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初等考試五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初等考試・五等・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第一預備金於何種預算中設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2 條第一預備金的編列位置。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預備金分為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第一預備金」,再依《預算法》第 22 條辨認其設定位置。題目問的是「在哪一種預算中設定」,所以直接對照法條所列的預算種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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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幾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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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所定的總預算案議決期限。依《預算法》第 51 條,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同條另規定,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由立法院議決」的期限,因此直接對照《預算法》第 51 條中「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的規定,答案為一個月。題目不是在問行政院何時提出預算案,也不是在問總統何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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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幾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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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30 條規定: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施政方針是下年度施政及預算籌編的依據;中央主計機關依其擬訂預算編製辦法,各主管機關再據以編列施政計畫與概算。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中的時間點:「年度開始九個月前」。題目問行政院應提前幾個月訂定下年度施政方針,因此選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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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營業基金以外之其他特種基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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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6 條: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的項目,依基金類型而不同。營業基金列入盈餘應解庫額、虧損由庫撥補額,以及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營業基金以外的其他特種基金,則列入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題幹已限定「營業基金以外之其他特種基金」,直接套用《預算法》第 86 條對其他特種基金的規定:應編入總預算者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選項中與之相符的是「由庫撥補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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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何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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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的基金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稱為信託基金。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條件:「為他人利益」以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這是《預算法》對信託基金的定義,與選項 (A)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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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之何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75 條對跨年度繳還款項的處理。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規定,誤付、透付的金額、依法墊付的金額,以及預付、估付後剩餘的金額,若在會計年度結束後才繳還,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的收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處理結果即可:題幹問「轉帳加入下年度之何項」,而《預算法》第 75 條明定是「收入」。因此選收入,不因款項原先是誤付、墊付或預付款而改列為支出、資產或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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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各機關有何種情形時,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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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至今未修正)。 本題考查重點為《預算法》中第二預備金之動支要件,並測驗考生能否精準區分「動支第二預備金」、「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與「提出特別預算」之法定事由差異。

相關核心法條依據如下:

  1. 《預算法》第 22 條第 3 項(第二預備金之動支事由):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金額:
  • 第一款: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增加者。
  • 第二款: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者。
  • 第三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者。
  1. 《預算法》第 79 條(追加歲出預算之事由): 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 第一款: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 第二款: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 第三款: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 第四款:依有關法律應辦事項而準備金額不足時。
  1. 《預算法》第 83 條(特別預算之提出事由): 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之情事包括:
  • 第一款: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 第二款: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 第三款:重大災變。
  • 第四款: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歸類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政府在年度預算執行中,面對經費不足或新興政事需求時的三種因應途徑及其法定構成要件:

  1. 動支第二預備金(《預算法》第 22 條第 3 項):屬內部行政核准程序(由各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動支),用於應急或業務量增長。
  2. 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預算法》第 79 條):須重送立法院審議,多具備「依法律」增設或增加之法定拘束力。
  3. 提出特別預算(《預算法》第 83 條):屬重大非常態事件(如國防戰爭、重大災變)。

將選項與《預算法》第 22 條第 3 項之三款法定事由逐一比對,即可直接鎖定符合法條文字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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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何者核定,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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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第一預備金的動支程序。第一預備金列入各機關單位預算,用來因應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時經費不足等情形;各機關不得自行支用,須依規定報請核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各機關」遇到經費不足,支用第一預備金應報請誰核定。依《預算法》第 64 條,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據此選擇上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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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政府各機關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應多久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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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2 條之 1,重點是政府機關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時,相關資訊的公開頻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應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及執行單位等事項。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多久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直接抓法條中的「按月」即可。注意法規另有「按季送立法機關備查」的規定,那是送立法機關的頻率,與本題所問的網站公布頻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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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預算法第 83 條,特別預算係由何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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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3 條所定特別預算的提出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遇有法定特殊情事,得提出特別預算;提出機關是行政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由何者提出」,再對照《預算法》第 83 條的規定。該條列出得編製特別預算的特殊情事,並明定由行政院提出特別預算案;立法院負責審議,並非提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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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各機關因何種情形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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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預算法中「追加歲出預算」與「特別預算」提出事由之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文內容亦同)。

  1. 預算法第 79 條(追加歲出預算之要件): 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 第一款: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 第二款: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 第三款: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 第四款:依有關法律應辦事項而未編入預算者。
  1. 預算法第 83 條(特別預算之提出情事):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 第一款: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 第二款: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 第三款:重大災變。
  • 第四款: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解題方法

審題時應掌握主詞與客體:

  • 題幹問的是「各機關」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 解題切入點即為檢索預算法第 79 條規定的 4 款要件(業務增加、機關增設、重大事故、應辦未編)。
  • 若題目涉及國家層級之總體危機或非常態重大施政(如戰爭、災變、經濟變故、重大政事),則屬於預算法第 83 條由「行政院」提出之「特別預算」,而非「追加預算」。

選項分析

  • (A) 錯誤:屬於預算法第 83 條第 3 款規定之情事,為行政院得提出「特別預算」之事由,非各機關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之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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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預算法第 88 條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彈性,其規定每筆數額營業基金幾億元以上,其他基金幾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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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8 條「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的立法院備查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明定:每筆數額達營業基金 3 億元以上、其他基金 1 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同法第 54 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兩種基金各自的金額門檻,直接依第 88 條條文順序填入:

  • 營業基金:3 億元以上
  • 其他基金:1 億元以上

因此數字組合為「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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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分配預算,應由下列何者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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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6 條的分配預算核定機關。條文規定:「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智慧財產局是中央政府機關,因此其分配預算須由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中央主計機關即行政院主計總處。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問的是「分配預算」的核定權責,而不是機關內部編製或彙整分配預算的單位。依《預算法》第 56 條,分配預算須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套用到中央政府機關,核定者就是行政院主計總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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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單位預算之預算彈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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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單位預算」執行時有哪些彈性機制,以及哪些機制適用於「附屬單位預算」。法規依據為《預算法》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單位預算執行的彈性措施包括經費流用、動支第一預備金,以及依法提出追加預算等。相對地,「超支併決算」是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的特定處理方式,依《預算法》第 87 條,因配合業務增減而隨同調整的收支,併入決算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識四個選項所屬的預算類型:若是一般單位預算可採用的執行調整方式,便屬題目所問的預算彈性機制;若是附屬單位預算的特有安排,就不是單位預算的彈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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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由特定營業基金所編製,作為其編製預算之依據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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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5 條營業基金預算的擬編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營業基金的預算依計畫逐步編製:主管機關先擬訂主管範圍內的「事業計畫」,再指示所屬各事業擬訂「業務計畫」,最後根據業務計畫擬編預算。

解題方法

題目問「由特定營業基金所編製,作為其編製預算之依據者」,關鍵是分辨計畫由誰擬訂、用來做什麼:

  • 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
  • 所屬事業擬訂「業務計畫」,並據以編製預算。

因此,特定營業基金本身作為所屬事業,編製預算所依據的是它擬訂的「業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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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營業基金預算中,以下何者不須編入總預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6 條,判斷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的哪些項目應編入總預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營業基金應編入總預算的項目包括:盈餘應解庫額、虧損由庫撥補額,以及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另有明文規定,依法定程序提列的公積轉帳增資,以立法院通過的當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所列數額為準,不受前述應編入總預算規定的限制。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預算法》第 86 條的列舉:

  • 盈餘解繳國庫:列入總預算。
  • 虧損由國庫撥補:列入總預算。
  • 資本由國庫增撥或收回:列入總預算。
  • 公積轉帳增資:依當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列數,不受前述列入總預算規定限制。

因此,題目問「不須編入總預算」時,應選公積轉帳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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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預算法強制要求行政院應編製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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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9 條對行政院應編製資料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行政院應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之報告。」報告內容應於政府網站公開。

「國民幸福指數」則與《預算法》第 28 條所列的預算籌劃參考資料有關:中央主計機關應提供國民幸福指數變動趨勢等資料,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參考;它不是第 29 條規定行政院應編製的資料。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關鍵字「預算法強制要求行政院應編製」,再對照第 29 條的列舉項目: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稅式支出報告、移轉性支付報告。選項中不在這份清單內的,就是題目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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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於事後發現且影響結數者,該如何處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67 條對會計報告、帳簿、重要備查帳或憑證記載錯誤的更正方式。判斷關鍵有兩個:錯誤是當時發現或事後發現,以及是否影響結數。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會計法》第 67 條規定:繕寫錯誤當時發現,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並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事後發現且不影響結數,由查覺人呈明主辦會計人員,再依前述方式更正;事後發現且影響結數,則另製傳票更正之。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出兩項條件:「事後發現」及「影響結數」。依《會計法》第 67 條的分類,應另製傳票更正,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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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何者加編差額解釋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31 條,考點是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時,代理者的報告與會計人員的報告發生差額,應由誰加編差額解釋表。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條文,應由會計人員加編。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責任主體即可:差額發生於代理事務者的報告與會計人員的報告之間,法條明定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這項工作是說明報告差異,並非出納作業、內部稽核或審計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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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據會計法規定,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何者製表解釋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90 條所定的「會計總報告差額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的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情境:這是政府主計機關的會計總報告,與其他主管機關報告發生差額。接著對應《會計法》第 90 條,辨認負責核對並製表解釋的機關,即「該管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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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根據會計法規定,內部審核之範圍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會計法》第 96 條規定,內部審核的範圍分為三類:

  1. 財務審核:審核計畫、預算的執行與控制。
  2. 財物審核:審核現金及其他財物的處理程序。
  3. 工作審核:審核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內部審核之範圍」,直接辨認《會計法》第 96 條列出的三個法定類別即可,無須依審核時間、方式或作業內容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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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審計之各種章則及書表格式,由何者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80 條對審計章則及書表格式訂定權的規定。條文明定:「關於審計之各種章則及書表格式,由審計部定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章則及書表格式」,直接對應《審計法》第 80 條,確認條文指定的訂定機關是「審計部」,即可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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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會計人員行使內部審核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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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96 條,重點是會計人員行使內部審核職權時,可以查閱簿籍、憑證及其他文件,也可以檢查現金、財物;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必要時,會計人員得報經該機關長官核准,封鎖相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其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查閱與檢查的權限」、「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及「封鎖文件的核准對象」三個要點,逐項比對選項。封鎖文件須報經機關長官核准,不是取得主辦會計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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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5 條對「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普通公務會計事務分為:

  1. 公務歲計:公務機關歲入或經費的預算實施、收支,以及因處理收支而發生的債權債務等事項。
  2. 公務出納:公務機關現金、票據、證券的出納與保管等事項。
  3. 公務財物:公務機關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的增減、保管等事項。

條文列出這三類,沒有將「公務債務」另列為普通公務會計事務的一類。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會計法》第 5 條列舉的三類普通公務會計事務。選項中,歲計、出納、財物均與條文分類相符;「公務債務」不是條文列出的獨立類別,因此選出該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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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根據會計法規定,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應保存幾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84 條所定的會計報告、帳簿、重要備查簿,以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與處理手冊的保存年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保存年限依會計層級區分:

  • 總會計:至少保存 20 年。
  • 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 10 年。
  • 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 5 年。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指定的層級:「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再依《會計法》第 84 條的分級規定對應保存年限,即為至少 5 年。題目問「至少保存幾年」,因此選項要找法條明定的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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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幾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7 條,考點是決算所列特定款項逾期未實現時,得免予編列的年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期限關鍵字「屆滿四年」。題目列出的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正是《決算法》第 7 條所列項目,因此答案為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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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會計屬下列何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0 條所定的政府會計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會計」,再對照《會計法》第 10 條列舉的行政層級。條文已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明列為總會計,因此不必再依其隸屬直轄市的關係,將它判成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

選項分析

  • (A) 總會計:正確。《會計法》第 10 條明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
  • **(B) 單位會計: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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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歲入收支登記簿為何種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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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帳簿的分類。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適用的《會計法》第 20 條,特種序時帳簿是針對特定事項,依發生時序登記的帳簿;法條列舉的例子包括歲入收支登記簿、經費收支登記簿及現金出納登記簿。

解題方法

抓住「歲入收支登記簿」這個名稱,對照《會計法》第 20 條所列帳簿,即可直接判斷為特種序時帳簿。它按時間順序記錄特定的歲入收支事項,因此不是記錄所有事項的普通序時帳簿,也不是依會計科目分類登記的總分類帳簿或明細分類帳簿。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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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各單位會計機關及各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半年度報告之編送,應於期間經過後幾日內送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32 條規定的會計報告編送期限。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適用的法規,各單位會計機關及各附屬單位會計機關應依報告種類,在法定期限內編送;其中半年度報告須於期間經過後 30 日內送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報告種類是「半年度報告」,再對照《會計法》第 32 條的期限規定,即可判斷期限為 30 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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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列有關各機關或基金應辦理結帳之時點,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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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關於各機關或基金辦理「結帳」之法定時點,以及「結帳」與「人員交代(移交)」之觀念辨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範亦同)。

  1. 結帳之法定時點:依《會計法》第 65 條規定,各機關會計年度終了時,應辦理結帳;機關改組、裁撤或特種基金結束時,亦同。
  2. 結帳與移交之本質差異:
  • 結帳(Closing of Accounts):指會計期間終了或會計主體消滅時,將各項收入、支出(收益、費損)科目結算差額並結轉累計餘額,使帳戶歸零或結轉下期,屬於會計循環的期末程序。
  • 交代(Handover / Transfer of Duties):指主辦會計人員職務異動時,將經管帳冊、憑證、報表造具清冊移交後任,僅作帳簿截記與責任劃分,並不中斷會計期間,不得辦理結帳。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關鍵在於區分「會計主體/期間之終結」與「經辦人員之更迭」:

  • 會計主體消滅或期間屆滿(如:機關裁撤、基金結束、年度終了):因會計個體停止運作或計算期間告一段落,必須依法進行期間截斷並結清帳目,故「應辦理結帳」。
  • 經辦人員職務異動(如:主管或主辦人員交代):此時會計主體仍在運作,且處於年度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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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係稱為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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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所稱的內部審核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財務審核是對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所作的審核;其範圍包括預算審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

題幹「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直接對應財務審核的定義。

解題方法

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與法規對內部審核種類的定義比對,即可判定為財務審核。題目問的是審核的種類,不是審核的具體內容或對象。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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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何者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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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15 條關於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的監交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會計佐理人員」交代時的監交人,再直接對照《會計法》第 115 條。法條明定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因此選項中與條文相符者為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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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其期間不逾幾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11 條「請假出差之代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辦會計人員請假或出差,原則上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的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代理期間不逾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但仍應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的期間上限,直接依《會計法》第 111 條判斷:期間不逾一個月,符合自行委託代理的條件,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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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幾個月內完成其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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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8 條第 1 項。依民國 112 年法規,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 一年內完成審議;逾期未完成者,視同審議通過。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審核報告送達後,立法院完成審議的期限」。直接對照《決算法》第 28 條所定的一年期限即可;一年換算為 12 個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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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何項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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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決算法》中關於審計機關審核決算之標準與考量面向。解題核心在於區分「審核政府總決算」與「審核各機關決算」之法定審核標的與用語差異。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條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相同)。
  • 相關法條:
  1. 《決算法》第 27 條(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之效能): 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下列效能: 一、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二、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相適應。 三、各項歲出是否與各該主管機關之計畫相適應。 四、各項施政之成效,與其所費是否相稱。
  2. 《決算法》第 25 條(審核各機關決算應注意之事項):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決算,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工作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效能與不能之程度,及同類機關或工作之比較。 六、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註:《審計法》第 68 條亦有類似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審核事項之規定)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法規記憶題,切入點為抓取題幹的兩大關鍵字:「政府總決算」(審核對象)與「效能」(審核標準)。

  1. 辨識層級與標的:
  • 「各機關決算」側重微觀執行面之合規性與成效,法條明定為應注意之「事項」(共 6 款)。
  • 「政府總決算」代表國家整體的總體財務結果,側重宏觀政策面與資源配置,法條明定為應注意之「效能」(共 4 款)。
  1. 法條對應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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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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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15條,考點是附屬單位決算中「營業基金決算」的主要內容。依民國112年命題時適用的法規,主要內容包括:

  1. 營業收支之決算。
  2. 餘絀撥補之擬議。
  3. 現金流量之情形。

其中,營業收支決算須依業務情形與預算訂定的計算標準加以比較。因此,法條用語是「營業收支之決算」,不是「實際預計之比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決算的「主要內容」,再逐項比對第15條列舉事項。損益計算、現金流量及餘絀撥補擬議均符合條文;「實際預計之比較」則是把營業收支決算應作的比較描述成一項主要內容,與條文列項不同。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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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幾日內,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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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17 條所定的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編送期限。依民國 112 年適用法規,該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 25 日內,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核。

解題方法

辨識題目關鍵詞「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及「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核」,即可對應《決算法》第 17 條的明文期限:年度結束後 25 日內。因此選擇 25 日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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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決算法第 25 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審計人員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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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5 條,重點是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若主張修正決算,應通知原編造決算的機關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法律效果是「視為同意修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25 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截至目前,此條文內容未見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出通知限期答辯的前提,只需直接判斷逾期未答辯的法定效果。依條文後段,逾期不答辯即「視為同意修正」,所以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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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臺北市政府之總會計制度的設計、會商及核定機構,依序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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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8 條所定地方政府總會計制度的設計、會商與核定權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政府的總會計制度由各該政府的主計機關設計,經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報請中央主計機關核定。

套用到臺北市:

  • 設計: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 會商:臺北市審計處
  • 核定: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主計機關)

解題方法

依序把題幹中的三個動作對應到法定權責:

  1. 地方政府主計機關負責設計。
  2. 設計案須與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
  3. 地方政府總會計制度報請中央主計機關核定。

因此,不能因為制度屬於臺北市,就推定由臺北市政府核定;法規明定核定機關是中央主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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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何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72條規定的公有資產損失賠償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各機關經管的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致生損失,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審計法》第72條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抓住題目問的「何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依條文辨認責任人為「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不包括主辦會計人員。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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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公務機關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審計機關應如何處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35 條,重點是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分配預算時,發現分配預算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應採取何種處置。依該條規定,審計機關「應糾正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關鍵字:「分配預算」及「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這是《審計法》第 35 條明定的情形,法定處置是「糾正」,因此選項中應選「糾正」。

選項分析

  • (A) 彈劾:錯誤。 彈劾是針對公務員違法失職等情形的責任追究方式,不是《審計法》第 35 條對不符法令的分配預算所定處置。
  • **(B) 糾正: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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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假設臺北市政府所有之某營業基金在臺中市之分支機構,由臺中市審計處辦理審計事務,在審計法之概念上稱為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不同機關、基金財務審計的管轄分工,以及審計機關間的委託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審計法》第 8 條規定,審計機關為辦理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第 4 條則規定,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在地方者,得由審計部指定就近審計處(室)辦理。

解題方法

先看基金的所有權與主管層級:題目所述營業基金為臺北市政府所有,屬地方政府的公有營業基金,並非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再看題目問的是何種審計概念:由臺中市審計處辦理臺北市政府基金在臺中市分支機構的審計事務,考的是審計機關因辦理便利而交由另一審計機關辦理的情形,屬《審計法》第 8 條的「委託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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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審計法第 2 條所規定之審計職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 條列舉的審計職權。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審計職權包括: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稽察財物與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考核財務效能,以及核定財務責任等。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審計法》第 2 條的職權用語。特別注意,「審議總決算審核報告」不屬於審計機關的職權;審計機關負責的是提出總決算審核報告,後續由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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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幾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 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解題方法

依題幹確認兩個關鍵點:審核對象是「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起算點是「行政院提出後」。接著依《審計法》第 34 條第 2 項判斷法定期限,即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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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審計法第 11 條,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何會議決議行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第 11 條對重要審計案件決議程序的規定。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條文,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題目問的是「在部」所採用的會議名稱。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在部」與「在處(室)」的區分:在部由審計會議決議;在處(室)則由審核會議決議。因此本題選審計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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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聲復決定不服時,得聲請覆議。聲請覆議,以幾次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3 條所定的聲復程序,以及各機關對聲復決定不服時,聲請覆議的次數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明定:「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各機關不服的是審計機關的「聲復決定」,直接辨認《審計法》第 23 條的規定即可。法條限制覆議次數為一次,因此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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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何者為靜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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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23 條所定的靜態與動態會計報告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靜態報告表示「一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動態報告則呈現一段期間內的收支、出納或成本等變動情形。

判斷時,關鍵在於報表呈現的是某一時點的「現額、餘額、結存」,還是某一期間的「累計、出納、計算」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依報表名稱判斷其所反映的資訊:

  • 現額表呈現特定日期的現有數額,屬靜態報告。
  • 累計表、出納表及成本計算表,反映一定期間內累積或發生的業務,屬動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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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下列那一單位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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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17 條,重點是審計人員發現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時,依行為性質分別處理。若行為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監察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涉及刑事」,對照《審計法》第 17 條的明文規定:「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因此,題目問應移送的單位,答案是法院;監察院是另行報告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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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時,下列何者不屬於應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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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7 條與第 68 條所規定的審核事項,重點在分辨「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與「中央政府總決算」的審核範圍。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審計法》第 67 條,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

  1.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2.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3.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4.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5. 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6. 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則是《審計法》第 68 條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時的注意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審核對象:「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接著將選項與《審計法》第 67 條逐一核對。若選項內容不在第 67 條列舉事項中,再判斷它是否屬於其他決算審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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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下列何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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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5 條,辨別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時應注意的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有「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等應注意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機關類型:「公務機關」。再將各選項與《審計法》第 65 條的規定比對。題目中的其他選項,則是《審計法》第 66 條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時應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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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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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