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經紀人 人身風險管理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氣候變遷與人身風險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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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氣候變遷如何改變人身風險的發生機率、損害程度與風險分布」,以及保險業在人身風險管理上的因應方式。
人身風險係指個人因死亡、失能、疾病、傷害、失業、長期照護需求等事故,造成生命、身體或所得經濟損失的風險。氣候變遷則是長期氣候型態發生顯著變化,常見表現包括平均溫度上升、極端高溫增加、強降雨與颱風增強、乾旱加劇、海平面上升及生態環境改變。
二者的關係可表示為:
本題不是單純說明天氣變熱,而是要完整分析氣候變遷對人類生命、健康、工作能力與家庭經濟安全的影響。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採取「成因—風險型態—保險影響—管理對策」四段式架構:
- 先說明氣候變遷的基本意義。
- 再分析其造成的人身風險。
- 接著說明對人身保險經營的影響。
- 最後提出個人、政府及保險業的風險管理措施。
此種寫法能同時涵蓋風險發生的「頻率」、損害的「嚴重程度」及保險業的「管理與承擔能力」。
一、氣候變遷直接增加死亡與傷害風險
極端高溫會造成熱中暑、熱衰竭、心血管疾病及呼吸系統疾病,對高齡者、嬰幼兒、慢性病患者及戶外工作者的影響尤為明顯。當熱浪持續時間延長,死亡率與急診、住院人數均會上升。
強颱、暴雨、洪水、土石流及海嘯等災害,則會直接造成人員死亡、失蹤、受傷及失能。居住於低窪地區、沿海地區、山區或老舊建築內的居民,暴露程度較高。
其風險關係可表示為:
其中,危險事件強度包括高溫、降雨、風速等;暴露人口包括居住或工作於災害區域的人數;脆弱程度則與年齡、健康狀況、所得、居住環境及應變能力有關。
二、氣候變遷增加疾病與健康風險
氣候變遷會透過下列途徑影響人體健康:
-
熱相關疾病增加 高溫會提高心肌梗塞、腦中風、腎臟疾病及呼吸道疾病的發生風險。
-
傳染病分布改變 溫度及降雨型態改變後,病媒蚊、病媒蟲及病原體的生存環境擴大,登革熱等疾病的流行範圍與季節分布可能改變。
-
空氣污染惡化 高溫、森林火災及臭氧濃度上升,會加重氣喘、慢性阻塞性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
水與食品安全風險增加 洪水、缺水及高溫會提高飲水污染、食品腐敗及腸胃道疾病的風險。
-
心理健康受損 災害後可能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焦慮、憂鬱及睡眠障礙;長期面對家園損失、收入中斷及環境不確定性,也會形成慢性心理壓力。
因此,氣候變遷不只增加意外死亡,也會提高疾病發生率、住院率、失能率及長期照護需求。
三、氣候變遷加重失能、長期照護與所得中斷風險
人身風險不以死亡為限。當極端氣候造成身體傷害、慢性疾病惡化或心理疾病增加,將使個人工作能力下降,形成短期或長期失能。
對勞工而言,氣候變遷可能造成:
- 戶外工作中暑或意外事故增加;
- 洪水、颱風及交通中斷導致無法工作;
- 農業、漁業、營造業等產業收入不穩定;
- 長期疾病與失能造成醫療費用、照護費用及所得損失。
若家庭主要經濟來源者死亡或失能,家庭將同時承受醫療費用、生活費用、子女教育費用及貸款負擔。因此,氣候變遷會使個人風險進一步轉化為家庭經濟風險與社會福利負擔。
四、氣候變遷具有累積性、長期性及不均等性
氣候變遷所造成的人身風險具有下列特性:
-
累積性 高溫、空氣污染及慢性壓力等因素,可能長期累積而影響健康。
-
長期性 氣候變化通常不是單一事故,而是持續多年影響死亡率、疾病率及照護需求。
-
區域性 沿海、低窪、山區及都市熱島區所面臨的風險不同。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個人風險(Personal risks)?可以用哪些方法加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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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個人風險(Personal risks)是指因個人本身的生命、身體、健康、工作能力或經濟生活狀況發生不確定事故,致本人或其家庭產生經濟損失的風險。
其主要特徵如下:
- 風險標的是個人本身:例如死亡、疾病、失能、失業、退休後收入不足等。
- 多屬純粹風險:事故發生時只有損失,沒有因事故本身獲利的可能。
- 損失通常具有連鎖性:個人死亡或失能,不僅影響本人,也會造成家庭收入減少、醫療費用增加、扶養責任中斷等問題。
- 部分風險具有長期性:例如長壽風險會使退休後生活費用、醫療費用及照護費用持續增加。
- 損失金額有些可以估計,有些難以精確衡量:死亡、住院等風險較容易透過統計資料估算;失業、職涯中斷及家庭照顧負擔則較具個別差異。
常見的個人風險包括:
- 早逝風險:家庭經濟支柱過早死亡,導致未來收入中斷。
- 疾病風險:罹患疾病而產生醫療費、看護費及收入損失。
- 失能風險:因意外或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 失業風險:失去工作收入,且可能需要持續支應生活費與貸款。
- 長壽風險:存活期間超過原先預期,退休準備金不足。
- 退休風險:退休後勞動所得減少,無法維持原有生活水準。
- 照護與扶養風險:本人或家屬需要長期照護,造成持續性支出。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用「先定義、再分類、後說明管理方法」的架構作答:
- 先說明個人風險的意義及其經濟損失。
- 列出個人風險的主要類型。
- 依風險管理的基本方法,說明如何處理。
- 最後補充實務上通常採取多種方法組合,而非只使用單一方法。
個人風險的管理方法
一、風險避免(Risk avoidance)
風險避免是指完全不從事具有特定危險的活動,使該風險不發生。
例如:
- 不從事高度危險的工作。
- 不參加高危險性休閒活動。
- 不駕駛車況不佳或安全性不足的車輛。
- 避免不必要的高風險投資或借貸行為。
風險避免可以消除特定風險,但通常會減少個人的生活選擇與經濟機會,因此不宜對所有風險一律採用。例如完全不工作雖可避免職業意外,卻也會失去工作收入,形成新的經濟風險。
二、損失預防與損失抑制(Loss prevention and loss reduction)
此方法並非完全消除風險,而是降低事故發生的機率,或減少事故發生後的損失程度。
1. 損失預防
重點在於降低事故發生機率,例如:
- 定期健康檢查。
- 接種疫苗及維持良好生活習慣。
- 遵守交通規則並使用安全設備。
- 職場實施安全教育及防護措施。
- 進行職業訓練,提高工作安全性與就業能力。
2. 損失抑制
重點在於事故發生後降低損失,例如:
- 購買安全帽、安全帶及防護設備。
- 建立緊急醫療及後送制度。
- 及早治療疾病,避免病情惡化。
- 接受復健,提高失能後的工作能力。
- 預先安排家庭代理人、緊急聯絡人及照護計畫。
三、風險自留(Risk retention)
風險自留是指由個人自行承擔風險發生後的損失,不移轉給保險人或其他第三人。
風險自留可分為:
- 被動自留:沒有特別規劃,只是在未投保或未採取其他措施的情況下自行承擔損失。
- 主動自留:經過評估後,決定自行負擔風險,例如設立緊急預備金或醫療基金。
適合自留的情況包括:
- 損失金額較小。
- 損失發生頻率較高,但每次損失不大。
- 保險費過高,投保的經濟效益不佳。
- 個人具備足夠資產及現金流承擔損失。
不適合自留的情況包括:
- 損失金額極大。
- 發生後會造成家庭基本生活中斷。
- 個人資產不足以承擔。
- 風險一旦發生就難以恢復,例如主要經濟支柱死亡或永久失能。
四、風險移轉(Risk transfer)
第 1 題1 分
針對在家全職照顧子女與打理家務的人,雖然其並未在就業市場中獲取實質的薪資收入,但在評估其人身風險與應備保額時,依據學理最適合採用下列何種方法來估算其經濟價值?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應備保額與經濟價值評估方法」在不同家計角色下的實務應用。
在人身風險管理學理中,評估個人人身風險與生命價值的主要方法包含:
- 人類生命價值法(Human Life Value Approach):由許伯納(Solomon S. Huebner)博士提出,將個人未來工作期間預期賺得的薪資扣除自身生活費用後的「淨所得現值」,視為其經濟價值。此法高度仰賴市場實質薪酬。
- 遺屬財務需求法(Needs Approach):以被保險人身故後,遺屬為維持一定生活水準所需的各項費用總額(如生活費、教育基金、負債清償等),扣除可動用現有資產,以計算保額缺口。
- 家計勞務替換法(Replacement Value of Household Services Approach):專門針對全職家庭主婦/主夫(Homemaker)等無就業市場實質薪資者,以就業市場中各項專業家政服務(如到府保母、家務清潔、廚師、照護員、接送司機等)之市場市價工資為基準,推算若該操持家務者身故或失能時,家庭為維持原有生活運作所需支付的「外部替代成本」,進而評估其經濟價值與應備保額。
- 雙十法則(Rule of Thumb):屬於簡易實務經驗法則,主張保費支出佔年收入的十分之一(10%)、保額規劃為年收入的十倍。
解題方法
本題的切入關鍵在於辨識受評估對象為**「在家全職照顧子女與打理家務的人(無就業市場薪資收入者)」,且題幹指定評估「其經濟價值」**:
- 全職家務操持者因缺乏名目上的市場薪資收入,若套用依賴個人工作收入的人身價值評估公式,計算值將趨近於零甚至為負值,產生嚴重低估。
- 學理上要衡量無酬家務工作者的實質經濟貢獻,必須採用「影子價格(Shadow Price)」或「機會成本/替代成本(Replacement Cost)」概念,即計算由市場外聘人力取代其照顧與家務勞力所需的重置費用。
第 2 題1 分
陳先生今年 40 歲,預計於 65 歲退休。他目前的平均年收入為 180 萬元。經估算,陳先生每年須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個人的日常開銷共計為 60 萬元,剩餘的 120 萬元均用於供養家庭。假設在不考慮通貨膨脹與折現率的簡化條件下,依「人類生命價值法(Human life value approach)」估算,陳先生的生命價值應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身風險管理中,衡量個人死亡風險保額需求之「人類生命價值法(Human Life Value Approach)」。
人類生命價值法由所羅門·休伯納(S. S. Huebner)提出,其核心觀念為:將個人未來工作年限內預計可提供給被扶養親屬的「淨年收入(總收入扣除個人稅賦與個人生活開銷後)」進行現值折現求得。
在不考慮通貨膨脹與折現率的簡化條件下,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
- 預計工作剩餘年限
- 每年供養家庭之淨收入
解題方法
依據題目給定數據,拆解關鍵步驟計算如下:
-
計算預計工作剩餘年限: 陳先生目前 40 歲,預計 65 歲退休,剩餘工作年限為:
-
計算每年供養家庭之淨收入: 陳先生平均年收入 180 萬元,扣除個人所得稅及日常開銷 60 萬元後,剩餘用於供養家庭之淨額為:
-
估算人類生命價值: 依題目簡化條件(不考慮通膨與折現),將每年家庭淨貢獻乘以剩餘工作年限:
依此估算,陳先生的人類生命價值為 3,000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3 題1 分
評估人身風險時,風險所造成的「經濟成本(Economic Cost)」,依據風險管理學理,下列何者最完整地涵蓋了人身風險之經濟成本的三大主要來源?
第 3 題 人身風險之經濟成本三大來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察「風險經濟成本(Economic Cost of Risk)」的理論架構,屬於風險管理學中最基礎、卻最容易混淆的概念之一。
風險管理學理(以 Rejda、Williams & Heins 等主流教材為核心)將風險本身帶來的總經濟成本定義為三個相互獨立的來源之總和:
三大來源定義如下:
| 成本來源 | 正式用語 | 說明 |
|---|---|---|
| ① | 實際發生之損害(Actual Losses) | 損失事故真正造成的財務缺口,例如死亡造成的所得中斷、醫療費用等 |
| ② | 風險管理之費用(Risk Management Costs) | 為處理風險所支出的一切費用,含保費、損失控制支出、自留成本等 |
| ③ | 不確定性之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 of Uncertainty) | 因風險存在而導致個人或企業放棄某些高報酬投資或決策的潛在損失 |
關鍵辨別點:第①項是「實際(Actual)」發生的損害,而非「預期(Expected)」損害。預期損害是精算或決策分析時用的概念,並非此架構下的獨立成本項目;不確定性機會成本才是捕捉「風險存在本身」造成損失的項目,涵蓋了預期損失以外的行為扭曲。
解題方法
切入角度:逐字比對選項中的三個元素,以「關鍵詞是否符合教科書定義」篩選。
兩道篩選關卡:
第一關——第①項:「實際」還是「預期」?
- 正確用語為「實際發生之損害(Actual Losses)」。
- 選項 (C)(D) 都寫「預期發生之損害」→ 直接刪去,因為「預期損害」是風險評估的工具概念,並非獨立的成本來源類別。
- 通過第一關的選項:(A)、(B)。
第二關——第③項:「不確定性之機會成本」還是「行政成本」?
- 在 (A) 與 (B) 之間,差異在第三項:
- (A) 為「不確定性之機會成本」✓
- (B) 為「風險預防之行政成本」✗
- 「風險預防之行政成本」屬於第②項「風險管理費用」的子項,已被第②項所涵蓋,不應單獨列為第三大成本來源。
- 而「不確定性之機會成本」才是學理上獨立的第三類成本,反映的是風險的存在使理性決策者放棄投資、過度持有流動資產、或減少生產的無謂損失(Deadweight Loss)。
兩關篩選後,唯一符合的選項為 (A)。
選項分析
第 4 題1 分
人類生命價值的損失會為家庭帶來嚴重的經濟負擔。在評估個人人身風險時,主要包含會導致工作收入中斷或生命價值喪失的四大核心事故。下列何種事故組合最能完整涵蓋這四大核心事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風險管理(Personal Risk Management)中「個人人身風險」(Personal Risks)之學理分類。
在人身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理中(如 George E. Rejda 的風險分類架構,以及國內學者凌氤寶、康裕民等之著述),個人人身風險係指直接影響個人的生命或身體健康,並導致工作收入中斷、減少或生命價值(Human Life Value)喪失之純粹風險。依其造成「工作所得中斷」的最終狀態,標準學理歸納為四大核心人身事故:
- 早逝(Premature Death):在預期工作壽命結束前死亡,導致家庭主要經濟支柱的未來收入流完全喪失。
- 失能(Disability / 傷殘):因意外或疾病致使全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造成所得中斷且往往伴隨龐大照護費用。
- 退休(Retirement / 老年高齡):因達一定年齡退出職場,工作所得完全終止,面臨長壽且無持續性勞動所得的財務風險。
- 失業(Unemployment):非自願性脫離勞動市場,造成個人與家庭現金流入驟減或中斷。
解題方法
解題的關鍵切入點在於區分**「所得中斷的最終風險型態」與「致損的危險原因(Peril)」或「純法律/財務事件」**:
- 題目明確指出評估標準為**「導致工作收入中斷或生命價值喪失的四大核心事故」**。
- 學理上的四者標準配置即為「早逝、失能、退休、失業」。
第 5 題1 分
某科技公司為降低員工因長時間使用電腦而導致「腕隧道症候群(滑鼠手)」的職業傷害發生率,全面採購人體工學滑鼠及鍵盤,並於辦公室推行每工作兩小時需做五分鐘伸展操的規定。若以「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的風險矩陣來分析,此一職業傷害通常屬於何種風險組合?且該公司的作為屬於下列哪一種風險管理對策?
本解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適用之人身風險管理理論與規範撰寫。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風險管理中的兩大核心概念:風險矩陣(Risk Matrix)分類與風險控制(Risk Control)對策。
- 風險矩陣:依據「損失頻率(Loss Frequency)」與「損失幅度(Loss Severity)」將風險劃分為四個象限。
- 損失頻率:指特定期間內風險事故發生的次數或機率。
- 損失幅度:指單一風險事故發生時所造成的財務損失或傷害嚴重程度。
- 風險控制對策:
- 損失預防(Loss Prevention):在損失發生事前採取的各項措施,目的在於降低損失發生的頻率(機率)。
- 損失抑制(Loss Reduction):在損失發生前、中、後採取的措施,目的在於減輕損失發生的幅度(嚴重程度)。
解題方法
步驟一:判斷風險矩陣組合(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
- 損失頻率分析:科技公司員工長時間使用電腦,屬於「腕隧道症候群(滑鼠手)」的高風險群體,職場中發生的個案數量多、機率高,故屬於高頻率風險。
- 損失幅度分析:單一員工罹患滑鼠手的醫療費用、物理治療費或短期休假損失金額相對有限,不致對企業營運造成重大財務危機,故屬於低幅度風險。
- 組合結論:該職業傷害屬於高頻率、低幅度風險。
步驟二:判斷風險管理對策
- 行為目的分析:題目明確指出公司的目的是「為降低員工……職業傷害發生率」。
第 6 題1 分
個人或企業在進行人身風險管理時,必須遵循一套科學且系統化的作業步驟,以確保風險能被有效控管。下列關於風險管理標準步驟之先後順序,何者正確?
第 6 題|風險管理標準步驟之先後順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身風險管理流程的標準作業步驟(Standard Risk Management Process),屬於風險管理學的基礎架構,也是「人身風險管理概要」科目必考的骨幹知識。
風險管理流程並非隨意排列,而是具有邏輯因果關係的線性循環:唯有先「知道有什麼風險」,才能「量化它的影響」;唯有量化之後,才能「理性比較各種對策」;決策確定後才能「付諸執行」;執行後必須「回頭檢討成效」以便下一輪修正。
教科書(及考試命題主流)所採用的標準五步驟順序為:
解題方法
切入點:步驟間的「邏輯依賴關係」
每個步驟都以前一步驟的產出作為輸入,因此步驟順序是唯一合理的,不可對調或跳躍。以下以三個關鍵「卡點」迅速鎖定正確選項:
卡點 1:「確認」必須先於「衡量」 風險必須先被辨識出來(確認其存在),才有辦法對它進行量化分析(衡量頻率、嚴重度)。若先衡量,衡量的對象是什麼?邏輯不通。凡是把「風險衡量」排在「風險確認」前面的選項,直接刪除。→ 刪除 (B)。
卡點 2:「決策」必須在「確認+衡量」之後 決策者必須先掌握「有哪些風險」及「各風險的損失規模與發生概率」,才能理性比較「迴避、控制、移轉、自留」等策略的成本效益。凡是把「風險管理選擇決策」排在最前面的選項,直接刪除。→ 刪除 (C)。
卡點 3:「衡量」必須先於「決策」 衡量提供決策的量化依據;若跳過衡量直接決策,策略選擇將失去客觀基礎。凡是「確認」之後緊接「決策」、跳過「衡量」的選項,直接刪除。→ 刪除 (D)。
三個卡點逐一篩除錯誤選項後,僅剩 (A),與標準流程完全吻合。
選項分析
(A) 風險確認 → 風險衡量 → 風險管理選擇決策 → 風險管理執行 → 考核與回饋 ✅ 正確。 完整符合風險管理標準五步驟的邏輯順序。每個步驟的角色如下:
第 7 題1 分
老李一家在進行家庭理財規劃時,每個月會將家庭總收入扣除必要的生活支出與積極性投資後,提撥一筆固定的餘額存入銀行的專屬緊急帳戶中,以因應未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意外損失。此種風險管理方式,在學理上屬於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風險融通(Risk Financing)**之學理分類,特別是「風險自留(Risk Retention)」的型態與特徵。
- 風險融通工具分類:
- 風險移轉(Risk Transfer):將風險可能導致的財務損失移轉由第三人承擔。依移轉工具可分為「保險移轉(商業保險契約)」與「非保險移轉(契約性免責條款、租賃轉嫁等)」。
- 風險自留(Risk Retention):風險主體自身承擔意外損失的財務責任。
- 風險自留之型態分類:
- 依計畫性劃分:
- 有計畫(主動)自留(Planned/Active Retention):風險管理主體在評估風險發生的頻率與幅度後,事前自願、有意識地決定自行承擔損失,並建立相應之財務處置方案。
- 無計畫(被動)自留(Unplanned/Passive Retention):因未辨識出風險、低估損失嚴重程度或延宕處理,在損失發生時被迫承受,未作任何事前規劃。
- 依資金提撥方式劃分:
- 提存基金之自留(Funded Retention):事前提撥流動性資產(如設立專屬帳戶、儲備基金),專款專用於支應未來損失。
- 未提存基金之自留(Unfunded Retention):事前未籌措專款,損失發生時直接由當期收入或借貸支付。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在於判斷題幹行為之「風險承擔主體」與「事前財務準備程度」:
- 判斷是否涉及風險移轉:老李一家係將資金存入自己的「銀行專屬緊急帳戶」,資金所有權與管理權仍在老李家。當意外損失發生時,老李家使用自己的存款支付損失,風險承擔主體依然為老李家,並無任何第三人(如保險公司或受託單位)代為承擔損失責任,故非「風險移轉」。
- 判斷風險自留之性質:老李一家「每月固定提撥餘額」至專門帳戶,此舉屬於「事前評估損失可能、主動提撥專門基金(Funded)」的財務規畫作為,在學理上完全符合「主動/有計畫且提存基金之風險自留」。
選項分析
第 8 題1 分
某跨國企業針對高階主管頻繁搭乘飛機出差所面臨的飛安意外風險,於公司內部管理辦法中嚴格規定:「超過三位(含)以上之高層主管,絕對不得搭乘同一班飛機」。若以風險管理的方法進行學理分類,此項公司內部規定最主要屬於下列何種風險管理策略之具體應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風險管理策略中「控制型風險管理技術」之**風險分散(Risk Diversification / Separation,又稱損失分割或損失隔離)**的學理定義與實務應用。
風險管理策略依學理主要分為:
- 控制型風險管理技術:旨在改變風險事故發生的機率或損失嚴重程度,包括風險迴避、風險預防、風險減輕、風險分散、風險結合。
- 理財型風險管理技術:旨在提供風險發生後的財務補償,包括風險自留、風險移轉。
其中風險分散之定義為:將暴露於風險中的標的物(或風險單位)在空間、時間或標的上進行劃分與隔離,避免單一風險事故發生時產生大規模的集中損失或全盤覆沒。
解題方法
解析本題情境之推導步驟如下:
- 識別風險標的與潛在損失: 跨國企業的高階主管屬於關鍵人力資產(Key Executives)。若多名高管搭乘同一班飛機不幸發生空難,公司將面臨高層管理團隊同時喪生之嚴重經營危機(損失積聚風險)。
- 分析公司管制措施之本質: 公司規定「超過三位(含)以上之高層主管,絕對不得搭乘同一班飛機」,此規範並未禁止主管搭機出差,亦未將事故責任轉嫁他人,而是限制「同一時空下的風險集中度」。
- 對應風險管理策略分類: 將高管人員分拆至不同航班搭乘,即為將單一空難事故的可能損失隔離於不同時間與空間單位。即便某一航班不幸發生意外,其他航班的主管仍能維持企業運作,成功達到降低單一事故最大可能損失(Maximum Possible Loss)的效果,完全符合風險分散之特徵。
選項分析
- (A) 風險迴避(Risk Avoidance)—— 錯誤 風險迴避是指完全放棄或終止會產生風險的活動,使損失發生的機率降為零。若公司規定「高階主管全面禁止搭乘飛機出差,一律改採視訊會議」,則為風險迴避。
第 9 題1 分
王阿姨在投保人壽保險時,因一時疏忽將真實年齡少報了三歲,導致保險公司向她少收了保險費。保單生效數年後保險公司才發現此一事實,依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依法應採取下列何種處理方式最為適當?
第 9 題 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保險法規定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年齡不實(誤報年齡)的法律效果,核心法條為保險法第 122 條。
保險法第 122 條規定: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將所收保險費如數退還。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未超過保險年齡限度者,如投保年齡低報,保險金額應按照真正年齡所應繳保費與所報年齡應繳保費之比例減少之;如投保年齡高報,保險人應退還所溢繳之保費。
本題的情境是:王阿姨少報三歲(投保年齡低報),且其真實年齡並未超過保險公司所定之保險年齡限度,因此直接適用「年齡低報、真實年齡未超過上限」的處理規則。
解題方法
情境判斷→鎖定法條分支
步驟一:確認年齡不實的方向。王阿姨少報三歲,屬於年齡低報(投保年齡<真實年齡),保費因此少繳。
步驟二:確認真實年齡是否超過保險年齡上限。題目描述為「一時疏忽」且保單已正常生效數年,隱含真實年齡並未觸及保險年齡上限,故契約不因此無效。
步驟三:套用保險法第 122 條第 2 項前段的處理方式——按比例調降保險金額。
調降公式如下:
由於真實年齡較大,真實年齡對應的保費費率較高,故分母 分子,調整後保險金額小於原保險金額,即保險金額被減少。
選項分析
(A) 依原繳保費與應繳保費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 正確
直接對應保險法第 122 條第 2 項前段。年齡低報(繳費不足)時,保險公司不強迫被保險人補繳差額,也不解除契約,而是按「實際繳費 ÷ 應繳費」的比例,等比例縮減保障金額,維持雙方衡平。
第 10 題1 分
王先生在投保了終身人壽保險後,因長期工作壓力罹患重度憂鬱症。依據保險法之相關規定,為了防範道德風險同時兼顧遺屬權益,若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公司在符合下列何種時間條件下,仍必須負擔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人身風險管理概要》中人壽保險契約的「道德風險防範機制」與「保險法除外責任之例外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防範道德風險(Moral Hazard):保險事故之發生若出於被保險人之故意,違反保險契約的射倖性與對價平衡原則。為避免被保險人透過投保人壽保險後自殺以圖謀高額保險金,法律原則上將「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列為法定免責事由。
- 兼顧遺屬生活保障:若永久不負給付責任,對長期按期繳交保費之保戶遺屬顯失衡平;且經驗法則顯示,極少有人能預謀策劃長達數年之自殺以詐領保險金。因此立法採取折衷規範,設定法定觀察期。
-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 109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現行法規並未變更此兩年之規定。
解題方法
從題幹設定與法條構成要件切入:
- 釐清問題核心:題幹雖描述王先生罹患重度憂鬱症,但關鍵設問在於:「若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公司在符合下列何種時間條件下,仍必須負擔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 法理適用:
- 依保險法第 109 條第 1 項,故意自殺原則上保險公司免責(僅需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 壽險保單依法得約定故意自殺仍給付之條款,但其生效條件受法律嚴格限制,必須於**「保險契約訂立屆滿兩年後」**始生效力(如曾停效,則自復效日起算兩年)。
第 11 題1 分
大明為了轉嫁未來的醫療支出風險,向壽險公司投保了一張個人醫療健康保險。不料在保單生效後的第 10 天,他突然因為急性腸胃炎住院治療。當他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遭到拒絕,請問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最合理原因為何?
核心觀念
- 健康保險與觀察期間(等待期): 依據《個人健康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健康保險所保障之「疾病」,指被保險人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約定之觀察期間經過後)所發生之疾病。本題涉及人身保險契約實務與《個人健康保險單示範條款》,相關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實務為準。
- 逆選擇之防範: 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中設定「觀察期間」(Waiting Period / Observation Period,常見為 天,癌症或重大疾病可能更長),目的在於防止被保險人帶病投保或進行逆選擇。若疾病於觀察期間內發生,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為人身保險實務的情境判斷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檢視事故發生時間與保單狀態:大明投保之「個人醫療健康保險」已生效,但疾病發生於保單生效後的「第 天」。
- 對照標準條款之時間門檻:一般個人健康保險對一般疾病之觀察期間約定為 天。
- 判定合理拒賠理由:大明於生效後第 天因急性腸胃炎住院,該疾病發生時間尚未跨越 天之觀察期間門檻,故保險公司依約拒絕理理賠最為合理。
選項分析
- (A) 尚未超過保單約定之觀察期間:正確。 個人健康保險通常約定有 天之觀察期間。大明於投保生效後第 天罹患急性腸胃炎,屬於觀察期間內發生之疾病,未達契約約定之保險責任開始條件,保險公司拒絕給付理賠金完全合理合法。
第 12 題1 分
依據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得申請恢復效力(復效)。假設李先生的保單「已停效達一年半」,當他向保險公司提出復效申請並欲補繳保費時,關於保險公司依法享有之權利與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第 12 題 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保險法規定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核人壽保險契約復效(恢復效力)的法律規範,核心法條為保險法第 116 條。
保險法第 116 條的關鍵架構如下:
| 停效期間 | 要保人之申請權 | 保險公司之審核權 |
|---|---|---|
| 未滿 2 年 | 得申請復效 | 得要求提供「可保證明」;如被保險人不可保,得拒絕復效 |
| 已達 2 年 | 得申請復效 | 保險人不得拒絕復效(但仍可要求可保證明並依體況加費) |
本題的關鍵數字:停效期間為**「一年半」(18 個月)**,未達 2 年的門檻。
解題方法
切入點:先確認停效期間是否達到 2 年。
停效 1 年半 < 2 年 → 適用保險法第 116 條**「未滿 2 年」**的規定。
依該條文,在停效未滿 2 年的情況下:
- 保險公司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可保之證明(例如體檢報告、健康聲明書)。
- 若被保險人依可保證明顯示已不可保,保險公司得拒絕復效。
- 同時,要保人補繳保費時,保險公司依法得加收利息(停效期間之欠繳保費利息)。
上述三點,完整且精確地對應到選項 (B)。
選項分析
(A) 保險公司不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任何可保之證明
❌ 錯誤。 保險法第 116 條明確賦予保險公司「要求可保證明」的法定權利,並非禁止。不分停效期間長短,保險公司原則上均得要求可保證明。選項 (A) 完全顛倒了法條文義。
(B) 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可保證明且有權利拒絕復效
✅ 正確(官方答案)。 停效 1 年半,未達 2 年門檻,依保險法第 116 條:
第 13 題1 分
在個人與家庭的生涯理財規劃中,不同階段面臨的風險與財務需求各異。若某階段的主要理財活動為「償還房貸與籌措子女教育金」,而另一階段的主要保險計畫為「運用終身壽險節稅且受益人為子女」,這兩個階段依序分別屬於生涯規劃的哪兩個時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與家庭生涯理財規劃」各階段的主要財務責任與保險需求,重點在於將題幹中的理財活動,對應至正確的生涯階段。
常見生涯規劃階段可概括如下:
- 探索期:收入與職涯尚未穩定,重點在教育、就業與累積工作經驗。
- 建立期:開始工作、成家,逐步建立家庭與資產基礎。
- 穩定期:家庭責任及資產規模逐漸固定,主要負擔包括房貸、子女教育費與家庭生活支出。
- 空巢期:子女逐漸成年離家,父母的子女扶養支出下降,理財重點轉向退休準備、資產傳承及租稅規劃。
- 養老期:工作收入減少或停止,主要依靠退休金、年金及既有資產維持生活。
解題方法
第一階段的關鍵字是「償還房貸與籌措子女教育金」。
這代表當事人仍承擔主要家庭責任,家庭支出以房屋貸款及子女養育、教育費用為核心,符合子女尚未完全獨立、家庭資產與責任逐步穩定的穩定期特徵。
第二階段的關鍵字是「運用終身壽險節稅且受益人為子女」。
此時子女通常已成年,父母的財務規劃重點從日常扶養轉為資產保全、租稅規劃與財產移轉。以終身壽險作為長期保障及傳承工具,並指定子女為受益人,符合空巢期的理財需求。
因此,兩個階段依序為:
選項分析
(A) 建立期與養老期:錯誤
第 14 題1 分
老王因突發財務困難無法繼續繳納原先購買的終身人壽保險費,但他仍希望未來若不幸身故時,家人能領到與「原本相同額度」的身故保險金。壽險顧問建議他利用保單價值準備金來辦理契約變更。下列何種方式最符合他的需求?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中**保單不喪失價值選擇權(Non-forfeiture Options)**之契約變更機制與實務運用。相關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現行之保險法及金管會頒布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為準。
當要保人繳足保費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價金),但因財務困難無力繼續繳費時,若不想直接解約使保障歸零,可運用保價金辦理下列兩種主要的契約變更(兩者皆「不需再繳納後續保費」):
- 減額繳清保險(Reduced Paid-up Insurance):以當時的保價金扣除欠款後,充當一次繳清的躉繳保費,向保險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保險期間不變,保險金額減少」。
- 展期定期保險(Extended Term Insurance):以當時的保價金扣除欠款後,充當一次繳清的躉繳保費,向保險公司申請改為定期保險。「保險金額不變(維持原額度扣除欠款),保險期間縮短(展延為一定年期)」。
解題方法
解析本題應從要保人(老王)的兩大核心限制與需求切入比對:
- 財務限制:「無法繼續繳納保費」且「利用保單價值準備金辦理契約變更」 必須選擇無需後續繳費且以現有保價金作躉繳的契約變更機制(排除需持續扣繳或繳費之方案)。
- 保障需求:「家人能領到與『原本相同額度』的身故保險金」 保險金額維持原額度,不得調降。
根據上述條件對照轉換機制:
- 若要求「期間不變(終身)」,但可接受額度調降 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 若要求「額度不變(同額)」,但接受期間縮短 辦理展期定期保險。
老王明確指定希望身故保險金維持「原本相同額度」,因此壽險顧問最應建議的方式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
選項分析
第 15 題1 分
人身保險在家庭理財規劃中具備多項獨特功能,其中包含「變現性」與「節稅性」。下列各項保險單所提供的財務權益中,何者在學理分類上主要屬於保險的「變現性」功能?
核心觀念
人身保險在個人與家庭理財規劃中,兼具「保障」、「儲蓄與投資」、「資金融通(變現性)」及「租稅規劃(節稅性)」等多重財務功能:
- 變現性(Liquidity / Cashability):指資產能在短時間內、以合理的成本或價值轉換為現金的能力。具備積存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得依《保險法》第 120 條規定申請保單借款,或透過解約、減額繳清、展期定期保險等條款權益,在急需資金時取得現款周轉,發揮資金融通與變現之功能。
- 節稅性(Tax Advantage / Efficiency):指利用國家稅法對於保險給付與保費支出給予的法定租稅優惠,達到合法減少所得稅、遺產稅等稅負負擔的效果(如《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註:本題解析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現行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財務功能定義法」與「概念分類對應法」進行判斷:
- 分析題目所求:題目明確詢問何者在學理分類上主要屬於保險的「變現性」功能。
- 歸納選項屬性:檢視各選項之財務權益係屬於「資金變現/融通管道」或是「租稅減免/優惠」。
- 對應確定答案:凡涉及稅負扣除、免稅優惠者均屬「節稅性」;凡涉及保單資產轉換為可用現金者即屬「變現性」。
選項分析
- (A) 保險單條款提供之保單貸款權益:【正確】 依《保險法》第 120 條規定,人壽保險簽訂後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要保人得向保險人申請保單借款。
第 16 題1 分
許多高資產家庭或家有幼童的父母,在進行理財與人身風險規劃時,常將「人壽保險」與「個人信託」結合(即保險金信託)。關於這項結合規劃在實務上的主要功能與優點,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第 16 題 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保險金信託(Life Insurance Trust)」的制度設計目的與實務功能。
保險金信託,是指要保人(或受益人)與信託業者(通常為銀行信託部)訂立信託契約,約定當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不直接交給受益人,而是先進入信託專戶,再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指定方式、時程與用途,管理並分配給信託受益人(即真正的受益對象,如未成年子女)。
本題直接對應的核心概念:
- 信託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第 1 條:信託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 信託業法相關規定:受託機構(信託業)須具合法資格,並對信託財產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保險法第 135 條之 4 起(保險金信託相關條文):允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保險金為標的,設立信託。
重點制度特性:
-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法第 9 條至第 12 條):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亦不屬於委託人的遺產,受託人的債權人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委託人死亡後,信託財產亦不因繼承而自動歸屬繼承人。
- 受託人的管理義務:受託人按契約指示管理、運用、分配,不受外部壓力干擾。
- 受益人保護:受益人(如幼童)的利益由受託人代為看守,防止受益人本身或第三人因能力不足或惡意而造成財產損失。
解題方法
切入點:回歸信託制度設計的核心目的。
題幹明確給出兩類族群:「高資產家庭」與「家有幼童的父母」。這兩類人的共同痛點是:
保險理賠金一旦直接給付,容易因受益人(幼童)欠缺行為能力、或因親屬、監護人等有心人的侵占,導致理賠金無法真正用於受益人應有的用途。
信託制度正是為了解決「保障受益人不讓金錢被侵占、揮霍或不當挪用」這個問題而存在。
因此,在「保險金信託」的架構下:
- 理賠金進入信託專戶,受法律明確保護。
- 受託銀行依契約條件(如每月固定撥款給子女生活費用)管理資金。
- 任何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繼承人)都無法隨意提領或挪用。
此一功能直接對應選項 (A)。
選項分析
(A) 確保理賠金免於遭到有心人侵占 → 【正確答案】
此選項精準描述保險金信託的核心功能。
信託財產依信託法具備「獨立性」與「強制隔離」效果:
- 保險金一旦進入信託,即成為獨立的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也不屬於委託人(或其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 若受益人為幼童,其法定代理人(父或母另一方、或監護人)無法擅自提領全部資金。
- 若有心人(例如意圖侵吞遺產的親屬)試圖取得該資金,因信託契約的法律保護,無從單方面轉移或侵占。
- 受託人(信託業者)只能依照信託契約載明的目的與方式撥款,確保理賠金真正用於受益人(幼童)的教育、生活、醫療等需求。
這正是「高資產家庭」或「家有幼童父母」選擇保險金信託的最主要動機,也是考試最常考的核心論點。
(B) 能夠有效增加保單預定投資報酬 → 【錯誤】
第 17 題1 分
張先生在週末搬運家中重物時,因不慎踩到地上的積水而滑倒,導致嚴重的腰椎骨折。當他向保險公司申請「個人傷害保險(意外險)」理賠時,理賠人員經評估後判定准予理賠。請問理賠人員主要是基於該事故完全符合下列哪三大構成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個人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之承保範圍與事故認定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傷害保險所稱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此外,依金管會頒布之《個人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 條,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身體蒙受傷害時,保險公司始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學理與理賠實務上,傷害保險事故之成立須具備下列三大核心要素:
- 外來性(外來事故):傷害原因係源自被保險人身體外部之物理性或客觀外力作用,排除自體內部器官病變、老化或心因性等內發性疾病因素。
- 突發性(突發狀況):事故之發生具有不可預見性、無可防範性且在短時間內急遽發生,排除可預見或長久持續累積之身體耗損。
- 因果關係之直接性(結果之直接單獨原因):該外來突發之事故必須是造成身體受傷害結果的「直接且單獨之主力近因」(Proximate Cause),而非其他體質或疾病共同促成。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保險法理要件之案例涵攝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將情境案例事實與法定承保要件進行逐一對應比對:
- 外來性檢驗:張先生踩到「地上的積水」滑倒,係因外部環境(積水地滑)引起之外在物理作用,非其身體自發性引發 符合**「外來事故」**。
- 突發性檢驗:搬運重物時不慎踩水滑倒,事態急遽在瞬間發生且事先無法預防,並非長期累積發展之症狀 符合**「突發狀況」**。
- 因果關係檢驗:滑倒摔擊直接造成嚴重的腰椎骨折,外來突發事故為該傷害結果的主力近因,且題目敘明理賠人員判定准予理賠,代表該事故為骨折結果之主要、直接且單獨之原因 符合**「結果之直接單獨原因」**。
綜合上述,理賠人員核准理賠之依據必然涵蓋「外來」、「突發」與「直接主力近因」三大構成要件。
第 18 題1 分
王奶奶早年為保障年幼子女,購買了高保額的終身壽險。如今子女皆已成家立業,家庭責任大幅減輕,她反而擔憂自己未來若罹患失智症,恐無力負擔龐大的長期看護費用。在不額外增加保費支出的前提下,壽險顧問建議她可運用下列何種機制,將原保單之死亡保障轉換為生前之長照保障?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驗「保單活化(功能性轉換)」之實務定義、適用情境與政策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主管機關規範為準)。
- 保單活化(功能性轉換)之定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推動之機制,允許投保多年、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傳統型終身壽險保戶,在「不額外增加保費支出」的前提下,申請將原本的死亡保障(死後留給受益人之保障),轉換為生前的健康保險(如長期照顧保險、醫療保險)或遞延年金保險。
- 適用對象與需求:主要適用於早年投保高額壽險、如今子女已成年且家庭責任減輕,但對自身長照、醫療或退休養老需求增加的高齡保戶,達成「將死後給付轉換為生前享用」之風險管理目的。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風險需求轉換對比法」進行判斷與對應:
- 分析保戶風險需求變遷: 王奶奶面臨「子女成家、家庭責任減輕」(死亡風險保障需求下降)以及「擔憂罹患失智症與長照費用」(生前健康與長照風險需求上升)。
- 對應契約變更限制條件: 題目明確指出限制條件為「在不額外增加保費支出的前提下」,且目標為「將原保單之死亡保障轉換為生前之長照保障」。
- 對照各項保單財務與契約變更機制:
- 保單活化:精準符合「死亡保障轉為生前長照保障」且「不需額外加繳保費」之規定。
- 其他機制(解約、貸款、貼現)均無法在不增加財務負擔或不喪失保障的前提下,完成保障性質的轉化。
選項分析
第 19 題1 分
保險公司之所以能夠承擔大量的風險,並事先準確預估全體被保險人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失機率,以作為計收保險費的依據。此一穩定預測的數理基礎,主要仰賴下列何種法則的應用?
第 19 題 詳解
■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保險制度得以運作的數理基礎,具體而言是「大數法則(Law of Large Numbers)」與「機率理論(Probability Theory)」如何使保險公司能夠穩定預測損失、合理計算保費。
大數法則的核心定義:當一個隨機事件的觀察次數(樣本數) 趨向無窮大時,樣本的實際發生頻率(相對頻率)會趨近於該事件的理論機率 ,即:
白話意義:保險公司承保的被保險人數愈多,實際損失率就愈接近精算假設的預期損失率,保費計算的誤差便愈小、財務愈穩定。
機率理論則為大數法則提供嚴謹的數學框架,包括條件機率、獨立事件、期望值與變異數等概念,使精算師得以估算:
- 損失發生的頻率(frequency)
- 每次損失的幅度(severity)
- 進而推算純保費(pure premium)
■ 解題方法
切入點:從保險的本質反推所需數理工具
保險的核心運作機制是「集合大量同質風險單位,以多數人的小額保費,填補少數人的重大損失」。這一機制要能穩定運作,前提是:
- 損失必須可預測——精算師要能在事前合理估算未來的整體損失。
- 預測誤差必須隨規模擴大而縮小——承保人數愈多,預測才愈準確。
上述兩點,正是大數法則與機率理論的直接應用。題幹中的關鍵字句「穩定預測的數理基礎」「準確預估損失機率」「計收保險費的依據」,每一處都精確對應大數法則的內涵,直接指向選項 (D)。
■ 選項分析
(A) 損失填補與代位法則 → 錯誤
損失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與代位原則(Doctrine of Subrogation)是保險契約法上的原則,目的是:
第 20 題1 分
某科技公司為妥善管控企業人事預算與法定雇主責任,正重新檢視各項員工法定保險之保費負擔比例。針對「受僱勞工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依據我國現行法規,該項保險費應由勞資雙方如何分攤,才符合法令規範且能有效轉嫁企業職災風險?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本題評量之核心在於受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之法定分攤原則,以及企業在人身風險管理中運用法定社會保險轉嫁雇主職災補償責任之制度設計。 相關核心法源與理論基礎如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登記有案之事業單位受僱勞工(符合同法第 6 條第 1 項之強制投保對象),其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雇主負擔(雇主 100%、勞工 0%、政府 0%)。
- 雇主責任轉嫁理論: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所致之死傷病殘,負有「無過失補償責任」。職業災害保險之法制目的即在於社會保險化雇主補償責任,並依同法同條但書規定,雇主得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抵充其法定補償金額。因該項責任全屬雇主法定責任,基於「危險責任由風險創造者承擔」之法理,職災保險費依法全額由雇主埋單。
解題方法
本題應從「法定雇主責任之性質」與「我國社會保險法條規範」兩大維度切入:
-
法理與風險管理切入: 企業面臨員工之職業災害,受《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無過失責任之拘束。為避免職災事故造成公司財務巨額震盪,雇主透過依法為員工投保職災保險,將潛在且不確定的補償責任轉化為固定的保費支出。既然其本質是轉嫁雇主專屬的法定補償義務,法理上勞工無須為雇主之法定責任支付對價,故保費全由雇主承擔。
-
法規精確比對: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後,職業災害保險已自原《勞工保險條例》中抽離獨立立法。依該法第 19 條明定受僱勞工保險費負擔比例,雇主負擔比例為 100%(全額負擔)。
第 21 題1 分
關於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之發展,企業同時面臨勞動基準法(舊制)與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的規範。若純粹從「企業財務風險與成本控制」的角度進行學理分析,下列關於新舊制核心差異之敘述,何者正確?
本解析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現行相關勞動與保險法規撰寫。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中「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與「勞工退休金條例制度(新制)」之學理分類及其對企業財務風險之影響:
- 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DB / 舊制):
- 定義:給付金額依據法定的給付公式(如工作年資與退休前平均工資)預先確定。
- 風險歸屬:企業(雇主)承擔所有的精算風險(如薪資成長率、離職率與折現率預估偏差)及投資風險。若退休基金投資報酬率不佳或精算提撥不足,企業必須補足缺口(Shortfall),具備「給付保證」之法律與財務責任。
- 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DC / 新制):
- 定義:企業僅承擔按期提撥固定比例金額(如每月不低於工資 6%)至勞工個人專戶之責任,最終給付金額取決於提撥本金與累積投資收益。
- 風險歸屬:企業的退休金成本在提撥時即已確定並視為當期費用,無未來潛在精算負債;投資虧損與長壽風險(個人專戶資金是否足夠支應餘生)在學理上主要由勞工(員工)承擔。
解題方法
從「企業財務風險與成本控制」的學理角度分析,解題切入點為區分「制度屬性」與「風險承擔主體」:
- 確認制度屬性:
- 舊制(勞動基準法) 確定給付制(DB)。
-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 確定提撥制(DC)。
第 22 題1 分
大型企業在投保團體人身保險時,保險公司在決定其未來續保費率的高低時,通常會根據該企業過去一段時間的「實際理賠經驗」進行保費調整,這種定價作法稱為「經驗費率法(Experience Rating)」。關於保險公司採用此計費方式的最主要目的,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第 22 題 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經驗費率法(Experience Rating)」的定義與制度目的,屬於團體人身保險定價機制的基礎概念。
經驗費率法的核心定義:保險公司以要保人(企業)過去實際理賠經驗(損失率、理賠頻率與幅度)作為計算未來續保保費的主要依據,而非單純套用同業或社區平均費率。理賠經驗良好者,費率下調;理賠經驗不佳者,費率上漲。
此制度與下列概念密切相關:
- 損失控制誘因(Loss Control Incentive):費率與自身損失掛鉤,促使被保險人主動降低損失。
- 道德風險(Moral Hazard)抑制:透過費率回饋機制,降低企業對保險的過度依賴或怠於管理的誘因。
- 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緩解:良好風險者因可享較低費率而願意留存,有助於改善整體被保險群體品質。
解題方法
切入點:從制度設計的「動機結構」思考
經驗費率法的精髓,在於將保險費率與企業自身的損失行為直接連結(Linkage)。這種連結創造了一個財務誘因:企業若能有效降低員工傷病、職災等理賠事故,下一期續保費率即可獲得優惠;反之則費率提高,由企業間接「自負」部分損失成本。
制度設計的最主要目的,在於利用價格機制驅動企業採取積極的損失預防行為,包括推動職場安全計畫、員工健康促進方案、職業傷病管理等,從源頭減少保險事故的發生頻率與嚴重程度。
四個選項中,符合此「促使被保險人主動改善風險管理行為」核心精神的,唯有 (B)。
選項分析
(A) 將理賠之風險完全轉嫁給企業,免除保險公司之責任 ❌
錯誤。 經驗費率法的本質仍是保險契約,保險公司依約承擔理賠責任,並未免除任何給付義務。經驗費率法只是「費率計算方式」的調整,不影響保險公司於保險期間內對已發生理賠事故的給付責任。若選項為真,則與保險的「危險轉移(Risk Transfer)」基本功能相矛盾;此外,「完全轉嫁」亦與保險法對保險人義務的基本規範不符。此選項混淆了「費率調整機制」與「保險責任歸屬」兩個層次的概念。
(B) 促使企業積極推動職場安全與員工健康管理各項計畫 ✅
第 23 題1 分
針對合夥型態的企業,若其中一名核心合夥人不幸身故,可能導致企業被迫清算或面臨繼承人干預經營的風險。為了確保企業能永續經營,合夥人之間最適合事先簽訂合約,並搭配下列何種保險規劃來轉嫁此項企業經營風險?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企業人身風險管理中的「企業永續經營計畫」(Business Continuation Plan)與「合夥買賣協議保險」(Partnership Buy-Sell Agreement Insurance)。
- 合夥型態的法律與經營風險: 依我國《民法》第 687 條規定,合夥人死亡為法定退夥事由之一。當合夥人身故時,若合夥契約未另有約定,合夥人與合夥團體之關係即告終止,合夥團體須與死亡合夥人之繼承人進行財產結算(《民法》第 689 條)。此時若存續合夥人缺乏充裕的流動現金收購其出資份額,合夥企業將面臨被迫變賣資產清算(甚至解散)的危險;若由不具專業經營能力的繼承人入夥干預,亦可能引發內部治理危機。
- 買賣協議保險的機制: 企業合夥人預先簽訂具法律約束力的「買賣協議」(Buy-Sell Agreement),約定任一合夥人身故時,其繼承人必須將出資份額按約定價格出售給存續合夥人或合夥組織,存續合夥人亦有義務予以收購。為確保收購時有充足且即時的現金流,合夥人互為投保「人壽保險」(即買賣協議保險),以死亡保險金作為收購股權或合夥出資的資金來源。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風險事故類型」與「資金需求目的」**的對應關係:
- 風險事故:核心合夥人「身故」。
- 財務缺口:需要一筆即時、確定且充裕的現金,用以向身故合夥人之繼承人買回其出資份額,避免繼承人干涉業務或企業被迫清算。
- 對應工具:人身保險中的「人壽保險」配合「買賣協議」,即「合夥人買賣協議保險(Buy-Sell Agreement Insurance)」。常見架構包含合夥人彼此互為要保人與受益人的「交叉購買計畫」(Cross-Purchase Plan),或以合夥組織為要保人與受益人的「實體收購計畫」(Entity Purchase Plan)。
選項分析
第 24 題1 分
在探討企業為何應提供勞工退休金的立論基礎時,學理上有許多不同的學說。其中,認為「退休金其實是勞工在職期間未能領取的剩餘工資,由企業代為留存保管,並作為未來退撫給付財源」的觀點,最符合下列何種退休制度學說?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身風險管理與企業員工福利管理中「企業提供勞工退休金之立論基礎(退休金學説)」。
在探討企業為何應設立退休金制度時,學術界主要有以下幾種核心學說:
- 遞延工資論(Deferred Wage Theory):主張退休金並非雇主的恩賜,而是勞工在職期間提供勞務所應得的工資報酬之一部分。企業於當期並未全額發放工資,而是將其中一部份「遞延」至勞工退休後給付。
- 功勞報償論(Gratuity / Reward Theory):主張退休金是雇主對於長年服務、表現優良或具備功勞之勞工所給予的特別恩惠、獎勵或報償,非屬勞務之法定對價。
- 人力資產折舊論(Human Depreciation Theory):將勞工比照企業的機器設備,認為人力資產會隨時間折舊磨損,企業於使用人力期間應提列「折舊費用」(即退休提撥金),作為勞工老化喪失工作能力後的補償。
- 社會責任論 / 社會保險論(Social Responsibility / Insurance Theory):強調企業身為社會機構,享受勞工貢獻的同時,亦負有照顧勞工高齡經濟生活的社會責任。
- 勞資合作論(Labor-Management Cooperation Theory):著重於將退休金作為誘因工具,用以提升員工向心力、降低離職率並促進勞資和諧。
題幹中明確點出退休金為「勞工在職期間未能領取的剩餘工資,由企業代為留存保管,並作為未來退撫給付財源」,其核心概念即為「工資性質」與「時間上的遞延給付」,完全符合遞延工資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觀念檢索與學說定義對應題,解題切入步驟如下:
- 抓取題幹關鍵字:
- 「在職期間未能領取的剩餘工資」 定性為工資對價。
- 「由企業代為留存保管,作為未來給付財源」 時間上的遞延發放。
第 25 題1 分
企業進行人身風險管理的首要步驟為「風險辨識」。為了有系統地發掘企業內部潛藏的員工傷亡、失能或流失風險,風險管理人員常編製一系列標準化問題,交由各部門主管詳細填寫。此種實務上極常使用的風險辨識工具為何?
第 25 題 詳解
◆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風險辨識(Risk Identification)」階段所使用的工具分類。風險管理流程的第一步是辨識風險,目的是有系統地盤點組織內部可能遭受損失的來源。針對企業人身風險(員工傷亡、失能、關鍵人才流失等),常見的辨識工具包括:
| 工具 | 特徵 |
|---|---|
| 風險評估問卷法(Checklist/Survey Questionnaire) | 事先設計標準化問題,交由各部門填寫,系統性盤點潛在風險 |
| 歷史損失紀錄法 | 回溯過去實際發生的損失資料,歸納頻率與嚴重度 |
| 財務報表分析法 | 透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數據,推估可能的財務暴露 |
| 實地勘查法 | 風險管理人員親赴現場觀察 |
| 流程圖分析法 | 繪製作業流程,找出各環節的潛在風險點 |
本題的關鍵敘述是:「編製一系列標準化問題,交由各部門主管詳細填寫」,此正是風險評估問卷法的定義特徵。
◆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的定義性關鍵字,逐字比對各選項:
題幹給出兩個決定性條件:
- 「標準化問題」→ 預先設計好的固定格式,非隨機訪談
- 「交由各部門主管填寫」→ 以書面問卷分發,回收後彙整
凡符合「事先設計問題清單+書面填答回收」模式者,即為問卷(Questionnaire/Checklist)法。此工具的優點在於:覆蓋面廣(可同時發放多部門)、標準化程度高(問題一致,便於橫向比較)、節省風險管理人員的時間。
對照四個選項,只有(A)在字義上完全契合上述定義,其餘三項皆無「標準化問題」與「填寫回收」的特徵。
◆ 選項分析
(A) 風險評估問卷法 ⭕ 正確答案
風險評估問卷法(又稱「風險調查問卷法」或「風險管理調查表法」)的操作流程:
- 風險管理部門事先擬定涵蓋各類人身風險的標準化問題(如:各部門是否有高空作業人員?是否有單一關鍵人才無備份?職業病暴露情形為何?)
- 以書面或電子表單形式,分發給各部門主管或相關負責人填寫
- 回收後彙整分析,建立全公司的人身風險地圖
此法特別適合大型企業需要跨部門、全面性盤點人身風險的情境,與題幹描述完全吻合。
(B) 企業人事組織圖 ❌ 錯誤
第 26 題1 分
近年來保險業推出外溢保單(Spillover Policy),一種結合「健康管理」與「保險」的創新保單,核心概念為「越健康,保費越便宜」。請問此類「健康管理」是屬於何種風險管理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風險管理技術的分類(控制型 vs. 財務型)**及其在人身風險中的具體應用:
- 控制型風險管理技術(Risk Control Techniques):著重於改變風險的本質,以降低損失發生的機率或減輕損失的嚴重程度。
- 風險迴避(Risk Avoidance):徹底放棄或停止從事可能產生風險的活動,使損失機率降為零。
- 損失控制(Loss Control):承認風險存在,並透過積極措施減少損失。細分為:
- 損失預防(Loss Prevention):事前採取措施,降低損失發生的頻率(Frequency),即降低機率 。
- 損失抑減(Loss Reduction):事中或事後採取措施,減輕損失發生的幅度/嚴重度(Severity),即減輕損失金額 。
- 財務型風險管理技術(Risk Financing Techniques):著重於風險事故發生後提供資金以彌補損失。
- 風險移轉(Risk Transfer):例如購買商業保險。
- 風險自留(Risk Retention):自行承擔損失的財務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釐清題幹的提問標的為「健康管理」而非「保險本身」:
- 辨識主體:外溢保單(Spillover Policy)雖然本質上是一張保險契約(整體屬於財務型風險移轉),但題幹明確詢問的是其中導入的**「健康管理」機制**(如:規律運動、計步、定期健康檢查、戒菸等)。
第 27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可保風險的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身風險管理概要中「理想可保風險要件」(Requirements of an Ideally Insurable Risk)的基本定義與理論原則。
在保險理論與實務中,並非所有純粹風險皆可透過保險進行移轉。保險人欲承保特定風險並維持財務穩健,該風險通常須符合下列理想可保風險要件(以民國 115 年專技普考人身保險經紀人命題大綱與學理為準):
- 大量同質的風險單位(Large number of homogeneous exposure units):利於運用「大數法則」(Law of Large Numbers),使實際損失率趨近預期損失率。
- 損失發生須為意外與非故意(Accidental and unintentional loss):損失的發生必須出於偶然或非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以符合對價原則與避免道德危險。
- 損失必須明確且可衡量(Definite and measurable loss):損失的時間、地點、原因及金額須能具體證明與評估。
- 損失機率須可事前估計/預測(Calculable chance of loss):保險人須能根據過去統計資料計算損失頻率與損失嚴重度,進而釐訂合理的純保費。
- 對個別經濟個體須有釀成重大損失之可能(Significant financial loss):潛在損失須足以對個人或企業帶來嚴重財務威脅,購買保險才具經濟合理性(Economic feasibility)。
- 損失不可為非特定性之巨災損失(No catastrophic loss):單一事件不能同時導致大量風險單位同時受損,防止保險人面臨破產。
第 28 題1 分
2025 年我國 65 歲以上人口占比首度超過 20%,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高齡長者可投保小額終老保險以取得基本保險保障。有關小額終老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第 28 題 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小額終老保險」的商品結構規範,屬於純記憶型法規題。命題依據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訂定之「小額終老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審查應注意事項」),以及各壽險公司依規報准之商品條款規範。
考生必須熟記三項核心規定:
- 商品結構:主約與附約的組合方式
- 年齡+繳費期間限制:投保年齡加計繳費期間的上限數值
- 有效契約件數上限:同一被保險人可持有的件數限制
解題方法
採用「逐項比對法規條文」:將每個選項的敘述,直接對照審查應注意事項的明文規定,找出與規定不符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A) 正確
小額終老保險之設計,提供高齡長者取得基本保險保障的選項。
小額終老保險的立法目的,正是為了解決高齡(或體況較差)者投保困難的問題。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對特定高齡族群採用簡易核保(健告書核保或免體檢),使其能以相對低廉的保費取得基本終身壽險保障。此選項描述完全吻合該商品的政策目的,敘述正確。
(B) 錯誤 ✓(本題答案)
小額終老保險包括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及一年期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附約(日額型)。
本選項的錯誤在於附約類型的描述。
依「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小額終老保險的商品組合如下:
| 項目 | 規定內容 |
|---|---|
| 主約 | 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 |
| 附約 A | 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 |
| 附約 B | 一年期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附約(實支實付型) |
選項 (B) 將附約 B 寫成「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附約(日額型)」,有兩處錯誤:
- 錯誤一:保險種類錯誤——應為「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附約」(保障因意外事故所致之醫療費用),而非「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附約」(住院醫療保險通常涵蓋疾病住院,性質不同)。
第 29 題1 分
有關家庭需求法(Family Needs Approach),下列敘述哪些正確?
① 家庭需求法著重於滿足遺族生活必須的費用,故在衡量時,需在相同生活水準下,衡量家屬的財務需求。
② 家庭需求法是以家庭對個人的財務需求的角度來衡量對家庭財務的影響程度,亦即身故後家庭需要多少錢才能維持生活。
③ 在規劃個人保障時,以家庭需求法計算家庭財務淨需求時,不需考慮社會保險給付。
④ 家屬的財務需求可能包括基本生活費、房貸或租金、子女教育費用、醫療與保健支出、喪葬費用及退休配偶的生活費等。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需求衡量方法」中**家庭需求法(Family Needs Approach,又稱遺族需要法)**的基本定義、評估範疇與淨需求計算邏輯。
- 基本定義:家庭需求法是從「遺族需要多少資金以維持生活」的角度出發,評估主要經濟支柱身故時,家庭所需的保障額度。這與著重於「被保險人未來經濟產能折現」的「人的生命價值法(Human Life Value Approach)」形成對比。
- 計算公式(淨需求分析): 其中「已備費用」包含:既有儲蓄與變現性資產、既有商業人壽保險、雇主團體保險,以及政府社會保險給付(如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國民年金之死亡給付與遺屬年金)。
解題方法
本題為複選型單選題,解題切入點為**「檢視家庭需求法的淨額衡量原則」**: 保險規劃的核心在於補足「保障缺口」。計算個人或家庭的淨保險需求時,必須將既有的所有資源全盤納入扣除。因此,只要判斷出選項 ③ 忽視了社會保險的抵扣功能,即可直接透過刪除法快速鎖定正確選項組合。
選項分析
- ① 正確:家庭需求法之核心在於維持家庭在面臨主要收入中斷時,生活品質不致急遽惡化。因此在精算家屬各階段的財務支出時,係假設家屬維持在相同(或相當)的生活水準下,評估各項必要的實質生活花費。
第 30 題1 分
世界銀行(World Bank)推動的「老年經濟保障」模式,於 2005 年提出多層次「老年經濟保障模式」,倡導多支柱的「五層次年金體系」,建立多樣化的收入來源以降低退休貧困風險。以我國勞工為例,各層次相對應的老年收入來源,下列選項哪些正確?
① 第 0 層為家庭互助及子女奉養等。 ② 第 1 層主要為勞工保險的老年給付。 ③ 第 2 層主要為勞工退休金新制或舊制的退休金給付。 ④ 第 3 層主要為勞工個人的私人商業保險保障及個人儲蓄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世界銀行(World Bank)於 2005 年提出的「五層次(五支柱)老年經濟保障模式」(5-Pillar Pension Framework),以及該架構對應我國勞工現行退休保障體系之實務應用。
世界銀行將老年經濟保障劃分為六個層次(第 0 至第 4 支柱):
- 第 0 支柱(Pillar 0):非繳費型基本年金、政府社會救助與福利津貼(如國民年金之基本保證年金、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旨在提供無經濟能力者的最低生活防貧保障。
- 第 1 支柱(Pillar 1):強制性公共社會保險(如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公教人員保險),具強制參保與所得重分配性質。
- 第 2 支柱(Pillar 2):強制或受規範之職業退休金制度(如勞工退休金新制、舊制、私校退撫儲金),由雇主與勞工按月提繳。
- 第 3 支柱(Pillar 3):個人自願性儲蓄與商業保險(如商業年金保險、儲蓄型保險、個人投資理財),用以提升退休所得替代率。
- 第 4 支柱(Pillar 4):非金融與非正式支援(如家庭互助、子女奉養、自有住宅居住權、醫療與長照服務等)。
(本題說明涉及我國勞工退休金與勞工保險制度,相關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將世銀「五層次老年經濟保障模式」的理論定義,精確對應我國勞工退休收入的實務項目:
- 鎖定核心差異:精確區分「政府財源之非繳費福利津貼(第 0 層)」與「非正式之家庭親友支援(第 4 層)」。
- 逐項比對驗證:將題目敘述 ① 至 ④ 項目分別與世銀各支柱定義進行對應,確認何者正確。
第 31 題1 分
企業人身風險管理的方法分為風險控制型與風險理財型,下列何者不屬於風險控制型的管理策略?
第 31 題 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企業人身風險管理的兩大方法分類:
| 分類 | 定義 | 目的 |
|---|---|---|
| 風險控制型(Risk Control) | 在損失發生前或發生時採取行動,降低損失的頻率或嚴重程度 | 消滅或減少損失本身 |
| 風險理財型(Risk Financing) | 不改變損失事件本身,而是安排資金來源以支應損失發生後的財務衝擊 | 籌措補償資金 |
兩者的核心區別在於:風險控制型處理「損失事件」本身;風險理財型處理「損失發生後的資金問題」。
風險理財型又可細分為:
- 風險自留(Risk Retention):自行承擔損失,例如自設準備金、自保公司。
- 風險移轉(Risk Transfer):將損失的財務責任轉移給第三方,例如購買保險、簽訂合約移轉。
解題方法
判斷切入點:對每個選項,問一個問題——「這個做法,是在改變損失事件本身(頻率/嚴重度),還是在安排損失後的錢從哪裡來?」
- 能減少意外發生機率或損失大小→ 風險控制型
- 只是安排財務補償來源,損失事件本身不受影響→ 風險理財型
題目問「不屬於風險控制型」,即找出屬於風險理財型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員工定期健康檢查,以預防損失 ✗(屬於風險控制型,非答案)
定期健康檢查的目的是早期發現疾病、預防病情惡化,直接作用於「損失的發生」本身。這是風險控制中的**損失預防(Loss Prevention)**策略——降低損失發生的頻率。屬於風險控制型,符合題幹敘述,故非正確答案。
(B) 同部門員工及高階主管分別搭乘不同班次交通工具 ✗(屬於風險控制型,非答案)
此做法是將可能同時遭遇意外的人員加以分散,避免單一事故造成大規模人員傷亡。這是風險控制中的損失抑減/風險分散(Loss Reduction / Segregation of Exposure)策略——降低單一事故的損失嚴重程度。損失事件本身(班機失事)並未被轉移給任何人,而是透過「不把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的方式控制最壞結果。屬於風險控制型,故非正確答案。
第 32 題1 分
保戶在安排身故保險金給付的方式時,有關保險金信託之做法,下列敘述哪些正確?
① 信託契約成立當下就可規劃身後保險理賠金之運用方式。 ② 可設信託監察人,以確實照顧想照顧的人,不被他人不當挪用。 ③ 須在保險契約批註,一旦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撥入保險受益人的信託專戶內,成為信託財產。 ④ 財產可世代進行安全合法移轉。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風險管理與財富傳承」中,**保險金信託(Insurance Proceeds Trust)**的實務運作機制、法律要件與功能效益。相關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信託法》及《保險法》實務規範為準:
- 信託運作與停止條件:保險金信託在契約簽訂當下即確定未來的財產運用、給付條件與方式,待事故發生、保險金撥入信託專戶(停止條件成就)後正式啟動專款專用。
- 信託監督機制:依《信託法》第 52 條規定,信託得選定「信託監察人」,代表受益人監督受託機構,防止信託財產遭監護人或其他親友挪用。
- 保險契約批註義務:保險金信託須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契約批註」,約定理賠金或滿期金直接撥付至受託銀行開立之「信託專戶」,以完成信託財產之實質交付。
- 財富傳承與資產保全:透過保險結合信託的跨世代給付條款,兼顧防詐防奪、破產隔離與合法稅務規劃,落實財產世代安全移轉。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契約效力與約定內容」、「法律監督與資產隔離」、「行政作業程序」及「長遠財務目標」**四個維度逐一檢視各項敘述之合規性:
- 判斷各項敘述是否符合保險金信託實務流程(簽約 批註 理賠發生撥入信託專戶 受託人依約給付 監察人監督)。
- 確認題目所列四項敘述均為保險金信託之核心制度優勢與作業規範,進而選出涵蓋所有正確項目的選項。
選項分析
- 敘述 ① 正確: 保戶(委託人)在與受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時,當下即可於契約條款中預先詳細約定未來理賠金的給付頻率(如按月給付生活費)、給付條件(如就學補助、創業基金、醫療實支)及資產配置方向。雖然理賠金尚未實際發生,但規範與運用方式早已於簽約當下合法確立。
第 33 題1 分
高先生利用假期安排全家去日本旅遊,因交通意外事故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經住院十日後康復出院,其海外就醫的醫療費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給付之規範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中關於「保險對象於海外發生緊急傷病申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之法定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適用條件:保險對象於臺灣地區外(含大陸地區)發生「不可預期之傷病」或「緊急分娩」,必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者,得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 申請期限: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應自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算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 核退金額上限:依《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海外醫療費用核退採「核實支付」,但設有費用上限,即「以支付國內特約醫院及診所平均費用為最高上限額」(由健保署定期按季公告門診、急診、住院之平均費用上限)。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需掌握海外健保核退的兩大關鍵審查要點:
- 時間要件(申請時效):法定申請期限為出院或治療當日起算「6 個月內」,非 1 年。
- 金額要件(核退標準):核退金額為「核實支付,並受國內特約醫療院所平均費用最高上限限制」,非「全額核退」。
第 34 題1 分
個人與家庭規劃保險保障時,因為要保人可能是自益或他益投保,根據財政部國稅局公告 114 年度保險給付免稅額之規定,有關其保險給付是否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下列何者錯誤?
第 34 題 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適用之規定主要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又稱「最低稅負制」)第 12 條,以及財政部國稅局每年公告之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114 年度為新臺幣 3,740 萬元)。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最低稅負制」下,各類保險給付是否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判斷規則。關鍵在於區分以下三個維度:
| 維度 | 區分依據 |
|---|---|
| 保險種類 | 人壽保險/年金保險 vs. 健康保險 vs. 傷害保險 |
| 受益人與要保人關係 | 同一人(自益)vs. 非同一人(他益) |
| 給付性質 | 死亡給付 vs. 非死亡給付(生存給付、滿期給付等) |
法源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個人基本所得額應加計「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在申報戶全年合計數超過財政部公告免稅額(114 年度為 3,740 萬元)之部分,方須計入;非屬死亡給付(即生存給付、滿期給付等)則全數計入。
健康保險給付與傷害保險給付不在上開條款規範範圍內,故一律免計入基本所得額,無論自益或他益皆然。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核心切入點是:先建立各類保險給付是否納入基本所得額的完整規則表,再逐一核對各選項敘述是否符合規則。
完整規則速查表(114 年度):
| 保險種類 | 受益人=要保人(自益) | 受益人≠要保人(他益)・死亡給付 | 受益人≠要保人(他益)・非死亡給付 |
|---|---|---|---|
| 人壽保險、年金保險 | 不計入 | 全年合計 ≤ 3,740 萬元:不計入;超過部分:計入 | 全數計入 |
| 健康保險 | 不計入 | 不計入 | 不計入 |
| 傷害保險 | 不計入 | 不計入 | 不計入 |
以上表格即為判斷各選項正誤之標準尺。
選項分析
第 35 題1 分
比較傳統壽險與變額壽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傳統型人壽保險」與「變額人壽保險(Variable Life Insurance,屬投資型保險的一種)」在法令規範、帳戶架構、風險承擔、費用結構及安定基金保障機制上的差異。
法規與學理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保險法第 123 條及第 143 條之 3:投資型保險之「專設帳簿(分離帳戶)」資產具獨立性,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保險業破產時,專設帳簿資產不屬於破產財團。
-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支範圍及限額:保險安定基金旨在保障保戶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安定。傳統壽險及投資型保險在「一般帳戶」中由保險公司承擔之保險保障部分(如身故保障、年金給付、最低保證給付等),均享有安定基金之限額墊付保障;唯獨投資型保險之「專設帳簿(分離帳戶)」資產因本屬保戶所有且獨立於保險公司破產財團之外,故專設帳簿之投資資產不適用安定基金之墊付。
- 費率結構(Bundled vs. Unbundled):傳統壽險為「統括式(Bundled)」,三費(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預定費用率)混同計算;變額壽險為「非統括式(Unbundled)」,各項保單費用、危險保費(COI)與投資管理費等逐項明列。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比較分析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一般帳戶(General Account)」與「分離帳戶/專設帳簿(Separate Account)」的法律地位與功能分工:
- 先檢視變額壽險的「雙重帳戶」性質:保障歸一般帳戶、投資歸分離帳戶。
- 比對安定基金的保護標的:安定基金墊付的是「保險公司破產時無法履約之保險負債」,而非保戶自行承擔的投資市場損益。因此,變額壽險置於「一般帳戶」的壽險保障成分,依然受安定基金保障。
- 據此檢驗各選項陳述是否符合法令規範與人身風險管理理論。
選項分析
第 36 題1 分
有關保單貸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身保險中「保單借款(保單貸款)」的法規依據、申貸條件、最高額度限制、停效通知催告程序及復效機制。主要規範依據為《保險法》第 116 條與《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17 條(保險單借款)及第 18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之法規與實務運作規範為準)
- 保單借款本質:要保人以保單所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現金價值)為質押向保險公司申請融資。因屬資產質押與自體擔保性質,不需徵信與財力證明。
- 可貸金額上限:保單借款之可貸金額係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為限(實務上通常為 70% 至 90% 不等,視險種及保險公司規定而定),並非開放全額申貸。
- 停效與通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若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險人須於效力停止日前 30 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催告償還;逾 30 日未償還者,契約效力始告停止。
- 停效後復效:因欠繳保單借款本息致保單停效者,要保人仍得於停效期間(法定 2 年內)清償欠繳本息後申請復效。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採用「法規規範與實務邏輯對比法」進行判斷:
- 辨識融資成數邏輯:保單借款若能借足 全額,只要隔日計息,借款本息 便會立即大於保單價值準備金 (即 ),導致保單迅速面臨停效風險。因此保險公司皆設定最高可貸成數上限(如 7 到 9 成),故 (B) 選項敘述「以全額為限」明顯錯誤。
- 對照停效催告與復效條款:檢視《保險法》及《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對於 30 日書面催告期及停效後 2 年內得申請復效之規定,確認 (A)、(C)、(D) 選項皆屬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7 題1 分
李先生參加公司的團體保險已經超過半年,因為轉換工作而辦理退保,李先生依保單相關規定,以團體保單被保險人的權益向該保險公司轉投保個人保險,下列有關李先生轉投保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團體保險被保險人喪失資格後的「轉投保個人保險」權利。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相關法規及團體保險契約通常約定,被保險人因離職、轉職等原因退出團體保險時,在一定期間內得向原承保公司申請改投個人保險。此項權利具有下列特徵:
- 必須在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後的法定或約定期間內申請。
- 轉投保的保險金額通常不得超過原團體保險的保險金額。
- 轉投保主要是保障被保險人的續保權益,原則上不以重新提出健康狀況或可保證明為必要條件。
- 轉投保並非完全不受限制,仍須符合保單所定的職業類別及承保範圍。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別「轉投保免提出可保證明」與「保險公司仍可依職業類別限制承保」兩者並不矛盾。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團體保險轉投保制度的三項要件:
- 申請期限;
- 承保範圍及職業限制;
- 轉投保金額上限;
- 是否須重新證明具有可保性。
其中,若選項主張被保險人「必須提供可保證明」,即表示須重新接受一般個人保險的可保性審查,這與轉投保制度保障被保險人續保權益的目的不符,因此可直接判斷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李先生必須在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申請投保個人保險
正確。
團體保險被保險人喪失資格後,轉投保權利並非永久存在,必須在保單或相關規範所定期間內行使。本題設定的期間為喪失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李先生逾期未申請,即可能喪失轉投保權利。
因此,(A) 符合轉投保制度的申請期限規定。
(B) 李先生申請轉投保時,若其職業類別在承保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承保公司得不予承保
正確。
第 38 題1 分
投保團體年金保險要保人為雇主時,須提供「帳戶價值讓與比例表」給保險公司,並依不同計畫別約定個人帳戶價值之讓與比例,被保險人就其個人帳戶價值已受讓與部分的權利,不受要保人行使保單權利之影響,以上所述稱之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團體年金保險」在企業員工福利與退休金規劃中的核心機制——賦益權(Vesting,又稱歸屬權)。
依金管會頒布之《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以及員工福利風險管理理論:
- 制度緣起:雇主出資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作為退休準備時,為兼顧「留才誘因」與「員工權益保障」,雙方會約定員工在一定服務年資後,逐步或完全取得雇主所提撥的保單帳戶價值。
- 法制化規範:要保人為雇主時,投保時須向保險公司檢附「帳戶價值讓與比例表」(約定不同計畫別之年資與讓與百分比)。當被保險人(員工)依約定達到該比例標準時,該部分之個人帳戶價值即不可逆地歸屬於該員工,不受雇主後續行使保單借款、終止契約(解約)等要保人權利之侵害。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人身風險管理與團體保險中「名詞定義與機制對應」的標準題型。解題切入點如下:
- 抓取核心題眼:「雇主投保團體年金」、「帳戶價值讓與比例表」、「已受讓與部分不受要保人權利影響」。
- 比對專業術語:此一「將雇主出資提撥之年金帳戶價值,依年資讓與員工並給予法律保障不可剝奪」的制度,在人身風險管理與退休金制度中,國際標準術語即為 Vesting,國內譯為 「賦益權」 或 「歸屬權」。
選項分析
- (A) 錯誤:更約權(Conversion Right) 指團體保險中,被保險人(員工)因離職、退休或因故喪失團體成員資格時,得於一定期間(通常為 30 日)內,免具健康證明向保險公司申請將團體保險轉換為個人保險(通常為個人人壽保險)之權利。其主要功能在於避免員工離職後保障中斷,與雇主讓與帳戶價值無關。
第 39 題1 分
企業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其保費負擔方式分為醵出制(Contributory Plan)與非醵出制(Non-Contributory Plan)兩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團體人身保險(Group 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的保費負擔方式(醵出制與非醵出制)、核保控制(防範逆選擇)以及被保險員工之加保與職業危險控管。
關鍵定義與學理規範如下:
- 非醵出制(Non-Contributory Plan):保費 由雇主負擔。為避免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學理與核保規範要求凡符合資格之員工必須 全數參加投保。
- 醵出制(Contributory Plan):保費由員工負擔全部或部分。因員工須自付款項,投保採自願性質。為防止只有健康狀況佳或危險較高者選擇性參加,實務上要求參加比率須達到合格員工一定門檻(通常為 以上),而非 。
- 適格期間/選擇期(Eligibility Period):新進員工滿足在職等待期(如試用期滿)後,在規定天數(如 30 日)內可自由決定是否加保。在此期間內申請加保通常享有免提健康證明(Evidenced of Insurability)之優惠。
- 職業類別控管:團體人身保險(特別是團體傷害保險)在進行團體整體危險評估時,為控管團體損害率,一般要求團體被保險員工之平均職業類別需在第四類(含)以內。
註: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人身風險管理學理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為「區分醵出制與非醵出制在『參加比率』與『防範逆選擇』上的控制機制差異」。
解題步驟如下:
- 釐清權利義務:醵出制係由員工自付保費,依契約自由原則無法強制全員參加。
- 對比參加門檻:
第 40 題1 分
退休金的給付公式主要有兩種,一為確定給付退休金計畫(Defined Benefit Plan,簡稱 DB Plan),另一種為確定提撥退休金計畫(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簡稱 DC Plan),有關 DB 及 DC 計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DB plan 每月提撥有明確的計算公式,但退休後的所得水準無法確定。 ② DC plan 的退休給付有明確的計算公式,且退休後的所得水準可事先確定。 ③ DC plan 是可攜式,設立員工專屬退休金帳戶,員工離職時,其退休金帳戶屬於員工所有。 ④ 由於 DB plan 的成本不易控制,雇主須負擔提撥不足的風險。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退休金風險管理的核心理論——**確定給付退休金計畫(Defined Benefit Plan,簡稱 DB Plan)與確定提撥退休金計畫(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簡稱 DC Plan)**之制度內涵、風險承擔架構及可攜性(Portability)。相關學理對應台灣實務法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DB 計畫(如《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計畫預先確立「退休給付計算公式」(通常與服務年資、退休前平均工資掛鉤)。雇主需依精算報告提撥資金,承擔基金投資報酬率不如預期、員工長壽與通膨等財務風險,具有「給付確定、提撥不確定、成本不易控制、提撥不足風險由雇主承擔」之特徵;多採統籌專戶,可攜性極低。
- DC 計畫(如《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退休金):計畫預先確立「提撥公式」(如每月按員工薪資固定比率提撥)。提撥金存入員工獨立的個人退休金專戶,退休時累積之總資產取決於歷年提撥金額及投資運用收益,具有「提撥確定、給付不確定、投資風險由員工承擔」之特徵;專戶所有權屬於員工,具備完整之「可攜性」。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兩種計畫名稱中「確定(Defined)」所指涉的對象,以及「風險歸屬」:
- 抓出對稱矛盾:名為 DB 者,確定的是「給付(Benefit)」;名為 DC 者,確定的是「提撥(Contribution)」。因此,凡主張「DB 提撥有明確公式、給付無法確定」或「DC 給付可事先確定」者,皆為概念顛倒。
- 檢驗帳戶歸屬與風險:
- DC 計畫採「個人專屬帳戶」,離職可隨身攜帶,產權清楚。
- DB 計畫之最終給付金額為雇主的法定/契約義務,資產價值波動或提撥不足的缺口(Underfunded Status)必須由雇主補足。
選項分析
- 敘述 ① 錯誤:
- 此敘述實為 DC 計畫 之特徵。
- DB 計畫 確定的是「退休後的給付公式」(給付水準事先明確約定,例如: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