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驗船師 船體檢驗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依中國驗船中心《鋼船建造與入級規範》第 I 篇有關 SOLAS 船舶艙櫃及邊界的試驗程序,表 II 1-3「銲接型式之洩漏試驗、塗層及提供安全通道的應用」,請說明:
- 對於自動對接銲、手動或半自動對接銲及填角銲之邊界,在實施洩漏試驗前是否准予施行塗層?
- 藥芯電弧銲(FCAW)半自動對接銲不需測試之適用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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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國驗船中心《鋼船建造與入級規範》第 I 篇中,SOLAS 船舶艙櫃及邊界之洩漏試驗、塗層施工時機,以及不同銲接型式的例外規定。
判斷原則是:
- 自動對接銲之銲道品質較穩定,經驗船師詳細目視檢查滿意後,得在洩漏試驗前施作塗層。
- 手動或半自動對接銲、填角銲及包含滲透銲的邊界,須先完成洩漏試驗,再施作塗層。
- FCAW 半自動對接銲雖屬半自動對接銲,符合附註所列品質及非破壞檢驗條件時,得免作洩漏試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表 II 1-3 分辨銲接接頭型式,再分別確認兩個問題:
- 洩漏試驗是否要求。
- 洩漏試驗前是否允許施作塗層。
判斷時須注意,「塗層」係指艙櫃、貨艙內部塗裝及船殼、甲板外部塗層,不包括防鏽底漆。表中所稱「安全通道」是為驗證洩漏試驗而設的臨時通道。
一、各銲接型式在洩漏試驗前是否准予施作塗層
| 銲接型式 | 洩漏試驗 | 洩漏試驗前施作塗層 | 洩漏試驗後、結構試驗前施作塗層 |
|---|---|---|---|
| 自動對接銲 | 不要求 | 允許 | 不適用 |
| 手動或半自動對接銲 | 要求 | 不允許 | 允許 |
| 填角銲邊界,包括滲透銲 | 要求 | 不允許 | 允許 |
1. 自動對接銲
准予在洩漏試驗前施作塗層。
但必須符合以下限制:
- 該銲道已由驗船師詳細目視檢查。
- 目視檢查結果令驗船師滿意。
- 驗船師仍保留要求先完成洩漏試驗,再施作最後塗層的權限。
因此,自動對接銲的表格判定為:
- 洩漏試驗:不要求。
- 洩漏試驗前塗層:允許。
- 洩漏試驗後塗層:不適用。
2. 手動或半自動對接銲
不准在洩漏試驗前施作塗層。
原因是手動或半自動銲接的銲道品質較依賴施工人員技術,必須保留銲道表面及接頭部位,以便進行洩漏檢查。
其程序為:
- 完成銲接。
- 進行必要的目視檢查。
- 完成洩漏試驗。
- 洩漏試驗合格後,於結構試驗前施作塗層。
表格判定為:
- 洩漏試驗:要求。
- 洩漏試驗前塗層:不允許。
- 洩漏試驗後、結構試驗前塗層:允許。
3. 填角銲之邊界,包括滲透銲
不准在洩漏試驗前施作塗層。
第 二 題20 分
依 IMO 通過之 MSC.532(107)決議案,針對 2026 年 1 月 1 日以後建造、總噸位大於 3,000 GT 的貨櫃船和散裝船,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 V 章航行安全新增相關設備要求,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該修正案強制要求加裝何種電子儀器,以記錄船舶動態並將數據資料輸入 VDR?並請說明針對該兩類船型強制安裝此儀器之主要原因。
(二)依 SOLAS 第 V 章,請分別說明貨櫃船和散裝船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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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IMO 以 MSC.532(107) 決議案修正 SOLAS 第 V 章後,對特定新建貨櫃船、散裝船增加之:
- 電子傾斜儀(electronic inclinometer)裝設要求。
- 船舶橫搖運動(roll motion)的量測、顯示、記錄及輸入航行資料記錄器(VDR)。
- SOLAS 第 V 章新增之貨櫃船與散裝船定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為 SOLAS 第 V 章第2條、第18條及第19條。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適用對象、設備功能、立法目的、船型定義」四個步驟作答:
- 先確認船舶種類:貨櫃船或散裝船。
- 再確認適用條件:總噸位 GT 以上,且於 2026 年 1 月 1 日以後建造。
- 指出新增設備及其量測對象:電子傾斜儀,量測船舶橫搖運動。
- 依 SOLAS 第 V 章第2條,分別引用貨櫃船及散裝船定義。
本題沒有計算,因此不涉及數值推導或公式驗算。
(一)新增電子儀器及強制安裝原因
1. 強制加裝之電子儀器
依 SOLAS 第 V 章第19條第2.12款:
總噸位 GT 以上,於 2026 年 1 月 1 日以後建造之貨櫃船及散裝船,應裝設電子傾斜儀,或具同等功能之其他裝置。
其功能為:
- 確定船舶的橫搖運動;
- 將橫搖資料顯示供船員使用;
- 記錄船舶橫搖運動;
- 將相關動態資料輸入航行資料記錄器 VDR,以利事故後重建船舶運動狀態及分析事故原因。
電子傾斜儀的性能標準,依 SOLAS 第 V 章第18條之相關要求,應參照 IMO MSC.363(92) 所訂之電子傾斜儀性能標準。
本題設備名稱應答為:
電子傾斜儀(electronic inclinometer)。
「傾斜計」雖可作為中文說明,但正式作答宜寫明「電子傾斜儀」。
2. 貨櫃船強制安裝之主要原因
貨櫃船通常在甲板上堆載多層貨櫃,船舶橫搖時會產生顯著的橫向慣性力及堆疊受力。若橫搖過大,可能造成:
- 貨櫃繫固系統受力過大;
- 貨櫃移位或傾倒;
- 貨櫃落海;
- 船體及貨櫃結構受損;
- 船舶穩性與航行安全降低。
因此,強制裝設電子傾斜儀,是為了即時掌握船舶橫搖程度,協助船員判斷航向、航速及避風操作,並將事故發生時的船舶運動資料保存於 VDR,作為貨櫃落海及相關海難事故的調查依據。
3. 散裝船強制安裝之主要原因
散裝船主要載運穀物、煤、礦砂、水泥等乾散貨。散裝貨物具有大量集中裝載的特性,貨物受船舶運動影響時,可能發生:
- 貨物移動或偏移;
- 貨物側移造成橫傾;
- 貨物受潮、結塊或流動;
- 貨物移動與船舶橫搖互相加劇;
- 船舶穩性下降,甚至造成傾覆或結構損害。
電子傾斜儀能提供船舶實際橫搖資料,協助船員評估惡劣海況及貨物運動風險。若發生貨損、貨物移動、進水、傾斜或其他海難事故,VDR 所保存的橫搖資料,也可用於分析船舶運動、貨物狀態與事故發展的關聯。
4. 適用範圍補充
本項要求的判斷要件可整理如下:
下列情形不因單純載運貨櫃或散裝貨物,即當然適用本項要求:
- 偶爾載運散裝貨物的貨船;
- 在甲板上載運貨櫃的一般貨船;
- 2026 年 1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既有船舶;
- 總噸位未達 GT 的船舶。
(二)貨櫃船與散裝船之定義
1. 貨櫃船(Containership)定義
依 SOLAS 第 V 章第2條第9款:
第 三 題20 分
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 III 章,請說明救生艇與救難艇之「每週檢查(Weekly inspection)」內容,包含對引擎及釋放裝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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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SOLAS 第 III 章第 20 條「操作備便、維護與檢查」中之每週檢查規定,重點在確認:
- 救生艇、救難艇及其降落裝置可立即使用。
- 救生艇、救難艇引擎能正常運轉。
- 吊鉤、吊掛連接及負荷釋放裝置均處於安全、正確復位狀態。
- 檢查結果須記載於船舶航海日誌或指定紀錄簿。
本題無計算公式,應採「檢查對象—檢查內容—特殊限制—紀錄要求」之架構作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SOLAS 第 III 章第20條相關規定已因 MSC.404(96) 修正,並自2020年1月1日起強化救生艇、救難艇、降落裝置及釋放裝置之安全要求。
解題方法
依 SOLAS 第 III 章第20條第6項,逐項整理每週應執行的測試與檢查:
- 第一層:目視檢查所有救生艇、救難艇及降落裝置。
- 第二層:確認吊鉤及負荷釋放裝置之狀況與復位。
- 第三層:運轉救生艇及救難艇引擎至少3分鐘。
- 第四層:貨船救生艇進行必要之移位操作。
- 第五層:測試全船緊急警報。
- 第六層:將檢查報告記入航海日誌。
答題時不可只寫「檢查艇況及引擎」,必須明確寫出引擎運轉時間、變速箱操作、負荷釋放裝置復位,以及貨船救生艇移位時不得有人在艇上等細節。
每週檢查內容
一、救生艇、救難艇及降落裝置之目視檢查
每週應對下列設備進行目視檢查,以確認其處於可立即使用狀態:
- 所有救生艇;
- 所有救難艇;
- 救生艇及救難艇之降落裝置;
- 與艇體連接之吊鉤及相關固定部件;
- 釋放裝置及其操作部件。
檢查的目的不是僅確認設備存在,而是確認設備沒有明顯損壞、變形、腐蝕、鬆脫或妨礙操作之情形,並且確實處於隨時可用狀態。
二、吊鉤及釋放裝置之要求
每週檢查至少應包括:
- 吊鉤本體之狀況。
- 吊鉤與救生艇或救難艇之連接狀況。
- 負荷釋放裝置是否已正確且完全復位。
- 釋放裝置之安全鎖定及指示狀態是否正常。
- 操作機構是否有卡滯、鬆動、腐蝕或其他異常。
其中最重要的是「on-load release gear」必須正確、完全復位。若釋放裝置未完全復位,艇體可能在降落、吊掛或承受負荷時意外脫離,構成重大安全危險。
每週檢查的重點是目視確認狀態及正確復位,並非任意操作負荷釋放裝置進行脫鉤試驗。負荷釋放裝置之詳細檢查、操作測試、檢修與翻修,仍應依 SOLAS 第 III 章第20條及 MSC.402(96) 所定之週期與程序,由適任人員或授權服務提供者執行。
三、救生艇及救難艇引擎之運轉
所有救生艇及救難艇引擎,每週均應運轉,合計時間不得少於3分鐘。
運轉條件及要求如下:
- 引擎運轉時,環境溫度須高於該引擎能夠起動及運轉所需之最低溫度。
- 運轉期間,應確認變速箱及傳動系統能正常接合。
- 應確認引擎起動、怠速、加速、正車及倒車功能均無明顯異常。
- 應注意燃油、潤滑油、冷卻水、排氣及電瓶狀態。
規定可表示為:
此3分鐘是每週引擎運轉之最低合計時間,不是每次起動時間,也不是僅以短暫起動後立即熄火取代。
四、救難艇舷外機之特殊規定
若救難艇裝設舷外機,而該舷外機因其構造特性,必須使螺旋槳浸沒於水中才能運轉,則不得在無水狀態下強行運轉。
此時可提供適當水源,使舷外機在符合製造商操作手冊之條件下運轉。實際運轉方式及安全程序,應依製造商手冊辦理。
舷外機之重點是:
- 不可乾轉導致泵浦、軸封或引擎損壞。
- 應確保螺旋槳具備適當之水下冷卻及潤滑條件。
- 運轉時間與方法應符合設備特性及製造商說明。
第 四 題10 分
依國際載重線公約,請說明何謂「最小船艏高度(Minimum bow height)」?並說明其在確保船舶海上航行安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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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1966 年國際載重線公約》之「最小船艏高度(Minimum bow height)」定義、計算基準及其航安功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主要見於公約第 39 條。
船艏高度 ,係指在船艏垂線(Forward Perpendicular, FP)處,自對應於所勘定夏季乾舷之水線,垂直量至露天甲板舷側上緣的距離:
其中:
- 「船艏垂線」通常以艏柱前緣與設計水線之交點所作垂線為基準。
- 「露天甲板」是指受海水直接作用、構成船舶主要水密及乾舷防護的甲板。
- 「夏季乾舷」是載重線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準乾舷,船艏高度即以其對應水線作為量測基準。
最低數值要求
依《國際載重線公約》第 39 條,最小船艏高度不得小於下列數值:
- 船長 公尺:
- 船長 公尺:
式中 為公約規定之船長,單位為公尺。
船艏高度可由船艏本身的高度、船艏外飄線型、船艏樓或其他適當上層建築,以及甲板舷弧共同形成;但實際配置仍須符合公約對上層建築、艙口及端部防護的相關要求。
解題方法
本題為定義及安全目的說明題,作答應依下列順序:
- 先寫出法源:以《1966 年國際載重線公約》第 39 條為依據。
- 明確指出量測位置:船艏垂線處。
- 明確指出量測上下端點:由夏季載重線水線量至露天甲板舷側上緣。
- 寫出 的最低要求公式。
- 說明其航行安全作用,包括防止船艏埋入浪中、降低上浪及甲板大量進水風險。
例如,若船長 公尺,則:
因此,該船在船艏垂線處的船艏高度不得小於 mm,即 m。
在海上航行安全上的重要性
第 五 題10 分
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一艘船長為 之航行中動力船舶(Power-driven vessel under way),在夜間應顯示的基本航行燈號為何?
(二)左舷燈與右舷燈的顏色分別為何?各自的水平弧度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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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判斷,涉及兩項重點:
- 依船舶種類及船長,判定應顯示哪些航行燈。
- 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21條,判定左右舷燈的顏色與水平照射弧度。
本題船舶屬於「航行中動力船舶」(Power-driven vessel under way),船長為 ,因此適用第23條關於航行中動力船舶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船舶種類判斷燈號,再依船長門檻判斷桅燈數量:
- 動力船舶航行中:須顯示桅燈、舷燈及艉燈。
- 船長未滿 :可不必顯示後桅燈。
- 本題船長為 ,已達 以上,因此必須顯示前桅燈及後桅燈。
所以本題的基本航行燈號共有:
- 前桅燈一盞;
- 後桅燈一盞,且位置在前桅燈之後方並高於前桅燈;
- 左、右舷燈各一盞;
- 艉燈一盞。
(一)夜間應顯示的基本航行燈號
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23條,船長 的航行中動力船舶,夜間應顯示:
- 前桅燈:白色,裝設於船舶前部;
- 後桅燈:白色,位於前桅燈後方且高於前桅燈;
- 左舷燈:紅色;
- 右舷燈:綠色;
- 艉燈:白色。
其中,船長達 以上的動力船舶,前、後桅燈均須顯示。若船長未滿 ,才有不必顯示後桅燈的例外規定。
(二)左舷燈與右舷燈的顏色及水平弧度
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21條:
第 六 題20 分
有關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附錄 I——防止油污染規則:
- 所有的機艙艙底污水處理、燃油加注與殘油處置排放紀錄,必須由輪機長詳細登載於哪一本法定紀錄簿中?
- 哪些船舶必須隨船攜帶一份經主管機關核准的船舶油污染應急計畫(SOPEP)?
- 該計畫的編寫至少應包含哪些法定內容?
(二)依附錄 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對於塑膠類(Plastics)垃圾的海洋排放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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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MARPOL 73/78》:
- 附錄 I:防止油污染規則,重點是《油類紀錄簿》及船舶油污染應急計畫(SOPEP)。
- 附錄 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重點是塑膠垃圾的全面禁排。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適用之《MARPOL》規定為準。
(一)附錄 I——防止油污染規則
1. 機艙艙底污水、燃油加注及殘油處置應登載於何種紀錄簿?
應登載於:
《油類紀錄簿第一部分》(Oil Record Book, Part I—Machinery Space Operations)
其記錄範圍包括:
- 機艙艙底污水之收集、處理及排放;
- 油水分離器或油分計之使用;
- 燃油或潤滑油加注作業;
- 殘油、油泥(sludge)之處理、移送、焚化或交付岸上設施;
- 油污染事故或其他異常排放;
- 油水分離設備故障。
《油類紀錄簿第一部分》主要記錄機艙作業;油輪貨油艙及壓載水作業,則另記載於《油類紀錄簿第二部分》。相關規定見《MARPOL 附錄 I》第 17 條及第 36 條。IMO官方說明
解題技巧
看到題目同時出現「艙底污水、燃油加注、殘油處置」,即應聯想到:
機艙作業 → Oil Record Book Part I
不要誤答為:
- 航海日誌;
- 垃圾紀錄簿;
- 油輪貨油作業用的《油類紀錄簿第二部分》。
2. 哪些船舶必須攜帶經核准的 SOPEP?
依《MARPOL 附錄 I》第 37 條,以下船舶必須隨船攜帶經主管機關核准的船舶油污染應急計畫:
- 總噸位 150 以上之油輪;
- 總噸位 400 以上之非油輪船舶。
可整理為:
| 船舶種類 | 門檻 |
|---|---|
| 油輪 | 總噸位 150 以上 |
| 非油輪船舶 | 總噸位 400 以上 |
計畫必須經船旗國主管機關(Administration)核准。IMO 對 SOPEP 適用船舶的說明亦採相同門檻。IMO SOPEP說明
解題技巧
本題最容易混淆的是「油輪」與「一般船舶」的噸位門檻:
- 油輪:150 GT
- 非油輪:400 GT
速記方式為:
油輪 150,其他船 400。
題目若只問「哪些船舶」,必須同時寫出船舶種類及噸位門檻,不能只寫「大型船舶」。
3. SOPEP 至少應包含哪些法定內容?
依《MARPOL 附錄 I》第 37 條,SOPEP 至少應包含下列四項法定內容:
(1)油污染事故之通報程序
規定船長或其他負責船舶之人員,在發生油污染事故時,應如何依規定向有關機關通報。
內容應包括:
- 何種情形構成應通報之油污染事故;
- 通報之對象;
- 通報方式;
- 應提供的事故資料。
(2)應聯絡之主管機關及人員名單
列明油污染事故發生時應聯絡的:
- 沿岸國主管機關;
- 港口主管機關;
- 船東或管理公司;
- 相關應變中心;
- 其他必要聯絡人員。
聯絡資料應保持更新,避免事故發生時無法迅速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