 控制(controlling)
作答時要把每一步驟和「找出缺人原因、提出改善方案、配置並留任人力、追蹤改善成果」連結起來。
解題方法與應用
一、資料蒐集
先掌握護理人力現況與流失原因,蒐集各單位護理師員額、實際到職人數、空缺率、離職率、留任年資、加班時數、病人照護需求及關床情形;再透過離職面談、員工問卷或焦點座談,了解排班、工作負荷、薪酬福利、職場暴力、主管支持、升遷及工作環境等因素。資料須分單位、班別與年資分析,找出短缺最嚴重之處及主要原因。
二、計畫
依據資料訂定改善目標、措施、時程與評估指標。例如設定降低離職率、縮短空缺補實時間、降低超時加班及減少非必要關床等目標;並規劃增加招募、改善排班、調整工作流程、提供新進人員支持、加強薪酬福利與職涯發展等方案。目標應具體且可衡量,並兼顧病人安全與護理品質。
三、組織
建立推動改善的權責與合作機制,由護理部門統籌,結合人力資源、財務、醫療單位及院方主管共同執行。依各單位病人量、病情嚴重度及照護需求,檢討人力分布與工作流程;明確分工、溝通管道、決策權限及資源來源,避免改善只停留在護理單位自行承擔。
第 五 題20 分
近年發展遲緩兒童比率漸增,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發展遲緩兒童定義為何?(5 分)
(二)中央主管業務單位及法源依據為何?(5 分)
(三)現行早期篩檢服務方案之中央主管業務單位及內容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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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清楚兩件事:「發展遲緩兒童」的法定定義與早期療育權責,以及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方案的執行機關與服務內容。早期療育是社會福利、衛生、教育跨專業合作;113 年 7 月 1 日起新增的六次兒童發展篩檢,則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推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方案為準。
(一)發展遲緩兒童定義(5 分)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發展遲緩兒童是指:
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的兒童。
作答時須同時寫出三要件:
- 發展面向:認知、生理、語言及溝通、心理社會、生活自理技能。
- 異常情形: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
- 確認程序: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並發給證明。
單有家長或教師觀察到疑似落後,尚未符合上述法規定義中的醫院評估確認及發證要件;但疑似個案仍應及早篩檢、通報與評估。
(二)中央主管業務單位及法源依據(5 分)
早期療育及兒童福利權責
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相關兒童福利與早期療育業務由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社會及家庭署依職掌辦理;早期療育並須與衛生、教育主管機關協調合作。
主要法源為: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1 條: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評估機制,依發展遲緩兒童需要提供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早期療育所需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服務之銜接及協調,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 同法第 32 條: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應建立檔案,並視需要提供或轉介服務。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早期療育係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團隊合作,依未滿六歲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個別需求,提供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及其他服務與照顧。
答題時的權責區分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是跨部門業務,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並由社家署等依權責推動;題目(三)所問的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方案,其中央執行機關則是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