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乙、丙為 A 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甲並為 A 大樓的原始建造人。建造完成後,地下室供作停車場空間部分,並未另編建號。甲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約定,欲保留地下室停車位予自己使用。後來甲將其區分所有權與約定專用之停車位讓與丁,乙、丙向丁以共有人的地位,請求丁將地下室停車位返還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其請求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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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分所有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的法律性質,以及「約定專用」能否隨區分所有權移轉而拘束受讓人。
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 4 款,法定空地及法定空地上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同條第 5 款並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地下室停車空間未另編建號,題目所示亦無獨立專有部分的登記,應依其構造及使用性質判斷是否為共用部分,不能僅因約定由甲使用,就使它成為甲的專有部分。
另一方面,依同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同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第 1 款則規定,約定專用部分的範圍及使用主體,應以規約載明。可見約定專用須符合不得約定專用的法定限制,且須依規約成立;即使成立,也只是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共用部分的權利,並非取得該部分所有權。
解題方法
先分辨地下室停車空間究竟是甲的專有部分,還是大樓共用部分;再判斷甲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約定,能否使其成為可移轉的約定專用部分。
第 二 題25 分
甲、乙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均等。假設甲對於二分之一空地,欲經營停車場,以增加收入,乙不同意時,甲得否訴請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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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820 條共有物管理的多數決,以及法院介入共有物管理的範圍。經營停車場、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共有土地以增加收益,屬共有物的「管理」,不是各共有人得單獨為之的保存行為。
依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共有物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有「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但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時,不計共有人數。
解題方法
甲、乙各有二分之一應有部分。甲單獨提出經營停車場的管理方案,乙表示不同意,則同意管理方案的共有人只有甲一人,且其應有部分僅為二分之一,未達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門檻;也未達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的例外門檻。因此,甲不能單憑自己的意思,以多數決方式決定將土地經營停車場。
接著要判斷法院能否代替共有人作成這項初始管理決定。民法第 820 條第 2 項規定,依第 1 項所定的管理顯失公平時,不同意的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
第 三 題25 分
桃園市政府欲興建航空城,遂進行機場周邊土地(包括甲所有之 A 地)之徵收計畫。甲受領徵收補償費後,旋即將 A 地出賣予善意之乙,並完成登記。
又甲所住之 B 地,為國有之陸軍裝甲司令部眷舍使用地,管理機關不准甲申購,甲嗣後又將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非善意之丙。
請問:乙於 A 地之登記是否會被塗銷?管理機關可否塗銷丙於 B 地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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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別考查:
- 徵收補償完竣後的所有權取得,以及善意第三人的登記信賴保護。
- 國有公用土地的融通性,以及非善意受讓人能否受登記公信力保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題目未指出土地是否已辦妥徵收所有權登記,依題意「甲受領徵收補償費後,旋即出售並登記」判斷:補償已完竣,但需地機關尚未完成所有權登記。
解題方法
先分清甲在兩筆土地上是否仍有處分權,再判斷受讓人能否依不動產登記公信力受保護:
- A地:徵收補償完竣,所有權已因徵收移轉給國家;再看乙是否為信賴登記的善意第三人。
- B地:確認土地是否為公用財產、是否具有融通性;再看丙是否善意,以及登記公信力能否適用。
A地:乙的登記不會被塗銷
依民法第759條,因公用徵收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雖不以登記為取得要件,但在登記前不得處分其物權。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後,需地機關即取得被徵收土地所有權;甲受領補償後已非土地所有人,原則上不能再有效處分A地。
然而,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而善意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受登記公信力保護。題目明示乙為善意,且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乙得主張善意取得。
第 四 題25 分
A 地所有權人為 a,而該地上之 B 屋為 b1、b2、b3 所有。a 於 A 地設定抵押權予 c 後死亡,並由 a1、a2、a3、a4、a5、a6 等人繼承 A 地。
今抵押權人 c 實行抵押物拍賣後由 d 取得 A 地,請問 A 地之現所有權人 d 得否對 b1、b2、b3 主張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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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民法第876條的法定地上權,以及土地所有人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拆屋還地的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876條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設定抵押者,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土地與建築物一併設定抵押,拍賣後由不同人取得者,亦同。成立法定地上權後,建物所有人有權繼續使用基地,土地所有人即不得僅因建物占用土地而請求拆屋還地。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所有人對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土地上建物構成無權占有時,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拆除建物並返還土地。
解題方法
判斷是否成立法定地上權,先固定在抵押權設定時,檢查土地與地上建物是否同屬一人所有;再檢查抵押權是否經實行拍賣,以及拍賣後土地與建物是否分屬不同人。
本題設定抵押權時,A地為 a 所有,B屋為 b1、b2、b3 所有,土地與建物所有權並不同一。a 設定抵押權後死亡,繼承人取得 A 地;其後 c 實行抵押權,由 d 拍定取得 A 地。土地所有權先經繼承、再因拍賣移轉,並不會使抵押權設定當時不同所有人的土地與建物,回溯變成同一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