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事查勘鑑定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8 分
請試述下列專有名詞之意涵:
(一) 海難事故(Maritime Casualty)
(二) 運費、保險費包含在內的貿易條件(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
(三) 載貨證券(Bills of Lading, B/L)
(四) 海事鑑定人或公證人(Marine Survey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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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標準的海事保險公證人專技普考基礎申論題,評量考生在「海商法規」、「國際貿易慣例」及「海事保險查勘實務」三大領域之核心專業術語掌握度。本題涉及法規與國際慣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有效規範為準):
- 海難事故:國際海事組織(IMO)《海難調查規則》(Casualty Code)、我國《運輸事故調查法》、《船舶法》及《商港法》中對海事事故的定義與分類標準。
- CIF 條件:國際商會《國貿條規 2020》(Incoterms 2020,於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中買賣雙方之費用分攤、風險劃分點及保險投保義務。
- 載貨證券:我國《海商法》第 53 條、第 60 條及《民法》第 627 條至第 630 條,表彰載貨證券之「收據性」、「契約證明性」與「物權證券性」。
- 海事鑑定人或公證人:我國《保險法》第 10 條、《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對公證人之法定定義、業務執掌,以及國際海事查勘實務之獨立性與客觀性規範。
解題方法
申論題中的名詞解釋不可僅寫一兩句白話翻譯,必須以「法源依據/國際慣例」、「核心法定定義」、「法律效果或實務運作要件」三層架構展開作答:
- (一) 海難事故:先界定廣義與狹義的海難定義,再列舉具體事故態樣(沉沒、擱淺、碰撞、火災等),並補充 IMO 規範的嚴重程度分級(如 VSMC、SMC),突顯海事公證人之專業高度。
- (二) CIF:強調「風險與費用分離」的關鍵核心,寫出成本構成公式 ,精確指出「裝運港裝船上艦」之風險移轉時點,以及 Incoterms 2020 規範之保險責任險種與金額。
- (三) 載貨證券:緊扣海商法核心,列出「三大法律性質」(收據、契約證明、物權證券/交貨證券),並說明正本提單轉讓之物權效力與憑單提貨原則。
- (四) 海事鑑定人或公證人:引用保險法第 10 條定義,拆解其法定執掌(查勘、鑑定、估價、理算、洽商),並強調其在海事理賠與訴訟中「超然獨立、客觀公正」的中立第三人地位。
題目結構分析與評分切入點
本題共包含四個獨立小題,每小題各占約 5 分(配分總計 20 分至 25 分)。閱卷委員之給分標準如下:
- 第 (一) 小題(海難事故):評分關鍵在於「事故主體為船舶或其載運物」及「損害結果(人身、船舶、貨物、海洋環境)」。若僅寫「海上發生的意外」,得分偏低;若能點出重大事故分類(如極嚴重海難),可得滿分。
- 第 (二) 小題(CIF):常見陷阱是誤以為「賣方負擔運費與保費,故風險也到目的港才移轉」。評分切入點在於明確點出「風險在裝貨港貨物裝上船(on board)即移轉予買方」,費用與風險劃分點不同。
- 第 (三) 小題(載貨證券):切入點為物權證券性及準用民事法之交付效力(提單之交付代替貨物之交付)。
- 第 (四) 小題(海事公證人):不可與一般公證人(Notary Public)混淆,評分切入點在於「保險法上的公證人定性」及「海事技術(船舶、貨損)之調查鑑定與責任釐清」。
解題技巧
- 記憶公式化口訣:
- CIF:「風險在裝港,費用到目港;保險賣方買,最低 C 條款。」
- 載貨證券三合一:「裝船收據、契約證明、物權證券。」
- 公證人五大職能:「查勘、鑑定、估價、理算、洽商。」
- 精準引述法條與規則版本:
- 寫出《Incoterms 2020》與《保險法第 10 條》,能立即向閱卷委員展現考生具備專業執業水準。
- 涉及法規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雖歷經滾動修正,海事公證核心法定執掌與定義維持一致。
【答案】
(一) 海難事故(Maritime Casualty)
- 定義與意涵: 指船舶在航行、靠泊或作業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海上危險、人為疏失或船舶設備故障,直接與船舶營運相關聯而發生之重大意外災害事件。
- 具體態樣: 依國際海事組織(IMO)《海難調查規則》及我國海事法令,海難事故包括但不限於:
- 船舶沉沒、擱淺、碰撞、觸礁、火災、爆炸。
- 船舶嚴重結構受損、機件重大故障致喪失適航能力(Unseaworthiness)。
- 造成船上人員死亡、重傷或人員落海失蹤。
- 船舶漏油、危險品洩漏所引發之嚴重海洋環境污染。
第 二 題30 分
船舶投保船體及機械險(H&M)後遭遇毀損時,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承保條件,在進行查勘業務時,須依據三個基本要件:
(1) 事實關係之確認;
(2) 保險條款及法規之適用;
(3) 損害額之決定與理賠金之支付。
請就以上三個要件分別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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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事保險公證人進行「船體及機械險」(Hull and Machinery Insurance, H&M)理賠查勘與海損理算作業之核心流程。考生須掌握公證查勘在法律、技術與契約理算上的邏輯架構,涉及之核心法規與條款包括:
- 實體法規:我國《保險法》(第 29 條責任免除、第 53 條保險代位)、《海商法》(第四章海損、第五章海上保險,特別是第 107 條堪航能力與法定理賠原則),以及國際通用的《英國 1906 年海上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MIA 1906)與《2015 年保險法》(Insurance Act 2015)。(註:本題相關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規定為準)。
- 標準保險條款:國際航運最普遍採用的倫敦協會船體定期保險條款(Institute Time Clauses - Hulls, ITCH 1/10/83 或 1/11/95),特別是承保危險條款(Perils Clause)、英其馬里條款(Inchmaree Clause)、自負額條款(Deductible Clause)與船級條款(Classification Clause)。
- 查勘鑑定技術規範:損害之「性質、原因與程度」(Nature, Cause and Extent, NCE)調查、近因原則(Doctrine of Proximate Cause)、修復費用合理性審核、船東自修與海損修理費用分攤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採「三段式實務邏輯推展法」進行切入:
- 事實層面(Fact-finding):公證人必須先藉由客觀證據重塑海難經過,若事實不清,後續的法律適用與金額計算將無所附麗。
- 契約法規層面(Policy Liability / Coverage):確認客觀事故原因後,將其涵攝至保險單承保範圍、除外責任與法定抗辯事由,確定保險公司是否具備賠償責任。
- 損害理算層面(Quantum & Adjustment):確認具備保單責任後,精算合理的直接修理費用,扣除約定自負額、殘值,並釐清第三方責任以維護代位求償權。
答題時須針對題目的三個基本要件分點詳述,每一要件均須點出「查勘重點」、「必備文件/檢驗技術」以及「法律/條款連結」,使架構具備專技公證人實務作答的深度與嚴謹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技普考之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答題重點在於完整論述題目指定之三大基本要件,不可偏廢或顛倒查勘理賠之先後順序。
解題技巧
- 掌握內在邏輯鏈:三要件為標準的因果遞進關係——「釐清客觀事實 審查保單責任 算定理賠金額」,論述時務必展現出「前一步驟為後一步驟之前提」的關聯性。
- 關鍵術語精準輸出:務必寫出公證專門術語,例如「海抗書(Sea Protest)」、「航程紀錄器(VDR)」、「近因原則(Proximate Cause)」、「英其馬里條款(Inchmaree Clause)」、「堪航能力(Seaworthiness)」、「以新換舊(New for Old)」、「船東自費修理分攤」等,此為閱卷給分之關鍵關鍵字。
- 常見陷阱提示:切忌一開始就跳入「修理費用要賠多少」的計算。公證人在未確定事故原因(近因)與保單是否承保前,絕不能與修船廠或被保險人洽談賠償金額,否則可能構成自認或放棄保單抗辯權。
【答案】
船舶投保船體及機械險(H&M)於發生事故受損後,保險公司委請海事公證人進行查勘鑑定及理賠審查時,依題意三個基本要件分別說明如下:
一、事實關係之確認(Ascertainment of Facts)
事實確認為查勘業務之基石,公證人須依客觀實質證據,調查海難發生之真實歷程,查明損害之性質、原因與範圍(Nature, Cause and Extent, NCE):
- 收集客觀航行與操作紀錄: 查勘人應於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登輪,取得並封存關鍵船舶日誌,包含航海日誌(Deck Logbook)、輪機日誌(Engine Logbook)、車鐘錄簿(Bell Book)、雷達航跡圖、航程紀錄器(VDR)數據等,以確認事故發生的確切時間、地理座標、水文氣象與操船動作。
- 取得官方文件與法定海抗書:
第 三 題24 分
在 1986 年海事安全委員會(MSC)所指海事報告標準格式中,將海難事故區分成下列八種類別,請分別解釋其內涵:
(一) 沉沒(Foundering)
(二) 失蹤(Missing)
(三) 火災和爆炸(Fire and explosion)
(四) 碰撞(Collision)
(五) 觸碰(Contact)
(六) 擱淺(Grounding)
(七) 惡劣天氣和冰損(Heavy weather and ice damage)
(八) 船體和機器(Hull and machin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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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事查勘公證人在海難事故調查與保險理賠中,對於**國際海事組織海事安全委員會(IMO MSC)海難事故通報分類標準(Casualty Classification)**的掌握,以及事故近因(Proximate Cause)、船舶適航性(Seaworthiness)與承保危險(Perils Insured Against)的定性能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國際標準為準。IMO MSC 於 1986 年頒布之海難報告標準格式(如 MSC/Circ. 433《Reports on Marine Casualties and Incidents》)所訂定之分類,係全球海事主管機關、勞氏海事情報(Lloyd's Maritime Information Services)與國際海上保險界統計海難、劃分事故原因與保險責任之共通標準。各類別內涵直接對應英國《海上保險法》(MIA 1906)、協會船舶條款(ITC-Hulls)以及我國《海商法》第十一章「共同海損」與第十二章「海上碰撞」之規範體系。
現行國際海難調查體系已進一步整併入《海難事故調查國際標準與建議作法規則》(Casualty Investigation Code, MSC.255(84)),但各類海難事故之物理定義與保險定性原則仍延續此八大架構。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名詞解釋與內涵剖析之申論題。作答切入點應具備海事公證人之專業視角:
- 物理事實界定:明確定義事故發生的客觀物理狀態與過程。
- 海事法與保險意涵:指明該事故在海上保險(如海上固有危險 Perils of the Seas、Inchmaree 條款)與責任法規(如碰撞責任、適航義務)之定位。
- 排他性邊界:清楚交代容易混淆的邊界條件(例如:碰撞 vs. 觸碰、沉沒 vs. 擱淺),展現具備現場查勘與責任劃分之辨析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 ABC 等選項可供逐項判定。本題的核心分析對象即為題目所列八大類別,其各自之內涵、構成要件與責任界限,詳見後續【答案】之完整剖析。
解題技巧
- 空間與對象三區分法(碰撞/觸碰/擱淺):
- 船碰船(兩艘以上浮動或航行中船舶):碰撞(Collision)。
- 船碰非船之物體(碼頭、防波堤、浮標、浮冰、沉船殘骸):觸碰(Contact)。
- 船碰海床(淺灘、暗礁、海岸底質):擱淺(Grounding)。
- 事故因果先後順序判定(近因原則): 若先擱淺後引發進水沉沒,統計與責任認定通常以「最初關鍵事故」為準(即 Grounding);但若單純因風浪破壞浮力而沉,方歸入 Foundering。
- 外力危險與內部瑕疵之分野: 前七類多屬不可抗力或外部營運危險(Perils of the seas、火災、外物接觸);第八類(Hull and machinery)則多涉及內部疲勞、潛在瑕疵(Latent defect)或維修不當,是保險人查勘時檢驗被保險人是否履行「恪盡職責」(Due diligence)使船舶適航的關鍵焦點。
【答案】
1986 年海事安全委員會(MSC)所指海事報告標準格式中,八類海難事故之內涵與查勘鑑定標準分別說明如下:
(一) 沉沒(Foundering)
- 內涵定義:指船舶在水面營運時,因船體破損、風浪灌入(Flooding)或穩度喪失(Loss of stability),導致浮力低於船舶總重量而沉入水中完全沒入或坐底之事故。
- 查勘要點:此類事故之沉沒並非直接源於碰撞、擱淺等其他可獨立歸類之先行事故,而是船舶受海象影響、超載、貨物位移(Cargo shifting)或結構破損進水所導致之全損(Actual Total Loss)。海事公證人查勘重點在於判定進水途徑、水密艙壁完整性及開航前是否具備法定適航能力。
(二) 失蹤(Missing)
- 內涵定義:指船舶在出港或航行於海上後,超過合理期限未抵達預定港口,且經主管機關與搜救中心透過通訊聯絡、雷達搜尋及海空搜救後,完全無任何音訊與蹤跡之事故。
第 四 題18 分
請將下列英文翻譯成中文:
Laid up returns: the charterers shall have the benefit of any return insurance premium receivable by the owners from their underwriters as and when received from underwriters by reason of the vessel being in port for a minimum period of 30 days if on full hire for this period or pro rata for the time actually on h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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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出自標準定期租船契約(Time Charter Party,如 NYPE 93 紐約土產交易所格式第 24 條)之標準條款,涉及海商法與海事保險學之交叉觀念:
- 歇航退費(Laid up Returns):依國際海上保險慣例(如英國協會船舶定期保險條款 ITC-Hulls 第 22 條),船舶於保險期間若在安全港口或水域停泊/歇航(Laid up)達連續 30 天以上,因航行與碰撞風險顯著降低,保險人(Underwriters)應退還部分保險費。
- 租船契約之費用與利益歸屬:在定期租船架構下,船舶所有人(Owners)負責船舶保險並繳納保費,承租人(Charterers)則按期支付租金(Hire)。若船舶在港停泊期間承租人仍持續支付租金,船舶所有人自保險人處取得之歇航退費,在法理與契約約定上應歸承租人享有,以符衡平原則。
- 比例折算原則(Pro rata):歇航退費之受領,繫於承租人在此 30 天停泊期間是否全額支付租金;若僅部分時間處於起租狀態(On hire),則按實際起租時間比例享有退費利益。
解題方法
本題為專業英文長句翻譯,解題切入點為「句型語法拆解」與「海運/海事保險專有名詞之專業對譯」:
- 語法結構拆解:
- 主幹標題:
Laid up returns:(歇航退費/停航保費退還)。 - 主要子句(權利義務):
the charterers shall have the benefit of any return insurance premium receivable by the owners from their underwriters(承租人應享有船舶所有人自其承保人處應收之任何退還保費的利益)。 - 給付時機副詞片語:
as and when received from underwriters(於實際自承保人處收到時)。 - 退費原因副詞片語:
by reason of the vessel being in port for a minimum period of 30 days(因船舶在港內停泊至少連續 30 天)。 - 條件與比例折算子句:
if on full hire for this period or pro rata for the time actually on hire.(若在此期間全額計付租金,或按實際計付租金之時間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