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事查勘鑑定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貨櫃運送至卸貨港發現貨損,貨物保險人委託保險公證人於卸貨港查勘鑑定貨物毀損之價值,藉以用於保險代位後向運送人追償。試問:如何依我國海商法及海牙威士比規則(Hague-Visby Rules)衡量貨物之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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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層次:貨物毀損的實際損害如何估價,以及運送人依法可主張的賠償責任上限。保險公證人須先鑑定卸貨港貨物受損的價值減損,再依適用法規與個案證據,判斷對運送人的追償金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海商法第 70 條規定運送人對貨物毀損、滅失的單位責任限制;海牙威士比規則第 4 條第 5 項第(b)款則規定損害賠償依卸貨地、卸貨時的貨物價值計算,並列出價值認定順序。
解題方法
一、先以卸貨港、卸貨時的價值衡量貨損
依海牙威士比規則第 4 條第 5 項第(b)款,貨物價值以依運送契約應卸貨地點與時間為基準,按下列順序認定:
- 有商品交易所價格者,依交易所價格。
- 無交易所價格者,依當時市場價格。
- 無交易所價格及市場價格者,參酌相同種類、品質貨物的通常價值。
因此,公證人的查勘重點是確定受損貨物在卸貨港、卸貨時的價值減損。實務上可比較同一貨物完好時與受損後的價值,並以發票、成交資料、市場行情、相同種類與品質貨物的價值,以及查勘紀錄等資料佐證。
對於部分毀損,可用下式表示貨物本身的損害:
例如貨物完好時價值為新臺幣 100 萬元,受損後仍值 70 萬元,貨物價值減損為 30 萬元。若貨物全損,受損後價值為零,損害額即按完好貨物的卸貨港價值計算。
二、再檢查海商法第 70 條的責任限制
依海商法第 70 條第 2 項,除託運人在裝載前已聲明貨物性質及價值,並將其註明於載貨證券外,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以每件 666.67 特別提款權或每公斤 2 特別提款權計算,取較高者為限。
貨物以貨櫃併裝運送時,依同條第 3 項,件數原則上按載貨證券記載的內裝包裝件數計算;未記載內裝件數者,以併裝單位計算。若貨櫃由託運人提供,貨櫃本身得作為一件計算。
可將責任上限寫成:
第 二 題25 分
船舶保險定型化契約,保險標的是船舶,係財產損失險,但實務條款如 2003 年國際船舶條款(International Hull Clause, 2003),為何可以承保四分之三碰撞責任風險?其與 P&I 保險(Protection & Indemnity Insurance)間之關係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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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體保險的財產損失保障,如何透過保單條款一併承保船東對第三人的部分碰撞責任,以及船體保險與 P&I 保險如何分工。
船體保險主要承保被保險船舶本身的船體、機器等財產損失;碰撞時,船東對他船或他船財物所負的賠償責任,性質上則是第三人責任。兩者保障標的不同,但保險人可藉保單約定,將特定責任納入船體保險。
以《2003 年國際船舶條款》(International Hull Clauses, 2003)為例,第 6 條是「四分之三碰撞責任條款」(3/4ths Collision Liability),將符合條款條件的特定碰撞責任,附加承保於船體保險中。因此,這並非財產損失險的性質自動擴張,而是依契約明文增加責任保障。
本題涉及的核心規定是保單條款本身;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無須援引特定法條才能說明此條款的承保原理。
解題方法
先區分碰撞事故中的兩種損失:
- 被保險船舶本身的損害:依船體保險的財產損失保障處理。
- 被保險人對他船或他船財物所負的責任:依碰撞責任條款承保;標準條款由船體保險負擔四分之三,剩餘部分通常由 P&I 保險補足。
依 2003 年國際船舶條款第 6 條,四分之三碰撞責任保障,主要涵蓋被保險人因被保險船舶與他船碰撞,而依法須以損害賠償方式支付的下列款項:
- 他船或他船上財物的滅失、損害;
- 他船或其財物延誤所生的損失或使用利益損失;
- 他船或其財物所涉及的共同海損、救助或契約救助款項;
- 條款規定範圍內、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抗辯或限制責任訴訟費用。
條款保障受碰撞責任的限制,也不是概括承保所有與碰撞有關的責任。例如,人身死亡或傷害、被保險船上的貨物或其他財物、殘骸移除,以及污染責任等,原則上不在標準四分之三碰撞責任條款的承保範圍內,須依相關條款或 P&I 保險規則處理。
計算可用下式表示:
第 三 題25 分
海事保險公證報告須敘明的事項有哪些?請舉出至少 5 項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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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海事保險公證人受託後,須就海上保險標的進行查勘、鑑定、估價,並辦理賠款理算、洽商及證明。公證報告的功能,是以客觀資料說明事故經過、損害狀況及估損依據,供保險人判斷事故是否承保、損失範圍及賠款金額,也可供被保險人或後續求償使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4 條界定海事公證人的業務範圍;同規則第 26 條規定,公證人執行業務應於公證報告及其他有關文件簽署,並依法負相關責任。法規沒有將報告內容限定為固定表格或單一清單,因此作答應列出實務上足以說明事故、損害與估損結論的項目。
解題方法
可依「誰委託、何時何地發生什麼事故、標的受損情形、如何估價、依據何在、結論為何」的順序組織答案。這樣可以涵蓋公證報告的基本目的:讓讀者看得出查勘範圍、事實認定、估損計算及公證人結論。
公證報告應敘明事項
以下項目擇列至少五項,並簡要說明,即可切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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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及報告基本資料 記載委託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保單號碼、報告日期及公證人資料,並說明受託查勘或鑑定的目的與範圍,使報告的對象及用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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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標的及運送資料 說明標的為船舶、貨物或其他海上保險標的;貨物案件可記載品名、數量、包裝、嘜頭、貨櫃號碼,以及船名、航次、裝卸港等運送資訊,以便確認受損標的與保單及運送文件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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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經過 記載事故日期、地點、事故類型與已知經過,例如碰撞、擱淺、火災、進水、裝卸事故或貨物短少。對於來源不明或尚未查證的資料,應說明其來源及限制,避免把推測寫成確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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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勘時間、地點、方式及在場人員 記載何時、何地查勘,採取何種檢視或測量方式,以及委託人、被保險人、船方、承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是否在場。若因貨物已處置、現場受限等原因無法直接檢視,也應說明實際採用的資料與查勘限制。
第 四 題25 分
海事保險公證人受保險人委託鑑定船舶碰撞損害,請說明如何運用單一責任原則與交叉責任原則以為損害賠償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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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船舶碰撞後,如何依兩船的過失比例分配損害,以及「單一責任原則」與「交叉責任原則」如何計算雙方互負的賠償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海商法第 96 條,一船過失造成碰撞,由該過失船負賠償責任;依同法第 97 條第 1 項,碰撞各船均有過失時,各依過失程度比例負責,無法判定過失輕重時平均負責。死亡或傷害損害則依同條第 2 項由有過失的船舶負連帶責任。
單一責任與交叉責任是計算互有過失船舶間財產損害賠償的兩種方法。實際採用哪一種,應先確認適用的海上保險保單條款及當事人約定。
解題方法
先查明碰撞責任比例,再分別核定兩船及船上財產的可賠損害,最後依採用的責任計算方法分攤。以下以甲船過失比例 、乙船過失比例 為例;甲船損失 萬元,乙船損失 萬元。
單一責任原則
先依過失比例計算兩船各自應賠對方的金額,再將互負債務抵銷,只由應付淨額的一方支付:
抵銷後,甲船應付乙船 萬元。因此,甲船向乙船支付淨額 萬元。
交叉責任原則
不先將雙方的請求互相抵銷,而是分別計算、分別處理各船對他船損害所負的責任:
- 甲船對乙船負責 萬元。
- 乙船對甲船負責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