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國營臺灣鐵路公司不分職等 營運專員-地政管理 台鐵營運人員 營運專員(地政管理) (土地利用)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國營臺灣鐵路公司・不分職等・營運專員-地政管理
試題代碼 107年台鐵營運人員_營運專員(地政管理) (土地利用)

第 1 題2 分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所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幾種使用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種類之法定數量與法規熟悉度。

依命題當時《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規定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下列各種使用區:

  1. 特定農業區
  2. 一般農業區
  3. 工業區
  4. 鄉村區
  5. 森林區
  6. 山坡地保育區
  7. 風景區
  8. 國家公園區
  9. 河川區
  10. 海域區(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修正增訂)
  11. 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現行法已公布《國土計畫法》,未來非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將全面轉軌為「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但在《國土計畫法》全面接軌施行前,現行實務與考試仍依《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運作。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土地法規記憶題,切入點為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的「修法歷程」:

  1.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以前,《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所定的使用分區僅有 10 款(十種)。
  2.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內政部修正該條文,增訂第 10 款「海域區」,原第 10 款「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移列為第 11 款。
  3. 民國 107 年試題命題時,法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種類總數已為 11 款,故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 11 種使用區。

選項分析

  • (A) 十種:錯誤。民國 102 年修正前確實為 10 種,但增列「海域區」後已擴增為 11 種。此選項為舊法歷史答案,為常見的誘答陷阱。
  • (B) 十一種: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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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區域計畫在直轄市之主管機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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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第 2 條所定的各級主管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區域計畫的主管機關分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三級: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在直轄市之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 2 條直接對照層級即可。題目指定直轄市,因此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

選項分析

  • (A) 外交部:錯誤。 外交部主管外交事務,並非《區域計畫法》所定的直轄市主管機關。
  • (B) 內政部:錯誤。 內政部是區域計畫的中央主管機關,不是直轄市層級的主管機關。
  • **(C) 經濟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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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下列何者為窯業用地之建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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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所定各類使用地的建蔽率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窯業用地的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建蔽率是建築物投影在基地上的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的比率:

建蔽率=建築面積基地面積×100%建蔽率=\frac{建築面積}{基地面積}\times 100\%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定「窯業用地」,直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查對該使用地的建蔽率規定,不需計算。條文規定窯業用地建蔽率為百分之六十,因此選項中選 60%。

選項分析

  • (A) 建蔽率 40%:錯誤。 低於本題所考的法定上限,並非條文所列窯業用地建蔽率。
  • (B) 建蔽率 50%:錯誤。 不是第 9 條所定窯業用地建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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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下列何者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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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非都市土地各類使用地的「法定容積率上限」。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9 款,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的建蔽率上限為 60%60\%,容積率上限為 180%180\%。法條依據

兩項指標應明確區別:

  • 建蔽率:建築面積占建築基地面積的比率,管制建築物在基地上的覆蓋程度。
  • 容積率:依法計入容積的總樓地板面積占建築基地面積的比率,管制整體建築使用強度。
容積率=計入容積之總樓地板面積建築基地面積×100%容積率=\frac{計入容積之總樓地板面積}{建築基地面積}\times100\%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辨識用地類別、直接對照法定上限的方法。題幹指定「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且未提出適用特殊核定計畫的條件,因此依一般規定,選取容積率 180%180\%。

例如,基地面積為 1,0001{,}000 平方公尺,依此一般上限計算:

計入容積之總樓地板面積上限=1,000×1.8=1,800 平方公尺計入容積之總樓地板面積上限 =1{,}000\times1.8 =1{,}800\text{ 平方公尺}

這是各樓層計入容積面積的合計上限,不能解讀為地面層可建築面積。

選項分析

  • (A)容積率 100%100\%:錯誤。​不是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的一般法定上限。即使實際開發量低於 180%180\%,也不能以實際開發量取代本題所問的管制標準。
  • **(B)容積率 120%120\%: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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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各級政府為執行區域計畫,得就各區域計畫所列重要風景及名勝地區研擬下列何項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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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2 條:為執行區域計畫,各級政府得就各區域計畫所列重要風景及名勝地區研擬「風景區計畫」,並依規定程序申請變更為風景區;其面積以 25 公頃以上為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後續已有修正,解題仍依當年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對應第 12 條的法定用語。看到「各級政府」、「區域計畫所列重要風景及名勝地區」及「研擬」等關鍵字,即可定位至該條,答案是「風景區計畫」。題目問的是研擬何種計畫,並非詢問土地使用分區或觀光事業計畫。

選項分析

  • (A) 風景區計畫:正確。 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2 條的明文。
  • (B) 特定專用區計畫:錯誤。 「特定專用區」不是第 12 條對重要風景及名勝地區所規定的計畫名稱。
  • **(C) 生態保育區計畫: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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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種土地之使用,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進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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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體系及其「除外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該原則未變)。

  1. 非都市土地之管制法源: 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及《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劃分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特定專用區等使用分區。
  2. 主管管制規則與除外規定: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之使用,依本規則規定管制之。但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之土地,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管制之。」
  3. 法律適用原則: 國家公園區雖同屬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一,但因其涉及生態保育、特殊景觀保存與國土資源永續利用之高度公益目的,立法上採「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由《國家公園法》直接專案規範,排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適用。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實際適用之使用管制法規」的關係:

  • 判斷該分區是否列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的管轄範圍。
  • 檢索法條但書中唯一的法定除外分區——「國家公園區」。凡劃入國家公園區之土地,其土地利用悉依國家公園計畫與《國家公園法》辦理,而非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編定各類用地進行管制。

選項分析

  • (A) 森林區:錯誤。森林區為非都市土地 11 種使用分區之一,其區內土地經編定為林業用地、農牧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等之後,其容許使用項目、附帶條件及許可程序,皆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等相關規定進行管制。
  • (B) 山坡地保育區:錯誤。山坡地保育區亦為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一,區內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等之使用管制,均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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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辦理市地重劃後所取得之抵費地,得透過何種方式供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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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84 條對市地重劃抵費地處分方式的規定。抵費地是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後取得的土地;主管機關處分時,若用途是社會住宅、公共事業,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得按底價讓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後續曾修正,現行規定亦列有標租及招標設定地上權等處分方式;本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這正是抵費地得按底價讓售的特定用途。看到這組用途,即可對應「底價讓售」,而非一般處分抵費地時所採的公開標售。

選項分析

  • (A) 無償撥用:錯誤。​題目所列用途適用的是按底價讓售,並非無償移轉土地。
  • **(B) 底價讓售: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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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所管制的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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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名稱,重點是辨別哪些名稱屬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列的分區。依該規則第 2 條,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及特定專用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名稱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所列分區核對。若選項名稱不在法條列舉範圍內,即為題目所問「不屬於」者。

選項分析

  • (A) 森林區:錯誤。 森林區列於第 2 條,是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一。
  • (B) 鄉村區:錯誤。 鄉村區列於第 2 條,是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一。
  • **(C) 保護區: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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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使用強度,下列何者為最正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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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所定各類建築用地的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

兩者均用來管制土地使用強度,但管制的面向不同:

  • 建蔽率: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的比例,反映建築物覆蓋基地的程度。
  • 容積率:計入容積的總樓地板面積占基地面積的比例,反映基地可容納的建築總量。
建蔽率=建築面積基地面積×100%\text{建蔽率}=\frac{\text{建築面積}}{\text{基地面積}}\times100\% 容積率=計入容積的總樓地板面積基地面積×100%\text{容積率}=\frac{\text{計入容積的總樓地板面積}}{\text{基地面積}}\times100\%

本題應掌握的法定上限如下:

使用地類別建蔽率上限容積率上限
甲種建築用地60%240%
乙種建築用地60%240%
丙種建築用地40%120%
丁種建築用地70%300%

上述數值屬一般管制上限;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現行法已修正,但本題四類用地的基本上限並未改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

二、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成對比對法:將每個選項的「建蔽率、容積率」與法定上限逐一對照,必須兩項均正確,該選項才成立。

題目未提供地方調降或特殊核定計畫等條件,因此直接依第 9 條的一般規定判斷。比對後,只有甲種建築用地的「60%、240%」完全符合。

三、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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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關於申請人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依法應繳交回饋金,經繳交後,土地登記機關依法應辦理何項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9 條所定的變更編定程序。申請人依法應繳交回饋金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核准變更編定時通知申請人繳交;申請人繳交後,政府再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程序關鍵字「繳交回饋金後」,對照第 29 條的規定:回饋金繳交後,由地方政府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題目問的是登記機關應辦理的登記種類,因此選項應與法條用語相符。

選項分析

  • (A)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錯誤。 土地標示變更是地號、面積、界址等土地標示事項發生變動時所辦理的登記,並非繳交回饋金後的法定登記。
  • (B) 變更編定異動登記:正確。 這是第 29 條明定的登記事項,指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地變更編定的異動。
  • **(C)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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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六十日內,報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許可審議;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並應於幾日內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中,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案件的行政程序時效。開發案件的處理分為兩段: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於60日內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許可審議。
  2.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完成審議後,於15日內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

考生要分辨的是「哪一個機關」與「哪一段期間」。60日是縣市政府的報請期限,15日是擬定機關對申請人的通知期限,兩者不可混用。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是把程序拆成「誰、做什麼、期限多久」。

程序階段行為主體期限
受理後報請審議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後 60 日內
審議結果通知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後 15 日內

題目問的是「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並應於幾日內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對應的是第二列,故答案為 15 日。

選項分析

  • (A) 十五日:正確。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擬定機關應於 15 日內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與題幹「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之期限相符。
  • (B) 三十日:錯誤。 30 日是許多行政程序中常見的期間,屬於干擾選項,但本條規定的通知期限並非 30 日。
  • (C) 六十日:錯誤。 60 日是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後報請擬定機關審議」的期限,主體與階段都與題目不符,是本題最主要的混淆陷阱。
  • **(D) 九十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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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區域土地應符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並依規定管制。其中,都市土地是依照哪個法令規定管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對不同土地類型的使用管制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規定,區域土地應符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並依法管制;其中,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管制,非都市土地則依《區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管制。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都市土地」即可判斷:都市土地已有都市計畫及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因此適用《都市計畫法》,而非《區域計畫法》。

選項分析

  • (A) 土地法:錯誤。《土地法》規範土地權利、地籍及土地管理等事項,但不是本題所問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的直接法源。
  • (B) 都市計畫法:正確。​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相關規定管制。
  • (C) 區域計畫法:錯誤。​本題所引施行細則雖屬《區域計畫法》體系,但都市土地的管制依《都市計畫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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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鹽業、礦業、水利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係由何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對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的規定。依該條,部分使用地的建蔽率及容積率由規則直接訂定;其餘使用地則由該類使用地的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鹽業、礦業、水利用地的中央主管機關是經濟部。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使用地類別是「鹽業、礦業、水利」,直接對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所列各類使用地中央主管機關即可。該條明定,鹽業、礦業、水利用地的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因此選經濟部。

選項分析

  • (A) 經濟部:正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明定,鹽業、礦業、水利用地的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 (B) 內政部:錯誤。​內政部主管建築管理及地政相關法規與業務,但本題問的是這幾類使用地的中央主管機關;條文指定的是經濟部。
  • **(C)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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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土地重劃自公告之日起幾日內,有關係之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除公有土地外)超過重劃地區內土地總面積一半者表示反對時,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即報上級機關核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重劃公告後,土地所有權人表示反對的法定期間及處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法第140條,土地重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有關係之土地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符合「除公有土地外,超過重劃地區內土地總面積一半」的條件而表示反對時,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即報上級機關核定。

本條須掌握三項要件:

  • 期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
  • 人數:反對者達有關係之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
  • 面積:反對者所有土地面積須符合條文所定的超過一半門檻,並注意公有土地的排除規定。

人數與面積必須同時符合,才發生本條所定應即報上級機關核定的效果。

解題方法

這是法條期限的直接辨識題。題幹出現「土地重劃」「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土地面積超過一半」「報上級機關核定」等關鍵文字,即對應土地法第140條。

本條明定期間為三十日內,因此選擇 (C)。此期限是土地所有權人表示反對的期間,並非上級機關完成核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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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主管機關應依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所載分配面積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之分配位置,實地埋設界標,辦理地籍測量。前項地籍測量後之面積,如與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所載分配面積不符時,主管機關應依地籍測量之結果,釐正該土地分配清冊之面積。經釐正面積差距未達多少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發給或繳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42 條第 2 項: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主管機關依分配清冊及分配圖埋設界標、辦理地籍測量;若測量面積與清冊面積不符,應依測量結果釐正清冊。釐正後的面積差距未達 0.50.5 平方公尺者,地價款得免發給或繳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法條內容,關鍵在辨認「未達多少平方公尺」的法定門檻。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42 條第 2 項,門檻是 0.50.5 平方公尺,因此選項中應選 0.50.5。

「未達」表示差距小於 0.50.5 平方公尺;達到 0.50.5 平方公尺本身,不屬於「未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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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內土地不得變更編定為下列何種使用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使用地變更編定之限制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依據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內政部所訂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特別是第 8 點附表二之各類使用地審查基準)。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特定農業區」係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改良之農業生產環境,需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之分區。為貫徹國家糧食安全、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完整,並避免耗費鉅資興建之灌排系統遭到破壞,法規對特定農業區內土地之變更編定設有嚴格之容許與限制基準。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特定農業區之劃定目的」與「林業用地之功能屬性」之間的衝突:

  1. 特定農業區之本質:為國土中最優質之平地農糧生產基地(常伴隨農地重劃與農田水利灌溉系統建設),以維持農牧耕作生產為核心宗旨。
  2. 審查作業要點之明文限制: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第 8 點附表二「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審查基準」之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以山坡地範圍內之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等土地為限;明定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及鄉村區等土地,不得申請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
  3. 政策與實務考量:優良平地農田一旦植樹成林,深根性林木將破壞土壤耕作層與地下灌排網絡,並影響相鄰耕地之日照與通風,實質廢棄優良耕地,故法規明文禁止將特定農業區土地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

選項分析

  • (A) 錯誤(得變更編定為農牧用地): 特定農業區本即以農牧生產為核心功能。區內土地若原編定為其他使用地(如早年編定之水利用地、窯業用地、暫未編定土地或原興辦事業廢止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若符合農業使用條件,申請變更編定為「農牧用地」,完全契合特定農業區保護農用之劃設目的,法規自始准許並鼓勵其回歸農牧使用。
  • (B) 錯誤(特定條件下得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定興辦事業計畫,並受嚴格之專案審查。法規並未將特定農業區列為「絕對禁止變更為礦業用地」之排除對象,若具國家重大礦產開採需要且符合法定嚴格要件,仍得依法申辦。
  • (C) 錯誤(得依法變更編定為生態保護用地): 「生態保護用地」係為維護自然生態系、稀有動植物棲息環境而劃設。特定農業區內土地若經權責機關依法劃定為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或國家級重要濕地等,基於更高位之國土保育公益,得依法申請變更編定為生態保護用地,法規並未禁止。
  • (D) 正確(不得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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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4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申請用地變更編定時,變更編定為下列何種用地,應依其事業計畫設置必要之保育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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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章關於「土地使用變更」中,特定事業用地變更編定的實質管制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亦同)。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時,因常涉及渡假村、露營設施、休閒育樂等開發行為,對周邊自然環境、水土保持及景觀風貌影響甚鉅。為避免過度開發破壞生態環境,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4 條明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應依其事業計畫設置必要之保育綠地。」此項義務旨在保留緩衝空間與自然植被,確保土地永續利用。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記憶與專屬規範對應型」題目。解題關鍵在於區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各類目的事業用地依管制規則所負擔的「特定法定限制要件」:

  1. 確認法條依據:直接定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4 條之專屬規範標的。
  2. 法益目的連結:探討何種用地的開發型態本質上最需要與周圍環境取得平衡並留設「保育綠地」作為景觀及環境衝擊緩衝,進而鎖定對應之用地類別。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4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應依其事業計畫設置必要之保育綠地。」本項完全符合法條明文。
  • (B) 錯誤: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殯葬用地」,其設施基準、聯外道路、停車空間及綠帶(隔離綠帶)等實質審查規範,主要是依《殯葬管理條例》及其相關審查作業要點辦理,並非《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4 條所指應設置保育綠地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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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區域計畫法》之立法目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第 1 條的立法目的。依民國 107 年命題時的規定,該法旨在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的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活動的合理分布,以及市、鎮、鄉街有計畫的均衡發展,並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為目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是否逐一對應《區域計畫法》第 1 條的文字即可。四個選項均取自該條立法目的,應特別留意「不是」的否定問法:若選項符合條文,就不是答案;只有不符合條文者才是答案。

選項分析

  • (A) 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符合第 1 條所列立法目的,並非本題答案。
  • (B) 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符合第 1 條所列立法目的,並非本題答案。
  • (C) 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符合第 1 條所列立法目的,並非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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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為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依法劃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區,稱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的名稱與設置目的。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區域計畫法》及其相關規定,為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並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需要所劃定的使用區,稱為「農村區」。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政策目的:「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這是「農村區」的法定設置目的,直接對照即可選出答案。

選項分析

  • (A) 住宅區:錯誤。「住宅區」是都市計畫常見的使用分區名稱,並非題幹所述非都市土地使用區。
  • (B) 農業區:錯誤。​農業區以保護農業生產及農地資源為主要目的,不是題幹所述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的分區名稱。
  • **(C) 農村區: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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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者,應依下列何項法規裁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的是「土地使用管制規範」與「裁罰法源」的區別。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係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授權訂定,規範非都市土地的容許使用項目、使用地變更編定等事項;違反其使用管制規定時,裁罰依據則是母法《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

依該條第 1 項,違反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法條依據: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

解題方法

採用「確認授權母法,再找罰則」的方法:

  1. 題幹指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先確認其授權母法為《區域計畫法》。
  2. 題目問的是「依何項法規裁罰」,因此須找出規定處罰效果的法律。
  3.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設有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的罰則,故選 (B)。

選項分析

  • (A)都市計畫法:錯誤。《都市計畫法》主要規範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使用管制;本題所指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其裁罰法源為《區域計畫法》。
  • **(B)區域計畫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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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係屬下列何項計算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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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中的「重劃費用」範圍。依民國 107 年《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82 條第 4 款,重劃費用包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以及辦理該重劃區必要的業務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直接對照法定費用分類:這項費用明列於重劃費用,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重劃費用:正確。 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82 條第 4 款所定重劃費用。
  • (B) 工程費用:錯誤。 工程費用主要指重劃工程相關支出,拆遷補償費在法規中另列為重劃費用。
  • **(C) 整地費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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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稱禁止或限制期間為期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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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市地重劃地區選定後,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之法定最長期間。

  1.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四章(市地重劃)第五十九條規定: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第一項) 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第二項) 第一項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第三項)」

  1. 法條誤植辨析: 題幹所載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全文僅 56 條,並無第五十九條;本題顯係命題委員將《平均地權條例》第四章市地重劃專章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誤載為《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考生應直接依市地重劃母法《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法定期限作答(該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範亦同)。

解題方法

  1. 鎖定關鍵字:抓取「市地重劃」與「禁止或限制期間」。
  2. 法理本旨推導: 市地重劃為大範圍之土地開發整理,若在規劃與施測期間任由權利人分割、移轉或大興土木,將造成地籍混亂、地上物拆遷補償負擔暴增及重劃分配計算困難,因此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公告限制之權力。然而,此舉嚴重限制人民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與處分權,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法律明文限制其最長公告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選項分析

  • (A) 一年:錯誤。市地重劃公告禁止移轉、分割、建築等行為之法定最長期間為「一年六個月」,非「一年」。
  • (B) 一年六個月:正確。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明定:「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 (C) 二年: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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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 39 條規定,未經許可私自變更重劃農地之使用者,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並責令恢復原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地重劃條例》第 39 條對未經許可變更重劃農地使用的刑罰。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規定,未經許可私自變更重劃農地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並責令恢復原狀。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行為類型是「未經許可私自變更重劃農地之使用」,直接對照《農地重劃條例》第 39 條,即可找出刑度上限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題目問「幾年以下」,因此選項中符合的是一年。

選項分析

  • (A) 一年:正確。 第 39 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並責令恢復原狀。
  • (B) 三年:錯誤。 三年不是本題所問行為依第 39 條的有期徒刑上限。
  • (C) 五年:錯誤。 五年高於第 39 條明定的一年上限。
  • **(D) 十年: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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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土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所受之損益應互相補償;其供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所用土地之地價,應由誰補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39 條的土地重劃補償規定。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法規,土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所受損益應互相補償;供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土地的地價,則由政府補償。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土地法》第 139 條,關鍵在辨認「供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所用土地之地價」的法定補償義務人。條文已明定由政府補償,因此選政府。

選項分析

  • (A) 管委會:錯誤。《土地法》第 139 條未將補償義務交由管委會。
  • (B) 民意機構:錯誤。​民意機構並非法條指定的補償義務人。
  • **(C) 政府: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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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凡依區域計畫應擬定下列何種計畫,或已有計畫而須變更者,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按規定期限辦理擬定或變更手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都市計畫應配合擬定或變更的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

依《區域計畫法》第11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的計畫包括市鎮計畫、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須按規定期限辦理;未依期限辦理時,上級主管機關得代為擬定或變更。

這項規定呈現區域計畫對都市計畫的指導關係:區域發展方向確立後,相關都市計畫須配合落實。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及「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按規定期限辦理」,即可對應《區域計畫法》第11條。

接著比對法條列舉的三種計畫:市鎮、鄉街、特定區。四個選項中,只有「特定區計畫」符合,因此選(D)。

選項分析

  • (A)主要計畫:錯誤。​主要計畫用來確立都市整體發展架構,包括土地使用、主要道路及主要公共設施等事項。它屬於都市計畫的規劃層次,並非本題法條直接列舉的計畫種類。
  • (B)綱要計畫:錯誤。「綱要」雖有原則性、指導性的意涵,但「綱要計畫」不在《區域計畫法》第11條的列舉範圍內,不能因區域計畫具有指導性就選此項。
  • **(C)細部計畫: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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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規定,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之土地,依規定編定為何種土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所列的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類別。依民國 107 年適用規定,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的土地,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項條件:「農業區」及「山坡地範圍外」,對照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使用地定義即可判斷。關鍵在於是否位於山坡地範圍:範圍外的農業區對應甲種建築用地;範圍內的農業區則對應丙種建築用地。

選項分析

  • (A) 甲種建築用地:正確。 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依規定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
  • (B) 乙種建築用地:錯誤。 乙種建築用地是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題幹所述為農業區。
  • (C) 丙種建築用地:錯誤。 丙種建築用地適用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等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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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曾經投資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且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依法稱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法定劃定基準與定義。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劃定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時,應依該條各款規定之基準辦理。(備註:現行法規該條文劃定基準仍維持相同;未來配合《國土計畫法》全面上路後,非都市土地將全面轉軌為各類國土功能分區)。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型標準題,關鍵在於掌握《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對各使用分區的法定構成要件:

  1. 分辨「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之劃定標準差異。
  2. 抓住關鍵字「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與「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必須加以特別保護」,直接對應法條定義進行選答。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6 款規定,山坡地保育區係指「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災害,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者」,並非針對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保護所劃定。
  • (B) 正確: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款規定,特定農業區係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題幹敘述與此款完全相符。
  • (C) 錯誤: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2 款規定,一般農業區係指「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採消極排除法定義,不以具備重大農業改良設施或經特別保護認定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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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得按底價讓售之用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抵費地的處理方式。抵費地是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的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共同負擔的土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84 條,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定底價公開標售;並得於重劃負擔總費用已清償的原則下,辦理公開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題目選項與法定例外清單。只有列入清單的用地,才屬於得按底價讓售的類型;未列入者即為本題所問。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錯誤選項。 條文明列此類用地得按底價讓售。
  • (B) 社會住宅用地:錯誤選項。 條文明列社會住宅用地得按底價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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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工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比例由何者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的費用負擔規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由政府負擔;工程費則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分擔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的決定機關規定與本題選項相符。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條文中「工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的規定。接著辨認條文指定的比例決定機關,即可作答:法條明定由行政院定之。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正確。《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明定,工程費分擔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 (B)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錯誤。​題目所問的比例決定權,法條明定屬於行政院;農業主管機關並非本條指定的決定機關。
  • **(C) 地方政府: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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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應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所定,市地重劃時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用地範圍。

該條第 1 項列明的公共設施用地共有十項: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這些用地先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抵充,不足部分再由參加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按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法源: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法定項目比對法」:將各選項與上述十項用地逐一核對,找出未列入者。判斷重點是法條有無列舉,不能僅因某設施具有公共用途,就認定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選項分析

  • (A)鄰里公園:屬於共同負擔項目,不選。​法條明文列入「鄰里公園」,供鄰里居民日常休憩使用。
  • (B)廣場:屬於共同負擔項目,不選。「廣場」是法定十項公共設施用地之一。
  • **(C)停車場:屬於共同負擔項目,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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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哪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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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2 條對「主管機關」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中央」主管機關,直接依第 2 條按行政層級對照即可:中央層級對應內政部。

選項分析

  • (A) 經濟部:錯誤。 經濟部主管經濟相關事務,並非本條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
  • (B) 內政部:正確。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2 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C)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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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根據我國土地使用計畫法系之規定,下列何種使用分區在都市與非都市土地中,均有可能存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我國土地使用計畫分為兩大體系:

  • 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使用分區,常見者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農業區、保護區。
  • 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定使用分區,常見者如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工業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

本題考的是辨識同名分區的法源歸屬:哪一個分區名稱同時存在於兩個體系,哪些則專屬於其中一個體系。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在都市與非都市土地中均有可能存在」,因此每個選項都要檢驗兩件事:(1) 是否為都市計畫法定使用分區;(2) 是否為非都市土地法定使用分區。兩者皆須成立,才是答案。採用排除法,逐一確認各選項的法源與體系歸屬,即可得出唯一結果。

選項分析

  • (A) 山坡地保育區:錯誤。 此分區之法源以區域計畫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為主,屬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用以保育山坡地水土資源。命題觀點上視為非都市土地專屬分區,都市計畫體系中並無此法定名稱。
  • (B) 特定農業區:錯誤。 「特定農業區」是非都市土地農業分區的細分類(與一般農業區並列),僅存在於非都市土地。都市計畫體系使用的是「農業區」,沒有「特定農業區」之名。
  • (C) 鄉村區:錯誤。 鄉村區是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供農村聚落發展之用,屬非都市土地專屬分區,都市計畫體系中不設此名稱。
  • **(D) 工業區: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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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對於土地雜亂無章與細碎分離之現象,我國以土地重劃作為改良工具。請問土地重劃的種類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土地重劃的制度類型。土地重劃是將一定範圍內細碎、分散或不利利用的土地重新整理與分配,並配合公共設施規劃,以改善土地利用與地籍狀況的手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制度分類而言,常見的土地重劃類型包括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濕地重劃」並非我國土地重劃的法定或通行類型。

解題方法

題幹提到土地「雜亂無章與細碎分離」,是在說明土地重劃的目的與功能。判斷選項時,辨認哪些名稱屬於我國既有的重劃制度即可:市區土地、農業用地與農村社區,均有相應的重劃制度;「濕地重劃」則不屬於這些制度類型。

選項分析

  • (A)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錯誤選項。 我國有《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此為土地重劃的一種類型。
  • (B) 濕地重劃:正確選項。 「濕地重劃」不是我國土地重劃制度中的類型,因此是本題所問「不包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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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農業計畫所需使用地,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下列哪種用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1 條所定的變更編定類別。依該條,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農業計畫所需使用地,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條件:「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農業計畫」。接著對應第 41 條明定的變更編定類別,即可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農牧用地:錯誤。 農牧用地是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地類別之一,但不是第 41 條對這類專案輔導農業計畫所定的變更編定類別。
  • (B) 水利用地:錯誤。 水利用地主要供水利相關設施使用,與題幹所述專案輔導農業計畫的法定變更編定類別不符。
  • **(C) 養殖用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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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多少公頃以上時,應變更為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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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的是非都市土地申請工業開發時,必須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面積門檻。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應區分兩種情形:

申請開發情形應變更為工業區的面積門檻
一般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10 公頃以上
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5 公頃以上

這是「使用分區」變更的規定,須與個別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的概念區別。法規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幹的適用條件,再對應法定門檻。本題明確限定「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因此適用 5 公頃以上的規定。

「達……以上」包含該數值本身,所以申請開發面積恰為 5 公頃,即已達應變更為工業區的門檻。

選項分析

  • (A) 1 公頃:錯誤。​1 公頃是社區開發應變更為鄉村區的面積門檻,並非本題工業開發的門檻。
  • (B) 2 公頃:錯誤。​2 公頃未達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工業開發所適用的 5 公頃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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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區域土地應符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並依規定管制。其中,都市土地規定之管制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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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對「都市土地」的範圍界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都市土地包括:

  1. 已發布都市計畫的土地。
  2. 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且實施禁建的土地。

上述都市土地的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管制。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十條判斷選項是否符合條文。除了已發布都市計畫範圍,條文也納入因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並實施禁建的土地。因此,凡是完整符合這些條件的選項,都是都市土地管制範圍。

選項分析

  • (A) 已發布都市計畫範圍:正確。 第十條明列已發布都市計畫的土地。
  • (B) 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範圍:正確。 新訂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的土地,屬於條文所列都市土地。
  • (C) 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正確。 條文也納入擴大都市計畫的先行劃定範圍,但須符合實施禁建的條件。
  • **(D) 新計畫的科學園區: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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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區域計畫應以文字及圖表表明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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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 (現行法提醒:雖然《國土計畫法》已公布施行,依《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規定,區域計畫於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不再適用,但在全面轉軌前的過渡期內及民國 107 年考試時,《區域計畫法》仍為適用法規,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區域計畫法》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區域計畫法》第 7 條關於「區域計畫應以文字及圖表表明之法定事項」。

依《區域計畫法》第 7 條規定,區域計畫應以文字及圖表,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 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2. 自然環境及資源。
  3. 人口及經濟發展、服務設施及資本投資。
  4. 土地利用現況及潛力。
  5. 住宅發展。
  6. 產業發展。
  7. 運輸設施。
  8. 公共設施。
  9. 環境保全。
  10. 觀光遊憩。
  11. 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12. 實施機構及實施進度。
  13. 其他應行表明事項。 (在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其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考生須精確掌握法條之法定名詞,並能辨析其與《都市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等其他空間計畫法定載明事項的差異。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文字記憶與辨析題,切入點在於對照《區域計畫法》第 7 條表列的十三項內容:

  1. 核對法條關鍵字:逐字檢驗各選項是否出現在《區域計畫法》第 7 條的條文列舉之中。
  2. 排除跨法規干擾項:出題者常將《都市計畫法》主要計畫表明事項(如「計畫目標」)或《國土計畫法》空間規劃策略(如「城鄉發展模式」)混入選項中作為干擾,應以法條精確用字為準進行比對。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計畫目標」並非《區域計畫法》第 7 條所定事項。《區域計畫法》第 7 條第 1 款規定的是「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計畫目標」為《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款(主要計畫應表明事項)及《國土計畫法》第 9 條、第 10 條之法定載明事項,屬於不同法規混淆的干擾選項。
  • (B) 錯誤: 「城鄉發展模式」非《區域計畫法》第 7 條法定列舉之項目。該概念通常出現於《國土計畫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包含城鄉發展總量、型態等),非區域計畫法第 7 條之文字。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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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因下列何種情形,經上級機關核准,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劃定重劃地區,施行土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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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35 條所列的土地重劃事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遇有法定情形,經上級機關核准,得在轄區內劃定重劃地區,施行土地重劃。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是否為《土地法》第 135 條明列的重劃事由。該條與耕地形狀、土地合併、分配與排水灌溉等農業利用問題有關;「土地面積太大」或「應用機器耕作」本身並非該條所列事由。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耕地分配不適合農事工作,或不利於排水、灌溉,是《土地法》第 135 條所列事由。
  • (B) 錯誤。 「將散碎之土地交換合併,成立標準農場」不是本題所問《土地法》第 135 條的法定事由;勿與土地重劃制度的政策目的或其他規定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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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土地重劃後,應依各宗土地原來之面積或地價仍分配於原所有權人。但限於下列何種情形,得變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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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36 條土地重劃後的分配原則與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重劃後,原則上依各宗土地原來的面積或地價,分配給原所有權人;但限於實際情形不能依原來的面積或地價妥為分配時,得變通補償。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例外條件:「不能依原來的面積或地價妥為分配」。面積與地價是兩種可能無法妥善分配的基準,符合其中一種即可適用變通補償。選項中,(A)只提到面積,未涵蓋地價;(B)只提到地價,也未涵蓋面積。法條要件完整表述應同時包括兩者,因此選擇最符合條文要件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實際情形不能依原來之面積分配者:錯誤。 條文還包括不能依原來地價妥為分配的情形,本項只寫面積,條件不完整。
  • (B) 實際情形不能依原來之地價妥為分配者:錯誤。 條文也包括不能依原來面積妥為分配的情形,本項只寫地價,條件不完整。
  • (C) 所有權人數量過多:錯誤。 所有權人數量不是《土地法》第 136 條所定的變通補償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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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實施市地重劃完成後之土地,由主管機關於重劃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下列哪些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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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5 條,重劃完成後,主管機關應自重劃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土地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地價稅或田賦的徵免。法源: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5 條

這是重劃完成後,地政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間的資料移送程序。「徵免」指依適用法令決定課徵、減徵或免徵,不代表重劃完成後一律免稅。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辨識題,抓住「重劃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列冊送交稅捐稽徵機關」兩個關鍵,即可對應上述規定,再選出法條明列的兩種稅目。

地價稅與田賦均屬土地持有階段的稅捐;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則涉及所得或土地移轉等課稅事實,不在本條列冊徵免的範圍內。

選項分析

  • (A)所得稅:錯誤。​所得稅係針對所得課徵,並非本條所列的稅目,不能因重劃完成便認定適用本條辦理徵免。
  • (B)田賦:正確。​田賦是第 5 條明文列出的稅目。即使田賦於命題當年已停徵,仍不影響本題依條文明文選答。
  • **(C)地價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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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主管機關勘選市地重劃地區時,應就下列哪些事項加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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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的「主管機關勘選市地重劃地區之評估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主管機關勘選時應評估八項,包括都市計畫、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地區發展潛力,以及人口成長情形與建地需求量等。

解題方法

將題目中的各選項逐一對照《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8 條所列事項。題目列出的四項都與法條文字相同,均屬應評估事項。

選項分析

  • (A) 都市計畫:正確。《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8 條明列「都市計畫」為評估事項。
  • (B) 土地所有權人意願:正確。​主管機關勘選時,應將土地所有權人的意願納入評估。
  • (C) 地區發展潛力:正確。​地區發展潛力是法定評估事項之一,用以衡量重劃的發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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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市地重劃,計算重劃人數及面積時,除下列何種土地另有規定外,其他都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5 條自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修正後至今,規範內容維持一致)。

本題旨在測驗辦理市地重劃時,主管機關計算重劃負擔反對比例、同意人數及土地面積之「認定基準」與「法定例外規定」:

  1. 原則基準: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5 條本文,為求行政程序迅速明確並落實物權公示原則,計算重劃人數及面積時,原則上均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2. 法定例外:針對產權結構特殊(無個別應有部分)、權利主體待確認或形式名義人與實質權利人不一致之土地,該辦法第 15 條設有三種法定例外情形:
  • 公同共有土地
  • 祭祀公業或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
  • 信託土地

解題方法

本題為台鐵營運人員甄試營運專員類科之複選題,題幹考查《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5 條之「原則與例外」條文結構: 「依本條例辦理市地重劃計算重劃人數及面積時,除下列規定外,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解題切入點在於:

  1. 檢視各選項中何者屬於該法條第 1 款至第 3 款所明定的「例外計算土地」,若屬例外即為應選項目。
  2. 一般私有土地屬於適用條文本文的「原則」主體,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與面積計算,非屬排除適用的例外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公同共有土地,應以其同意超額負擔或參加重劃之公同共有人數為其同意人數,並以其占該公同共有全體人數之比率,乘以該公同共有部分土地面積所得之面積為其同意面積。」因公同共有土地無登記之應有部分,法規特別明定以實際同意之共有人比例折算面積,屬於法定例外。

  • (B) 正確: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5 條第 2 款規定:「祭祀公業或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經其派下員或合法繼承人提出該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文件或全體合法繼承人戶籍資料者,其同意人數及面積比照前款計算方式辦理。但未提出證明文件或戶籍資料者,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名義人為單位計算之。」此類土地在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時,享有比照公同共有方式分算之特別規範,亦屬條文所列之法定例外。

  • (C) 正確: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5 條第 3 款規定:「信託土地,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及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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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檢附下列哪些圖冊,將分配結果公告於重劃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三十日,以供閱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5 條:主管機關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須檢附法定圖冊,將分配結果公告於重劃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三十日,供民眾閱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出的圖冊包括:計算負擔總計表、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重劃前地籍圖、重劃前後地號圖,以及重劃前後地價圖。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題目選項與第 35 條的法定清單。凡屬清單所列圖冊,即為正確;不必推算或判斷資料用途。

選項分析

  • (A) 計算負擔總計表:正確。​第 35 條明列,供閱覽分配與重劃負擔的計算結果。
  • (B) 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正確。​第 35 條明列,記載重劃前後土地及其分配情形。
  • **(C) 重劃後土地分配圖: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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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定之管制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的管制內容。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則第 6 條,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後,應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規則另有建蔽率、容積率等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規則所定的管制項目,再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該規則明文規範的內容。該規則第 6 條規定容許使用項目;建蔽率與容積率則另有專章規範。建築高度並非本題所問的規則管制項目。

選項分析

  • (A) 容許使用項目:正確。 第 6 條明定非都市土地應依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屬於使用管制內容。
  • (B) 建蔽率:錯誤。 建蔽率是規則另行規範的開發強度項目,不是本題所對應的「容許使用項目」。
  • **(C) 容積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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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一定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1 條的開發規模門檻: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到法定規模時,須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並依開發類型變更為相應分區。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當年主要門檻包括:社區計畫達 50 戶或土地面積達 1 公頃,變更為鄉村區;遊憩設施達 5 公頃,以及學校、高爾夫球場各達 10 公頃,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開發類型、規模門檻及應變更的分區。選項把「達 5 公頃」套用到學校、高爾夫球場,或把社區門檻改成 100 戶、5 公頃,均與第 11 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申請設立學校的土地面積達 10 公頃以上,才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選項所述「5 公頃以上」門檻不符。
  • (B) 正確。 申請開發遊憩設施的土地面積達 5 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C) 錯誤。 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的土地面積達 10 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選項誤列為 5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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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經核准成立後,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前,應舉辦座談會說明重劃意旨。前項座談會之舉辦通知應載明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自辦市地重劃之籌備程序與土地所有權人程序參與權保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民國 106 年 7 月 27 日配合司法院釋字第 739 號解釋修正發布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10 條(現行法規定沿用此架構)。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9 號解釋意旨,自辦市地重劃涉及人民財產權與處分權之限制,應落實資訊公開與聽審權。因此,《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10 條明定籌備會成立後、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前,應舉辦座談會向地主說明重劃意旨,並規定其舉辦通知之法定應載明事項,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初期即知悉切身權益。


解題方法

本題可由法規明文規定與重劃推動程序階段兩個切入點分析解題:

  1. 法規條文比對: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

「前項座談會應於重劃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學校、村(里)辦公處或其他適當場所舉辦,並於舉辦十四日前,將舉辦事由、期日、地點、重劃範圍及預計重劃平均負擔比率,以書面通知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 法定應記載之通知事項僅限上述五者,比對選項即可直接確認答案為 (B)。

  1. 程序發展成熟度判斷: 重劃程序具有嚴謹的先後順序: 核准籌備會⟶舉辦座談會⟶重劃會成立大會⟶研擬重劃計畫書⟶工程施工⟶土地分配公告\text{核准籌備會} \longrightarrow \text{舉辦座談會} \longrightarrow \text{重劃會成立大會} \longrightarrow \text{研擬重劃計畫書} \longrightarrow \text{工程施工} \longrightarrow \text{土地分配公告} 籌備會舉辦座談會係屬最前端之意見徵詢階段,此時尚未研提正式「重劃計畫書」,更未進入後端「土地分配」階段,故不可能具備工程細項、詳細經費負擔方式或土地分配圖。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舉辦重劃工程項目」屬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所規定重劃計畫書草案之應記載事項。座談會階段僅為意旨說明及意見聽取,工程細部規劃尚未經重劃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非座談會通知之法定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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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據《區域計畫法》,政府依法編定之各種使用地,其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下列何者為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所定的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性質。依題目所列各使用地類別,辨認其法定用途即可。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題目中的「生態保護用地」與「國土保安用地」是不同類別:前者供保護生態使用,後者才供國土保安使用。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的「使用地名稱」與「供何種使用」是否相符。甲、乙、丙種建築用地分別對應不同使用分區;生態保護用地則應對應保護生態。凡把不同用地類別的用途對調,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甲種建築用地係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
  • (B) 錯誤。 乙種建築用地係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屬甲種建築用地的用途。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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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公共設施工程,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32 條,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監督自辦市地重劃公共設施工程注意事項」所定的工程簽證、監造計畫與施工查核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時要分清楚兩件事:工程文件送主管機關是「核定」還是「備查」;施工期間的查核,是理事會在指定進度申請,或由主管機關依規定主動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抓《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32 條的文字:工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須送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施工前提報經簽證的監造執行計畫,則是送主管機關「備查」。因此,選項 A 把「備查」改成「核定」,不正確。

再看施工查核時點:理事會應於總工程進度達 30%及 75%時,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查核。未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限期通知後,屆期仍未申請,主管機關得逕行查核。這是選項 B、C 的判斷依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監造執行計畫須於施工前提報,並經簽證;但應送各該工程主管機關「備查」,不是「核定」。本選項混淆了監造執行計畫與工程設計書圖、工程預算的送審程序。

  • (B) 正確。 理事會應分別於總工程進度達 30%及 75%時,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查核,符合查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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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公辦市地重劃因重劃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給予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8 條的公辦市地重劃拆遷補償程序。因重劃拆遷的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給予補償;主管機關查定補償金額後,須在拆除或遷移前公告補償金額及拆遷期限三十日,並通知所有權人或墓主。對補償金額有異議者,得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主管機關重新查處後仍有異議,應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程序中的公告與通知、異議提出期限,以及異議的後續處理。關鍵是「異議須在公告期間內提出」,而非公告期滿後才提出。

選項分析

  • (A) 正確。​補償金額由主管機關查定,並於拆除或遷移前公告三十日,通知所有權人或墓主,符合第 38 條規定。
  • (B) 正確。​無主墳墓無從通知墓主,法條明定得以公告代通知。
  • (C) 錯誤。​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選項寫成「公告完成後」,將提出異議的時間移到公告期滿後,與法條不符。
  •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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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自辦市地重劃共同負擔及抵充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費地如何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辦市地重劃完成後,三類土地的登記與管理規定,涉及《平均地權條例》與《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 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依比例提供的道路、溝渠、公園、廣場等用地,重劃完成後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並由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管理。
  • 抵費地:重劃區內為抵付工程費用與重劃費用而提供、供出售的土地。在出售前仍屬公有,管理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重劃會受託辦理出售事宜;出售後以承受人名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區分概念:「登記」指所有權歸屬,「管理機關」指公有土地的管理主體。重劃會是為辦理重劃而設的組織,重劃完成後即清算解散,不能作為公有土地的管理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公共設施用地的登記」、「公共設施用地的管理」、「抵費地在出售前的管理」、「抵費地出售後的登記」四個環節。解題時先釐清每個環節的法定主體,再逐項比對。題幹以「如何登記」提問但未標示正誤,依選項設計,本題以「何者錯誤」理解,即找出與登記管理法制不符的一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公共設施用地於重劃完成後,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與共同負擔之法定效果一致。
  • (B) 正確:公共設施用地登記為公有後,由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管理,例如道路、溝渠由工務或養護機關管理,公園、綠地由公園主管機關管理。
  • (C) 錯誤:抵費地在未出售前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管理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重劃會僅負責出售,屬受託辦理之角色,不是公有土地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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