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地政 土地利用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利用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成長管理的目的,以及土地使用計畫中可以透過何種策略以促成成長管理在空間發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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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是以計畫與土地使用管制,引導城鄉發展的規模、型態、區位與時序,並配合公共設施投資及自然環境條件,使發展需求與土地資源、環境承載力及公共服務能力相互配合。它不只是限制開發,而是要使成長發生在適當地點、適當時間,並控制其總量與品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第 3 條第 8 款將「成長管理」界定為:為確保國家永續發展、提升環境品質、促進經濟發展及維護社會公義,考量自然環境容受力、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與財務成本、使用權利義務及損益公平性,規範城鄉發展總量與型態,並訂定未來發展地區的適當區位及時程,以促進國土有效利用的使用管理政策及作法。本題涉及該條定義,以下依命題當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題目分成兩個部分:先說明成長管理的目的,再說明土地使用計畫如何把目的轉化為空間發展策略。答題時可依「為何管理—管理什麼—如何引導」的次序鋪陳:先指出永續、環境、經濟與公平等目標;再說明總量、型態、區位、時程及公共設施;最後舉出能實際引導發展的計畫工具。

成長管理的目的

  1. 促進永續發展與有效利用土地:避免土地無計畫擴張及資源浪費,使土地開發符合長期國土發展方向。
  2. 維護環境品質及生態、農業資源:依自然環境容受力控制開發,保護具生態、災害敏感或農業生產價值的土地。
  3. 使開發與公共設施服務相配合:避免人口及建築量超過交通、供水、排水、學校等設施的服務能力,也降低政府不必要的建設與維護成本。
  4. 引導經濟發展並兼顧社會公平:提供適當發展空間,同時衡量土地使用權利義務、開發利益與成本的分配,避免由少數人獲利、社會承擔公共成本。
  5. 抑制無序蔓延與跳躍式發展:使城鄉發展有明確的範圍、方向及先後次序,提升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配置效率。

土地使用計畫中的空間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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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土地開發利用除考慮基地本身條件外,亦需考量周邊環境以及計畫之整體性,試說明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區應符合哪些相關計畫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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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時,個案開發計畫與上位空間計畫、區域部門計畫及環境保育計畫之間,應具備的符合性與整體性。審查不只看基地本身是否適宜,也要確認開發的區位、性質及規模符合各級計畫的指導。

法源為《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三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應符合哪些相關計畫的條件」,可直接依作業規範總編第三點的四款列舉,再說明每一款如何影響開發案。作答時宜由上而下整理:全國層級、直轄市或縣(市)層級、區域性部門計畫,以及水土資源與環境保育相關計畫。

應符合的相關計畫條件

一、全國國土計畫

申請開發區應符合《全國國土計畫》所定:

  • 國土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
  • 部門空間發展策略;
  •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劃設條件;
  • 土地使用指導事項。

亦即,開發案的空間區位、發展規模及用途性質,均應與全國層級的空間發展方向及土地使用指導相符。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申請開發區應符合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所定:

  • 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計畫;
  • 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劃設;
  • 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審查時須檢視個案是否符合地方發展配置、成長管理方向及土地使用管制要求,並與全國國土計畫的指導相銜接。

三、區域性部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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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計畫實施的重要管理手段,試說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型態,並評析國內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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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是依土地計畫功能與環境條件,將土地劃分為不同使用分區,並對各分區內的土地使用種類、開發強度及建築型態加以規範,以引導土地合理利用、避免相互衝突,並維護公共安全、衛生、交通、景觀及環境品質。

本題分成兩部分作答:先說明分區管制的主要型態,再以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兩套制度為主軸,評析我國現行作法。以下法制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型態

分區管制可從「管什麼」及「如何管」兩個角度說明。

一、依管制內容區分

  1. 使用分區管制 依土地主要用途劃分住宅、商業、工業、農業、保育等分區,規定各分區容許、附條件容許或禁止的使用項目。傳統單一用途分區傾向將不同用途分開,以降低衝突;混合使用則容許相容用途在一定條件下共存。

  2. 開發強度管制 以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退縮、基地規模等規定控制開發量體。都市計畫中,土地使用分區用途管制通常與這類強度管制並行。

  3. 績效管制 不只依使用名稱判斷能否設置,而是針對開發造成的交通、噪音、污染、景觀及公共設施負荷設定標準。只要符合績效標準,即可在適當區位允許使用,較能回應技術進步與新興產業需求;但標準訂定及執行須有足夠資料與監測能力。

二、依管制方式區分

  1. 傳統固定分區(歐幾里得式分區) 先於計畫圖上劃定分區,再依分區規定用途及開發強度。規則明確、易於查詢與執行,但規定過細時較僵化,分區邊界也可能難以因應地方條件變化。

  2. 浮動分區 計畫先訂定某一特殊分區的設置條件,但不預先固定其確切位置;待提出開發申請且符合標準後,再依程序決定區位並納入計畫。其優點是兼具預先設定條件與區位彈性;若審查標準不明或裁量欠缺一致性,則可能衍生公平及可預測性疑慮。

  3. 特別使用許可或條件式使用 某些使用不屬一般容許項目,但在符合特定條件、完成審查或取得許可後,得於指定分區內設置。這種方式可處理具有特殊需求、又可能產生外部影響的使用,須明確規範審查要件及附加條件。

  4. 獎勵式或誘因式分區管制 透過增加容積、放寬特定管制或其他開發利益,引導開發者提供公共設施、開放空間或其他公共利益。其政策目的在交換公共回饋,須避免獎勵與公共利益不相當,並確保回饋具有實質效益。

解題方法

先建立「型態—制度—評析」的答題順序:

  1. 以用途、強度、績效說明管制內容,呈現分區管制不只有用途分隔。
  2. 以固定分區、浮動分區、條件式許可及獎勵式管制說明制度工具,點出彈性與確定性間的取捨。
  3. 回到我國制度,依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分述法源、操作方式及優缺點。
  4. 最後提出改善方向,將制度評析連結到計畫整合、管制彈性、公共參與及執行能力。

我國現行作法及評析

一、都市土地:以都市計畫分區管制為主

依《都市計畫法》第 32 條,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行政、文教、風景、保存、保護、農業等使用分區,並得視實際需要增設其他分區;同法第 39 條授權對各分區的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基地大小、建蔽率、容積率、前後側院及高度等訂定管制規定。實務上並由各都市計畫書及地方施行細則具體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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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容受力(carrying capacity)為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應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試說明構成土地容受力的元素及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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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土地容受力(carrying capacity)是指特定土地在一定時間內,依其自然條件與環境限制,所能承受的人口、活動或開發強度,以及相關環境衝擊的能力。土地利用若超過容受力,可能造成環境品質下降、資源耗竭、災害風險升高,或使土地失去持續利用的條件。

本題重點在說明構成土地容受力的元素及各自內容。常見的分析架構包括自然容受力、環境容受力、設施容受力與社會容受力。各種分類名稱在不同教材中略有差異,作答時應掌握其涵義,並說明各元素如何限制土地利用。

解題方法

依「土地本身條件—環境承載與設施服務—社會接受程度」的脈絡,分項說明容受力的構成。容受力不是單以可開發面積或容積率衡量,而是多項條件共同決定的土地利用上限;其中任一條件不足,都可能成為開發規模的限制因素。

構成土地容受力的元素及內容

一、自然容受力

指土地及其自然資源承受開發利用的能力,主要受地形、地質、土壤、水文、氣候、生態與自然災害條件影響。例如坡度陡峭、地質不穩、土壤承載力不足或位處易淹水地區,都會限制建築、人口與設施的配置;水資源不足或生態敏感,也會降低可容納的開發強度。

二、環境容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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