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可是在臺灣盛行留一口氣回家,因此會請衛生所主任到家中進行所謂的「行政相驗」。
請試述目前臺灣運行「行政相驗」制度可能出現哪些問題?該如何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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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的制度定位、分流標準,以及行政相驗在死因調查與公共衛生上的缺口。
依民國 109 年法規,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辦理,認為顯無犯罪嫌疑時,也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執行。條文確立的核心,是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應進入司法相驗程序。
「行政相驗」是實務上的通稱,主要依醫療法第 76 條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由醫療機構或衛生所等依法檢驗屍體並掣給死亡證明書。它的主要目的在確認病死並完成死亡證明程序;若死因不明、疑有外力介入或其他非自然死亡徵兆,便應轉由司法相驗調查。兩者的區分不在死亡地點或家屬是否要求,而在死亡是否屬病死,以及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疑慮。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制度定位—問題分類—改革對策」三步展開:
- 先釐清法律分工:行政相驗處理病死者死亡證明;司法相驗處理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並有刑事偵查與證據保全功能。
- 再從制度運作找問題:分別檢視法制定位、判斷能力、人力資源、證據保存、死因資料品質及民眾可近性。
- 最後提出對應改革:每項問題都連結具體措施,例如以統一分流標準回應疑似非自然死亡判斷不一,以專業訓練和支援機制改善人力與能力不足。
目前制度可能出現的問題
一、法律定位與分流標準不夠清楚
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明定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應由檢察官速相驗;但「行政相驗」在實務上常由地方衛生機關或衛生所辦理,名稱與作業方式並未全國一致。病死與可疑非病死的界線若無明確、統一的初步篩檢規則,容易出現同類案件在不同縣市或不同承辦人員間處理不同的情形。
二、非自然死亡容易被誤分為病死
「留一口氣回家」是家屬希望在家中往生的習俗,不等於已能確定死因為疾病。死亡發生在家中、醫院外,或死者曾有疾病,都不能單獨作為排除非自然死亡的理由。
若僅依家屬陳述、既往病史或外觀檢視便判定病死,可能漏掉自殺、意外、中毒、他殺、照護疏失或其他不明死因;反之,若分流過度保守,又會把大量自然病死案件送入司法相驗,增加檢警負擔並延長家屬等待時間。
三、執行人員的專業與支援可能不足
行政相驗常由衛生所醫師或其他地方醫師執行。醫師具臨床專業,不代表都受過完整的法醫死因判斷、死亡方式分類、外傷辨識及現場證據保存訓練。衛生所人力與勤務量也因地區而異,可能造成偏遠地區等待時間較長、服務量能不均。
四、外觀檢視難以排除內因或隱匿傷害
行政相驗通常以屍表檢視和病史資料為主,無法單靠外觀確認所有死因。某些疾病、中毒、窒息、藥物相關死亡或體表不明顯的傷害,可能需要檢體檢驗、影像或解剖才能釐清。若缺少進一步檢驗及轉介機制,死亡證明所載死因可能只是推定,且較難事後補正。
五、現場與證據保全不足
若案件實際上涉及刑事犯罪,現場被移動、清理,或屍體未妥善記錄與保存,將影響後續司法調查。行政相驗的死亡證明程序與刑事偵查所需的證據保全目的不同;
第 二 題25 分
國際公共衛生主流是採取集體性(collective)或結構性(structural)做法來提升人口健康,請舉例說明哪些是集體性或結構性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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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上游預防」與人口健康的促進方式。國際公共衛生重視的集體性(collective)或結構性(structural)做法,是透過公共政策、制度安排、生活環境與社會資源分配,改變一群人的健康風險及健康機會;其對象是社區、人口群體或整體社會,並非只要求個人自行改變行為。
集體性做法著重由政府、社區或公共機構共同推動健康行動;結構性做法則著重改變影響健康的制度與生活條件。兩者常互相重疊:例如政府以法規限制食品中的反式脂肪,既是集體性的政策行動,也改變了民眾日常接觸的健康環境。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從「措施改變了什麼」切入:
- 若措施由政府、社區或公共機構共同推動,並以人口群體為對象,屬集體性做法。
- 若措施改變法規、資源分配、工作與居住條件、公共環境等健康決定因素,屬結構性做法。
- 舉例時說明措施如何影響整體人口的健康風險或健康機會,避免只列出個人的健康建議。
集體性或結構性做法舉例
- **公共衛生基礎設施:**提供安全飲水、污水處理、垃圾清運與食品衛生管理,降低社區居民共同暴露於傳染病及環境危害的機會。
- **群體疫苗接種計畫:**由公衛機關規劃疫苗供應、接種服務與追蹤,使特定年齡層或高風險族群獲得保護,並降低疾病在社區傳播。
- **健康法規與風險管制:**制定菸害防制、食品安全、空氣污染及職業安全規範,以制度降低人口整體的危害暴露。
第 三 題25 分
法醫師相驗時遇到新冠肺炎死亡案件應如何處理,請從各種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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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司法相驗程序與傳染病防治措施如何並行。法醫師遇到疑似或確診新冠肺炎死亡案件,仍須協助釐清死因及是否涉及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同時必須依傳染病防治規定採取感染管制、通報及遺體處置措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當時疫情處理流程為準。新冠肺炎當時列為第五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的通報期限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解題方法:依「司法相驗、疫情通報、遺體處置」分段作答
一、確認相驗案件性質,依刑事訴訟程序進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檢察官得命法醫師或檢驗員檢驗屍體。若為釐清死因而有解剖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由檢察官依法決定並進行。
因此,感染新冠肺炎不會使司法相驗程序當然停止;法醫師仍應配合檢察官確認死亡原因、死亡方式及有無犯罪嫌疑,只是執行方式須配合感染管制。
二、發現疑似感染時,立即採取感染管制並通報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9 條,醫師或法醫師檢驗、解剖屍體時,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應立即採行必要感染管制措施,並報告當地主管機關。病例通報期限依傳染病分類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民國 109 年新冠肺炎列為第五類傳染病,應依當時公告期限及方式通報。
依《法醫師法》第 25 條,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發現罹患或疑似罹患傳染病,也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辦理。
實務上,法醫師應先確認死者病史、症狀、接觸史及相關檢驗資料,依當時的病例定義及處理流程判斷是否啟動疑似個案程序;有疑慮時,聯繫衛生主管機關及檢察機關,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三、依當時相驗流程採檢,待結果後續行程序
民國 109 年疫情期間,法務部及法醫研究所訂有疑似新冠肺炎案件的相驗通報及處理流程。對於疑似個案,法醫師應依流程採集檢體、送驗並通報相關衛生機關,先降低相驗及解剖過程的感染風險。
- **檢驗陰性:**由檢察官續行相驗;如有必要,再依法進行解剖。
- **檢驗陽性:**依司法相驗需要完成必要程序,並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50 條及相關防疫規定處理遺體;不得因家屬要求而違反防疫處置。
第 四 題25 分
往生者家屬或因保險理賠或因顧全名譽關係會要求檢察官更改死因,檢察官會徵詢法醫師的意見,請從法醫倫理的角度說明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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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醫師面對家屬以保險理賠或維護名譽為由,請求檢察官更改死因時,如何兼顧專業倫理、客觀鑑定與家屬權益。法醫師的首要責任是忠實呈現醫學證據與科學判斷,不能因外在壓力而更改死因;但也應以尊重、同理的態度說明鑑定依據,並在有新證據時依法重新檢視。
本題涉及死因判定與鑑定倫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題目未要求逐條釋明特定法條,作答重點在法醫倫理原則及實務處理方式。
解題方法
依「利益衝突辨識 → 證據檢視 → 專業意見 → 溝通與紀錄」作答:
- 辨識請求動機與利益衝突:保險給付、名譽維護等屬家屬的利害考量,不能直接作為更改死因的醫學理由。
- 回到客觀證據:依解剖所見、病歷、現場資料、毒物或其他檢驗結果及相關證詞綜合判斷。死因及死亡方式應依證據認定,不得迎合請求。
- 向檢察官提出獨立意見:說明既有結論、證據基礎與不確定處;若證據不足,應如實指出限制,不應把推測寫成確定結論。
- 有新資料則重新評估:家屬提出足以影響判斷的新病歷、檢驗或事證時,應依專業程序複核或補充鑑定;若新證據支持修正,應據實更正並留下理由與紀錄。
- 妥善溝通並維持程序公正:理解家屬的處境,以清楚、尊重、不指責的方式說明判斷依據及可循程序;避免未經授權洩漏個案資料,並完整保存檢驗、判斷及溝通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