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地政 土地利用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申請使用許可之案件,應檢具書圖文件為何?又主管機關審議申請使用許可案件,經審議符合那些條件者,得許可使用?請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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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國土計畫法》中「國土利用管制」核心制度之一的使用許可制度。 依據《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後,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應申請「使用許可」。本題命題核心包含兩大層面:
- 申請階段之要件: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依法應備齊之法定書圖文件(依據《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第 3 項)。
- 審議階段之要件: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議時,得給予許可使用之法定實質審議條件(依據《國土計畫法》第 26 條)。
法規適用說明: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截至現行法規,《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與第 26 條相關內容均維持原規範,尚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法規條文題型,採「架構化標題分論法」切入答題:
- 第一部分:應檢具之書圖文件 按照《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第 3 項之規定,將法定 6 項文件依序條列,並說明實務操作上「得免附」與「計畫書圖涵蓋內容」之細節,展現答題專業度。
- 第二部分:主管機關審議許可之條件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 26 條之規定,將 6 大實質審議條件依序羅列。答題時可適度補充各項條件背後之政策意旨(如:符合上位計畫指導、外部成本內部化、環境相容性等),以深化論述內容。
選項分析
本題為非選擇題(申論題),無選項分析。針對本題兩大核心子問之各細項內容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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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子問:應檢具書圖文件分析(《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第 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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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載明申請人、開發項目與基本資訊之法定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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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用於確定土地標的與權屬關係(若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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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同意書或權利證明文件:確保申請人具備利用該筆土地之合法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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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使用計畫書圖:使用許可之實質審查核心,內容包含區位、規模、配置、事業計畫、財務計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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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明文件或評估報告:包含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交通影響評估等法令應提送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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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文件:因應個案特殊需求之補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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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子問:主管機關審議得許可條件分析(《國土計畫法》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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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功能分區與使用原則:貫徹國土計畫之上位指導性與土地利用分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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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之開發規模:避免土地過度開發或產生零星散雜之無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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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環境品質、環境保護及公共安全相容:維護生態環境衝擊極小化與防災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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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之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負擔:落實受益者付費與外部成本內部化,避免加重政府財政負擔。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濕地之明智利用及零淨損失?又濕地保育及明智利用原則為何?請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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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政與土地利用類科中「自然保育與土地永續利用」之核心法條與觀念,主要出自《濕地保育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未重大修正)。
- 明智利用(Wise Use):源自《拉姆薩公約》(Ramsar Convention),為濕地保育的核心精神,強調非「絕對封閉不開發」,而是在維持生態系統平衡與功能下進行永續利用。
- 零淨損失(No Net Loss):開發行為對濕地造成不可避免之衝擊時,經採行衝擊減輕與生態補償後,使濕地的生態功能與面積達到無損失之狀態。
- 濕地保育及明智利用原則:係依《濕地保育法》第 6 條規範之三大核心原則,包含「優先確保生態完整性」、「結合在地居民參與」及「衝擊減輕補償順序(迴避 減輕 補償)」。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條暨概念闡述型申論題。解題時應建立清晰架構,採「先定義、後原則、再總結」之切入點:
- 定性名詞定義:依據《濕地保育法》第 4 條,分別精準說明「明智利用」與「零淨損失」之法定意涵與學理精神。
- 條列保育原則:依據《濕地保育法》第 6 條,分點說明三大保育及明智利用原則,並特別強調「衝擊迴避、減輕、生態補償」之階層順序(Hierarchy)。
- 給出明確答案:最後以【答案】彙整全題核心要旨,呈現邏輯嚴謹之答題結構。
內容與子題分析
一、濕地之明智利用(Wise Use)
- 法定定義:指在保持濕地生態系統物種、生態特性及氣候變遷因應能力之原則下,以永續發展為導向之適當利用(《濕地保育法》第 4 條第 4 款)。
- 觀念解析:明智利用突破傳統「完全劃為保護區嚴禁任何開發」之思維,強調在不破壞濕地環境承載力(Carrying Capacity)前提下,允許明智、適度且具永續性之明智利用(如傳統漁業、生態旅遊、環境教育等)。
二、零淨損失(No Net Loss)
- 法定定義:指開發行為經採行迴避、衝擊減輕措施後,對濕地生態功能或面積仍有不可避免之衝擊影響,所採行之補償措施,使濕地整體生態功能及面積達「無淨損失」之狀態(《濕地保育法》第 4 條第 5 款)。
- 觀念解析:零淨損失係以「總量管制」與「功能對等」為核心,公式可理解為: 確保開發後的濕地總面積與生態體系功能不低於開發前。
第 三 題25 分
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前揭興辦事業計畫原則上不得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但有那些情形係屬例外者?請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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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時,興辦事業計畫與環境敏感地區管制的關係。
依民國 111 年《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區域計畫相關規定,申請人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時,原則上不得將開發位置設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具有高度環境、生態、災害或資源保育價值,原則採禁止開發或高度限制利用。
但此項禁止並非絕對,法律對於具有高度公益性、必要性或特殊產業性質的設施,設有例外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原則禁止+列舉例外」的方式作答:
- 先說明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原則上不得開發。
- 再逐一列出四類例外情形。
- 最後補充,符合例外僅代表不受「不得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此項絕對性限制,仍須通過其他土地使用、環境保護及目的事業法規的審查。
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的例外情形
一、國防、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建設所需之必要性設施
若開發內容係基於國防、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建設需要,且屬於不可欠缺的必要性設施,得作為例外。
本款重點在於:
- 必須具有國防、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建設目的。
- 設施須具必要性,不是一般營利性或可替代性設施。
- 應經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核准。
- 並非只要冠以「公共」名稱,即當然可以開發。
例如國防設施、國家安全所需設施、重要公共工程所需之必要設施,均可能屬於本款範圍。
二、為整治、復育環境所需之必要性設施
若開發目的不是破壞或消耗環境資源,而是為了整治受污染土地、改善環境品質、進行生態復育或處理環境問題所需的必要設施,亦屬例外。
本款的判斷核心是「開發行為本身是否具有環境改善功能」。因此,必須證明該設施確實與環境整治或復育具有直接關聯,且為完成整治計畫所不可欠缺。
此類設施仍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污染防治及其他相關規範,不因具有環境改善目的而免除審查。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礦業、土石採取及其設施
礦業、土石採取等事業具有特殊地質條件與區位依賴性,開採位置通常無法任意選擇。若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確有其必要,相關事業及其必要設施得列入例外。
本款包括:
- 礦業開採;
- 土石採取;
- 與採礦或土石採取直接相關的必要設施。
第 四 題25 分
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那些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請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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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哪些具有特殊公共性、景觀性、歷史性或環境品質需求的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並將都市設計內容納入細部計畫。
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相關規定,都市設計主要是透過建築物配置、建築高度、造型、色彩、開放空間、景觀及公共設施配置等管制,維護都市整體風貌與生活環境品質。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法規列舉+目的說明」方式作答:
- 先指出法源及都市設計的功能。
- 再逐項列出應辦理都市設計的地區。
- 最後說明都市設計成果應納入細部計畫,作為後續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依據。
本題不是要求說明個別建築物的設計審查,而是考「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階段,應劃設都市設計地區的類型」。
應辦理都市設計並納入細部計畫的地區
一、重要公共設施、公園、綠地、廣場、道路及其他開放空間地區
此類地區具有較高公共使用頻率,且對都市景觀、交通動線、休憩品質及公共活動具有整體影響。因此,應透過都市設計規範,統一處理空間配置、步行系統、植栽、街道家具、廣場鋪面及開放空間銜接等事項。
二、主要景觀地區
例如具有山水景觀、河岸景觀、都市天際線、眺望景觀或重要入口意象的地區。此類地區應透過都市設計控制建築高度、量體、退縮、開口方向、色彩及景觀軸線,以避免建築物阻斷重要視廊或破壞整體都市景觀。
三、歷史街區、古蹟、歷史建築,以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物所在地區
此類地區具有文化資產及都市記憶保存功能,都市設計應著重於歷史環境的整體保存,而非僅保護單一建築物。管制內容可包括建築高度、建築形式、街道尺度、立面材質、招牌形式、騎樓及公共空間配置等,以維持歷史風貌及街區特色。
四、建築物高度、造型、色彩、綠化及景觀等具有特殊需求的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