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會計 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一 題30 分

針對公有營業機關轉投資其他事業,或政府轉投資其他事業,且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請分別就決算法、預算法及審計法,說明其條次與相關內容。

(請以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之法令制度規範為回答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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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營事業及政府轉投資事業的監督與預決算規範,重點是把三部法律的規範分清楚:

  • 決算法第14條:被投資事業是否須附送分決算。
  • 預算法第41條:投資效益評估、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另涉及分預算的規定。
  • 審計法第47條:被投資事業是否屬應受審計機關審核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

題目指定以民國107年12月31日法令制度為準,以下依命題當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依「決算編報—預算監督—審計範圍」三個角度逐一對照條文,並留意各條文的門檻用語:題目設定為超過百分之五十,但決算法第14條及預算法第41條第三項所定義務,與審計法第47條所定審核範圍的適用對象及內容並不完全相同。

法條說明

一、決算法第14條:應附送分決算

決算法第14條規定,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應依執行業務計畫的實況,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附具說明,連同業務報告及重要統計分析,分送有關機關。

同條並規定:各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

因此,公有營業機關所屬部門或其轉投資事業,符合「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業」等條件,且股權超過被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時,應附送該部門或事業的分決算。題目所指超過百分之五十,符合此門檻。

二、預算法第41條:效益評估及計畫送立法院

預算法第41條第三項規定: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因此,不論題目所述為公有營業機關轉投資其他事業,或政府轉投資其他事業,只要屬各部門投資或經營的其他事業,主管機關每年均應辦理以前年度投資效益評估,併入決算,並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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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請回答下列有關政府基金之問題。

(請以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之法令制度規範為回答依據。)

(一) 依會計法之規範,政府特種基金包括哪幾種?(12 分)

(二) 會計法與預算法規範之政府特種基金名稱並不完全相同,其差異原因為何?應如何解決此差異?(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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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6 條與《預算法》第 4 條對「特種基金」的分類口徑。兩法目的不同:《會計法》著重會計事務的分類與處理,《預算法》則明列基金預算分類,兩者的用語及列舉方式因此不完全相同。

以下依題目指定的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法令制度作答,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按《會計法》第 6 條第 2 項回答第一小題,完整列出其對特種基金的定義,再比較《預算法》第 4 條的六類名稱。第二小題則說明兩法分類目的、形成的制度差異,以及以修法統一分類名稱與內容的解決方式。

(一)依《會計法》規範的政府特種基金

《會計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將「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定義為:特種基金管理機關處理所管基金的會計事務。第 2 項所稱特種基金,為:

  • 排除項目:營業基金、公債基金,以及另為事業會計的事業基金。
  • 納入項目: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之循環基金等,不屬於普通基金的各種基金。

因此,回答本小題時,須依會計法文字列出上述排除與納入範圍。不能直接把《預算法》的六種特種基金名稱當作《會計法》的列舉。

(二)兩法名稱不同的原因及解決方式

《預算法》第 4 條將歲入供特殊用途者定為特種基金,並明列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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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關於交通部所轄觀光發展基金及航港建設基金,其基金性質依預算法之規定應分別歸屬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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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4 條的特種基金分類。基金名稱中的「發展」或「建設」不能直接判斷基金性質,應看其在命題年度的預算分類及基金運作方式。

《預算法》第 4 條所定:

  • 作業基金: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
  • 特別收入基金: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基金編列情形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個基金各自的分類,再對照選項順序:

  • 觀光發展基金屬交通作業基金下的基金,分類為作業基金。
  • 航港建設基金具有特定收入來源,並供航港建設等特定用途,分類為特別收入基金。

因此,兩者依序為「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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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現行作業規範,國營事業釋股收入包括股本面值及超過面值之股票買賣差價,依預算法之經資門分類,應分別歸屬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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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經資門分類」:依預算法制及預算編製作業規範,收入須按性質區分為經常門或資本門。國營事業釋股是出售政府持有的國營事業股份,屬於資本性資產的處分;出售所得不因其中一部分是股本面值、另一部分高於面值,就改變其資本收入性質。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預算法規定政府預算的編製與分類原則,具體歲入科目則依預算科目及作業規範辦理。

解題方法

先將釋股價款拆成兩部分:

  • 股本面值部分:收回原持有股份的資本,列為資本門。
  • 超過面值的股票買賣差價:仍是出售股份所取得的價款,依釋股收入的作業分類列為資本門。

因此兩部分均歸屬資本門,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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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國營事業虧損填補的可能作法包括:

① 出資填補 ② 撥用公積 ③ 折減資本 ④ 撥用未分配盈餘

依預算法規定之處理順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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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5 條所定國營事業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項目,重點是依條文排列順序判斷虧損填補的先後次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虧損填補依序為:

撥用未分配盈餘→撥用公積→折減資本→出資填補\text{撥用未分配盈餘} \rightarrow \text{撥用公積} \rightarrow \text{折減資本} \rightarrow \text{出資填補}

解題方法

先把法條所列的四種方式依序記下,再對照題目編號:

  1. 撥用未分配盈餘:④
  2. 撥用公積:②
  3. 折減資本:③
  4. 出資填補:①

因此順序是 ④②③①,選項為 (C)。

此順序先運用事業內部累積的未分配盈餘及公積,再調整資本,最後才由出資者補入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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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當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核報告列有國營事業尚未執行應賠償收支之處分事項,監察院依決算法應為何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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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9 條:監察院收到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核報告後,須依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事項,分別採取不同處理方式:

  1. 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移送國庫主管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之主管機關執行。
  2. 應懲處之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
  3.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而應予告誡: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決算法》第 29 條與現行規定相同,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語句:「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這直接對應《決算法》第 29 條第 1 款,應將事項移送有權執行的機關。

題目又明確指出標的是「國營事業」。國營事業的決算屬附屬單位決算,因此依條文應移送其附屬單位決算之主管機關執行,對應選項 D。

選項分析

  • (A) 應移送其上級機關長官加以執行:錯誤。 「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是《決算法》第 29 條第 3 款對「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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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下列何者是立法院審議審計長所提審核報告之事項?

① 預算之分配 ② 預算之執行 ③ 政策之實施 ④ 預算之餘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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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7 條所定立法院審議審核報告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

題目四個敘述中,法條明列的是「預算之執行」及「政策之實施」;「預算之分配」與「預算之餘絀」不是本條所列的審議事項。

解題方法

直接抓《決算法》第 27 條的列舉用語,逐項比對題目選項:

  • ②「預算之執行」對應法條文字。
  • ③「政策之實施」對應法條文字。
  • ①與④均非本條列舉事項。

因此,正確組合為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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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審計事項,何者屬於合規性審計?

① 審定決算 ② 揭發財務(物)上之違失行為 ③ 核定賠償責任 ④ 發現未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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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審計的分類。依審計目的,常見區分包括:

  • 合規性審計:檢查機關的財務收支或財物管理是否遵守預算及相關法令,並處理違失或財務責任。
  • 效能性審計:檢視機關是否盡到職責,以及施政或財務管理是否有效率、有效果。
  • 審定決算:屬審計機關的法定職權,重點在審核並確認決算;不能只因審定過程可能涉及法令遵循,就把此項職權直接歸為合規性審計。

法源可參照《審計法》有關審定決算、稽察財務違失、核定財務責任,以及考核財務效能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每一項工作的直接目的:是判斷有無違法或財務責任,還是確認決算,或評估履職與效能。直接著眼於違失、賠償責任者,歸入合規性審計;確認決算與發現未盡職責,則分屬其他審計職權或效能考核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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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查核重點,何者屬查核資本支出預算之執行應注意事項?

① 支出之內容 ② 與預算數差異之原因 ③ 預算之流用與保留 ④ 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不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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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5 款,考生須辨認「查核資本支出預算之執行」應注意的事項。依民國 108 年法規,這些事項包括:

  • 計畫及法定預算數。
  • 支出之內容。
  • 預算之流用及保留。
  • 工程之進度。
  • 興建後之效能。

其中,選項①「支出之內容」及③「預算之流用與保留」都列在該款。

解題方法

先鎖定題幹所問的查核類型:資本支出預算執行。接著將各敘述與《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分項對照:

  • ①對應第 5 款第 2 目。
  • ③對應第 5 款第 3 目。
  • ②是其他查核事項中的差異原因分析,並非第 5 款所列的資本支出預算執行查核重點。
  • ④出現在逾期或久懸債權的查核事項,並非資本支出預算執行查核重點。

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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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審計機關辦理採購相關作業之隨時稽察時,依審計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應注意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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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之 1 第 2 項所列的採購隨時稽察應注意事項。審計機關得依《審計法》第 59 條第 1 項,對機關採購的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等作業辦理隨時稽察;稽察時,應依施行細則所列事項檢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文所列事項包括:採購是否依照預算程序辦理、採購執行績效、採購制度與法令及相關內部審核規章的建立情形,以及政府採購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的監督考核情形等。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之 1 第 2 項的用語。關鍵在於分辨「內部審核規章」與「內部控制」:條文在此列的是相關內部審核規章的建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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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審計法及審計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事項,何者須提經審計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① 免除負責人員損害賠償責任 ② 聲復之決定 ③ 再審查案件之決定 ④ 聲請覆議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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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哪些審計事項必須經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

該條列出須經會議決議的事項,包括:

  • 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的准駁;
  • 《審計法》第 23 條所定逾期未聲復時,審計機關所為的逕行決定;
  • 《審計法》第 77 條所定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的處置。

判斷關鍵是分清楚「聲復案件的決定」與「逾期未聲復所為的逕行決定」:前者不在施行細則第 20 條列舉之內,後者才須經會議決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若事項屬條文明列的覆議、再審查或免除賠償責任處置,即須經會議決議;若只是一般聲復後的決定,則不屬列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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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之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第 19 條所列,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時應注意的事項。法條包括計畫進度與預算執行、業務及財務處理程序、財物與債權債務查核,以及資金來源與運用等查核重點。

解題方法

以《審計法》第 19 條的查核事項逐項核對選項。題目問「非屬」,因此找出與法條列舉內容不符的一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正確。《審計法》第 19 條列有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屬審計機關應注意事項。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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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會計法等相關規範,財政部國庫署須處理下列哪些會計事務?

① 公務出納 ② 國庫出納 ③ 公債 ④ 財物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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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定的會計事務類別,以及財政部國庫署實際辦理的業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為準。

《會計法》區分普通公務會計事務與特種公務會計事務;特種公務會計事務包括公庫出納、財物經理、公債等。判斷時要看國庫署是否負責該類事務,不能只因某事項屬於政府會計,就認為國庫署都要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國庫署的職掌與各會計事務的性質:

  • 國庫署辦理自身機關的公務出納,也辦理國庫出納。
  • 國庫署辦理公債相關業務及其會計事務。
  • 財物經理是管理公有財物的會計事務,不屬於國庫署應處理的項目。

因此,符合者為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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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何者應列入平衡表?

① 未列入歲入之財物 ② 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 ③ 為特種基金本身一部分之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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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29 條關於政府財物及固定負債是否列入平衡表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當時條文原則上規定:政府財物及固定負債,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應另行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但營業基金、事業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的財物及固定負債,若為該基金本身的一部分,應列入其平衡表。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29 條的兩種列入情形:

  1. 普通規定中的例外:列入歲入的財物、彌補預算虧絀的固定負債。
  2. 基金特例:營業基金、事業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本身的一部分財物及固定負債。

題目列出的①「未列入歲入之財物」不符合第一種例外;②、③分別符合上述規定,因此應列入平衡表的是②、③。

選項分析

  • ① 未列入歲入之財物:錯誤。 第 29 條所列的是「列入歲入之財物」應列入平衡表;未列入歲入之財物不屬此例外,原則上另行列表或編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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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依法得出售之國有財產及股票,市價高於預算者,機關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0 條對國有財產及股票出售價格的規定:依法得出售的國有財產及股票,市價高於預算者,應依市價出售。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此條規定在命題後條次曾調整,現行《預算法》列於第 60 條。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情形符合條文要件:出售標的是依法得出售的國有財產或股票,且市價高於預算。條文已明定此時應依市價出售,不必重編預算或辦理追加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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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機關之預算,何者得編列第一預備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判斷重點是各選項編列的是哪一種預算。只有採「公務機關單位預算」的機關,才能編列第一預備金;採「附屬單位預算」的事業或基金,不能僅因具有政府背景就編列第一預備金。

解題方法

先依《預算法》第 18 條區分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再套用第 22 條的限制:

  1. 是公務機關,且預算為單位預算:得設第一預備金。
  2. 是營業機構或其他採附屬單位預算的單位:不符合第一預備金的編列要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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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預算編製及執行之原則與基礎,依預算法規定應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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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3條,測驗預算編製及執行的「基礎」與「原則」如何配對。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因此,基礎是財務管理;原則是遵守總體經濟均衡。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分別為」所問的順序:第一個空格對應「原則」,第二個空格對應「基礎」。依第3條的用語整理:

項目法條用語
原則遵守總體經濟均衡
基礎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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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惟流入數額和流出數額之限制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3 條所定的歲出分配預算流用限制。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中,同一計畫或業務科目的用途別科目,若一科目經費不足、另一科目有賸餘,得辦理流用;但:

  • 流入數額不得超過該科目原預算數額的 20%20\%。
  • 流出數額不得超過該科目原預算數額的 20%20\%。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預算法》第 63 條的兩個限制:流入與流出各自以其原預算數額為計算基準,比例均為 20%20\%。因此兩者都是百分之二十,選項中只有 (A)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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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幾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7 條的「預算重行審查」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的是「重大工程投資計畫」未動用預算達到多久,應重新審查。直接辨認《預算法》第 67 條的年限即可:門檻是「超過四年」,因此答案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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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度預算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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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4 條的預算分類。預算先依政府機關或基金性質區分為「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再看是否屬於其中依機關別或基金別編列的下層預算,判斷是否為「分預算」。

依《預算法》第 4 條,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的各預算,分別稱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該年度預算編列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臺灣銀行是否直接以政府機關的預算編列,再看它在 108 年度中央政府預算中的編列位置。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屬營業事業,其預算列在附屬單位預算體系;在該年度編列架構中,臺灣銀行屬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持股超過半數的事業,須編製分預算併入相關附屬單位預算表達。因此,本題分類為「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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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總統府之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要保存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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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總統府會計資料保存年限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總統府之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以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的貯存體與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機關與資料範圍:題目指定「總統府」,並列出會計報告、帳簿、重要備查簿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的貯存體、處理手冊;接著依《會計法》所定保存年限判斷,答案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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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現行會計法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多久時間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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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117條主辦會計人員的交代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 五日內交代清楚;未取得交代證明書前,不得擅離任所。

同條另規定,後任接受移交時,應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逐項點收,並出具交代證明書。這個「二日」是後任點收、出具證明書的期限,與主辦會計人員的五日交代期限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清楚的期限,再依《會計法》第117條判斷。題幹所述「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正是該條的關鍵語句,因此期限為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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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現行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下列何者編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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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25 條所定的會計報告編造原則: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的會計報告各表,應按基金別編造;為求簡明,也得按基金別分欄綜合編造。

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此題所考的基金別編造原則,現行《會計法》第 25 條仍維持相同規定。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何者編造」,對照《會計法》第 25 條的關鍵字「按基金別編造」,即可選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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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現行決算法規定,各機關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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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4 條對可能造成未來年度支出的事項,規定應如何在決算書中揭露。條文明定: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後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決算法規定」及「決算書中如何處理」,直接對照《決算法》第 4 條。條文用語是「列表說明」,因此選擇 (A)。

這類承諾或風險可能影響未來年度支出,決算書須以表列方式交代,便於檢視其內容與可能的財政影響;題目問的是法定表達方式,不是一般會計上的或有負債認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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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有關附屬單位預算與總預算間關聯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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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6 條:哪些附屬單位預算項目須納入總預算,以及不納入總預算的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營業基金通常須納入總預算的項目,包括盈餘應解庫額、虧損由國庫撥補額,以及資本由國庫增撥或收回額;但依法提列的公積轉帳增資有例外。營業基金的盈餘轉帳增資與政府資產作價增資,則不能援用公積轉帳增資的例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述資金的性質,再套用《預算法》第 86 條:

  • 公積轉帳增資:以前年度依法定程序提列之公積轉帳增資,依立法院通過的當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所列數額辦理,不受一般納入總預算規定限制。
  • 非營業基金的作業賸餘或公積撥充基金:依法不納入總預算。
  • 其他營業基金增資:例如盈餘轉帳增資或政府資產作價增資,不能直接套用公積轉帳增資的例外;應依資本由庫增撥等規定,納入總預算。

選項分析

(A) 營業基金辦理公積轉帳增資不用透列總預算:正確。 《預算法》第 86 條就以前年度依法定程序提列的公積轉帳增資設有例外,依立法院通過的當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所列數額辦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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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現行審計法規定,審計部及各審計處(室)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係以何種會議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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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11 條所定,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時,應由哪一種會議作成決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解題方法

先分辨機關層級,再配對會議名稱:

  • 審計部:審計會議。
  • 審計處(室):審核會議。

依此對照選項,答案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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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現行審計法規定,下列何者係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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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5 條「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列 (A) 正是該條明定的事項。

審計法第 65 條列舉的注意事項包括:業務、財務、會計、事務的處理程序及相關法令;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績效;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財產運用的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的盤查;以及其他與審計有關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限定的「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之事項」,再對照《審計法》第 65 條。不要只因某選項聽起來與審計有關就選它;須看是否屬於該條對公務機關列出的注意事項。

選項分析

(A) 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正確。 這是《審計法》第 65 條明列的第二款內容,直接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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