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民國 111 年國人主要死因前五名為何?目前國人十大死因分類的缺失為何?如何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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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為兩部分:先依衛生福利部公布的民國 111 年死因統計列出主要死因前五名,再說明「十大死因」以單一死因順位呈現時,對公共衛生判斷造成的限制及改善方法。
「主要死因」係按死因別死亡率排序。粗死亡率會受到人口老化與人口結構影響;跨年度或跨地區比較時,還須參考年齡標準化死亡率,避免把人口結構差異誤認為疾病風險變化。
解題方法與前五名
依 111 年官方公布的死因順位,前五名如下:
- 惡性腫瘤(癌症)
- 心臟疾病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 肺炎
- 腦血管疾病
作答時應依題目指定的「民國 111 年」統計,不可把 112 年或其他年度的順位套用進來。111 年 COVID-19 排第三,與疫情死亡增加有關;因此肺炎及腦血管疾病分居第四、第五。
十大死因分類的缺失
「十大死因」適合快速呈現死亡概況,但不宜單獨作為政策成效或疾病負擔的完整指標,主要限制如下:
- 順位受年度事件影響,容易被誤讀。 COVID-19 在 111 年升至第三名,反映當年度疫情衝擊;順位變化不等於長期疾病趨勢永久改變。
- 以單一根本死因分類,難以呈現多重疾病與因果鏈。 高齡者常同時罹患多種慢性病,死亡證明上的根本死因分類,無法完整反映所有促成死亡的疾病。
- 疾病分類層級不一致。 有些項目是廣泛類別,例如惡性腫瘤;有些則是特定疾病或疾病群。分類群組方式不同會影響名次,直接比較時須注意口徑。
- 順位與死亡人數、死亡率、可預防性並非同一概念。 名次高不必然代表個人罹病風險最高,也不直接代表最值得投入資源;
第 二 題25 分
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 3 與健康相關,「確保及促進各年齡層健康生活與福祉」,請問細項目標或標的(target)有幾個?請寫出三個,並論述臺灣達成這三個目標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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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2030 永續發展議程」第 3 項永續發展目標(SDG 3):確保及促進各年齡層健康生活與福祉。聯合國 SDG 3 設有 13 個細項目標(targets),涵蓋孕產婦與兒童健康、傳染病、慢性病、心理健康、成癮防治、道路安全、生殖健康、全民健康覆蓋及健康風險管理等面向。
臺灣將全球目標在地化,納入「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核心目標 3,並設有具體目標及對應指標。作答時要分清楚:題目問的是聯合國全球目標的數量,而臺灣現況則應以臺灣設定的具體目標與追蹤指標說明。
解題方法
先回答總數為 13,再從 13 項中挑選三項,分別交代:
- 目標要改善的健康議題。
- 臺灣對應的具體目標或指標。
- 臺灣截至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推動情形與仍待改善之處。
以下以孕產婦健康、兒童死亡及傳染病防治為例。臺灣指標的名稱與衡量方式會依國內狀況在地化,故不一定與聯合國全球指標完全相同。
三項目標與臺灣現況
一、Target 3.1:降低孕產婦死亡
聯合國目標是至 2030 年降低全球孕產婦死亡比率,目標值為每十萬名活產低於 70 人。臺灣對應的具體目標為「降低孕產婦死亡率」,並以孕產婦死亡率及醫師、助產師(士)接生比例等指標追蹤。
臺灣有產前檢查、孕產婦照護及醫療接生制度,接生服務涵蓋率高;但孕產婦死亡仍須持續監測,並透過高風險妊娠辨識、產前照護及產科急重症處置降低可避免的死亡。
二、Target 3.2:消除新生兒及五歲以下兒童可預防死亡
聯合國目標為消除新生兒及五歲以下兒童可預防的死亡,並以新生兒死亡率每千名活產不高於 12 人、五歲以下死亡率每千名活產不高於 25 人作為全球目標值。
臺灣對應的具體目標為「降低 5 歲以下兒童及新生兒死亡率」,追蹤五歲以下兒童死亡機率、新生兒死亡率及未滿五歲兒童意外事故傷害死亡率。
第 三 題25 分
相驗應注意哪些事項?請從相關法令規定說明相驗流程及相驗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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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相驗是檢察官為查明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案件的死亡原因及相關犯罪情形,依法實施的勘驗程序。相驗不只是檢查屍體,也包括現場勘察、身分確認、詢問關係人、蒐集及保全證據,最後再判斷是否足以認定死因,或須進一步複驗、解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為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依此相驗完畢後,應將相關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發現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的勘驗及調查。
- 刑事訴訟法第 213 條、第 216 條:勘驗得履勘犯罪場所、檢驗屍體外觀或解剖屍體;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檢驗或解剖前,應先查明屍體身分。
-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規範報驗、現場初步調查、相驗筆錄、複驗及解剖等實務要領。
- 法醫師法第 10 條:規範法醫師遇有特定情形時,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處分。
解題方法
採「通報報驗 → 現場保全 → 相驗勘察 → 判斷處置 → 紀錄與後續調查」的順序作答。先交代法定啟動條件和執行者,再說明現場與屍體檢查內容,最後區分可結案案件與仍須複驗、解剖或偵查的案件,便能同時涵蓋法規程序和相驗要領。
相驗流程及要領
一、發現案件與報驗
司法警察機關發現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或受理人民申請檢驗屍體時,應派員至屍體停放處所初步調查,製作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迅速報請該管檢察機關處理。檢察官知悉後應速相驗,並依案件情形決定自行前往、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等人員前往,或在認定顯無犯罪嫌疑時,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相驗。
現場初步調查應掌握死者姓名、年齡、出生地、住居所及其他特徵,屍體停放處所,發現及死亡經過,現場遺留物品,並通知家屬與目擊證人。無名屍體應注意採取指紋及攝影;屍體應適當掩蔽並妥為保全,現場則應維持完整,避免任意移動或破壞可能的證據。
二、現場勘察與屍體相驗
相驗時應先確認屍體身分,並比對身分證件、家屬或熟識者辨認及其他身分資料。勘察現場時,應記錄環境、屍體位置與姿勢、周遭物品及可能與死亡相關的跡證;對可供作證或提供線索的關係人、目擊者,應即時詢問並製作筆錄。
第 四 題25 分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之業務與各地方檢察署法醫師之工作有何關聯?試從實務說明運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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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中央法醫專業機關與地方檢察署法醫師之間的分工、支援及督導關係。答題重點是說明:地方檢察署負責轄區司法相驗及偵查案件的第一線法醫工作;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則負責專業鑑驗、疑難案件支援、業務指導與人員培訓,兩者彼此合作,形成中央支援、地方執行的法醫體系。
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 1 條、第 2 條,法醫研究所辦理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研究發展,掌理身體、病理、死因、藥毒物及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與研究,也負責法醫疑難鑑驗的解釋,以及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的指導、監督。
《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相驗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法醫師法》第 9 條規定,依法檢驗屍體原則上由法醫師或檢驗員為之,解剖原則上由法醫師為之;同法第 10 條列舉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解剖的情形。
解題方法:先分工,再說明案件如何流動
本題可依「地方第一線處理—中央專業支援—結果回饋地方」三個層次作答。先交代兩機關的職掌,再以一件疑似非病死案件說明實務運作,並點出檢察官掌握司法程序及解剖處分權,法醫師提供專業檢驗與鑑定意見。
一、地方檢察署法醫師:轄區案件的第一線法醫工作
地方檢察署法醫師依檢察官指揮,參與轄區內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案件的司法相驗、屍體檢驗及相關法醫工作。實務上,法醫師會觀察屍體外表、傷勢與屍體變化,協助判斷死亡原因、死亡方式及死亡時間範圍,並就是否需要進一步解剖或採取檢體提供專業意見。
屍體經檢驗後,法醫師應製作檢驗報告;如依法醫師法第 10 條所列情形,或有其他非解剖無法查明死因的情況,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處分。是否進行解剖,仍由檢察官依刑事程序及案件需要決定;解剖則由法醫師或依法得執行者進行。
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專業鑑驗、疑難支援及制度督導
法醫研究所具有中央專業鑑驗與研究功能。地方檢察署遇到死因不明、案情重大或有特殊鑑驗需求的案件,可依程序委託法醫研究所辦理解剖、複驗、死因鑑定、毒物檢驗或刑事證物鑑定。研究所依案件需求指派所內法醫師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專業鑑定結果;必要時也可協助地方進行疑難鑑驗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