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關務特考三等 關稅法務 關稅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關稅法》說明實施反傾銷稅與平衡稅措施之規定為何?又課徵之上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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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67 條至第 69 條的特別關稅制度,重點是辨明平衡稅與反傾銷稅各自的課徵原因、產業損害要件、主管機關公告程序,以及各自不得逾越的法定上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回答三個層次:先說明兩種措施各自的課徵要件,再說明法律所稱產業損害及實施程序,最後分別寫出平衡稅與反傾銷稅的課徵上限。兩種稅均是在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之外,另行課徵的特別關稅。
反傾銷稅
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正常價格輸入,並因此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反傾銷稅。
《關稅法》第 68 條所稱正常價格,原則上是在通常貿易過程中,於輸出國或產製國國內可資比較的銷售價格。若無可資比較的國內銷售價格,得改以輸往適當第三國的可比較銷售價格,或以原產製國生產成本加合理管理、銷售及其他費用與正常利潤所推定的價格,作為比較基準。
平衡稅
進口貨物在輸出國或產製國的製造、生產、銷售或運輸過程中,直接或間接領受財務補助或其他形式補貼,並因此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平衡稅。
共同要件與實施程序
《關稅法》第 69 條所稱損害中華民國產業,包括:
- 對中華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 對中華民國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
- 實質延緩國內該項產業之建立。
第 二 題25 分
政府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需要,機動調降已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證明文件之藥用酒精原料及口罩 2 項進口貨品之關稅稅率,為期 3 個月。請說明此項措施之稅法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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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71 條的機動調整關稅。為因應國內或國際經濟特殊情況、調節物資供應及產業合理經營,法律容許在一定範圍與期間內,機動調整進口貨物的關稅稅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關稅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進口貨物應徵關稅的稅率,得在《海關進口稅則》規定稅率百分之五十以內增減;大宗物資價格大幅波動時,得在百分之一百以內增減。同條並規定,增減稅率的期間以一年為限;貨物種類、實際增減幅度及開始與停止日期,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的「因應防疫需要」「機動調降」「為期 3 個月」,應辨認為《關稅法》第 71 條的機動調整關稅,而非修改《海關進口稅則》的法定稅率。
本案藥用酒精原料須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的證明文件;公告所列稅則號別為第 2207.10.90 號,稅率由 20% 調降為 10%。紡織材料製口罩的稅則號別為第 6307.90.50 號,稅率由 7.5% 調降為免稅。
第 三 題25 分
請依《關稅法》與《關稅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說明保稅工廠進口原料、自用機器、設備,其免徵關稅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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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59 條有關保稅工廠進口原料及自用機器、設備的免稅規定,以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對「原料」、「自用機器」與「設備」的範圍界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保稅工廠的免稅待遇,依物品用途及是否移入課稅區,分為兩類:
- 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供製造或加工外銷產品者,得免徵關稅。
- 自用機器、設備: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但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應依進口貨品規定補繳關稅。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依《關稅法》第 59 條分開說明原料與機器、設備,再用《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補充各類物品的認定標準,最後交代免稅後的管制及補稅條件。
- 原料的認定:須為外銷品的組成成分;或雖非成分,但為確保外銷品品質所必需的直接用料,且在產製過程中使用後即耗盡,不能連續或重複使用。符合條件的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供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始得免徵關稅。
- 自用機器的認定:指直接用於製造或加工外銷品為主的機器。
- 設備的認定:指產製過程中為確保自用機器正常運作所必需的設備、機具及零附件;消耗性物料及間接材料不包括在內。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因報單申報錯誤而有《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或第 39 條第 2 項所定情事者,於海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進行調查前,主動申請更正,經海關准予更正且符合哪些情形者,於更正範圍內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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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之 3 第 1 項的「報單主動更正免罰」規定。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因報單申報錯誤,涉及同條例第 37 條或第 39 條第 2 項情事者,須在相關機關接獲檢舉或開始調查前主動申請更正,並經海關准予更正;符合該項所列情形之一,始得在更正範圍內免予處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貨物是否放行,分別判斷更正時點及通關狀態;再確認是否已進入海關調查或事後稽核。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於更正範圍內免罰:
- 貨物放行前
- 經海關核定為免驗貨物。
- 經海關核定為應驗貨物,且未涉及逃避管制;須在向海關補送報單及有關文件前申請更正。但若未在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報單及文件,即不適用此免罰規定。
- 貨物放行後
- 尚未經海關通知實施事後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