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專利師高等考試 專利師(選試專業日文及計算機結構) 專業日文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專利師・高等考試・專利師(選試專業日文及計算機結構)
試題代碼 專業日文

第 一 題25 分

発明に対する特許権は、絶対的排他的独占権として構成されているため、同一の発明について異なる申請者より出願がなされた場合、特許権をいずれの者に与えるべきかが問題となる。この問題については伝統的に二つの考え方がある。この二つの考え方の着眼点を日本語で説明し、それぞれの短所を論評せ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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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同一發明由不同申請人分別提出專利申請時,應依何種標準決定誰取得專利權。傳統上有兩種原則:

  1. 先申請主義(先願主義):以誰先向專利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為準。
  2. 先發明主義(先発明主義):以誰最先完成該發明為準。

專利制度以公開發明換取一定期間的排他權。兩種原則的差異,在於判定優先權時,著眼於「申請時間」或「發明完成時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臺灣《專利法》第 31 條採先申請原則:不同申請人就相同發明於同日以外分別申請時,原則上僅先申請者得取得專利;若同日申請,則須協議或以抽籤等方式處理,不能使多個人各自取得相同發明的專利權。

解題方法

依題目要求,分別說明兩種原則的判斷基準,再指出各自的制度缺點。作答時宜呈現取捨:先申請主義較容易確定權利歸屬,但不必然讓真正最早完成發明者取得權利;先發明主義重視發明的實際先後,卻較難證明與認定。

兩種原則及其短所

一、先申請主義(先願主義)

**著眼點:**以提出專利申請的先後決定權利歸屬。先提出有效申請者優先,不以誰先完成發明為判準。其優點是申請日期通常可以客觀記錄,權利歸屬較容易確定,亦可促使發明人及早提出申請、公開技術內容。

**短所:**它不一定把專利權授予實際上最早完成發明的人。即使某人較早完成發明,若另一人先提出申請,前者仍可能無法取得專利。此外,競爭者可能為搶先申請而過早提交尚未充分完成或整理的申請,也可能增加申請成本與「搶先申請」的競爭壓力。

日文作答例:

先願主義は、同一の発明について複數の出願があった場合、最も早く特許出願をした者に特許を付與する考え方である。出願日は客観的に確認しやすく、権利関係を早期に確定できるという利點があ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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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以下の日本語を中国語に翻訳せよ。

ファッションデザインは、アクセサリー、ハンドバック、メガネ等の技術に関わるアイディアとして、特許権や実用新案権による保護対象となるが、いわゆる絶対的排他権としての強力な保護を受けることができる。

衣服デザインの特許権による保護の事例としては、ファスナーも衣服デザインの要素とみることができるから、いわゆる均等論が初めて適用された事件を挙げることができる。

意匠法は、新規性・進歩性のないデザイン、有名デザイン等の物品と混同するデザイン、物品の機能上不可欠なデザイン、他人の意匠を冒認したデザイン等は保護され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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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日文翻譯題,主題為時尚設計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翻譯時要掌握「特許權」「実用新案権」「意匠法」等專有名詞,並區分技術構想的保護與設計本身的保護。

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文未涉及需另行比較法規修正的具體條文。

解題方法

依原文段落逐句翻譯,保留「然而」「例如」「因此」等語意關係;法律名詞採臺灣慣用譯法。「均等論」譯為「均等論」,「冒認」則指未經正當權利人同意,將他人設計據為己有或申請權利。

參考譯文

時尚設計中,配件、手提包、眼鏡等所涉及的技術構想,屬於得以專利權或新型專利權保護的標的;然而,仍無法因此獲得所謂具有絕對排他性的強力保護。

作為以專利權保護服裝設計的案例,由於拉鍊也可視為服裝設計的要素,因此可以舉出均等論首次獲得適用的案件。

依意匠法,欠缺新穎性或創作非容易性(進步性)的設計、與知名設計等物品產生混淆的設計、物品功能上不可或缺的設計,以及冒認他人意匠的設計等,均不受保護。

翻譯重點與解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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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以下のうち、特許要件に該当しない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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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的基本要件。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專利法》第 22 條,發明須具備產業上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等要件。「技術上の便利性」意為「技術上的便利性」,並非該法所列的專利要件。

解題方法

先將日文選項對應為專利法上的要件名稱,再逐一比對:

  • 新規性:新穎性
  • 進歩性:進步性
  • 産業上の利用性:產業上利用性
  • 技術上の便利性:技術上的便利性

前三者均是專利要件;「技術上的便利性」不在其中,因此選(C)。

選項分析

  • (A) 新規性(新穎性):屬於專利要件。判斷重點是申請前是否已有相同發明為公眾所知、使用或見於刊物等。
  • (B) 進歩性(進步性):屬於專利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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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以下のうち特許を受けることができ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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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法》第 24 條的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事項,以及「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的例外。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動、植物及主要生物學方法原則上不予發明專利,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人類或動物的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以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發明,也屬不予專利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發現物的性質」、「生產方法」、「對動物施行的手術方法」,或「違反公序良俗的標的」,再比對《專利法》第 24 條的排除規定與例外。符合明文例外的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便是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 (A) 化學物質の特殊な性質:錯誤。「化學物質的特殊性質」若僅指發現既有物質原有而未知的性質,屬於發現本身,並非可受專利保護的技術創作。若將該性質實際運用於特定用途,形成具體技術方案,則須依發明定義及其他專利要件另行判斷;本選項僅描述性質,不是這類可專利的實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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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わが国の専利法の特許出願権に関して、次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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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專利法》上的專利申請權(題幹日文作「特許出願権」),包括其可否移轉、可否設定質權,以及共有時的處理方式。解題時要區分「權利可否移轉」和「權利可否作為質權標的」,兩者並不相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專利法》第 5 條定義專利申請權為得依該法申請專利的權利;第 6 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可以讓與或繼承,但不得作為質權標的。第 12 條則規定,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談的是「專利申請權」,再以兩組規則逐項比對:

  1. 權利異動:專利申請權可以讓與,因此原則上可以移轉;但法律明文禁止以其設定質權。
  2. 共有程序:提出專利申請須由全體共有人為之;這是「申請」的特別規定,不能直接推論所有後續程序都必須全體共同辦理。

因此,選項中把專利申請權說成可以作為質權標的的敘述,違反《專利法》第 6 條。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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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職務発明についてもっとも適切な叙述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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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專利法中職務發明、非職務發明的權利歸屬,以及發明人的姓名表示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專利法第 7 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發明、新型或設計,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發明人則享有姓名表示權。依同法第 8 條,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的發明、新型或設計,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雇用人收到通知後六個月內未表示反對,就不得再主張該成果是職務上完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涉及的法定規則,再檢查其主體、權利歸屬與期限是否正確。特別留意第 8 條的六個月期限,是雇用人收到受雇人「非職務發明書面通知」後,表示反對的期限;逾期未反對的效果,是不得再主張為職務發明。

選項分析

(A) 錯誤。 離職後完成的發明,不會只因曾經受雇,就當然成為職務發明。是否屬職務發明,應依完成發明時是否在受雇人的職務範圍內,以及相關契約約定等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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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我が国の専利法第38条第1項および第2項には、発明特許の実体審査を申請できる者とその法定期間について、また同条第4項には同条第1項および第2項の期間内に実体審査を申請しなかった場合の効果についてそれぞれ定めが設けられている。

同条第4項規定されているその効果の日本語訳として、最も正しいものを以下のうちから一つ選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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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視為」與「推定」的法律語氣,以及台灣《專利法》第 38 條第 4 項所定的法律效果。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該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也就是法律直接賦予申請案撤回的效果,不以申請人實際作成撤回表示為必要。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38 條第 4 項的關鍵法律用語「視為撤回」,再辨別選項中的兩組差異:

  • 「みなす」對應「視為」,是法律直接設定效果。
  • 「推定する」對應「推定」,通常表示法律先推定某事實或狀態成立,但仍保留反證推翻的可能。
  • 「無効となる」是「成為無效」,與法條所定的撤回效果不同。
  • 「取り消し」是「取消」,也不是本項規定的法律效果。

因此,正確日文譯法是「撤回したものとみな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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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我が国の専利法第44条には、同法第25条の規定のもとで提出された外国語による特許説明書、特許出願の範囲、および図式の修正にかかる規定が設けられている。同法第25条の規定の要約として最も正しいものを以下のうちから一つ選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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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專利法》第 25 條關於發明專利申請日的認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申請時未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並在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提出外文本之日為申請日。

題幹提到第 44 條,是因該條涉及依第 25 條以外文本提出申請後,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的修正規定;但本題要選的是第 25 條的申請日規則。

解題方法

抓住第 25 條的三個條件即可:

  1. 申請時未提出中文本。
  2. 申請時以外文本提出相關文件。
  3. 在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

三項都符合時,申請日回溯認定為外文本提出日。因此,正確敘述必須是「先提出外文本,之後在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申請日仍以外文本提出日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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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わが国の専利法における「発明」の定義について、以下のうちもっとも適切な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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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法對「發明」的法定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專利法》第 21 條,發明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判斷關鍵在於是否包含三項要素:利用自然法則、技術思想、創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是否完整呈現上述法定用語,再排除把「技術思想」誤換成藝術或情感表現的選項。A 符合專利法定義,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自然法則を利用した技術的思想の創作であること:正確。**意思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符合民國 108 年《專利法》第 21 條對發明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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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わが国の特許出願の優先審査制度につき、次のうち正しい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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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專利法》的發明專利「優先審查」制度。依民國 108 年《專利法》第 40 條,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如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實施該發明,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優先審查;提出申請時,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優先審查是讓符合特定事由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優先進入審查程序,不會取代申請實體審查,也不等於繳交較高規費就能取得優先審查。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定事由:「申請案已公開」且「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實施」。再辨別優先審查的程序條件:若尚未申請實體審查,仍須另行提出實體審查申請;優先審查本身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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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特許権の実施に関して、以下の記述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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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58條所定發明專利權的排他效力,以及「物之發明」與「方法發明」各自的實施行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物之發明的實施包括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方法發明的實施包括使用該方法,以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

解題方法

先逐項對照法條列出的行為,特別確認「進口」是否受目的限制。法條所稱「為上述目的而進口」,是指為製造、販賣要約、販賣或使用等目的而進口。進口後供自己使用,仍屬為使用目的而進口,不能因為沒有轉售,就排除在專利權效力之外。因此,D 的說法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這是《專利法》第58條第1項的基本規定:專利權人得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而實施其發明。「専有排除」即專有排除權,符合專利權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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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わが国の専利法に関する説明について、以下のうちもっとも正しいものを選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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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申請文件的組成,以及「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圖式」與「摘要」各自的功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專利法》第 25 條,申請發明專利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圖式。這些項目分別列出,不能把摘要或必要圖式視為說明書內的一部分。

申請專利範圍界定專利權範圍;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摘要則是簡要呈現發明內容的文件,不取代說明書,也不能用來判定發明是否已充分揭露。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獨立した書類」與「明細書の中に含まれる」兩個關鍵表述,再依《專利法》第 25 條所列的申請文件逐項判斷:

  1. 申請專利範圍與摘要是分別列出的文件。
  2. 必要圖式也與說明書分別列出。
  3. 說明書及圖式可供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摘要不具有相同作用。
  4. 發明是否充分揭露,應依說明書等內容判斷,不能以摘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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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特許権者による訂正請求について、以下の記述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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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67 條的專利權人更正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更正限於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或誤譯之訂正,以及不明瞭記載之釋明;並須遵守揭露範圍及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申請專利範圍等限制。

一般更正原則上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的範圍;誤譯訂正則以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的範圍為界。無論何種更正,均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的申請專利範圍。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專利法》第 67 條。關鍵在於分清「誤記」與「誤譯」:誤記是原文件本身的錯誤記載;誤譯是外文本翻譯成中文時發生的錯誤。法律對一般揭露範圍限制所列的例外是「誤譯之訂正」,不是「誤記之訂正」,所以 C 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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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特許権者による特許権存続期間の延長登録の申請について、以下の記述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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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上的「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專利法第 53 條,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的實施,依法須取得許可證,且在專利案公告後才取得許可證時,專利權人得以第一次許可證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並以一次為限。

同條另定,延長期間不得超過為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的期間;該期間超過五年者,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依第 53 條第 3 項,該條所稱「醫藥品」不包括動物用藥品。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考「適用對象」、「延長期間上限」、「動物用藥品是否適用」,還是「申請次數與許可證時點」。再依第 53 條逐項比對。

其中最關鍵的是動物用藥品的特別排除規定:它不屬於本條可申請延長的醫藥品,因此凡主張動物用藥品或其製造方法也能申請延長者,均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延長登記的適用範圍限於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權。一般產品或方法專利,不因取得其他法規許可證而當然適用期間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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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特許権の訂正請求について、以下の記述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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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權人申請「更正」時,哪些更正事項須取得被授權人、質權人或全體共有人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專利法第 67 條及第 69 條:

  • 更正事項包括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或誤譯之訂正,以及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 專利權人申請「請求項之刪除」或「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更正,須取得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專利權為共有時,亦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 誤記或誤譯之訂正,並非上述須取得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的兩類更正事項。

本題依題示官方答案,選 D。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談的是哪種更正,再對照「同意要件」的適用範圍。關鍵不是只看是否涉及專利權,而是看更正內容是否為「請求項之刪除」或「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前兩者須取得相關人同意;誤記或誤譯之訂正則不因此要求質權人同意。

選項分析

(A) 特許権が共有である場合、共有者全員の同意を得なければ、訂正の請求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依官方答案的解題脈絡,本選項所稱訂正,係以涉及請求項刪除或專利範圍減縮的更正為前提;此時共有專利權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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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わが国の専利法における特許実施権について、以下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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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權授權及再授權的三項規則:非專屬被授權人再授權的同意要件、授權登記的對抗效力,以及共有專利權的授權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對照當時《專利法》第 62 條至第 64 條。

民國 108 年《專利法》第 62 條規定,專利權人授權他人實施專利,未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授權可分為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第 63 條規定,非專屬被授權人未經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再授權未經登記,也不得對抗第三人。第 64 條則規定,專利權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授權他人實施須經共有人全體同意。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兩個關鍵問題:

  1. 再授權是否需要同意? 非專屬被授權人須取得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
  2. 授權或再授權未登記有何效果? 不是當然無效,而是不得對抗第三人。
  3. 共有專利能否由單一共有人授權他人? 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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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わが国の専利法第88条は、強制実施権許諾の実施は、「国内市場の需要に供給することを主と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と規定しているが、その例外とされているのは、次のうち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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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8 年《專利法》第 88 條第 2 項的原則與例外:強制授權之實施,原則上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但依同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3 款,若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且經法院判決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為矯正該情事而核准的強制授權,不受上述國內市場供應限制。

本題法條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仍保有本題所涉的國內市場原則及反競爭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強制授權實施以供應國內市場為主」的例外,而不是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強制授權。接著對照各選項所述情形:公益、利用先專利而有重大技術改良,以及未能以合理商業條件取得授權,主要都是強制授權的事由或相關條件;只有反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經法院或公平會認定的情形,才是國內市場原則的例外。

選項分析

(A) 公益を増進するための非営利目的の実施:錯誤。 為增進公益而以非營利目的實施,屬於《專利法》第 87 條所列的強制授權事由之一。它說明何種情況可能核准強制授權,並未因此排除第 88 條的國內市場供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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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わが国の専利法によると、無効審判の規定に関して、以下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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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舉發」(題目日文稱「無効審判」)的聲明範圍、部分請求項舉發,以及專利專責機關的職權審查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專利法第 73 條:

  • 舉發人應備具申請書,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
  • 有二以上請求項的專利,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
  • 舉發聲明提起後不得變更或追加,但得減縮。
  • 專利專責機關審查時,在舉發聲明範圍內,得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出的理由及證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專利法第 73 條即可。關鍵是分清楚「不得變更或追加」與「得減縮」:減縮是法律明文允許的例外,因此把聲明提起後不得減縮,判為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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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わが国の専利法によると、無効審判の規定に関して、以下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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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專利法》「專利權之舉發」程序,以及主管機關在審查舉發案件時的程序權限。題目以日文將「舉發」稱為「無効審判」;解題時應對照臺灣法上的「舉發」制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主要見《專利法》第 74 條及第 76 條。核心差別在於:主管機關對專利權人「面詢」及「進行必要實驗」的通知,屬於得依申請或依職權採取的措施,並非每件舉發案都必須進行。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強制與裁量用語:

  • 法條寫「應」,表示主管機關負有法定義務。
  • 法條寫「得」,表示主管機關有裁量權,並非一律必須辦理。

(A) 把「得通知面詢」說成「必須通知出席面談」,把裁量權誤寫成法定義務,是錯誤選項。其餘選項則分別符合答辯機會、逕予審查及通知實驗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專利法》第 76 條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專利權人至專利專責機關面詢。這是主管機關可以視案件需要採取的措施,並非每件舉發案都「必須」通知專利權人出席面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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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同一の特許権に対して、無効審判を再請求できない場合として、誤っているものは次のうち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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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的「一事不再理」:為避免同一專利爭議反覆重啟,對同一專利權,原則上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再次提起舉發。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專利法第 81 條,適用情形有二:

  1. 先前舉發案就同一事實、同一證據提起舉發,經審查不成立。
  2.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的新證據,經審理認為無理由。

本題日文選項中的「無効審判」對應我國專利法的「舉發」;「無効審判が成立しなかった」是舉發不成立。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法定要件:先前舉發案的限制,要求「同一事實+同一證據」且經審查不成立;法院審理的新證據則須符合審理法第 33 條,並經法院認定無理由。選項若把「同一證據」改成「不同證據」,就不符合專利法第 81 條第 1 款的要件,不能以該款禁止再次舉發。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曾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提起舉發,且審查不成立,符合專利法第 81 條第 1 款,對同一專利權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同一證據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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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わが国の専利法によって、特許権者は、特許権侵害の輸入物品の差押えをどんな機関に申立てことができる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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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權的邊境保護措施:專利權人發現進口物品有侵害專利權之虞時,應向負責貨物進出口查驗與通關的機關申請查扣。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專利法第 97 條之 1,專利權人得向海關申請查扣疑似侵害專利權的進口物品,並須以書面提出及提供相當擔保。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輸入物品の差押え」(進口物品的查扣)。這是在問專利權人向哪個機關申請邊境查扣,不是在問哪個機關主管專利制度或負責產業政策。依專利法第 97 條之 1,申請對象是海關,因此選擇日文選項中代表「海關」的 稅関。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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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わが国の専利法第38条第1項は「特許の ____ から三年以内は、如何なる者も特許主務機関に実体審査を申請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と定めている。

次のうち、どれが空白を埋めるのに最も適している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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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法中「申請實體審查」的期間起算點,以及日文法條句子的理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專利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任何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日起三年內,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題幹中的「特許の ____ から三年以內」意為「自專利的__起三年內」,空格應填「申請日」。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中的期間標記「三年以內」(三年內),再確認其起算點。民國 108 年專利法第 38 條第 1 項明定,實體審查申請期間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算;因此日文「特許の」後應接「出願日」,即專利申請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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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わが国の専利法における実用新案に関し、以下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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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中新型(實用新案)的分割申請,以及發明與新型之間的「改請」期限。判斷時要分清兩種程序:

  • 分割:原申請案內容實質上包含二個以上新型時,得將部分內容另行提出申請。
  • 改請:將原申請案改為另一種專利類別,例如由發明改為新型,或由新型改為發明。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民國 108 年《專利法》修正自同年 11 月 1 日施行,曾調整核准後分割的期限;本題判斷改請期限時,應依題目所據法規版本認定。

解題方法

先找出每個選項在問哪種程序,再對照法定期限:

  1. 新型分割:依《專利法》第 107 條,原申請案處分前得申請;當年修法後,核准處分書送達後也可在法定期間內申請。
  2. 發明與新型間改請:依《專利法》第 108 條,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不得改請;若是不予專利,則依原申請案類別適用不同期限。
  3. 比對題目所述日期是否仍在法定期限內,即可判斷敘述正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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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わが国の専利法における実用新案の審査実務に関し、以下のうち誤っている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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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1項第1款的新型保護標的:新型是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所為的創作。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

判斷重點是申請標的是否具有確定的空間形狀。氣體、液體、粉末或顆粒等物質本身沒有確定形狀,不能單獨作為新型保護標的;但若物品具有確定形狀的外殼,即使內含無確定形狀的物質,仍可符合形狀要件。此外,物品在特定條件下具有固定形狀,也可以是新型的形狀技術特徵。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選項描述的是「無確定形狀的物質本身」,還是「具有確定形狀的物品」。粉末與液體本身沒有固定外形,原則上不符合形狀要件;溫度計與冰製杯則分別藉由外殼及特定條件下的固定形狀,符合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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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以下のうち、意匠登録の対象とならないもの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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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日本《意匠法》於民國 108 年的保護範圍。當時,意匠原則上是物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並須透過視覺產生美感。物品上的部分影像也可能受到保護,但須與物品相連,且屬於物品操作所用的影像,或物品發揮功能時顯示的影像。

這題要分辨三類標的:獨立的標誌圖形、記錄於物品並顯示的操作影像,以及網站畫面;同時留意「組立家屋」當時可作為物品保護。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逐一確認各選項是否符合當時的意匠保護範圍:

  1. 若是獨立圖形,確認它是否依附於意匠法所稱的物品。
  2. 若是顯示影像,確認是否記錄於物品,且是否用於操作或呈現物品功能。
  3. 若是建物外觀,確認題目所指是否屬於當時可作為物品的組立家屋。

民國 108 年時,單獨的網站畫面不因顯示在電腦上就當然成為可登錄的意匠;它若不屬於電腦的操作影像或功能顯示影像,便不符合當時影像保護的條件。

選項分析

  • (A) シンボルマーク:錯誤選項。「象徵標誌」若作為獨立圖形,並非物品的形狀、圖案或色彩,也沒有題目所述與特定物品的結合,因此不屬於此處可登錄的意匠標的。標誌的識別功能通常涉及商標保護,但不能因此直接視為意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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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意匠登録の出願変更について誤っているものは次のうちはどれ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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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專利法》的設計與衍生設計間改請。改請是將原申請案改為另一種申請案,改請案原則上承接原申請案的申請日;但改請有法定時限,也不得加入原申請案未揭露的新內容。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專利法》第 131 條規定:設計與衍生設計間改請,改請案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或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逾二個月,不得改請;改請後的設計或衍生設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的範圍。

解題方法

依序檢查三個重點:申請日是否承接、改請時點是否受限、揭露範圍是否受限。題目問「誤っているもの」,因此找出與法條相反的敘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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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あなたは「物品Aの用途」という新技術を開発した。この新技術を保護したい場合、以下のどの権利を申請すべき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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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智慧財產權各自保護的標的,以及「用途」相關技術創作應選擇何種專利類型。題幹所稱「物品Aの用途」是「物品 A 的用途」;若新技術在於物品的使用方法或用途,而非物品外觀或形狀構造,應從發明專利的保護客體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發明專利:專利法第 21 條所稱發明,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符合發明定義的技術創作,包含方法或用途相關的技術方案。
  • 新型專利:專利法第 104 條規定,新型是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所為的創作,著重物品本身的空間形態。
  • 設計專利:專利法第 121 條規定,設計是對物品全部或部分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物品外觀。
  • 商標:保護用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功能在於區別來源,不在於保護技術內容。

上述與本題判斷直接相關的定義,在民國 108 年與現行法的適用結果相同。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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