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民航特考三等 飛航檢查 飛航作業規則 考古題詳解

108 年・民航特考・三等・飛航檢查
試題代碼 飛航作業規則

第 一 題25 分

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第 5 章針對飛航安全有關之律定條文,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 38 條規定,請列舉說明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之文書為何?(12 分)

(二)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 38 條規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得依航空器分類及作業特性,公告一定之航空器於飛航時無需具備之文書為何?(8 分)

(三)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 38 條規定,航空器飛航前,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檢查發覺未具備哪些文書或其文書失效者,應制止其飛航?(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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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用航空法》第 38 條的飛航文書義務,以及民航局公告免備文書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條文分成三個層次:航空器飛航時原則上應備六類文書;民航局得公告特定航空器免備其中第三款至第六款;飛航前若民航局檢查發現第一項或第二項文書欠缺或失效,應制止飛航。

解題方法

依第 38 條逐項作答,並區分「得公告免備」與「應制止飛航」的範圍:

  • 第一項列出飛航時應備的六類文書。
  • 第二項明定得公告免備者僅限第三款至第六款。
  • 第四項規定,檢查發現第一項或第二項文書未具備或失效時,應制止飛航。

因此,免備文書的公告權不及於第一款、第二款;欠缺或失效而應制止飛航的範圍,則依題目所問直接對應第一項或第二項。

(一)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之文書

依《民用航空法》第 38 條第一項,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

  1. 航空器登記證書:證明航空器已依法登記。
  2. 航空器適航證書:證明航空器符合適航要求,得從事飛航。
  3. 飛航日記簿:記載航空器飛航及相關資料。
  4. 載客時乘客名單:航空器載客時應具備。
  5. 貨物及郵件清單:記載航空器所載貨物及郵件。
  6. 航空器無線電臺執照:證明航空器無線電臺依法設置並領有執照。

第四款的「載客時」是適用條件;其餘文書則依條文規定列為飛航時應備文書。

(二)民航局得公告免備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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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國際民航公約第 1 號公約與我國《民用航空法》等相關文件均對於「航空人員」一詞有所律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說明我國目前對於航空人員之定義包含哪些類別?(6 分)

(二) 請依據《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之定義,概述各類航空人員之職掌為何?(1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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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航空人員」的法定範圍,以及《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對各類人員職掌的定義。作答時應分清楚:第一小題依《民用航空法》列出類別;第二小題再依檢定給證管理規則,說明各類人員的工作內容。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於民國 114 年曾修正;本題仍依 108 年適用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列出《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4 款所定的六類航空人員,再按《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 2 條逐類概述職掌。辨識時可用「飛航中操作、地面維修、地面簽派、地面管制」分類,避免把相近的維修職務或簽派與管制工作混淆。

(一)我國航空人員之類別

依民國 108 年《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4 款,航空人員包括:

  1. 航空器駕駛員。
  2. 飛航工程師。
  3. 航空器維修工程師。
  4. 飛航管制員。
  5. 維修員。
  6. 航空器簽派員。

(二)各類航空人員之職掌

依民國 108 年《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 2 條:

  1. 航空器駕駛員:領有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執行航空器駕駛任務,包括機長及副駕駛員。機長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指派,於飛航時指揮並負航空器作業及安全責任;副駕駛員則為機長以外的駕駛人員。
  2. 飛航工程師:領有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在航空器上擔任機械操作、管理及維護工作。
  3. 航空器維修工程師:領有檢定證,在地面上負責航空器機體、發動機及通信電子的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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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試敘述我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訂定之依據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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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法規申論題,重點有二:一是指出《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的直接訂定依據;二是依母法授權範圍,概括說明規則管理哪些飛航作業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 條明定,本規則依《民用航空法》第 41 條之 1 第 2 項訂定。

《民用航空法》第 41 條之 1 第 1 項先確立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對飛航安全負責,並應依民航法及相關法規命令從事安全飛航作業;第 2 項則授權交通部訂定飛航作業管理規則。授權事項包括航空器飛航作業、飛航準備、飛航時限、性能操作限制、儀表與裝備、通信與導航裝備、航空器維護、飛航組員作業、駕駛員資格限制、簽派員、手冊表格與紀錄、客艙組員、保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解題方法

依「母法授權—子法規範內容」作答:

  1. 先寫出《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 條所列的直接法源,即《民用航空法》第 41 條之 1 第 2 項。
  2. 再說明母法第 41 條之 1 的立法架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飛安責任;交通部依授權訂定作業管理規則。
  3. 最後按授權事項分類,說明規則的管理範圍,不必逐條抄錄,而要涵蓋飛航準備、航空器與裝備、維護、人員資格及作業、文件紀錄與保安等主要面向。

規則內容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以確保航空器飛航安全、規範航空器使用人及相關作業人員的責任與作業要求為核心。其主要內容可整理如下:

  • 飛航作業與飛航準備:​規範航空器使用人執行飛航作業、飛航前準備及相關作業程序時應遵守的要求。
  • 飛航時限與航空器性能:​規範飛航組員的飛航、執勤及休息時限,以及航空器性能與操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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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若您為某民航運輸業航務檢查員,試敘述您如何審核貴管民航運輸業者之航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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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單純檢查手冊有沒有列出法規要求,而是要說明航務檢查員如何確認業者的航務手冊合法、完整、正確、適用且能實際指引飛航作業。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82 條,航空器使用人所訂航務手冊、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或其他相關手冊,其內容應依附件二十辦理;第 204 條則要求業者依相關法規及程序訂定航務手冊或其他手冊,依規定報民航局核准或備查,作為航空人員工作指導,並適時修訂。

航務手冊的核心,是業者依民航局規定及航空器原製造廠相關規定,訂定其運作各類航空器的一般政策、規定與限制。審查時須一併確認手冊與營運規範、航空器飛航手冊、操作手冊及其他相關手冊之間沒有矛盾。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受理文件、核對法規、審查內容、檢查一致性、完成處置與追蹤」五個階段展開。先確認送審版本與適用範圍,再按法定項目逐項檢查,最後處理缺失及後續修訂管制。

一、確認送審版本及適用範圍

  1. 確認手冊名稱、版本、修訂日期、修訂紀錄、頁次及章節編排完整,並確認此次申請是新訂、修訂或增補。
  2. 確認手冊適用的業者、航空器型別、飛航業務及運作範圍,避免內容只適用部分機隊,卻未明確標示適用限制。
  3. 確認手冊修訂由業者指定的權責單位編製、審核與核定,並有發行、分發及修訂管理程序。

二、依附件二十逐項審查內容

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82 條及附件二十,至少檢查下列項目是否具備,且內容符合業者實際運作:

  1. 飛航作業管理及監督:執行飛航作業人員的職責指示;緊急及安全裝備檢查表與使用指示;所操作機型的最低裝備需求及特定操作許可,包括適用的 PBN 要求;乘客在機上加油時的安全措施。
  2. 自我督察及失事預防安全計畫:計畫內容符合規則要求,並清楚說明安全政策及人員責任。
  3. 航空人員訓練:飛航組員、客艙組員等適用人員的訓練計畫及要求,須與業者營運型態和法定訓練規定相符。
  4. 飛航時間及執勤管理: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及執勤期間限制,以及休息時間安排和飛航中輪休程序,須符合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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