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關務特考三等 關稅會計 中級會計學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關務特考・三等・關稅會計
試題代碼 中級會計學

第 一 題10 分

X1 年底,甲公司對某一現金產生單位進行減損測試。該現金產生單位共包含一筆土地、一項設備、一幢建築物、一批存貨與一筆應收款項,帳面金額分別為 200,000、200,000、300,000、300,000、300,000、20,000 與 $40,000。

除已知建築物之公允價值為 300,000、使用價值為300,000、使用價值為 250,000、處分成本為 20,000外,無法評估其他資產之使用價值或公允價值。該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為20,000 外,無法評估其他資產之使用價值或公允價值。該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為 780,000。

另甲公司於 X2 年底發現,X1 年底存在之減損跡象已不復存在。此時該現金產生單位之公允價值為 780,000,使用價值為780,000,使用價值為 760,000,處分成本為 $80,000。

另外,除土地、設備及建築物外,X2 年底該現金產生單位尚包含存貨(帳面金額為 14,400)以及應收款項(帳面金額為14,400)以及應收款項(帳面金額為 20,000)二筆資產。

假設 X1 年底減損後甲公司延續之前的會計政策,所有應提列折舊之資產,其耐用年限、殘值及折舊方式之估計皆和減損前相同:剩餘耐用年限皆為 10 年,皆無殘值,且皆依直線法提列折舊。

試作:

(一) X1 年底應有之減損分錄。

(二) X2 年底迴轉減損損失之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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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IAS 36《資產減損》對現金產生單位(CGU)的減損分攤,以及後續減損迴轉的限制。減損測試比較 CGU 帳面金額與可回收金額:

可回收金額=max⁡(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 使用價值)\text{可回收金額}=\max(\text{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 \text{使用價值})

CGU 的帳面金額超過可回收金額時,差額為減損損失。分攤順序為:

  1. 先沖減商譽;本題未提供商譽,因此不涉及。
  2. 剩餘減損損失按比例分攤至 CGU 內其他資產。
  3. 分攤後各資產帳面金額不得低於下列三者中的最高者:可單獨決定的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可單獨決定的使用價值,以及零。

存貨與應收款項分別適用存貨及金融工具的減損規定,不納入 IAS 36 的資產減損分攤。因此本題參與分攤的資產為土地、設備與建築物。

減損迴轉時,資產迴轉後帳面金額不得高於「假設過去未認列減損時,扣除折舊後應有的帳面金額」。商譽減損不得迴轉;本題未涉及商譽。

解題方法

(一)X1 年底認列減損

CGU 帳面金額為:

200,000+300,000+300,000+20,000+40,000=860,000200{,}000+300{,}000+300{,}000+20{,}000+40{,}000 =860{,}000

CGU 可回收金額為 $780,000,因此減損損失為:

860,000−780,000=80,000860{,}000-780{,}000=80{,}000

建築物可單獨決定的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為:

300,000−20,000=280,000300{,}000-20{,}000=280{,}000

建築物使用價值為 $250,000,故其個別資產下限為:

max⁡(280,000, 250,000, 0)=280,000\max(280{,}000,\ 250{,}000,\ 0)=280{,}000

建築物減損前帳面金額為 300,000,最多只能減損300,000,最多只能減損 20,000。其餘 60,000由土地與設備按帳面金額比例分攤;比例為60,000 由土地與設備按帳面金額比例分攤;比例為 200,000:300,000,即300,000,即 2:3$。

  • 土地分攤:60,000×25=24,00060,000\times\frac{2}{5}=24,000
  • 設備分攤:60,000×35=36,00060,000\times\frac{3}{5}=36,000

減損後帳面金額如下:

資產減損前帳面金額減損損失減損後帳面金額
土地$200,000$24,000$176,000
設備$300,000$36,000$264,000
建築物$300,000$20,000$280,000
存貨$20,000—$20,000
應收款項$40,000—$40,000
合計$860,00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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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0 分

甲公司於 X1 年 1 月 1 日承諾以每個 $500 銷售 120 個產品予乙客戶。該等產品將於 6 個月內逐步移轉予乙客戶。甲公司係於某一時點移轉對每一產品之控制。

甲公司於 X1 年 3 月 10 日及 X1 年 6 月 10 日各移轉 60 個產品之控制予乙客戶。

乙公司於 X1 年 3 月 31 日修改合約,要求甲公司交付額外 30 個產品(總共 150 個完全相同之產品)予乙客戶。該等額外 30 個產品先前並未包含於原始合約中,並約定於 X1 年 12 月 10 日移轉予乙客戶。

該等額外 30 個產品於修改合約中之價格為每個產品 $475。該定價反映該等產品於合約修改當時之單獨售價,且依 IFRS 15 第 27 段之規定,該等額外產品可與原始合約之產品區分。

假設雙方約定,甲公司對原始合約中 120 個產品之對價於 X1 年 1 月 1 日即具無條件收取之權利;對於該等額外 30 個產品之對價於 X1 年 3 月 31 日即具無條件收取之權利。

試作:

(一) 甲公司 X1 年之相關分錄。

(二) 假設甲公司對於原始合約係於全數交付該等 120 個產品後(而不是於 X1 年 1 月 1 日)始具無條件收取對價金額之權利;對於該等額外之 30 個產品之對價則係於全數交付該等 30 個產品後(而不是於 X1 年 3 月 31 日)始具無條件收取對價金額之權利。試作 X1 年 1 月至 6 月之相關分錄。

(三) 承 (一),假設於協商購買額外 30 個產品之過程中,雙方同意每個產品價格為 400,而非反映當時市價的400,而非反映當時市價的 475,試作甲公司 X1 年 6 月 10 日的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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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IFRS 15 的合約修改、合約負債及收入認列時點。

  • 商品於某一時點移轉控制,故甲公司在每一產品控制移轉時認列收入。
  • 客戶尚未取得商品控制前,若甲公司已取得無條件收取對價的權利,應認列應收帳款;相對金額列為合約負債,待履約時轉列收入。
  • 合約修改若增加可區分的商品,且新增商品價格反映修改日的單獨售價,依 IFRS 15 第 20 段,修改作為單獨合約處理。
  • 若新增商品可區分,但新增價格未反映修改日的單獨售價,依 IFRS 15 第 21 段,修改採未來適用法:將修改日前尚未移轉的商品,與修改後新增的商品,視為剩餘履約義務,將其剩餘對價按比例分攤。

解題方法

(一)新增商品價格等於單獨售價

原合約的對價為:

120×$500=$60,000120 \times \$500=\$60,000

新增 30 個產品的價格反映修改日單獨售價,且商品可區分,因此新增訂單作為單獨合約處理,對價為:

30×$475=$14,25030 \times \$475=\$14,250

原合約與新增合約分別追蹤收入;各產品於交付、控制移轉時認列收入。

X1 年 1 月 1 日:原合約對價已無條件可收取

借:應收帳款60,000貸:合約負債60,000\begin{aligned} 借:應收帳款&\quad 60,000\\ 貸:合約負債&\quad 60,000 \end{aligned}

X1 年 3 月 10 日:移轉原合約 60 個產品控制

60×$500=$30,00060 \times \$500=\$30,000

借:合約負債30,000貸:銷貨收入30,000\begin{aligned} 借:合約負債&\quad 30,000\\ 貸:銷貨收入&\quad 30,000 \end{aligned}

X1 年 3 月 31 日:新增 30 個產品,對價已無條件可收取

30×$475=$14,25030 \times \$475=\$14,250

借:應收帳款14,250貸:合約負債14,250\begin{aligned} 借:應收帳款&\quad 14,250\\ 貸:合約負債&\quad 14,250 \end{aligned}

X1 年 6 月 10 日:移轉原合約其餘 60 個產品控制

60×$500=$30,00060 \times \$500=\$30,000

借:合約負債30,000貸:銷貨收入30,000\begin{aligned} 借:合約負債&\quad 30,000\\ 貸:銷貨收入&\quad 30,000 \end{aligned}

X1 年 12 月 10 日:移轉新增 30 個產品控制

30×$475=$14,25030 \times \$475=\$14,250

借:合約負債14,250貸:銷貨收入14,250\begin{aligned} 借:合約負債&\quad 14,250\\ 貸:銷貨收入&\quad 14,250 \end{aligned}

(二)交付前尚未取得無條件收款權

本小題的無條件收款權在交付完成後才成立,因此交付前不認列應收帳款,也不認列相應的合約負債。每次交付時,甲公司同時認列收入及應收帳款。

X1 年 1 月 1 日及 3 月 31 日:​尚未交付相關商品,且尚未取得無條件收款權,無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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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7 分

甲公司為一設備製造商,於 X1 年 1 月 1 日與乙客戶簽訂合約,以 200,000銷售一設備,其成本為200,000 銷售一設備,其成本為 160,000。

該合約包括賦予甲公司有權以 $220,000 於 X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再買回該設備之買權。

甲公司於 X1 年 1 月 1 日估計該設備無殘值,耐用年限為 8 年。甲公司折舊方法均使用直線法提列折舊。

因為期間只有一年,對於任何 X1 年 1 月 1 日預收的現金,不考慮相關的設算利息。

試作:

(一) 假設甲公司於 X1 年 12 月 31 日以 $220,000 買回該設備,試作甲公司 X1 年之相關分錄。

(二) 假設甲公司於 X1 年 12 月 31 日並沒有買回該設備,試作甲公司 X1 年 12 月 31 日之相關分錄。

(三) 假設該合約包括賦予甲公司有權以 180,000(而不是180,000(而不是 220,000)於 X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再買回該設備之買權,且甲公司也於 X1 年 12 月 31 日買回該設備,試作甲公司 X1 年之相關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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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IFRS 15》之附買回協議,判斷客戶是否取得設備控制,並決定交易應按融資安排、租賃或一般銷貨處理。

  • 甲公司持有買權,可在期限內買回設備。
  • 買回價高於原售價時,客戶實際上是把設備交由甲公司作為融資安排的標的;甲公司繼續認列設備與金融負債。
  • 買回價低於原售價時,該安排按租賃處理;甲公司保留設備,並依租賃會計認列租金收入及折舊。
  • 若甲公司未行使買權,買權到期後客戶取得設備控制,甲公司才按一般銷貨處理。

題目明示不考慮 X1 年 1 月 1 日收款的設算利息,因此融資安排不另計期間利息;但買回價與原收款的差額仍須依交易條件認列。

解題方法

設備成本為 $160,000,耐用年限 8 年,直線法折舊:

X1 年折舊=$160,0008=$20,000\text{X1 年折舊}=\frac{\$160,000}{8}=\$20,000

(一) 買回價 $220,000,甲公司於 X1 年 12 月 31 日買回

買回價 220,000高於原收款220,000 高於原收款 200,000,屬融資安排。設備未售出,仍列甲公司帳上;收到的 $200,000 認列金融負債。

X1 年 1 月 1 日收款:

借:現金         200,000貸:金融負債       200,000 貸:金融負債       200,000

X1 年提列折舊:

借:折舊費用        20,000貸:累計折舊       20,000 貸:累計折舊        20,000

X1 年 12 月 31 日買回:

買回款與原收款差額為 220,000−220,000 − 200,000 = $20,000,認列利息費用並清償金融負債:

借:金融負債       200,000借:利息費用       200,000 借:利息費用        20,000 貸:現金         $220,000

(二) 甲公司未於 X1 年 12 月 31 日買回

買權到期且未行使,客戶取得設備控制,甲公司於到期日按一般銷貨處理。由於設備在期間內仍由甲公司列帳,先提列折舊,期末帳面金額為:

$160,000−$20,000=$140,000\$160,000-\$20,000=\$140,000

X1 年 1 月 1 日收款:

借:現金         $200,000 貸: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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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5 分

甲公司 X1 年初有普通股 250,000 股流通在外及 6% 之不可轉換特別股 30,000 股流通在外,普通股與特別股的面值均為 $10。

X1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給與 8 位主管限制性股票。若主管繼續在公司服務滿 2 年,則 2 年後每人可獲得 2,000 股限制性股票。

X1 年 1 月 1 日每股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為 48,沒有限制股票每股市價為48,沒有限制股票每股市價為 50。在既得之前仍享有股東表決權及股利分配等權利,但若於既得期間內離職,應返還該股票及股利。

假定甲公司預期無人會提前離職。後來 X1 年 10 月 1 日有 1 位主管離職,另有 2 位主管分別於 X2 年 4 月 1 日與 7 月 1 日離職。

甲公司 X1 年至 X3 年有下列相關資料:

稅後盈餘:

  • X1 年:$1,218,000
  • X2 年:$1,018,000
  • X3 年:$1,178,000

因離職收回限制性股票之股數:

  • 2,000 股(1 位主管於 X1 年 10 月 1 日離職)
  • 2,000 股(1 位主管於 X2 年 4 月 1 日離職)
  • 2,000 股(1 位主管於 X2 年 7 月 1 日離職)

期間內普通股平均市價及期末尚須提供勞務每股之公允價值如下:

  • X1/1/1:普通股平均市價 50;期末尚須提供勞務每股之公允價值50;期末尚須提供勞務每股之公允價值 48
  • X1/1/1-X1/10/1:普通股平均市價 48;期末尚須提供勞務每股之公允價值48;期末尚須提供勞務每股之公允價值 30
  • X1/1/1-X1/12/31:普通股平均市價 50;期末尚須提供勞務每股之公允價值50;期末尚須提供勞務每股之公允價值 24
  • X2/1/1-X2/4/1:普通股平均市價 55;期末尚須提供勞務每股之公允價值55;期末尚須提供勞務每股之公允價值 18
  • X2/1/1-X2/7/1:普通股平均市價 56;期末尚須提供勞務每股之公允價值56;期末尚須提供勞務每股之公允價值 12
  • X2/1/1-X2/12/31:普通股平均市價 56;期末尚須提供勞務每股之公允價值56;期末尚須提供勞務每股之公允價值 0

試作:

(一) X1 年至 X3 年基本每股盈餘。

(二) X1 年至 X3 年稀釋每股盈餘。

(三) 甲公司 X6 年 1 月 1 日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為 360,000 股,及 6% 之不可轉換特別股 30,000 股流通在外,普通股與特別股的面值均為 $10。

甲公司於 X6 年 1 月 1 日因企業合併而有或有發行股份之條件如下:於 X6 年度中每新開張一家店,馬上發給 3,000 股普通股。當年度,甲公司新開三家店,分別於 4 月 1 日、9 月 1 日與 12 月 31 日開幕。

甲公司當年度的淨利為 $1,618,000。請計算 X6 年度的基本每股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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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24 號「每股盈餘」》中基本每股盈餘、稀釋每股盈餘,以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23 號「股份基礎給付」》中限制性股票的會計處理。股份基礎給付部分依命題當年適用規定處理。

基本每股盈餘公式為:

基本每股盈餘=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損益加權平均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text{基本每股盈餘} = \frac{\text{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損益}} {\text{加權平均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

稀釋每股盈餘須納入具稀釋效果的潛在普通股,並調整分子與分母;若納入後使每股盈餘上升,即屬反稀釋,不予列入。

限制性股票在既得前,員工仍享有表決權及股利權,故已發行股份列入基本每股盈餘分母;但若員工離職須返還股票及股利,代表股份仍受服務條件限制,未完成服務條件的股份不列入分母。股份基礎給付費用則以授與日公允價值為基礎,按既得期間認列;員工離職且未達既得條件時,須依實際未既得數量調整累計費用。

解題方法

(一)X1 年至 X3 年基本每股盈餘

每位主管獲授 2,000 股,授與日每股公允價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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