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關務特考三等 關稅會計 政府會計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1 分
某關稅局 106 年度有下列交易事項,試作下列交易分錄:
(一) 核定公布收入預算。(3 分)
(二) 核定收入預算分配。(3 分)
(三) 該局開立稅單,某進口商向該局繳納稅金。(3 分)
(四) 該局將上開稅金解繳公庫。(3 分)
(五) 上開稅金部分核定退稅,由該局開立收入退還書,並簽發退稅支票。(3 分)
(六) 該局收到進口商已無法拍定的不動產抵繳稅款,並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通知已辦妥不動產登記。(3 分)
(七) 上述不動產經處分(變現價值高於帳面價值)並解繳公庫。(3 分)
(八) 年底查明應收稅款(以遞延科目入帳)。(3 分)
(九) 年度終了結帳分錄。(4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解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政府會計公報為準。現行法規中,行政院主計總處已於民國 108 年全面修訂《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一致規定》(自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施行),將舊制歲入、歲出分立之會計軌道整合為政事型基金架構;惟本科目之根本原理、政府會計準則公報之認列標準與會計分錄之核心內涵均維持一致。
核心觀念
- 預算控馭分錄:依《預算法》及《會計法》規定,法定預算公布及法定分配預算核定時,公務機關須作預算控馭分錄,列帳列管法定收入指標。
- 稅課收入之認列與解庫:
- 徵收機關自行收納稅款時,借記「庫存現金」,貸記「稅課收入」(或「歲入實收數」)。
- 將經收稅款解繳國庫時,沖銷現金並認列「繳付公庫數」(或「歲入納庫數」)。
- 退稅之處理: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經核准退稅並簽發支票時,係當期收入之減少,並自公庫解繳款項中退還,故借記「稅課收入」、貸記「繳付公庫數」(或「公庫存款」)。
- 實物抵繳稅款(以物抵稅):依《關稅法》、《稅捐稽徵法》及財政部「抵繳稅款實物處理要點」,進口商以無法拍定之不動產抵繳稅款並完成登記為國有,徵收機關稅收債權獲得滿足,應認列為「抵稅實物」(或「承受擔保品」)入帳,同時確認稅課收入。處分變現高於帳面價值時,溢價部分認列為「財產售價」(或「處分資產利益」)。
- 修正規責發生基礎與遞延收入: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四號——政府收入之會計處理》,政事型基金對於年底查明之應收稅款,若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之「可供支用期間」內無法收取,因不具可供支用性(Availability),不得認列為當期收入,應以「遞延收入」(或「遞延稅課收入」)入帳。
- 年度終了結帳:年度終了須分別將「預算控制科目」與「實際收支科目」沖銷結清,實際科目差額結轉至「未指撥基金餘額」(或結轉平衡表相應累計科目)。
解題方法
本題為關稅機關(徵收機關)完整會計循環之分錄題,切入點如下:
- 區分交易性質:
- 第 (一)、(二) 小題為純預算分錄。
- 第 (三) 至 (七) 小題為當期稅款收納、解庫、退稅及實物抵稅與處分之常態執行分錄。
- 第 (八) 小題為期末權責修正調整分錄。
- 第 (九) 小題為會計期末之結帳分錄。
- 科目體系選用:
- 題目第 (八) 小題指明「以遞延科目入帳」,明確指示採《政府會計準則公報》(政事型基金/普通基金)之修正規責發生基礎架構解題。
- 本解以「公報標準科目」(如:預計收入、稅課收入、繳付公庫數、抵稅實物)為主答,並於解析中並列傳統一致規定(歲入類科目:預計歲入數、歲入實收數、歲入納庫數)作為對照,以確保閱卷給分完整無虞。
分項詳細解析
(一) 核定公布收入預算
- 法理分析:歲入法定預算公布,於公報架構下借記「預計收入」(資產性質之預算控馭科目),貸記「收入預算數」(權益性質之預算控馭科目);舊制一致規定則借記「預計歲入數」,貸記「歲入預算數」。
(二) 核定收入預算分配
- 法理分析:各期分配預算核定後,將全期之「預計收入」轉為各期具體執行之「分配收入」。分錄為借記「分配收入」,貸記「預計收入」。
(三) 該局開立稅單,某進口商向該局繳納稅金
- 法理分析:題目載明「向該局繳納」,表示由海關自行經收現款。
- 若按收納程序,開單時借記「應收稅款」,貸記「稅課收入」;收現時借記「庫存現金」,貸記「應收稅款」。兩者合併即為借記「庫存現金」,貸記「稅課收入」。
(四) 該局將上開稅金解繳公庫
- 法理分析:徵收機關收納之款項解繳國庫,沖銷「庫存現金」,並以「繳付公庫數」(或「歲入納庫數」)反映資金解庫。
(五) 上開稅金部分核定退稅,由該局開立收入退還書,並簽發退稅支票
- 法理分析:核定退稅係當期稅收之沖減,借記「稅課收入」。該局簽發退稅支票並開立收入退還書由公庫列退,直接沖銷繳付公庫數(貸記「繳付公庫數」;若實務上透過該局公庫存款專戶兌付,亦得貸記「公庫存款」;舊制歲入類則貸記「歲入納庫數」)。
(六) 該局收到進口商已無法拍定的不動產抵繳稅款,並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通知已辦妥不動產登記
- 法理分析:
- 產權移轉並登記完竣,進口商欠稅債務消滅,海關確立稅課收入,貸記「稅課收入」。
第 二 題24 分
試依「關稅徵課會計制度」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關稅徵課會計制度之會計基礎為何?(6 分)
(二) 關稅徵課會計制度之記帳單位為何?(6 分)
(三) 關稅徵課會計制度為簡化公庫與機關間款項收繳科目,應增列何種報表,以確實掌握財務情形?(6 分)
(四) 關稅徵課會計制度應由何機關核定施行?(6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我國政府會計體系中「特種公務會計——徵課會計」之法規與實務運作,核心依據為《會計法》及財政部訂定之《關稅徵課會計制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現行《會計法》後續雖有增修個別除罪條款,但特種公務會計之基礎、報告與核定程序等核心條文均維持一致)。 涉及的核心法條與法理如下:
- 會計基礎:《會計法》第 18 條規定,政府會計除賦稅徵課會計外,應採權責發生制;賦稅徵課會計得於會計制度內定之。
- 記帳單位:《會計法》第 11 條關於記帳本位幣與單位的規定,以及會計組織主體(記帳主體)之層級劃分。
- 會計報告設計:《會計法》第 66 條授權特種公務會計報告依各該制度定之。徵課會計因簡化科目與控管在途資金,需藉由靜態報表揭露財務狀況。
- 會計制度核定權限:《會計法》第 98 條關於特種公務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備查」三級管轄權限。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規問答題,解題切入點應精準切中制度條文並配合《會計法》母法條理展開:
- 第 (一) 小題(會計基礎):由母法賦稅徵課之例外授權切入,點出關稅徵課實務重在「實際收繳入庫之現金」,說明其採用基礎。
- 第 (二) 小題(記帳單位):針對「記帳單位」在法制實務上的雙重意涵——「貨幣衡量單位」與「會計組織實體單位」,雙軌並陳作答,確保毫無遺漏。
- 第 (三) 小題(增列報表):從簡化帳務與內部控制之矛盾平衡切入。當帳簿科目簡化公庫收繳往來時,必須藉由特定之靜態報表(反映資產負債實況)與調節報表(核對公庫差額),方能掌握整體財務狀況。
- 第 (四) 小題(核定機關):精準套用特種公務會計制度之法定核定流程,辨明「設計機關」、「核定機關」與「備查機關」之職權劃分。
各小題深入解析
(一) 關稅徵課會計制度之會計基礎
依《會計法》第 18 條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賦稅徵課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賦稅徵課會計,得於會計制度內定之。」 關稅屬於邊境稅捐,稅款之徵收首重實收解庫與稅款收納之真實性,為配合國庫現金調度及各關稅徵收實際作業,《關稅徵課會計制度》明定其會計基礎採「現金收付制」。
(二) 關稅徵課會計制度之記帳單位
在會計制度規範中,「記帳單位」可分為「金額計量單位」與「會計組織主體」兩個層面:
- 金額衡量單位(幣別):依《會計法》第 11 條及制度規定,以國幣「新臺幣元」為記帳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 組織執行主體(記帳主體):關稅徵課會計之會計組織架構,以「各關」(基隆關、臺北關、臺中關、高雄關,改制前為各關稅局)為獨立之記帳單位(執行單位會計),並由財政部關務署統籌彙總。
第 三 題28 分
試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作下列交易事項之分錄:
(一) 材料:(10 分)
-
購買材料 ,並領用 。
-
年底盤虧 。
-
年底申請保留 。
(二) 存出保證金:(9 分)
-
支出存出保證金 。
-
存出保證金同年度收回繳庫 。
-
收回以前年度存出保證金 。
(三) 存入保證金:(9 分)
-
收到存入保證金 。
-
存入保證金當年度退回 。
-
存入保證金 逾期未領。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規範為準。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發布「中央政府各機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一致規定」(行政院核定自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實施,考選部自民國 106 年起公職考試命題已將該新制度納入命題範圍);現行法已於民國 109 年正式施行,解題架構與處理原則完全一致。
本題主要測驗普通公務機關在權責發生基礎下對於「存貨(材料)」、「債權(存出保證金)」與「債務(存入保證金)」的衡量與會計處理規範:
- 材料會計與保留款:
- 購入材料採權責基礎認列為流動資產,領用耗用時轉列「業務支出」。
- 期末盤點短缺認列「其他支出」(或存貨盤損)。
- 依《預算法》第 72 條與第 76 條規定,年度終了經費未經行政院核定轉入下年度前,僅處於「申請保留」階段,不得作正式會計分錄,僅登載於備忘紀錄。
- 存出保證金與支出收回:
- 支出時為機關取得之債權,以公庫撥入預算款支應,貸記「公庫撥入數」。
- 同年度收回:依《預算法》與一致規定,屬當年度「支出收回」,沖減原支領之「公庫撥入數」,回復公庫可用額度。
- 以前年度收回:依《預算法》第 59 條與《國庫法》規定,屬「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應全數解繳公庫列為歲入款,借記「繳付公庫數」。
- 存入保證金與逾期沒入:
- 收取廠商保證金時存入公庫保管款專戶,借記「保管款項」(或專款存款),貸記負債「存入保證金」。
- 退還時作相反分錄。
- 逾期未領之保證金依規定沒入解繳公庫,沖銷負債並列為政府歲入(其他收入)。
解題方法
(一) 材料
- 購買與領用:
- 購買材料 :機關以預算款項購入材料,借記資產「材料 」,貸記「公庫撥入數 」。
- 領用材料 :領用轉為當期消耗,借記費用「業務支出 」,貸記資產「材料 」。
- 年底盤虧 :
- 帳面結存為 。實際盤點短缺 ,借記「其他支出 」,貸記「材料 」。
- 年底申請保留 :
- 歲出款項因業務尚未完成於年度終了向行政院「申請保留」,尚未奉行政院核定,未具法定保留效力,故不作正式會計分錄,僅列入備忘紀錄。
(二) 存出保證金
- 支出存出保證金 :
- 支付保證金取得權利,借記資產「存出保證金 」,貸記「公庫撥入數 」。
- 同年度收回繳庫 :
- 於同年度內收回原由本年度歲出支付之保證金並繳庫,屬於「當年度支出收回」,應沖減本年度原支領之公庫額度,借記「公庫撥入數 」,貸記「存出保證金 」。
- 收回以前年度存出保證金 :
- 以前年度所支付之保證金於本年度收回繳庫,屬「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應解繳國庫列為歲入,借記「繳付公庫數 」,貸記「存出保證金 」。
(三) 存入保證金
- 收到存入保證金 :
- 機關收取保證金並存入公庫保管款專戶,借記資產「保管款項 」,貸記流動負債「存入保證金 」。
- 存入保證金當年度退回 :
- 保證責任解除退還款項,借記「存入保證金 」,貸記「保管款項 」。
第 四 題20 分
試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政府會計報告,應多久編製一次?(6 分)
(二) 政府財務報告應包括哪些範圍?(14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準則為準。核心規範依據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政府會計概念架構」及「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政府財務報表之編製」(現行政府會計準則架構與核心條文精神均維持一致)。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政府會計體系中兩大核心觀念的掌握:
- 會計報告與財務報告的層級差異與編製週期:會計報告為上位概念,包含對外報導的「政府財務報告」與對內決策的「內部管理報告」;兩者依受託說明責任與管理需要,具有不同的編製期間要求。
- 政府財務報告之涵蓋範疇: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規定,完整的政府財務報告不僅指個別報表本身,而是具備嚴謹層級架構之整套報告體系(包含管理階層討論與分析、基本財務報表、附註及補充資訊),並在主體層次上涵蓋政府所有資源與受託個體。
解題方法
- 子題 (一) 的切入點(6 分):
- 審題關鍵在於「政府會計報告」之全貌。公報明定會計報告以「定期編製」為原則,常態基準為「至少每年編製一次」(年度報告)。
- 作答時需進一步區分其兩大組成:「財務報告」為法定年度定期出具;「內部管理報告」則由各機關視內部管理與決策需求,彈性按月、按季、按半年度定期編製,或不定期編製。雙層次切入方能完整取分。
- 子題 (二) 的切入點(14 分):
- 本小題配分高達 14 分,若僅條列報表名稱勢必無法拿到滿分。應從公報明確規範的「報告內容架構範圍」為主軸,輔以「報導主體組織範圍」進行多維度鋪陳:
- 內容架構層面:依公報規定,完整財務報告包括:(1) 管理階層討論與分析(MD&A)、(2) 基本財務報表(平衡表、收入支出表、現金流量表、淨資產變動表及其附註)、(3) 必備補充資訊(RSI)、(4) 其他補充資訊。
- 主體涵蓋層面:財務報告應涵蓋政府具有控制力與財政受託責任之所有組織個體(個別基金、單位機關、主管機關及整體政府)。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分析。
解題技巧
- 審題名詞辨正(避免落入概念陷阱):
- 很多考生易將「會計報告」與「財務報告」混為一談。會計報告包含對外的「財務報告」與對內的「內部管理報告」。若子題 (一) 僅回答「每年一次」,恐失之偏頗;應指明「原則上至少每年編製一次」,並補充期中報告(月報、季報、半年報)與管理專案報告之編製彈性。
- 高分擴充結構(14 分題目的配分佈局):
- 看到 14 分的申論範圍題,閱卷委員期待的是具備架構性的回答。採用「由外而內、由總綱到報表」的階梯式架構(MD&A 主表 附註 補充資訊),層次井然且符合公報條文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