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初等考試五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初等考試・五等・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行政院應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之報告,前項報告內容應如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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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測驗《預算法》第 29 條關於特殊報告(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等)之編製與資訊公開規範(現行法規定亦同)。

依《預算法》第 29 條規定:

  1. 第一項:「行政院應試編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各項社會保險之長期推計等報告。」
  2. 第二項:「前項報告內容應於政府網站公開。」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題,切入點在於掌握政府資訊公開在預算法中的法定管道。現代政府推動電子化與節能減紙,針對總體性、長期性的各類專題報告,《預算法》明定其公布途徑為具備普及性、即時性與低成本特性的「政府網站」,考生直接對應法條文字即可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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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國庫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後幾日內,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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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決算法》中關於「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之編送時限與程序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依《決算法》第 21 條規定:

「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國庫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十五日內,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核。」

本條之立法意旨係因國庫主管機關(財政部)掌理全國現金庫款出納調度,其出納終結報告為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及審計機關查核之基礎資料,故明定較為緊湊的特定日數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確認主體與標的:主體為「國庫主管機關」(中央為財政部),標的為「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
  2. 區分受文機關: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核。
  3. 對應法定期限:國庫出納屬動態現金流量之總結,期限計算採「日數」而非「月數」。精確對應《決算法》第 21 條所定「年度結束後二十五日內」,即可直接選出答案。

選項分析

  • (A) 10 日:錯誤。《決算法》中並無國庫出納終結報告於 10 日內編送之規定,為混淆選項。
  • (B) 20 日:錯誤。法定日數為 25 日,非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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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機關如在年度中改組,其決算如何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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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決算法》中關於機關組織變動時,決算編造權責之歸屬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決算法》為準(本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亦同)。

法規依據為《決算法》第 15 條第 1 款:

「機關改組或其管轄移轉者,其決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改組者,在年度中由改組後之機關一併編造;在年度終了後改組者,由改組後之機關編造。但改組後已無該管機關者,由其原主管長官指定機關編造。」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型的純法規題目,解題關鍵在於辨識「變動型態(改組/移轉)」與「發生時點(年度中/年度終了後)」:

  1. 確認變動型態:題目明確指出為「機關改組」。
  2. 確認發生時點:題目限定在「年度中」。
  3. 法理與實務邏輯:機關於會計年度進行期間發生改組,原機關之各項帳務、預算執行與財產均由改組後之新機關概括承受與延續。為維持決算報告之完整性與權責單一,避免帳目割裂,法條明定由承受業務的「改組後機關」將整年度(含改組前與改組後)的帳目合併,辦理「一併編造」。

選項分析

  • (A) 錯誤:主管機關僅於特定例外情形(如年度終了後改組,且改組後已無該管機關時)負責「指定機關編造」,並非由主管機關親自一併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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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管理特種財物機關,關於所管不動產,應備地圖、圖樣等備查簿,其程式由何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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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會計法》中關於會計簿籍(備查簿)之訂定權責。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會計法》第 29 條規定(現行法內容相同,未修正):

「各機關應備之備查簿,由各該管公務機關或特種公務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視其業務上之需要定之。但管理特種財物機關,關於所管不動產,應備地圖、圖樣等備查簿,其程式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定之。」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法條記憶題,切入重點在於掌握「原則」與「但書例外」的權責劃分:

  1. 原則(一般機關之備查簿):由各該管公務機關或特種公務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視其業務上之需要定之。
  2. 例外(特種財物機關之不動產備查簿):管理特種財物機關,關於所管不動產應備之地圖、圖樣等備查簿,因涉及政府重要財產之產權圖資管理,具有高度列管與統一性要求,故法律特別規定其「程式」改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定之。

題幹已明確指涉「管理特種財物機關」、「所管不動產」、「地圖、圖樣等備查簿之程式」,完全符合《會計法》第 29 條但書規範,應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定之。


選項分析

  • (A) 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正確】 符合《會計法》第 29 條但書規定,管理特種財物機關所管不動產之地圖、圖樣等備查簿,其格式與程式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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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公營事業有永久性財物之折舊,與無永久性財物之盤存消耗,應以何者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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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第四章「公營事業會計」中關於資產耗費衡量的法定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條文迄今未修正)。

法規依據為《會計法》第 76 條:

「公營事業有永久性財物之折舊,與無永久性財物之盤存消耗,應以成本為標準。」

在政府公營事業會計中,為確保營運成本之客觀性並落實預算控制,避免受未實現之市場價格波動干擾,無論是屬於固定資產性質的「永久性財物」(提列折舊),或是屬於流動資產/物料性質的「無永久性財物」(計算盤存消耗),其計量基準均貫徹傳統會計之「歷史成本原則」,依法應以「成本」為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原文直球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會計法》對公營事業財物成本認列的明文規定:

  1. 抓取題幹關鍵字:「公營事業」、「永久性財物之折舊」、「無永久性財物之盤存消耗」、「標準」。
  2. 對應法條:直接聯結《會計法》第 76 條之法條文字,條文唯一指定的標準即為「成本」。因此直接選取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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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審計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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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法》所規範的「審計職權」法定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條文歷年迄今均未修正)。

依《審計法》第 2 條規定,審計職權包含以下七款:

  1. 監督預算之執行。
  2. 核定收支命令。
  3.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4.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5. 考核財務效能。
  6. 核定財務責任。
  7.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考生必須清楚劃分「審計職權(監督與審核)」與「行政/會計事務(執行與記錄)」之權責分野。


解題方法

直接援引《審計法》第 2 條審計職權之法定列舉事項與各選項進行比對。 審計權在本質上屬於監察權之一環,其核心為「監督、稽察、核定、審定」,並不直接介入或經辦政府各機關一線的業務執行或帳務處理。因此,選項中若屬於實際經辦、執行之行政事務,皆非審計職權。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債權之發生、處理及收取」屬於政府各機關之財務行政管理與業務執行範疇;在會計法規上,依《會計法》第 4 條第 6 款規定,此屬於「債權會計事務」,係屬會計與業務經辦事項,而非審計職權。
  • (B) 錯誤: 「債務之發生、處理及清償」屬於政府各機關舉債及還本付息之財務管理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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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理審計案件,有關審計文書之敘述,正確者有幾項?

①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月份會計報告及收支憑證,審核結果相符者,填發審核通知。 ②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月份會計報告及收支憑證,審核結果如有不符者,填發核准通知。 ③ 各機關年度決算,應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應發給審定書。 ④ 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三個月內完成審核,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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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亦同)。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審計法規中**「審計文書」的法定種類、適用時機與法定名稱**。主要涉及下列法源依據:

  1. 平時審計之文書:《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月份會計報告及收支憑證審核結果之處置)。
  2. 各機關決算審核之文書:《審計法》第 31 條第 1 項、《決算法》第 24 條(各機關決算審定後發給之文書)。
  3.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之文書:《憲法》第 105 條、《決算法》第 26 條、《審計法》第 34 條第 2 項(審計長向立法院提出之法定報告名稱)。

解題方法

本題為複數敘述檢視題,解題切入點在於逐一比對各階段審計程序所出具之「審計文書法定專有名詞」:

  1. 平時會計報告與收支憑證審核:審查結果若無缺失(相符),核發何種文書;若有缺失(不符),核發何種文書。
  2. 個別機關年度決算審定:審計機關審定後,發給機關的法定文書名稱為何。
  3.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定:審計長依法於限期內向立法院提出的文書法定名稱為何(注意「審核」與「查核」之文字陷阱)。

選項分析

  • 敘述 ①【錯誤】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月份會計報告及收支憑證,審核結果相符者,填發核准通知;如有不符者,填發審核通知。」 審核結果相符表示合格,應填發「核准通知」,而非「審核通知」。本項文字顛倒,故為錯誤。

  • 敘述 ②【錯誤】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審核結果如有不合規定或不符情事者,係用以通知該機關查明、補正或答覆,應填發「審核通知」,而非「核准通知」。本項與第 ① 項互為名詞置換之陷阱,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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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行政院於年度總預算外,得提出特別預算的情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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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至今未變更)。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預算法》中**「特別預算」與「追加預算」法定事由之區分**:

  1. 特別預算之提出情事(預算法第 83 條): 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之情形有四:
  • 第一款: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 第二款: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 第三款:重大災難。
  • 第四款: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1. 追加歲出預算之提出情事(預算法第 79 條): 各機關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之情形有四:
  • 第一款: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 第二款: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 第三款: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 第四款:依有關法律應行追加預算者。

解題方法 審題時先抓取關鍵字「行政院」與「特別預算」。 國家考試極高頻率將預算法第 79 條(追加預算)與第 83 條(特別預算)混編為選項進行干擾。解題切入點即直接檢驗各選項是否屬於預算法第 83 條列舉之四款事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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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用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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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至今規範意旨亦同)。考查的核心觀念為預算執行中「經費流用」之法定要件與限制,主要涉及《預算法》第 62 條、第 63 條,以及中央主計機關依授權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1. 科目層級之流用限制: 依《預算法》第 62 條規定,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原則上不得互相流用。僅限於同一計畫或業務科目內之「各用途別科目」間,始得依法辦理流用。
  2. 法定的流用比率上限與授權限縮: 依《預算法》第 63 條規定:「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三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中央主計機關得視需要酌予限縮。」
  3. 主計機關之限縮規範: 行政院主計總處依《預算法》第 63 條但書「中央主計機關得視需要酌予限縮」之授權,於民國 110 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27 點中明定: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 20%20\%,流出數額亦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 20%20\%(即將法定流出上限 30%30\% 限縮為 20%20\%),且嚴格禁止流用為用人經費及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項目。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結合預算執行實務」的法規題,解題切入步驟如下:

  1. 第一步:運用「消極禁止條款」排除違法選項 《預算法》第 63 條但書明定「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基於預算法治及尊重立法權原則,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項目亦絕對不得以流用方式規避。因此,選項 (C) 與 (D) 違反消極禁止規定,直接刪除。
  2. 第二步:比對法條上限與實務限縮比率 《預算法》第 63 條本文之法定流入上限為 20%20\%,選項 (B) 主張流入與流出皆不得超過 30%30\%,流入比率已逾越母法上限,顯屬錯誤。
  3. 第三步:確認主計機關之限縮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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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各分會計機關之事務簡單者,其原始憑證經下列何者簽名或蓋章後,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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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中關於「記帳憑證之代替(免製傳票)」之簡化程序與權責歸屬(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會計法》該條文規定亦同)。

依據《會計法》之基本架構,會計事項之處理原則上應依據「原始憑證」造具「記帳憑證(傳票)」,再據以登入帳簿。然而,為兼顧行政效率與簡政便民,法律針對組織規模較小、業務單純之特定機關設有例外簡化規定。

  • 法源依據:《會計法》第 40 條規定:「各分會計機關之事務簡單者,其原始憑證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之簽名或蓋章,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票。」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為「簡化程序的權責層級」與「內部牽制原則」:

  1. 辨識主體限制: 此項「免製傳票」之簡化機制,法律明定僅適用於「分會計機關」且「事務簡單者」,並非所有機關均可適用。
  2. 掌握雙重權責簽章結構: 免編製傳票而直接以原始憑證入帳,跳過了記帳憑證之常態編製程序,為防杜弊端,必須由具備最高行政決定權之機關長官,以及承擔專業內部審核責任之主辦會計人員共同簽名或蓋章把關,兩者缺一不可。

選項分析

  • (A) 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錯誤) 佐理人員係襄助主辦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之輔助執行者,未具備機關行政責任之最終核決權限。以原始憑證代替記帳憑證涉及重大程序簡化,必須由行政主管(機關長官)參與負責,不可僅由會計內部之主辦與佐理人員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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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有關決算編造之敘述,正確者有幾項?

① 各主管機關接到各機關決算,應即查核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之,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 ② 主管機關彙編各機關決算時,所提出之修正事項,應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 ③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會計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 ④ 特別預算之收支,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應由主管機關依決算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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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決算法》中關於主管機關彙編單位決算之程序與通知義務(第 18 條),以及特別預算收支決算之編造與會計報告之編送法源(第 22 條)。本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亦同)。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常見的「多重敘述正誤計數題」,解題時應分段切入:

  1. 程序性規範審查(敘述 ①、②):檢視主管機關在彙整所屬機關決算時之「查核彙編權限」、「修正送審對象」及「通知對象」。
  2. 法規名稱置換陷阱(敘述 ③、④):特別預算跨年度執行時,決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造各有所屬法源,檢視題幹是否故意互換「決算法」與「會計法」。
  3. 逐項定奪並計數:確認每一敘述之對錯後,計算正確項目總數對應選項。

選項分析

  • 敘述 ①:【正確】

  • 法源依據:決算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各主管機關接到各機關決算,應即查核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之,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

  • 分析: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各機關送達之單位決算具查核彙編權限;若發現錯誤或不當,應直接予以「修正彙編」,並將修正後之主管決算連同所屬各機關之「單位決算」一併轉送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本項敘述與法條完全相符。

  • 敘述 ②:【正確】

  • 法源依據:決算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主管機關彙編之決算,如提出修正事項,應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

  • 分析:主管機關查核並修正所屬機關決算時,該修正涉及原編造機關之責任及審計機關後續審定標準,故依法必須「雙向通知」——通知「原編造機關」促其知悉修正情形,同時通知「審計機關」以供審定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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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公務或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各帳目整理後,有關資產、負債性質各帳目之餘額,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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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中關於「會計年度終了結帳與帳目結轉」之法定處理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文亦同)。

依《會計法》第 75 條規定:

「各帳目整理後,其歲入類、經費類或損益類各帳目之餘額,應分別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之各種帳目,或結入總損益之各種帳目;其資產、負債性質各帳目之餘額,應轉入下年度或下期各該帳目。」

本條文精確呼應了基礎會計學中「實帳戶(永久性帳戶)」與「虛帳戶(暫時性帳戶)」的結帳原理:

  1. 虛帳戶(收入、費用/經費、損益):衡量特定會計期間之執行績效或營運成果,期末整理後須「結入」相關預算或總損益帳目歸零結平。
  2. 實帳戶(資產、負債):衡量財務狀況之存量,其價值在會計年度終了後依然存在,故餘額須「結轉」至下一年度或次期繼續累計。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題幹所指的帳目性質:

  1. 審視題幹關鍵字:「各帳目整理後」、「資產、負債性質各帳目之餘額」。
  2. 對照《會計法》第 75 條後半段之規定,資產與負債屬實帳戶性質,其期末餘額之法定處理方式為「轉入下年度或下期各該帳目」。
  3. 據此直接對應選項,(C) 選項文文字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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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各機關或基金應辦理結帳或結算的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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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中關於「結帳與結算」之法定事由與適用時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規定亦同)。考生須能精確辨析「會計主體(機關或基金)因會計期間或存續狀態變更而辦理結帳/結算」,與「會計人員(自然人)職務更迭所辦理之交代(移交)」兩者在法規本質與程序上的不同。

相關法規依據:

  1. 《會計法》第 65 條:「各機關之會計事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辦理結帳;其有每月、每季或每半年結算一次之必要者,得由各該主計機關酌定之。」
  2. 《會計法》第 66 條:「各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
  3. 《會計法》第 109 條及《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主辦會計人員離職或異動時,應辦理的是職務「交代」(造具清冊移交帳簿、憑證及公有財產),並非該機關或基金本身辦理「結帳或結算」。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與概念辨析型選擇題,切入點為區分「會計主體」與「經管人員」:

  1. 結帳與結算之標的為「機關或基金」本身:目的在於劃分會計期間(計算定期收支、損益或餘絀),或於會計主體消滅時結清債權債務、劃清預算執行成果。因此,其發生的時機必定與「期間終了」(年度末、年中定期)或「主體消滅」(機關裁撤、基金結束)相連動。
  2. 人事異動之標的為「經管責任」:主辦會計人員離職或調職,機關及基金依然存續,會計期間亦未中斷。此時依規定應辦理「交代」(移交手續),編製截至交代日止之交接清冊與帳表,以釐清前、後任會計人員之保管責任,絕非辦理機關或基金的「結帳或結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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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審計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核定財務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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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審計法及相關法規條文亦維持相同規定,並未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審計法》中「財務責任之核定」與「解除財務責任」之法定要件及負責人員之身分劃分。重點法條包含:

  1. 解除財務責任之專屬權限:審計法第 26 條規定,財務行為之責任解除必須經由審計機關審查決定。
  2. 會計人員之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 71 條規定,會計簿籍或報告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公款受損時之責任主體。
  3. 出納人員之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 72 條規定,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超額、誤付、重付致公款受損時之責任主體。
  4. 財物經管人員之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 58 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經管資產發生意外損失且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時之責任主體。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權責劃分與主體對照法」。公務內部控制建立在「管帳不管錢、管錢不管帳」的內部牽制原則上,各類人員依其掌管業務負擔對應之法律責任:

  • 會計人員:掌管帳務與審核(帳籍、憑證、報告)。
  • 出納人員:掌管現金收付與票據簽發(支票、現金)。
  • 財物經管人員:掌管實體資產與財物保管(資產安全、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解題時,比對各選項所述之「違失情事/行為」是否與法定的「責任歸屬人員」相符,即可快速抓出混淆主體的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符合審計法第 72 條規定:「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重付致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選項文字與法定構成要件相符,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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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預算法對國營事業虧損填補之順序為何?

① 出資填補 ② 折減資本 ③ 撥用未分配盈餘 ④ 撥用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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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預算法第 87 條關於國營事業發生虧損時之「法定彌補順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預算法第 87 條條文內容亦相同,未作修正)。

依預算法第 87 條規定:

國營事業虧損之填補,應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撥用未分配盈餘。 二、撥用公積。 三、折減資本。 四、出資填補。


解題方法

國營事業虧損填補之法理邏輯為「由內而外、由輕而重」:先動用內部營運累積之權益,不足時調整實收資本,最後手段才是要求出資者(政府國庫)另行出資補貼。

將題目所列之四項處理方式對應至法定順序:

  1. 第一順位:撥用未分配盈餘(對應項目 ③)——先以過去累積未分配之營業利潤抵補。
  2. 第二順位:撥用公積(對應項目 ④)——未分配盈餘不足時,動用依法提存之各項公積(如法定公積、資本公積等)。
  3. 第三順位:折減資本(對應項目 ②)——若內部權益項目仍不足抵補,以減少資本(減資)方式彌補虧損。
  4. 第四順位:出資填補(對應項目 ①)——最後手段,方由國庫或出資機關編列預算另行撥款挹注填補。

因此,法定順序為 ③ → ④ → ② →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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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有關預算執行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預算法》為準(相關條文迄今均無修正,現行法亦同)。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預算法》第四章「預算之執行」中各項限制、程序與監督權責之熟悉度,核心條文涵蓋:

  1. 第一預備金之動支程序(《預算法》第 64 條):核定權屬於上級主管機關,中央主計機關僅為備案機關。
  2. 預算執行之監督調查(《預算法》第 66 條):中央主計機關具備派員實地調查預算執行之裁量權。
  3. 重大工程投資計畫之重審(《預算法》第 67 條):重大工程預算超過法定年限未動用即須重審之規定。
  4. 財產及股票出售價格限制(《預算法》第 58 條):公產出售市價高於預算時之強行出售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法條記憶與關鍵字對比題。解題時應從以下三個切入點逐一檢視選項:

  1. 權限歸屬:釐清「核定機關」與「備案機關」之層級區分。
  2. 數字年限:掌握法定工程保留或重審之年限門檻。
  3. 法律效果:嚴格辨析法條文字究竟為羈束規範(「應」)抑或裁量規範(「得」)。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預算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就第一預備金數額內動支之。但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主管機關核定後,應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 第一預備金係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對中央主計機關僅須「備案」;本選項誤為「轉請中央主計機關核定」,混淆了主管機關與主計機關之審批權限,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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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交代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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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第六章「會計人員」有關交代義務、監交人及交代期限之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涉及之核心法條:

  1. 交代之義務(會計法第 68 條):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但短期兼任或代理者,不在此限。
  2. 監交人之指派(會計法第 69 條):區分「主辦會計人員」(雙重監交)與「佐理人員」(內部主辦監交)。
  3. 交代之期限與展期(會計法第 70 條、第 71 條):
  • 主辦會計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 5 日內交代清楚;特殊情形得報經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核准展期,展期不得超過 10 日。
  • 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 3 日內交代清楚;特殊情形得報請主辦會計人員核准展期,展期不得超過 3 日。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精確記憶型考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主辦會計人員與會計佐理人員在「交代期限」與「監交人」之法規差異。 題目問「何者錯誤」,透過法條核對:

  • 選項 (A)、(B)、(C) 完全符合會計法第 68 條與第 69 條規定。
  • 選項 (D) 將「主辦會計人員」的法定交代期限誤植為「佐理人員」之日數(3 日),明顯違反會計法第 70 條所定「五日內」之規定,故選 (D)。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會計法第 69 條前段:「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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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各機關對所經管之財物已達報廢程度而欲報廢時,若在一定金額以上應報審計機關查核,而該一定金額由下列何機關訂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法》中關於各機關公有財物達報廢年限欲行報廢時之法定程序,以及「送報審計機關查核之門檻金額」由何機關訂定之權責劃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同)。

法規依據為審計法第 57 條:

  1. 第 1 項:「各機關妥善保管之財物,達規定報廢年限,欲行報廢時,除其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外,得由各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2. 第 2 項:「前項一定金額,由行政院定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法條文義與權責歸屬題。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受報查核之監督機關」與「授權訂定標準之主管機關」:

  1. 查核機關:財物達報廢年限且在一定金額以上者,基於財務審計監督權,應報「審計機關」查核。
  2. 門檻訂定機關:立法者考量行政管理之彈性與實務運作,於審計法第 57 條第 2 項明文授權由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訂定(實務上行政院據此訂定《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因此,該一定金額依法由「行政院」訂定。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正確。 符合審計法第 57 條第 2 項明定:「前項一定金額,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訂有《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作為各機關分級核定報廢及是否報審計機關查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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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各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其有另行訂定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者,應通知何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定相同,未修正)。 本題測驗核心為《審計法》第 16 條規定,探討審計機關對各機關會計制度、內部審核規章以及相關業務檢核與考核機制的監督權限。

法條依據為《審計法》第 16 條:

「各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核定之;其有另行訂定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者,應通知審計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條文義測驗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審計法》第 16 條所規範的兩層次程序要件:

  1. 前段(核定程序): 「各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涉及政府審計之基礎規範,其法律效果為「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核定之」。
  2. 後段(備查知會程序): 「其有另行訂定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者」,因屬於機關落實管理與效能查核之內部辦法,審計機關基於監督職責需知悉其考核標準,其法律效果為「應通知審計機關」。

題幹明確詢問「另行訂定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者,應通知何機關」,直接對應法條後段規定,受通知之法定機關即為「審計機關」。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政機關。各機關本身即多屬行政機關,內部檢核辦法固然受上級主管行政機關督導,但本題係依《審計法》考查外部監督之法定程序,法條明文要求知會的是憲定獨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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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該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審計機關對違法或不當支出之法定處分權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審計法》為準(現行法規內容相同,並無修正)。

依《審計法》第 14 條規定: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

審計程序依實施時點分為「事前審計」與「事後審計」,針對各機關違法或違背預算之支出,法律明定賦予審計人員事前防杜(拒簽)與事後匡正(剔除追繳)之具體權力。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之法條記憶與觀念對應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的法定處理效果:

  1. 時點對應分析:
  • 事前階段(支出發生前):行使事前審計時,審計人員若發現擬開支項目不合法令或預算,採取之手段為「拒簽」(拒絕簽署支付憑單,使公庫不予墊付或撥付)。
  • 事後階段(支出發生後):行使事後審計時,對於已支付但不合法令之款項,採取之手段為「剔除」(不准核銷列帳)並命其「追繳」(命繳回國庫或公庫)。
  1. 法定效果整合:二者合稱「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法條文字明確對應選項 (A)。

選項分析

  • (A) 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正確】 完全符合《審計法》第 14 條之規定。各機關支出若違反預算或法令,審計人員於事前審計時得拒絕簽證,於事後審計時得剔除該項支出並命其繳回公款,為正確法定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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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應由主管機關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送下列何機關備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法》中關於「公債及借款審計」之法定備查程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文內容未變更)。

  • 法源依據:《審計法》第 78 條規定:「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應由主管機關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及公債代庫條約,送審計機關備查;其償還時,亦同。」
  • 制度目的:審計機關職司政府財政與財務之監督。為利審計機關確實掌握政府公債發行、借款條件、償還期程及國庫負擔情況,法律明定主管機關在成立債務契約及公債代庫條約時,必須主動送審計機關備查。

解題方法

  1. 法條直接對應: 本題為典型的《審計法》法條記憶題,題幹關鍵字為「發行債券或借款」、「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送……備查」。直接對照《審計法》第 78 條本文,即可得知受文備查機關為「審計機關」。
  2. 機關職掌功能區分:
  • 舉債與發行公債涉及國家財政負擔,政策擬訂與執行由行政機關(財政部、行政院)負責;法源依據由立法機關(立法院)制定;財務監督與契約掌握則由「審計機關」進行。因此,將條約、契約副本或相關資料送交「備查」以利後續審計查核者,法定機關均為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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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預算書表格式,由何機關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預算法亦同,未曾修正)。 本題測驗核心為《預算法》中關於預算技術性、實務性作業規範之權責歸屬,即「預算書表格式之訂定權限」。

  • 法源依據:《預算法》第 93 條:「預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明文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區分各機關在預算流程中的法定職掌:

  1. 行政院:負責總體政策裁定,統籌編造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向立法院提出。
  2. 立法院:掌理預算案之審議與議決。
  3. 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掌理全國歲計、會計、統計業務,負責各項技術性規章及各類「書表格式」之統一規範。
  4. 審計部:隸屬監察院,負責事後之財政審計與決算審核。

各機關編造預算所需之標準格式,本質屬於會計歲計實務之專業技術規範,依《預算法》第 93 條明文授權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訂定,以維持全國預算數據彙整的一致性與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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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審計法》中關於**「公有財物遺失、毀損或意外損失之報核程序與財務責任」**。涉及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審計法》第 58 條為準(現行法內容未修正,規範完全相同):

《審計法》第 58 條: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在公務財務運作中,公有公款與公物的保全至關重要。各機關遇有資產損失,不得自行內部決定核銷或逕行認定責任,必須將相關證明文件報請審計機關審查,由審計機關查明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義務」,進而核定是否解除相關人員責任或追究損害賠償。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條記憶與實務程序題。切入點如下:

  1. 抓取題幹關鍵字:「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
  2. 對應法定專屬程序:此題幹文字完全出自《審計法》第 58 條。遇此情事,法定的第一步驟即為「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3. 排除越權作為:機關內部無權自行除帳、無權未審先罰直接要求賠償,亦不得跳過審計審核程序逕行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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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會計報告、帳簿或憑證內之記載如有繕寫錯誤,而於事後發現且其錯誤影響結數者,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未修正,規定相同),測驗核心為《會計法》第 69 條關於「會計報告、帳簿及憑證記載錯誤之更正程序」。

依《會計法》第 69 條規定:

  1. 當時發現: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撰寫人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第 1 項)。
  2. 事後發現且不影響結數:應由查覺人照前項規定(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第 2 項前段)。
  3. 事後發現且影響結數:另製傳票更正之(第 2 項後段)。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法條題,關鍵在於依序檢驗「發現時點」與「是否影響結數」兩個構成要件:

  1. 判斷發現時點:題目明確指出「事後發現」,排除第 1 項「當時發現」由撰寫人劃線更正之情形。
  2. 判斷是否影響結數:題目明確指出「且其錯誤影響結數者」。若錯誤已影響結數(總數或帳面餘額),表示帳目已經結算或過帳完成,若僅在原記載處劃線註銷,會導致前後期帳目試算不平衡或軌跡混亂,因此法律規定必須透過正式的會計分錄程序處理,即「另製傳票更正之」。

由此可知,法定唯一處理方式為「另製傳票更正」。


選項分析

  • (A) 另製傳票更正:正確。 符合《會計法》第 69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其影響結數者,另製傳票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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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年度決算,送何機關審核?經該機關審定後,應發給何種文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審計法》中有關「決算審核」之管轄機關及法定公文書名稱(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規定現行法亦相同,未作修正)。

  • 法規依據:《審計法》第 34 條第 1 項明定:「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應發給審定書。」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包含兩個要件的法定對應關係:

  1. 管轄機關(送何機關審核):在政府會計與審計體系中,決算之編造、彙編係「主計機關」職責;但決算之「審核」與「審定」權限,依法專屬監察院「審計機關」。因此審核機關必為審計機關。
  2. 法定文書(發給何種文書):各機關年度決算經審計機關「審定」程序後,依法核發代表審核定案、解除相關財務責任之專用公文書為審定書。

兩者結合,即可鎖定「審計機關、審定書」。


選項分析

  • (A) 錯誤:審核機關雖為審計機關,但法定文書名稱錯誤。審計機關審定決算後發給之法定文書為「審定書」。「查核報告書」通常為審計人員或會計師執行專案、查核作業時內部提出之報告,非審計機關審定決算對外發出之法定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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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有關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之保存年限,下列敘述正確者有幾項?

① 各種會計憑證,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 2 年。 ②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總會計至少保存 20 年。 ③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單位會計至少保存 10 年。 ④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 5 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中關於「會計憑證、帳簿及報告之保存年限與起算點」之基本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主要法源依據如下:

  1. 會計憑證保存年限:依《會計法》第 83 條規定,各種會計憑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起,至少保存 2 年。
  2. 會計報告與帳簿保存年限:依《會計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起,其保存年限依會計體系層級劃分:
  • 在「總會計」:至少保存 20 年。
  • 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 10 年。
  • 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 5 年。

解題方法

本題為複選式是非題型(數項敘述選正確數量),解題切入點為比對各敘述所指之「會計資料種類」、「所屬會計組織層級」及其「法定最低保存年限」:

  1. 審視起算點:各敘述之起算點皆為「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符合法規要求。
  2. 檢驗各項年限:
  • 憑證不分層級,一律為 2 年。
  • 報告與帳簿採「階梯式年限」:總會計(20 年) →\rightarrow 單位/附屬單位會計(10 年) →\rightarrow 各種分會計(5 年)。
  1. 統計正確項數並對應選項。

選項分析

  • 敘述 ① 正確:依《會計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各種會計憑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起,至少保存 2 年。本項敘述完全符合法定年限。
  • 敘述 ② 正確:依《會計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起,在總會計至少保存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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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行政院應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及下列何者之報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條文迄今未修正)。

本題測驗《預算法》總則中有關行政院試編新興與特殊總體統計帳表之法定職責,核心法源為《預算法》第 29 條:

「行政院應試編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之報告。」

此四項報告是為彌補傳統政府預算與傳統國民所得帳未能完整反映國家資源現況、環境成本及實質重分配效果而特設:

  1. 國富統計:衡量一國於特定時點,全體國民所擁有資產淨額(存量概念),反映國家整體經濟實力。
  2. 綠色國民所得帳:將自然資源耗竭與環境品質惡化等外部成本納入傳統國民所得帳扣減,反映永續發展真實成果。
  3. 稅式支出(Tax Expenditures):政府為達成特定政策目的,透過租稅減免、抵減、扣除或延期繳納等優惠措施所放棄之稅收(實質上形同政府補貼支出)。
  4. 移轉性支付(Transfer Payments):政府單向無償撥給個人、家庭或事業之支出(如社會救助、失業補助、津貼),無相對應的財貨或勞務提供,具重分配所得功能。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預算法》第 29 條明定的四項法定義務報告。

法條構成要件為: 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稅式支出報告+移轉性支付報告\text{國富統計} + \text{綠色國民所得帳} + \text{稅式支出報告} + \text{移轉性支付報告}

題目已明確列出「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稅式支出」,僅缺第四項「移轉性支付」,對照選項即可直接鎖定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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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年度之預算編製辦法,係由中央主計機關遵照下列何者予以擬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為預算籌劃與編製之起點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預算法》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條文未修正)。

依《預算法》第 30 條與第 31 條之規定:

  • 《預算法》第 30 條:「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
  • 《預算法》第 31 條:「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前條施政方針,擬定下年度之預算編製辦法,呈請行政院核定,分行各機關。」

預算為政策之具體數字化呈現,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由其定調整體國家發展方向(施政方針)後,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始能依此政策框架擬定具體、技術性的預算編製規範(預算編製辦法)。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釐清預算籌編程序的「權責歸屬」與「先後邏輯」:

  1. 最高首長定調政策:行政院於年度開始 9 個月前(即每年 3 月底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
  2. 幕僚機關遵循擬定規章:中央主計機關恪遵該「施政方針」,草擬「下年度之預算編製辦法」,並送請行政院核定後下達各機關遵循。

掌握《預算法》第 31 條文義,即可直接鎖定中央主計機關擬定預算編製辦法的法定依據為「施政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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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幾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亦同,未修正)。 本題測驗《決算法》中對於跨年度懸帳(未實現之應收款項、應付款項及保留數準備)清理之法定年限規定。

  • 法源依據:《決算法》第 16 條規定:「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保留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國家考試初等/五等《會計審計法規大意》極具代表性的「純記憶型法條數字題」。 政府各機關於年度終了編造決算時,尚未收現之應收款或尚未支付之應付款、經核准之保留數準備,雖可轉入往後年度繼續執行或保留列帳,但基於政府財務真實性與效率性,不得無止盡掛帳。為促使各機關積極清理懸帳,《決算法》明定以「年度終了屆滿四年」為一般情形下免予繼續編列之法定時效門檻。

對照題幹敘述:「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幾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直接對應《決算法》第 16 條前段之「屆滿四年」,即可精準選出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 (A) 一年:錯誤。 「一年」主要為預算年度之正常存續期間(《預算法》第 12 條會計年度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終了),或跨年度預算保留後原則上之繼續使用期間(《預算法》第 72 條規定保留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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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總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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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測驗會計主體之分類與總會計之涵蓋範圍,涉及法規包括會計法第 18 條以及地方制度法關於「公法人/地方自治團體」之位階規定(相關法條規定至今無重大變更):

  1. 會計主體分類(會計法第 18 條): 政府會計依其主體之不同,分為下列四種:
  • 總會計:政府或其代表機關之會計(統籌綜理各該級政府全部財務收支之綜合會計)。
  • 單位會計:不屬於特種基金之機關之會計。
  • 附屬單位會計:特種基金之會計。
  • 分會計:各該主體所屬分支機構或內部單位之會計。
  1. 總會計與公法人(地方自治團體)之對應: 總會計本質上屬於「公法人(政府)」層級之會計。在我國現行地方制度下,具有獨立公法人格與自主財政權之「地方自治團體」包含: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凡屬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均設有獨立之總預算、總會計與總決算。

解題方法

判斷某項組織是否設有「總會計」,切入關鍵在於**「該組織是否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之各級政府(地方自治團體)」**:

  • 具公法人地位(地方自治團體):設有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擁有完整自治權及獨立財政預算,其主計組織彙整轄內公務事務編製之會計即為「總會計」。
  • 僅為行政轄區內部編組或派出單位:無獨立公法人資格,亦無獨立法定預算與主計組織,其各項經費併入主管機關(公所)之單位預算內執行,自無設立「總會計」之地位。

選項分析

  • (A) 直轄市之會計: 屬於總會計。直轄市為憲政與地方制度法明定之第一級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設有直轄市議會與直轄市政府,其彙整全直轄市各機關公務收支之會計即為「直轄市總會計」。本選項非題目所求。
  • (B) 村里之會計: 不屬於總會計(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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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政府會計均應用複式簿記,但下列何者之事務簡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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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中關於「政府會計簿記方法(複式簿記與單式簿記)」的原則與例外規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會計法》規定亦同,未經修正):

依《會計法》第 11 條規定:

「政府會計均應用複式簿記。但特種公務之微小事務所,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其事務簡單者,得經該管主計機關之核准,採用單式簿記。」

  1. 原則:政府會計為完整表達資產、負債、淨資產及財務收支之對應關係,一律應用複式簿記。
  2. 法定例外:考量稽徵與記帳之成本效益,僅限以下兩種組織在「事務簡單」且「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之條件下,得例外採用單式簿記(即不受均應使用複式簿記之限制):
  • 特種公務之微小事務所。
  • 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解題方法

  1. 抓取題幹關鍵字:題幹問「均應用複式簿記,但下列何者之事務簡單者不在此限?」,即考查《會計法》明定得採用「單式簿記」之法定除外主體。
  2. 比對法條除外要件:檢視《會計法》第 11 條但書所列之二種例外主體——「特種公務之微小事務所」與「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3. 對照選項:選項 (A)、(B)、(C) 皆為主要會計主體,法定均須採複式簿記;僅 (D)「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符合第 11 條但書之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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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編送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時,應附何種報告?又其適用成本會計者,應附何種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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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會計法》條文規定亦同)。 本題測驗《會計法》第八章「會計報告」中,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在編送結算與決算報告時之法定檢附報告規定,核心在於辨析「公務機關」與「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後附報告之差異,以及適用成本會計機關之特定要求。

  • 法源依據:
  • 《會計法》第 84 條:「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編送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時,應附業務報告;其適用成本會計者,並應附成本分析報告。」
  • (對照條文)《會計法》第 83 條:「各公務機關編送各期會計報告時,應附施政進度;其編送年度決算表時,應附施政報告。」

解題方法

本題採條文關鍵字直接對應法,題幹包含兩個連續設問,解題切入點如下:

  1. 第一問(基本後附報告): 題幹主體為「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因其本質為事業經營導向,並非一般行使公權力之公務機關,故依《會計法》第 84 條前段,編送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時應附「業務報告」(而非公務機關的施政報告)。
  2. 第二問(成本會計後附報告): 依《會計法》第 84 條後段,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若「適用成本會計者」,著重於產品或勞務之成本歸屬與控制,法文明定應檢附「成本分析報告」(非毛利分析報告)。

整合兩問之法定報告名稱,應選「業務報告、成本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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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業務,下列何者非為應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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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審計法》為準(現行法規條文與當時完全相同)。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析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應注意事項(《審計法》第 42 條)與公務審計應注意事項(《審計法》第 20 條)之法定列舉項目差異。

相關法條依據:

  1. 《審計法》第 42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應注意事項):

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詳實。 二、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三、營業盛衰之趨勢。 四、業務計畫實施之進度與其經營效能。 五、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六、其他與營業或事業有關之事項。

  1. 《審計法》第 20 條(公務審計應注意事項):

審計人員為公務審計,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業務、財務或工作計畫之實施進度與其成果。 二、出納之查核及公款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盤查。 三、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四、其他與公務審計有關之重要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對比題型,切入點為區分機關屬性與審計重點:

  • 公務審計(行政機關):重視體制合法性與行政防弊,故《審計法》第 20 條明定應注意「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及「出納之查核與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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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附屬單位預算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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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種類之法定定義」,法規依據為《預算法》第 16 條至第 19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預算法》依組織型態與預算編入總預算之方式,將預算分為:

  1. 總預算(第 17 條)
  2. 單位預算(第 18 條)
  3.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第 20 條)
  4. 附屬單位預算(第 19 條)
  5.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第 20 條)

考生須精準掌握「總預算」、「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之法條文字差異,尤其是特種基金編入總預算時「全部」與「一部」的區別。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關鍵字對位法」。依《預算法》規定判斷預算類別的切入邏輯如下:

  1. 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 →\rightarrow 一律為「單位預算」。
  2. 特種基金:
  • 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者 →\rightarrow 「單位預算」。
  • 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 →\rightarrow 「附屬單位預算」。

題目詢問「附屬單位預算」之定義,直接對應《預算法》第 19 條規定,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即為附屬單位預算。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此為總預算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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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內部審核之範圍包括:

① 工作審核 ② 績效審核 ③ 財務審核 ④ 財物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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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中「內部審核」之法定範圍與分類,並區辨「內部審核(內部控制)」與「外部審計(審計部審計)」的職權界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至今未變更):

  1. 《會計法》第 95 條: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之。內部審核分為下列二種:
  • 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收支之控制,及會計憑證、帳表之複核。
  • 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測定工作成果,以資提高工作效率。
  1. 《會計法》第 96 條:財務審核之範圍如下:
  • 收支審核:業務、工程發包採購、資產取得處分、債權債務清償及現金票據出納等。
  • 會計審核:各項會計報告、帳簿及憑證之審核。
  • 財物審核:現金、票據、證券、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之保管、維護、運用與公物處理等審核。

解題方法

掌握內部審核的體系樹狀結構即可迎刃而解:

內部審核{財務審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財物審核工作審核\text{內部審核} \begin{cases} \text{財務審核} \begin{cases} \text{收支審核} \\ \text{會計審核} \\ \text{財物審核} \end{cases} \\ \text{工作審核} \end{cases}

  1. 內部審核之法定範圍:大類包含「財務審核」與「工作審核」,細目中則包含「收支審核」、「會計審核」與「財物審核」。因此,題目中的①、③、④皆落在此法定體系之內。
  2. 排除外部審計概念:②「績效審核」為《審計法》所定審計機關(審計部)考核政府機關財務效能之「外部審計」項目,並非各機關會計人員執行之「內部審核」法定範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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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決算;其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決算編入之完整性原則與跨年度漏列/未及編入收支之法定處理程序。

規範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一致): 依《決算法》第 2 條規定:「政府每一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決算。其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

政府會計採會計年度獨立原則,且決算具有法定時效性與確定力。為貫徹決算完整性(所有政府收支融通皆應入帳),對於因憑證延誤或特殊原因未能及時編入上年度決算之收支,法律特別明定處理準據,避免已審定通過之過去年度決算遭任意更動,亦確保收支不致遺漏。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條文與決算制度基本法理之結合題型,切入點為「決算審定確定力」與「法定補正機制」:

  1. 決算具法定確定力,不得任意追溯重編:決算經行政院(或地方政府)編造後,須送審計機關審定,再由立法院(或地方議會)審議通過,具備嚴格的法定程序與法律確定性。一旦期限截止或審定完成,絕不可能因少數未及編入之收支而推翻既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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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應編製結算表、年度決算表,送下列何者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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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法》第四章「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之法定審核程序與權責機關。

依民國 110 年命題當年之《審計法》第 47 條規定: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應依照會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編製營業預算及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其有結算表者,並應編製結算表,連同年度決算表,送審計機關審核。」 (註:本條文現行法規定完全相同,迄今未修正)

「審計」之本質在於超然獨立行使監督與核定權,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法產製之結算表與年度決算表,其外部財務監督權限專屬於審計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直效題」,亦可從「政府財務行政職權劃分」切入判斷:

  1. 法條直接對應:本題題幹直接出自《審計法》第 47 條後段之明文規定,法條明定「送審計機關審核」,答案直接指向審計機關。
  2. 職權功能辨析:
  • 主計職權:掌理歲計、會計、統計之業務規劃、報表編造與彙總。
  • 審計職權:掌理公款與公有財產之監督、財務收支之審核、決算之審定。
  • 立法職權:掌理預算案與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與議決。 題幹詢問「送下列何者『審核』」,依權能劃分,對決算與結算表進行法定實質監督審核者,即為「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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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時,歲入歲出如不平衡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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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政府總決算審核與審議之應行注意事項,以及歲入歲出未達平衡時之法定處理作為。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迄今條文內容均相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 《決算法》第 26 條規定:

「立法院審議總決算審核報告,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歲入、歲出是否平衡。 二、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相適應。 三、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四、各方所請增減之歲出是否切當。 歲入、歲出如不平衡時,應查明其原因。」


解題方法

  1. 法條明文對照: 政府財務收支以健全財政、收支平衡為常態原則。在決算階段若發生歲入、歲出不平衡(產生差短或重大賸餘),法律所規定的標準處理方式為**「查明其原因」**,以供立法監督、評估施政得失並釐清財政健全程度。對應選項,(A) 完全符合法定處置方式。

  2. 考題規範主體之爭議點與命題原意剖析:

  • 爭議點:嚴格依《決算法》法條架構,《決算法》第 21 條及《審計法》第 60 條係規範「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決算之應注意事項」(有無違法失職、預算超賸、施政計畫成否等);而「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時,應查明其原因」之法條原文,明定於《決算法》第 26 條,其規範主體原為**「立法院審議總決算審核報告」**。
  • 命題意旨之確立:題幹將主體敘述為「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時」,實務上審計機關在編撰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送立法院審議前,本即須對歲入歲出之平衡狀態進行查核並揭示原因。命題委員直接借用《決算法》第 26 條後段之法定處置文字命題,在四個選項中,僅有 (A) 具備完整法律依據,因此仍以官方答案 (A) 為定案依據。

選項分析

  • (A) 查明不平衡之原因【正確】 完全符合《決算法》第 26 條後段「歲入、歲出如不平衡時,應查明其原因」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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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就預算事件,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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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中關於「預算事件之訴訟權能」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依《預算法》第 98 條規定:

「預算事件,其主計官、審計官或檢察官,得為機關或其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本條立法意旨係為維護國家整體財政紀律及公款之合法運用,特別賦予具有專業監督職權與公益維護地位之特定公職人員,於預算事件中具有為機關或附屬單位實施訴訟或參加訴訟之法定權能。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明文列舉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熟記《預算法》第 98 條所賦予訴訟權能之「三大法定人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 題幹詢問「下列何者不得……」,凡不屬於上述三者身分者,即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主計官:錯誤(不得選)。依《預算法》第 98 條明文規定,主計官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 (B) 審計官:錯誤(不得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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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經立法院審議而公布之預算,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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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預算法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2 條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亦同)。 本題測驗預算法第 2 條關於預算編製與執行生命週期中,各階段預算的「法定名稱與定義」:

  1. 概算:各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擬編之預算(預算法第 2 條第 1 項)。
  2. 預算案:中央主計機關依各主管機關之概算,彙核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提出立法院審議者(預算法第 2 條第 2 項)。
  3. 法定預算: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由總統公布者(預算法第 2 條第 3 項)。
  4. 分配預算:各機關依其法定預算按月或按期分配實施者(預算法第 2 條第 4 項)。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預算生命週期法條定義」之基礎概念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預算在行政機關內部編製、送交立法機關審議、立法機關通過公布,以及後續執行等四個不同進程的專有名稱:

  • 機關初編階段 →\rightarrow 概算
  • 送交立院審議階段 →\rightarrow 預算案
  • 立院審議通過並公布 →\rightarrow 法定預算
  • 執行機關按期分配 →\rightarrow 分配預算

題目明確設定情境為「經立法院審議而公布之預算」,完全符合預算法第 2 條第 3 項之規範,故應選法定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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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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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決算科目及其門類之編製基準」,法規依據為《決算法》第 5 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決算是政府年度預算執行的最終成果反映,為落實立法院(或民意機關)對預算的監督,並便於日後進行「預決算對比」與審計查核,兩者必須維持科目門類之一致性。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條記憶與基本法理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法條文義推導:依《決算法》第 5 條規定:「決算所用之科目及其門類,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其因法定預算在執行上變更者,從其變更。」
  2. 預決算對應法理:預算為事前授權,決算為事後考核。若決算隨意變更科目門類,將失去預算控制與查核比較的基準,故決算科目原則上完全比照「該年度預算科目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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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下列有關會計制度設計、核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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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條文內容亦相同,未作修正)。 本題測驗核心為政府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與報備程序,法源依據為《會計法》第二章「會計制度」第 17 條至第 23 條。考生須清楚掌握「中央總會計」、「地方政府總會計」及「各機關會計」三種不同層級會計制度的設計權責、核定機關,以及核定前應踐行的會商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辨析地方自治與中央監督在會計體制中的權限劃分,特別是分辨「核定」與「備案」的關鍵差異:

  1. 中央總會計制度:由中央主計機關自設、自核(《會計法》第 17 條)。
  2. 地方政府總會計制度:本於地方自治精神,由各該地方政府之主計機關自行設計並「核定」,對中央主計機關僅為層報「備案」,並非由中央主計機關核定(《會計法》第 18 條)。
  3. 各機關會計制度:由機關會計機構設計,簽報內部首長後,呈請上級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頒行(《會計法》第 19 條)。
  4. 共通把關要件:凡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前均須會商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計法》第 23 條)。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會計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因此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與核定主體皆為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敘述無誤。

  • (B) 錯誤(本題應選) 依《會計法》第 18 條規定:「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核定,並呈報中央主計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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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何者加編差額解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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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會計法》規定亦同)。

本題旨在測驗《會計法》中關於「會計報告」之編製與差額調節責任歸屬。

  • 法源依據:《會計法》第 81 條:「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 觀念解析:政府機關委託非政府機關(例如金融機構代理公庫收支)代理政府事務時,常因入帳時間差或在途款項等因素,導致代理機關提出之報告金額與本機關帳載數字不一致。為釐清未達帳項並勾稽查核,其性質類似商業會計之「銀行往來調節表」,法定編製責任專屬於掌理帳務之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會計法》條文記憶與權責劃分題。

  1. 法條直接對應:依《會計法》第 81 條本文規定,差額之調節責任明確落於「會計人員」。
  2. 職權邏輯切入:行政組織體系中恪守業務分工,會計報告的結算、覆核及差異調節屬於技術性之會計專業工作,依法由該機關會計人員自行釐清並加編差額解釋表,無須移由上級、首長或外部審計機關辦理。

選項分析

  • (A) 會計人員:正確。依《會計法》第 81 條規定,代理機關之報告與本機關帳載發生差額時,法定加編「差額解釋表」之義務主體為「會計人員」。
  • (B) 上級會計人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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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各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各項支出,對於審計有關法令,遇有疑義或爭執時,得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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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第 10 條之法定諮詢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其核心在於各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於簽證支出時,若對「審計法令」產生疑義或爭執,依法應遵循之「提出方式(書面)」與「受理對象(該管審計機關)」。


解題方法 依審計法第 10 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各項支出,對於審計有關法令,遇有疑義或爭執時,得以書面向該管審計機關諮詢。」

本條旨在釐清支出簽證之審計責任,並提供公務員明確的法令遵循途徑。解題切入點鎖定以下兩大關鍵要件:

  1. 形式要件(方式):涉及法律效力與責任歸屬,必須以書面為之,不得以口頭為之。
  2. 實質要件(機關):疑義涉及審計法規,諮詢對象為具有直接管轄權之該管審計機關(例如負責該機關審計業務之審計部、地方審計處或室),而非向上級機關或主計機關諮詢。

選項分析

  • (A) 錯誤:受理對象錯誤。應向直接負責該機關財務審計之「該管審計機關」諮詢,而非跳過管轄機關「向上級審計機關」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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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下列何種證件,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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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機關行使「調查與調閱權」之法定程式與法定憑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亦同)。

法規依據:審計法第 15 條第 1 項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覆。」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義記憶與政府機關權限性質的綜合判斷題:

  1. 法條直接對應:直接回憶審計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審計人員向有關公私團體或個人行使查詢、調閱權限時,必須提示法律明定的「審計部稽察證」。
  2. 權力性質排除法:審計機關隸屬於監察院,屬國家審計權(監督行政權之外部審計),不具司法偵查或審判權,不可能使用司法機關專屬的強制處分或傳喚文書。

選項分析

  • (A) 錯誤:審計部識別證 識別證僅為機關內部辨識員工身分、門禁出入管理的一般公務證件,不具備法律授權對外行使公權力(如強制查詢、調閱人民或團體私權文件)的法定證明力。
  • (B) 正確:審計部稽察證 符合審計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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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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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中關於預算編製、審議與執行各階段名詞之法定定義。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規定迄今未修正)。

依《預算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各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未經立法程序與公布者,稱預算案;其經立法程序通過,並公布者,稱法定預算;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規定程序分配者,稱分配預算。」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抓取題目中的核心關鍵字——「初步估計之收支」。 在政府預算生命週期(編製 →\rightarrow 審議 →\rightarrow 執行 →\rightarrow 決算)中,各階段文書有嚴格的法律名稱劃分:

  1. 內部初擬階段:機關內部按施政構想作出的粗略收支估算,本質為「草案的草案」,法定名稱即為「概算」。
  2. 後續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彙核整編、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送立法院,方成為「預算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布後,才轉為「法定預算」。

因此,由關鍵字「初步估計」即可直接對應法規定義選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預算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預算「未經立法程序與公布者」稱為預算案。這是指各機關之概算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彙核整理、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的階段,並非機關初期的粗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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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有關會計科目名稱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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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法條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亦同)。 本題測驗核心為《會計法》對於「會計科目名稱變更」之限制與核定權責規範,法源依據為《會計法》第 28 條:

「會計科目之名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變更。但因業務上之需要,經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核定者,不在此限。」

政府會計為確保財務報表之比較性、一致性與彙編便利性,各機關會計科目名稱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惟考量實務業務推動之彈性,法規明定例外得變更之程序與核定權責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權責歸屬」之直觀題型,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主計機關」與「審計機關/機關首長」之權責界線,並掌握條文中的「原則與例外」:

  1. 原則:不得變更(以維護會計制度一致性)。
  2. 例外: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例外變更。
  3. 核定權責機關:由「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核定。

將法條要件對照各選項,即可直接確認 (C) 符合法定核定程序。


選項分析

  • (A) 錯誤:審計機關職司事後審計與外部財務監督,並不負責個別機關內部會計制度中會計科目名稱之設計與變更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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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之各種會計憑證,保存期限屆滿二年後得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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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會計法》規定亦同,法條未修正)。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會計法》第 83 條第 1 項關於「各種會計憑證之保存期限與銷毀程序」: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發表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其屆滿二年者,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本條文在國考命題上有三大關鍵構成要件:

  1. 起算點與基本期限:自「總決算公布或發表日」起,至少保存「二年」。
  2. 消極排除要件:有關「債權、債務」之憑證,性質上涉及政府財產權益與未了責任,不得隨意銷毀。
  3. 核准機關與連接詞:須經「該管上級機關」與(並非「或」)「該管審計機關」之雙重同意。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精準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判斷「銷毀核准權責機關之層級」以及「內部行政監督與外部審計監督的結合關係」。

政府會計憑證關係到公款收支合法性與審計責任解除,其銷毀程序極為嚴謹,必須兼顧行政體系的層級監督(該管上級機關)與獨立外部監察機制(該管審計機關)。依《會計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兩者屬於「並列要件」(使用連接詞「與」),缺一不可。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法條明定銷毀憑證須報請外部同意,層級絕非僅由各該機關之內部「機關首長」即可自行核准。若僅經機關首長同意即可銷毀,將形成球員兼裁判之弊端,失去審計監督與層級監督之防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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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規範公務機關之歲入或經費之預算實施,屬於何種普通公務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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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普通公務會計事務之分類與定義」,法源依據為會計法第 18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文內容亦同)。

依會計法第 18 條規定,普通公務會計事務分為下列四類:

  1. 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對於歲入或經費之預算實施之會計事務。
  2. 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對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3. 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對於財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上權利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4. 公務財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對於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條定義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抓取題幹中的核心標的:

  • 題幹明示:「規範公務機關之歲入或經費之預算實施」。
  • 對照會計法第 18 條第 1 款之法定名詞定義,此正是「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之內涵。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公務財務之會計事務,依會計法第 18 條第 4 款,係指規範公務機關對於「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而非預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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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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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決算法》規定亦同)。

本題核心在於辨析《決算法》中**「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之審核」與「審計長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兩者「應注意事項」之法條規範差異:

  1. 《決算法》第 22 條(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審核之應注意事項):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 五、效能與不能效能之程度。
  • 六、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1. 《決算法》第 25 條(審計長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應注意事項): 審計長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其應注意之事項如下:
  • 一、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 二、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 三、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 四、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 五、各方所請增減之歲出、歲入是否適當。
  • 六、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解題方法

  1. 鎖定審核客體層級: 題幹明確指出主體為「審計機關」,審核對象為「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此屬於機關個體(或基金個體)層次的個案執行審核,適用法條為《決算法》第 22 條。
  2. 排除宏觀總體審核項目: 選項 (A)、(B)、(C) 皆涉及整體歲入、歲出之比較、平衡及與國家總體經濟之適應性,屬於國家整體層次(總決算)之審核,為《決算法》第 25 條規範之範疇。
  3. 比對具體條文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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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