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法務部在 2019 年 5 月 1 日核定「檢察機關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要求檢察機關相驗終結前,檢察官督同法醫(檢驗員)填具屍體相驗證明書時,還須填寫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表;相驗終結後,將檢核表相關資料提供予衛生福利部。
請詳述檢核表內容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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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視」與「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如何銜接:司法機關在相驗或偵查中,透過標準化檢核表整理個案資料、釐清死因及是否有受虐或疏忽照顧情形;衛生福利部再運用相關資料進行跨機關的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找出可預防因素並提出防治建議。
**法規與年度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法務部於 108 年 4 月 26 日函頒「檢察機關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自同年 5 月 1 日施行,要求檢察官於相關相驗案件中督同法醫填具檢核表,並於案件終結後提供資料予衛生福利部。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表單檢視什麼、檢視結果要做什麼」兩層展開:
- 內容面:說明檢核表如何整理死亡個案、死亡情境、照顧背景、既有通報與醫療資料,以及相驗所見和調查事項。
- 目的面:說明檢核表如何協助司法調查、支援衛生福利部死因回溯分析,並促成預防類似死亡的制度改善。
檢核表是司法相驗階段的個案資料蒐集工具,與衛福部後續召集跨機關進行的「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不同;前者協助檢視及蒐集個案資料,後者進一步整合各機關紀錄、分析死亡脈絡與可預防因素。
檢核表內容
檢核表以個案為單位,協助檢察官與法醫有系統地蒐集、核對及記錄下列資料:
- 兒童基本資料與死亡概況:兒童身分、年齡、死亡時間、發現地點及發現時情況等,以建立個案基本脈絡。
- 死亡現場與發現經過:兒童被發現時的姿勢、環境、現場狀況,以及送醫、急救或死亡宣告等經過;並核對照顧者對事發經過的說明。
- 照顧者與家庭背景:釐清主要照顧者、兒童平日照顧安排及相關家庭情形;注意照顧者是否涉及毒品或其他物質使用、精神健康或家庭衝突等風險資訊。
- 兒童健康與就醫資料:整理既往病史、就醫及治療情形、近期健康狀況,以及是否有就醫延誤或未接受必要醫療照護等事項。
- 傷勢、相驗與必要檢查:記錄屍表檢查及相驗所見、傷勢部位與特徵,並依案情評估是否需進一步解剖、影像檢查或毒物等檢驗,以釐清疾病、意外、外力傷害或其他死因。
- 兒少保護與相關通報紀錄:確認兒童或家庭是否曾有兒少保護、脆弱家庭等通報或服務紀錄,並將相關資訊納入案件檢視。
第 二 題25 分
請詳述新冠病毒死亡率(mortality)、病例致死率(case fatality)、感染致死率(infection fatality)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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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新冠疫情中三種死亡指標的分母差異與解讀方式。它們都以死亡人數為分子,但分母所涵蓋的人群不同,因此數值與適用情境也不同。
- 死亡率(mortality rate):某一期間內,特定人口中因新冠病毒死亡的人數,占該人口總數的比例。若要表達發生速度,分母可採人時,稱為死亡率或死亡密度。
其中 可為 、 等倍率。它反映疾病對整體人口造成的死亡負擔。
- 病例致死率(case fatality rate, CFR):確診或通報病例中,因新冠病毒死亡者所占的比例。
它描述已被辨識為病例者的死亡比例。
- 感染致死率(infection fatality rate, IFR):所有感染者中,因新冠病毒死亡者所占的比例;感染者包括已確診者與未被診斷者。
它估計感染後死亡的風險,較能呈現疾病對所有感染者的嚴重程度。
解題方法
第 三 題30 分
請試述法醫師的工作內容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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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醫師在司法程序中的專業角色,以及執行業務時應負的法律與倫理責任。法醫師運用醫學、病理學、毒物學及相關專業知識,檢驗、鑑定與解釋醫學證據,協助司法機關釐清事實;其職責是提供客觀的專業意見,不是替任何一方主張,也不代替檢察官或法院作法律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法醫師法》於民國 108 年 4 月 24 日修正,民國 110 年適用的是該版本。
解題方法
可依「執業範圍 → 實際工作 → 執業責任」三部分作答:
- 先引用《法醫師法》第 13 條,說明法醫師及專科法醫師的法定執業項目。
- 再以案件流程說明實際工作:受理委託、檢驗或鑑定、分析證據、製作報告,必要時到庭說明。
- 最後依《法醫師法》的義務規定,整理專業、公正、紀錄、保密、誠信及公共衛生相關責任。
法醫師的工作內容
一、法定執業項目
依《法醫師法》第 13 條,法醫師的執業項目為:
- 人身法醫鑑定:就個人身體或生物跡證進行法醫學鑑定。
- 創傷法醫鑑定:檢視傷勢、分析受傷機轉與成傷情形,提供醫學上的判斷。
專科法醫師另得執行:
- 性侵害法醫鑑定;
- 兒童虐待法醫鑑定;
- 懷孕、流產之法醫鑑定;
- 牙科法醫鑑定;
- 精神法醫鑑定;
- 親子血緣法醫鑑定;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法醫鑑定業務。
二、檢驗屍體及死因鑑定
涉及非自然死亡、死因不明或司法機關交辦的案件時,法醫師可依相關程序執行屍體檢驗或解剖,觀察並記錄屍體外表、傷勢及內部器官變化,採取必要檢體,綜合病理、毒物、血清或 DNA 等檢驗結果,分析死因、死亡方式、死亡時間及傷害與死亡之關聯。
法醫師也須保存檢驗過程及檢體處理的必要紀錄,使鑑定結論有客觀資料可供檢驗、追溯。
三、分析傷勢及其他法醫證據
對生存者或相關檢體進行鑑定時,法醫師可能需要評估傷勢種類、程度及形成機轉,分析毒物或藥物檢驗結果,或解讀血清、DNA、牙齒及精神狀態等資料。其結論應限於專業證據所能支持的範圍,清楚交代檢查方法、重要發現及推論依據。
四、製作鑑定報告並協助司法程序
法醫師應以檢驗、鑑定資料為基礎,撰寫內容清楚且可供司法機關理解的報告;受司法機關詢問、諮詢或委託鑑定時,應就專業問題如實說明,必要時到庭接受詢問。報告應區分客觀發現與專業推論,避免超出證據所能支持的範圍。
五、參與災害及公共衛生相關工作
第 四 題20 分
國內在建置 3DCT(三維電腦斷層儀)以協助處理相驗及解剖案件。3DCT 如何可以協助處理相驗及解剖案件?試從 3DCT 的運用方式說明其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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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死後電腦斷層(postmortem computed tomography, PMCT)及三維影像重組如何輔助法醫相驗、解剖與司法鑑定。3DCT 是以電腦斷層取得遺體的連續切面影像,再透過影像重組呈現立體結構;它提供可保存、可反覆檢視的影像資料,協助法醫師觀察傷勢、評估死因及規劃解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重點在科技檢驗的實務功能,並無須援引特定法條;檢察官仍依刑事訴訟程序指揮相驗或必要的解剖。CT 是輔助工具,不能取代法醫師的專業判斷,也不當然取代解剖。
解題方法
依「案件如何使用 3DCT」作答,分成掃描、影像判讀、輔助解剖及證據運用四個階段,再說明每階段的效能與限制。
- 掃描與影像重組:對遺體進行 CT 掃描,取得身體各部位的斷層影像,再以 3D 重組觀察骨骼、器官及異物的空間位置。掃描可在解剖前進行,作為整體檢視的影像紀錄。
- 影像判讀與相驗:法醫師或影像專業人員檢視影像,尋找外觀檢查不易發現的內部傷勢、骨折或異物,並將影像所見與現場資料、病史及外觀檢查合併評估。
- 引導解剖:先由影像掌握傷勢分布與可能病灶,可協助法醫師安排解剖重點、選擇取樣位置,並在解剖時比對影像與實際發現。
- 保存及呈現證據:數位影像可保存、複閱,也較容易以切面或立體圖像說明遺體內部結構,供案件鑑定及法庭理解。
3DCT 的效能
- 非破壞性檢查:可在不切開遺體的情況下先行檢查,有助於保留遺體原狀及完整影像紀錄,也可作為家屬對解剖有所顧慮時的輔助檢查方式。
- 發現內部傷勢:有助於顯示骨折、顱內出血、胸腹腔積血、氣體分布及部分器官異常等;對多發性外傷案件,能呈現傷勢的範圍與相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