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初等考試五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初等考試・五等・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基金累計達下列何比例時,依預算法規定,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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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41 條第 4 項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預算的立法院審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的財團法人,也適用此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政府捐助基金累計比例達到何種門檻,再對照《預算法》第 41 條第 4 項:法定門檻是「超過 50%」。因此,判斷關鍵在於是否超過半數,而不是達到 50% 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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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況時應報請核定動支第一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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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第一預備金」的動支事由,以及第一預備金與追加計畫經費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預算法》第 22 條,第一預備金用於各機關因經費不足而須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用等情形;第二預備金則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得增加計畫及經費。

解題方法

先看經費需求的性質:若原有計畫仍在,只是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時經費不足,屬第一預備金的動支情形;若須新增計畫及經費,則應與第二預備金的用途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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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預算法所稱之特別收入基金,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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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特種基金分類。依法,特種基金依用途及運作方式分為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其中,第 5 目規定:「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本題依民國 109 年命題當年法規作答;《預算法》第 4 條的相關分類定義與現行條文相同,無影響本題答案的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特別收入基金」的法定定義,再將各選項和《預算法》第 4 條的基金分類逐一對照。辨認關鍵在於「特定收入來源」與「供特殊用途」兩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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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項條件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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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79條「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的法定情形,並與第83條「得提出特別預算」的條件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依《預算法》第79條,各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1.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2.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3.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第83條所列「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則是行政院得在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的情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詞「追加歲出預算」,再對照《預算法》第79條的三種情形。若選項內容是第83條列舉的重大變故、災變或重大政事,便屬於特別預算的事由,不能當作第79條的追加預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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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預算法第 16 條預算分類規定,下列何者為總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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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的預算種類,以及「總預算」與「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預算法》第 16 條列出預算種類:總預算、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總預算的定義則見同法第 17 條: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就歲入、歲出、債務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移用及債務償還全部所編的預算,為總預算。

判斷選項時,關鍵在於辨認該名稱是地方政府本身、中央機關,還是事業或基金。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的政府層級與性質:

  • 鄉公所屬於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其預算屬於鄉(鎮、市)政府總預算。
  • 總統府、行政院是中央政府機關,各自編列機關單位預算,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
  • 台灣電力公司屬事業體系,相關預算依預算法及基金性質編列,不是鄉(鎮、市)總預算。

因此,題目問何者為「總預算」,應選卑南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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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預算法之規定辦理。該法相關時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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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規定的政府會計年度,以及中央政府總預算從施政方針、預算案提出到立法院議決的時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列時點與《預算法》的法定期限。這類題目容易混淆「提出立法院審議」與「立法院議決」的期限,應分開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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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預算法第 2 條分別就①概算、②預算案、③法定預算、④分配預算予以定義,如按預算編列時程的先後順序排列,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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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 條對「概算」、「預算案」、「法定預算」及「分配預算」的定義,並依預算編製與執行的先後次序排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預算流程掌握各階段:

  1. 概算:各主管機關依施政計畫初步編列,報送中央主計機關。
  2. 預算案:行政院彙編中央政府總預算,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送立法院審議。
  3. 法定預算:預算案經立法院議決並由總統公布後,成為法定預算。
  4. 分配預算:法定預算成立後,各機關依執行需要編列分配預算,據以辦理支出。

因此,時程依序為「概算 → 預算案 → 法定預算 → 分配預算」,對應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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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預算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有特定情事時,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下列何者屬前述特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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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4 條特別預算的審議與先行支付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特別預算的審議程序,準用總預算規定;但因國家經濟重大變故,為因應情勢緊急需要,得先支付特別預算的一部。

關鍵在於區分「編列特別預算的事由」與「得先支付部分預算的特定情事」。題目問的是後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得先支付其一部」,再對應《預算法》第 84 條的例外條件:須因國家經濟重大變故,且有因應情勢的緊急需要。逐一比對選項,只有(B)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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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政府歲出之年度劃分,歲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支付期限者,歸入下列何者所屬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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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歲出年度歸屬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歲出科目已明定所屬時期者,依該時期歸屬年度;未明定所屬時期,但定有支付期限者,則歸入支付期開始日所屬的年度。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定兩個條件:歲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且定有支付期限。直接套用《預算法》的年度歸屬規則,判斷基準是支付期限的開始日,而非支付義務發生、結束,或支付期限的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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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下列何者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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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8 條:各機關在籌劃擬編概算前,應依各自職掌提供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的參考資料。題幹所述「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正是條文明定由審計機關提供的資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28 條後續曾修正,但題幹所考的審計機關職掌仍可依該條辨認。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語句:「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與「減少不經濟支出」。這些工作涉及審核預算執行及提出財務改善建議,對應《預算法》第 28 條第 3 款的審計機關。

選項分析

  • (A) 審計機關:正確。《預算法》第 28 條第 3 款規定,審計機關應提供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的有關資料,以及財務上增進效能、減少不經濟支出的建議。
  • **(B) 中央主計機關: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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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種經費,其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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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中「繼續經費」的預算編列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繼續經費是因業務或工程計畫必須在數個會計年度持續執行,且依規定經立法程序核准者。其預算應列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分配額。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的四項資料,是辨認繼續經費的關鍵:計畫跨越年度,因此須交代計畫全貌、總經費、執行期間,以及各年度的經費分配。符合這種編列要求的經費類型就是「繼續經費」。

選項分析

  • (A) 法定經費:錯誤。 法定經費是依法必須支付的經費,其支出義務來自法律規定;題幹所述跨年度計畫及分年編列要求,並非此類經費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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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多久前由立法院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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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1 條所定的總預算案議決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一個月前 由立法院議決;另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十五日前 由總統公布。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問的是「立法院議決」,對應期限為「一個月前」。同一條文中的「十五日前」是總統公布期限,容易因為期限也出現在本條而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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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下列何者得就預算事件,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①監察委員、②主計官、③審計官、④檢察官、⑤調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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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95 條所定「預算事件之訴訟」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解題方法

直接把法條列出的四種身分,逐一對照題目中的①至⑤:

  • 條文列有①監察委員、②主計官、③審計官、④檢察官。
  • 條文未列⑤調查官。

因此正確組合是「僅①②③④」,選項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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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由下列何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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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各級機關單位分級的權責歸屬。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預算法》第 9 條規定:「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因此,負責訂定分級者是中央主計機關。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由何者定之」,直接對應《預算法》第 9 條的規定。題目問的是分級的訂定權責,依條文明文選出「中央主計機關」,不應與行政院的行政統籌、審計部的審計職權,或各主管機關的業務管理職權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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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遵守下列何項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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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所定預算編製及執行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預算法》第 1 條,政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總體經濟均衡」為原則。此原則要求預算政策兼顧整體經濟情勢與均衡發展。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法定原則,應掌握《預算法》第 1 條的關鍵用語,並與各選項比對。條文所列「總體經濟均衡」與選項 (D) 完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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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歲入、歲出之差短,下列何者非屬差短撥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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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 條第 3 項所列的歲入、歲出差短撥補來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

因此,法定撥補項目有三種:公債、賒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賸餘繳庫」不在其中。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預算法》第 6 條第 3 項的列舉項目。題目問「何者非屬」,找出未列在法條中的選項即可。「賸餘繳庫」是將賸餘繳入國庫的處理方式,並非用來撥補歲入、歲出差短的法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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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及指揮,下列有關主辦會計人員交代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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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主辦會計人員的交代期限、接管點收程序,以及移交簿籍內容的責任歸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會計法》第 117 條,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 五日內交代清楚;後任接受移交後,應會同監交人員,於 二日內依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出具交代證明書。移交簿籍內容仍由前任負責。第 118 條另規定,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責任仍由前任負責。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是分清楚兩段期限:前任辦理交代是五日,後任接收點收是二日。選項若把兩種期限混在一起,就會形成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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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何項報告不屬於動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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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22、23 條所定的靜態與動態會計報告分類。依第 22 條:

  • 靜態報告:表示一定日期的財務狀況。
  • 動態報告:表示一定期間內財務變動的經過情形。

第 23 條將各報告分別列舉;判斷時可看報表名稱表示的是「某一時點的餘額或現況」,還是「一段期間內的收支、出納或增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會計法》第 23 條逐項對照:歲入或經費累計、徵課物出納、固定負債增減,均列於動態報告;公債現額表則列於靜態報告,表示一定日期的公債餘額。因此,不屬於動態報告的是公債現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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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現行會計法規定,下列何者之會計事務,屬於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①公庫出納、②公務財物、③徵課、④公債、⑤特種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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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6 條「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的法定分類。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特種公務會計事務分為六種:

  1. 公庫出納
  2. 財物經理
  3. 徵課
  4. 公債
  5. 特種財物
  6. 特種基金

題目所列的「公務財物」不在這六種名稱之中,不能與「財物經理」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用語與《會計法》第 6 條列出的六種法定名稱:

  • ①「公庫出納」:列入。
  • ②「公務財物」:未列入。
  • ③「徵課」:列入。
  • ④「公債」:列入。
  • ⑤「特種財物」:列入。

因此,正確組合是①③④⑤,對應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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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現行會計法規定,下列何者是靜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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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22 條及第 23 條,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會計法》第 22 條依報告所表達的期間區分:

  • 靜態報告:表示「一定日期」的財務狀況,重點是某一時點的結存或現況。
  • 動態報告:表示「一定期間內」財務變動的經過情形,重點是期間中的收支、增減或運用。

第 23 條列舉的靜態報告包括「財物或特種財物目錄」及「固定負債目錄」;動態報告則包括「現金出納表」、「財物或特種財物增減表」及「盈虧撥補表」等。

解題方法

判斷報表名稱是在呈現某一日的「現況」,還是某段期間的「變化」:

  • 「目錄」呈現特定時點的項目與狀況,屬靜態報告。
  • 「增減」、「出納」、「撥補」呈現期間內的變動或處理,屬動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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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若該項不合法之行為,係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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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14條所定的主辦會計人員處理違法會計程序或文書的責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主辦會計人員發現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不合法,應先使其更正;不更正時,應拒絕辦理並報告機關主管長官。若不合法行為是奉該主管長官命令辦理,則應以書面聲明異議。主管長官不接受時,才進一步報告機關的主管上級機關長官,並報告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不合法行為是「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因此直接適用《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14條的長官命令情形。該條明定,主辦會計人員應先以書面聲明異議;題目問的正是此時應採取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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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下列何者依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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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主計人員」的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權責。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的規定,主計人員的人事管理由各該主計機關依法辦理;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的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屬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主管的人員。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再依其所屬機關層級判斷主管主計機關。人員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均屬主計人事管理事項,因此應由臺北市政府的主計機關辦理,而非人事行政機關或中央主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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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現行會計法規定,有關內部審核,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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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95 條至第 97 條的內部審核制度,重點在於執行人員、審核種類與實施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會計法》第 95 條,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分為事前審核與事後複核:事前審核是事項入帳前的審核,著重收支控制;事後複核是事項入帳後的審核,著重憑證、帳表複核及工作績效查核。

依同法第 96 條,內部審核範圍包括財務審核、財物審核及會計審核;其中財物審核,是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的審核。依第 97 條,內部審核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並應分層負責、劃分辦理範圍。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關鍵用語與法條定義即可。題目特別容易混淆「內部稽核人員」與「會計人員」、「事後複核」與「事前審核」,以及「實地抽查」與「實地全查」。符合第 96 條財物審核定義的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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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現行會計法規定,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附屬單位會計至少要保存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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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84 條「報告帳簿保存」的年限規定。題目所列會計報告、帳簿、重要備查簿,以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的貯存體與處理手冊,均依會計種類分別規定最低保存年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附屬單位會計的保存年限是至少十年。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會計種類「附屬單位會計」,再對照《會計法》第 84 條各類會計的保存年限:

  • 總會計:至少二十年。
  • 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十年。
  • 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五年。

題目問的是附屬單位會計,因此適用至少保存十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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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內部審核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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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96 條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3 條所定的內部審核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內部審核著重於機關計畫、預算的執行與控制,收支、會計及現金等處理程序,以及工作成果的查核;「預算之擬編與審議」則不屬於題目所列的內部審核範圍。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對照內部審核的類型:

  • 財務審核: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
  • 現金審核:現金處理程序。
  • 工作審核: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
  • 會計審核:會計事務處理。

題目問「何者非屬」,只要找出不在上述範圍內的事項。預算「執行與控制」是內部審核;預算「擬編與審議」則是預算形成及審議階段的事項,與選項 A 所述的執行控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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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其涉及損益計算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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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2 條關於附屬單位決算中「營業基金決算」的損益計算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營業收支決算應依業務情形,與預算訂定的計算標準比較;適用成本計算者,另須檢附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與材料數量等資料,並分析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法條並未規定應與上年度執行情形相互比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營業基金決算之損益計算相關規定」,再將各選項與《決算法》第 22 條所列內容比對。重點是比較基準:法定比較對象是預算所訂的計算標準,而非上年度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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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其事項為機關長官應負責者,下列事項何者非屬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19 條:第 14 條第 2 項、第 17 條、第 18 條及第 78 條所列情事,應負責者若為機關長官,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判斷關鍵是辨認哪些選項屬於這些條文列舉的情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把《審計法》第 19 條所援引的條文逐一對照選項:

  • 第 14 條第 2 項:隱匿或拒絕審計人員檢查現金、財物等情形。
  • 第 17 條: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
  • 第 18 條:違背審計法相關規定,應由機關長官負責的情形。
  • 第 78 條: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款項的案件。
  • 延壓審計機關通知處分案件,則是審計機關查催或質詢等處理事項,不在第 19 條列舉範圍內。

因此,題目問「何者非屬」,應選不在上述列舉範圍的 延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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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各種對內會計報告,應按下列何者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告?①預算執行情形、②業務進度、③管理控制與決策、④立法之需要。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對內會計報告」的編製目的與內容。對內報告供機關內部管理使用,須配合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以及管理控制與決策等需要,編製定期或不定期報告。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會計法》相關規定判斷:對內會計報告係按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及管理控制與決策之需要編製;「立法之需要」不屬於此處所列的對內報告編製需要。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四項需求是否屬於機關內部管理報告的編製依據:

  • 預算執行情形:供內部掌握預算執行狀況。
  • 業務進度:供內部追蹤業務推動情形。
  • 管理控制與決策:直接服務於內部管理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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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何者加編差額解釋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31 條,重點是辨認: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時,代理者的報告與政府會計人員的報告若有差額,應由誰編製差額解釋表。

依該條規定,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題目要求以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的答案為會計人員。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詞:「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與「報告發生差額」。這正是《會計法》第 31 條規定的情形。條文已明定負責加編差額解釋表者,因此不必依日常業務分工推測,也不應將編表責任交給出納、業務或採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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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下列何者辦理監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時,應由誰監交」。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會計法》關於會計人員交代的規定,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以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共同監交。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主辦會計人員」的交代監交人,再核對法規列出的兩組人員:

  1. 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
  2. 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

兩者須一併監交,因此選項必須同時包含這兩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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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有關各類決算編送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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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規定的各類決算編造與編送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決算法》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 5 月 25 日,題目所涉規定依同法第 18 條至第 22 條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誰編造、送給誰、依何種資料編造」:

  • 各機關決算由機關編造並簽章後,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 主管機關編造決算時,本機關部分按年度結束時實況編造;所屬機關部分則彙編其所送決算。
  • 中央主計機關編成總決算,呈行政院通過後,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
  • 特別預算收支於執行期滿後編造決算;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另須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因此,先留意選項是否把送交對象或編製程序寫錯。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決算法》第 19 條規定,各機關決算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應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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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除為合法性之審計外,並應注重效能性之審計;審計結果如有發現不合規定、或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之情事時,依審計法規定之處理程序及方法,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中審計機關辦理公務審計、賦稅捐費審計及財物審計時的職權與處理方式。題幹提到合法性與效能性審計,答題關鍵是核對各選項所述的「審計機關可以或應該怎麼處理」,尤其要留意法條用語是否被改成更強的處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審計法》對應條文,特別核對三組動詞:

  • 「得」或「應」:表示裁量或法定義務。
  • 「通知查明,依法處理」或「通知修正」:處理方式不同。
  • 審計機關發現錯誤後,是自行修正、命機關修正,還是通知機關查明後依法處理。

選項分析

(A) 正確。《審計法》第 35 條規定,各機關已核定的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選項與法條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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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及審計法之規定,其各法所定直接適用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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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法規定的「直接適用範圍」是否相同。解題重點是比較各法適用的機關或組織範圍,而不是只看法律名稱或主管業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比對《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及《審計法》的直接適用範圍:

  • 《預算法》與《決算法》均適用於中央及地方政府。
  • 《會計法》及《審計法》的適用範圍另有其規定,不能據此認定與前兩法相同。

因此,四個選項中,只有「預算法與決算法相同」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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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中央政府之決算,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下列何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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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關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的出納整理期限,由哪個機關訂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決算法》第 2 條規定:「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出納整理事務期限」,對應《決算法》第 2 條的明文規定即可。題目問的是「由何者定之」,法條直接指定行政院,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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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有關會計科目之訂定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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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有關會計科目訂定及統一原則,重點在區分「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與「互有關係」兩種情形。以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會計法》第 36 條:

  •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的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對互有關係的會計科目,應使之相合。
  • 地方政府對與中央政府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的會計科目,應依中央政府所定;對互有關係的會計科目,則應使之合於中央政府所定。

同法第 37 條另規定,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的報告,並按科目性質分類編號。現行法仍有上述規範。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會計法》第 36 條、第 37 條的用語。關鍵在地方政府遇到「互有關係」的會計科目時,法條要求的是「使合於中央政府之所定」,而不是「依中央政府之所定」。選項 C 把這兩種規範用語混在一起,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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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下列何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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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76 條的憑證不符損害賠償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並因此使公款遭受損害時,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責任主體是主辦會計人員與經辦會計人員,不是機關首長。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簿籍或報告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且「致使公款遭受損害」。這正是《審計法》第 76 條規定的情形。接著比對法條所列責任人員,即可選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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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有關公務機關辦理事後審計項目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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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公務機關事後審計的規定。判斷關鍵是分清楚哪些資料依法須定期送審,哪些資料是審計機關認為有需要時才通知檢送。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36 條規定,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限送會計報告及相關資訊檔案供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機關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這表示原始憑證並非一律送審。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用語,特別留意「均需」與「得通知」的差異:

  • 《審計法》第 36 條:會計報告依限送審,原始憑證則由審計機關通知後檢送。
  • 第 45 條:各機關應編製年度決算並送審計機關審核。
  • 第 13 條: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得隨時稽察。

因此,題目中把原始憑證說成「均需送審」的選項,與第 36 條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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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六章「附屬單位預算」,重點是營業基金與其他特種基金的預算編製、納入總預算的項目,以及預算執行時得否先行辦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的關鍵用語與《預算法》第 85 條至第 89 條對照。尤其注意三個容易混淆之處:事業計畫與業務計畫的先後、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由誰核定,以及先行辦理須經哪個機關核准。

選項分析

  • (A) 錯誤。《預算法》第 85 條第 1 款規定,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應擬訂其主管範圍內的事業計畫,並指示所屬各事業擬訂業務計畫;再依業務計畫擬編預算。題目把「事業計畫」與「業務計畫」的擬訂主體及順序顛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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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且涉及刑事者,應依下列何者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17 條,重點是審計人員發覺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時,須依是否涉及刑事責任分別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17 條規定:審計人員發覺上述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機關長官處分,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限定:「涉及刑事者」。直接對照《審計法》第 17 條後段,即可得出兩項法定處理方式:

  1. 移送法院辦理。
  2. 報告於監察院。

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移送法院」及「報告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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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如有變更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時,應由主管機關通知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33 條,重點是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時,相關文件的送查與變更通知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應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如有變更,應隨時通知審計機關。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及「變更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對應《審計法》第 33 條。法條明定變更時的通知對象是「審計機關」,因此選擇審計機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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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依下列何種方式處理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35 條「分配預算之送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各機關核定分配預算後,應依限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送審計機關;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審計機關應予糾正。

題幹的情形正是法條所列的「分配預算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處理方式為「糾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已核定之分配預算」及「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這組用語直接對應《審計法》第 35 條,依條文規定選「糾正」,不必再推論其他審計處置的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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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下列何者非屬應注意之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8 條: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時,應注意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是否平衡、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以及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並注意各方對歲入、歲出提出的改善意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68 條的應注意事項中,沒有「歲入、歲出是否與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相符」這一項。

解題方法

先鎖定題目指定的審核對象是「中央政府總決算」,因此直接對照《審計法》第 68 條,而不是其他決算審核規定。選項中,凡與第 68 條列出的事項相同或意義相符者,都是應注意事項;未列入者,即為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 (A) 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正確,屬應注意事項。《審計法》第 68 條第 1 款規定,應注意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也要注意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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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現行審計法之規定,下列各項審計職權,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2條所列審計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審計機關的職權包括:

  • 監督預算之執行。
  • 核定收支命令。
  •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 考核財務效能。
  •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辨別關鍵是分清「核定收支命令」與「核定分配預算」:前者屬審計職權;後者並非《審計法》第2條列出的審計職權。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審計法》第2條的職權用語。選項 A、C、D 都是條文列舉的職權;選項 B 的「核定分配預算」不在其中,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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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 108 年度係屬作業基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預算法》第 4 條所定的特種基金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特種基金依用途及運作性質分類;其中,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判斷本題時,應以題目指定的 108 年度基金預算分類為準,不能只憑基金名稱推測。

解題方法

先查明四個基金在 108 年度中央政府預算中的所屬類別,再找出屬於作業基金者。醫療藥品基金列為作業基金;其餘三項屬特別收入基金。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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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現行會計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分類帳簿、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及帳簿空行的定義與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文字與法條定義,特別留意「證明事項經過」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的差別,以及簽章人員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 (A) 正確。《會計法》第 41 條規定,分類帳簿是「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紀錄者」。選項與法條定義相符。

  • (B) 錯誤。「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的是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則是「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的憑證,見《會計法》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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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現行審計法之規定,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編送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時,應附何種報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4 條,測驗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編送結算表、年度決算表時,依法應檢附的報告。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應附業務報告;適用成本會計者,另應附成本分析報告並加以說明。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對象是「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再對照《審計法》第 64 條。不要與公務機關送交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附的「績效報告」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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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現行審計法之規定,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 3 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何種報告於立法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34 條第 2 項所定的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程序,以及完成審核後應提出的報告名稱。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該項規定,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 3 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審核機關、期限及報告送交對象,關鍵是辨認法條中的報告名稱。逐字對照《審計法》第 34 條第 2 項,應填「審核報告」,因此選 (B)。

注意「審定」相關用語雖也出現在決算審核程序中,但「審核報告」是提出給立法院的報告名稱;「最終審定數額表」則是另一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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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決算法第 5 條規定,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下列何者應依前述規定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5 條的決算科目編列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決算科目及其門類原則上應依照該年度預算科目門類;但法條明定以下項目不受此限:

  •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
  • 第一預備金
  • 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流用之用途別科目

第 5 條後續未有重要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找出第 5 條的三類例外,再比對選項。題目問「應依前述規定辦理」,因此要選不屬於例外、仍受「決算科目依年度預算科目門類」原則拘束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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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現行審計法之規定,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何種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機關辦理績效審核時,對於提升機關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的事項,應提出何種意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審計法》第 69 條,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績效,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及「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對應《審計法》第 69 條的規定,法條所用的名稱就是「建議意見」,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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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現行審計法之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予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52 條,測驗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程序不符規定時,審計機關應採取的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該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描述的情況:「盈虧撥補不依規定」。直接對照《審計法》第 52 條後半句,審計機關應「修正」,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修正:正確。《審計法》第 52 條明定,盈虧撥補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 **(B) 稽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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