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民航特考三等 適航檢查 適航作業規則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新制航空器維修工程師之檢定分類及各類別定義,並說明其個別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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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所定「新制航空器維修工程師」的檢定分類、類別定義與簽證權限。題幹所稱《適航作業規則》,實際作答應以《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相關規定為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新制檢定分為 A、B1、B2、C 四類;其中 A、B1 再按航空器種類及發動機型式區分子類別。分類代表可執行的維修範圍,權限則說明可對哪些工作辦理維修簽證或恢復可用簽證。
解題方法
依序回答三個層次:
- 列出檢定類別及定義:A、B1、B2、C。
- 補充 A、B1 子類別:按飛機或直昇機,以及渦輪式或活塞式發動機區分。
- 逐類說明權限:抓住「停機線工作」、「機體與發動機維修」、「航電與電器維修」及「整架航空器恢復可用簽證」的差異。
相關規定為《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九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八條之四。
檢定分類及各類別定義
一、A 類
A 類為停機線航空器維護檢定,範圍以航空器停機線上的例行維修及簡易缺點改正為主。
A 類依航空器與發動機型式區分為:
- A1 子類:裝置渦輪式發動機之飛機航空機械維護。
- A2 子類:裝置活塞式發動機之飛機航空機械維護。
- A3 子類:裝置渦輪式發動機之直昇機航空機械維護。
- A4 子類:裝置活塞式發動機之直昇機航空機械維護。
二、B1 類
B1 類為航空器機體型別及發動機型別維護檢定,主要涵蓋航空器結構、發動機、機械及電器系統的維修。
其子類別與 A 類按相同方式區分:
- B1.1 子類:裝置渦輪式發動機之飛機航空機械維護。
- B1.2 子類:裝置活塞式發動機之飛機航空機械維護。
- B1.3 子類:裝置渦輪式發動機之直昇機航空機械維護。
- B1.4 子類:裝置活塞式發動機之直昇機航空機械維護。
三、B2 類
B2 類為航空電子維護檢定,主要處理航電及電器系統的維修工作。
四、C 類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雙渦輪引擎航空器延展航程作業(ETOPS)?(15 分)
在同時執行兩發動機帶動之組合件更換工作時(雙重維修 Dual Maintenance),為確保飛機之適航性,請說明維修人員執行該項工作及簽證之要求。(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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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兩部分:先定義 ETOPS 與其門檻,再說明同一架飛機的兩具發動機相關組合件同時更換時,如何控制維修差錯的共同風險,以及 ETOPS 維修工作的簽證資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適用《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附件四「雙渦輪發動機航空器延展航程作業規定(ETOPS)」。該附件將雙渦輪發動機飛機的門檻時間訂為 60 分鐘;超過門檻時間的作業,須經民航局核准,並符合航空器適航、推進系統可靠度、維修、簽派及飛航程序等要求。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說明 ETOPS 的判斷基準:假設航路上任一點發生一具發動機失效,以單發動機失效巡航速度,在國際標準大氣及靜風條件下,計算飛至適當備用機場所需時間。若該時間大於民航局核准的門檻時間,即屬延展航程作業。命題當年的一般門檻為 60 分鐘。
接著說明雙重維修的風險控制:兩具發動機上的相同或本質相同的 ETOPS 關鍵系統若同時維修,錯誤可能同時影響兩套系統。因此應避免同一維修人員重複執行,並以地面驗證及必要的飛行驗證確認維修成效。
ETOPS 定義與作業要求
ETOPS(Extended-range Twin-Engine Operational Performance Standards),即雙渦輪發動機航空器延展航程作業。依命題當年附件四,係指雙渦輪動力機件航空器在航路任一點,因一具發動機失效,以單發動機失效巡航速度,在國際標準大氣及靜風條件下,飛往適當備用機場所需時間,大於民航局核准門檻時間的飛航。
門檻時間是判定是否屬延展航程作業的基準,並非航機一律不得超越的作業限制。超過門檻的航路作業須有相應核准及安全條件,包括適用的航空器型別與系統可靠度、推進系統可靠性、ETOPS 維修要求、飛航簽派條件及操作程序。
雙重維修及人員簽證要求
雙重維修是指在同一次停場維修期間,對相同或本質相同的 ETOPS 關鍵系統進行例行或非例行維修;若不當維修可能造成 ETOPS 關鍵系統失效,即須納入雙重維修管制。題目所述兩具發動機帶動之組合件同時更換,應按此風險思考。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適航指令?(10 分)
並試述領有適航證書之航空器違反哪些規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將中止該航空器之飛航。(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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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中的兩個重點:適航指令的定義,以及航空器何時不符合適航安全條件、應停止飛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規則用語說明適航指令的發布機關、發布原因及受指示者應採取的措施;再列出規則所定五種「不合於適航安全條件」的情形,並交代其法律效果: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停止該航空器飛航。
一、適航指令的意義
適航指令是指: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可能存在影響飛航安全的因素,或相同型別的航空產品與其裝備、零組件也可能發生類似情形時,由民航局或其他國家適航主管機關發布,通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採取必要措施的指令。
適航指令的目的在於排除或控制已知的安全問題;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指令辦理,不得逾期執行或未執行。
二、應停止飛航的情形
依命題當年《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規定,領有適航證書的航空器有下列任一情形,即屬於不合於適航安全條件,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停止該航空器飛航:
- 不符合原檢定時的適航標準:經民航局或其委託的機關、團體檢查認定不符合者。
- 維修不當而不能安全飛航:所有人或使用人未依規定妥善維修,致航空器不能安全飛航。
第 四 題25 分
我國籍航空公司如計畫引進國內首架 A321neo 新機,需申請引進航空產品型別認可檢定,請說明何謂型別認可檢定(Validation of Type Certificate, VTC)?並以民航主管機關角色試述其檢定流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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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航空產品的型別認可檢定(Validation of Type Certificate, VTC),以及民航主管機關如何依程序確認外國已核准的航空產品設計,符合我國適用的適航要求。
依命題當年相關規定,VTC 是針對已取得他國航適主管機關核發型別檢定證的航空產品,在引進前辦理的設計、製造及持續適航認可檢定。VTC 的重點不是由我國從零開始重做原始型別檢定,而是以原設計國核准資料為基礎,確認該產品在我國的適航要求下可予認可。
檢定所依據的標準稱為型別認可檢定基礎(Type Basis),包括適用的適航標準、我國特殊要求,以及免予適用適航標準的條款。型別檢定證數據規範表(TCDS)則記載型別設計的基本數據與使用限制,是審查的重要依據。
本題涉及《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及其附件六「型別認可檢定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其後曾修正,作答仍以當年規定及題目所要求的檢定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界定 VTC 與原始型別檢定的差異,再以「申請前、正式申請、文件審查、實地審查、給證」五階段,按主管機關角色說明每一階段的工作。作答時要把握一條主線:建立檢定基礎、審查符合性、確認製造與持續適航能力、完成缺失處理後給證。
檢定流程
一、申請前階段
民航局成立審查小組,指定專案負責人,並與申請者及原設計國主管機關建立聯繫。主管機關通知申請者準備與繳交檢定文件,說明我國檢定流程及預定工作進度,並初步確認申請範圍、航空產品型別與合作方式。
以 A321neo 為例,主管機關須掌握其原設計國核發的型別檢定證、適用型別及構型資料,據以規劃檢定工作。
二、正式申請階段
主管機關協助申請者了解我國檢定制度及型別認可檢定基礎,並收受正式申請及相關文件。申請資料通常包括:
- 原設計國主管機關核發的型別檢定證及 TCDS。
- 原設計國核准的型別設計、構型及相關適航資料。
- 適航標準符合性資料、特殊條件或免予適用條款資料。
- 持續適航相關文件及主管機關認為必要的資料。
本階段亦須確認申請者、設計批准持有人及製造者各自負責的事項,以及文件提供、技術聯繫和檢定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