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驗船師 船體檢驗 考古題詳解

115 年・專技高考・高等考試・驗船師
試題代碼 船體檢驗

第 一 題20 分

依中國驗船中心《鋼船建造與入級規範》第 I 篇有關 SOLAS 船舶艙櫃及邊界的試驗程序,表 II 1-3「銲接型式之洩漏試驗、塗層及提供安全通道的應用」,請說明:

  1. 對於自動對接銲、手動或半自動對接銲及填角銲之邊界,在實施洩漏試驗前是否准予施行塗層?
  2. 藥芯電弧銲(FCAW)半自動對接銲不需測試之適用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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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國驗船中心《鋼船建造與入級規範》第 I 篇中,SOLAS 船舶艙櫃及邊界之洩漏試驗、塗層施工時機,以及不同銲接型式的例外規定。

判斷原則是:

  • 自動對接銲之銲道品質較穩定,經驗船師詳細目視檢查滿意後,得在洩漏試驗前施作塗層。
  • 手動或半自動對接銲、填角銲及包含滲透銲的邊界,須先完成洩漏試驗,再施作塗層。
  • FCAW 半自動對接銲雖屬半自動對接銲,符合附註所列品質及非破壞檢驗條件時,得免作洩漏試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表 II 1-3 分辨銲接接頭型式,再分別確認兩個問題:

  1. 洩漏試驗是否要求。
  2. 洩漏試驗前是否允許施作塗層。

判斷時須注意,「塗層」係指艙櫃、貨艙內部塗裝及船殼、甲板外部塗層,不包括防鏽底漆。表中所稱「安全通道」是為驗證洩漏試驗而設的臨時通道。


一、各銲接型式在洩漏試驗前是否准予施作塗層

銲接型式洩漏試驗洩漏試驗前施作塗層洩漏試驗後、結構試驗前施作塗層
自動對接銲不要求允許不適用
手動或半自動對接銲要求不允許允許
填角銲邊界,包括滲透銲要求不允許允許

1. 自動對接銲

准予在洩漏試驗前施作塗層。

但必須符合以下限制:

  • 該銲道已由驗船師詳細目視檢查。
  • 目視檢查結果令驗船師滿意。
  • 驗船師仍保留要求先完成洩漏試驗,再施作最後塗層的權限。

因此,自動對接銲的表格判定為:

  • 洩漏試驗:不要求。
  • 洩漏試驗前塗層:允許。
  • 洩漏試驗後塗層:不適用。

2. 手動或半自動對接銲

不准在洩漏試驗前施作塗層。

原因是手動或半自動銲接的銲道品質較依賴施工人員技術,必須保留銲道表面及接頭部位,以便進行洩漏檢查。

其程序為:

  1. 完成銲接。
  2. 進行必要的目視檢查。
  3. 完成洩漏試驗。
  4. 洩漏試驗合格後,於結構試驗前施作塗層。

表格判定為:

  • 洩漏試驗:要求。
  • 洩漏試驗前塗層:不允許。
  • 洩漏試驗後、結構試驗前塗層:允許。

3. 填角銲之邊界,包括滲透銲

不准在洩漏試驗前施作塗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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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依 IMO 通過之 MSC.532(107)決議案,針對 2026 年 1 月 1 日以後建造、總噸位大於 3,000 GT 的貨櫃船和散裝船,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 V 章航行安全新增相關設備要求,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該修正案強制要求加裝何種電子儀器,以記錄船舶動態並將數據資料輸入 VDR?並請說明針對該兩類船型強制安裝此儀器之主要原因。

(二)依 SOLAS 第 V 章,請分別說明貨櫃船和散裝船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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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IMO 以 MSC.532(107) 決議案修正 SOLAS 第 V 章後,對特定新建貨櫃船、散裝船增加之:

  1. 電子傾斜儀(electronic inclinometer)裝設要求。
  2. 船舶橫搖運動(roll motion)的量測、顯示、記錄及輸入航行資料記錄器(VDR)。
  3. SOLAS 第 V 章新增之貨櫃船與散裝船定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為 SOLAS 第 V 章第2條、第18條及第19條。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適用對象、設備功能、立法目的、船型定義」四個步驟作答:

  1. 先確認船舶種類:貨櫃船或散裝船。
  2. 再確認適用條件:總噸位 3,0003,000 GT 以上,且於 2026 年 1 月 1 日以後建造。
  3. 指出新增設備及其量測對象:電子傾斜儀,量測船舶橫搖運動。
  4. 依 SOLAS 第 V 章第2條,分別引用貨櫃船及散裝船定義。

本題沒有計算,因此不涉及數值推導或公式驗算。


(一)新增電子儀器及強制安裝原因

1. 強制加裝之電子儀器

依 SOLAS 第 V 章第19條第2.12款:

總噸位 3,0003,000 GT 以上,於 2026 年 1 月 1 日以後建造之貨櫃船及散裝船,應裝設電子傾斜儀,或具同等功能之其他裝置。

其功能為:

  • 確定船舶的橫搖運動;
  • 將橫搖資料顯示供船員使用;
  • 記錄船舶橫搖運動;
  • 將相關動態資料輸入航行資料記錄器 VDR,以利事故後重建船舶運動狀態及分析事故原因。

電子傾斜儀的性能標準,依 SOLAS 第 V 章第18條之相關要求,應參照 IMO MSC.363(92) 所訂之電子傾斜儀性能標準。

本題設備名稱應答為:

電子傾斜儀(electronic inclinometer)。

「傾斜計」雖可作為中文說明,但正式作答宜寫明「電子傾斜儀」。

2. 貨櫃船強制安裝之主要原因

貨櫃船通常在甲板上堆載多層貨櫃,船舶橫搖時會產生顯著的橫向慣性力及堆疊受力。若橫搖過大,可能造成:

  • 貨櫃繫固系統受力過大;
  • 貨櫃移位或傾倒;
  • 貨櫃落海;
  • 船體及貨櫃結構受損;
  • 船舶穩性與航行安全降低。

因此,強制裝設電子傾斜儀,是為了即時掌握船舶橫搖程度,協助船員判斷航向、航速及避風操作,並將事故發生時的船舶運動資料保存於 VDR,作為貨櫃落海及相關海難事故的調查依據。

3. 散裝船強制安裝之主要原因

散裝船主要載運穀物、煤、礦砂、水泥等乾散貨。散裝貨物具有大量集中裝載的特性,貨物受船舶運動影響時,可能發生:

  • 貨物移動或偏移;
  • 貨物側移造成橫傾;
  • 貨物受潮、結塊或流動;
  • 貨物移動與船舶橫搖互相加劇;
  • 船舶穩性下降,甚至造成傾覆或結構損害。

電子傾斜儀能提供船舶實際橫搖資料,協助船員評估惡劣海況及貨物運動風險。若發生貨損、貨物移動、進水、傾斜或其他海難事故,VDR 所保存的橫搖資料,也可用於分析船舶運動、貨物狀態與事故發展的關聯。

4. 適用範圍補充

本項要求的判斷要件可整理如下:

適用=貨櫃船或散裝船+總噸位 ≥3,000 GT+2026年1月1日以後建造\text{適用}= \text{貨櫃船或散裝船} +\text{總噸位 } \geq 3,000\text{ GT} +\text{2026年1月1日以後建造}

下列情形不因單純載運貨櫃或散裝貨物,即當然適用本項要求:

  • 偶爾載運散裝貨物的貨船;
  • 在甲板上載運貨櫃的一般貨船;
  • 2026 年 1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既有船舶;
  • 總噸位未達 3,0003,000 GT 的船舶。

(二)貨櫃船與散裝船之定義

1. 貨櫃船(Containership)定義

依 SOLAS 第 V 章第2條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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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 III 章,請說明救生艇與救難艇之「每週檢查(Weekly inspection)」內容,包含對引擎及釋放裝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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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SOLAS 第 III 章第 20 條「操作備便、維護與檢查」中之每週檢查規定,重點在確認:

  1. 救生艇、救難艇及其降落裝置可立即使用。
  2. 救生艇、救難艇引擎能正常運轉。
  3. 吊鉤、吊掛連接及負荷釋放裝置均處於安全、正確復位狀態。
  4. 檢查結果須記載於船舶航海日誌或指定紀錄簿。

本題無計算公式,應採「檢查對象—檢查內容—特殊限制—紀錄要求」之架構作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SOLAS 第 III 章第20條相關規定已因 MSC.404(96) 修正,並自2020年1月1日起強化救生艇、救難艇、降落裝置及釋放裝置之安全要求。

解題方法

依 SOLAS 第 III 章第20條第6項,逐項整理每週應執行的測試與檢查:

  • 第一層:目視檢查所有救生艇、救難艇及降落裝置。
  • 第二層:確認吊鉤及負荷釋放裝置之狀況與復位。
  • 第三層:運轉救生艇及救難艇引擎至少3分鐘。
  • 第四層:貨船救生艇進行必要之移位操作。
  • 第五層:測試全船緊急警報。
  • 第六層:將檢查報告記入航海日誌。

答題時不可只寫「檢查艇況及引擎」,必須明確寫出引擎運轉時間、變速箱操作、負荷釋放裝置復位,以及貨船救生艇移位時不得有人在艇上等細節。

每週檢查內容

一、救生艇、救難艇及降落裝置之目視檢查

每週應對下列設備進行目視檢查,以確認其處於可立即使用狀態:

  • 所有救生艇;
  • 所有救難艇;
  • 救生艇及救難艇之降落裝置;
  • 與艇體連接之吊鉤及相關固定部件;
  • 釋放裝置及其操作部件。

檢查的目的不是僅確認設備存在,而是確認設備沒有明顯損壞、變形、腐蝕、鬆脫或妨礙操作之情形,並且確實處於隨時可用狀態。

二、吊鉤及釋放裝置之要求

每週檢查至少應包括:

  1. 吊鉤本體之狀況。
  2. 吊鉤與救生艇或救難艇之連接狀況。
  3. 負荷釋放裝置是否已正確且完全復位。
  4. 釋放裝置之安全鎖定及指示狀態是否正常。
  5. 操作機構是否有卡滯、鬆動、腐蝕或其他異常。

其中最重要的是「on-load release gear」必須正確、完全復位。若釋放裝置未完全復位,艇體可能在降落、吊掛或承受負荷時意外脫離,構成重大安全危險。

每週檢查的重點是目視確認狀態及正確復位,並非任意操作負荷釋放裝置進行脫鉤試驗。負荷釋放裝置之詳細檢查、操作測試、檢修與翻修,仍應依 SOLAS 第 III 章第20條及 MSC.402(96) 所定之週期與程序,由適任人員或授權服務提供者執行。

三、救生艇及救難艇引擎之運轉

所有救生艇及救難艇引擎,每週均應運轉,合計時間不得少於3分鐘。

運轉條件及要求如下:

  • 引擎運轉時,環境溫度須高於該引擎能夠起動及運轉所需之最低溫度。
  • 運轉期間,應確認變速箱及傳動系統能正常接合。
  • 應確認引擎起動、怠速、加速、正車及倒車功能均無明顯異常。
  • 應注意燃油、潤滑油、冷卻水、排氣及電瓶狀態。

規定可表示為:

tengine running≥3 分鐘t_{\text{engine running}} \geq 3\ \text{分鐘}

此3分鐘是每週引擎運轉之最低合計時間,不是每次起動時間,也不是僅以短暫起動後立即熄火取代。

四、救難艇舷外機之特殊規定

若救難艇裝設舷外機,而該舷外機因其構造特性,必須使螺旋槳浸沒於水中才能運轉,則不得在無水狀態下強行運轉。

此時可提供適當水源,使舷外機在符合製造商操作手冊之條件下運轉。實際運轉方式及安全程序,應依製造商手冊辦理。

舷外機之重點是:

  • 不可乾轉導致泵浦、軸封或引擎損壞。
  • 應確保螺旋槳具備適當之水下冷卻及潤滑條件。
  • 運轉時間與方法應符合設備特性及製造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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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0 分

依國際載重線公約,請說明何謂「最小船艏高度(Minimum bow height)」?並說明其在確保船舶海上航行安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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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1966 年國際載重線公約》之「最小船艏高度(Minimum bow height)」定義、計算基準及其航安功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主要見於公約第 39 條。

船艏高度 FbF_b,係指在船艏垂線(Forward Perpendicular, FP)處,自對應於所勘定夏季乾舷之水線,垂直量至露天甲板舷側上緣的距離:

Fb=夏季載重線水線至船艏垂線處露天甲板舷側上緣之垂直距離F_b=\text{夏季載重線水線至船艏垂線處露天甲板舷側上緣之垂直距離}

其中:

  • 「船艏垂線」通常以艏柱前緣與設計水線之交點所作垂線為基準。
  • 「露天甲板」是指受海水直接作用、構成船舶主要水密及乾舷防護的甲板。
  • 「夏季乾舷」是載重線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準乾舷,船艏高度即以其對應水線作為量測基準。

最低數值要求

依《國際載重線公約》第 39 條,最小船艏高度不得小於下列數值:

  1. 船長 L<250L<250 公尺:
Fb=56L(1−L500)2 mmF_b=56L\left(1-\frac{L}{500}\right)^2\ \text{mm}
  1. 船長 L≥250L\geq250 公尺:
Fb=7000 mmF_b=7000\ \text{mm}

式中 LL 為公約規定之船長,單位為公尺。

船艏高度可由船艏本身的高度、船艏外飄線型、船艏樓或其他適當上層建築,以及甲板舷弧共同形成;但實際配置仍須符合公約對上層建築、艙口及端部防護的相關要求。

解題方法

本題為定義及安全目的說明題,作答應依下列順序:

  1. 先寫出法源:以《1966 年國際載重線公約》第 39 條為依據。
  2. 明確指出量測位置:船艏垂線處。
  3. 明確指出量測上下端點:由夏季載重線水線量至露天甲板舷側上緣。
  4. 寫出 FbF_b 的最低要求公式。
  5. 說明其航行安全作用,包括防止船艏埋入浪中、降低上浪及甲板大量進水風險。

例如,若船長 L=100L=100 公尺,則:

Fb=56(100)(1−100500)2F_b=56(100)\left(1-\frac{100}{500}\right)^2 Fb=5600(0.8)2=3584 mmF_b=5600(0.8)^2=3584\ \text{mm}

因此,該船在船艏垂線處的船艏高度不得小於 35843584 mm,即 3.5843.584 m。

在海上航行安全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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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10 分

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一艘船長為 60 m60\ \mathrm{m} 之航行中動力船舶(Power-driven vessel under way),在夜間應顯示的基本航行燈號為何?

(二)左舷燈與右舷燈的顏色分別為何?各自的水平弧度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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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判斷,涉及兩項重點:

  1. 依船舶種類及船長,判定應顯示哪些航行燈。
  2. 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21條,判定左右舷燈的顏色與水平照射弧度。

本題船舶屬於「航行中動力船舶」(Power-driven vessel under way),船長為 60 m60\ \mathrm{m},因此適用第23條關於航行中動力船舶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船舶種類判斷燈號,再依船長門檻判斷桅燈數量:

  • 動力船舶航行中:須顯示桅燈、舷燈及艉燈。
  • 船長未滿 50 m50\ \mathrm{m}:可不必顯示後桅燈。
  • 本題船長為 60 m60\ \mathrm{m},已達 50 m50\ \mathrm{m} 以上,因此必須顯示前桅燈及後桅燈。

所以本題的基本航行燈號共有:

  1. 前桅燈一盞;
  2. 後桅燈一盞,且位置在前桅燈之後方並高於前桅燈;
  3. 左、右舷燈各一盞;
  4. 艉燈一盞。

(一)夜間應顯示的基本航行燈號

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23條,船長 60 m60\ \mathrm{m} 的航行中動力船舶,夜間應顯示:

  • 前桅燈:白色,裝設於船舶前部;
  • 後桅燈:白色,位於前桅燈後方且高於前桅燈;
  • 左舷燈:紅色;
  • 右舷燈:綠色;
  • 艉燈:白色。

其中,船長達 50 m50\ \mathrm{m} 以上的動力船舶,前、後桅燈均須顯示。若船長未滿 50 m50\ \mathrm{m},才有不必顯示後桅燈的例外規定。


(二)左舷燈與右舷燈的顏色及水平弧度

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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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題20 分

有關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附錄 I——防止油污染規則:

  1. 所有的機艙艙底污水處理、燃油加注與殘油處置排放紀錄,必須由輪機長詳細登載於哪一本法定紀錄簿中?
  2. 哪些船舶必須隨船攜帶一份經主管機關核准的船舶油污染應急計畫(SOPEP)?
  3. 該計畫的編寫至少應包含哪些法定內容?

(二)依附錄 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對於塑膠類(Plastics)垃圾的海洋排放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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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MARPOL 73/78》:

  • 附錄 I:防止油污染規則,重點是《油類紀錄簿》及船舶油污染應急計畫(SOPEP)。
  • 附錄 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重點是塑膠垃圾的全面禁排。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適用之《MARPOL》規定為準。

(一)附錄 I——防止油污染規則

1. 機艙艙底污水、燃油加注及殘油處置應登載於何種紀錄簿?

應登載於:

《油類紀錄簿第一部分》(Oil Record Book, Part I—Machinery Space Operations)

其記錄範圍包括:

  • 機艙艙底污水之收集、處理及排放;
  • 油水分離器或油分計之使用;
  • 燃油或潤滑油加注作業;
  • 殘油、油泥(sludge)之處理、移送、焚化或交付岸上設施;
  • 油污染事故或其他異常排放;
  • 油水分離設備故障。

《油類紀錄簿第一部分》主要記錄機艙作業;油輪貨油艙及壓載水作業,則另記載於《油類紀錄簿第二部分》。相關規定見《MARPOL 附錄 I》第 17 條及第 36 條。IMO官方說明

解題技巧

看到題目同時出現「艙底污水、燃油加注、殘油處置」,即應聯想到:

機艙作業 → Oil Record Book Part I

不要誤答為:

  • 航海日誌;
  • 垃圾紀錄簿;
  • 油輪貨油作業用的《油類紀錄簿第二部分》。

2. 哪些船舶必須攜帶經核准的 SOPEP?

依《MARPOL 附錄 I》第 37 條,以下船舶必須隨船攜帶經主管機關核准的船舶油污染應急計畫:

  1. 總噸位 150 以上之油輪;
  2. 總噸位 400 以上之非油輪船舶。

可整理為:

船舶種類門檻
油輪總噸位 150 以上
非油輪船舶總噸位 400 以上

計畫必須經船旗國主管機關(Administration)核准。IMO 對 SOPEP 適用船舶的說明亦採相同門檻。IMO SOPEP說明

解題技巧

本題最容易混淆的是「油輪」與「一般船舶」的噸位門檻:

  • 油輪:150 GT
  • 非油輪:400 GT

速記方式為:

油輪 150,其他船 400。

題目若只問「哪些船舶」,必須同時寫出船舶種類及噸位門檻,不能只寫「大型船舶」。


3. SOPEP 至少應包含哪些法定內容?

依《MARPOL 附錄 I》第 37 條,SOPEP 至少應包含下列四項法定內容:

(1)油污染事故之通報程序

規定船長或其他負責船舶之人員,在發生油污染事故時,應如何依規定向有關機關通報。

內容應包括:

  • 何種情形構成應通報之油污染事故;
  • 通報之對象;
  • 通報方式;
  • 應提供的事故資料。

(2)應聯絡之主管機關及人員名單

列明油污染事故發生時應聯絡的:

  • 沿岸國主管機關;
  • 港口主管機關;
  • 船東或管理公司;
  • 相關應變中心;
  • 其他必要聯絡人員。

聯絡資料應保持更新,避免事故發生時無法迅速通報。

(3)船上人員為控制或減少油排放所應採取的立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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