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死亡證明書與屍體相驗證明書的內容是編撰國家死因統計主要資料來源。臺灣死因統計編撰是依照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疾病分類標準的規定來編撰,每一位死者必須選擇一個「原死因」(underlying cause of death)來編撰,請問下列三個個案的原死因分別是什麼診斷?選擇原死因的規則為何?
個案一:
甲、呼吸窘迫症
乙、肺炎
丙、新冠病毒感染
丁、____
高血壓、糖尿病
個案二:
甲、頭部外傷
乙、跌倒
丙、肝癌,腹水
丁、____
個案三:
甲、休克
乙、敗血症
丙、____
丁、____
腦中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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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法醫師於相驗與公衛實務中,對於世界衛生組織(WHO)死因統計編撰指引與原死因(Underlying Cause of Death, UCOD)選擇規則之掌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衛生福利部死因統計編撰實務(採用 WHO 國際疾病分類 ICD-10 標準)為準。
1. 原死因(UCOD)之法定定義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定義,每一位死者編撰死因統計時僅能選定一個原死因,其定義為:
- 直接導致死亡之一連串病態事件的「起始疾病或損傷」(the disease or injury which initiated the train of morbid events leading directly to death);或
- 產生致命傷害之「事故或暴力發生的環境情況」(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accident or violence which produced the fatal injury)。
2. 死亡證明書/相驗證明書之死因架構
- 第 1 部分(Part I,直接致死因果鏈): 由上而下(甲 乙 丙 丁)記錄導致死亡之一連串具醫學邏輯的因果順序。最上方(甲)為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或狀態;最末一行應為引發整起病程事件之「起始原因」。
- 第 2 部分(Part II,其他重大促死狀態): 記錄對死亡有重大不良影響、促進死亡發生,但與第 1 部分直接致死之疾病無直接因果關聯的疾病或情況(如慢性共病)。
3. WHO 選擇原死因之四大基本規則
死因編碼程序依序檢視以下規則:
- 一般原則(General Principle, GP): 若第 1 部分列出多於一個狀態,且呈現合乎醫學病理的因果順序(Causal sequence),且最末一行填寫的狀態能合理解釋其上方所有狀態的發生,則直接選取第 1 部分最末一行為原死因。
- 規則 1(Rule 1,未終止於最末行之因果鏈): 若第 1 部分不存在通達最末行之因果順序,但有報告終止於上方某狀態之因果順序,且該順序能合理解釋第一行(甲)之發生,則選擇該因果順序中最先發生的起始狀態。
- 規則 2(Rule 2,無因果順序): 若第 1 部分所列各狀態間完全沒有被醫學接受之因果順序,則直接選擇**第 1 部分第一行(甲)**填寫之診斷。
- 規則 3(Rule 3,假定因果關係/顯然順序 Assumed sequence): 若依「一般原則」、「規則 1」或「規則 2」暫選出之狀態,顯然是另一報告狀態(無論位於第 1 部分或第 2 部分)所造成的直接後果,則應改選該起始之主要狀態為原死因。
解題方法
判定原死因時,標準作業流程(SOP)如下:
- 分析第 1 部分因果順序:檢視由下而上的醫學合理性(下行是否能導致上行)。
- 區分外傷與疾病:若涉及外傷(如骨折、頭部外傷),原死因依定義應歸類於造成傷害的「外因/事故環境」(如跌倒、車禍),而非損傷本體。
- 排除不可接受的因果鏈(Unacceptable Sequence):依 WHO 規範,意外事故(跌倒、溺水等)不可被認定為慢性疾病(如癌症)之必然病理結果;意外事件中斷疾病鏈。
- 檢視第 2 部分的連結(Rule 3 介入):若第 1 部分最末行為休克、敗血症、衰竭等非特異性終末機轉,而第 2 部分具有明確的原發性嚴重失能疾病,啟動規則 3 予以修正。
案例逐案解析
個案一:
- 病況內容:
-
- 甲、呼吸窘迫症 乙、肺炎 丙、新冠病毒感染
-
- 高血壓、糖尿病
- 因果鏈分析:
- 「新冠病毒感染(丙)」引發「肺炎(乙)」,進一步惡化導致急性「呼吸窘迫症(甲)」,形成一條醫學病理上完全合理且連續的因果鏈。
- 第 1 部分最末一行(丙)之新冠病毒感染能完全解釋其上方(乙、甲)之發生。
- 第 2 部分的高血壓與糖尿病為慢性共病,並非引發急性呼吸道感染致死鏈的起始點。
- 適用規則:一般原則(General Principle)。
- 原死因診斷:新冠病毒感染(COVID-19)。
第 二 題25 分
法醫師法第 10 條規定,屍體經相驗後,有九種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請問有哪些情形需建請解剖?嬰兒死亡接受解剖屍體之進行大多是屬於哪一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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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註:法醫師法第 10 條迄今未修正,現行法亦同)。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我國法醫解剖之法制架構及法醫師之法定通報/建請義務:
- 處分權限與專業襄助之劃分:依刑事訴訟法第 216 條及第 218 條規定,解剖屍體為對物之強制處分,決定權專屬於承辦檢察官。然而檢察官具備法律專業但非醫學專才,故法醫師法第 10 條明定法醫師於相驗後,若發現法定 9 種特定死因疑難或涉及人權保障之重大情事時,負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之法定專業義務。
- 嬰兒猝死之法醫病理學定位:健康看似正常的嬰幼兒於睡眠中突然死亡,相驗外觀多無特異性創傷,法醫實務上多先循「嬰幼兒不明原因死亡」建請解剖。在法醫病理學上,「嬰兒猝死症候群(Sudden Infant Death Syndrome, SIDS)」屬於排除性診斷(Diagnosis of exclusion),必須透過完整解剖、顯微組織病理檢查、毒物化學檢驗、放射線攝影及死亡現場勘查,方能排除他殺、虐待或意外窒息。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與法醫實務應用之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採「二段式架構」循序鋪陳:
- 第一部分(法條精準默寫):依序條列法醫師法第 10 條所列之 9 款法定要件。文字力求符合法條用語,展現法規熟練度。
- 第二部分(實務情境深度解析):回答「嬰兒死亡接受解剖大多屬於何種情形」時,不可僅回答法條款次,應採**「程序建請」與「實質病理鑑別」雙層次論述**:
- 程序/相驗建請層次:相驗初驗外觀多無明確傷痕,形式上大多歸屬於「第八款:嬰幼兒不明原因死亡」。
- 實質/鑑別目的層次:進一步論述解剖的重要目的是為了查明並鑑別是否實質涉及「第六款:死者涉嫌受虐致死」(如受虐性腦傷/搖晃嬰兒症候群、非意外性骨折)、意外環境性窒息(如趴睡、同床壓迫)或潛在先天性疾病。
試題要點深度分析
一、法醫師應建請解剖之 9 種情形(法醫師法第 10 條)
依法醫師法第 10 條規定,屍體經相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
- 死因顯有可疑,且非實施解剖無法查明(死因不明確且具疑點者)。
- 死者身分不明,非實施解剖無法查明(需藉由內部病理、骨骼特徵或植入物輔助確認身分者)。
- 死因與公害、職業災害或公共安全事故有關(涉及勞動權益、重大公共安全或民刑事損害賠償責任者)。
- 死者因涉嫌醫療疏失致死(涉及醫病爭議,需釐清醫療行為與死亡結果間之因果關係者)。
- 死者因服用藥物、毒物致死(需採集內部臟器、體液進行毒物化學定性定量分析者)。
- 死者涉嫌受虐致死(涉及家庭暴力、兒少保護事件,需查證隱蔽性外傷、陳舊性損傷者)。
- 受羈押、管收、留置、拘提或逮捕之人死亡(涉及國家公權力拘禁之人權保障,防範刑求或不當管教之爭議)。
- 嬰幼兒不明原因死亡(外觀無徵兆之突發死亡,需藉由解剖查明真正死因)。
第 三 題25 分
根據法醫師法第 13 條所訂定,法醫師和專科法醫師執業項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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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法醫師法》所定法醫師與專科法醫師之法定業務範圍劃分與權限範疇**。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法醫師法》第 13 條(本條自制定公布施行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與命題當年完全一致)。
- 立法架構:
- 法醫師(通則業務):法醫師具備基礎且全面的法醫學執業權限,法條採「列舉加概括」方式,明定 8 款執業項目,涵蓋死體檢驗、解剖、各類專門鑑定及概括條款。
- 專科法醫師(專科業務):專科法醫師建立於一般法醫師之上,其業務採「全面包容+行政指定」模式,即除得執行一般法醫師之各款業務外,並得執行經中央主管機關(法務部)指定之高度專科法醫業務。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純記憶與條列型」申論題,答題關鍵在於分層架構完整、款次用詞精確:
- 分項開展:按《法醫師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架構,清楚區分「法醫師之執業項目」與「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兩大主體,切忌混為一談。
- 完整列舉 8 款:第 1 項所列之 8 款執業項目必須一字不漏或語意完全精準地列出,特別是「相驗及檢驗屍體」、「解剖屍體」、「死因之鑑定」等法醫核心工作,以及各類專門鑑定(身分、創傷、性侵害、藥毒物)與概括條款。
- 闡明專科法醫師之規範特徵:第 2 項並非重新列舉一套業務,而是以「除得執行前項各款業務外,並得執行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法醫業務」作為銜接,點出專科法醫師具有「向下完全包容」與「向上專科擴充」的法制設計。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此處針對《法醫師法》第 13 條條文內容逐款與逐項進行法定內涵解析:
一、法醫師之執業項目(第 13 條第 1 項)
- 第一款:相驗及檢驗屍體
- 配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進行相驗或調查,以視診、觸診等非破壞性方式檢視屍體外表,進行死因初判與外表徵象記錄。
- 第二款:解剖屍體
- 依法受機關囑託對死者體腔進行開剖檢驗(包含頭顱、胸腔、腹腔等),以深入查明肉眼無法窺見之內部病變、潛在創傷與真實死因。
- 第三款:死因之鑑定
- 整合解剖所見、組織病理切片、毒物化驗及現場調查資訊,針對致死機轉與死亡方式(自然死、意外、自殺、他殺或未確定)出具法醫鑑定意見書。
- 第四款:身分之鑑定
- 利用指紋、齒模特徵、人體骨骸測量或分子生物學(DNA 型別比對)技術,確認無名屍體或疑難個案之真實身分。
- 第五款:創傷之鑑定
第 四 題25 分
世界衛生組織新公布傳染病猴痘(Monkey Pox)有何特徵?傳染原及傳染途徑為何?如何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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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屬於公共衛生學與法醫防疫法規中的「新興傳染病(Emerging Infectious Diseases, EID)」範疇,主要測驗考生對世界衛生組織(WHO)於 2022 年(民國 111 年)公告列為「國際關注公共衛生緊急事件」(PHEIC)之猴痘(Monkeypox)的病理特徵、流行病學及臨床處置認知。
相關定義與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傳染病分類與通報:衛生福利部於民國 111 年 6 月 23 日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公告將「猴痘」列為「第二類法定傳染病」。醫師或法醫師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9 條及《法醫師法》第 16 條,於相驗或相驗解剖發現疑似個案時,應於 24 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
法規更新提醒: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已於民國 113 年將中文名稱正式修正為「M痘」(英文名稱依 WHO 建議改為 Mpox),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 法醫公共衛生核心概念:法醫師執行相驗與解剖時,若遭遇不明原因猝死且合併全身性丘疹、水皰、淋巴結腫大之個案,須具備高度生物安全防護意識(採檢防護裝備 PPE、生物安全第二級至第三級規格)與傳染病監測警覺。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共衛生申論題,題幹清楚劃分為四大子題:「特徵」、「傳染原」、「傳染途徑」、「治療方式」。解題應採取「條列層次法」,確保答題面面俱到且重點突出:
- 結構切入:按題幹問項分為四大段落,標題清晰呼應題目,避免混雜作答。
- 病理與鑑別要點:論述「特徵」時,必須特別點出「淋巴結腫大」此一與天花、水痘鑑別之關鍵病理徵候,並描述典型皮疹演變歷程。
- 流行病學傳播鏈:論述「傳染原」時載明病毒分類學;「傳染途徑」則須完整區分「人畜共通傳染」與「人傳人傳播」(含 2022 年疫情顯著之親密接觸特徵)。
- 醫療與公衛防制:治療著重於支持性療法與專案抗病毒藥物,並適度補充預防性疫苗與法醫通報責任,展現法醫師考科之整合思考。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子題評分爭點解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閱卷評分點落於四大核心問項之涵蓋完整度:
- 第一問(疾病特徵):若僅寫發燒出疹,得分偏低;必須點出「發燒後出疹的進展順序(斑疹 丘疹 水皰 膿皰 結痂)」以及最具臨床鑑別診斷價值的「淋巴結腫大(Lymphadenopathy)」。
- 第二問(傳染原):須精確寫出致病原分類為「痘病毒科(Poxviridae)正痘病毒屬(Orthopoxvirus)之雙股 DNA 猴痘病毒」,並指出自然界保毒宿主實為「非洲齧齒類動物」而非僅為猴子。
- 第三問(傳染途徑):須完整涵蓋「動物傳人(咬傷、接觸體液、食入)」與「人傳人(密切皮膚黏膜接觸、性行為接觸、長時間飛沫、污染物 fomites、垂直感染)」。
- 第四問(如何治療):須回答「支持性療法」為主,重症使用抗病毒藥物(如 Tecovirimat、Cidofovir),不可誤答抗生素,並可提及疫苗與暴露後預防(PEP)概念。
解題技巧
- 鑑別特徵不可漏:天花(Smallpox)與水痘(Chickenpox)一般無明顯淋巴結腫大,猴痘患者有顯著的頸部、腋下或鼠蹊部淋巴結病變,此為得分金鑰。
- 宿主盲點避坑:猴痘雖名為「猴」痘(因最早於 1958 年自實驗室猴子體內分離),但流行病學上主要保毒宿主為非洲松鼠、岡比亞袋鼠、睡鼠等「齧齒目動物」,切勿寫成自然宿主為猴類。
- 專有名詞精準:抗病毒藥物 Tecovirimat(TPOXX)與疫苗 JYNNEOS(MVA-BN)寫出專有名詞能顯著提升專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