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國營臺灣鐵路公司不分職等 營運專員-貨運服務 台鐵營運人員 營運專員(貨運服務) (土地利用)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區域計畫在中央之主管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區域計畫的中央主管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區域計畫法》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中央之主管機關」,直接依《區域計畫法》所定的主管機關層級判斷,不需依區域計畫涉及的產業或政策內容推測。
選項分析
- (A) 外交部:錯誤。 外交部主管外交事務,並非區域計畫的中央主管機關。
- (B) 內政部:正確。 依民國 107 年《區域計畫法》第 3 條,內政部為中央主管機關。
- **(C) 經濟部:錯誤。
第 2 題2 分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幾年通盤檢討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及「擬定計畫之機關」,對應《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依條文直接確認檢討週期為五年,選擇「五年」即可。
選項分析
- (A) 一年:錯誤。《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規定的週期為五年,並非每年檢討。
- (B) 三年:錯誤。三年常見於其他土地或都市計畫相關規定,但不是本題所問區域計畫的法定通盤檢討週期。
第 3 題2 分
土地重劃後,應依各宗土地原來之面積或地價仍分配於原所有權人。但限於下列何種情形得變通補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36 條的土地重劃分配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土地重劃後,原則上應依各宗土地原來的面積或地價,分配土地給原所有權人;只有在實際情形不能依原來的面積或地價妥為分配時,才得變通補償。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中的例外要件:「實際情形不能妥為分配」。選項若描述的是土地分配本身受到實際條件限制,就符合例外;若只是在說所有權人的人數、意願或聯絡狀況,則不是本條所定的補償理由。
選項分析
- (A) 實際情形不能依原來之面積或地價妥為分配者:正確。這正是《土地法》第 136 條明定得變通補償的情形。
- (B) 所有權人拒絕補償:錯誤。所有權人是否接受補償,不是本條規定的變通補償要件。
- **(C) 所有權人數量過多:錯誤。
第 4 題2 分
申請開發者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應將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公有。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後,公共設施用地應移轉登記的所有權歸屬。
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申請開發者取得許可後,應在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完成開發區內公共設施用地的分割及移轉登記,其歸屬限於:
- 各該直轄市有。
- 各該縣(市)有。
- 各該鄉、鎮(市)有。
法條列舉的移轉對象並未包含「國有」。題幹提到的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是申請開發及辦理分區變更的依據;直接規定公共設施用地移轉對象的,則是第十五條之三。《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法定對象逐項比對法」。先掌握條文明列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三類地方所有,再對照選項,找出未列入者。
須特別區分:「國有」雖屬「公有」,卻不代表本條規定的移轉對象包含國家。本題問的是特定法條所定的歸屬範圍,不能僅依「公有土地」的一般概念作答。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並實施管制。前項國土功能分區圖,除為了哪一個目的者,得隨時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22條第2項: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依計畫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原則上須在國土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本題問的是例外情形:國土功能分區圖為「加強國土保育」者,得隨時辦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該條文於民國109年修正,增加完成期限等規定,但「為加強國土保育者,得隨時辦理」的例外仍然保留。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詞「除……得隨時辦理外」,直接辨認例外目的為「加強國土保育」,再與選項逐一比對。題幹所列「經濟發展」「重大建設」「國防或防災」均不是本條所定的隨時辦理事由。
選項分析
- (A) 興辦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錯誤。重大建設可能涉及國土計畫或土地使用,但不是第22條所列得隨時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的例外。
- **(B) 經濟發展需求:錯誤。
第 6 題2 分
區段徵收區內都市計畫規劃之街廓或道路無法符合抵價地分配需要者,得在不妨礙原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計畫規劃及道路系統之原則下,增設或加寬為多少公尺以下道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區段徵收範圍內,都市計畫街廓或道路配置無法配合抵價地分配時,得增設或加寬道路的法定寬度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在不妨礙原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計畫規劃及道路系統的原則下,得增設或加寬 十二公尺以下的道路。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法規關鍵詞:「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需要」及「不妨礙原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計畫規劃及道路系統」。這是在問法規明定的道路寬度上限;直接對照規定,無須計算,即可判定為十二公尺以下。
選項分析
- (A) 八公尺:錯誤。 八公尺不是本規定所列的道路寬度上限。
- (B) 十公尺:錯誤。 十公尺低於法定上限,但題目問的是規定的上限數值。
- **(C) 十二公尺:正確。
第 7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下列何者為甲種建築用地之容積率?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各種建築用地的建蔽率與容積率上限,依第 33 條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兩個指標需先分清楚:
- 建蔽率:建築面積 ÷ 基地面積,控制平面佔地比例。
- 容積率:總樓地板面積 ÷ 基地面積,控制立體規模。
題目問的是容積率,且限定甲種建築用地,因此只需記住甲種建築用地的容積率法定值。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記憶題,不需計算。解題步驟如下:
- 確認題目問的是「容積率」,不是「建蔽率」。
- 找出甲種建築用地欄位的容積率數值。
- 與同為建築用地的乙種建築用地數值比對,排除混淆項。
| 使用地類別 | 建蔽率 | 容積率 |
|---|---|---|
| 甲種建築用地 | 60% | 240% |
| 乙種建築用地 | 60% | 180% |
甲種建築用地容積率為 240%,因此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 (A) 容積率 100%:錯誤。甲種建築用地的法定容積率不是 100%,100% 屬於本題的干擾數值。
- (B) 容積率 120%:錯誤。120% 並非甲種建築用地的容積率規定。
- (C) 容積率 180%:錯誤。180% 是乙種建築用地的容積率,屬於典型的混淆選項。
- (D) 容積率 240%:正確。依第 33 條所列表,甲種建築用地容積率為 240%。
解題技巧
第 8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幾分之一而不能分配土地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53 條的現金補償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的土地面積,若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的特定比例,以致不能分配土地,主管機關應在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次日起六十日內,依重劃前原有面積及原位置評定的重劃後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比例為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的二分之一。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這個門檻。題目問「幾分之一」,對應比例即為 ,也就是二分之一。
選項分析
- (A) 二分之一:正確。 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而不能分配土地時,依規定發給現金補償。
- **(B) 三分之一:錯誤。
第 9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100 條之規定,出租人因下列何項情形,得收回房屋?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土地法》第100條對「出租人收回房屋」的限制:出租人必須具備法定事由,始得依該條規定收回房屋。
與本題直接相關的事由如下:
- 第1款: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 第3款: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 第4款: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 第6款: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法條依據:《土地法》第100條。
解題方法
採用法定要件比對法,將各選項與條文逐一核對。判斷重點有三項:欠租的金額門檻、損壞後是否賠償,以及房屋使用是否違法。選項只要改動其中一項要件,就不符合該款規定。
選項分析
(A)錯誤:欠租門檻應為二個月以上。 依第3款,須先以擔保金抵償欠租,抵償後剩餘的欠租金額仍達二個月以上租額,才符合規定。選項所列「達1個月」尚未達到法定門檻。
第 10 題2 分
農村社區得設置哪一個組織,協助辦理農村社區更新及土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成果維護事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4 條。該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設置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農村社區則得設置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協助辦理農村社區更新及土地重劃的協調推動與成果維護事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農村社區得設置」哪一個組織,並直接描述其協助事項。抓住「更新及土地重劃的協調推動與成果維護」這組法條用語,即可對應到《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4 條所稱的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
選項分析
- (A)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會:錯誤。 法條所列的是「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設置;選項名稱與法定名稱不符,且不是題幹所問的由農村社區得設置的組織。
- (B) 農村社區幹事會:錯誤。 不是本條例規定負責協調推動農村社區更新及土地重劃、維護成果的組織。
- **(C) 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正確。
第 11 題2 分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多久的時間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第 3 項,重點是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完成都市計畫樁及地籍相關作業的法定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期限為一年。
解題方法
題幹所列「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正是《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第 3 項所定的作業內容。直接對照該項規定,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完成上述事項。
選項分析
- (A) 一年:正確。 符合《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
- (B) 一年六個月:錯誤。 超出法定的一年期限。
- (C) 二年:錯誤。 二年不是本項規定的期限。
第 12 題2 分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多少公頃者,不得分割?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關於耕地分割的面積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的每宗耕地面積未達 0.25 公頃者,不得分割。這項限制另有法定例外,但題目未提供例外情形,依一般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的門檻:「未達 0.25 公頃,不得分割」。換算為常用面積單位:
因此,分割後每人所有的每宗耕地面積必須至少達 0.25 公頃;恰為 0.25 公頃不屬於「未達」。
選項分析
- (A) 0.2 公頃:錯誤。 低於法定門檻 0.25 公頃。
- (B) 0.25 公頃:正確。 這是《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規定的面積門檻。
第 13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下列何者為丁種建築用地之建蔽率?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所定的建蔽率上限。建蔽率是建築物在基地上的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的比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規定,丁種建築用地的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指定的用地類別「丁種建築用地」,再對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的建蔽率規定,即可選出百分之七十。題目只問建蔽率,不須判斷容積率或用地容許使用項目。
選項分析
- (A) 40%:錯誤。不是丁種建築用地的法定建蔽率上限。
- (B) 50%:錯誤。不是本題所問的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
- (C) 60%:錯誤。不是丁種建築用地的法定建蔽率上限。
- **(D) 70%:正確。
第 14 題2 分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的法源依據是哪個法?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的是行政法規的「直接授權依據」,也就是《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的母法。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 條,其訂定依據為《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第 4 項。該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市地重劃地區選定、計畫擬訂、地價查估、負擔計算、土地分配及地籍整理等事項,訂定實施辦法。《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 條
市地重劃是透過一定地區內土地的重新整理、交換分配,配合公共設施建設,促進土地合理利用的制度。
解題方法
採用「由子法找母法」的方式:題目問某一「辦法」依哪部法律訂定,應掌握該辦法第 1 條所列的授權依據。
本題的法規關係為:
《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第 4 項授權 → 訂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因此,直接選擇《平均地權條例》。
選項分析
- (A)《土地法》:錯誤。《土地法》是土地制度的重要基本法律,也有土地重劃相關規定,但本題所問《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的直接授權依據,是《平均地權條例》。
- (B)《平均地權條例》:正確。該條例第 56 條第 4 項,正是授權訂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的規定。
第 15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138 條,重劃區內何種土地得依土地重劃變更或廢置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38 條對重劃區內公共使用土地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重劃區內公園、道路、堤塘、溝渠或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得依土地重劃變更或廢置之。」
因此,判斷關鍵是土地是否屬於條文所列的公共使用土地。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第 138 條列舉的土地類型比對:公園、道路、堤塘、溝渠及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土地,符合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私有土地:錯誤。 私有土地是依所有權歸屬分類,並非第 138 條所列的公共使用土地類型。
- (B) 工業用地:錯誤。 工業用地是依使用目的分類,不屬於條文列舉的公共使用土地。
- **(C) 建築用地:錯誤。
第 16 題2 分
都市計畫農業區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其建蔽率不得超過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9 條之 1,測驗都市計畫農業區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設置特定設施時,建蔽率的法定上限。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建蔽率是建築物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的比例:
法條規定,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的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建蔽率不得超過 百分之四十。
解題方法
題目列出的設施與法條所列類別相符,直接依第 29 條之 1 的特別上限判斷,無須計算:建蔽率上限為 40%,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百分之四十:正確。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9 條之 1 對題示設施所定的建蔽率上限。
- (B) 百分之五十:錯誤。不是本條對題示設施所定的上限。
第 17 題2 分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迅行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應於多久的時間內發布實施主要計畫?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都市計畫發布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如須配合辦理迅行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應於 一年六個月內發布實施主要計畫;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另應於六個月內發布實施細部計畫。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的是「主要計畫」發布實施的期限,因此直接對照《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11 條所定期限。「一年六個月」就是 18 個月,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 (A) 六個月:錯誤。 六個月是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發布實施細部計畫的期限。
- (B) 一年:錯誤。 不符合本題所問主要計畫的法定期限。
- **(C) 一年六個月:正確。
第 18 題2 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情形,何者為非?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5 條,判斷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法定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該條列出的情形包括:實施農村社區更新、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以及配合災區重建等;題目所列的「配合中央與地方重大建設計畫需要」並非該條所列情形。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辦理」,對照《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5 條的法定事由。將選項逐一比對條文,即可找出不屬於列舉事由者。
選項分析
- (A) 實施農村社區更新需要:正確事由。屬於第 5 條列舉的辦理情形。
- (B) 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需要:正確事由。屬於第 5 條列舉的辦理情形。
- **(C) 配合中央與地方重大建設計畫需要:錯誤事由。
第 19 題2 分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6 條規定臨街地特別負擔,當面臨寬度二十公尺以上道路者,其兩側臨街地各負擔幾公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市地重劃中「臨街地特別負擔」的路寬分級標準。
臨街地特別負擔,是指重劃後分配於道路兩側的臨街土地,對其面臨的道路用地,依路寬標準計算的負擔。《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面臨寬度二十公尺以上道路者,其兩側臨街地各負擔五公尺。《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辨認路寬級距,直接套用法定標準的方法。
題幹已明示道路寬度為「二十公尺以上」,符合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適用條件,因此:
此級距採固定寬度計算,即使道路寬度超過二十公尺,每側仍負擔五公尺。兩側合計為十公尺,但題目問的是「各負擔」,須以單側負擔作答。
選項分析
- (A)三公尺:錯誤。不符合二十公尺以上道路每側負擔五公尺的規定。
- (B)五公尺:正確。與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法定標準一致。
- **(C)十公尺:錯誤。
第 20 題2 分
主管機關對於每一重劃區之帳務,應於重劃完成之日起幾年內完成結算公告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關於市地重劃財務結算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每一重劃區之帳務,應於重劃完成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結算公告。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的關鍵語句「每一重劃區之帳務」及「重劃完成之日起」,對照《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的財務結算規定,即可判斷期限為一年。
選項分析
- (A) 半年:錯誤。 法規所定期限不是半年。
- (B) 一年:正確。 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完成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結算公告。
- **(C) 二年:錯誤。
第 21 題2 分
有關《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照價收買之時機,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所定的照價收買事由,重點是分辨各事由的地價基準、適用條件與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用語即可判斷: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一定比例、土地閒置經加徵荒地稅、標準地價過高而無法按規定幅度申報,以及超額土地限期處理,都是相關規範可能涉及的情形;選項的關鍵在於是否正確寫出法條所定的名稱、比例與年限。
《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規定,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作為申報地價。《土地法》則有標準地價過高、無法依規定幅度申報時,得聲請政府照標準地價收買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法定基準是「公告地價」,不是「公告現值」。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才是《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所定的照價收買事由。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是不同概念,不可互換。
- (B) 錯誤。 荒地經加徵荒地稅後,仍不使用而得照價收買的年限是滿三年,不是滿二年;《土地稅法》第 22 條之 1 有此規定。
- **(C) 正確。
第 22 題2 分
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幾年始得移轉?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及其移轉限制的規定,重點是辨認農舍興建後須經過的法定年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符合條件的農民得申請興建農舍;農舍所坐落的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農民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自農舍興建完成後滿五年,始得移轉。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農舍興建與移轉限制的法條內容,關鍵字是「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及「滿幾年始得移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所定年限,應選五年。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其餘土地及建築物依哪一種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後的分配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都市更新條例》第 31 條,權利變換後的土地及建築物,先扣除依前條規定折價抵付的共同負擔;剩餘部分,再依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的權利價值比例,分配給原土地所有權人。
此處的分配比例以更新前評定的權利價值為基準,不是更新後的權利價值,也不是土地受益比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扣除……共同負擔後」與法條後半句的分配基準即可。法條明定剩餘土地及建築物按「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比例」分配,因此選項中與此文字相符者為 (B)。
選項分析
- (A) 各宗土地受益比例:錯誤。 法條採用的是權利變換前的權利價值比例,並非受益比例。
- (B) 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比例:正確。 符合民國 107 年《都市更新條例》第 31 條所定分配基準。
- **(C) 各宗土地都市計畫變更後之權利價值比例:錯誤。
第 24 題2 分
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之特定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共同負擔之一部分。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當時《都市更新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所定,實施權利變換時,納入共同負擔機制的七項公共設施用地:
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
這些用地應先以原有公共設施用地、原有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及未登記地抵充;抵充後不足的土地,再依規定由權利變換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因此,不能把所有種類的公共設施用地,一概列入本條的共同負擔範圍。
現行法已修正,相關規範移列《都市更新條例》第 51 條;本題仍依民國 107 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法定項目逐一比對法。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核對各選項是否均屬上述七項用地,即可判斷。
關鍵在於:「屬於公共設施」不等於「屬於本條列舉的七項公共設施用地」。市場雖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的一種,卻未列入本條的七項用地。
選項分析
- (A)道路、溝渠:正確。兩者均為法條明文列舉的項目,其用地依抵充及不足部分共同負擔的規定處理。
第 25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表明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所列的細部計畫應表明事項。細部計畫是實施都市計畫的依據,依該條規定,應表明計畫地區範圍、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業及財務計畫、道路系統、地區性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後續未修正,現行法條列事項相同。
解題方法
將四個選項逐一對照第 22 條列舉事項即可。屬於法條明列的細部計畫事項者,即為「應表明」;未列入者,即為題目所問的「非」。
選項分析
- (A) 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錯誤選項。這是《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主要計畫應表明的事項,不是第 22 條列舉的細部計畫事項。
- (B) 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正確。為第 22 條明列的細部計畫事項。
第 26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多少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依該法徵收或區段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時,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但加成最高不得超過 百分之四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上限至今仍為百分之四十。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是在問《都市計畫法》第 49 條所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補償加成上限」,直接記住法條關鍵數字即可:最高百分之四十。因此選擇(C)。
選項分析
- (A) 20%:錯誤。 低於法定加成上限。
- (B) 30%:錯誤。 不是第 49 條規定的最高比例。
- **(C) 40%:正確。
第 27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下列何者為丙種建築用地之建蔽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關於各類使用地「建蔽率」與「容積率」之法定管制標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此項數值並未變更)。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後,其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法定上限。其中最核心的四種建築用地標準如下:
- 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建蔽率 ,容積率 。
- 乙種建築用地:供農村聚落建築使用,建蔽率 ,容積率 。
- 丙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內之建築使用,建蔽率 ,容積率 。
- 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相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建蔽率 ,容積率 。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標準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辨識「土地類別」與「土地環境特性」之對應:
- 鎖定標的:題目指定為「丙種建築用地」之「建蔽率」。
- 法理與環境推導:丙種建築用地多劃定於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或森林區內,因涉及坡地安全、水土保持及環境生態維護,土地承載力較低,因此法律賦予其四種建築用地中最嚴格的開發強度限制(最低的建蔽率與容積率)。
- 對應法規數值: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丙種建築用地之建蔽率上限為 ,故直接對應選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丙種建築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容積率不得超過 )。
- (B) 錯誤:建蔽率 並非法定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之建蔽率標準,為干擾選項。
第 28 題2 分
先行區段徵收地區,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多久時間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先行區段徵收地區發布實施都市計畫的期限。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先行區段徵收的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先辦理區段徵收,並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也明定,先行區段徵收地區應於公告期滿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時間起點與期限:
- 起點:區段徵收公告期滿。
- 期限: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因此,題目問「公告期滿多久時間內」,對應期限就是一年。
選項分析
- (A) 六個月:錯誤。 法定期限不是六個月。
- (B) 一年:正確。 先行區段徵收地區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 **(C) 一年六個月:錯誤。
第 29 題2 分
關於甲種建築用地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都市土地中「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的用途與所在分區,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條,甲種建築用地是「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判斷關鍵有兩項:位於「農業區」,且在「山坡地範圍外」。
須注意,「農業區」是土地使用分區,「甲種建築用地」是使用地類別,兩者屬於不同層次。因此,農業區內也有依法編定的建築用地,不能將農業區內所有土地都視為農牧用地。
解題方法
採用「依用途與區位對照用地類別」的方法,直接比對法定定義:
- 農業區內、山坡地範圍外的建築使用:甲種。
- 鄉村區內的建築使用:乙種。
- 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以及山坡地範圍內農業區的建築使用:丙種。
- 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的建築使用:丁種。
題目所問為甲種建築用地,故應選擇同時符合「農業區內」與「山坡地範圍外」的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國土計畫之擬訂,應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舉辦哪種會議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作成紀錄,以為擬訂計畫之參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12 條所定的民眾參與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擬訂時,應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並作成紀錄,作為擬訂計畫的參考。
同條另規定,國土計畫擬訂後、送審議前,應公開展覽 30 日並舉行公聽會。兩項程序的階段與目的不同,是本題的辨別重點。現行法相關規定仍可見這項區別。
解題方法
抓題幹的程序階段與關鍵語句:「國土計畫之擬訂」、「廣詢意見」、「作成紀錄,以為擬訂計畫之參考」。這是計畫擬訂階段蒐集意見的規定,對應《國土計畫法》第 12 條的「座談會」。
公聽會則是計畫擬訂完成後、送審議前,配合公開展覽所舉行的程序,因此不能只因題幹提到廣詢意見,就選公聽會。
選項分析
- (A) 說明會:錯誤。 說明會通常著重於向參與者介紹或說明計畫內容;本題法條指定的會議名稱是「座談會」。
- **(B) 座談會:正確。
第 31 題2 分
《土地法》第 104 條有關基地出賣時,何者無優先購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04 條的基地優先購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亦有優先購買權。
抵押權人只是對土地享有擔保物權,並非第 104 條所列的基地優先購買權人。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基地出賣時」,再逐一比對選項與《土地法》第 104 條列出的權利人: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未列入法條的抵押權人,即為無優先購買權者。
選項分析
- (A) 典權人:錯誤。典權人是《土地法》第 104 條明列的基地優先購買權人。
- (B) 地上權人:錯誤。地上權人同為該條明列的優先購買權人。
- **(C) 抵押權人:正確。
第 32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幾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法》對都市計畫訂定所採用的發展預測年期。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都市計畫法》第 5 條,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 25 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預測年期即可作答:題幹所問的「現在及既往情況」與「預計幾年內之發展情形」,正是《都市計畫法》第 5 條的規定,年期為 25 年。
選項分析
- (A) 10 年:錯誤。不是《都市計畫法》第 5 條所定的都市計畫發展預測年期。
- (B) 15 年:錯誤。法條沒有將 15 年列為本題所問的預測年期。
- **(C) 20 年:錯誤。
第 33 題2 分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其土地增值稅之優惠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的都市更新稅捐優惠,重點是辨別「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與其他權利變換情形所適用的土地增值稅待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明定,實施權利變換時,應分配的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土地所有權人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及「改領現金」。符合這一法定情形,適用的是「免徵」,也就是該筆土地增值稅不予課徵;不是減徵一定比例,也不是減半徵收。
選項分析
- (A) 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錯誤。 這是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中其他特定情況的減徵優惠,並非本題所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的規定。
- (B) 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二十:錯誤。 本題適用的法定效果不是減徵百分比,而是免徵。
第 34 題2 分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哪一種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點是《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2 第 1 項所定的「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制度」。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是都市計畫已指定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但尚未由政府或相關事業機構取得,仍屬私人所有的土地。為促進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並保障地主權益,法律容許地主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並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的限制。法源:《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2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辨認法條關鍵字+區分公產用途」的方式作答。
公有土地依用途,可區分為公用與非公用。公務用、公共用及事業用土地均有特定公用目的;非公用土地則是公用財產以外的公有土地。題目所述交換制度,明文指定以「公有非公用土地」作為交換標的,因此選擇(C)。
須注意,「得申請交換」仍須符合相關交換辦法的條件與程序,並非地主提出申請後即當然取得交換權利。
選項分析
- (A)公有事業用土地:錯誤。供公營事業機關使用,屬公用財產,例如供公營事業營運使用的土地,並非本條指定的交換標的。
- (B)公有公共用土地:錯誤。供人民直接使用,屬公用財產,例如供公眾使用的道路、公園用地,不符合「非公用」的規定。
- **(C)公有非公用土地:正確。
第 35 題2 分
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制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分別繪製,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多少,並標明各種使用區之界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的繪製規定。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製定的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區)的行政區域分別繪製;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並須標明各種使用區的界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對應施行細則第 12 條,關鍵在「比例尺不得小於」的法定數值。地圖比例尺的分母越小,比例尺越大、圖面表示越詳細;因此「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是指比例尺至少要達到 的程度。
選項分析
- (A) 二萬五千分之一:正確。 符合《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規定。
- (B) 一萬分之一:錯誤。 的比例尺比 大、表示更詳細,但不是條文指定的標準數值。
- **(C) 二千五百分之一:錯誤。
第 36 題2 分
國土計畫法下之使用許可之申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屬哪些地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使用許可的受理與審議權責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規定,使用許可申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範圍屬於特定區域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程序角色:地方主管機關負責受理申請;申請範圍符合特定條件時,再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題目問的是須核轉中央審議的地區類別,對應《國土計畫法》使用許可的審議權責規定,答案為「特定區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及相關制度已有修正,作答本題仍依當年規定判斷。
選項分析
- (A) 環境敏感地區:錯誤。「環境敏感地區」是土地利用管制及環境考量上的概念,並非本題所問、依法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的地區類別。
- (B) 特定區域:正確。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屬特定區域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後,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 **(C) 國土保育地區:錯誤。
第 37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都市計畫事業包含以下哪些事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4 條第 3 款對「都市計畫事業」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事業是指依該法舉辦的「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法條列出的三類事業: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選項若是法條明列的事業,即屬都市計畫事業;若是取得土地等辦理事業的手段或程序,則不屬於這項定義本身。
選項分析
- (A) 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錯誤。 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是取得土地的方式或作業,不是第 4 條第 3 款所列的實質建設事業類別。
- (B) 舊市區更新:正確。 舊市區更新是法條明列的都市計畫事業。
- **(C)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正確。
第 38 題2 分
申請哪些設施之開發許可,應先就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並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期限內,檢具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申請許可?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5 條,測驗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的申請程序。一般案件得依規定選擇一次提出開發計畫申請許可,或先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同意,再於核准期限內提出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但特定設施依法須採後一種分階段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第 15 條列出的特定設施包括:殯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廢棄物封閉掩埋場、廢棄物焚化處理廠、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及土石採取場。現行法規後續曾有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是否屬於第 15 條列舉的設施。題目所述「先就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並於核准期限內檢具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申請許可」,正是該條對特定設施規定的程序。
選項分析
- (A) 殯葬設施:正確。第 15 條明列「殯葬」設施,應先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同意,再於核准期限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許可。
- **(B) 廢棄物衛生掩埋場:正確。
第 39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六十條規定,應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之項目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六十條所定,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用地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舉的十項用地包括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及零售市場;扣除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可抵充土地後,由參加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按土地受益比例負擔。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舉項目即可。道路、溝渠、鄰里公園均在共同負擔項目之列;養老院則不在十項列舉用地中。因此,本題是複選題,應選出前三項。
選項分析
- (A) 道路:正確。 道路是法條明列的公共設施用地。
- (B) 溝渠:正確。 溝渠是法條明列的公共設施用地。
- **(C) 鄰里公園:正確。
第 40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第三項附表一規定應申請許可使用者,應檢附下列哪些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關於「許可使用」的申請文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依第 6 條第 3 項附表一應申請許可使用者,須檢附規定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中明列「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條所列的申請文件即可。四個選項中,只有 (C) 是條文明列的文件;成本分析、申請許可使用同意書及預算書均非本題所問的法定申請文件。
選項分析
- (A) 成本分析:錯誤。 非該條列明的申請文件。
- (B) 申請許可使用同意書:錯誤。 法規列有申請書等文件,但沒有名為「申請許可使用同意書」的文件。
第 41 題2 分
農地重劃後分配下列何種土地之所有權人,依《農地重劃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比例分擔之工程費用及農路、水路用地,得視其受益程度予以減免?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辨認哪些重劃後分配的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受益程度減免依《農地重劃條例》第 4 條及第 11 條所分擔的工程費用及農路、水路用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施行細則第 21 條列有四種得視受益程度減免的土地,其中第 4 款是「交通情況及排水系統原已良好之養魚池或農舍」。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哪些土地得予減免,直接比對施行細則第 21 條列舉的條件即可。選項 D 與第 4 款文字相符,故選 D。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條文所列的是重劃區內「未能劃分坵塊及施設農路、水路予以改良」的土地。選項將原意顛倒為「未能……予以改良」,不符合條文內容。
- (B) 錯誤。 條文所列的是水田重劃區內,因地形、地勢特殊,未能施設「灌溉、排水系統」予以改良的土地。選項只說未能施設灌溉系統,內容不完整。
- **(C) 錯誤。
第 42 題2 分
自辦市地重劃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但有哪些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五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原則上不得小於一個街廓;但若有明顯之天然界線,或都市計畫另有規定範圍,則不受此限制。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但……者,不在此限」,直接比對例外情形即可。兩項例外分別對應選項 (A) 與 (B),因此本題為複選題。
選項分析
- (A) 明顯之天然界線:正確。屬法條明定的例外。
- (B) 都市計畫另有規定範圍:正確。都市計畫另有規定範圍時,可不受至少一個街廓的限制。
- **(C) 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之同意:錯誤。
第 43 題2 分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哪些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第 1 項但書,判斷區域計畫何時可以不等五年通盤檢討,隨時檢討變更。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
- 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
- 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計畫。
- 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
解題方法
將選項逐一對照第 13 條但書列舉的三種事由。選項只要與法條的事由及用語相符,即為正確;若增添法條未列的機關、目的或條件,則不符合本題所問。
選項分析
- (A) 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錯誤。 法條列的是「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計畫」,不是「事業」。本選項將「計畫」改為「事業」,與命題當年法條文字不符。
- (B) 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正確。 這是第 13 條但書明列的事由之一,委員會提出建議時,得隨時檢討變更。
- (C) 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錯誤。 法條完整用語是「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本選項文字雖相符,但本題為單選,另有法條用語直接對應的選項;
第 44 題2 分
農地重劃區內共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分配為個人所有?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地重劃條例》第 24 條:農地重劃區內的共有土地,符合列舉情形時,得分配為個人所有。規定有三種情形:
-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折算面積達最小坵塊面積。
- 共有人共有二筆以上土地,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達最小坵塊面積。
- 共有土地經共有人自行協議,分配為其中一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年條文,以上三種情形均未要求受分配人具有自耕農身分。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農地重劃條例》第 24 條的三款規定。選項 A、B、D 分別對應條文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選項 C 不在法定列舉情形內。
其中「應有部分折算面積」是按共有人持分比例換算其可分配的面積;該面積達到重劃區規定的最小坵塊面積,才符合相應條件。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對應第 24 條第一款: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折算面積達最小坵塊面積者,得分配為個人所有。
- **(B) 正確。
第 45 題2 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下列何種情形,得就轄區內之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連同範圍圖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農地重劃?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農地重劃條例》第 6 條自公布施行迄今未經修正,現行規定完全相同)。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土地利用領域中土地重劃之「農地重劃區勘選事由與要件」,主要法律依據為《農地重劃條例》第 6 條。農地重劃的核心目的在於改善農業生產結構與環境、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便利機械化耕作,並興建完善之農路與灌溉排水系統。為此,法律明確列舉主管機關主動勘選重劃區的六大法定要件,旨在解決農業生產上的各項實質阻礙與天災損害。
解題方法
本題題型屬於多重選擇題(複選題)(民國 107 年臺灣鐵路管理局營運人員甄試營運專員專業科目測驗,第 36 至 50 題均為多重選擇題)。
解題切入點在於將選項與《農地重劃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之勘選農地重劃區之六大法定事由逐一進行比對:
《農地重劃條例》第 6 條第 1 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就轄區內之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連同範圍圖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農地重劃: 一、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 二、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 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 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 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 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
凡符合上開六款法定情形者即為正確選項;條文未規定者則屬干擾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農地重劃的重要效益之一即是將畸零、曲折、狹長之坵塊重新整理為長方形標準坵塊,改善灌排與耕作條件。
- (B) 錯誤:法無明文。「耕地鄰近野生動物保育區,有利生態保育者」屬於生態保育與自然保護之範疇(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或《國土計畫法》之保育原則予以管制或保護),並非發動「農地重劃工程」的法定原因。實施農地重劃係以改良農業生產、興闢工程為導向,生態保育並非重劃之勘選要件。
- (C) 正確: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重劃核心目標之一即為配置完整之農水路網,使每一筆坵塊均能面臨農路及兼備進水排水分流系統。
第 46 題2 分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了哪些目的,得邀同有關政府機關、民意機關、學術機構、人民團體、公私企業等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第 18 條,考點是「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成立的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區域計畫之實施」及「區域公共設施之興修」,得邀同有關機關、團體及企業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法條關鍵語句:「為了哪些目的」問的是第 18 條列出的成立目的。將條文目的與選項逐一比對,符合條文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 (A) 推動區域計畫之實施:正確。這是《區域計畫法》第 18 條明定的目的之一。
- (B) 區域公共設施之興修:正確。這也是第 18 條明定的目的。
- (C) 區域計畫之審議:錯誤。區域計畫的審議屬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的職掌,並非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的目的。
第 47 題2 分
依《區域計畫法》第 15-1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經審議符合下列何種條件,得許可開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所定的開發申請,以及第 15 條之 2 的開發許可條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第 15 條之 2 規定,依前條第 1 項第 2 款申請開發的案件,經審議符合「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等法定條件,得許可開發。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經審議符合何種條件,得許可開發」,可直接對照《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2 的法定用語。選項中與條文相符的是「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土地權利證明、開發利益或節省成本均不是本題所問的法定許可條件。
選項分析
- (A) 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正確。此為《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2 所列的開發許可條件。
- (B) 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錯誤。這類文件可能涉及申請資料或權利關係,但不是題目所問的審議許可條件。
第 48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有哪些?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 條所列的使用地類別。法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的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墳墓及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
題幹所稱「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是在問哪些選項屬於依此編定的使用地類別;並非問《規則》第 2 條所列的土地使用分區。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考的類別判斷不受後續修正影響。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名稱是否出現在第 3 條的使用地類別清單中。名稱屬於清單所列使用地者,即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乙種建築用地:正確。第 3 條列有「乙種建築」使用地;完整名稱為乙種建築用地。
- **(B) 戊種建築用地:錯誤。
第 49 題2 分
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或設置哪些分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法》第33條所定的土地使用分區,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得依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的需要,保留農業地區、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可見都市計畫範圍內,也包含須維持農業使用或加以保護的土地。《都市計畫法》第33條
解題方法
採用「題幹關鍵字對照法條」:看到「地理形勢、使用現況、軍事安全」及「限制其建築使用」,即可對應第33條的兩項分區:
- 保留農業地區:對應選項的「農業區」。
- 設置保護區:直接對應「保護區」。
題目問的是「哪些分區」,須將兩者一併選出。
選項分析
- (A)保護區:正確。屬第33條明文規定得設置的分區,可基於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需要,限制其建築使用。
- (B)農業區:正確。對應第33條的「農業地區」。都市計畫地區內得保留農業使用,並對建築加以限制。
第 50 題2 分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稱禁止或限制期間一年六個月為期,係指下列哪些事項其全部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對禁止或限制期間的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稱「一年六個月」,係指各禁止或限制事項不論分別或同時公告,其全部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因此,期間上限的計算對象是「各禁止或限制事項」的全部期間合計,而不是重劃的規劃期間或開發期間。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語句:「各禁止或限制事項」及「不論分別或同時辦理公告」。主管機關即使分別公告不同限制事項,或同時公告多項限制,這些事項的期間仍須合計計算,總和不得逾一年六個月。
選項分析
- (A) 各禁止或限制事項:正確。 法條明定一年六個月的上限,適用於各禁止或限制事項的全部期間合計。
- (B) 不論分別或同時辦理公告禁止或限制:正確。 這是法條對公告方式的說明,表示分別公告或同時公告都適用期間合計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