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衛生行政 包括衛生教育及公共溝通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40 分
請說明公共衛生的三段五級預防工作內容,(10 分)並詳述 COVID-19 防疫政策中之戴口罩、疫苗注射及病毒篩檢分別是實踐公共衛生三段五級中哪一級的預防工作,以及該預防工作之重要性。(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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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Leavell 與 Clark 的「疾病自然史」及「三段五級預防」架構。判斷預防層級時,先看介入措施發生在疾病自然史的哪一階段,再看它要達成的目的:疾病尚未發生時降低發病,是初段預防;疾病已進入早期或潛伏期時及早發現、治療,是次段預防;疾病已造成健康損害時,限制失能並促進功能恢復,是末段預防。
「三段」是初段、次段、末段預防;「五級」是健康促進、特殊保護、早期診斷與及時治療、限制殘障、復健。初段包含前兩級,次段包含第三級,末段包含第四、第五級。
三段五級預防工作內容
| 預防段別 | 預防級別 | 工作內容與目的 | 常見例子 |
|---|---|---|---|
| 初段預防 | 健康促進 | 在疾病發生前改善個人與環境條件,增進健康、降低疾病危險因子;措施通常不針對單一疾病。 | 健康教育、均衡飲食、規律運動、改善居住與工作環境。 |
| 初段預防 | 特殊保護 | 針對特定疾病、病原或危險因子採取保護措施,避免疾病發生。 | 預防接種、使用個人防護裝備、飲水加氟。 |
| 次段預防 | 早期診斷與及時治療 | 在疾病早期或尚無明顯症狀時,透過篩檢或檢查及早發現並迅速處置,以阻止病情進展、降低傳播或併發症。 | 癌症篩檢、傳染病篩檢、早期治療。 |
| 末段預防 | 限制殘障 | 疾病已發生後,及時治療並控制病程,防止病情惡化、併發症或永久性功能損害。 | 控制糖尿病併發症、避免中風後失能加重。 |
| 末段預防 | 復健 | 疾病或傷害造成損害後,協助恢復身體、心理、社會及職業功能,促進重新適應生活。 | 中風復健、職能治療、心理與社會復健。 |
解題方法
依序回答兩個問題即可:
- 先列出五級預防,並將其歸入初段、次段、末段。
- 判斷戴口罩、疫苗注射、病毒篩檢的主要作用:是防止感染、建立特定保護,還是及早發現感染。
- 說明各措施的重要性,將「個人保護」與「群體防疫」一併交代。
COVID-19 防疫措施的層級與重要性
戴口罩:初段預防的「特殊保護」
第 二 題30 分
傳染病防治法將法定傳染病分為幾類?每類請各舉 2 種常見傳染病。又 COVID-19 屬於第幾類法定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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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的法定傳染病分類。法律依傳染病的致死率、發生率、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將傳染病分為五類;考生須記得分類數目,並能辨認各類代表疾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公告分類為準。**當時 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COVID-19 已於民國 112 年 5 月 1 日調整為第四類,屬現行分類變動;本題仍按民國 110 年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確認共有五類,再從各類疾病中列舉兩種。題目問的是「常見傳染病」作為例子,無須列出該類全部疾病;以法律條文或當年疾病管制署分類中明確列入的疾病作答即可。
第 三 題30 分
依我國傳染病防治法,試說明 COVID-19 防疫政策及疫苗採購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應如何劃分執行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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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傳染病防治法》對中央與地方防疫權責的分工,並要求把 COVID-19 防疫政策及疫苗採購、分配與接種放進法定架構說明。作答主軸是:中央負責政策與整體統籌,地方依中央政策及轄區需要規劃、執行;疫苗採購由中央辦理,接種工作由中央規劃、地方落實。
COVID-19 已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傳染病防治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作答仍依命題當年的法條與制度說明。
解題方法
先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5 條整理一般權責,再分別套用至防疫政策、疫苗採購和接種執行;最後補充第 17 條的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說明重大疫情時如何統一指揮、協調。
一、中央主管機關:訂政策、統籌資源、督導地方
依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其主要權責包括:
- 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範圍包括預防接種、疫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檢疫、演習、分級動員、訓練,以及防疫藥品、器材與防護裝備的儲備。
- 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地方政府執行防疫工作。
- 設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 執行國際及指定特殊港埠檢疫、辦理國際合作,以及其他中央認為有防疫必要的事項。
因此,COVID-19 的全國防疫策略、疫苗接種政策、接種優先順序及整體資源調度,屬中央統籌事項。
二、地方主管機關:依中央政策規劃,執行轄區防疫
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地方主管機關。依第 5 條,地方政府應:
- 依中央訂定的政策、計畫及轄區特殊防疫需要,擬定地方執行計畫,付諸實施,並報中央備查。
- 執行轄區內的預防接種、疫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演習、分級動員、訓練及防疫物資儲備,並提供居家隔離民眾所需服務。
- 執行轄區及法定範圍內港埠的檢疫,以及中央指示或委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