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衛生行政
試題代碼 衛生法規與倫理

第 一 題25 分

為遏阻假新聞散播,我國立法院於民國 108 年 5 月 24 日,分別三讀通過何種衛生相關法律增訂及部分修正案?請詳述其增訂及修正條文內容,並分別說明其立法目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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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民國 108 年立法院為遏止食品安全及傳染病疫情相關謠言,通過的兩項修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 46 條之 1,以及​《傳染病防治法》修正第 63 條至第 66 條並增訂第 64 條之 1。

作答須分清楚兩種法律效果: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6 條之 1 設有刑事處罰,處罰散播食品安全謠言或不實訊息且足生損害的行為。
  • 《傳染病防治法》一方面提高散播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的刑事罰金上限,另一方面對違反第 9 條、經通知仍不更正而嚴重影響防疫利益的情形,增訂行政罰鍰。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指定日期「民國 108 年 5 月 24 日」鎖定當日三讀通過的法案,再按法律名稱整理「條文內容」與「立法目的」。答題時要特別指出:立法院三讀日期與總統公布日期不同。兩項修法雖於 108 年 5 月 24 日三讀通過,後續分別於同年 6 月 12 日及 6 月 19 日公布。

本題所問不是自殺防治法。該法於 108 年 5 月 31 日三讀通過,日期與題目指定的 5 月 24 日不符。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 46 條之 1

條文內容

增訂第 46 條之 1,規定:

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的成立要點包括:

  1. 行為內容涉及食品安全。
  2. 行為人散播的是謠言或不實訊息。
  3. 該散播行為足以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
  4. 法律效果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目的

食品安全資訊直接關係民眾生活與消費選擇。不實訊息可能引起民眾恐慌、影響食品交易價格及業者營業信譽,並進一步危害公眾安全。因此增訂刑事責任,以嚇阻故意散播食品安全謠言或不實訊息、使民眾陷於錯誤並造成損害的行為,維護食品安全管理及社會安定。

二、《傳染病防治法》修正第 63 條至第 66 條,並增訂第 64 條之 1

(一)修正第 63 條:提高疫情謠言的刑事罰金上限

修正後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法前罰金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增訂第 64 條之 1:新增違反第 9 條的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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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民國 108 年 2 月間,苗栗縣衛生局偕同警方於該縣頭份市查獲 68 歲嚴姓男子,涉嫌無照替人拔牙及製造假牙長達五十年。

試問該名嚴姓男子可能涉嫌之刑責與法定刑度為何?接受嚴姓犯嫌拔牙等醫療行為之對象,其是否知悉嚴姓犯嫌有無牙醫執照,對犯嫌所涉刑責有無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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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醫師法》第 28 條的「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而執行醫療業務罪」,以及「病人是否知道行為人沒有牙醫師資格」是否影響犯罪成立。

拔牙屬牙醫師執行的醫療行為。無照者若以反覆、持續替人拔牙等方式營業,符合「執行醫療業務」的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醫師法》第 28 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而執行醫療業務者,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區分嚴姓男子所做的事:

  • 替人拔牙:屬醫療行為;題目明示他沒有牙醫師執照,且長期、反覆替人施作,符合無照執行醫療業務的核心要件。
  • 製造假牙:單純在牙體技術所從事牙體技術業務,與直接替病人拔牙、治療牙病不同;題幹沒有提供足以判斷假牙製作另涉刑事責任的資料。本題刑責重點在無照拔牙等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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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行政院院會於 106 年 12 月 21 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之「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

試問此一草案之修正重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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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行政院院會通過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重點,核心在於強化新興菸品管制、擴大無菸環境,以及加強兒少保護與違規處罰。這是草案內容題,作答時應依當時行政院通過的版本整理,勿與後續修法內容混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草案版本為準。​該草案後續歷經修正,現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與草案修正重點

可依「產品與資訊管制、場所與兒少保護、執法與救濟」三個面向歸納,並列出草案所列的具體措施:

  1. 擴大菸品容器健康警示:健康警示圖文應占菸品容器主要可見面積 85% 以上。
  2. 管制加味菸:禁止菸品使用花香、果香、巧克力、薄荷等口味,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的添加物。
  3. 加強電子煙管制:增訂電子煙定義;除依法取得藥品或醫療器材許可者外,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廣告電子煙及其專用零組件、可供使用的物質或液體;並禁止於禁菸場所吸食電子煙。
  4. 強化政府查核權限: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提供菸品原始檢驗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5. 限制菸商贊助宣傳:禁止以菸品或菸商名義掛名贊助活動,藉此進行廣告。
  6. 擴大室內公共場所禁菸:刪除部分餐飲場所、雪茄館及特定視聽歌唱場所不受禁菸限制的規定;酒吧、夜店如未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應全面禁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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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述我國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法之主要立法目的為何?目前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已制定完成之子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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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的立法目的及其授權訂定的子法。作答時應先掌握本法第 1 條,再按命題當時已完成的法規命令逐項列出。

依民國 108 年法規,第 1 條揭示立法目的: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發展普及多元且可負擔的服務,以及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的尊嚴和權益。同條並規定,長照服務不得因服務對象的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疾病、種族、宗教、國籍、居住地域等因素而有歧視。

解題方法

先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 條整理立法目的,將條文拆成「體系、品質、可近性、權益」四個層次;接著列出截至民國 108 年已完成制定的八項授權子法。題目問的是「根據本法已制定完成之子法」,因此應列法規正式名稱,不宜以長照政策或服務方案代替。

立法目的

  1. 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建立長照服務的制度與服務網絡。
  2. 提供長期照顧服務:使有長照需要者及其照顧者,能依實際需要取得相關服務。
  3. 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透過服務機構、人員與評鑑等規範,提升服務品質。
  4. 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的服務:兼顧服務可近性、選擇多樣性及民眾負擔能力。
  5. 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的尊嚴及權益:服務應尊重當事人尊嚴,並保障服務使用者及照顧者權益。
  6. 禁止差別待遇歧視:不得因服務對象的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年齡、身心障礙、疾病、階級、種族、宗教信仰、國籍或居住地域而有歧視。

民國 108 年已完成制定的子法

截至命題當年,已完成制定的八項授權子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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