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初等考試五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初等考試・五等・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該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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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3條對「機關單位」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機關單位是「本機關及所屬機關」;若沒有所屬機關,則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題目要辨認的是:本機關為該機關單位的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主從關係:機關單位涵蓋本機關與其所屬機關,而本機關是該機關單位的主管機關。因此選「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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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就預算事件,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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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95 條對預算事件訴訟資格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及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條文未列「調查官」。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預算法》第 95 條列舉的人員。題目問「不得」,因此選出未列於條文中的職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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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預算法第 49 條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下列哪些項目決定之?

① 用途別 ② 機關別 ③ 政事別 ④ 基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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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49 條對歲出預算案審議項目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

解題方法

直接依條文列出的三項,對照題目編號:

  • ① 用途別:條文未列入。
  • ② 機關別:條文明定。
  • ③ 政事別:條文明定。
  • ④ 基金別:條文明定。

因此,正確組合是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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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預算法第 32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另規定由行政院提出立法院審議;試將下列預算程序階段按時間先後順序排列之?

① 預算案 ② 法定預算 ③ 概算 ④ 分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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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所定預算程序的先後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依施政方針與預算籌編原則編列概算,送行政院彙整後,由行政院提出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成為法定預算;執行前再編製分配預算。

四個階段依序為:概算 → 預算案 → 法定預算 → 分配預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個名詞在程序中的位置:

  1. 概算:主管機關編列的初步歲入、歲出估計,送行政院彙整。
  2. 預算案:行政院彙整後提出立法院審議的預算。
  3. 法定預算: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依法定程序完成後的預算。
  4. 分配預算:法定預算確定後,為執行預算而按期間或用途分配的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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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照預算法規定,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 5 千萬元者,應先送何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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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22 條規定,各機關動支預備金,每筆數額超過新臺幣 5,000 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本題考的是預備金動支達到特定金額時,應送交備查的機關。

解題方法

直接依《預算法》第 22 條比對題幹:題目已明確指出「每筆數額超過 5 千萬元」,與法條所定門檻相同,因此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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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政府舉債係為財政及經濟上重大措施,影響國計民生甚鉅,且事涉將來需增加人民還本付息之負擔,預算法對於政府舉債、還債與調度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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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政府預算編列、經常收支平衡、預算外舉債,以及短期國庫調度的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預算法》的規範:歲入、歲出及債務等事項是否應編入預算;哪些收入不得用於經常支出;政府能否在預算外增加債務;短期發行國庫券適用何種規定。判斷時,留意法條對「例外」的限定,不宜只憑政策原則推論。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政府歲入、歲出、債務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移用及債務償還,均應編入預算。這是預算完整性的要求,使各項財政收支與債務事項受到預算程序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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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下列何者非其規定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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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第 1 項。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規定,政府機關及條文所列的公營事業、財團法人與轉投資事業,以預算在平面、廣播、網路(含社群)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須明確標示為廣告、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名稱,且不得採置入性行銷。

條文所列的規範目的為: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

解題方法

題幹已敘明宣導方式與限制,考點在辨認法條開頭所列的規範目的。直接比對四個選項與「行政中立、新聞自由、人民權益」三項即可;「維護執行效益」不在法條列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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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預算法賦予可適度追加預算總額之彈性,惟對預算之追加,必須有具體之要件,俾避免寬濫,下列何者為辦理追加預算之要件?

①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② 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③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④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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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79條所定「追加歲出預算」的法定要件。追加預算須符合條文列舉情形,不能只因經費不足或臨時有需要,就任意增加預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79條規定,各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1.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
  2.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
  3.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
  4. 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

解題方法

將題目敘述逐一對照《預算法》第79條的列舉事項:

  •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符合第2款。
  • 「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屬《預算法》第83條的特別預算事由,不是第79條的追加預算要件。
  •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不在第79條列舉要件中。
  •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符合第3款。

所以正確組合是①與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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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有關預算編送及審核時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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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規定的中央政府總預算編送、立法院審議與議決,以及總統公布的法定時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預算法》第 30 條,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依第 46 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依第 51 條,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所列期限與《預算法》條文。關鍵在於區分「提出立法院審議」的期限與「立法院議決」的期限:前者是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後者是一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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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下列何者符合因應情勢緊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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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4 條特別預算的審議與先行支付規定,以及第 83 條提出特別預算的事由。依民國 114 年適用的《預算法》第 84 條,特別預算的審議程序準用總預算規定;但只有符合第 83 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特別預算,為因應情勢緊急需要,才得先支付其一部。

第 83 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為:

  1.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2.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 重大災變。

解題方法

先抓住「得先支付其一部」的法條範圍:不是凡屬特別預算事由都能先支付,而是限於《預算法》第 83 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將選項與這三款比對,只有「重大災變」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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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歲出未平衡時,依預算法規定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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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45條,重點是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編製程序,以及歲入、歲出未平衡時由何者提出解決辦法。

依民國114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中央主計機關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預算案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提出解決辦法。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歲入、歲出未平衡時,依預算法規定應如何辦理」,直接抓《預算法》第45條的法定用語:「應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提出解決辦法」。因此,應由中央主計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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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預算案經立法院完成審議程序,經總統公布後成為法定程序,由各機關按法定預算內容據以執行;有關預算執行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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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預算執行的年度終了處理,以及未動用預算的跨年度支用規則。解題要分清一般經費、繼續經費與重大工程投資計畫各自的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73 條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賸餘應即轉入下年度;第 76 條規定,繼續經費的按年分配額於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第 67 條則規定,各機關重大工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關鍵文字,尤其留意年限:

  • 一般經費未使用,原則上年度終了即停止使用。
  • 繼續經費是例外:其按年分配額未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
  • 重大工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應重行審查。

選項 D 將法定年限寫成「超過 5 年」,與《預算法》第 67 條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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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根據預算法第 88 條規定,有關先行辦理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在非營業基金每筆數額為多少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8 條第 1 項。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時,因經營環境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確有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先行辦理;但固定資產的建設、改良、擴充,資金轉投資、資產變賣,以及長期債務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

補辦預算達法定金額門檻時,須送立法院備查:營業基金每筆新臺幣 3 億元以上;其他基金每筆新臺幣 1 億元以上。非營業基金屬於「其他基金」,因此適用 1 億元門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非營業基金」,再對照第 88 條的基金分類門檻:營業基金為 3 億元,其他基金為 1 億元。非營業基金適用其他基金的門檻,所以每筆數額達 1 億元以上,應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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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據決算法規定,審計長應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幾個月內完成其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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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6 條所定的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期限。依該條規定,審計長應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 3 個月內完成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及「審計長完成審核」,對應《決算法》第 26 條,即可直接判斷期限為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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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據預算法規定,下列何種情況得編列特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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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83條的特別預算法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的情形有四種:

  1.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2.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 重大災變。
  4.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此處考的是法定事由的辨認;其他預算需求或財政情況,不能僅因其重大或特殊,就編列特別預算。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選項與《預算法》第83條列出的四種事由。符合條文原文者即為正確選項;若屬追加預算或歲入短收的處理事項,則不等於特別預算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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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預算法規定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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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5 條所定營業基金預算的主要內容。營業基金預算以事業計畫為基礎,主要編列營業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資金轉投資及其盈虧、長期債務舉借與償還,以及盈虧撥補等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對照《預算法》第 85 條列出的主要內容,逐一比對選項。若選項所述事項未列在法定主要內容中,即為題目所問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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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各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靜態與動態報告,依充分表達原則,及會計法第 5 條至第 7 條所列之會計事務,各於其會計制度內訂定之。下列何項報表屬動態報告?

① 公債現額表 ② 公債發行表及公債還本付息表 ③ 資金運用表 ④ 歲入或經費累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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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25 條所列的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報告,判斷報表屬於靜態報告或動態報告。法條明定各表應依充分表達原則及會計事務需要,於會計制度內訂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靜態報告:呈現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重點是「時點」。
  • 動態報告:呈現一段期間內的收支、交易或財務變動經過,重點是「期間」。

解題方法

逐一看報表名稱代表的是「某時點的餘額」,還是「期間內的發生與變動」:

  1. 公債現額表列示公債現存餘額,呈現特定時點的狀況,屬靜態報告。
  2. 公債發行表及公債還本付息表記錄期間內的發行、還本及付息情形,屬動態報告。
  3. 資金運用表反映一段期間內資金運用情形,屬動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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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會計法第 38 條規定,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依會計法規定,其會計科目設計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38 條所定的會計科目設計原則。各種會計科目應依其列入的會計報告,以及科目本身的性質,分類編號;總表與明細表科目之間,應呈現彙總與隸屬的層級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掌握總表與明細表的帳目層級即可判斷:總表呈現彙總結果,明細表列示所屬的細目。因此,總表科目是彙總帳目,明細表科目是隸屬帳目。將此原則與選項敘述比對,即可找出顛倒層級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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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各單位會計機關及各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年度報告編送期限,應依下列何項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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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32 條所定的會計報告編送期限。該條列出各類定期報告的編送期限,並明定「年度報告,依決算法之規定」。因此,年度報告期限的依據是《決算法》。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年度報告編送期限」的法源。雖然題目提到各單位會計機關及各附屬單位會計機關,這些機關與報告編送期限確實出現在《會計法》第 32 條,但該條將年度報告期限轉由《決算法》規定。故應選(B)。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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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且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如確有變更需要,其會計科目變更之核定,應通知下列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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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39條有關會計科目變更的程序。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不得任意變更;須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核定。核定後,還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會計科目變更之核定,應通知何機關」,要區分兩個程序角色:

  1. 核定變更者: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
  2. 接獲通知者:該管審計機關。

依題幹所問的通知對象,選該管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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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 2 年;屆滿 2 年後除下列哪些項目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① 債權憑證 ② 債務憑證 ③ 會計報告書表 ④ 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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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83 條第 1 項關於會計憑證保存年限及銷毀例外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會計憑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 2 年;屆滿 2 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得予銷毀。

因此,「債權、債務相關憑證」屬於不得依上述程序銷毀的例外。題目問的是這些例外項目有哪些。

解題方法

先抓住條文關鍵句:「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選項中,①債權憑證與②債務憑證直接涉及債權、債務,屬於例外;③會計報告書表與④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並非條文明列的債權或債務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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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內部審核之範圍,有關現金處理程序之審核係屬下列何項內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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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95 條所定內部審核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內部審核分為財務審核、財物審核、工作審核及會計審核。其中,財物審核是指「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現金處理程序」,對照法條定義即可:只要審核的是現金或其他財物的處理程序,就屬於財物審核。題目問的是《會計法》的分類名稱,不能因為現金業務常由出納人員辦理,就選「出納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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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各機關會計制度之設計,應明定應實施之機關範圍、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其編號、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及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依會計法規定,其各會計制度設計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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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17條「會計制度設計之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各會計制度不得與《會計法》及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等法牴觸;各層級會計制度之間也須符合上下隸屬關係。

其中,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不得與「該管單位會計或分會計」的制度牴觸。題目考點在於這個規範對象包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中各類會計制度之間的規範關係,再比對選項的文字是否完整。A、B分別對應法律規範及總會計與單位會計的關係;判斷C、D時,重點是法條使用「或」連接「該管單位會計」與「分會計」,不能任意限縮為其中一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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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據會計法規定,會計事務較簡之分會計,應至少設置何種會計簿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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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47條對分會計帳簿設置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分會計的會計事務較繁者,帳簿種類準用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的規定;會計事務較簡者,得僅設「序時帳簿」及其必需的備查簿。

序時帳簿依會計事項發生的時間先後登記,分為普通序時帳簿與特種序時帳簿。法條只規定較簡之分會計得設序時帳簿,未限定必須採哪一種序時帳簿;因此選項中屬於序時帳簿的普通序時帳簿符合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較簡之分會計」的最低帳簿設置要求,再回想《會計法》第47條:「得僅設序時帳簿及其必需之備查簿」。四個選項中,普通序時帳簿與特種序時帳簿都屬序時帳簿;但題目問「至少設置何種會計簿籍」,依本題選項所列,選普通序時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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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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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6 條所列的「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有六種:公庫出納、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

其中「營業基金」屬於基金類型,並非第 6 條所列的特種公務會計事務。該條所稱特種基金,定義上排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的事業基金。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會計法》第 6 條的六種分類。選項直接列出其中三種;「營業基金」雖與政府基金相關,但不在特種公務會計事務的六種分類中,因此為題目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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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根據會計法規定,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係由誰設計及由誰核定頒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18條,重點是地方政府會計制度的設計機關與核定頒行機關如何分工。

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府的主計機關設計,並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兩個動作即可判斷:

  1. 設計:由地方政府自己的主計機關負責。
  2. 核定頒行:送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定後頒行。

因此,設計者與核定者不是同一機關;核定者也不是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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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預算法第 1 條之規定,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何者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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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1 條所定的預算編製與執行原則。依民國 114 年適用的法規,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原則。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法條所列的「基礎」,抓住《預算法》第 1 條中的關鍵詞即可:預算編製及執行以「財務管理」為基礎。因此選項中與法條用語完全相同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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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根據會計法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幾日內交代清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主辦會計人員辦理職務交代的期限規定。依民國 114 年適用的《會計法》第 117 條,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 五日內交代清楚;取得交代證明書後,才可以離開原任所。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詞:「主辦會計人員」與「後任接替之日起」。直接對應《會計法》第 117 條的交代期限,即五日,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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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據會計法規定,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範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應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所列的處理層級與人員:爭議發生在機關內部時,交由該管上級機關處理;處理者是上級機關的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選項須同時符合這兩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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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誰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90 條的「報告差額之解釋」。各該政府主計機關的會計總報告,與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的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規定未有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兩項工作:「核對」與「製表解釋」。依《會計法》第 90 條,這兩項工作都由該管審計機關負責,因此選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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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據會計法規定,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誰監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15 條關於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時的監交人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會計佐理人員」交代,而不是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接著依《會計法》第 115 條直接判斷監交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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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各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者,其決算辦理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各機關或基金於年度內組織或身分發生變更時之決算編造權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源依據為《決算法》第 17 條。

依《決算法》第 17 條規定,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者,其決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改組或管轄移轉:機關改組或其管轄移轉者,由改組或移轉後之機關一併編造;基金改變或其管轄移轉者,由改變或移轉後之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
  2. 名稱更改: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3. 數個合併為一個(合併):數機關或數基金合併為一機關或一基金者,在未合併以前各該機關或基金之決算,由合併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
  4. 一個分立為數個(分立):機關或基金分立為數機關或數基金者,在未分立以前各該機關或基金之決算,由原機關或原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5. 裁撤無接替:機關或基金裁撤而無接替機關或基金者,其決算由原主管機關編造;原主管機關亦同時裁撤者,由該管上級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編造。
  6. 先合併而後分立: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先合併而後分立者,其未分立期間之決算,由原機關或原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題,切入點在於判斷「組織變動後,未變更前之決算由誰概括承受」。

在政府會計與決算實務上,為求決算責任明確且整併後資訊完整:

  • 凡屬於「權利義務有後續承受者(如改組、移轉、改名、合併)」之情形,皆由「變更後(新承受者)」一併編造。
  • 數基金「合併」為一基金時,舊基金已不復存在或已納入新體系,因此在未合併以前各基金之決算,法定應由「合併後之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而非由原合併前各基金主管機關各自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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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但為因應各機關實際執行,部分決算科目及其門類可與原預算編列不同,下列何者非屬前述但書規定之範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5 條。決算科目及其門類,原則上應依照該年度預算科目及門類編列;但條文明定三類例外: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第一預備金,以及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流用之用途別科目。

解題方法

比對題目四個選項與《決算法》第 5 條列出的三類例外。選項若不在法定例外之列,就是題目所問「非屬但書規定之範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決算法》第 5 條例外規定,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後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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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其年度決算書每年應由下列何者送立法院審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由誰送」:條文明定由「各該主管機關」送交立法院。題目問的是送件機關,不是負責審計或編列決算的機關,因此選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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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下列有關特別預算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解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及《決算法》對於「特別預算」之本質、法定編列條件、動支限制及決算編製程序的規範。

  1. 預算法第 83 條:特別預算之性質為「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並採列舉事由(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難、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2. 預算法第 84 條:特別預算之審議與執行準用總預算之規定,但因應緊急需要,合於第 83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者,得先行動支其一部。
  3. 決算法第 22 條:跨越會計年度之特別預算,執行期間僅按年編製「執行情形報告」,待「執行期滿後」始編製最後決算。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法條逐字比對」與「體系觀念檢視」:

  1. 體系本質判斷:特別預算是因應特殊情事而在法定年度總預算之外單獨提出、單獨審議的預算,本質上即具獨立性。
  2. 消去法檢視錯誤:
  • 檢核法定編列要件是否有憑空捏造的字眼(如「工程」)。
  • 檢核是否包含「均不得」等忽略法定例外(緊急先行動支)的絕對化敘述。
  • 辨析「決算」與「執行情形報告」在跨年度預算編審上的法律名詞差異。

選項分析

  • (A) 特別預算係獨立於總預算。(正確) 依預算法第 83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特別預算並非總預算之一部分或其附屬項目,其編製、送審均「獨立於年度總預算之外」,立法院亦為單獨審議通過與公布,故本選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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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預算法第 18 條規定,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為單位預算。下列哪些機關係以單位預算方式編列?

① 中央研究院 ② 台灣糖業(股)公司 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④ 台灣電力(股)公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中「預算體系分類」之認定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1. 單位預算:依預算法第 18 條規定,「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為單位預算。」公務機關若具有獨立法定預算,即以「單位預算」方式編列(例如各部會及其所屬獨立編列法定預算之局、署、所、院等)。
  2. 附屬單位預算:依預算法第 4 條及第 19 條規定,特種基金(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等)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為「附屬單位預算」;國營事業(營業基金)即依法編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公務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國營事業)」:

  1. 公務機關:執行國家行政或公權力職能之機關,具有法定預算者編列「單位預算」。
  2. 公營事業:以企業營運方式經營之國營事業機構(特種基金之營業基金),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而非單位預算。

因此,只要辨識題目中各主體的組織屬性,剔除屬於國營事業的營業基金,即可得出以單位預算編列之機關。


選項分析

先就題目所列四個組織主體進行性質檢驗:

  • ① 中央研究院:屬於單位預算。中央研究院為直屬總統府之最高學術研究機關,屬公務機關,依法獨立編列法定預算,其預算性質為「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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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據決算法規定,各主管機關接到各機關之決算,若有修正事項,應通知哪些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0 條:各主管機關接到所屬機關決算後,應查核彙編;如發現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並將修正事項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截至命題時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各主管機關修正決算後,應通知哪些機關」,直接抓《決算法》第 20 條所列的通知對象即可:原編造機關、審計機關。中央主計機關則是主管機關將修正後彙編連同單位決算轉送的對象,並非本項通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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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下列何者所採取之措施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17 條,測驗審計人員發現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時,應採取哪些處理措施,以及移送法院的適用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審計人員發現上述情形時,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並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審計機關得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行為涉及刑事者,才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監察院。

解題方法

抓住「移送法院」的條件:並非所有財務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都一律移送法院,只有「涉及刑事」時才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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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得採取下列何項措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20條第2項。各機關對審計機關通知處分的案件,若有延壓或處分不當,審計機關應予查詢,各機關應負責答復;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審計機關認為答復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本題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引用《審計法》第20條的規定,關鍵在後段所列處理方式: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據此選出與條文相符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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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財政部為協助中央政府各機關推動各項建設,而有發行債券或借款時,應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下列何機關備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33 條關於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的備查規定。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主管機關應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如有變更,也應隨時通知審計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述為財政部辦理中央政府債券或借款事務,該管審計機關是審計部。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發行債券或借款」及「備查」,對應《審計法》第 33 條。條文指定送該管審計機關,因此中央政府此案應送審計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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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下列何者為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51 條對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認定標準的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盈虧應以哪一項數額作為法定標準。依《審計法》第 51 條直接判斷即可:盈虧數須以審計機關審定後的數額為準,因此選項中對應「審計機關審定數」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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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有關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審計,下列哪些項目需送審計機關審核?

① 收支估計表 ② 結算表 ③ 年度決算表 ④ 固定資產之重估價時有關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審計法》中**「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之書表送審規定,核心在於掌握各項報表是送審計機關「審核」還是「備查」**,並釐清「公務機關」與「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在審計規範上的差異:

  1. 公務機關收支估計表:依《審計法》第 38 條規定,各機關編造之收支估計表,係送審計機關**「備查」**(屬第三章公務機關審計)。
  2. 公有營業機關結算表:依《審計法》第 49 條規定,分期計算盈虧或營業結算者,其結算表應送審計機關**「審核」**。
  3. 公有營業機關年度決算表:依《審計法》第 50 條規定,年度決算表應送審計機關**「審核」**。
  4. 公有營業機關資產重估價紀錄:依《審計法》第 51 條規定,固定資產之重估價有關紀錄,應送審計機關**「審核」**。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有二:

  1. 適用主體判斷:題幹明示為「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需優先檢視《審計法》第四章(第 47 條至第 58 條)之規定。
  2. 法定作為層次判斷:注意條文要求的是「送審計機關審核」或僅送「備查」。 逐一對照法條要件後,即可剔除不合題意的項目,選出正確組合。

選項分析

【各項目法意逐一解析】

  • ① 收支估計表【錯誤】: 依《審計法》第 38 條:「各機關各項收支之估計表,應送審計機關備查。」此屬「公務機關審計」之規範,且法條明定為送審計機關「備查」而非「審核」。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並無將收支估計表送審計機關審核之規定。
  • ② 結算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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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之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5 條「公務機關審計應注意事項」,要分清公務機關與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審計重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審計法》第 65 條,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

  1. 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2. 預算執行及決算編報情形。
  3. 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4. 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審計法》第 65 條逐項比對。條文列有「應收、應付帳款之查證核對」,也列有財產運用、預算執行等事項;「資金之來源及運用」則是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的注意事項,不是公務機關審計的法定列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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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審計機關審查決定財務責任時,有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71 條至第 73 條有關財務責任與損害賠償的規定。依第 71 條,各機關人員對財務上行為應負的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判斷選項時,須核對法條所列的責任主體、行為情形,以及是否要求「連帶」賠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審計法》規定:

  • 第 72 條:第 58 條所列情事經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時,由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 73 條: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何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或有故意、重大過失時,各經管人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 74 條:支票或現金給付超過核准數額,相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負損害賠償責任。

關鍵是辨明各條規定的責任人員;「主辦會計」不能任意替換法條所定的「主管人員」或「機關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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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選項非屬審計法第 2 條規定之審計職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 條所列的審計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審計職權共七項:

  1. 監督預算之執行。
  2. 核定收支命令。
  3.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4. 稽察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5. 考核財務效能。
  6. 核定財務責任。
  7.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其中要區分「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與「審核總預算之適正性」:前者是第 2 條明列的職權;後者不是該條所列的審計職權。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逐一對照《審計法》第 2 條的七項職權。選項若與條文原文相符,即屬審計職權;若是將「預算」與「決算」混淆,或使用條文未列的職權內容,即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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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23條所定的「聲復」期限。依民國114年適用的條文,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的審核通知後,除決算審核另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逾期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對應《審計法》第23條:「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及「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都是辨認該條的關鍵文字。依條文記憶期限為30日,選擇相符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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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之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68條「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事項」。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時,法定注意事項包括:

  1. 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查明原因。
  2. 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查明原因。
  3.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4.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5. 各方所提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的意見。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中央政府總決算」,對照《審計法》第68條的事項。逐一核對選項:凡屬第68條列舉者,均為審核時應注意事項;若是其他類型決算的審核事項,就不是本題所問的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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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據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其結果由誰決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關於審計機關諮詢或委託辦理特殊技術事項的規定。依《審計法》第 11 條,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遇有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其結果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最後的權責歸屬即可: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提供技術意見或受託辦理,屬於協助審計的角色;審計結果的決定權仍在原委託的審計機關。因此選擇明確寫出「原委託之審計機關」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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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據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幾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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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7 條「審查完竣案件的再審查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審計機關自決定之日起,發現案件有錯誤、遺漏或重複,二年內得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則十年內仍得再審查。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特別指出的「詐偽之證據」,直接套用《審計法》第 27 條的特別期限:自決定之日起十年內。二年期限適用於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不能套用到詐偽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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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據審計法規定,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審計機關應做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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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35 條第 2 項對分配預算的審核處置。各機關已核定的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審計機關應「糾正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後續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描述的情形:「已核定之分配預算」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這正是《審計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的適用要件,依條文用語作答即可:審計機關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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