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法醫師接獲疑似吸食毒品過量死亡案件之處理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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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醫師處理「疑似毒品過量死亡」時,如何兼顧死因與死亡方式鑑定、刑事證據保全、毒物檢驗及公共衛生通報。核心原則是:不能僅憑現場有毒品或家屬陳述,就認定死者死於毒品過量;須整合現場、屍體檢驗、解剖、毒物分析及相關病史與卷證資料,確認死因與死亡方式。
解題應依序掌握:
- 案件性質與權責:疑似非自然死亡案件,應通知檢察官及司法警察依法處理;相驗、解剖及鑑定依檢察官指揮及法規程序進行。
- 法醫判斷事項:確認死因、死亡方式、死亡時間及毒物與死亡間的因果關係,並排除疾病、外傷、他人介入或多重物質共同作用。
- 證據及檢體管理:現場跡證、屍體檢體與毒物檢驗須妥善採集、封緘、標示及記錄,維持證據鏈。
- 依法通報與保密:依案件性質通報主管機關;對死者及家屬資料遵守保密與專業倫理要求。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包括《法醫師法》、《刑事訴訟法》及檢察機關辦理相驗案件的相關規定。民國 114 年後如有相關法規修正,仍不影響本題按命題年度作答。
解題方法
以「接案與現場 → 相驗與解剖 → 採檢與毒物分析 → 綜合鑑定 → 通報與報告」作為答題主軸。每一步交代目的與必要措施,即能完整呈現法醫師的處理流程。
一、接獲通知及案件初步評估
- 記錄接案時間、通報人、發現地點、發現時間、送醫及宣告死亡情形。
- 詢問並蒐集死者病史、用藥與就醫紀錄、近期行蹤、物質使用史、目擊者陳述及急救經過。
- 因屬疑似毒品過量死亡,應先按疑似非自然死亡處理,通知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在檢察官依法指揮下辦理相驗、檢驗及必要的解剖鑑定。
二、現場勘查與跡證保全
- 觀察並記錄屍體位置、姿勢、衣著、周遭環境、屍斑與屍僵等狀況,拍照、測量並詳實記錄。
- 搜尋並保全疑似毒品、藥袋、注射器、吸食器具、容器、手機及其他相關物品;記錄各物品的位置與狀態,交由司法警察依法採證。
- 訪談發現者、同住者及其他相關人員,釐清最後目擊時間、物質取得與使用情形,以及是否存在供應、共同使用或他人介入等線索。
- 避免未經記錄即移動屍體或現場物品,以免破壞跡證或影響重建。
三、屍體檢驗與是否解剖的判斷
- 進行屍表檢查,記錄身分特徵、屍體變化、外傷、注射痕跡及其他可能與死亡相關的徵象。
- 毒物中毒通常缺乏足以單獨確認死因的特異性屍表表現,因此須審慎評估,不能只憑針孔、泡沫或現場器具定案。
- 若死因不明、毒物種類與作用不清、屍表發現與供述不符、存在外傷或他殺疑慮,或須釐清多重物質作用,應向檢察官建請解剖,依法定程序進行。
- 解剖時檢查各器官及可能受損部位,尋找疾病、外傷、吸入物或其他可解釋死亡的原因;同時採取毒物分析及病理檢查所需檢體。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相驗?(10 分)
相驗可分為「司法相驗」與「行政相驗」兩種,請說明兩種之區別。(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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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相驗」的意義,以及依案件性質、法定依據、執行機關與目的區分司法相驗、行政相驗。作答時應先定義相驗,再以兩種程序的差異作比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及《醫療法》第 76 條;本題所涉法規截至命題當年無須另作重要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可依「何種死亡 → 由誰處理 → 依何法處理 → 為何處理 → 開立何種證明」整理。關鍵是區分:
- 病死、自然死亡:通常走行政相驗程序。
-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走司法相驗程序,調查有無犯罪嫌疑。
「死亡原因不明」或有可疑情狀時,不能只因初步看來像自然死亡,就直接當作行政相驗案件處理;應依個案情形報請司法機關釐清。
一、何謂相驗
相驗是指由有權人員檢視屍體,綜合屍體外觀、死亡現場、病史及相關資料,研判死者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並依程序製發死亡證明文件的過程。
相驗的功能,一方面在於確認死亡與死因,供戶籍、殯葬等事務使用;另一方面,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情形時,也可保全證據、釐清有無犯罪嫌疑。相驗不等於解剖;是否進一步解剖,須視調查需要及法定程序決定。
二、司法相驗與行政相驗之區別
| 比較事項 | 司法相驗 | 行政相驗 |
|---|---|---|
| 適用情形 |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例如意外、自殺、他殺,或死亡情形有疑點 | 病死、自然死亡,且無須進入刑事偵查程序 |
| 主要法源 | 《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涉及醫療機構通報時,並應注意《醫療法》第 76 條 | 《醫療法》第 76 條及其相關規定 |
| 主責機關 | 該管地方檢察署,由檢察官依法處理 | 醫療機構或所在地衛生機關,由醫師辦理 |
| 執行人員 | 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進行;法條並規定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時,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相關人員行之 | 醫療機構醫師; |
第 三 題25 分
某醫院通報急診室有幼兒到院死亡,送幼兒到院之褓姆告訴醫生是嗆奶造成,但醫師懷疑該幼兒似受虐待,經通報警察,報請檢察官驗屍,請問法醫師從哪些情形可判斷此幼兒是受虐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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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幼兒疑似受虐死亡的法醫鑑別:如何綜合病史、現場資料、身體傷勢與解剖檢查,判斷死亡是否由他人施加外力所致,並檢驗「嗆奶」說法能否解釋全部發現。
應區分三個層次:
- 死亡原因:例如窒息、顱腦損傷、內出血。
- 死亡機轉:例如氣道阻塞、腦水腫、腦疝。
- 死亡方式:例如自然、意外、他殺。
判定有外傷,不等於已能逕行認定虐待或他殺;仍須釐清外傷如何、何時發生,以及是否與死亡有因果關係。顱內出血或視網膜出血等發現,也不能單獨作為受虐的結論。
涉及兒少保護及通報義務的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取「病史與現場調查+完整解剖+傷勢與死亡原因的因果判斷」三方面交叉比對。法醫師須檢視下列情形:
一、病史與送醫經過是否合理
- 確認幼兒年齡、發育能力、疾病史、用藥史及近期就醫紀錄。
- 詳查褓姆所述餵食、嗆奶、發現異常、施救及送醫的時間順序,並比對急診病歷、救護紀錄及其他照顧者的說法。
- 判斷敘述是否前後一致,並能否合理解釋幼兒的死亡時間與傷勢。
- 評估事件發生時幼兒的動作能力與發展階段:例如尚不能自行翻身或移動的嬰兒,身上若有不符合其活動能力的傷勢,應深入調查其形成原因。
病史不一致、延遲就醫或說法不合發展能力,屬於疑點,需進一步查證,不能單獨證明虐待。
二、檢查全身傷勢及其時間特徵
解剖時須完整檢視頭臉、口腔、頸部、胸腹、背部、四肢及生殖器周圍,記錄傷勢位置、形狀、大小、方向與新舊程度,並尋找:
- 多處或新舊併存的瘀傷、擦挫傷、燒燙傷、咬痕或束縛痕。
- 頭皮下出血、顱骨骨折、硬腦膜下出血、腦挫傷、腦水腫或腦疝。
- 肋骨、長骨或其他骨折;必要時以影像及組織檢查輔助判讀。
- 內臟破裂、腹腔或胸腔出血等深部傷害。
- 傷勢是否集中於不易因日常活動受傷的位置,或呈現特定器物、施力方式造成的形態。
若有不同癒合階段的傷勢,可支持傷害曾在不同時間發生;但須結合傷口癒合特徵與其他證據判斷,不能僅憑傷勢外觀精確推定受傷日期。
三、鑑別頭部外傷與其他死因
第 四 題25 分
依法醫師法的規定,法醫師執行業務應遵守哪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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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醫師法》對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定的專業義務,重點是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五條。作答時,宜先列出執業時的基本要求,再整理第四章「義務」各條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法醫師法》相關條文後續如有修正,仍應依題目指定的年度作答。
解題方法
依條文順序整理,可分為「親自執行與紀錄」、「專業及誠信」、「保密」、「災害配合」、「宣傳限制」及「傳染病通報處理」等面向,避免只回答第四章中的抽象倫理原則,而漏掉執業章第十八條的親自執行、製作紀錄義務。
義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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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執行業務並製作、保存紀錄 依《法醫師法》第十八條,法醫師應親自執行業務,製作紀錄載明執業內容;紀錄應由本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執行年月日,且應保存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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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於專業知能,以誠實、公正態度執行職務 依第十九條,法醫師應以醫學專業知能及誠實、公正的態度執行職務,以發現醫學真相、保障司法審判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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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虛偽陳述或報告 依第二十條,法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諮詢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陳述或提出虛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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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保密義務 依第二十一條,法醫師對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秘密,除依法例外外,不得無故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