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初等考試五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預算以下列何者為目的?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1 條明定:「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本題考查的就是這項法定目的。
預算編列政府在一定期間內推動各項作業所需的經費,並經法定程序審議、成立與執行;它不是以增加收入、創造盈餘或穩定總體經濟為法條所定的直接目的。此條文後續無重要修正影響本題。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預算法》第 1 條的文字,抓住三個關鍵: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符合這三個要件的選項,就是本題所問的預算目的。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為哪三種?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 條「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三種經費是:
- 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 繼續經費:依設定的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 法定經費:依設定的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解題方法
直接依《預算法》第 5 條辨認三個法定名稱,再比對選項。符合「歲定經費、繼續經費、法定經費」的組合,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政府機關於未來幾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8 條規定:「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
「未來承諾之授權」是指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在當期會計年度作成使國庫負擔債務的法律行為,並承諾於未來會計年度支付經費;題目考的是這項授權所涵蓋的未來年度數。
解題方法
直接依《預算法》第 8 條辨認年數:「未來四個會計年度」。題目問未來幾個會計年度,故答案為四個。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政府歲入、歲出之年度劃分方式為何?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14 條規定歲入年度劃分,第 15 條規定歲出年度劃分。兩者的判斷順序相同:
- 科目明定所屬時期:歸入該時期所屬年度。
- 未明定所屬時期,但有繳納或支付期限:歸入期限開始日所屬年度。
- 未明定所屬時期,也沒有期限:歲入依收取權利發生日,歲出依支付義務發生日,歸入該日所屬年度。
解題方法
本題考查《預算法》第 14、15 條的年度劃分。抓住「期限開始日」這個關鍵字:歲入看繳納期限的開始日,歲出看支付期限的開始日;再核對選項是否將日期或決定機關寫錯。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各機關概算、預算之擬編、核轉及核定期限,應由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47 條,重點在於辨認「各機關概算、預算之擬編、核轉及核定期限」由哪個機關訂定。依民國 113 年法規,除《預算法》已另有規定者外,上述期限及應行編送的份數,由行政院定之。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權責主詞即可:題目所問的是各機關編製、核轉與核定概算及預算的期限;《預算法》第 47 條明定這些期限原則上由行政院訂定,因此選行政院。
選項分析
- (A) 監察院:錯誤。 監察院行使監察權,並非《預算法》第 47 條指定的期限訂定機關。
- **(B) 行政院:正確。
第 6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對機關或附屬單位之預算事件的處理權限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95 條對「預算事件」訴訟權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出的兩個重點:第一,適用對象包括機關與附屬單位;第二,權限包括起訴、上訴及參加訴訟。題目問的是這些人對預算事件的處理權限,直接對照選項是否完整符合條文即可。
選項分析
- (A) 不得參與任何預算事件的處理:錯誤。《預算法》第 95 條明文賦予這些人就預算事件起訴、上訴或參加訴訟的權限。
第 7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預算法關於下列何項預算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84條,重點是辨認特別預算的審議程序準用哪一類預算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第84條規定:「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審議程序,準用」並對照《預算法》第84條,即可判斷特別預算準用的是總預算規定,因此選總預算。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幾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幾日前由總統公布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1 條規定的總預算案議決與公布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51 條比對題目詢問的兩個期限:
- 立法院議決: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
- 總統公布: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
兩者分別以「月」及「日」計算,故答案為「1 個月、15 日」。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特種基金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何種類型基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4 條特種基金的分類。依民國 113 年適用規定,依法定或約定條件籌措財源,專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稱為債務基金。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籌措財源」與「供償還債本」。這正是《預算法》第 4 條對債務基金的定義,因此選債務基金。
選項分析
- (A) 作業基金:錯誤。 作業基金供特定業務或作業使用,題幹所述籌措財源以償還債本,並非其分類特徵。
- **(B) 債務基金:正確。
第 10 題2 分
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對國庫有重大影響者,並應向何者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9 條的規定: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支出者,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若對國庫有重大影響,並應向立法院報告。這是在考政府對未來支出責任的揭露,以及立法機關的監督。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末句「對國庫有重大影響者,並應向何者報告」,直接對照《預算法》第 9 條:應向立法院報告。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預算法有關歲入與歲出之意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 條對「歲入」與「歲出」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適用的法規:
- 歲入是「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 歲出是「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因此,要分清楚「歲入、歲出」與須編入預算的「債務舉借、賸餘移用、債務償還」:後三者雖須編入預算,卻不屬於歲入或歲出。
解題方法
對照第 6 條的兩個定義即可判斷:歲入的排除項目有兩項——債務之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歲出的排除項目則是債務之償還。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敘述,凡把排除項目列入歲入或歲出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預算法有關預備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22條預備金的種類、編列上限,以及動支預備金的限制與備查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預備金分為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第一預備金設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的 。此外,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的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第二預備金;各機關每筆動支預備金數額超過新臺幣 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預算法》第22條的原文,特別留意兩個易混淆處:刪減預算的限制明文指「第二預備金」;超過 萬元的備查對象是「立法院」,不是審計部。將法條用語與選項比對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各機關單位預算之歲入應按何者編製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37 條,各機關單位預算的歲入與歲出須按不同科目編製:
- 歲入按「來源別科目」編製。
- 歲出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
例如,歲入可依稅課收入、規費收入等收入來源分類;歲出則依政府施政事項、計畫或業務,以及支出用途分類。
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37 條的相關規定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歲入」還是「歲出」。題目問各機關單位預算的歲入,直接依《預算法》第 37 條判斷:歲入按來源別科目編製,因此選來源別。
第 14 題2 分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應由下列何者列席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① 行政院長 ② 審計長 ③ 主計長 ④ 財政部長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48 條: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經過。
本題涉及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預算法》第 48 條列出的三位列席人員,對照題目編號:
- 行政院長:①
- 主計長:③
- 財政部長:④
因此組合為①③④,選項為(C)。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各機關因下列哪些情形,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①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②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 ③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 ④ 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79條「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的法定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有四種情形:
- 依法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
-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
-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
- 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則是《預算法》第83條所列的特別預算事由,不屬於第79條的追加歲出預算事由。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預算法》第79條與題目敘述:
- ②、③、④分別對應第79條第2至第4款,均屬追加歲出預算的法定情形。
- ①屬特別預算事由,不能列入本題的追加歲出預算情形。
因此應選包含②③④的選項。
第 16 題2 分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下列何者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71 條所定的特殊事故經費裁減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預算執行期間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確有裁減經費必要時,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程序順序即可:
題目詢問的是「由哪個會議作成決議」,因此直接對照法條,選行政院會議。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之會計,非為一總會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中關於「政府會計組織」之分類與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總會計之範圍:依《會計法》第 22 條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各為一總會計。」
- 單位會計之定義:依《會計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凡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有法定預算者,為一單位會計。」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政府層級之綜合性會計(總會計)」與「機關層級之個別執行會計(單位會計)」:
- 總會計以「具獨立法人資格或預算完整統籌之各級政府公法人」為設立單元,由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負責將轄下各機關事務彙總綜理。
- 單位會計則以「依法定預算單獨編列執行之機關單位」為設立單元。
審視各選項主體,中央及地方各級公法人政府均為法定「總會計」之範疇,僅「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依法屬於「單位會計」,故非屬總會計。
選項分析
- (A) 錯誤(屬於總會計): 依《會計法》第 22 條規定,直轄市為獨立之地方自治團體,設有主計處綜理全市政務會計,故「直轄市」各為一總會計。
- (B) 錯誤(屬於總會計):
第 18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係動態之會計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21 條對會計報告的分類,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會計報告分為:
- 靜態報告:表示一定日期的財務狀況。
- 動態報告:表示一定期間內的財務變動經過情形。
因此,判斷重點是報表呈現「某一日的狀況」,還是「一段期間內的變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的報表名稱,再依《會計法》第 22 條、第 23 條分類。平衡表、財物目錄及各類結存表著重某一時點的餘額或現況,屬靜態報告;資金運用表呈現一定期間的資金運用情形,屬動態報告。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下列何種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政府會計基礎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會計法》第 17 條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權責發生制是指收入於權利成立時認列、費用於義務發生時認列;公庫出納會計處理現金、票據、證券的收付與保管,屬於例外。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明定的例外「公庫出納會計」,再比對各選項。題目問「除下列何種會計外」,因此選出公庫出納會計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下列何種類別編造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25條對各單位會計報告編造方式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基金別編造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直接對應《會計法》第25條,找出報表應依哪一種分類編造。法條指定按「基金別」,因此選基金別。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會計科目的訂定應兼用哪兩類事項,為編定之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35 條對會計科目訂定原則的規定。條文規定:「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
收付實現事項著重現金實際收付;權責發生事項則著重權利或義務已經發生,不以現金是否收付為必要。會計科目應兼顧這兩類事項。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字「兼用」,再比對選項列出的事項類別。法條明確指定的是「收付實現事項」與「權責發生事項」,因此選擇同時包含這兩者的選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幾年?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會計法》第 83 條規定,各種會計憑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除與債權、債務有關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始得銷毀。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的是「各種會計憑證」的法定最低保存年限,直接辨認《會計法》第 83 條即可:至少保存二年,因此選(B)。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31條「差額解釋表」的編製規定。依該條,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的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說明差額情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報告發生差額」兩項條件,直接對應《會計法》第31條。條文明定應加編的表名及編製人員,無須計算或比較其他財務報表。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會計法有關會計憑證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原始憑證?
① 成本計算之單據 ② 盈虧處理之書據 ③ 轉帳傳票 ④ 會計報告書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51 條、第 52 條對會計憑證的分類。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適用的《會計法》:
- 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經過,並作為編製記帳憑證根據的憑證。
- 記帳憑證:依據原始憑證所造具,用以記載會計事項、據以登記帳簿的憑證。種類包括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
《會計法》第 52 條列舉的原始憑證包括成本計算之單據、盈虧處理之書據及會計報告書表。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項目屬於「證明會計事項的原始資料」,還是「依原始資料編製的傳票」。成本計算單據、盈虧處理書據及會計報告書表,均列於《會計法》第 52 條的原始憑證種類;轉帳傳票則屬第 51 條所列的記帳憑證。因此,屬於原始憑證的是①、②、④。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各機關或基金有下列哪些情形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
① 會計年度終了 ② 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 ③ 每月、每季或每半年結算一次之必要者 ④ 記帳憑證繕寫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定各機關或基金辦理結帳、結算的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機關或基金遇有下列情形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
- 會計年度終了。
- 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
- 每月、每季或每半年結算一次之必要者。
記帳憑證繕寫錯誤屬於憑證更正或處理問題,並非辦理結帳或結算的法定事由。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題目敘述與《會計法》的結帳、結算事由:
- ①「會計年度終了」符合年度結帳時點。
- ②「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符合機關或基金終止時的結算事由。
- ③「每月、每季或每半年結算一次之必要者」符合定期結算的規定。
第 26 題2 分
總會計年度報告之公告,應依何規定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總會計年度報告「公告」所依據的法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會計法》第 82 條規定,總會計年度報告之公告,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中的關鍵字「公告」:會計報告的編製屬於會計事務,但總會計年度報告公告的法源,已由《會計法》第 82 條明文指向《決算法》,因此選擇《決算法》。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各機關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應由下列何者會同關係機關核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94 條,重點是各機關如何劃分「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法規,這項劃分應由「主計機關會同關係機關核定」。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會同關係機關核定」,對照《會計法》第 94 條原文,即可確認負責機關是主計機關。題目考的是法定權責,無須依機關名稱或事務性質推測。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內部審核之範圍?
① 財務審核 ② 財物審核 ③ 工作審核 ④ 績效審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96 條所定的內部審核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內部審核分為三類:
- 財務審核:審核計畫、預算的執行與控制。
- 財物審核:審核現金及其他財物的處理程序。
- 工作審核:審核工作成果的效能。
「績效審核」不是《會計法》第 96 條列出的內部審核範圍名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列出的四種審核名稱與《會計法》第 96 條的三類法定範圍:①財務審核、②財物審核、③工作審核都在法定範圍內;④績效審核不在其中。因此選出①②③。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政府的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何時為該會計年度的結束期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 條所定的決算「結束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政府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的結束期間。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即可。題目問的是決算結束期間落在何時,不是決算辦理頻率,也不是年度終了當日;因此選年度終了後二個月。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決算所用之機關單位及基金,應依下列何者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6 條:決算所用的機關單位及基金,依《預算法》的規定;決算記載金額所用的貨幣,則依法定預算所列為準。題目問的是機關單位及基金應依哪部法規,因此要找的是《預算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詞「機關單位及基金」,再對照《決算法》第 6 條規定。該條明定這兩者依《預算法》規定,故選項中《預算法》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 (A) 會計法:錯誤。《會計法》是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的重要法規;本題所問的機關單位及基金,依《決算法》第 6 條應依《預算法》規定。
- **(B) 決算法:錯誤。
第 31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各機關之決算,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上級機關及下列何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19條所定各機關決算的分送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各機關決算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應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分送上級機關」,只要依第19條補出另一個法定受送機關即可。決算是年度收支執行結果的報告,須送審計機關審核,因此應選審計機關。
選項分析
- (A) 主計機關:錯誤。 主計機關負責政府預算、會計及決算彙編等相關工作,但第19條所列各機關決算的分送對象是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第 32 題2 分
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但下列何者不在此限?
①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 ② 第一預備金 ③ 第二預備金 ④ 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流用之用途別科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5條:決算科目及其門類,原則上應依照該年度預算的科目門類;但法條明列三種例外:
-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
- 第一預備金
- 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流用之用途別科目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列出的四項與《決算法》第5條的例外清單。符合清單者為「不在此限」;未列入清單者仍須依年度預算科目門類編列決算。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多久期間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6 條之 1,規定審計長查核政府半年結算報告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審計長應於政府提出半年結算報告後 一個月內完成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查核標的是「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期限起算點是「政府提出後」。依第 26 條之 1,期限為一個月,直接選一個月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監察院對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之事項,下列何者為正確之處理方式?
① 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移送國庫主管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之主管機關執行之 ② 應懲處之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之 ③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 ④ 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應予檢討者,通知其機關之長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9 條,考點是監察院對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事項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條文所列處理方式包括:
- 應賠償的收支尚未執行者,移送國庫主管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的主管機關執行。
- 應懲處的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
-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通知其上級機關的長官。
「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應予檢討」不在這三項處理方式之中。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決算法》第 29 條列出的三種處理方式。①、②、③均符合條文;④把「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應予檢討」列為通知機關長官處理,與本條規定不符。因此應選包含①②③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多少,應經審計機關審核?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47 條,判斷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是否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經審計機關審核。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比例門檻:政府資本須「超過 50%」。因此符合門檻的選項是百分之五十,亦即選項 (C)。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下列何者協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15條所定的審計職權及協助機關。審計機關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及其他文件;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詳實答復。行使這項職權有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固定用語「司法或警憲機關」。題幹已敘述審計機關查詢、調閱資料的職權,所問的是行使職權必要時可通知哪些機關協助,直接對照《審計法》第15條即可。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審計法第 36 條規定,各機關或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規定,下列何者應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36 條規定的會計報告送審內容。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條文,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所定「應依限送審」的內容,再區分一般送審義務與審計機關得通知檢送的資料:
- 一般應送審: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
- 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審計機關得通知檢送,並非一律隨會計報告送審。
因此,符合題幹者為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依審計法之規定,審計機關於政府編擬年度概算前,應提供何種資料及建議意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70 條,重點是審計機關配合政府編擬年度概算的時點與應提供的資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審計機關應提供「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建議意見」。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在「編擬年度概算前」。依《審計法》第 70 條,審計機關提供的是「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的審核資料,而不是本年度資料,也不是年度決算的審核情形。因此,選項要同時符合「以前年度」及「預算執行」兩個要件。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有何權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59條第1項。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審計機關對各機關採購的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若發現違反法定程序、與契約或章則不符,或有不當,應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題幹列出的採購作業與《審計法》第59條第1項的規定,辨認法條中的權限動詞。法條明定「得隨時稽察」,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隨時」與「稽察」。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審計法之規定,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應由主管機關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該管審計機關完成下列何種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33 條所定的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之程序。依該條,主管機關應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如有變更,也應隨時通知審計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適用的第 33 條規定為備查程序。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發行債券或借款」及「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兩個關鍵詞,直接對照《審計法》第 33 條。法條明文用語是「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因此選「備查」。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依審計法之規定,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其處理方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9 條第 3 項。審計機關在審核各機關或公有營業、事業機關的財務與績效時,若發現有影響施政或營(事)業效能的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促請相關機關注意或改善。題目問的是這類潛在風險的處理方式。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潛在風險事項」與「影響效能」兩個關鍵詞,對應《審計法》第 69 條第 3 項的「預警性意見」。法條用語是「得提出」,表示審計機關有權衡判斷空間,並非一律「應提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依審計法之規定,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其在各省(市)地方者,得指定就近何單位辦理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4 條的審計機關分工: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的財務審計,由審計部辦理;機關位於各省(市)地方者,審計部得指定就近的審計處(室)辦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中央各機關」與「得指定就近」兩個關鍵語句,直接對照《審計法》第 4 條,即可辨認指定辦理單位為「審計處(室)」。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其結果由何者決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9條。審計事項涉及特殊技術、監視或鑑定時,審計機關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也得委託其辦理;但受託者提供的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
本題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最後問的「其結果由何者決定」。法條明定最終決定權留在原委託的審計機關;外部機關、團體或技術人員負責提供諮詢或辦理專業事項,不因此取得審計結果的決定權。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審計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3 條、第 6 條及第 11 條,重點在審計職權由誰行使、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是否獨立,以及重要審計案件的決議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第 3 條: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之。
- 第 6 條: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干涉。
- 第 11 條: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解題方法
第 45 題2 分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如有違背前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何者核辦?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14 條,重點是審計人員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機關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資料,也應詳實答復或提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違反上述規定時,審計人員應將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引用《審計法》第 14 條的規定。抓住末句「呈請何者核辦」,依條文可知應呈請監察院核辦,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聲復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請覆議?且以幾次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4 條所定的「聲請覆議」期限與次數。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各機關對審計機關依前條所作的決定不服,除決算審定依《決算法》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聲請覆議,且以一次為限。
解題方法
題目問兩件事:收到通知後的聲請期限,以及覆議可提出幾次。直接抓《審計法》第 24 條的兩個關鍵數字:期限是 30 日,次數是一次。題幹已明示決算審定另依《決算法》辦理,不影響一般聲請覆議的期限與次數。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的幾日之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幾日之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117條「主辦會計人員之移交」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 五日內交代清楚;取得交代證明書後,始得離開任所。
- 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 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並出具交代證明書。
解題方法
分別抓住法條中的兩個期限即可:前任主辦會計人員完成交代的期限是五日;後任會同監交人員點收並出具證明書的期限是二日。因此答案組合為「五日、二日」。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下列何者簽證各項支出時,對於審計有關法令,遇有疑義或爭執時,得以書面向該管審計機關諮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32條的審計法令諮詢規定。依民國113年適用的條文,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以及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各項支出時,對審計有關法令遇有疑義或爭執,得以書面向該管審計機關諮詢;審計機關應予解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法定身分:「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之外,題目詢問哪一種人員也屬於第32條列舉的簽證人員。條文列出的另一類人員是「主辦會計人員」,因此選項中應選擇與此身分相符者。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何者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17 條,重點是審計人員發現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時,應循何種通報與處理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審計人員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由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審計機關並得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若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解題方法
題目依序詢問兩個機關:
- 發現財務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時,審計機關得報請誰依法處理?——監察院。
- 涉及刑事、移送法院辦理後,應報告於誰?——監察院。
所以兩個空格都是「監察院」。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依審計法有關財物審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56條至第58條的財物審計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 第56條:機關經管財產的增減、保管、移轉及處理等事項,應編製財物會計報告,依限送審計機關審核。
- 第57條:財物達報廢程度時應報廢;達一定金額者,報審計機關查核。達一定金額且不能利用的廢品,以及屆保管年限的會計憑證、簿籍、報表,依法可銷燬時,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
- 第58條:機關經管的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發生遺失、毀損或其他事故損失,應檢附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審計法》條文,留意「報廢」「銷燬」與「財產損失」各自的程序及主管機關。第57條的銷燬同意機關是審計機關;將其寫成主計機關,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