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事查勘鑑定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2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
(一) Salvage Charge
(二) Owner’s P&I Clubs
(三) Deviation or Liberty Clause
(四) Sufficient Pa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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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事保險中的四個基本術語,分別涉及救助費用、船東責任互助保險、航程變更約款,以及貨物包裝與承保除外責任。作答時應先界定術語,再說明其在保險關係中的功能與責任歸屬。
本題屬於術語解釋,無須計算。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海事保險的通行用語說明;各保險契約仍以其保單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與各名詞說明
(一)Salvage Charge(救助費用)
指救助人為救助遭遇海上危險的船舶、貨物或其他海上財產,依救助契約或法律規定向受益財產請求的報酬或費用。其目的在於補償救助人所提供的救助服務;在海上保險中,是否由保險人負擔,須依保單承保範圍及相關條款判斷。
救助費用與共同海損分攤不可混為一談:前者是救助人對受救助財產請求的報酬;後者是航程中為共同安全而合理作出的特殊犧牲或支出,由相關利益方依規則分攤。
(二)Owner’s P&I Clubs(船東保賠協會)
P&I 是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的縮寫,意為「保障與賠償」。船東保賠協會通常採互助保險形式,由船東等會員共同分攤因船舶所有、營運或管理而生的第三人責任及相關費用。會員依協會規則繳納會費或分攤款(calls),協會依規則處理承保範圍內的索賠。
常見承保風險包括船員或旅客傷亡、貨物損害責任、污染責任,以及部分碰撞或殘骸清除責任。概念上,船體與機器保險主要承保船舶本身的財物損失;P&I 則以船東對第三人的法律責任為核心,實際保障內容仍依各協會規則及入會契約而定。
(三)Deviation or Liberty Clause(偏航或自由航行條款)
指保單或運送契約中,允許船舶在約定條件下偏離原定航線、停靠其他港口或採取其他航行安排的條款。其作用是事先界定某些偏航或航程變更不視為違反約定,避免因此直接影響保險保障或運送責任。
第 二 題40 分
船舶遭遇海難事故時,必須以最速方法通知其保險公司,並應提供海事報告書(Sea Protest)。請問:
(一) 海難事故之定義為何?(10 分)
(二) 在航行中發生船舶海難事故,海事報告書之送請簽證在國內和國外有何區別?(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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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事」的法規定義,以及船舶在航行中發生海事後,海事報告書(Sea Protest)應送交何處簽證。作答時要依事故發生地點區分「國內」與「國外」,再比較受理機關、份數處理及後續送件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海事報告規則》第 1、3、5、6、9、10 條及《船員法》第 66 條。《海事報告規則》自民國 80 年修正後未再修正,相關規定在命題當年已適用。
解題方法
先用《海事報告規則》第 1 條界定「海事」,再依題目限定的「航行中」情境,直接套用同規則第 5 條第 2 款:國內送至最先到達港口的航政機關;國外則可送至我國駐外機構、當地航政機關或法院認可的公證人。最後補充簽證份數、寄送船籍港航政機關的期限及七日內送請簽證的期限。
(一)海難事故之定義
《海事報告規則》第 1 條所稱「海事」,是指:
船舶沉沒、擱淺、碰撞、強制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以及有關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變。
《船員法》第 66 條亦規定,船長遇船舶沉沒、擱淺、碰撞、強迫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或發生有關船舶、貨載、海員、旅客的非常事變時,應作成海事報告,載明實際情況並檢送航政機關。
因此,海事事故不只限於船體沉沒或碰撞;機械故障等其他意外事故,以及涉及船舶、貨物、人員的非常事變,也在應作成海事報告的範圍內。
(二)航行中發生海事事故:國內與國外的簽證差異
依《海事報告規則》第 5 條第 2 款,航行中發生海事,應在船舶或船長到達港口後,依國內、國外分別送請簽證。
| 比較事項 | 國內 | 國外 |
|---|---|---|
| 受理簽證機關 | 船舶或船長最先到達港口的航政機關 | 船舶或船長最先到達港口的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具同等權責機構、當地航政機關,或法院認可的公證人 |
| 簽證份數 | 一式五份;航政機關留存三份,發還二份 | 一式五份;其他機關簽證時留存一份,發還四份 |
第 三 題24 分
船舶遭遇重大海難事故時,若符合要件,運送人得主張共同海損。試問:
(一) 共同海損之定義為何?(12 分)
(二) 貨物權利人(貨主)為何要分攤共同海損?(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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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共同海損的成立要件,以及貨主分攤共同海損的法律與經濟理由。答題應先說明共同海損的定義,再從「共同危險、共同安全、共同犧牲或費用、分攤公平」說明貨主為何負擔分攤。
本題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共同海損的核心定義,依《海商法》第 110 條:船舶、貨物及運費遭遇共同危險時,為共同安全而有意且合理採取非常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或費用,構成共同海損。現行《海商法》相關條文已修正,作答本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兩步:
- 先抓成立要件:共同危險、措施為有意且合理、目的在共同安全、措施屬非常措施,並因此直接發生特殊犧牲或費用。
- 再說明分攤理由:共同海損措施使船舶、貨物或運費中的部分利益受損,卻保全了航程中其他共同利益;受益各方因此依其獲救價值分攤犧牲與費用,避免由單一受損者獨自承受共同救難成本。
(一)共同海損之定義
共同海損,是指船舶、貨物及運費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使共同航程及相關財產脫離危險,船長或其他有權處理者有意且合理地採取非常措施,因而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或費用;該犧牲或費用應由因此獲救的各利益關係人,按其獲救價值比例分攤。
成立共同海損,應掌握下列要件:
- 共同危險:船舶、貨物或運費面臨同一航程中的危險,且危險具有實際性。
- 有意採取措施:犧牲或支出是為處置危險而有意實施,不是偶然損失。
- 措施合理且非常:措施須為因應危險而採取的非常處置,並符合當時情況下的合理性。
- 目的在共同安全:措施須為保全共同航程中的財產利益,而非僅為單一利益人的個別利益。
- 直接造成特殊犧牲或費用:須能將犧牲或費用與共同海損措施連結;一般營運成本或單純意外損害不因此當然成為共同海損。
第 四 題14 分
請將下列英文翻譯成中文:
On-off hire survey: prior to delivery and redelivery the parties shall each appoint surveyors, for their respective accounts conduct joint on-hire / off-hire surveys, for the purpose of ascertaining quantity of bunkers on board and the condition of the ves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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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租船契約中的 On-hire / Off-hire survey(起租/還船檢查),以及海事英文翻譯。起租前與還船時,雙方各自委任查勘人員,並共同檢查船上燃油存量及船舶狀況,以作為起租、還船結算與責任認定的依據。
解題方法
翻譯時先辨認句子的時間順序與主要動作,再處理各方的委任、費用和檢查目的:
- prior to delivery and redelivery:交船及還船之前。
- the parties shall each appoint surveyors:雙方各自委任查勘人員。
- for their respective accounts:費用各自負擔。
- conduct joint on-hire / off-hire surveys:共同進行起租/還船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