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國營臺灣鐵路公司不分職等 營運專員-都市計畫 台鐵營運人員 營運專員(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法令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權利變換範圍內,經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受配人,限期辦理接管;逾期不接管者,自何時起視為已接管?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後的接管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權利變換範圍內經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受配人,並定期限辦理接管;受配人逾期未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翌日起,視為已接管。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時間順序即可:實施者通知受配人 → 受配人應在期限內接管 → 期限屆滿仍未接管 → 屆滿翌日起視為接管。因此,法定起算點是期限屆滿後的第一日。
選項分析
- (A) 公告屆滿之日:錯誤。 本題的接管效果不是以公告期限作為起算點,而是以實施者通知受配人的接管期限為準。
- (B) 分配確定之日:錯誤。 分配確定是權利變換程序中的階段,並非逾期未接管時視為接管的日期。
- **(C) 土地權利登記之日:錯誤。
第 2 題2 分
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及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以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託幾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本題旨在測驗都市更新中「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價值查估法定程序與委託估價家數規定:
- 法源依據:依民國 107 年考試當時施行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35 條規定:「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及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 立法意旨: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本質上為公法上的立體土地權利重分配,其「評價基準日」的權利價值直接決定了更新前後所有權人之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提列額度及後續房地選配權益。為避免單一估價機構產生利益衝突、主觀偏頗或估價瑕疵,法律明定應由實施者委託至少三家專業估價者辦理查估,以確保估價結果客觀公正。
現行法提醒:現行《都市更新條例》已於民國 108 年全面修正,本項規定移列至現行法第 50 條第 1 項,文字雖擴大增列「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之權利價值」,但法定委託估價門檻原則上仍維持為「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要件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鎖定估價標的與時點:題目敘述為「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以及「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明確指向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中的估價機制。
- 提取法定家數關鍵字:依條例規定,估價之查估主體必須是「專業估價者」(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而法定最低委任門檻為「三家以上」,實施者參酌該三家以上查估成果後進行評定,再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審議核定。
選項分析
- (A) 三家:正確。依民國 107 年《都市更新條例》第 35 條規定,權利價值應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故法定最低委託家數為三家。
- (B) 二家:錯誤。
第 3 題2 分
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畫之區域者,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應避免穿越何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都市計畫法》中公共設施用地(特別是交通系統)之配置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文內容亦維持一致)。
法源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 44 條:
「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畫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
在都市規劃理論與交通工程上,長途鐵路與區域公路主要承擔大量、高速的「過境交通(Through Traffic)」。若直接穿越都市活動密度最高、行人人流最密集的「市區中心」,不僅會引發平面阻隔(如平交道障礙)、切割都市完整紋理、造成噪音與空氣污染,更會將外部過境車流導入市中心,惡化核心區交通壅塞。因此,法條明定過境性鐵公路應避免穿越市中心,規劃實務上多採外環繞道、外圍設站或透過地下化/高架化立體化方式處理。
解題方法
- 條文直接比對法: 題幹前半段「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完全引自《都市計畫法》第 44 條前段;接續之後段「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畫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何處?」即為第 44 條後段「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的直接記憶測驗。
- 空間規劃邏輯推論法: 過境幹道(鐵路、幹線公路)的基本規劃原則為「過境交通外環化」,以維護市中心內部人車活動的安全性與完整性。在各選項中,只有「市區中心」代表都市活動最強烈、空間割裂衝擊最大的核心地帶,符合防範與限制之立法目的。
選項分析
- (A) 商業區:錯誤。 非條文法定用語。現代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模式中,鐵路車站周邊往往規劃為高強度開發之商業區以匯集人潮;法規並非禁止通過商業區,而是要求整體路線布局「避免穿越市區中心」。
- (B) 住宅區:錯誤。 非條文法定用語。鐵公路等交通系統於市區邊緣或近郊,經由隔音牆、綠帶緩衝或立體化工程配置後,仍常與住宅區相鄰或穿經,法律並未明文禁止穿越住宅區。
第 4 題2 分
權利變換範圍內設定地役權之土地,該地役權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中,原土地或建築物上既有地役權的處理方式。地役權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使用的物權;權利變換重新分配土地及建築物時,既有地役權原則上不是直接消滅,而是依原登記先後,移載於原權利人分配取得的土地或建築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識題目問的是「權利變換範圍內設定的地役權」如何處理,直接掌握法定處理規則:按原登記先後,登載於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分配取得的土地及建築物。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依原登記先後」及「登載於原所有權人分配取得的標的」兩項要件。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地役權於權利變換中的處理規則:依原登記先後,登載於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
- (B) 錯誤。地役權並非因納入權利變換範圍就當然消滅;依法有後續登載的處理方式。
第 5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中,權利價值經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後發生差額的處理方式。
依當時《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
所謂「找補」,就是依最終確定的權利價值,以現金補足當事人間的價值差額。現行法已修正,相關規定移列第 53 條;本題仍依民國 107 年法規解答。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層次:
- 權利價值有爭議時如何處理:循異議處理及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權利價值。
- 處理結果產生差額時如何結算: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
題目已明示「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表示所問的是程序結束後的差額結算方式,直接適用現金找補規定。
例如,原評定價值為新臺幣 500 萬元,經救濟確定為 520 萬元,所生的 20 萬元差額,即依規定由相關當事人以現金找補。
選項分析
- (A)由主管機關決定:錯誤。主管機關負責依法處理異議,但差額如何結算,法律已明定採現金找補,並非交由主管機關另行決定。
- **(B)都市更新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錯誤。
第 6 題2 分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多久時間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之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第 3 項: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主管機關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都市計畫樁位、坐標、地籍分割測量及界線測繪等作業,讓民眾可以閱覽相關地籍資料或申請謄本。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作答;《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規定的期限為「一年內」。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第 3 項的法定作業內容。抓住關鍵字「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即可對應該項規定;條文明定應於一年內完成,選擇一年。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參加;並以傳單周知更新單元內的哪些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對公聽會通知及周知對象的規定。依題幹所列《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舉辦公聽會時,除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並通知更新單元內相關權利人及機關參加外,還須以傳單周知更新單元內的「門牌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現行法條編號及相關規定已修正,作答仍應依本題指定的當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以傳單周知」,再對照施行細則第六條原文。條文把對象分成兩類:
- 通知參加: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等。
- 以傳單周知:更新單元內的門牌戶。
題目問的是後者,因此選「門牌戶」。
選項分析
- (A) 門牌戶:正確。 施行細則第六條明定,以傳單周知更新單元內門牌戶。
- **(B) 建物所有權人:錯誤。
第 8 題2 分
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都市更新條例》中關於「實施權利變換之稅捐減免獎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都市更新條例》第 4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現行法已修正移列至《都市更新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第 3 款,減徵額度仍維持百分之四十)。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都市更新租稅優惠法條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確認適用程序:本題限定為「依權利變換取得」之不動產。
- 確認適用時點與稅目:屬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所課徵之財產移轉稅,即「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 對應法定減免比例:法條明定減徵比率為百分之四十(),即可直接鎖定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百分之二十:錯誤。 都市更新稅捐減免體系中並無 之優惠規定;土地稅法中雖有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之級距包含 ,但非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後第一次移轉之法定減免額度。
- (B) 百分之四十:正確。 依命題當年《都市更新條例》第 46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現行法第 6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 (C) 百分之五十:錯誤。 減徵百分之五十(減半徵收)係適用於更新期間土地仍可繼續使用者之「地價稅」,以及更新後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並非更新後第一次移轉之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 (D) 百分之六十:錯誤。 《都市更新條例》之稅捐減免額度僅有「免徵」、「減半()」與「減徵百分之四十()」,法規中並無減徵 之項目,為純粹干擾選項。
第 9 題2 分
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多少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5 條規定的都市計畫年期。都市計畫須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未來一定年期內的發展情形訂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第 5 條明定:「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現行法仍為二十五年,沒有此項修正。
解題方法
辨識題幹直接引用《都市計畫法》第 5 條的規範內容,依條文記憶作答即可。題目問預計「多少年內」的發展情形,對應條文所定的二十五年。
選項分析
- (A) 五年:錯誤。 非《都市計畫法》第 5 條規定的都市計畫預計年期。
- (B) 十年:錯誤。 非本條所定年期。
第 10 題2 分
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哪一種會議,聽取民眾意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民眾參與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當時《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明定:「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因此,題目所問的法定會議名稱就是公聽會,目的在於使民眾於計畫形成過程中表達意見,供計畫擬訂、調整時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舊法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辨識程序階段,對應法定名稱」的方式解題:
- 程序標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 程序階段:擬訂或變更「期間」。
- 程序目的:聽取民眾意見。
三項線索完整對應當時第 19 條第 2 項,直接選擇「公聽會」。
選項分析
- (A)公聽會:正確。即命題當年法條明文規定的會議,讓民眾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形成過程。
- (B)說明會:錯誤。說明會通常著重介紹計畫內容、辦理方式及相關資訊;即使實際上也收集意見,仍不是本題法條指定的會議名稱。
- **(C)座談會:錯誤。
第 11 題2 分
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分配權利金者,其權利金數額,以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之何種內容所載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關於權利金分配數額的認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並分配權利金者,其權利金數額以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的權利變換計畫所載內容為準。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作答。《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7 條之 4 明定此項原則。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以權利變換方式」與「分配權利金」,直接對應《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7 條之 4。該條指定的依據是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權利變換計畫」,因此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 (A)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錯誤。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是更新事業的整體計畫,但本題問權利變換下權利金的具體數額,法規明定以權利變換計畫所載為準。
- (B) 都市更新計畫:錯誤。 此名稱不是本條規定的權利金數額認定依據。
第 12 題2 分
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五條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實施者之定期檢查,至少多久應實施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執行情形的檢查,以及定期檢查的最低頻率。依民國 107 年當時適用的《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條例第 55 條所定的定期檢查,至少每六個月實施一次;主管機關並得要求實施者提供事業計畫執行情形的詳細報告資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定期檢查至少多久一次」,再對照《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明文規定:每六個月一次。因此選擇「每六個月」。
選項分析
- (A) 每三個月:錯誤。 三個月比法定最低頻率更密,但不是施行細則所定的答案。
- (B) 每六個月:正確。 符合施行細則第 26 條「至少每六個月應實施一次」的規定。
- **(C) 每九個月:錯誤。
第 13 題2 分
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自獲准之日起多久時間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中,實施者取得核准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的法定期限。實施程序依序為: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法定期限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再由主管機關核定事業計畫,之後才進入權利變換等後續程序。題目中的起算點「獲准之日」指實施者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報核」指將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與主管機關「核定」不同。本題為法條記憶題,依據為都市更新條例中規範實施者實施程序的第 10 條與第 11 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需計算,解題關鍵在於抓住三個要素:
- 起算點是「獲准之日」。
- 義務內容是「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
- 所問為法定原則期限。
依此對應條文中針對「獲准後報核」的原則期限,即一年。四個選項都是法條中常見的時間單位,因此不能憑數字感覺作答,必須將「報核」這一具體程序與條文對應。
選項分析
- (A) 一年:正確。 實施者依第 10 條或第 11 條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自獲准之日起一年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此為本題的原則期限。
- (B) 一年六個月:錯誤。 一年六個月並非報核的原則期限。考生若把原期限與延長申請的期間合併記憶,容易誤選此項。
- **(C) 二年:錯誤。
第 14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何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更新條例》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擬訂主體。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並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程序關鍵字:「擬訂,送由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題目詢問的是誰負責擬訂計畫,而不是誰擁有土地或建物,也不是由誰審議或核定。依條文,擬訂者為實施者。
選項分析
- (A) 土地所有權人:錯誤。 土地所有權人是都市更新權利關係人,但不因具有土地所有權就當然成為事業計畫的擬訂者。
- (B) 合法建物所有權人:錯誤。 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可能是更新事業的權利關係人,並非條文所定的計畫擬訂主體。
- **(C) 顧問公司:錯誤。
第 15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關於都市更新之維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都市更新「重建、整建、維護」三種處理方式的區別。
依當時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
- 整建: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 維護: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兩者均包含「改進公共設施」;主要區別在於:整建著重建築物及設備的改善,維護著重使用管理及良好狀況的維持。
現行法已修正,相關定義中的「更新地區」改為「更新單元」,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採取「法定定義對照法」,將各選項與第 4 條第 3 款的維護定義逐項比對。題目要求找出「錯誤」敘述,因此應選出屬於其他處理方式的內容。
其中,「改建、修建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屬於第 2 款的整建,即為本題判斷關鍵。
選項分析
- (A)正確。「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直接符合維護的法定內容,透過管理措施維持地區的使用秩序與環境品質。
- **(B)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 16 題2 分
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所稱更新期間,所指為何?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都市更新條例》第 46 條第 1 款規定,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得免徵地價稅;「更新期間」的具體範圍,依當時《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1 項,是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所稱土地無法使用,以採重建或整建方式實施更新者為限。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施行細則對「更新期間」的定義,抓住兩個界線:起點是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期間是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權利變換計畫的核定或所有權移轉登記,均不是這項定義所設的起訖標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事業計畫核定之次日起」與「通知接管」並非施行細則所定的期間界線。定義採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的實際施工期間。
- (B) 錯誤。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通過當作起點,與法定定義不符;而且選項只描述工程施作,未包含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這項前提。
- **(C) 正確。
第 17 題2 分
實施者應訂定期限辦理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分配位置之申請;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以公開抽籤方式分配之。其期限不得少於多少時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關於權利變換分配位置申請期限的規定。實施者應訂定期限,讓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申請分配位置;逾期未申請者,以公開抽籤方式分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申請期限不得少於 三十日。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對應《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的規定,關鍵在辨認它問的是「申請分配位置的期限」,而不是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拆遷或其他程序的期限。法條明定此期限至少為三十日,因此選擇三十日。
選項分析
- (A) 三十日:正確。 符合規定的最低期限。
- (B) 二個月:錯誤。 不是本條規定的最低期限。
- (C) 三個月:錯誤。 超出法條所定的最低門檻,並非題目所問的法定答案。
- **(D) 六個月:錯誤。
第 18 題2 分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多久時間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核定發布後,實施者處理「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時的法定通知程序與時效管制。核心法源為當時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現行法已移列至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內容實質相同)。
土地改良物之拆遷直接干預人民之財產權與居住權,為保障地上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權益,並使其享有充足之因應與搬遷時間,法規針對拆遷程序設計了嚴謹的三階段時效架構:
- 通知預定拆遷日時限:核定發布日起「十日內」。
- 預定公告拆遷日緩衝期間:不得少於核定發布日起「二個月」。
- 正式公告自行拆遷期限:公告拆遷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解題方法
審題時應精確鎖定題幹所詢問的「階段動作」與「時間起點」:
- 起算點: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
- 實施者作為: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
依民國 107 年適用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由此可知,法定之通知期間為「十日」,本題切入點即直接適用該項條文,應選 (D)。
選項分析
- (A) 一週:錯誤。都市更新及權利變換相關法令中,針對拆遷時程管制並無「一週」之期間規範,此為純粹湊數之干擾選項。
- (B) 三十日:錯誤。此為實施者後續正式辦理公告拆遷時,限期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或遷移」之法定最短公告期限(《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第 3 項、舊《都市更新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現行法為實施辦法第 22 條第 3 項、都更條例第 57 條第 1 項),並非「通知預定公告拆遷日」之時限。
- (C) 二個月:錯誤。此為「預定公告拆遷日」與「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之間法定最短的準備緩衝期間(《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第 2 項;現行法為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二個月」),並非實施者寄發通知的起算時限。
- (D) 十日:正確。
第 19 題2 分
依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展覽天期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所定的主要計畫公開展覽期間。主要計畫擬定後,在送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依法公開展覽並舉行說明會。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開展覽期間為三十天。此期間提供公民或團體了解計畫內容,並以書面提出意見,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主要計畫擬定後」及「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即可對應《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直接判斷公開展覽天數為三十天。
選項分析
- (A) 十五天:錯誤。《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規定的公開展覽期間不是十五天。
- (B) 三十天:正確。符合第 19 條對主要計畫公開展覽期間的規定。
- (C) 五十天:錯誤。法條沒有規定此處公開展覽五十天。
第 20 題2 分
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法的相關規定,得以容積移轉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下列有關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的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的多少為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稱辦法的正式名稱為《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考點是第 8 條規定的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原則為基準容積的百分之三十。法源: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8 條
依同辦法第 5 條,相關概念如下:
- 容積:土地可建築的總樓地板面積。
- 接受基地:接受容積移入的土地。
- 基準容積:依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規定的容積率上限,乘以土地面積所得的數值。
因此,一般情形的計算關係為: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定比例辨識題,關鍵在題幹的「為原則」,應直接對應第 8 條第 1 項的 30%。
例如,接受基地面積為 平方公尺,法定容積率上限為 ,則:
注意,這個比例的計算基礎是基準容積,不是基地面積。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應依下列何法規定實施建築管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40 條的建築管理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
因此,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建築管理所依據的法規是《建築法》。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與「實施建築管理」,直接對應《都市計畫法》第 40 條。條文指出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管理,故選《建築法》。
選項分析
- (A) 建築法:正確。《都市計畫法》第 40 條明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實施建築管理。
- (B) 都市計畫法:錯誤。《都市計畫法》是本題法源所在,但第 40 條指定實施建築管理時依據的是《建築法》。
- **(C) 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錯誤。
第 22 題2 分
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擬定主要計畫後,應進行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幾日內完成審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所定主要計畫的公開展覽、民眾陳述意見及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 六十天內完成審議。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民眾得在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提出意見,並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這是《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的規定;讀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幾日內完成審議」,即可直接對應該條的期限:六十天。
選項分析
- (A) 三十日:錯誤。 三十天是主要計畫公開展覽的期間,不是都市計畫委員會完成審議的期限。
- (B) 五十日:錯誤。 《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未規定五十天的審議期限。
- (C) 六十日:正確。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審議。
第 23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的規定,如欲自組更新團體,依法規定須逾幾人以上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才得申請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都市更新事業由所有權人自行實施之主體組織要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都市更新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逾七人以上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更新團體,訂定章程載明下列事項,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註:現行法已於民國 108 年全面修正,該條文移列至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其法定人數門檻仍維持「逾七人以上」不變。)
解題方法
- 區分實施者類型與人數分界: 依都市更新法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依人數規模有不同的組織型態要求:
- 不逾七人(七人以下):人數較少、產權相對單純,得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推選代表或共同直接擔任實施者,毋須強制籌組法人團體。
- 逾七人以上:因涉及權利人人數眾多、內部意見整合及權利變換程序複雜,法律強制規定應組織具法人性質之「都市更新會(更新團體)」,制定章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 依法條關鍵字對照: 法條明定「逾七人以上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故自組更新團體之人數基準為「七人」。
選項分析
- (A) 五人:錯誤。都市更新條例各版本法規中,均無「五人」作為自組更新團體之門檻要件。
- (B) 七人:正確。依民國 107 年都市更新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現行第 27 條第 1 項),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實施都市更新時,人數「逾七人以上」依法必須組織都市更新團體。
第 24 題2 分
依據都市計畫法劃設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逾多少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2,重點是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的年限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逾二十五年」即可作答。「逾」表示超過該年限;符合年限條件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選項分析
- (A) 十年:錯誤。 未達法定的二十五年門檻。
- (B) 十五年:錯誤。 未達法定的二十五年門檻。
- (C) 二十年:錯誤。 仍未達法定的二十五年門檻。
- **(D) 二十五年:正確。
第 25 題2 分
市鎮計畫依法擬定主要計畫時,應就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幾年內完成公共設施?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第 1 項「分區發展優先次序」及第一期發展地區的實施期限。
該條要求依計畫地區預計的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安排分區發展順序,並規定兩個不同階段的期限:
- 完成細部計畫: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
- 完成公共設施: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
分期發展的目的,是使都市建設進度與發展需求、地方財力相配合。《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命題時適用版本)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工作項目。題目問的是「完成公共設施」,對應的法定期限為五年,因此選擇 (C)。
題幹起算點須注意:題目將公共設施完成期限寫成自「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起算,與法條並不完全一致。法條的五年期限,實際上是自細部計畫發布後起算。本題依其所考的公共設施完成期限,答案為五年;作答申論題時,須完整寫出正確起算點。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土地重劃的範圍選定後,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得公告禁止該地區的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期間不得超過?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58 條土地重劃範圍選定後的公告禁止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土地重劃範圍選定後,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該地區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新建、增建、改建,以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期間上限即可。題目問「不得超過」多久,並非詢問主管機關可以公告的實際期間,因此選出法定最長期間「一年六個月內」。
選項分析
- (A) 一年內:錯誤。 一年雖未超過法定上限,但不是條文規定的最長期間。
- (B) 一年六個月內:正確。 民國 107 年《都市計畫法》第 58 條規定,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 (C) 二年內:錯誤。 超過法定的一年六個月上限。
- **(D) 三年內:錯誤。
第 27 題2 分
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經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之公有土地,於興修公共設施時,可依下列何種方式取得?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對於公有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時的取得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的《都市計畫法》第 52 條,公有土地應配合當地都市計畫處理;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條件:「公有土地」、「已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及「興修公共設施時」。這正是《都市計畫法》第 52 條規定的適用情形,因此應選「依法辦理撥用」。
選項分析
- (A) 得辦理撥用:正確。《都市計畫法》第 52 條明定,公有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者,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
- (B) 得辦理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錯誤。本題所問的是公共設施興修時取得公有土地的法定方式,條文規定為撥用,並非向管理機關租用。
- (C) 得逕為使用:錯誤。公共設施用地的劃設,不代表興修機關可不經法定程序逕行使用公有土地;第 52 條要求依法辦理撥用。
第 28 題2 分
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公有土地者,該如何取得用地?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時,其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途徑與法定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文內容亦相同)。
依《都市計畫法》第 53 條規定: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徵收之。」
本法明文區分「公有土地」與「私有土地」的不同取得管道與法律效果:
- 公有公共設施用地:私人或團體僅能向管理機關申請「租用」。
- 私有公共設施用地:應先行「協議收購」;若無法協議收購,方得申請主管機關「代為徵收」。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掌握「主體身分」與「土地權屬」兩個關鍵切入點:
- 確認主體身分:題目主體為「私人或團體」(民間投資者,非公法人或政府機關)。
- 確認土地權屬:題目標的為「公有土地」(非私有土地)。
- 法律邏輯推演:
- 土地權屬為公有,故排除適用徵收(徵收標的限於私有土地)。
- 申請主體為私人或團體,非公務機關,故不得申請撥用(撥用僅限政府機關間)。
- 綜上,直接依《都市計畫法》第 53 條前段,私人或團體得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土地法》第 26 條及《國有財產法》第 38 條規定,「撥用」係指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事業需用公有土地時,於公法人機關間辦理管轄權移轉之公法行為。其主體僅限於「各級政府機關」,民間「私人或團體」無權申請公地撥用。
- (B) 錯誤: 公有財產之管理與利用須遵循預算法與公有財產法規,並無由政府無償「免費借用」予民間從事商業或公共設施投資開發之法律依據;《都市計畫法》亦無此項規定。
- (C) 錯誤: 土地徵收係國家基於公益目的,強制剝奪「私有土地所有權」之行政處分,故「公有土地」本身不得為徵收之客體。
第 29 題2 分
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農業區的既有聚落,非屬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達多少面積以上、人口達二百人以上,且能規劃必要的公共設施者,得變更為住宅區?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對農業區內舊有聚落變更為住宅區的條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農業區內舊有聚落的非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須達 一公頃以上,人口達二百人以上,且能適當規劃必要的公共設施,始得變更為住宅區。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人口與公共設施條件,直接對照法規中的基地面積門檻即可:須達一公頃以上。「得變更」表示符合條件時得作為變更依據,並非符合後即自動變更。
選項分析
- (A) 零點五公頃:錯誤。 未達法定的一公頃門檻。
- (B) 一公頃:正確。 符合「非屬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的規定。
- **(C) 一點五公頃:錯誤。
第 30 題2 分
因應永續發展政策,鼓勵無污染能源的設置。都市計畫區內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允許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電相關設施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何者規定比率?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再生能源設施的建蔽率特別規定。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2 條之 1,都市計畫地區內,依該細則允許設置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建蔽率上限為百分之七十,並排除該使用分區一般建蔽率規定的限制。法條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建蔽率是建築面積占建築基地面積的比率:
它管制基地的平面建築覆蓋程度;容積率則涉及總樓地板面積,兩者不可混淆。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依本細則規定允許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電相關設施」等關鍵字,即可對應第 32 條之 1 的特別規定,直接判定上限為 。
例如基地面積為 平方公尺,單就本條建蔽率上限計算:
適用前提是該設施已屬細則允許設置的使用項目;不能僅因建蔽率未超過上限,就認定任何分區均可設置。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市鎮計畫依法擬定主要計畫時,應就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幾年內完成細部計畫?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重點是主要計畫的分區發展次序,以及第一期發展地區完成細部計畫的法定期限。依該條,主要計畫應考量計畫地區預計的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此期限與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的規定不同,應注意區分。
解題方法
題幹已描述《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關於主要計畫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的內容,接著詢問該條對第一期發展地區完成細部計畫所定的期限。依條文,從主要計畫發布實施日起算,期限最多為二年。
選項分析
- (A) 二年:正確。《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明定,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
- **(B) 三年:錯誤。
第 32 題2 分
一般自行劃設都市更新之地區者,需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多少比例同意,才可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更新條例》對「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的同意比例。依命題當年適用的規定,未經劃定或變更為應實施更新地區者,符合條件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題目問的是所有權人人數的同意比例,不是土地總面積或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的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所有權人同意人數須超過三分之二。都市更新條例後續曾修正同意比例及相關規定;本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一般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的申請,再找出法規所定的所有權人同意門檻。門檻為「超過三分之二」,因此選擇三分之二的選項。
「超過」表示須高於該比例;此外,法規也可能另就土地面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規定同意比例,但本題只詢問所有權人人數。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都市更新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內政部綠建築評估系統,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容積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多少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事業容積獎勵中,綠建築獎勵的額度上限。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以命題當年107年法規為準),都市更新事業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符合特定條件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中,建築基地及建築物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且通過內政部綠建築評估系統之分級評估達銀級以上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額度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
關鍵定義如下:
- 綠建築評估系統分級:合格、銅級、銀級、黃金級、鑽石級,「銀級以上」即包含銀級、黃金級與鑽石級。
- 綠建築候選證書:於設計階段取得,為申請綠建築獎勵的條件之一。
- 法定容積:建築基地面積乘以都市計畫規定之法定容積率,即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數值記憶題,切入點是「條件對應額度」。題幹列出兩個條件:(一)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二)通過分級評估達銀級以上。兩者同時滿足時,獎勵上限為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五,計算式為:
例如法定容積為 平方公尺,獎勵上限為 平方公尺。題目問的是「以法定容積多少為限」,故答案以百分比表示。
選項分析
- (A) 百分之五:錯誤。此數值並非本條對「銀級以上」所定之額度上限,屬數字混淆。
- (B) 百分之十:錯誤。為常見干擾選項,與本條規定不符。
- (C) 百分之十五:正確。
第 34 題2 分
都市計畫區內車站專用區的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何者規定比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區內「車站專用區」的建蔽率上限。建蔽率是建築物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式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所列規定,車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個別都市計畫另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時,仍應依該計畫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車站專用區」的建蔽率上限,先對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所列的分區規定,再比對選項。法定上限為百分之七十,因此選擇(C)。
選項分析
- (A) 百分之五十:錯誤。 低於本題所問的法定上限。
- (B) 百分之六十:錯誤。 不是本題所列車站專用區的建蔽率上限。
第 35 題2 分
為了發展工業,或為了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劃定的地區,應擬定的是下列哪一種計畫?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都市計畫法》的都市計畫種類及其適用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
依《都市計畫法》第9條,都市計畫分為三種:市(鎮)計畫、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第12條進一步規定:
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
因此,基於特定目的劃定地區,並為該地區擬定計畫,正是「特定區計畫」的適用情形。《都市計畫法》第9條及第12條
解題方法
本題可直接採取法條關鍵字對照法:
- 題幹列出「發展工業」「保持優美風景」「其他目的」。
- 這些文字對應《都市計畫法》第12條所定的劃定目的。
- 該條明定應擬定「特定區計畫」,故選擇(A)。
判斷重點在於因特定目的而劃定地區,不能只看到「工業」便將答案連結到某一種土地使用分區。
選項分析
-
(A)特定區計畫:正確。 題幹就是《都市計畫法》第12條的規範內容。為工業發展、風景維護及其他特定目的劃定的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
-
(B)專用區計畫:錯誤。 「專用區計畫」並非第9條列舉的三種都市計畫。「特定專用區」涉及土地使用分區,不能與「特定區計畫」這一法定計畫種類混為一談。
第 36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都市更新處理方式中,對於重建之敘述,哪些選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64 條對都市更新處理方式中「重建」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重建係指全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戶安置,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解題方法
直接將各選項與第 64 條「重建」的法定要件逐一比對。題目問哪些敘述正確,因此符合條文內容者均應選取。
選項分析
- (A) 為全地區之徵收:正確。「全地區之徵收」是第 64 條所列重建內容之一。
- (B) 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正確。拆除原有建築並重新建築,正是重建的核心內容。
- (C) 住戶安置:正確。住戶安置亦明列於重建的法定定義中。
- (D) 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正確。重建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第 37 題2 分
實施者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派員進入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其進入土地或建築物,應先通知哪些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關於實施者進入更新地區土地或建築物進行調查、測量前的通知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都市更新條例》第 23 條規定:實施者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派員進入更新地區範圍內的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進入前,應先通知該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列舉的通知對象即可。條文使用「或」,表示通知對象是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這幾種身分;主管機關不在本項通知對象之列。題目為單選題,選項中符合條文的對象為所有權人、管理人及使用人。
選項分析
- (A) 所有權人:正確。 條文明定進入前應通知所有權人。
- (B) 主管機關:錯誤。 主管機關不是本項所列的通知對象。
- **(C) 管理人:正確。
第 38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哪些因素,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都市計畫法》中關於主要計畫實施進度之落實與分區發展優先次序之訂定標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此條文規範與文字內容均維持相同,未作修正)。
相關重要法條依據如下:
- 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 主要計畫書應表明「實施進度及經費」。
- 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第 1 項: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
立法目的在於考量都市整體建設動能有限,政府無法在主要計畫公布後立即全面開發所有地區,故必須以客觀的都市成長需求(預計發展趨勢)與政府資源能量(預計地方財力)為衡量基準,劃定優先推動之期程(第一期、其他期別)。
解題方法
- 鎖定法條關鍵字:題幹直接引導法條出處「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並針對「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所應審酌之預計因素提問。
- 精準對應法定構成要件:檢視《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第 1 項前段,法條明定「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
- 複選題型判讀:題幹問及「預計之哪些因素」,顯示為複選題架構,應在選項中找出條文所列之雙重核心因素「發展趨勢」與「地方財力」。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公共設施是細部計畫落實的重要建設項目(第 17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第一期發展地區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亦為主要計畫應表明之內容(第 15 條第 1 項第 8 款),但並非法條所定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時所評估之「預計因素」。
- (B) 正確:
第 39 題2 分
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其餘土地及建築物依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分配結果如有差額,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的分配原則。權利變換後,先以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再將剩餘部分依原土地所有權人各宗土地在權利變換前的權利價值比例分配。實際分配結果與應分配的權利價值不完全相符時,以差額價金調整。
解題方法
抓住差額處理的方向即可:
- 實際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少於應分配部分:原權利人取得不足,應由實施者發給差額價金。
- 實際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多於應分配部分:原權利人取得超額,應繳納差額價金。
因此,差額不是由受分配者提出方案,也不是交由實施者任意決定;法規已按分配不足或超額,規定價金調整方向。
選項分析
- (A) 由受分配者提出處理方案:錯誤。 差額處理方式依規定辦理,不是由受分配者自行提出方案。
- (B) 由實施者決定之:錯誤。 實施者負責辦理權利變換,但不得任意決定差額如何處理。
- (C) 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價金:正確。 分配不足時,以差額價金補足權利人的分配價值。
第 40 題2 分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哪些方式實施之?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考查《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所定「重建區段土地之實施方式」。
該條規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由其他實施者辦理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權利變換是由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等提供土地、建築物或資金參與更新,再依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及提供資金額度,分配更新後的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
現行法已修正,相關規定移列第43條;本題仍依民國107年條文解答。
解題方法
採取「原則+機關辦理之例外」判讀:
- 原則: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
- 例外: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採「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題目已明確限定由機關辦理,因此應選出上述三種法定方式。
選項分析
- (A)讓售:錯誤。 讓售是將土地等財產出售移轉的處分方式,並非本條列舉的機關辦理重建區段之替代實施方式。
第 41 題2 分
保存區是為維護下列哪些項目,並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以供其使用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保存區」的劃定目的與保存標的。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都市計畫法》第 32 條,保存區係為維護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保存之建築,並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以供其使用為限。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舉的保存標的,再與選項比對。題幹問的是保存區的法定劃定目的,不是泛指所有文化資產類別;以第 32 條所列項目為準。
選項分析
- (A) 名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錯誤。「名勝、古蹟」符合第 32 條列舉,但「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並非該條所列用語,因此整組不符。
- (B) 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錯誤。這些是文化資產類別,但不是第 32 條所列保存區劃定標的。
- **(C) 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錯誤。
第 42 題2 分
都市計畫地區得依都市階層及規模,考量地方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於細部計畫書內對哪些分區再予細分,予以不同程度管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4 條:都市計畫地區得依都市階層及規模,考量地方特性與實際發展需要,於細部計畫書內將特定使用分區再細分,並施以不同程度的管制。條文所列分區是住宅區與商業區。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都市階層及規模」「地方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細部計畫書內」,對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4 條。再依條文確認可再細分的分區,無須依一般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種類推論。
選項分析
- (A) 住宅區:正確。 條文明定住宅區得於細部計畫書內再予細分,例如依地方需要劃分不同住宅分區,採取不同程度的使用管制。
- (B) 商業區:正確。 條文同樣明定商業區得再細分,並依地方特性與發展需要施以不同管制。
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都市計畫所訂定的分區?
本題為民國 107 年臺灣鐵路管理局營運人員甄試(營運專員-都市計畫類科)專業科目「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法令與實務」之複選題(試卷第 36~50 題為複選題型)。以下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於「都市土地(都市計畫)」與「非都市土地(區域計畫)」兩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體系之法定分區名稱的辨識能力:
-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主要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32 條、第 33 條及第 38 條等規定劃定。
-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主要依據《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及《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劃定。
- 現行法補充:現行《國土計畫法》已公布推動轉軌,未來非都市土地與都市計畫土地將整合納入四大「國土功能分區」進行大架構管轄,惟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使用仍依《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書實施管制。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檢視各選項名詞是否明文規定於《都市計畫法》之土地使用分區章節:
- 先排除屬於《區域計畫法》體系的非都市土地專屬分區(如特農、鄉村、山坡地保育區等)。
- 再比對《都市計畫法》本文明定之使用區(含特定專用區、保護區等)。
- 因本試卷此題號屬於複選題,應將所有符合法規明定得劃設之分區全數選出,不可依單選題思維遺漏。
選項分析
-
(A) 特定農業區:錯誤 「特定農業區」係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及《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款所劃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地區。都市計畫法劃定之農業相關分區僅為「農業區」(《都市計畫法》第 33 條),並無「特定農業區」。
-
(B) 特定專用區:正確 依《都市計畫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同法第 38 條亦規定:「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故特定專用區屬都市計畫法定劃定之分區。
-
(C) 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專用區:錯誤 《都市計畫法》母法並未將其列為法定的基本使用分區名稱。
第 44 題2 分
依據都市計畫法的相關規定,都市計畫有下列哪幾種?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9 條所列的都市計畫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分為:
- 市(鎮)計畫
- 鄉街計畫
- 特定區計畫
「專用區」則是都市計畫中的土地使用分區名稱,不是都市計畫種類。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都市計畫有哪幾種」,再依《都市計畫法》第 9 條逐一核對選項。凡屬該條列出的計畫類型,即為正確選項;土地使用分區名稱則不能當作計畫類型。
選項分析
- (A) 市(鎮)計畫:正確。《都市計畫法》第 9 條列為都市計畫種類之一。
- (B) 專用區計畫:錯誤。「專用區」是土地使用分區,並非《都市計畫法》第 9 條所列的都市計畫種類。
- **(C) 鄉街計畫:正確。
第 45 題2 分
依據都市更新的相關規定,都市更新的處理方式有下列哪幾種?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考查《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明定的都市更新處理方式:重建、整建、維護。三者分別著重於拆除重建、改善既有建築,以及維持土地與建築物的良好使用狀況。《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
現行法已修正,但上述三種處理方式的分類不變,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作答。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
解題方法
採用「法定分類比對法」:先記住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只有「重建、整建、維護」三種,再逐一核對選項。題目問的是都市更新的法定處理方式,不能把所有建築工程行為都列入。
選項分析
- (A)重建:正確。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後重新建築,並辦理住戶安置、改善區內公共設施;依法也得調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重點是「拆除後重新建築」。
- (B)整建:正確。藉由改建、修建既有建築物或充實設備,配合改善區內公共設施,提升建築與環境品質。重點是「改善既有建築及設備」。
- **(C)維護:正確。
第 46 題2 分
依據都市計畫法的相關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的使用限制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及第 51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第 50 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 第 51 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原來的使用,或改為妨礙指定目的較輕的使用。
因此,保留地的使用受到限制,但並非一律禁止使用。現行法相關規定與上述內容相同。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問的「使用限制」包含哪些法定規則,再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條文。第 51 條同時包含「不得妨礙指定目的」的原則,以及「原來使用、妨礙較輕的使用」兩項例外;第 50 條另容許在未取得前申請臨時建築。
選項分析
-
(A) 不得繼續為原來目的之使用:錯誤。 第 51 條明定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選項將法律允許的使用誤寫成禁止。
-
(B) 不得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正確。 這是第 51 條所定的使用限制原則。
-
(C) 可改為妨礙目的較輕的使用:正確。 這是第 51 條明定的例外,完整概念為「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第 47 題2 分
依據都市計畫法及相關規定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有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對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的規定。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公園、綠地、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須於興闢前取得所有權。依都市計畫法第 49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取得方式包括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協議價購等,並非單一途徑。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的程序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判斷哪些項目是法定取得方式」,應以法條所列方式逐項比對,不宜憑印象作答。解題步驟如下:
- 確認都市計畫法第 49 條列舉的取得方式。
- 將四個選項逐一對照,並確認「購買」即為法條中的「協議價購」。
- 四項皆在列舉範圍內,故全部納入。
選項分析
- (A) 徵收:正確。 政府依法以公權力強制取得私有土地並給予補償,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最基本的取得方式。
- (B) 區段徵收:正確。 依平均地權條例,對一定範圍土地整體開發,先徵收、再重新分配,所取得的土地可供公共設施使用,屬都市計畫法列舉的方式之一。
- (C) 市地重劃:正確。 依平均地權條例,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比例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重劃後再分配土地,公共設施用地由此取得,屬法定方式之一。
- **(D) 購買:正確。
第 48 題2 分
依據都市更新的相關規定,都市更新有下列哪幾種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迅行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計畫?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都市更新條例》中主管機關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的法定要件,重點在於清楚劃分「優先劃定更新地區」與「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之適用時機與法定事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適用當時《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優先劃定)及第 7 條(迅行劃定)之規定。(備註:現行法已於民國 108 年全面修正,原第 7 條迅行劃定規定已移列修正為現行法第 8 條,但兩者主要規範精神一致。)
當時《都市更新條例》第 7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計畫:
- 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 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 為配合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等重大建設。
- 不符前條各款之情形,但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為題幹所提及的法定程序——「迅行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計畫」。 在法規體系中:
- 「優先劃定」多針對都市實質環境長期自然衰退、機能不符或具有歷史文化保存需求等常態性問題。
- 「迅行劃定」則具有高度急迫性、突發性或具重大公共安全預防目的(如重大事變毀損、避免重大災害、配合重大軌道建設、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因此,只要辨識出各選項何者具備「迅行」所強調的緊急災害預防與公共安全迫切性,即可準確鎖定對應法條。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當時《都市更新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現行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具高度預防公共危害的急迫性,主管機關得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計畫。
- (B) 錯誤:法條明定之迅行劃定事由為「為配合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等重大建設」(當時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並非泛指所有「中央或地方的建設」;此外,一般重大建設僅在「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時列為優先劃定事由(當時第 6 條第 4 款)。本選項敘述過於寬鬆且非法律明定事由。
第 49 題2 分
依據都市計畫法的相關規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的經費方式有下列哪幾種可以籌措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77 條的都市計畫實施經費籌措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得以編列年度預算、工程受益費收入、土地改良物價值增加部分之稅捐、私人團體捐獻等方式籌措。
發行公債則另規定於《都市計畫法》第 78 條,主體是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且用途包括實施都市計畫或土地徵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限定的籌措主體: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接著對照第 77 條列舉的經費來源;若選項出現在其他條文,或與條文所列名稱不符,就不能視為本題所問的方式。
選項分析
- (A) 私人團體的捐獻:正確。《都市計畫法》第 77 條明列「私人團體之捐獻」。
- (B) 辦理都市計畫事業盈餘:錯誤。第 77 條沒有列出此項;法定籌措項目是「土地改良物價值增加部分之稅捐」,不是都市計畫事業盈餘。
- **(C) 發行公債:錯誤。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都市更新實施的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依當時《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第1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其實施方式包括:
- 原則:權利變換。
- 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得採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
-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得採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
因此,權利變換是原則,但並非唯一合法的實施方式。法源:修正前《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
現行法已修正,相關條次及內容已有調整,本題仍依民國107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都市更新實施的方式」,並未限定「原則上採用何種方式」,也未限定由民間實施者辦理。因此,應將法定原則及符合條件時得採用的方式一併納入,逐項判斷。
選項分析
(A)權利變換:正確。 這是重建區段土地原則上的實施方式。其核心是將更新前的土地、建築物等權利價值,依法律程序轉換為更新後的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並處理更新費用的共同負擔及分配。
(B)徵收:正確。 當時法律明定,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都市更新時,得採徵收方式。因此,不能因徵收具有公權力強制取得財產的性質,就將其排除於都市更新實施方式之外。
(C)市地重劃:正確。 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也得採市地重劃。其主要透過土地重新整理、公共設施用地及費用負擔、土地重新分配等機制實施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