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國營臺灣鐵路公司不分職等 營運專員-消防工程 台鐵營運人員 營運專員(消防工程) (消防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我國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所定的消防主管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消防法》第 2 條,消防主管機關分為中央與地方: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主管,縣(市)由縣(市)政府主管。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中央」層級的消防主管機關,直接依《消防法》第 2 條判斷即可。不要將消防業務與其他部會的職掌混淆;本題答案為內政部。
選項分析
- (A) 法務部:錯誤。 法務部主管司法行政、檢察及矯正等相關事務,不是中央消防主管機關。
- (B) 交通部:錯誤。 交通部主管交通運輸等事務;題目問全國消防主管機關,並非特定交通設施的消防管理。
- **(C) 內政部:正確。
第 2 題2 分
地面樓層達幾層以上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消防法》第 13 條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之適用要件與法定樓層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高樓層大型建築物、地下商場等場所,常因產權分散或不同廠商進駐,形成「管理權分屬」之狀態。若各空間僅獨立自辦防火管理,遇火災時易產生避難動線阻礙、消防設備連動協調不周等安全死角。因此,法律明定達到法定特定規模以上且管理權分屬之建築物,各管理權人必須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建立統一應變機制。
註:現行《消防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進一步強化高層建築物管理權分屬時之共同防火管理職責及處罰規定,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取題幹關鍵字:「地面樓層達幾層以上」、「管理權有分屬」、「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依民國 107 年當時之《消防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法定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之對象包含:
- 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
- 地下建築物。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如與鐵路、捷運地下車站共構之複合商場等)。
題幹所詢問之地面樓層門檻直接對應法條明文規定之「十一層以上」,故答案選 (B)。
選項分析
- (A) 7 層樓:錯誤。《消防法》第 13 條第 2 項並無以「7 層樓」作為共同防火管理法定門檻之規定。
- (B) 11 層樓:正確。
第 3 題2 分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緊急應變搶救代碼中「1」,代表滅火劑之優先選擇為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緊急應變搶救代碼」中,數字所代表的優先滅火劑。依《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緊急應變搶救代碼標示內容及位置注意要點》,代碼數字用來表示發生火災或洩漏時,緊急處理所優先選用的滅火劑。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記住數字與滅火劑的對應關係即可判斷:
- 1:水霧,不宜使用水柱滅火
- 2:泡沫,不宜使用水滅火
- 3:乾粉,不宜使用水及泡沫滅火
題目問代碼「1」的優先選擇,因此應選水霧。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為確保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之品質落實,其檢驗工作採用較嚴格之型式承認及個別檢定兩階段檢驗。檢定程序為先經型式承認後,幾年內申請個別檢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取得型式承認後,應依檢定作業規定於二年內申請個別檢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型式承認是確認產品型式的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及性能符合規定;個別檢定則是確認個別產品符合已承認的型式,合格後核發合格標示。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先經型式承認後,幾年內申請個別檢定」,直接對應《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所定期限:取得型式承認後,應於二年內申請個別檢定。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選任為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之保安監督人,需經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多少小時以上的訓練,且合格者始得充任?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的是「保安監督人取得任職資格所需的訓練時數」。
依當時《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3 項,保安監督人須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接受 24 小時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題目的「六類物品」是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的統稱,並非僅指「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定時數的記憶題,先掌握兩個關鍵:
- 人員身分:保安監督人。
- 訓練目的:取得充任資格的初訓。
看到「合格者始得充任」,即可判斷是在問任職前的資格訓練,對應時數為 24 小時。除時數須符合規定外,仍須取得合格證書,僅出席課程並不足以取得資格。
選項分析
- (A)4 小時:錯誤。未達保安監督人初訓所需的 24 小時,不能據此取得充任資格。
- (B)8 小時:錯誤。同樣未達法定初訓時數,不能將其他消防安全人員的訓練規定套用於保安監督人。
- **(C)24 小時:正確。
第 6 題2 分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所規定資料,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且應至少保存幾年,以備查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的資料備置、申報及保存年限。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零售業者應備置相關資料,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並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對應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二的規定,抓住「定期申報」後的「至少保存幾年」即可。法條明定保存年限為二年,因此選擇二年。
選項分析
- (A) 2 年:正確。 符合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的最低保存年限。
- (B) 3 年:錯誤。 法定最低年限為二年,並非三年。
- **(C) 4 年:錯誤。
第 7 題2 分
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販賣場所,應設於何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可燃性高壓氣體販賣場所之位置設置基準」。 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2 條第 1 款規定:「可燃性高壓氣體販賣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 (備註:現行法規該條文之精神與規範完全相同,販賣場所仍強制要求設於地面層。)
其立法與安全管理之核心考量在於:
- 防範重氣滯留:常見之可燃性高壓氣體(如液化石油氣 LPG 之丙烷、丁烷)其蒸氣密度均大於空氣,洩漏時會沿地面沉降與流竄。
- 通風與避難便利:地面層對外開口大、換氣條件佳,且便於平時容器裝卸搬運,若發生緊急洩漏或火災事故,人員能迅速避難,消防隊亦能第一時間展開水線部署與通風排氣。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純粹法條記憶與基本安全原理結合的題目,解題切入點如下:
- 法規文義切入:直接引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2 條對販賣場所「位置」之明文規範,法定位置即為「建築物之地面層」。
- 消去法與安全物理特性切入:販賣場所包含鋼瓶等容器之儲放與日常交易搬運,考量重力搬運風險、氣體擴散物理特性(比重較空氣大易往低處沉積)以及人員逃生便利性,排除無法換氣的密閉空間、氣體容易沉積滯留的地下層,以及不符合店面營業常態的空曠處。
選項分析
- (A) 錯誤:多數可燃性高壓氣體(如丙烷、丁烷)之比重皆大於空氣,若洩漏於地下層,氣體將沿地面與低窪處沉積蓄積,難以自然對流排出,極易達到燃燒爆炸下限;且地下層避難與消防搶救困難,故法規嚴格禁止設置於地下層。
- (B) 錯誤:高壓氣體場所要求維持良好通風與換氣設備,以防止微量洩漏時形成局部爆炸性混合氣體。
第 8 題2 分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的工作項目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施行細則》對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工作項目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設計是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解題方法
抓住「設計」的核心工作:規劃要設置哪些設備、需要多少設備,並將規劃繪製成圖說。施工期間的查核、施工完成後的功能測試,以及受託檢查既有設備,分別屬於不同工作項目。
選項分析
- (A) 正確。「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即為設計工作的法規定義。
- (B) 錯誤。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的查核並製作紀錄,屬於監造工作。
- (C) 錯誤。施工完成後進行設備功能測試並製作測試報告書,屬於測試工作。
- **(D) 錯誤。
第 9 題2 分
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僅供一家販賣場所使用之面積,不得少於多少平方公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應設置的儲存場所面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2 條,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僅供一家販賣場所使用時,面積不得少於 10 平方公尺。
解題方法
題目已限定「僅供一家販賣場所使用」,直接對應法條所列的單一販賣場所情形,不須計算,最低面積為 10 平方公尺。
選項分析
- (A) 10 平方公尺:正確。 符合一家販賣場所使用的法定最低面積。
- (B) 100 平方公尺:錯誤。 高於法定最低面積,並非本題所問的最低標準。
第 10 題2 分
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總樓地板面積達幾平方公尺以上,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的面積門檻」。
依當時《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相關場所範圍規定,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總樓地板面積達 300 平方公尺以上,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防火管理上必要的業務。
其中,管理權人是依法令或契約,對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的人;防火管理人則是由管理權人遴用、負責推動防火管理業務的人。
解題方法
採用「場所類型對應法定門檻」的判斷方式:
- 題目所列為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 此類場所的判斷基準是總樓地板面積。
- 法定門檻為 300 平方公尺以上,因此恰好達到 300 平方公尺時,即須實施防火管理。
選項分析
- (A)200 平方公尺:錯誤。低於本題場所的法定面積門檻,不能以此作為本題要求遴用防火管理人的起點。
- (B)300 平方公尺:正確。符合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的法定門檻。
第 11 題2 分
消防防護計畫書之製定人為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3 條所定消防防護計畫的製定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因此要分清楚「負責遴用、督責的人」與「實際製定計畫的人」:前者是管理權人,後者是防火管理人。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責其製定」一詞。「其」指管理權人所遴用的防火管理人,所以消防防護計畫書的製定人是防火管理人。
選項分析
- (A) 管理權人:錯誤。 管理權人負責遴用防火管理人,並令其製定計畫;不是本題所問的實際製定人。
- (B) 防火管理人:正確。 依《消防法》第 13 條,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
- (C) 使用權人:錯誤。 「使用權人」不是該條所定消防防護計畫的製定人。
第 12 題2 分
工廠或機關(構)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且其總樓地板面積達幾平方公尺以上,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核重點在於《消防法》第 13 條所定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之「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判定基準。
- 法源依據:
- 《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 依據當時《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包含「工廠或機關(構)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且其總樓地板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法規現況提醒:現行法已修正(《消防法》於 112 年修正公布,並授權內政部訂定「應遴用防火管理人之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特定場所之範圍」,工廠及機關構之基準仍維持員工 30 人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確認場所類別:題目指定場所為「工廠或機關(構)」。
- 檢視特定要件:法規針對此類場所採「人數」與「面積」之雙重門檻(兩者為「且」的連帶要件)。
- 人數門檻:員工在 30 人以上(題目已給定)。
- 面積門檻:依當時《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第 8 款,其總樓地板面積須達 以上。
- 對應選項:符合法定要件之總樓地板面積為 500 平方公尺。
選項分析
- (A) 200 平方公尺:錯誤。消防法規中針對防火管理場所無「工廠或機關達 200 平方公尺」之規定; 多見於特定消防安全設備(如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排煙設備)之特定樓層設置標準,屬干擾數字。
- (B) 300 平方公尺:錯誤。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第 5 款,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為「學校、補習班或訓練班」,並非工廠或機關(構)。
- (C) 400 平方公尺:錯誤。
第 13 題2 分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可處多少年以下有期徒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對毀損消防及救護設備的刑事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消防法》第 34 條規定: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罰金。
題目詢問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因此關鍵是辨認法條所定的「三年以下」。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圈出「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及「消防救護設備」,這正是《消防法》第 34 條規範的行為與標的;再從法條刑度確認有期徒刑上限為三年。題目只問有期徒刑,不必延伸判斷是否併科罰金或拘役。
選項分析
- (A) 一年:錯誤。 第 34 條所定有期徒刑上限不是一年。
- (B) 二年:錯誤。 法條明定三年以下,二年不是最高年限。
- **(C) 三年:正確。
第 14 題2 分
在消防防護計畫中,有關「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且每次不得少於幾小時?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施行細則》所定消防防護計畫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的實施;該訓練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每次不得少於幾小時」,依條文記住訓練的最低時數即可:每次至少四小時。因此選擇 4 小時。
選項分析
- (A) 2 小時:錯誤。 未達法定每次至少四小時的要求。
- (B) 4 小時:正確。 符合《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的最低時數。
- (C) 6 小時:錯誤。 高於法定最低時數,並非題目所問的最低標準。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避難逃生之標示設備?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避難逃生設備」與「警報設備」的功能及分類。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0 條,避難逃生設備分為:
- 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觀眾席引導燈、避難指標。
- 避難器具:滑臺、避難梯、緩降機等。
- 緊急照明設備:在正常照明中斷時,提供避難所需照明。
因此,緊急照明設備屬於避難逃生設備,但並非其中的標示設備。法規條文依據
解題方法
依設備的主要功能判斷:出口標示燈、方向指示燈與緊急照明燈,都直接協助人員辨識出口、確認路線或看清通道;火災警報器則負責報知火災,屬警報功能。本題按「何者不屬於避難逃生設備」的單選意旨作答,選 (D)。
選項分析
-
(A) 出口標示燈:不選。 標明避難出口的位置,是法定標示設備,屬於避難逃生設備。
-
(B) 避難方向指示燈:不選。 指示前往避難出口的行進方向,也是法定標示設備。
第 16 題2 分
山林引火前,應於引火地點四周設置多少公尺以上的防火間隔?
核心觀念
本題考《森林法》對山林引火的防火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山林引火前,應在引火地點四周設置五公尺以上的防火間隔,以阻隔火勢向周圍林地蔓延。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的是法規明定的防火間隔距離,直接辨認《森林法》所定數值即可,不需計算。條文中的「以上」表示五公尺本身也符合最低要求。
選項分析
- (A) 一公尺:錯誤。 未達法定五公尺的最低間隔。
- (B) 三公尺:錯誤。 仍低於五公尺。
- (C) 五公尺:正確。 符合山林引火前應設置的最低防火間隔。
第 17 題2 分
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幾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對「引火」的事前管制。依消防法第 13 條,引火若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引火人須履行兩項義務:
- 於法定期限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
- 申請許可後,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本題問的是第 1 項的申請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條文記憶題,不涉及計算。切入點是先辨識題幹的構成要件:「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與「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正是消防法第 13 條的適用情形,再對應到該條的申請期限。
選項分析
- (A) 三日:錯誤。 條文規定的申請期限為七日前,三日不符。
- (B) 五日:錯誤。 同理,五日不符條文。
- (C) 七日:正確。 消防法第 13 條明定,引火人應於七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
- **(D) 十四日:錯誤。
第 18 題2 分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之「安全技術人員」應每幾年接受複訓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的複訓週期。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的《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安全技術人員任職期間應定期接受複訓,週期為每二年一次。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中的「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及「安全技術人員」,再對應其訓練管理規定中的複訓年限,即可作答為二年。
選項分析
- (A) 2 年:正確。 安全技術人員每二年接受一次複訓。
- (B) 3 年:錯誤。 不符合規定的複訓週期。
- **(C) 4 年:錯誤。
第 19 題2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定義,「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係指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幾公尺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高度危險工作場所」的定義,判斷重點是: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的倉庫,其儲存高度是否超過法定門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標準所定門檻為 5.5 公尺。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定物質為「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無須再區分其他物質種類;直接依該類倉庫的儲存高度標準判斷。倉庫高度超過 5.5 公尺,即屬題目所問的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選項分析
- (A) 1.5 公尺:錯誤。低於法定門檻,不符合本題所問的定義。
- (B) 3.5 公尺:錯誤。仍未達 5.5 公尺。
- **(C) 5.5 公尺:正確。
第 20 題2 分
販賣場所之高空煙火管制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爆竹煙火販賣場所的「管制量」,重點在於煙火種類、重量計算基準及管制門檻。
依當時《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管制量為總重量零點五公斤。題幹沿用「高空煙火」的稱呼,應適用此項規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102 年修正版本
解題方法
本題採「辨識種類,再對照法定管制量」的方式作答:
- 題目所指為高空煙火,對應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
- 此類煙火以總重量計算,不能只計算內含火藥的重量。
- 法定管制量為 0.5 公斤,因此選擇數值相符的 (A)。
須特別區分:管制量是開始適用相關場所管制規定的門檻,不是販賣場所一律不得超過的存放上限。總重量恰為 0.5 公斤時,即已達管制量。
選項分析
- (A)0.5 公斤以下:正確。本題所考管制量數值為總重量 0.5 公斤。但選項「以下」用語欠精確,不能解讀成「0.5 公斤以下均未達管制量」。
- **(B)5 公斤以下:錯誤。
第 21 題2 分
消防法規中所稱管理權人,若為法人,則指的是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2 條「管理權人」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管理權人是依法令或契約對場所具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若該管理權人屬於法人,則以其負責人為管理權人。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定管理權人為法人,直接依《消防法》第 2 條後段判斷:法人所對應的管理權人是負責人,因此選項應找「負責人」。
選項分析
- (A) 所有權人:錯誤。 所有權人是依所有權關係判斷;消防法所稱管理權人重點在於對場所是否有實際支配管理權,兩者不必然相同。
- (B) 管理權人:錯誤。 這是題目已給定的身分,未回答「法人時指何者」。
- **(C) 主管人:錯誤。
第 22 題2 分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應由何人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消防法》對於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之法定執業權限劃分。
- 核心法源依據為民國 107 年《消防法》第 7 條第 1 項:「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 (提醒: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公布施行專法《消防設備人員法》並配合修正《消防法》第 7 條,但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由消防設備師為之」之法定專屬權限原則並無改變。)
解題方法
消防安全設備之工程生命週期分為四大階段:設計、監造、裝置、檢修。解題關鍵在於辨別法規所賦予不同主體的法定業務範圍:
- 設計、監造:涉及系統水力、電氣計算及整體防護安全之規劃與把關,法定專屬於具有高階專業資格的「消防設備師」。
- 裝置、檢修:偏向設備組裝施工與例行功能維護檢驗,「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皆可為之。
題幹明確詢問「設計、監造」應由何人為之,依前揭法條,直接對應至「消防設備師」。
選項分析
- (A) 錯誤:所有權人為該場所產權持有者,屬於民法物權主體,非消防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執行專業之消防設備設計與監造。
- (B) 錯誤: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負有實際管領權力之人(如代表負責人),依《消防法》規定負有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正常運作及「委託」專業人員檢修申報之義務,本身並非執行技術性設計、監造之主體。
第 23 題2 分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高度危險工作場所應屬於何種消防場所?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的場所用途分類。依該標準,場所分為甲類、乙類、丙類及丁類;其中,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列為丁類場所。
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消防法規中的「各類場所」分類,再將「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對應至第十二條的分類項目。它不是依危險程度自行推論為甲類,而是直接依條文歸類為丁類場所。
選項分析
- (A) 甲類場所:錯誤。 甲類場所包括戲院、舞廳、酒吧、旅館、醫院、百貨商場等特定用途場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不屬於甲類。
- (B) 乙類場所:錯誤。 乙類場所包括車站、學校、辦公廳、博物館、餐廳等特定用途場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不屬於乙類。
- **(C) 丙類場所:錯誤。
第 24 題2 分
管理權人對於甲類以外之場所,每隔多久應定期檢修消防設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週期。管理權人須定期檢修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並依場所類別及設備種類,在規定期限內檢修、申報。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已排除「甲類場所」,再依當年規定判斷「甲類以外場所」的定期檢修週期:每年一次。因此選擇一年。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應設置排煙設備的場所,每層樓地板面積每幾百平方公尺內應以防煙壁區劃?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8 條第 1 款,一般應設置排煙設備的場所,每層樓地板面積每 500 平方公尺內,應以防煙壁區劃。法規依據
防煙區劃的目的,是限制煙在天花板下方橫向擴散,使排煙設備能有效排除區劃內的煙,維持避難及救災所需的環境。應區分:
- 防煙區劃:重點在限制煙的流動與擴散。
- 防火區劃:重點在限制火勢延燒,兩者的構造及面積規定不能直接混用。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定面積數值的記憶題。題幹已指出場所「應設置排煙設備」,接著詢問以防煙壁區劃的面積上限,因此直接套用:
「每 500 平方公尺內」表示每一區劃的面積不得超過此上限,並非每區都必須剛好達到 500 平方公尺。因此選擇(D)。
選項分析
- (A)200 平方公尺:錯誤。不是本題一般場所的法定區劃面積上限;實際區劃採較小面積可以符合上限,但不能因此將 200 認定為本題答案。
- (B)300 平方公尺:錯誤。此數值容易與「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的防煙區劃規定混淆;
第 26 題2 分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滅火設備,「自動撒水設備」歸為第幾種滅火設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的滅火設備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滅火設備按種類分級;自動撒水設備屬第二種滅火設備。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法規上的設備分類,不是依設備的滅火效能或設置場所自行推論。直接辨認「自動撒水設備」在該辦法所列滅火設備種類中的歸類,即可判斷為第二種。
選項分析
- (A) 第一種滅火設備:錯誤。 第一種設備包含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等,並非自動撒水設備。
- (B) 第二種滅火設備:正確。 自動撒水設備列為第二種滅火設備。
- **(C) 第三種滅火設備:錯誤。
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消防法中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本題核心在於考驗考生對《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防火管理制度所規範之「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法定範圍與各類場所面積門檻的掌握。
- 法源依據:
- 《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民國 107 年版)明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具體範圍與各場所應達之規模標準。
- 法規修正提醒:現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後續雖對部分場所名稱與項次進行編修,但補習班須達「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門檻規範並未變更。
解題方法
判斷某場所是否屬於「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先檢視該場所的屬性分類:
- 無面積限制之場所:具高火災風險或高致災性之娛樂、營業場所(如電影院、歌廳、夜總會等),以及收容避難弱者之福利安養機構(如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等),法規均不設面積限制,一律列入管制。
- 設有面積或人數門檻之場所:文教、商場、餐飲等一般供公眾使用場所,需達到法定面積或收容人數才納入管制(例如:補習班需總樓地板面積達 以上、餐飲場所達 以上、商場百貨達 以上)。
因此,解題切入點為比對各選項場所是否達到法定規模標準。
選項分析
- (A) 電影院:屬於。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款規定,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屬於具大量群聚與逃生風險場所,無面積門檻限制,一律屬於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B) 歌廳:屬於。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款規定,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場所,無面積門檻限制,一律屬於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C) 養老院:屬於。
第 28 題2 分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隔多久至少檢查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防火管理人應規劃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發現缺失時,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場所自行檢查的最低頻率,直接依該款規定判斷:「每月至少一次」即對應每月一次,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每週:錯誤。 法規最低要求不是每週一次。
- (B) 每月:正確。 防火避難設施每月至少自行檢查一次。
- **(C) 每季:錯誤。
第 29 題2 分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有火藥區之作業區或庫儲區,應設置第幾種滅火設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的特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製造場所的有火藥區作業區或庫儲區,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有火藥區」及「作業區或庫儲區」三個關鍵詞,對照法規的特別規定即可。這是依場所類型指定設備種類的記憶題,無須計算。
選項分析
- (A) 第一種滅火設備:錯誤。 本題所述有火藥區的指定設備種類是第五種。
- (B) 第二種滅火設備:錯誤。 不符合該條對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的特別規定。
- (C) 第三種滅火設備:錯誤。 不符合該條對有火藥區作業區或庫儲區的指定。
- **(D) 第五種滅火設備:正確。
第 30 題2 分
建築物高度超過幾公尺者,連結送水管應採用濕式的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連結送水管必須採用濕式的建築物高度門檻。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3 條,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十公尺時,連結送水管須採用濕式,並依該條規定設置中繼幫浦。法規依據
「濕式」是指管內平時即充水的方式。連結送水管供消防隊接管送水、進行搶救使用;高處供水須克服高度差與管路摩擦損失,因此相關規定亦要求中繼幫浦配合供水。
解題方法
這是法定數值的記憶題,直接抓住三個關鍵:
建築物高度 → 超過 60 公尺 → 連結送水管採濕式。
設建築物高度為 ,本題的適用條件為:
因此,題目所問的門檻數值為 60 公尺,不必進行水壓或揚程計算。
選項分析
- (A)30 公尺:錯誤。30 公尺並非本條規定強制採濕式的高度門檻。
- (B)60 公尺:正確。符合「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十公尺」的法定要件。
第 31 題2 分
對於場所之危險程度應予分類列管,其檢查之單位為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6 條第 2 項所定的消防安全檢查權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消防機關得依各類場所的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因此,執行單位是消防機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危險程度分類列管」即可連結《消防法》第 6 條第 2 項。該項直接指明由消防機關辦理,不是由一般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或縣市政府本身執行。
選項分析
- (A) 消防機關:正確。《消防法》第 6 條第 2 項明定,消防機關得依場所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 (B) 警察局:錯誤。警察局並非該項規定的消防安全檢查執行機關。
- **(C) 地檢署:錯誤。
第 32 題2 分
消防安全檢查若有違規者,限期改善的期限原則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在於考查消防機關執行現場「消防安全檢查」發現違規時,行政程序上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所賦予之法定改善天數原則。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頒布之《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及相關違規案件處理作業規定,消防檢查人員於實施檢查發現不符規定時,除依法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要求管理權人改善外,其限期改善之期限「以三十日為原則」;若涉及室內裝修、重大工程施工等特殊事由,始得視實際需要專案申請酌予展延。
現行法已修正:現行《消防法》(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針對第 37 條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之處罰,已由原先「先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始開罰」改為「直接處罰並通知限期改善」,但行政實務上命其限期改善之期程原則仍多維持以 30 日為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消防法規與實務作業規範之典型「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行政裁量與改善工期之合理平衡:
- 行政合理性原則:消防安全設備損壞或缺失(如探測器故障、滅火器失壓、避難指示燈不亮),修繕、叫料及廠商施工通常需要一定工期,過短(如 10 日)有違期待可能性,過長(如 60 日、90 日)則使公共場所長期暴露於火災風險中。
- 法規明確規範:主管機關統一規範行政裁量基準,明定限期改善期間以「30 日(即約 1 個月)」為一般通則,建立明確可遵循之標準作業程序(SOP)。
選項分析
- (A) 10 日:錯誤。10 日通常為行政程序法中陳述意見、緊急應變處置或特定緊急危險情事之極短期限定期,並非一般消防安全設備違規限期改善之常態原則。
- (B) 30 日:正確。
第 33 題2 分
救護隊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輛一輛及救護人員幾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機關救護隊的最低車輛與人力配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4 條規定,救護隊或消防分隊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一輛及救護人員七名。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每隊配置一輛救護車時,至少需要幾名救護人員。直接對照《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4 條的最低配置標準,即為七名。
注意題目問的是「救護隊的人力配置」,不是救護車單次出勤所需的隨車人數。救護車執行救護任務時,另有至少兩名救護人員出勤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機構應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應有幾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對檢修機構專任人員的最低配置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檢修機構應置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出合計十人以上且均為專任,問題只問其中消防設備師的最低人數。依規定直接判斷「至少二人」,不必再由十人總數推算師、士的比例。
選項分析
- (A) 1 人:錯誤。 低於規定的消防設備師最低人數。
- (B) 2 人:正確。 符合至少二人的要求。
- (C) 3 人:錯誤。 三人雖符合「至少二人」,但題目問的是最低應置人數,因此不是正確選項。
- **(D) 5 人:錯誤。
第 35 題2 分
申請明火表演,應於表演活動開始幾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轄區主管機關審查,經取得許可書後,始得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考查明火表演的「事前申請期限」及「許可程序」。
依《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第2條,明火表演是指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的表演活動。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須在表演活動開始30日前,檢具規定文件報請轄區主管機關審查,並於取得許可書後,才能進行表演。法規條文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申請明火表演」「活動開始幾日前」「取得許可書」三個關鍵,即可對應上述規定。程序可整理為:
活動開始30日前提出申請 → 主管機關審查 → 取得許可書 → 始得表演。
因此,本題所問的是申請人必須提前多久提出申請,答案為30日;這也不代表提出申請後,經過30日便自動取得表演資格。
選項分析
- (A)10日:錯誤。 距活動開始僅10日才提出申請,未符合提前30日申請的要求。
- (B)20日:錯誤。 提前20日仍不足法定的30日期限。
- **(C)30日:正確。
第 36 題2 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罰則的區分:毀損消防相關設備,與謊報火警、無故撥打火警電話,適用不同條文及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當時《消防法》第 36 條規定,謊報火警或無故撥火警電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毀損消防瞭望臺及毀損供消防使用的消防、救護設備,則另有刑事處罰規定,不屬於此罰鍰級距。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列罰鍰級距,再比對各選項的行為是否屬於《消防法》第 36 條所列的「謊報火警」或「無故撥火警電話」。若選項是毀損設備或設施,應注意其適用其他罰則。
選項分析
- (A) 毀損消防救護設備:錯誤。 毀損供消防使用的消防、救護設備,依當時《消防法》第 34 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罰金;不是本題所列的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
- (B) 毀損消防瞭望臺:錯誤。 依當時《消防法》第 33 條,毀損消防瞭望臺等設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本題所列罰鍰。
第 37 題2 分
管理權人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包括哪些檢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方式」的法定分類。管理權人依消防法規定,應對消防安全設備定期委託專業人員檢修並申報,檢修方式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辦法」分為三類:
- 外觀檢查:以目視、耳聽、鼻嗅、手觸等方式,檢查設備外觀是否完整、正常,例如有無損壞、鏽蝕、標示與配件是否齊全。
- 性能檢查(功能檢查):以操作或測試方式,檢查設備作動與功能是否正常,例如泵浦運轉、警報設備動作、撒水設備之送水與壓力測試。
- 綜合檢查:針對消防安全設備的整體系統,進行實際作動與整體運作測試,確認各設備能協調運作。
本題以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已歷經後續修正,檢修頻率與申報程序請以現行條文為準,本題解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定名詞分類題」,解題關鍵是判斷選項是否為法規所定的正式檢修類別,而不是依生活常識判斷某項目是否需要檢查。逐一比對四個選項:「外觀」「性能」「綜合」為法定分類,「顏色」與「形狀」則不在分類之列。題幹問「包括哪些檢查」,屬複選題,應選出所有符合法定分類者。
選項分析
- (A) 顏色檢查:錯誤。 法規未設「顏色檢查」這一類別。設備標示的顏色是否褪色、是否醒目,只是外觀檢查時的附帶觀察,不構成獨立的檢查方式。
- **(B) 形狀檢查:錯誤。
第 38 題2 分
救火指揮官的主要任務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救火指揮官」的職責定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的火場指揮體系,救火指揮官的核心任務是統籌並指揮火場救災,使滅火、人命救助及相關搶救工作能依現場狀況協調執行。
火場警戒區的劃定、人員裝備管制站的設置,以及警戒勤務的執行,都是火場管理中的具體事項;它們不等於救火指揮官的主要任務。現行作業要點後續曾修正,解題仍依民國 107 年命題時的規定與職責分工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主要任務」,而不是列舉救火指揮官可能處理的每一項現場工作。再從選項中找出能概括其指揮職責的選項:指揮火場救災。其餘選項描述的是火場警戒或特定管制措施,範圍較窄,或屬其他勤務分工。
選項分析
- (A) 劃定火場警戒區:錯誤。 劃定警戒區是火場管理的一項工作,目的在控制人員與車輛進出;它不是救火指揮官最主要、最概括的任務。
- (B) 建立人員裝備管制站:錯誤。 管制站用於管理救災人員與裝備,屬於具體的現場管制措施,不能取代救火指揮官統籌救災的核心職責。
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適用場所如何區分。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消防法》及內政部公告,若場所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且列入公告場所,就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後續公告及法規已有修正、擴充,解題應依當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列在當時公告的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場所,再判斷該場所是否已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場所。題幹問「何者不屬於……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也就是找符合「不須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但公告應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幼兒園:錯誤。 民國 107 年公告已將幼兒園列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場所;題目所問條件適用。
- (B) 活動中心:錯誤。 活動中心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列管場所,應依標準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不是本題所指「不屬於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
- **(C) 護理之家:正確。
第 40 題2 分
下列哪些屬於消防法中之甲類場所?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題幹所稱「消防法中之甲類場所」,具體分類依據是消防法授權訂定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依場所用途區分甲、乙等類別。電影院、健身休閒中心均列於甲類場所。法源參見民國107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
判斷時應直接對照法定用途,不能單憑「人多」「供公眾使用」就認定為甲類。
解題方法
將四個選項逐一對照第12條:電影院及健身休閒中心列於第1款甲類場所;一般學校教室及寺廟則列於第2款乙類場所,因此選出(A)、(B)。
選項分析
- (A)電影院:正確。第12條第1款第1目將電影片映演場所列為甲類,電影院即屬此類。
- (B)健身休閒中心:正確。第12條第1款第2目明列健身休閒中心為甲類,範圍並包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的美容瘦身場所。
- **(C)學校:錯誤。
第 41 題2 分
電信機械室、電腦室或總機室及其他類似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適用之滅火設備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判斷特定場所達到規定面積時,應設置哪一種滅火設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條文將「電信機械室、電腦室或總機室及其他類似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列為應設置滅火設備的場所;題目要從選項中辨認適用設備。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場所名稱與面積門檻:電信機械室、電腦室或總機室,且樓地板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再對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所列設備,選擇適用於此類場所的設備。
此類場所通常有電腦、通信等精密電氣設備,採用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可免以水直接施放,降低設備受損風險。
選項分析
- (A) 水霧:錯誤。 本題所問場所對應的設備選項不是水霧滅火設備。
- (B) 泡沫:錯誤。 泡沫滅火設備主要用於適合以泡沫覆蓋燃燒面的火災類型,並非本題所考場所的對應答案。
- **(C) 乾粉:錯誤。
第 42 題2 分
應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包括哪些?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消防法》防焰制度之法定管制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源依據如下:
- 《消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供使用之窗簾、地毯、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合格物品。
-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明定防焰物品之法定種類包括「布幕」、「地毯」、「窗簾」、「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共五大類。
(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 6 月修正《消防法》第 11 條調整罰則與管理細節,但法定基本防焰物品種類依然相同。)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防焰規制之目的與法定項目:
- 防焰制度之本質:旨在防止微小火源(如香菸、打火機、蠟燭等)接觸室內纖維織品或廣告板材時輕易起火燃燒,藉此阻緩火勢初期蔓延與擴大,爭取避難逃生時間。
- 法定物品比對:逐一檢視選項是否屬於《消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與《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明定之列管防焰物品,非屬纖維陳設或室內展示板材者即予排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地毯為法定防焰物品。《消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明文列管地毯;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款,地毯涵蓋梭織地毯、毛氈地毯、網扣地毯、簇絨地毯、刺繡地毯、編織地毯、鋪墊地毯、人工草皮等地面鋪設物,均應附有防焰標示。
- (B) 正確:窗簾為法定防焰物品。《消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明文列管窗簾;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3 款,窗簾包含布質垂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百葉窗簾、折疊式窗簾、羅馬簾、捲簾、直立式百葉簾等),均應附有防焰標示。
- (C) 正確:布幕為法定防焰物品。《消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明文列管布幕;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款,布幕係指供舞台或集會場所使用之布幕,均應附有防焰標示。
第 43 題2 分
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何種範圍屬於第三類場所?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六大類的法定名稱與各類代表品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消防法規所定分類為準。「第三類場所」指儲存或處理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的場所,題目實際是在問第三類的範圍為何。
六類對照如下:
- 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 第二類:可燃性固體(即易燃固體)
- 第三類:自燃性物質及禁水性物質
- 第四類:易燃液體
- 第五類:自反應性物質
- 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分類名稱對照題,不需計算。先回想六類的法定名稱,再逐一比對選項歸屬。第三類的關鍵是「自燃」與「禁水」兩組性質:遇空氣會自燃者,以及遇水會產生可燃性氣體者,都歸入此類。題目為單選,判斷時以法定分類名稱為準;選項 A、B 的「發火性」是自燃性的危險態樣描述,並非與「自燃性物質及禁水性物質」並列的獨立品名範圍,因此不選。
選項分析
- (A) 發火性液體:錯誤。 「發火性液體」描述與空氣接觸即會發火的危險態樣,是自燃性的描述用語,不是第三類分類名稱下的獨立範圍。
- (B) 發火性固體:錯誤。 理由同 (A),「發火性固體」同樣是自燃性的危險態樣描述,不作為獨立的範圍名稱。
- (C) 易燃固體:錯誤。 易燃固體即第二類「可燃性固體」,屬於第二類,與第三類無關。
- **(D) 禁水性物質:正確。
第 44 題2 分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包含下列何種場所?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對「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儲存場所分為:
- 室外儲存場所
- 室內儲存場所
- 室內儲槽場所
- 室外儲槽場所
- 地下儲槽場所
「高架儲存場所」不在此分類中。須注意「儲存場所」是法規分類的統稱,其中也包含以儲槽儲存的場所。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法規列舉的場所名稱。選項中,室外儲存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及地下儲槽場所都屬於法定類型;高架儲存場所則不是法規列舉的名稱。因此本題為複選,選出 A、B、D。
選項分析
- (A) 室外儲存場所:正確。 法定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類型之一,指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的場所。
- **(B) 室內儲存場所:正確。
第 45 題2 分
下列哪些屬於火災預防的具體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火災預防」的範圍。火災預防不僅是避免起火,也包含事前建立設備、人員與管理制度,以便及早發現火災、控制初期火勢及減輕災害。
依《消防法》的火災預防架構,消防安全設備、消防專業技術人員、防火管理及危險物品管理,均屬具體內容。
解題方法
以「設備、人員、場所管理、危險源管理」四個面向判斷:凡能透過事前設置、專業把關或日常管理,降低火災發生機會及災害程度的措施,都屬火災預防。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上述四個面向,因此均應選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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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正確。 依場所用途、規模及危險特性設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設備,例如滅火器、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避難逃生設備,可協助早期發現、初期滅火及人員避難,屬火災預防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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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制度:正確。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等專業人員制度,透過資格及業務規範,確保消防安全設備相關設計、監造、測試、檢修等工作具有專業品質,使設備符合規定並維持功能,因此也是火災預防的一環。
第 46 題2 分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宜安裝於下列哪些位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法定安裝位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第 3 條,應裝設於寢室、樓梯、走廊及廚房等法定位置。題目選項中,寢室與廚房符合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第 3 條確認法定位置,再逐一比對選項。判斷時要分清楚「住家內可能需要注意的空間」與「法規列為安裝位置的空間」;不能只因某處有火災風險,就認定它是本題所問的法定安裝位置。
選項分析
- (A) 衛浴:錯誤。 衛浴不屬於第 3 條列明的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位置。
- (B) 廚房:正確。 廚房是法定安裝位置;因烹調油煙與高溫容易造成偵煙式警報器誤動作,廚房應選用定溫式。
- **(C) 寢室:正確。
第 47 題2 分
員工在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者,其自衛消防編組至少應有下列哪些班?
第 47 題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衛消防編組」的班別配置。依消防法第 13 條,特定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自衛消防編組,其班別則由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依員工人數分級規定:
- 員工五十人以上:編組規模最大,班別最完整,包括指揮班、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與救護班。
- 員工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三班。
以上為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之內容。現行法規已修正,應試時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限定「員工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問的是「至少應有」,因此直接對應該人數級距的必備班別即可,不需計算。作法如下:
- 先判斷題目所指的人數級距,本題為十人至五十人。
- 列出該級距的必備班別,即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
- 逐一對照選項。「至少」二字表示只需涵蓋必備班別,屬於較高級距才要求的班別不得列入答案。
選項分析
- (A) 滅火班:正確。 滅火是自衛消防的三大基本任務之一,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場所必須編組。
- (B) 通報班:正確。 通報班負責發現火警後通報消防機關、警報及內部聯絡,同樣屬於該級距的必備班別。
- (C) 避難引導班:正確。 避難引導班負責引導人員避難,屬於三大基本班之一,該級距必須編組。
- **(D) 救護班:錯誤。
第 48 題2 分
火災受害人得向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此證明內容包括哪些?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所定火災證明的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證明,證明內容以火災發生時間及地點為限。火災原因屬火災調查資料範圍;財產損失則不是火災證明所證明的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火災證明」還是「火災調查資料」。火災證明用來證明火災何時、何地發生;起火原因等調查結果不在火災證明範圍內。依此逐項對照選項,可知只有發生時間、發生地點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A) 火災發生時間:正確。 火災證明內容包含火災發生時間。
- (B) 火災發生地點:正確。 火災證明內容包含火災發生地點。
- **(C) 火災發生原因:錯誤。
第 49 題2 分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護牆可為幾種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護牆設置基準》所列的防護牆種類。依該基準第二點,防護牆分為鋼筋混凝土製、混凝土空心磚製及鋼板製三種。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設置基準核對各選項是否屬於列舉的三種構造。題目問「可為幾種類型」,重點是辨認正式列舉的材料種類;土堤雖常見於其他防火或防護設施規定,並未列為本基準的防護牆種類。
選項分析
- (A) 土堤製:錯誤。 土堤不在本基準列舉的防護牆三種類型中。
- (B) 鋼筋混凝土製:正確。 為基準明列的防護牆類型之一。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可具備申請作為公共危險物品判定機構之公告機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判定機構審查作業規定》所定的公告機構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規定第二點第一款明定,公告機構應為「財團法人、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或大專院校」。
符合上述機構類型,只代表具備申請資格之一;申請者仍須符合專責人員、試驗場所及試驗設備等條件,並經審查合格,才會公告為判定機構。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規定列出的三種機構類型比對:財團法人、非營利性社團法人、大專院校。三者都在資格範圍內;一般公司不在列。因此,若依題幹「何者可具備申請」判斷,A、C、D 均符合資格類型。
選項分析
- (A) 財團法人:正確。 規定明列財團法人可申請。
- (B) 公司:錯誤。 公司不屬於規定列出的財團法人、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或大專院校。
- (C) 大專院校:正確。 規定明列大專院校可申請。
- **(D) 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