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關務特考三等 關稅法務 關稅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關務特考・三等・關稅法務
試題代碼 關稅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機動關稅和報復關稅,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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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關稅法》中「關稅稅率彈性調整措施」與「特別關稅制度」之法定定義、構成要件與制度功能之辨析。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施行之法規為準,核心條文為《關稅法》第 71 條(機動關稅)及第 68 條(報復關稅),並涉及第四章第二節「特別關稅」之體系定位。(現行《關稅法》第 71 條後續於民國 111 年修正行政陳報會銜程序,解題仍以 107 年法定要件為準。)
  • 核心法理:
  1. 機動關稅:屬於國內經濟調節與物價穩定之政策工具,授權行政機關在法定限度與期間內彈性機動調整進口稅則稅率或數量。
  2. 報復關稅:屬於法定「特別關稅」,為國際貿易防衛工具,針對外國對我國實施歧視性差別待遇時所採取之對等制裁手段。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名詞定義+跨制度比較」申論題型,切入點應採「先分述定義、後橫向對比」之兩段式架構:

  1. 分別闡明法定定義與構成要件:針對兩者分別就「法源依據」、「發動要件(實體事由)」、「調整/課徵額度」、「實施期限」及「行政程序」完整列出法定要件,建立答題基石。
  2. 多維度橫向比較:提煉出「體系性質」、「立法目的」、「稅率增減方向與幅度」、「實施期間」及「前置程序(雙邊諮商)」等五大核心維度進行對比,並搭配綜整比較表,呈現立體化的論述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答題時須針對兩大關稅措施之「實體要件」與「程序要件」進行深入檢驗與要點對照:

  1. 機動關稅之要件檢驗:
  • 實體事由:須為應付國內或國際經濟特殊情況,並調節物資供應及產業合理經營。
  • 處分方式:在海關進口稅則規定之稅率或數量內予以「增」或「減」;一般貨物幅度為 50%50\% 以內,大宗物資得提高至 100%100\%。
  • 期間限制:法律嚴格限制以「一年」為限。
  1. 報復關稅之要件檢驗:
  • 實體事由:輸出國對我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給予「差別待遇」,致使我國在該國處於不利地位。
  • 處分方式:除原關稅外,額外「加徵」相當於差別待遇金額之特別關稅(僅得增加負擔,無調減可能)。
  • 程序要件: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前,「應」先與該國進行諮商;此為法定強制前置程序。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性、目、幅、期、程」: 申論比較題迅速展開五個層次:
  • 性(法律性質):機動關稅非特別關稅;報復關稅為特別關稅。
  • 目(目的原因):對內調節物資景氣;對外反制歧視待遇。
  • 幅(增減幅度):機動關稅可增可減(50%50\%/大宗物資 100%100\%);報復關稅僅能加徵(相當金額)。
  • 期(實施期間):機動關稅法定以 1 年為限;報復關稅無 1 年硬性限制(視差別待遇消除與否)。
  • 程(行政程序):報復關稅發動前「應與該國進行諮商」;機動關稅無對外諮商要求。
  1. 常見陷阱防範:
  • 陷阱一:切勿將機動關稅誤歸為「特別關稅」。《關稅法》第四章第二節之特別關稅僅有四種:平衡稅(第 67 條)、報復關稅(第 68 條)、反傾銷稅(第 69 條)、臨時課徵之特別關稅(第 70 條)。機動關稅列於第 71 條,屬一般稅率之機動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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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關稅法對外銷品進口原料沖退稅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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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外銷品進口原料「沖退稅」(Duty Drawback)之法定體系,係我國為減輕加工外銷廠商資金負擔、鼓勵外銷以提升國際競爭力而設的重要制度。

  • 法規依據:本題評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關稅法》第 63 條、第 64 條及第 65 條為準。
  • 現行法修正提醒:現行法已於民國 111 年 5 月 11 日修正公布,將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六個月」之申請期限修正為「一年」。
  • 核心要點:
  1. 沖退客體與稅別:進口原料關稅、貨物稅得予沖退;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原則上不予退還(第 63 條第 1 項)。
  2. 稅捐處理方式:得以現金繳納、提供擔保,或由授信機構保證辦理記帳(第 63 條第 2 項)。
  3. 法定申請時效與不可抗力救濟:自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六個月內申請(民國 107 年條文),因不可抗力事由得申請延長最多一年(第 63 條第 3 項)。
  4. 消極不予沖退事由:低稅率、非必需原料、逾期未核定標準、經財政部核定不宜沖退者(第 64 條)。
  5. 微額不予退稅門檻:沖退稅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者不予退還(第 65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法條記憶整合型申論題。解題時切忌僅作條文死背抄寫,而應依循「法理原則 →\rightarrow 實體要件 →\rightarrow 程序時效 →\rightarrow 消極限制」之體系化架構作答:

  1. 層次一:沖退標的與稅目分配:精準區分「關稅、貨物稅」與「海關代徵營業稅」之處理差異,展示考生對不同稅法銜接之掌握度。
  2. 層次二:稅費融通與記帳機制:說明進口廠商於原料進口時無需立即沉澱現金之彈性管道(現金繳納、擔保、授信機構保證記帳)。
  3. 層次三:時效起算點與法律救濟:明確指出期限之起算日為「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並說明不可抗力之例外延長規範。
  4. 層次四:消極防弊條款:完整列舉四項法定不予沖退事由,防止不具實質加工利益或逃避標準核定之情事。
  5. 層次五:稽徵成本考量(小額不退):交代法律對於行政成本與微額利益之衡平條款。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無選擇題選項。茲針對評分核心所必備之各項法規要件進行結構性剖析,釐清各段落之評分比重與答題缺失風險:

  • 原料沖退稅範圍與營業稅之處理(關稅法第 63 條第 1 項):
  • 得分核心:進口原料所課徵之「關稅」與「貨物稅」,於貨品出口後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沖退。海關代徵之「營業稅」不予退還(外銷貨物適用營業稅零稅率,由國稅局循營業稅申報系統退稅或留抵);但進口原料非自國外進口,而係在國內採購者,海關代徵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退還。
  • 失分盲點:若誤答為「進口原料之一切稅捐包含營業稅皆由海關退還」,將導致重大失分。
  • 繳納、擔保與記帳方式(關稅法第 63 條第 2 項):
  • 得分核心:列出三種方式(繳納現金、提供擔保、提供授信機構保證申請記帳)。未列出授信機構記帳機制者,無法取得該部分完整配分。
  • 申請期限與特殊救濟(關稅法第 63 條第 3 項、第 4 項):
  • 得分核心:時限為「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六個月內」(以 107 年法規為準);天災不可抗力之事由消滅後 30 日內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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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30 分

進口貨物不能依關稅法第 29 條規定及同樣或類似貨物核定者,應如何核定其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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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關稅法規為準(註:本題涉及之關稅法條文現行法未修正,條次與內容依然相同)。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法定核估順序(Sequential Hierarchy of Valuation Methods)」及各估價方法之構成要件。 依我國《關稅法》接軌世界貿易組織(WTO)關稅估價協定(GATT 1994 第七條執行協定)之精神,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核定採嚴格的「順序原則」。當題目已明確排除《關稅法》第 29 條(交易價格)、第 31 條(同樣貨物交易價格)及第 32 條(類似貨物交易價格)後,海關應依序依下列法規核定:

  1. 《關稅法》第 33 條:國內銷售價格核定法(Deductive Value)。
  2. 《關稅法》第 34 條:計算價格核定法(Computed Value)。
  3. 《關稅法》第 33 條第 5 項:納稅義務人之「估價順序倒置請求權」。
  4. 《關稅法》第 35 條:合理價格核定法(Fall-back Method)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之禁止採用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體系記憶與要件型申論題,切入點應按法定估價階層由上至下展開,並特別點出法定例外(申請顛倒順序):

  1. 第一順位(接續順序):國內銷售價格(關稅法第 33 條)
  • 說明國內銷售價格之定義:進口時或進口前後 30 日內、第一手交易階段、按最大銷售總數量、售予無特殊關係者之每單位價格。
  • 說明應扣減之法定項目,計算關係可表示為: 完稅價格=國內銷售每單位價格−通常利潤及一般費用−境內運保等費用−進口稅捐(−進口後加工增值費用)\text{完稅價格} = \text{國內銷售每單位價格} - \text{通常利潤及一般費用} - \text{境內運保等費用} - \text{進口稅捐} (- \text{進口後加工增值費用})
  1. 第二順位:計算價格(關稅法第 34 條)
  • 說明計算價格之定義:以原料成本與加工費用、通常利潤與一般費用、起卸口岸前之運保費加總計算。
  1. 特別程序:估價順序倒置請求權(關稅法第 33 條第 5 項)
  • 說明納稅義務人得於海關依第 33 條核定前,申請先依第 34 條(計算價格)核定,海關得准其先適用第 34 條。此為估價順序中唯一的自由選擇彈性。
  1. 第三順位(最終防線):合理價格(關稅法第 35 條)
  • 當上述方法皆無法適用時,海關得依查得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
  • 補充列舉《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明文禁止之估價基準(如本國生產貨物市價、最低限價等),展現答題深度。

選項分析(申論命題爭點解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三等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於實務閱卷標準上,閱卷委員針對本題設定之四個得分評分爭點分析如下:

  • 爭點一:是否能精準接續第 33 條「國內銷售價格」及其扣減項目
  • 考生若僅回答「國內售價」而未說明「扣除通常利潤、境內運費、進口稅捐及加工費」,扣減要件不齊全將無法獲得高分。
  • 爭點二:是否能正確論述第 34 條「計算價格」之構成要素
  • 核心為製造國生產成本、同級同類外銷利潤與進口港前運保費之總和;漏答「通常利潤」或「運至我國口岸之運保費」均屬瑕疵。
  • 爭點三:是否點出「順序顛倒(第 33 條第 5 項)」之特例
  • 這是鑑別前 10%10\% 上榜考生的關鍵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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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一) 何謂封條?

(二) 海關為何要使用封條?

(三) 哪些業者經申請海關許可,得於所定運貨工具或海運貨櫃加封自備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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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提醒:相關海關封條作業規範後續曾配合智慧通關歷經修正,現行法已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本題評量之核心觀念包括:

  1. 封條之法定定義與實務型態:依《關稅法》第 21 條、第 35 條及《海關封條加封及檢驗作業要點》,封條係海關落實監管、確保貨物同一性之法定安全裝置;型態涵蓋機械封條與現代化電子封條。
  2. 海關使用封條之行政法理與目的:涵蓋「確保貨物完整與同一(防杜走私調包)」、「替代海關押運(提升通關效率、節約稽徵人力)」、「劃定舉證責任與責任歸屬」、以及「接軌國際供應鏈安全標準(WCO SAFE Framework)」。
  3. 自備封條之法規授權與主體資格:為落實便捷通關並借重業者自主管理,《海關封條加封及檢驗作業要點》明定特定運輸與倉儲業者,經申請海關核准後,得於指定之海運貨櫃或運貨工具加封自備封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國家考試關稅法規科目的典型申論題,作答時應採「層層演繹、綱舉目張」的論述切入點:

  1. 第一小題(何謂封條):採「本質定義+核心特徵+分類架構」三層次切入。先界定其為具備防偽與破壞顯跡性的安全裝置,再說明按來源(海關封條、自備封條)與按技術(機械封條、電子封條)之分類,展現完備之概念視野。
  2. 第二小題(海關為何使用):避免僅以「防止走私」一句帶過,應由實體防弊(貨物同一性)、行政效率(替代押運)、法律效果(舉證與推定責任)及國際接軌四個維度系統化論述,方符合三等法務類科要求之深度。
  3. 第三小題(加封自備封條之業者):精準依據行政法規之列舉清單,將「法定業者」與「所定標的(運貨工具或海運貨櫃)」精準對應列出,文字力求簡明、精確。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非選擇題型。針對題目的三個子題設問內涵剖析如下:

  • 子題 (一)「何謂封條」:旨在測驗考生是否清楚關務實務上的封條並非日常行政文書之「紙本貼條」,而是具有唯一編號、不可重複使用且符合國際高保安規格之防護封誌。
  • 子題 (二)「為何要使用」:旨在測驗貨物監管與通關便捷化之間的平衡法理,關鍵在於答出「替代傳統押運」之經濟效益與「封條完好即推定未受干擾」之法律效果。
  • 子題 (三)「自備封條之業者」:旨在測驗主管機關對自主管理與自備封條制度之法令規範,作答必須精確指出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業及汽車貨運業等各自對應之監管標的。

解題技巧

  1. 對應配對記憶訣:
  • 「海運貨櫃」→\rightarrow 配對「船舶運送業(或代理行)」與「貨櫃集散站業者」。
  • 「所定運貨工具」→\rightarrow 配對「汽車貨運業者」(具體指經海關核准之保稅卡車、保稅貨箱)。
  1. 目的四字口訣:「安、捷、責、際」:
  • 安(安全完整、防調包走私)。
  • 捷(便捷通關、免派員押運)。
  • 責(責任界限、推定貨物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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