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地政 土地利用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利用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都市的蔓延常造成無計畫或蛙躍式發展,各國為管控此等現象,通常可採智慧型成長原則(smart growth principles)進行規劃。試就智慧型成長之主要原則以及可採行之工具,至少舉五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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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智慧型成長」如何透過土地使用、交通、公共設施與社區參與等規劃方式,引導都市發展集中於適宜地區,降低無計畫擴張與蛙躍式發展的成本及衝擊。

智慧型成長(smart growth)是一種兼顧經濟發展、生活品質、社會公平與環境保育的土地發展策略。它不是單純提高都市密度,而是把新增發展引導至既有都市或公共運輸可及地區,並在發展與保育之間建立清楚界線。常見原則包括土地使用混合、緊密發展、多元住宅選擇、步行友善、保存開放空間、優先利用既有社區、提供多元交通方式,以及讓開發決策公平、可預測並納入社區參與。

本題為規劃原則與工具的申論題,不涉及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簡述智慧型成長的目標,再以「原則—工具—效果」逐項說明。題目要求至少五例,宜列出六至八組,涵蓋土地使用、發展區位、保育、交通及治理等面向。每組都要指出工具如何抑制蔓延或蛙躍發展,避免只羅列名詞。

智慧型成長原則與可採行工具

  1. 混合土地使用,縮短日常活動距離 在適當地區允許住宅、商業、辦公及公共服務設施相鄰配置,並以分區管制或複合使用分區促成混合使用。居民可在較短距離內滿足購物、就學與休閒需求,減少對汽車的依賴。

  2. 採取緊密而有效率的建築與土地使用型態 以適度提高建築容積、允許較小基地或較密集街廓,以及採行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將新增發展集中於交通節點及既有市街周邊。可避免都市建成區向外低密度攤開,也有助公共設施集中供應。

  3. 提供多元住宅類型與價格選擇 透過住宅區分區、容積配置及社會住宅等措施,提供不同規模、型態與負擔能力的住宅,讓不同所得與家庭結構的居民能在都市內居住。住宅選擇較多元,可減少因缺乏適居住宅而被迫外移至遠郊的情形。

  4. 形成適合步行的社區 以連續人行道、街道開口與路網連通性要求、行人安全設施及公共空間設計,改善住宅、商店與公共運輸站點之間的步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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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按全國國土計畫之規定,農業發展地區分類之劃設原則、土地使用原則為何?如在該地區內有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可建築用地,應如何處理?請分項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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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20條、第21條,以及《全國國土計畫》第八章「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和第九章「土地使用指導事項」。作答時要分清楚兩件事:農業發展地區如何分類與劃設,以及各分類的土地使用原則;最後再補充區域計畫時期已編定可建築用地的處理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版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作答即可:先說明劃設依據及各類特性,再逐類列出土地使用方向,最後說明既有可建築用地是否能保留、由誰認定及可能的管制調整。農業發展地區共分五類;《國土計畫法》第20條所列第一、二類為法定分類,其餘必要分類則由全國國土計畫具體劃設。

一、農業發展地區分類及劃設原則

依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及曾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等情形劃設,並按農地生產資源條件分類:

  1. **第一類:優良農業生產地區。**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糧食安全功能,或曾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應優先維護農業生產資源。
  2. **第二類:良好農業生產地區。**具良好農業生產環境及糧食生產功能,並可促進農業發展多元化。
  3. **第三類:山坡地農業及林業地區。**具糧食生產功能的山坡地農業生產土地,以及可供經營營林、產製森林主副產物及相關設施的林產業用地。
  4. **第四類:農村聚落地區。**以農村主要人口集居、與農業生產、生活及生態關係密切的聚落為主;符合條件的原住民族部落聚落亦得劃設。
  5. **第五類:都市計畫農業區。**屬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的農業區,依計畫條件劃設。

二、農業發展地區土地使用原則

依《國土計畫法》第21條,第一類以農業生產及必要產銷設施為主,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第二類以農業生產及其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為主,按產業特性管制,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其他必要分類則按農業資源條件實施不同程度的使用管制。全國國土計畫進一步就五類作以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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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按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範,得於農牧用地申請設置太陽能光電板等發電相關設施,但仍需謹守農地農用原則,惟近年卻有「農地種電,良田荒蕪」的現象,其原因為何?有何良好的因應對策?試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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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說明兩件事:一是法規容許設置光電設施,不代表農地可任意改作能源使用;二是分析法規與執行上的落差,並提出兼顧能源發展、農業生產及農地資源的對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附表一容許農牧用地設置部分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其中太陽光電發電設施須採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 660 平方公尺,且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若依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則須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辦理,並與農業經營相結合。

農地使用的基本原則仍是《農業發展條例》第 10 條所揭示的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完整性,以及農地農用。光電設施的許可,不能成為停止農業生產、以發電取代農業的理由。

解題方法

可依「法規容許的設置方式 → 農地荒蕪的成因 → 對應改善措施」三層作答。成因要同時涵蓋經濟誘因、設施設計與土地利用影響、審查及查核不足;對策則逐一回應,避免只泛稱加強管理。

農地種電導致良田荒蕪的原因

  1. 收益誘因使農業退居次位 光電售電收入及租金收益較穩定,若高於農作收益,地主或經營者便可能以發電為主要目的,農業生產淪為形式,形成「假農作、真種電」。

  2. 設施設計妨礙實際耕作 面板遮蔭、支架與基礎設施占用土地,可能降低作物生長條件,也可能阻礙農機進出、灌排水及田間管理。若未依作物特性安排面板高度、間距與透光條件,農業生產便難以持續。

  3. 零星設置或分割申請,破壞農地完整性 點狀設置及逐筆申請,可能造成農地零碎化;個別案件雖符合面積限制,累積後仍可能妨礙鄰地灌排、農路通行與整體農業經營。

  4. 審查與許可後查核不足 若審查重形式文件、輕實際農業經營,又未定期查核作物、產量與設施使用情形,便難以及時發現停耕、荒置或未依核定計畫經營等情形。

  5. 農業與能源目的未妥善整合 若選址、設計與經營計畫未以農業生產為核心,光電設施便容易從農業附屬設施轉為土地使用主體,造成農業生產功能減損。

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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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區段徵收常被視為是整體開發的手段之一,其適用時機為何?惟近年有論者主張應廢除此一制度,你的見解為何?請詳加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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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區段徵收的法定適用時機,以及它作為整體開發工具的制度目的、優點與爭議。作答時應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列出適用情形,再說明區段徵收如何透過整體規劃、土地整理、抵價地與土地處分達成開發目的,最後針對「應否廢除」提出有理由的立場。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為準。**區段徵收制度後續仍有法規修正,實際個案應適用行為時的現行法規;本題依110年法制論述。

區段徵收是政府為實施新市鎮建設、都市更新或其他開發計畫,對一定區域內土地作整體規劃與徵收,經整理後,將部分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或供開發使用,並將部分可建築土地以抵價地方式交還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以其他方式處分的開發方式。它兼具土地取得、公共設施興建、土地整理與開發利益回收等功能。

解題方法:先列法定情形,再評析制度存廢

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1.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2.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而實施更新者。
  3. 都市土地的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4.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5. 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或配合農業發展規劃而實施更新者。
  6. 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前五款涵蓋都市新開發、舊市區更新、都市計畫變更、非都市土地開發及農村社區更新;第六款則銜接其他法律所定得辦理區段徵收的情形。前三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發範圍者,得先行區段徵收,再於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第五款及部分第四款、第六款案件,也有先行徵收後再依規定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或用地編定變更的規範。

制度功能與支持保留的理由

一、利於整體規劃與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區段徵收以一定範圍為整體規劃單元,可同步配置道路、公園、學校等公共設施,改善土地形狀與利用條件。相較於逐筆徵收,較能避免設施零碎、道路系統不完整或土地使用彼此衝突。

二、以抵價地兼顧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參與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第40條,區段徵收原則上以市價補償地價;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者,可依法申請領回抵價地。土地經整理後,原地主可分享部分開發成果,也有機會延續其在當地的土地權益。

三、可回收部分開發利益,支應開發成本

區段徵收後的土地可依規定配置給原地主、供公共設施使用,或以標售、標租、設定地上權等方式處理。適當回收土地增值,得支應公共設施與土地整理成本,減輕政府完全以公帑負擔開發的壓力。

四、適用範圍涵蓋多種開發需求

從新市鎮、舊市區更新到農村社區改善,區段徵收可處理土地權利複雜、公共設施不足或需整體調整土地使用的地區,具有一定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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