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關務特考三等 藥事 藥事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禁藥在藥事法中有明確之定義,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並有限量之規定。
(一) 請說明藥事法中禁藥之定義。(4 分)
(二) 衛生福利部及財政部有關「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內中西藥、食品、醫療器材之規定為何?(16 分)
(三) 老凱回國探親,帶了惡純葡萄口味綜合維他命、短春止痛藥、小美女藥膏、小草眼藥水、愛麗絲隱形眼鏡(150 度)、拉拉綜合感冒膠囊、精油防蚊液、愛爾蘭隱形眼鏡(200 度)、脈脈降血壓藥。依照以上規定,如果老凱每一種都要帶,可以各帶多少回國?(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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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規基準
本題考查《藥事法》第 22 條的禁藥定義,以及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品、食品、醫療器材與環境用藥的分類和數量上限。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限量規定為準。
(一)禁藥之定義
依《藥事法》第 22 條,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禁藥: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 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自用藥品的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
這項例外限於供本人自用且符合公告限量的情形,不能據此攜入供販售或轉供他人使用的藥品。
(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
1. 西藥
- 非處方藥:每種至多 12 瓶(盒、罐、條、支),合計不得超過 36 瓶(盒、罐、條、支)。
- 處方藥,未帶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 2 個月用量為限。
- 處方藥,附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的合理用量,且以 6 個月用量為限。
- 針劑產品:須檢附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2. 中藥材及中藥製劑
- 中藥材:每種至多 1 公斤,合計不得超過 12 種。
- 中藥製劑:每種至多 12 瓶(盒),合計不得超過 36 瓶(盒)。
- 超過上述限量者,須檢附醫療證明文件,且不得超過 3 個月用量。
3. 錠狀、膠囊狀食品
每種至多 12 瓶(盒、罐、包、袋),合計不得超過 36 瓶(盒、罐、包、袋)。
4. 醫療器材:隱形眼鏡
每一度數至多 60 片;每人限帶單一品牌及兩種不同度數。兩項條件須同時符合。
5. 環境用藥
精油防蚊液若屬環境用藥,須符合環境用藥的自用限量:液體總量不得超過 1 公升,且限供自用,不得販售。實際分類仍以該產品核准用途及主管機關列管情形為準。
(三)老凱各品項可攜數量
解題方法
先依產品用途辨認其類別,再套用各類限量;非處方西藥與膠囊食品分別計算各自的合計上限。隱形眼鏡則另檢查品牌與度數限制。
| 品項 | 類別與判斷 | 可攜數量 |
|---|---|---|
| 惡紐葡萄口味綜合維他命 | 錠狀或膠囊狀食品 | 每種至多 12 瓶(盒、罐、包、袋);食品合計至多 36 瓶(盒、罐、包、袋) |
| 短暫止痛藥 | 非處方西藥 | 至多 12 瓶(盒、罐、支等原包裝) |
第 二 題25 分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該署職掌有哪些?(15 分)
(二) 中藥、動物用藥、環境用藥、菸品及農藥各屬於哪個單位管理?(5 分)
(三) 請就以下產品:含 Picaridin 防蚊液、50+ 嬰兒防曬乳、阿斯匹靈(Aspirin)錠、養雞場的雞、整支人蔘、人蔘茶包、耳溫槍、嬰兒奶瓶,說明何者屬於食品藥物管理署管理範圍?(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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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件事: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依組織法所負責的業務、各類物質的中央主管機關,以及產品依其用途與法律分類判斷是否在食藥署管理範圍。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判斷產品時,不能只看成分或外觀。同一原料因用途、加工型態或宣稱不同,可能分屬藥品、食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部會管理。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第 2 條,按條文列出九項職掌。第二小題用「人用、動物用、環境用、農業用」區分主管機關,並將菸品另列。第三小題逐項確認產品屬性,再判斷是否落在食藥署的食品、藥物、化粧品或醫療器材管理範圍。
(一)食藥署職掌
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第 2 條,食藥署掌理下列事項:
- 食品、藥物、化粧品管理政策之規劃與執行,以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 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查驗登記、審核、給證、備查,以及藥物人體試驗之審查與監督。
- 食品、藥物、化粧品業者之生產流程管理、輸入查(檢)驗、流通、稽查、查核及輔導。
- 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檢驗、研究、實驗室認證、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以及中藥、植物性藥材之檢驗。
- 食品、藥物、化粧品之安全監視、危害事件調查及處理。
- 管制藥品之稽核、通報、預警及教育宣導,並辦理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
- 推動食品、藥物、化粧品消費者保護措施。
- 辦理食品、藥物、化粧品事務之國際合作及境外管理作業。
- 其他有關食品、藥物、化粧品之管理事項。
(二)各類業務之主管單位
以民國 108 年的中央機關名稱作答:
| 類別 | 中央主管機關 |
|---|---|
| 中藥 |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負責相關管理與檢驗業務 |
| 動物用藥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環境用藥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菸品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 農藥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用藥與農藥都由農業主管機關管理,但法源及管理對象不同;環境用藥則由環保主管機關管理。人用藥品與中藥的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三)各產品是否屬食藥署管理範圍
| 產品 | 是否屬食藥署管理 | 判斷理由 |
|---|
第 三 題25 分
近期流感疫苗發生變色及 Sartan 類降血壓藥品發現不純物事件,造成產品回收。依據藥事法:
(一) 請說明劣藥的定義。(8 分)
(二) 哪些情形下藥品需要依規定收回市售品?(12 分)
(三) 由誰負責回收上述市售品,並通知哪些單位配合回收?(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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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事法》第21條「劣藥」的法定定義,以及第80條「市售藥品回收」的啟動事由、負責業者與配合對象。答題時要分清楚兩件事:藥品是否屬劣藥,依第21條判斷;是否應回收,則依第80條列舉的情形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現行《藥事法》第21條及第80條的相關規定仍維持本題所涉要點;藥品回收的配套辦法後續曾修正名稱及作業規定。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小題,分別對應法條回答:
- 第(一)題直接列出《藥事法》第21條的劣藥定義及八款情形。
- 第(二)題依《藥事法》第80條逐款列出回收事由,不應只回答本題提及的流感疫苗與 Sartan 類藥品。
- 第(三)題指出製造或輸入業者負回收及通知責任;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負配合義務。
題幹中的流感疫苗「變色」對應第21條第4款;Sartan 類藥品檢出不純物,若依法認定含有污穢或異物,則對應第3款。兩者經依法認定為劣藥時,並落入第80條第1項第2款的回收事由。
(一)劣藥的定義(8分)
依《藥事法》第21條,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
- 所含有效成分的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
- 藥品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
- 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
- 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
- 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 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
- 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的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
套用題幹:流感疫苗發生顯明變色,符合第4款;Sartan 類藥品若檢出不純物,經認定屬藥品中含有污穢或異物,符合第3款。題幹所述事件應依主管機關的檢驗及認定結果判斷劣藥成立與否。
(二)藥品應收回市售品的情形(12分)
依《藥事法》第80條第1項,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即通知相關對象,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藥事法》處理:
第 四 題20 分
為強化進口藥物之管理及通關正確性,因此將輸入藥物納入應施行邊境查驗之項目。依據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一) 何謂查驗、檢驗、查驗機關及報驗義務人?(8 分)
(二) 實施查驗的方式有哪些?並說明之。(6 分)
(三) 對於經公告應實施查驗之藥品,有哪些情況可以免除查驗?(4 分)
(四) 請說明目前西藥(2 分)、中藥(請舉例 3 項)(3 分)及醫療器材(2 分)有哪些品項需要實施輸入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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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規版本
本題考查輸入藥物的邊境管理,包括《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的名詞定義、查驗方式與免驗事由,以及當時公告應實施輸入查驗的藥品、中藥材及醫療器材品項。答題時應分清「查驗」是整體邊境管理程序,「檢驗」是其中的實驗室檢測;品項則依主管機關公告及其附表認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其後藥物及醫療器材邊境查驗規範均有修正,以下仍依 108 年考題所適用的制度說明。
解題方法
先依辦法總則列出四個名詞,再按「逐批檢驗、抽批檢驗、現場查核」整理查驗方式;免驗部分聚焦題目所問的「藥品」,適用藥品章的規定。最後按三類品項分述:西藥要答出公告納入的原料藥範圍,中藥材舉出公告品目,醫療器材則說明須依公告附表所列品項辦理,並以典型品項作答。
(一)名詞定義
依《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2 條:
- 查驗:對輸入藥物於輸入許可前所為的抽查與檢驗。
- 檢驗:於實驗室內進行感官、化學、生物或物理性檢驗。
- 查驗機關:辦理輸入藥物查驗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的機關(構)。
- 報驗義務人:輸入藥物的業者。
作答要點:查驗是輸入許可前的整體程序;檢驗則是實驗室內的檢測工作。兩者不可互換。
(二)實施查驗的方式
依辦法第 4 條,查驗機關除審核申請文件外,得擇一或合併採取下列方式:
- 逐批檢驗:每一批輸入藥品均予檢驗,沒有抽批比例的問題。
- 抽批檢驗: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十的抽查率抽驗批次;抽中批次進行查驗。
- 現場查核:在產品堆置地點核對品目,並檢查包裝外觀及標示項目。
作答要點:抽批檢驗是按批次抽取查驗;現場查核是核對品項、包裝及標示,不等於實驗室檢驗。法條也容許各方式合併辦理。
(三)公告應查驗藥品的免驗情形
依辦法第 3 條,輸入經公告應施查驗的藥品,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免予查驗:
- 互惠免驗:輸出國屬互惠免驗優待國,且由該國主管機關核發檢驗合格證明。
- 專案核准: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