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驗船師 船體檢驗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專技高考・高等考試・驗船師
試題代碼 船體檢驗

第 一 題10 分

依據中國驗船中心船級規範,海上試俥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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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新造船完工檢驗階段「海上試俥」(Sea Trials)法定檢驗項目之熟悉度。 本題涉及之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中國驗船中心(CR Classification Society)《鋼船建造與入級規範》(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Steel Ships)第一篇「入級與檢驗」第 2 章新船入級檢驗,以及第五篇「輪機設施」為準。

海上試俥為新船建造完成後的終期綜合檢驗,目的在於實海況與實際航行負載條件下,全面驗證船體結構強度、推進動力、操縱運動穩定性、甲板機械、電氣應急系統以及自動化遙控保護之協同運作效能,確認其符合船級規範標準與國際海事安全公約(如 SOLAS 公約、IMO 船舶操縱性標準)之要求。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與實務結合的記憶歸納型申論題,評分關鍵在於作答架構的系統性與完整度。若僅雜亂條列零散項目,難以獲取高分。

解題切入點應按船舶功能系統分為六大主軸依序展開:

  1. 主推進動力及運轉試驗(檢驗動力源性能與運轉可靠度)
  2. 船體操縱與航行性能試驗(檢驗船體流力、舵效與動態操縱響應)
  3. 甲板與錨泊裝備試驗(檢驗錨泊設備在規定水深下的機械與制動能力)
  4. 電氣系統與應急安全試驗(檢驗船舶電力負載調配與斷電應急復電能力)
  5. 自動化、遙控及安全防護試驗(檢驗駕駛台遙控、保護停俥及無人機艙效能)
  6. 航海儀器校正與艙區環境試驗(檢驗導航定位基準與適居環境)

各項目應簡要附帶規範明訂的關鍵測試條件與標準數據(例如操舵秒數、連續起動次數、起錨速率等),以展現驗船實務專業深度。


解題技巧

  1. 分類心智口訣:考試時可運用「動、操、錨、電、控、航」六字訣快速構思答題骨幹:
  • 動(主機動力):負荷速力、慢俥穩定、起動空氣、連續倒俥。
  • 操(操縱性能):主輔操舵時間、旋迴圈、緊急停俥(Crash Astern)、Z 形操縱。
  • 錨(甲板錨機):規定水深起錨速度、剎車制動。
  • 電(電力系統):發電機並聯、黑燈啟動(Blackout)。
  • 控(控制保護):駕駛台遙控、自動減速/停車、無人值守機艙(UMS)。
  • 航(航行環境):磁羅經自差校正、振動與噪音量測。
  1. 避免答題陷阱:
  • 混淆試俥階段:切勿將碼頭繫泊試俥(Mooring/Dock Trials)與海上試俥(Sea Trials)混為一談;海上試俥必須是在指定航行吃水(滿載或壓載狀態)下的動態實測。
  • 偏廢船體項目:本考科為「船體檢驗」,許多考生容易過度偏重機艙主機運轉,而忽略操舵時間標準、旋迴性能、衝距以及起錨試驗等緊密關聯船體專業的核心項目。

【答案】

依據中國驗船中心(CR)《鋼船建造與入級規範》,新船於建造完工後,應在驗船師在場監督下實施海上試俥,其檢驗項目涵蓋以下六大類:

一、主推進動力及運轉試驗(Main Propulsion Machinery Trials)

  1. 速力與負荷試驗(Speed and Power Trials): 在規範指定之吃水條件(滿載或壓載吃水)下,主機依不同額定出力(通常為 25%、50%、75%、90%、100% 連續最大出力 MCR,必要時包含 110% 超負荷運轉)進行各階航速測試,記錄軸馬力、軸轉速(RPM)、航速、燃油消耗率與各部軸承溫度。
  2. 最低穩定轉速試驗(Minimum Continuous Speed Trial): 測試主推進機在最低穩定轉速下持續運轉之能力,驗證其不發生失速或熄火現象。
  3. 主機起動能力試驗(Starting Air Capacity Trial): 在關閉空氣壓縮機且空氣瓶處於初始壓力狀態下,驗證主機冷態連續起動次數:可直接逆轉之主機至少連續起動 12 次;不可直接逆轉之主機至少連續起動 6 次。
  4. 倒俥運轉試驗(Astern Trial): 測試船舶在倒俥狀態下的推進系統與操縱性能,主機應能在規定的後退額定轉速下維持連續穩定運轉(通常至少持續 30 分鐘)。
  5. 軸系運轉與扭轉振動測定(Shafting Operation and Torsional Vibration Measu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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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試說明下列船體檢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4 分,共 20 分)

(一) 全面檢驗(Overall Survey)

(二) 近觀檢驗(Close-up Survey)

(三) 可疑區域(Suspect Areas)

(四) 危險結構區域(Critical Structural Areas)

(五) 嚴重腐蝕(Substantial Corro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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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驗船師在執行「船體結構檢驗」時必備之基礎法定專有名詞與國際規範定義。相關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之國際海事組織(IMO)《強化檢驗計畫章程》(2011 ESP Code,Resolution A.1049(27) as amended)、國際船級協會聯合會統一要求(IACS UR Z7 / Z10 系列)及我國《船舶檢驗規則》、中國驗船中心(CR)《鋼船建造及入級規範》為基準。本題重點在於精準掌握各項檢驗方式之實施距離與範疇,以及結構受損程度之定性與定量判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名詞定義之問答題,每小題配分 4 分。作答時應採取「定義核心原意+法規判定準則+實務衍生處置(或目的)」的三層次答題架構:

  1. 全面檢驗與近觀檢驗:以「檢驗視距(宏觀視線 vs. 伸手可及)」及「對應之檢驗目的」作明確對比。
  2. 可疑區域與危險結構區域:釐清成因與定位機制。「可疑區域」側重於實船既有的腐蝕現況;「危險結構區域」則側重於設計計算與同型船之營運疲勞/破裂史。
  3. 嚴重腐蝕:必須寫出關鍵的定量界線(消耗量超過允許耗損餘量之 75%75\%),並闡明其與「換板標準(Renewal)」之界限。

解題技巧

  1. 英文關鍵字聯想記憶:
  • Overall Survey →\rightarrow General condition / Determine additional scope.
  • Close-up Survey →\rightarrow Within reach of hand(伸手可及之距離).
  • Suspect Areas →\rightarrow Substantial corrosion / Rapid wastage.
  • Critical Structural Areas →\rightarrow Calculations / Service history / Cracking, buckling, corrosion.
  • Substantial Corrosion →\rightarrow Wastage >75%> 75\% of allowable margin.
  1. 避免混淆之陷阱:
  • 切勿將「可疑區域(現場查驗結果)」與「危險結構區域(理論計算與船型歷史)」混為一談。
  • 「嚴重腐蝕」並非已達需要立即「更換新板(Renewal)」的報廢厚度,而是介於「尚在可接受範圍」與「需強制列管追蹤」之間的過渡門檻。

【答案】

(一) 全面檢驗(Overall Survey)

  1. 意涵與定義: 指對船體結構之整體狀況進行通盤性勘驗的檢驗方式,其目的在於掌握該結構之總體健全度,並用以決定驗船師是否需要進一步擴大指定實施「近觀檢驗」之範圍。
  2. 實務特點: 檢驗人員於一般目視可及之距離(無需搭設登高設備)進行宏觀巡視,著重觀察大範圍結構完整性、有無明顯之永久變形、防蝕塗層總體狀況及大型結構構件之相對位置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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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0 分

驗船師執行船體船級歲驗,對於原已被標註為「可疑區域(Suspect Areas)」和「嚴重腐蝕(Substantial Corrosion)」的船體結構區域應有何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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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測驗考生對國際海事組織(IMO)《2011 年強化檢驗方案規則》(2011 ESP Code)、國際船級協會總會(IACS)統一要求(如 IACS UR Z7、UR Z10 系列)以及中國驗船中心(CR)《鋼船建造及入級規範》中關於船體維持船級檢驗(Periodical Surveys)規定的掌握程度。

核心法規定義與檢驗原則如下:

  1. 嚴重腐蝕(Substantial Corrosion): 指結構構件的腐蝕損耗程度經評估已超過其「容許損耗裕度(Allowable Wastage Margin)」的 75%75\%,但仍在容許極限範圍之內(即尚未超過最大容許損耗限度,但已接近需強制換新的臨界值)。
  2. 可疑區域(Suspect Areas): 指經檢驗顯示已有「嚴重腐蝕」,或經驗船師依結構受力特徵與防蝕狀況專業判斷容易產生迅速損耗、疲勞損害的船體結構區域。
  3. 歲驗(Annual Survey)之例外深化原則: 船體歲驗通常僅要求一般性的「整體檢查(Overall Examination)」。然而,一旦結構部位在前次各類檢驗中被標註為「可疑區域」或具有「嚴重腐蝕」,該區域於歲驗時即強制提升檢驗規格,必須執行「近部檢查(Close-up Examination)」與「超音波厚度量測(Thickness Measurement)」。

解題方法

申論此題時,應從驗船師的實務作業流程切入,依序展開「檢驗前查核 →\to 現場檢驗實施 →\to 量測與評估判定 →\to 處置作為與紀錄更新」之邏輯架構:

  1. 查閱檢驗狀態(Survey Status):檢驗前調閱該船的「檢驗備忘錄(Memoranda / Condition of Class)」及「前次檢驗報告(Survey Report)」,明確掌握標註區域的確切座號、構件名稱及歷次測厚數據。
  2. 執行現場檢查與量測:
  • 實施近部檢查:確認該區域結構有無裂紋、變形及防蝕塗層(Coating)剝落狀況。
  • 實施強制厚度量測:對標註區域依規範模式進行超音波厚度量測(UTM),取得最新剩餘厚度數據。
  1. 分析評估與處置決策:
  • 若損耗超出容許極限:判定結構失效,要求立即進行換板修復(Steel Renewal)。
  • 若損耗仍在 75%75\% 裕度以上且未換新:維持「可疑區域」與「嚴重腐蝕」之標註,列入下次定期檢驗與後續各次歲驗之強制檢查項目。
  • 若已修復換新或腐蝕趨緩並經有效防蝕處理:由驗船師依量測數據與防蝕狀況評估解除該項標註。
  1. 報告簽署與資料庫登載:將量測結果、防蝕評等及最終處置作成檢驗報告,並更新船級檢驗記錄。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技高考之申論題型,無選項。考生須依據公約與船級規範完整列舉驗船師應採取的各項作為。


解題技巧

  1. 抓準關鍵數據與術語:
  • 提及「嚴重腐蝕」時,務必精準寫出「超過容許損耗裕度之 75%75\%(in excess of 75% of allowable margins)」,此為官方評分之核心得分點。
  • 提及檢驗動作時,必須使用規範標準術語「近部檢查(Close-up Examination)」與「厚度量測(Thickness Measurement)」,不可僅以「詳細檢查」一詞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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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0 分

船舶申請勘劃多組載重線的原因為何?具多組載重線之船舶,其載重線標誌、載重線證書之管理及使用上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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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探討船舶「多組載重線(Multiple Load Lines / Multiple Freeboards)」之勘劃成因及實務檢驗管理規範。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核心涵蓋:

  1. 國際法規:《1966 年國際載重線公約》(ICLL 1966)及其 1988 年議定書、國際船級協會聯合會(IACS)統一解釋(IACS Unified Interpretations LL 系列)。
  2. 國內法規:我國《船舶法》第三章、《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等相關規定。
  3. 安全與經濟之衡平原則:載重線制度旨在確保船舶具備足夠之儲備浮力(Reserve Buoyancy)與結構強度。多組載重線係在「最大核准吃水不超過原始結構與穩度極限」之前提下,賦予船舶配合營運需求彈性調整乾舷(Freeboard)與載重噸(Deadweight, DWT)之合法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之申論題型,切入點應分為兩大主軸開展,層次分明:

  1. 申請原因之切入點(商業、營運與技術面):從港埠規費(運河通行費、港工捐等與載重噸或吃水連動之成本)、貨物積載特性(體積型輕貨與重量型重貨之切換)、進出港吃水限制、定期租船(Time Charter)航線彈性等面向切入。
  2. 管理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切入點(檢驗與實務操作面):依「船體標誌(外觀)」、「法定證書(文書)」、「切換作業(程序)」及「檢驗維護(效期)」四大構面建立防呆機制與法定管理程序。

選項分析

本題為非選擇題之專業申論題,無選項設計。依評分標準,考生於試卷上作答時應完整對應題旨之兩大問:

  • 第一子問(申請原因):須答出至少三項關鍵營運效益(節省港埠運河規費、因應貨物比重差異、適應港口水深限制與航線彈性)。
  • 第二子問(管理與使用注意事項):須精準答出「一組有效標誌對應一份證書」、「非使用中標誌必須油漆遮蔽」、「證書封存與切換紀錄」、「同步維持年度檢驗簽署」等關鍵法規要求。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管理注意事項可簡化為**「一顯一蔽、一用一存、同步簽署、日誌詳載」**:
  • 一顯一蔽:使用中的載重線標誌必須清楚顯示,非使用中的標誌必須完全以油漆遮蔽。
  • 一用一存:船上只能展示並向港口官員出示當前有效之證書正本,其餘組別之證書須由船長密封妥善保管。
  • 同步簽署:各組證書之年度定期檢驗(Annual Survey)必須由驗船師同步進行檢驗與簽署。
  • 日誌詳載:每次標誌切換均須於航行日誌(Official Log Book)內登載完成時間、地點、更換人員及新舊證書編號。
  1. 常見陷阱防範:
  • 誤以為船舷外板上可以「同時露出多組載重線標誌」供港口國檢查官自行判讀(此屬重大缺失,會遭港口國管制 PSC 滯留扣船)。
  • 誤以為在海上航行期間可隨時因海況或油水消耗切換載重線(換裝標誌與啟用新證書嚴禁於航行中進行,原則上須於進港前或裝貨前在港內完成)。

【答案】

一、船舶申請勘劃多組載重線之原因

船舶在符合結構強度、破損穩度及航行安全之前提下,向主管機關或認可驗船機構(RO)申請勘劃兩組或兩組以上之載重線,主要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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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依管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統國際公約(AFS Convention 2001, as amended),試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

(一) 何謂防污系統(Anti-fouling system)?

(二) 何種船舶應持有國際防污系統證書?

(三) 目前防污系統禁止使用的物質為何?

(四) 依 IMO MEPC.331(76)決議案,2023 年 1 月 1 日之後將新增禁止使用的物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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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船體檢驗》中防制船舶環境污染之重要國際公約——《2001 年管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統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Harmful Anti-fouling Systems on Ships, 2001,簡稱 AFS 公約)及其修正案。 核心法源與要點包含:

  1. 防污系統定義:AFS 公約第 2 條(Definitions)第 2 款之法定定義。
  2. 檢驗與發證範圍:AFS 公約附錄四(Annex 4)第 2 條(Issue or Endorse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Anti-fouling System Certificate),規範「400 總噸(GT)以上且從事國際航行之船舶」應接受檢驗並簽發「國際防污系統證書」(IAFS Certificate)。
  3. 既有限制物質管制:AFS 公約附錄一(Annex 1),長期全面禁止作為殺生物劑(Biocides)之「有機錫化合物」(Organotin compounds,特別是三丁基錫 TBT)。
  4. 最新修正案動態: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於第 76 屆會議通過之 MEPC.331(76) 決議案,將「環丁腈」(Cybutryne)列入附錄一管制清單。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公約規範為基準;MEPC.331(76) 決議案已於 2023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實施,現行法已全面納入管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國際海事公約申論簡答題,每小題各佔 5 分,評分標準側重法條構成要件與專有名詞的精準度。解題應採取以下切入方式:

  1. 第 (一) 小題:精準默寫公約第 2 條定義,要素必須包含「手段(塗料、油漆、表面處理、表面或裝置)」與「目的(控制或防止不受歡迎之生物附著)」。
  2. 第 (二) 小題:依附錄四第 2 條,點出發證的雙重要件——「400 總噸及以上」與「從事國際航行」,並適度列出排除對象(固定/浮動平台、FSU、FPSO),對比長度 24 公尺以上未滿 400 總噸之「防污系統聲明書」,展現專業縱深。
  3. 第 (三) 小題:明確指出附錄一原已全面管制的「有機錫化合物」(如三丁基錫 TBT)作為殺生物劑之禁止規定。
  4. 第 (四) 小題:精準寫出化學物質名稱「環丁腈(Cybutryne)」,並附帶補充其管制措施(禁止新施塗,現成船限期加塗阻絕塗層或刮除)。

試題逐題深度分析

  • 第 (一) 小題(防污系統定義): 依 AFS 公約第 2 條第 2 款:「Anti-fouling system means a coating, paint, surface treatment, surface, or device that is used on a ship to control or prevent attachment of unwanted organisms.」 評分核心在於構成要件不可缺漏:
  1. 標的物形式:塗料(coating)、油漆(paint)、表面處理(surface treatment)、表面(surface)或裝置(device)。
  2. 裝設或施塗位置:在船舶上(used on a ship)。
  3. 功能目的:用以控制(control)或防止(prevent)不受歡迎之生物附著(attachment of unwanted organisms)。
  • 第 (二) 小題(持證船舶標準): 依 AFS 公約附錄四(Annex 4)第 2 條第 1 款:
  1. 應持證主體:凡航行於締約國管轄港口、船塢或離岸碼頭之總噸位 400 總噸(Gross Tonnage, GT)及以上且從事國際航行(engaged in international voyages)之船舶,在初次檢驗或換證檢驗合格後,應簽發並持有「國際防污系統證書」(International Anti-fouling System Certificate, IAFS Certificate)。
  2. 除外適用:固定式或浮動式平台(fixed or floating platforms)、浮式儲存裝置(FSUs)及浮式生產儲存卸油裝置(FPSOs)不在此發證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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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題10 分

依高速船建造與入級規範之船體結構標準所建造的高速船,為何船級證書須有波高與船速之航行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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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探討高速船(High-Speed Craft, HSC)船體結構設計哲學與檢驗規範之核心管制邏輯。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與技術規範依據為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2000 HSC Code)第 3 章(結構)、第 1 章(操作限制)以及各大船級社(如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 CR、DNV、ABS 等)之《高速船建造與入級規範》(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High Speed Craft)。

核心觀念涵蓋以下四項:

  1. 輕量化結構設計(Weight-Optimized Structure):高速船為達到高航速與經濟效益,船體結構多採鋁合金(Marine Grade Aluminium Alloy)或纖維強化複合材料(FRP),其結構構件尺寸(Scantlings)係極限輕量化設計,安全裕度(Safety Margin)低於一般低速鋼質排水型商船。
  2. 動態波浪衝擊與拍擊負荷(Hydrodynamic Slamming & Impact Loads):高速船結構所承受之極限彎矩、剪力以及板底衝擊壓力(Bottom Slamming Pressure PslP_{sl}),直接由船體運動產生的垂直加速度(Vertical Acceleration at LCG, acga_{cg})決定。
  3. 加速度與波高、船速之強烈相依性:設計垂直加速度 acga_{cg} 及拍擊壓力並非定值,而是顯著取決於「有義波高」(Significant Wave Height, HsH_s)與「航行速度」(Speed, VV)。在規範公式中,加速度與船速之平方及波高呈高度正相關: acg∝V2⋅HsΔ1/3a_{cg} \propto \frac{V^2 \cdot H_s}{\Delta^{1/3}}
  4. 安全營運包絡線(Permissible Operating Envelope):規範計算板厚、肋骨模數時,均預先假定了一組「設計有義波高 HsH_s」與「對應容許最高船速 VV」。超過此界限,船體結構將面臨降伏(Yielding)、挫曲(Buckling)或疲勞開裂之危險。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結構關聯型」之專業論述題。答題切入點應建立「規範計算法則 →\rightarrow 結構受力物理機制 →\rightarrow 營運操作與證書管制」之嚴密因果鏈:

  1. 從結構尺寸計算源頭切入: 說明驗船師依據《高速船建造與入級規範》審查圖說並核算板厚、縱骨與骨架強度時,設計載荷(Design Loads)係以特定之重心垂直設計加速度 acga_{cg} 為基準,而 acga_{cg} 的計算輸入參數正是重大波高 HsH_s 與船速 VV。
  2. 從流體動力學受力機制深入說明: 高速船在粗暴海況下高速航行時,極易產生嚴重拍擊(Slamming)及波浪抨擊(Wave Whipping)。衝擊載荷與 V2V^2 及波高激增,若不減速,衝擊能量將瞬間超越結構極限承載力。
  3. 從驗船發證與安全管制體系收尾: 入級規範的結構安全並非「全海況無條件保證」,而是建立在「受控操作環境」之假定上。因此,船級證書必須登載波高與船速之限制條件(或附具操作限制曲線 Speed-Wave Height Envelope),作為船長實際操船避險、減速的法定強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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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題20 分

國際海事組織(IMO)近年來持續推動「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的工作,試問何謂「現成船能源效率指數(Energy Efficiency Existing Ship Index, EEXI)」?何謂「碳強度指標(Carbon Intensity Indicator, C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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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MARPOL)附錄六(Annex 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規則」中,針對船舶溫室氣體(GHG)減排短期措施之掌握程度。

本題涉及之核心法規、定義與數理架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即 IMO MEPC.328(76) 決議案修訂之 MARPOL 附錄六第 4 章規則):

  1. 現成船能源效率指數(Energy Efficiency Existing Ship Index, EEXI):
  • 法源依據:MARPOL 附錄六第 19 條、第 23 條及第 25 條。
  • 本質與目標:屬於技術性(Technical / Design)措施。評估船舶在技術規格與硬體設計上的能源效率,要求現成船(Existing ships)必須達到與新造船能源效率設計指數(EEDI)相當之碳排標準。
  • 適用對象:400400 總噸(GT)及以上航行國際航線之現成商船(涵蓋散裝船、油輪、貨櫃船、雜貨船、液化氣體船等指定船型)。
  • 數學式架構: Attained EEXI≤Required EEXI\text{Attained EEXI} \le \text{Required EEXI} 其中:
  • 到達現成船能源效率指數(Attained EEXI\text{Attained EEXI}):根據船舶主機、副機功率、特定燃油消耗率(SFC)及燃油碳轉化係數(CFC_F),除以船舶載重能力(Capacity)與基準航速(VrefV_{\text{ref}})計算求得,代表船舶每延噸海里預期之二氧化碳排放克數(g CO2/(ton⋅nm)\text{g CO}_2 / (\text{ton} \cdot \text{nm})): Attained EEXI=∑(PME×CFME×SFCME)+∑(PAE×CFAE×SFCAE)−EfficienciesCapacity×Vref\text{Attained EEXI} = \frac{\sum (P_{ME} \times C_{FME} \times \text{SFC}_{ME}) + \sum (P_{AE} \times C_{FAE} \times \text{SFC}_{AE}) - \text{Efficiencies}}{\text{Capacity} \times V_{\text{ref}}}
  • 要求現成船能源效率指數(Required EEXI\text{Required EEXI}):依船型與載重噸(DWT),以 EEDI 基準線(Baseline)乘上減排係數 (1−Y/100)(1 - Y/100) 計算出的法規上限門檻。
  • 檢驗與發證:船舶須於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的第一次發證檢驗(如年度檢驗、定期檢驗或換證檢驗)前完成驗證,並取得「國際能源效率證書」(International Energy Efficiency Certificate, IEEC)。若計算出之 Attained EEXI>Required EEXI\text{Attained EEXI} > \text{Required EEXI},船舶必須實施物理或技術改裝(最普遍者為軸功率限制 ShaPoLi 或主機功率限制 EPL)。
  1. 碳強度指標(Carbon Intensity Indicator, CII):
  • 法源依據:MARPOL 附錄六第 26 條及第 28 條。
  • 本質與目標:屬於營運性(Operational)措施。評估船舶在實際海上營運過程中,每單位運能與航行距離所產生之二氧化碳年平均排放水準,藉此驅使船東進行動態營運優化(如慢速航行、氣象導航、定期清洗船體等)。
  • 適用對象:5,0005,000 總噸(GT)及以上航行國際航線之指定船型商船(門檻與 IMO 燃油消耗資料收集系統 DCS 一致)。
  • 指標計算(營運碳強度 Attained Operational CII):一般採用「年度能效營運指標」(Annual Efficiency Ratio, AER)或「每每噸海里二氧化碳排放量(g CO2/(dwt⋅nm)\text{g CO}_2 / (\text{dwt} \cdot \text{nm}))」: Attained Annual Operational CII=∑MCapacity×Dt\text{Attained Annual Operational CII} = \frac{\sum M}{\text{Capacity} \times D_t} 其中 ∑M\sum M 為該年度船舶全燃油消耗產生之 CO2\text{CO}_2 總排放量(克),Capacity\text{Capacity} 為船舶額定載重噸(部分特殊船型以總噸計),DtD_t 為該日曆年度之累積航行距離(海里)。
  • 評級機制與改善(Rating & Corrective Action): 每年計算出之 Attained CII\text{Attained CII} 會與該年度之 Required Operational CII\text{Required Operational CII} 比較,船舶評級分為五等:A\text{A}(優)、B\text{B}(良)、C\text{C}(中)、D\text{D}(稍差)、E\text{E}(差)。
  • 若連續 3 年評為 D\text{D} 級,或單一年度評為 E\text{E} 級,船舶必須於「船舶能源效率管理計畫」(SEEMP Part III)中擬定強制性「矯正行動計畫」(Corrective Action Plan, CAP),載明具體改善方案並通過驗船機構審核驗證,始能核發符合證明(Statement of Compliance, SoC)。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名詞闡述與制度解析之申論題,作答策略應採取「定義內涵 →\to 適用規範與算式 →\to 合規機制 →\to 兩者橫向對比」之結構化鋪陳:

  1. 破題法源:點出 MARPOL 附錄六短期溫室氣體減排措施之戰略框架。
  2. 分項詳述:
  • 第一部分詳述 EEXI:鎖定「靜態/設計」、「適用門檻(400 GT)」、「驗算式與改善手段(EPL/ShaPoLi)」及「發證文件(IEEC)」。
  • 第二部分詳述 CII:鎖定「動態/營運」、「適用門檻(5,000 GT)」、「算式(AER)」、「五級評級制度(A~E)」及「退場處分機制(SEEMP Part III 矯正行動計畫)」。
  1. 綜合歸納比較:以橫向對照表(指標屬性、適用船舶、計算基礎、管制作法)呈現,展現驗船師對法規全貌之綜整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核心爭點剖析如下:

  • EEXI vs. EEDI 之混淆防範:EEDI 針對 2013 年後建造之「新船」,EEXI 則是回溯管制所有 400 GT 以上之「現成船」。
  • EEXI vs. CII 之本質區別:EEXI 是硬體「硬實力」指標(檢驗合格即發證,屬一次性靜態指標);CII 是營運「軟實力」指標(依每年航行與油耗數據動態滾動計算,逐年緊縮減排係數 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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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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