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事查勘鑑定 考古題詳解

114 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海事保險公證人
試題代碼 海事查勘鑑定

第 一 題25 分

在海事查勘油貨海損驗證時,假設裝貨港 PoL(A)岸上有 3 座油槽,經由一艘 12 萬噸油輪往返運送共 2 航次。每航次於油品裝艙後(B)、卸艙前(C)皆會進行採樣,以供貨損驗勘比對;卸貨港 PoD(D)岸上有 4 座油槽。

試問海事勘驗取樣在(A)、(B)、(C)、(D)時,該如何公證採樣?每一處至少應採集多少份樣品?另試問採集該液體的器具名稱為何?一般所採集容器需具有何種條件?又其儲存採集容量通常為多少?採集中如使用不鏽鋼鐵鍊釋放艙內時,需每隔多少長度做一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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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油貨採樣要能代表各油槽內貨物,並留下可供貨主、船方及收貨方日後比對的封存樣品。公證採樣的重點是:按油槽分別取樣、記明取樣位置與時間、製作足量分樣、封緘標識,並由相關人員見證或簽認。

這題沒有指定船舶貨艙數,也沒有指定各方實際分樣需求;以下依一般海事公證作答慣例,以每一取樣單位製作三份封存樣品,供托運人、船方及收貨人留存。實際作業仍應依貨物性質、委託指示及各方約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分辨岸上油槽與船舶貨艙的計數方式:岸槽依題目給定的槽數逐槽採樣;船艙則依實際裝載或卸載的貨艙逐艙採樣,不能單憑「12 萬噸油輪」推定艙數。題目所稱每一處的份數,依三方留樣慣例計算:每一油槽或貨艙各取三份。

  • **(A)裝貨港岸上三座油槽:**每座油槽各取三份,合計 3×3=93 \times 3=9 份。各槽樣品分開標示,不混成一份。
  • **(B)每航次裝艙後船上貨艙:**按實際裝載貨艙逐艙採樣,每艙三份。往返共兩航次,因此每航次均須取樣;兩航次的樣品分開編號、封存,不得合併。若每航次使用 nn 個貨艙,兩航次合計為 2×n×3=6n2 \times n \times 3=6n 份。
  • **(C)每航次卸艙前船上貨艙:**按當航次各貨艙逐艙採樣,每艙三份。兩航次合計同樣為 6n6n 份;若兩航次貨艙數不同,則按各航次實際貨艙數分別計算。
  • **(D)卸貨港岸上四座油槽:**每座油槽各取三份,合計 4×3=124 \times 3=12 份。各槽分別標示、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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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公司進口 1,000 袋大豆粉,保險金額為 US 1,000,000.00。運抵目的地時,538袋完好,212袋因遭海水而完全毀損,另64袋毀損251,000,000.00。運抵目的地時,538 袋完好,212 袋因遭海水而完全毀損,另 64 袋毀損 25%,其餘失蹤,無法證明良窳情形。海事查勘公證費(要保人與保險人事先已約定)為 US3,722.00。

試問此海事鑑定之損失金額為多少?若該海事案件分別投保 2009 ICC(B)條款、2009 ICC(C)條款時,請問甲公司可以向保險公司分別求償多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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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清楚三件事:貨物本身的損失比例、公證費是否納入損失金額,以及損失是否由 ICC(B)或 ICC(C)承保的危險所造成。

每袋貨物的保險價值為:

US$1,000,0001,000袋=US$1,000/袋\frac{\text{US\$1,000,000}}{1,000\text{袋}} =\text{US\$1,000/袋}

64 袋各毀損 25%,相當於損失 64×25%=1664\times25\%=16 袋的價值。題目所稱其餘貨物「失蹤,無法證明良窳情形」,未提供失蹤原因或承保事故的證據,因此不能逕按全損列入保險賠款。

解題方法

一、計算可量化的貨物損失

212 袋遭海水而完全毀損:

212×US$1,000=US$212,000212\times\text{US\$1,000}=\text{US\$212,000}

64 袋各毀損 25%:

64×25%×US$1,000=US$16,00064\times25\%\times\text{US\$1,000}=\text{US\$16,000}

因此,貨物本身的損失為:

US$212,000+US$16,000=US$228,000\text{US\$212,000}+\text{US\$16,000} =\text{US\$228,000}

二、納入事先約定的公證費

公證費為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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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試述下列有關海事查勘鑑定的釐清重點:

⑴承載鉻礦石船舶剛離開碼頭出港,就在進出航道發生傾側碰撞外防波堤意外,海事保險公證人應先查處、注意何種情形?

⑵裝載鋼鐵時,若海事查勘公證報告紀錄:「裝有 128 捆鋼鐵,卻有 37 捆顯示著輕微的彎曲,19 捆嚴重彎曲」,請問如此敘述是否完善?若不完善,則該如何書寫為佳?

⑶承運捆裝鋼鐵進行貨物查勘鑑定時,該如何避免爭議?

⑷查勘裝載木屑顆粒海事事故時,需注意哪些重要事項?應注意何種情形,以避免查勘時發生爆炸與中毒之危害,造成船舶、海事查勘鑑定人員安全事件?

⑸海事查勘鑑定人員除了現場查勘外,為何還要蒐整「貨物溢短單」與「貨物殘損單」?此兩種單據對於查勘運送人的運送責任上有何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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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事查勘鑑定的基本原則:先確保人員與船舶安全,再客觀記錄事故現況、貨物數量與表面狀態,並以文件、照片、測量及各方陳述建立可追溯的證據鏈。查勘人員應區分「觀察到的事實」與「原因或責任判斷」,不可把尚未證實的推論寫成結論。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海上貨物運送責任可參照《海商法》第 62 條的發航前及發航時注意義務、第 63 條的貨物照管義務,以及第 56 條有關受貨人受領貨物與通知貨損的規定。

解題方法

依事故處理順序作答:先處理船舶碰撞與貨物移動可能造成的即時危險,再記錄鋼鐵貨物的缺陷與數量,接著說明如何以共同查勘及完整證據避免爭議,並就木屑顆粒的氣體、火災及爆炸風險提出安全措施,最後說明溢短單與殘損單如何補足責任期間內的貨物交接紀錄。

⑴ 鉻礦石船出港後傾側並碰撞外防波堤

公證人應先確認人員安全、船舶是否仍有沉沒或進水危險,並配合船長、港口主管機關及救助人員採取緊急措施。確認現場安全後,應立即查明並記錄下列事項:

  1. 船舶受損與適航狀況:記錄碰撞部位、破損位置與範圍,查驗船底、舷側、艙壁、雙層底、壓載艙及貨艙是否進水或變形;記錄傾斜方向與角度、吃水、自由液面及壓載水狀況,並留存測量與照片。
  2. 鉻礦石的貨況與積載:核對貨物名稱、裝載量、艙位、貨面及艙內是否有移動、滑塌或局部堆積,並查閱裝貨計畫、穩度計算、貨物申報及裝貨前的檢驗資料。應特別確認所載是鉻礦石或鉻礦粉、細粒礦石;細粒礦石若含水率過高,須注意貨物液化、流態化及移動風險。
  3. 事故發生經過:記錄離泊、出港及碰撞的時間與位置,查核航海日誌、船速、舵令、主機與舵機狀況、引水人及拖船作業、潮汐、風流、能見度、航道與防波堤狀況等資料;保存航跡、電子海圖、雷達及通訊紀錄。
  4. 貨物與船舶風險的關聯:調查裝載分布、貨物表面狀態、可能的含水與貨物移動情形,並與壓載、艙間進水及穩度資料交叉比對。公證人應先客觀記錄事實,不宜僅憑船舶傾側即認定是貨物液化或裝載不當所致。

碰撞的船體損害、防波堤損害、貨物損害及可能的污染,應分項記錄,並保留修理前、卸貨前的現況證據。

⑵ 鋼鐵彎曲紀錄是否完善

「裝有 128 捆鋼鐵,37 捆輕微彎曲、19 捆嚴重彎曲」並不完善,原因有二:

  • 37 捆加 19 捆合計為 56 捆,尚有 72 捆未交代狀態,數量未能完整勾稽。
  • 「輕微」與「嚴重」是主觀形容,沒有說明彎曲部位、方向、程度及判定依據;也沒有指出受損貨捆的標記或位置,難以在後續卸貨或索賠時辨識。

較佳寫法應逐捆編號並說明可觀察的缺陷、部位、方向、尺寸及照片編號,同時交代其餘貨物狀況。若無法逐捆量測,應說明檢查範圍及限制。例如:

本批共 128 捆鋼鐵。查驗其中 56 捆有彎曲:A01–A37 共 37 捆,彎曲位於各捆可見外側鋼材,最大偏移量約為__毫米;A38–A56 共 19 捆,彎曲部位及最大偏移量分別記錄於附件表。各捆位置、標記及照片編號見附件。其餘 72 捆於本次可見範圍內未見彎曲。上述為現場外觀記錄,不代表內層鋼材均已拆檢。

若損傷程度沒有客觀標準,不宜只以「輕微/嚴重」作為主要描述;可保留分級,但應附上可核對的測量值與判定方式。

⑶ 捆裝鋼鐵查勘如何避免爭議

鋼鐵貨損常有裝船前已有變形、鏽蝕或包裝瑕疵,卻在卸貨時被歸為海運中受損的爭議。查勘應重視「裝船前狀況、運送中處理、卸貨時狀況」的連續紀錄:

  1. 採共同查勘:通知並邀請船方、貨方、承攬裝卸業者及保險相關人員到場;記錄通知、到場及未到場情形,以及各方意見。
  2. 核對貨物身分與數量:比對載貨證券、裝貨單、艙單、理貨紀錄及包裝標記;逐捆編號或以可追溯方式標示,記錄裝船、卸船與查驗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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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在海事查勘過程中,何謂「Running Sample」?並請扼要解釋「雙色液位計」的主要用途。另外,液體貨船船艙灌入惰性氣體,用意何在?油輪發生海事案件時,為何要測量承運油氣情形?其海事查勘公證取樣的重要注意事項為何?應於何時測量油氣?測量有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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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油輪貨物查勘的四個面向:液體貨物的代表性取樣、船艙液位辨識、惰化的防火防爆目的,以及事故後油品數量與艙內油氣狀況的查明。油氣查勘須同時顧及證據可靠性與作業安全。

解題方法與作答要點

一、Running Sample(流動式/全程樣品)

Running Sample 是在油艙中,將未加塞的取樣容器以均勻速度自油面降至接近艙底,再以均勻速度提升至油面,使容器在上升過程中逐步收集貨油。容器取出時通常約裝至七至八成,避免裝滿而無法確認取樣是否在過程中完成。

此法取得的是油艙縱向各深度的混合樣品,用來代表該艙貨油的整體狀況。若貨油上下層性質差異明顯,或需檢查特定深度的品質,應另取上層、中層、下層等分層樣品;單一 Running Sample 未必能呈現各層差異。

二、雙色液位計的主要用途

雙色液位計利用液體與氣體的光學特性不同,讓視窗呈現兩種顏色或形成清楚的色界線,藉此判讀容器內的液位。其主要用途是快速、直觀地顯示液位,協助監測貨艙或相關設備中的液體高度。它是液位指示裝置,不能取代油輪貨物查勘所需的標準測深、空距測量與貨量計算。

三、液體貨船船艙灌入惰性氣體的目的

惰性氣體含氧量低,灌入貨艙並維持艙內正壓,可降低氧氣濃度,使油氣與空氣不易形成可燃、可爆的混合氣體,也可減少外界空氣進入貨艙。油艙在裝卸貨時,液面升降會改變艙內空間;惰化可降低這段過程中的燃燒爆炸風險。

惰性氣體的主要作用是控制艙內氧氣與燃燒風險,並不代表艙內沒有油氣,也不表示艙內適合人員進入。

四、油輪事故後測量承運油氣的原因

事故後測量貨油液位、溫度、密度及艙內氣體狀況,有助於:

  • 查明事故後各艙剩餘貨油數量,估算短少、溢漏或受損貨量。
  • 記錄貨油及油艙的現況,作為分析事故影響、貨損程度與後續索賠的依據。
  • 確認艙內可燃或有害氣體的風險,據以安排取樣、進艙、通風或搶修作業。
  • 在事故前後資料可比對時,協助分析貨油數量或品質變化。

查勘紀錄應註明測量時間、測量位置、儀器與方法、艙況、貨油溫度及現場條件。事故後測得的數值反映測量當時的狀態,不能單獨視為事故發生前的貨況;還須與裝卸紀錄、艙櫃表、事故前測量紀錄及其他證據相互比對。

五、海事查勘取樣的重要注意事項

  1. 先確認取樣目的與代表範圍:依爭議內容選擇全艙混合樣、分層樣、艙底樣或管線樣,不可用不適當的取樣方式代表整艙貨油。
  2. 選用適當且潔淨的器材:取樣瓶、取樣器及管線須適合該貨油,取樣前確認清潔,避免前次貨物、清洗劑、水分或雜質造成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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