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華航空服員罷工行動以來,我國勞資關係似乎漸呈集體化發展的趨勢,但與先進國家勞資關係之發展似乎仍有相當距離,何以如此?
請分別就下列四個面向,探討我國集體勞資關係發展的困境:
(一) 產業結構。
(二) 勞動者團結意識。
(三) 工會能力。
(四) 集體勞資關係制度。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集體勞資關係為何發展較慢,並要求從產業結構、勞工團結意識、工會能力、集體勞資關係制度四個層次分析。集體勞資關係是勞工透過工會等集體組織,與雇主或雇主團體進行協商、訂立團體協約,並在必要時依法採取爭議行為的關係。
分析時可先掌握集體勞動三權:
- 團結權:勞工組織或加入工會,主要由《工會法》規範。
- 協商權:工會代表勞工與雇主協商、締結團體協約,主要由《團體協約法》規範。
- 爭議權:勞工在法定條件下採取罷工等爭議行為,主要由《勞資爭議處理法》規範。
四個面向彼此相扣:產業結構影響勞工能否集中組織;團結意識影響工會是否有會員基礎;工會能力影響協商與爭議行動的成效;制度則影響上述權利能否有效運作。
解題方法
題目要解釋「何以我國與先進國家仍有相當距離」,不宜只列工會數量或單一法規。宜依序說明:
- 結構條件是否有利於勞工集中組織。
- 勞工態度與經驗是否形成穩定的集體認同。
- 工會的資源與專業是否足以代表勞工協商。
- 制度保障與實際運作是否能支持團結、協商與爭議權。
題目以華航空服員罷工為背景,適合用來說明集體行動受到社會關注,但單一企業工會的成功行動,尚不足以代表整體產業或全國集體勞資關係已普遍成熟。
(一)產業結構
-
中小企業比重高,勞工分散 我國產業長期以中小企業及多層次供應鏈為重要組成,勞工分散在不同企業與工作場所。相較於大型工廠內勞工集中、工作條件相近的情況,分散的勞動人口較難建立共同議題與穩定的工會組織。
-
服務業擴張,工作型態多元 服務業、零售、餐飲、照顧及平台工作等部門增加,勞工的工作地點、雇用型態與勞動條件差異較大。部分工作具有短期、兼職、派遣或承攬等特徵,勞工流動率較高,工會招募、會員維繫及集體協商都較不容易。
-
企業組織型工會不易涵蓋產業整體 以企業為範圍的工會較容易在大型企業建立,卻難以整合同一產業內不同企業的勞工。於是集體協商常停留在個別企業或個別工會,較難形成產業層級的協商與共同勞動標準。
-
集體組織發展呈現部門差異 航空、金融、公共事業等較具規模或勞工集中度較高的部門,較有條件形成具能見度的工會行動;相較之下,勞工高度分散的部門,組織與動員成本較高。因此,少數顯著罷工事件不能直接推論集體勞資關係已在各產業普遍發展。
(二)勞動者團結意識
-
個別勞動關係觀念較強 勞工較常以個別勞動契約、薪資或工作條件處理自身問題,未必認為集體組織能有效改善勞動條件。當勞工缺少共同的組織經驗時,團結意識與持續參與工會的意願便不易形成。
-
對工會功能與效益的認識不足 若勞工認為工會無法改善待遇、只是形式組織,便可能不加入或不積極參與。工會會員基礎弱化後,又會降低工會的協商力量,形成「會員少、影響力低、勞工更不願加入」的循環。
-
勞動市場流動與就業不安定削弱參與 對短期雇用、派遣或擔心職涯受影響的勞工而言,公開參與工會或勞資爭議行動可能帶來現實顧慮。這類風險感受會降低集體參與,也使組織難以維持穩定會員。
-
歷史與社會文化因素影響集體行動 我國工會發展曾受威權體制及行政管理模式影響,部分勞工對工會自主性、政治性或實際功能存有疑慮。相較於具有較長工會參與及集體協商傳統的國家,我國勞工形成集體認同與協商習慣的基礎較弱。
(三)工會能力
第 二 題25 分
勞動基準立法考量的因素包括保障的範圍、保障的水準,以及法遵(legal compliance)的程度,請就此三方面分析我國勞動基準法在一例一休立法與實施後所產生的爭議。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動基準立法的三項政策考量:保障範圍、保障水準、法遵程度。分析時不能只評論「一例一休」對勞工或企業的利弊,而要分別回答三個問題:
- 保障範圍:哪些勞工受到《勞動基準法》保障?是否有未納入或實際難以適用的群體?
- 保障水準:法律給予勞工的工時、休息、休假與工資保障是否足夠?彈性安排會不會削弱保障?
- 法遵程度:法律規定是否清楚、可執行,雇主是否遵守,主管機關是否有效監督與執法?
法規時間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一例一休制度以民國 105 年修法建立,民國 107 年再修正部分工時與休假規定;現行法已修正,作答本題仍應依命題當年法制與爭議分析。
解題方法
依題目指定的三個面向分段,並在每一面向同時呈現制度目的與實施爭議。制度內容可用《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的「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作為主軸,再連結休息日出勤工資、延長工時及特別休假等相關規定。
作答時應區分兩個層次:法律條文如何設計,以及制度實施後是否真正達到保障目的。這樣才能避免只列修法內容,卻沒有分析爭議。
一、保障範圍:誰被納入保障,以及保障是否落到實際勞動者
一例一休修法將每七日二日休息明文化,並配合工時、休息日出勤及特別休假規定,目的在使更多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享有較明確的週休與休假保障。民國 105 年修法也調整特別休假制度,讓較資淺勞工能較早取得特休日數。
但一例一休並未消除《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的界線。部分工作者因受僱關係認定、行業或工作者適用規定等問題,保障可能不足或有爭議;例如工作者被認定為承攬或自營者時,是否適用勞動法令,會影響其能否主張法定休息與休假。家庭幫傭等未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的勞動者,也不會僅因一例一休修法而自動取得同等保障。
因此,保障範圍的爭議在於:一例一休改善了適用勞工的休息保障,但並未使所有實際提供勞務者都納入相同保護;適用身分與範圍的差異,仍造成保障落差。
二、保障水準:休息保障提升,但彈性與成本爭議並存
一例一休的核心是每七日安排一日例假及一日休息日。休息日並非例假,雇主符合規定並取得勞工同意時,得安排出勤,但須依法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並受延長工時上限規範。其政策設計是提高休息日出勤成本,以減少雇主頻繁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工作的誘因。
修法也引發不同方向的爭議:
- 勞工保障面:休息日出勤成本提高,有助於落實週休二日;特別休假日數增加,也提升休假權益。但勞團仍批評,國定假日調整使部分休假日減少;雇主若以加班或補休安排代替實際休息,也可能使休息保障流於形式。
- 企業經營面:雇主認為休息日加班費、排班限制及法定休假安排增加人事成本,對工時需求波動大、排班不易的產業造成衝擊。
第 三 題25 分
請問面對今日非典型工作典型化之勞動市場,工會需要採取何種策略加以因應?請就組織面、服務面、協商面加以探討,並提出你的建議。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會如何因應勞動市場「非典型工作典型化」的趨勢。所謂非典型工作,是相對於「全時、無固定期限、直接受僱」的典型工作而言,常見型態包括部分工時、定期契約及派遣工作。當這些工作型態逐漸普遍,工會若仍只以穩定受僱的正職勞工為組織與服務對象,便難以代表日益增加的勞動人口,也會削弱工會整體的團結力量。
因此,答題重點是說明工會如何從組織面、服務面、協商面調整策略,讓非典型勞工納入集體行動與勞動保障之中。整體目標是促進不同身分勞工團結、改善非典型勞工的勞動條件,並降低企業以非典型僱用取代正職、規避責任的誘因。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可從《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的集體勞動關係架構說明工會的組織、協商及爭議處理功能。現行法已修正,尤其《勞動基準法》於民國 108 年增訂勞動派遣專章;本題仍以命題當年的法規狀態作答。
解題方法
這是申論題,宜採「現象與問題—三面向策略—整體建議」的架構:
- 先界定非典型工作與典型化趨勢,點出非典型勞工分散、流動性高、工作保障較弱,組織與協商不易。
- 依題目指定的組織面、服務面、協商面逐一提出具體作法。
- 最後提出整合建議,說明三者須相互配合:擴大組織基礎、提升服務能力,再以集體協商把保障落實為制度。
本題不是要求主張全面禁止非典型工作,而是要求工會回應工作型態變化,在承認勞動市場多元化的同時,避免非典型化成為削弱勞工保障與集體力量的工具。
一、組織面:擴大工會代表範圍
非典型勞工常因工作地點分散、契約期間短、受僱關係複雜,或擔心雇主報復,而不易加入工會。工會應調整以單一企業、固定職場及正職勞工為中心的組織方式。
- 納入非典型勞工:積極吸收部分工時、定期契約與派遣勞工,並避免既有會員將其視為競爭者。工會應以共同的勞動者利益為基礎,凝聚不同僱用型態的勞工。
- 發展跨企業、跨職場組織:對於勞工分散於不同工作場所、雇主或派遣關係的產業,可強化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的功能,降低單一企業工會涵蓋不足的問題。
- 善用新型態聯繫方式:透過數位平台、社群及定期交流,維持流動勞工之間的聯繫,提供加入工會及參與活動的便利管道。
- 培養非典型勞工代表:讓非典型勞工參與工會決策與代表工作,確保工會政策能反映其實際需求,而非只由典型勞工代為發言。
- 建立工會間合作:面對派遣、外包等多方僱用關係,可由勞工來源工會與工作場所工會合作,避免不同雇主或契約形式造成代表真空。
二、服務面:提供貼近非典型勞工需求的支持
工會要吸引非典型勞工加入,除了訴求集體力量,也須提供具體而可近的服務,使勞工能感受到工會對其日常工作問題的幫助。
- 強化勞動權益諮詢:提供工資、工時、休假、勞健保、職業災害、契約終止及資遣等諮詢,協助勞工辨識權利與蒐集證據。
- 提供個案協助與法律支持:協助處理欠薪、違法解僱、契約爭議及職業災害等案件,必要時提供法律諮詢、申訴陪同或訴訟資源轉介。
第 四 題25 分
請問全球化經濟對當代勞資關係產生何種影響?在急劇變動的自由化市場經濟下,亦有論者認為勞動法傳統上扮演解決勞工問題的角色,因此也受到嚴重挑戰?請就正反兩面提出你的觀察與分析。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經濟全球化如何改變勞資關係」,以及「勞動法作為勞工保護工具,為何面臨挑戰、是否因此失去功能」。答題宜同時呈現全球化帶來的效率與機會,以及其造成的權力失衡與勞動保障壓力,最後提出制度因應。
全球化是資本、商品、服務、技術與勞動力跨國流動及市場整合加深的過程。企業在跨國市場中調整投資、設廠、採購與人力配置,勞動關係因此不再只受單一國家的產業結構與勞動法制影響。
勞動法的傳統功能,是承認勞雇雙方實質地位不平等,透過最低勞動條件、勞工組織與集體協商等制度,補足單靠契約自由的不足。以我國制度而言,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則分別涉及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屬勞動關係與政策分析題,無須依賴單一法條作答;若引用上述法規,應說明其制度功能。
解題方法
可依「全球化的影響—勞動法受到的挑戰—正反分析與因應」三層作答:
- 先從企業、勞工與勞資關係三個角度,說明全球化帶來的變化。
- 再解釋勞動法何以受到挑戰:跨國市場加大企業調度空間,國內法的管轄範圍與執行能力卻仍以國家為主。
- 最後提出正反兩面觀察,指出問題不在於勞動法應否存在,而在於如何兼顧保障與經濟調適。
這樣安排能直接回應題目中的兩個問題,也能避免只羅列「外移、失業、彈性化」等現象,卻沒有分析其對法律制度的意義。
全球化對當代勞資關係的影響
一、企業競爭與生產配置跨國化
企業可在不同國家間選擇投資、設廠及採購地點,勞工因而面臨產業外移、轉型、縮編或關廠的風險。企業競爭壓力也可能傳導至工資、福利與工作條件,形成要求降低成本、提高生產彈性的壓力。
二、勞動市場彈性化
企業為因應需求變動,增加派遣、定期契約、部分工時、外包及其他非典型僱用。彈性安排可協助企業調度人力,也可能使勞工的工作穩定性、收入與保障程度降低,並造成核心員工與周邊員工待遇分化。
三、勞資權力與集體協商力量改變
資本能跨境流動,勞動力與工會的組織及協商則多受地域限制。企業因而較易以外移、轉包或改變生產配置作為談判籌碼,削弱工會議價能力;勞工也可能因僱用型態分散、工作地點流動及身分不穩定而更難組織。
四、勞動條件與國家政策受到競爭壓力
各國爭取投資與產業訂單時,可能面臨降低勞動成本、放寬管制的壓力,形成勞動標準向下競爭的風險。然而,全球市場也提高了企業對技能、效率與品質的需求,帶動新產業、就業機會及部分高技能工作的發展。影響並非全然負面,且在產業、職業與勞工群體間分配不均。
勞動法受到挑戰的正反分析
一、認為勞動法面臨嚴重挑戰的理由
- 國內法難以完整規範跨國企業活動:企業的投資、生產與供應鏈跨越國界,勞動法規及執法機關的權限則主要以國境為範圍,容易出現監管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