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專技高考・高等考試・法醫師
試題代碼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報驗水流屍時之相驗進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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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水流屍是指在河川、湖泊、海域等水域發現的屍體。報驗後應依司法相驗程序處理:水中發現不等於已證明溺水,也不能由屍體泡水的外觀直接判定死亡原因或死亡方式。相驗的任務是確認死者身分、檢視屍體與發現現場、研判死因及死亡方式,並判斷是否有犯罪嫌疑。

法源重點為《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同法第 216 條規定檢驗或解剖屍體前,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相驗案件的實務處理,另依「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及「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程序作答應掌握「發現現場與打撈蒐證—報驗—身分確認—屍體檢驗—必要時解剖鑑定—製作紀錄與後續處理」的順序。

解題方法:依案件處理時序作答

一、發現與打撈前後的現場處理

  1. 立即通報並維護現場:發現者通報警察或海巡等相關單位,由警方先行管制現場,避免無關人員接近、移動物品或破壞跡證;同時記錄發現時間、地點及發現經過。
  2. 先記錄水域與屍體位置:在打撈前,盡可能拍照、攝影並記錄屍體在水中的位置、姿勢、方向、衣著及周邊狀況;記載水流、潮汐、天候、水位等資料,並注意附近岸邊、橋梁、船隻或其他可能關聯的跡證。
  3. 妥善打撈與保全證物:打撈及搬運時避免不必要的拖拉、翻動或清洗,保留衣物、隨身物品及附著物的原狀;如有物品需採集或扣押,應逐件記錄、拍照、標示及封存,維持證物保管鏈。

二、警方初步調查並報請相驗

警方調查發現者及相關人員,製作筆錄,查詢失蹤人口、死者身分線索及相關通報資料,並整理現場勘察、屍體外觀與初步調查結果,製作報驗資料,向屍體所在地的地方檢察署報請相驗。

水流屍常有身分不明或死亡地點不明的情形,報驗資料應清楚記錄屍體發現地點與時間,不可將發現地直接等同於落水地或死亡地。

三、檢察官指揮相驗與查明身分

檢察官受理後,依案件情形自行前往相驗,或依法指揮、調度相關人員會同法醫師、檢驗員或指定醫師辦理。相驗前應先核對屍體身分;有家屬或關係人到場時,可由其辨認,並比對證件、指紋、牙齒特徵、衣物、隨身物品及其他資料。

若仍無法確認身分,應詳實記載死者性別、約略年齡、身體特徵、衣著及物品,並依規定採取指紋、照片及 DNA 等資料,以利後續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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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負責相驗時驗到一具在房間內死亡案件,現場留有少量疑似毒品及吸食工具,請說明處理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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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相驗時發現疑似毒品與吸食工具,須同時處理死因鑑定、犯罪現場保全、毒物證物採集與公共衛生風險。現場物品只能先稱為「疑似毒品」,不能僅憑外觀認定種類,也不能直接推論死者因吸毒死亡;須由妥善採集的檢體及實驗室鑑驗,配合屍體檢驗結果綜合判斷。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包括:

  • 《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相驗。
  • 《法醫師法》第 9 條、第 10 條及第 11 條:規範屍體檢驗、解剖建請及報告製作;屍體經檢驗後,若死因有危害社會公益或公共衛生之虞,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處分。
  •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相驗及勘驗時,應檢查致死原因、蒐集必要證據,並以筆錄、圖說、照片或錄影記錄現場;疑有毒物時應搜索是否留有殘餘毒物。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 條:規範查獲毒品及特定器具的沒收或沒入、銷燬等處理;此屬後續司法程序,法醫師不應自行判定毒品種類或處分證物。

截至民國 113 年,上述與本題相關的規定並無需特別提示的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照「先確保安全與保全現場,再記錄與採證,最後回到死因鑑定及司法通報」的順序作答。法醫師負責醫學檢驗與提供專業意見;疑似毒品及相關物品的扣押、封存、送驗與證物管理,應由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依法辦理。

處理步驟

  1. 先確認現場安全並限制進出

注意現場是否有粉末、液體、煙霧、針具或揮發性物質,避免直接觸摸、嗅聞、試用或移動疑似毒品及吸食工具。依現場風險採取適當防護,管制無關人員進入,避免人員暴露或污染現場。若有立即危害,先由適當人員處理安全風險。

  1. 初步判斷死亡案件性質並通報

房間內死亡且留有疑似毒品,屬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的情況,應依司法相驗程序處理。向檢察官及司法警察說明現場發現,請求依指揮辦理勘驗、證物採集與後續調查;不可只憑現場物品逕將案件定為藥物過量死亡或自殺。

  1. 先記錄現場,再進行採證

在不移動物品前,以全景、中景、近景記錄房間、屍體、疑似毒品及吸食工具的位置與相互關係;必要時繪製現場圖,標示物品位置。記錄門窗、通風狀況、藥袋或藥品、容器、針具、吸食器具及其他相關跡證,並記明勘驗時間、在場人員及採證過程。

  1. 由司法警察依程序採集及封存疑似毒品、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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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突然非預期嬰兒死亡(sudden unexpected infant death, SUID)大多會報請司法相驗,在做出嬰兒猝死症候群(sudden infant death syndrome, SIDS)診斷前必須排除窒息導致死亡,因此發現嬰兒死亡的現場鑑識(death scene investigation)非常重要。

請問現場鑑識要注意哪些資訊?另說明衛生單位推廣安全睡眠環境「五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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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SUID(突然非預期嬰兒死亡)是調查開始時的描述性用語;SIDS(嬰兒猝死症候群)則是排除性診斷。**嬰兒未滿一歲,突然死亡且經完整病史檢視、現場調查及屍體解剖後,仍找不到足以解釋死亡的原因,才可診斷為 SIDS。若有證據顯示意外窒息、疾病、外傷或其他原因,應依實際證據判定死因,不應逕以 SIDS 概括。

現場調查的目的,是保存並還原嬰兒死亡前後的環境與經過,特別確認是否有趴睡、口鼻遭遮蔽、柔軟寢具或與成人同床等窒息風險。安全睡眠「五不」為:不趴睡、不用枕、不鬆軟、不悶熱、不同床。

解題方法:按「人、時、地、物、經過」調查

現場鑑識應結合訪談、環境觀察、物證紀錄及醫療資料,記錄以下資訊:

  1. 人:嬰兒與照顧者
  • 嬰兒身分、年齡、性別、出生及成長狀況;懷孕、出生、早產或出生併發症等資料。
  • 既往病史、近期症狀、就醫情形、用藥、餵食與生長狀況,以及家族病史或手足猝死史。
  • 發現時在場者、主要照顧者、其他同住者及當時各人的位置與狀態。
  1. 時:發現前後時間軸
  • 嬰兒最後一次被確認正常的時間、入睡時間、發現失去反應的時間,以及發現者如何察覺。
  • 當日餵奶、溢吐奶、換尿布、洗澡、服藥或生病等情形。
  • 發現後是否施行急救、何時通報及送醫,並訪談救護人員、警察等先到場者,了解現場是否已被移動或改變。
  1. 地:睡眠與發現位置
  • 嬰兒被放下睡覺的位置、睡姿,以及被發現時的姿勢和位置;兩者是否不同。
  • 睡眠地點是嬰兒床、成人床、沙發、汽車座椅或其他處所。
  • 嬰兒是否與成人或其他兒童同床、同房,照顧者當時是否飲酒、服用藥物、極度疲倦或睡著。
  1. 物:睡眠環境與可能的窒息危險
  • 床面軟硬、床墊及床單狀況;枕頭、棉被、毛毯、玩偶、防撞墊等物品的位置,以及是否覆蓋嬰兒口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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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衛生福利部每年公告的死因統計年報中,有一個 75 歲以下人口主要死亡原因潛在生命損失(potential years of life loss, PYLL)的統計表。請試述如何計算與公共衛生意涵?

請問男性與女性平均潛在生命損失年數(average years of life loss, AYLL)主要死因第一名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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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過早死亡造成多少潛在壽命損失」,以及如何用潛在生命損失年數(potential years of life lost, PYLL)和平均生命年數損失(average years of life lost, AYLL)描述死亡負擔。

PYLL 以 75 歲作為計算界線。未滿 75 歲死亡者,每人損失的年數為 75−75-死亡年齡;75 歲以上死亡不列入。依死因分組加總後,可看出各死因造成的總生命年數損失。AYLL 則是該死因的 PYLL 平均分攤至該死因死亡人數,反映每位死者平均損失多少年。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以下統計年度以民國 113 年考題時可取得的最新完整年報資料為準。

解題方法與計算

設 DiD_i 為某死因、死亡年齡為 ii 歲的人數,則:

PYLL=∑i<75(75−i)Di\text{PYLL}=\sum_{i<75}(75-i)D_i

若以年齡組統計,則以年齡組中點近似死亡年齡計算。某死因的平均生命年數損失為:

AYLL=該死因 PYLL該死因 75 歲以下死亡人數\text{AYLL}=\frac{\text{該死因 PYLL}}{\text{該死因 75 歲以下死亡人數}}

例如某死因有 2 名 40 歲死亡者、3 名 70 歲死亡者,則:

PYLL=2(75−40)+3(75−70)=85 人年\text{PYLL}=2(75-40)+3(75-70)=85\text{ 人年} AYLL=852+3=17 年/人\text{AYLL}=\frac{85}{2+3}=17\text{ 年/人}

因此,PYLL 衡量該死因造成的總損失量;AYLL 衡量該死因死者的平均早逝程度。若比較不同死因對全體人口造成的影響,PYLL 的總量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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