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初等考試五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預算之主要工作階段包括:籌劃、擬編、審議、執行。分配預算係屬於預算法中哪一個階段的工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工作階段的分類,以及「分配預算」在預算執行中的定位。預算主要工作階段依序為籌劃、擬編、審議與執行;分配預算屬於法定預算通過後,為辦理執行而進行的工作。
本題涉及《預算法》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分辨「編列、審查預算」與「依已通過預算辦理執行」:
- 籌劃、擬編、審議,是預算形成及通過前的工作。
- 分配預算,是法定預算成立後,依執行需要分配經費的工作,因此歸在執行階段。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授權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不同預算事項的權責分工。解題重點是辨別法條把事項交由哪個機關訂定,尤其要分清「中央主計機關」與「行政院」。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預算法》第 3 條第 3 項,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當時中央主計機關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因此選項 (A) 符合法條授權。以下按民國 107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事項與《預算法》的明文規定:
- 機關單位分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 概算、預算應行編送份數:由行政院定之。
- 歲出用途別科目經費流用: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辦理。
- 歲入來源別預算科目:法條並未將其名稱及分類概括授權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
題目問的是「授權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故應選法條直接將事項交由中央主計機關決定的 (A)。
選項分析
(A)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 — 正確。 《預算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中央主計機關在中央政府組織中即行政院主計總處,因此本項是法條明文授權的事項。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信託基金的正確定義?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各類基金的定義。解題關鍵是分辨信託基金、特種基金與普通基金的用途及管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預算法》第 4 條將基金區分為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特種基金包含營業基金、債權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信託基金。其中,信託基金是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
解題方法
先抓住信託基金定義中的兩個要件:一是為特定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二是依照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將選項與法條定義比對,符合這兩個要件者即為正確答案。其他選項則是其他基金類別或歲入的描述。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下列何種經費之設定,應以法律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 條對經費種類的分類,以及各類經費的設定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預算法》第 5 條,經費按得支用期間分為:
- 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 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在一定期間內分年支用。
- 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其中,法定經費以法律設定,法律存續期間內依設定條件逐年支用;其支用依據來自法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經費的設定應以法律定之」,再區分「經費種類」與「預算程序」:
- 「法定經費」的定義直接連結到法律存續期間,設定依據是法律。
- 「歲定經費」與「繼續經費」則依其年度或一定期間的支用特性分類,不能因為它們列入預算,就說其設定一律須以法律定之。
第 5 題2 分
下列有關歲入、歲出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10條的經常門、資本門分類,以及第23條對政府經常收支平衡的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
依第10條,歲入、歲出按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與資本門:
- 歲入中,減少資產、收回投資屬資本收入,列資本門;其餘列經常門。
- 歲出中,增置、擴充或改良資產,以及增加投資,屬資本支出,列資本門;其餘列經常門。
依第23條,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除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外,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用來支應經常支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預算法》第10條與第23條,再把各選項和法條對照。A至C是在重述第10條;D則把「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不得挪用」說成「只要經常收支不平衡,可隨時挪用」,違反第23條的限制。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下列有關預備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中關於「預備金」之分類、編列規範、動支限制及核定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亦同),涉及之法規依據如下:
- 《預算法》第 22 條:預備金之種類(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設置預算類別、額度限制,以及立法院審議刪除項目動支之限制與但書。
- 《預算法》第 64 條:第一預備金之動支程序與核准層級(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計機關備案)。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預備金制度對比法」及「動支核定權責切入法」:
- 第一預備金 vs. 第二預備金之編列對比:
- 第一預備金:設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額度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 。
- 第二預備金:設於「總預算」,額度視財政情況決定。
- 審議刪除項目之限制: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項目原則上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有「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之例外。
- 動支程序關鍵字:第一預備金由「主管機關」核定,送「中央主計機關」備案;第二預備金由「行政院」核准動支。掌握此權責劃分即可快速判定各選項之正誤。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依《預算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 。法條明定僅限公務機關之單位預算,不包含「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另有其預算編製與執行體系)。
第 7 題2 分
哪個機關在籌劃擬編概算前,應供給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與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及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所定的概算籌編程序與機關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籌劃擬編概算前,應由中央主計機關提供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的會計統計分析資料、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趨勢,以及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的建議,供各機關作為編列概算的參考。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會計統計分析資料」與「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即可判斷。這些工作屬於主計機關的職掌;題目問的是誰應提供資料與建議,而不是由誰籌劃經濟建設或執行審計。
選項分析
- (A)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錯誤。 財政主管機關負責財政政策、歲入及財務管理等事項,不是本題所述提供會計統計分析資料及公務、財務效能建議的機關。
第 8 題2 分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應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執行階段中,各事項的核定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應區分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及分配預算修改的程序。
依當時《預算法》第 58 條,各機關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調整實施進度或分配數而須修改分配預算時,其程序準用同法前 3 條。修改分配預算因此依分配預算的編造、核定程序辦理;中央政府機關的分配預算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應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哪一項,再逐項區分「核定」、「備案」與「報行政院核定」:
- 修改分配預算:由主計總處核定。
- 動支第一預備金:由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
- 動支第二預備金:報行政院核定。
- 預算編製辦法:屬預算編製規範的訂定事項,不是本題所問的主計總處核定事項。
選項分析
(A) 動支第二預備金:錯誤。 依《預算法》第 70 條,符合規定情形時,應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立法院審議。
第 9 題2 分
各機關單位預算之歲入與歲出科目,應以下列何種方式編製?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歲出科目編製方式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歲入按來源別科目編製;歲出則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
解題方法
先分辨歲入與歲出的分類依據:
- 歲入著重收入的來源,因此按來源別編製。
- 歲出著重支出的政策領域、計畫業務及用途,因此依序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編製。
題目所問的是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出分類中不列「機關別」;將上述兩組規定與選項比對,即可選出符合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歲入多列了「機關別」;歲出也多列了「機關別」。
- (B) 錯誤。 歲入分類正確,但歲出漏列「政事別」。
- **(C) 正確。
第 10 題2 分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下列何者係屬立法院審議營業基金外之其他特種基金預算的主要重點?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0 條對特種基金預算審議重點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 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建設事業為主。
- 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
因此,題目問「營業基金外之其他特種基金」時,應抓住後半句的「基金運用計畫」。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指定的基金類型,再對照《預算法》第 50 條的審議重點:營業基金適用一組較多項目的審議重點;其他特種基金則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依此可直接選出 (B)。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中央政府之總預算案立法院應於何時議決,總統並於何時公布?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立法審議及公布時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預算法》第 51 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 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 15 日前由總統公布。
解題方法
先記住兩個時間點的先後關係:
- 立法院議決:會計年度開始前 1 個月。
- 總統公布:會計年度開始前 15 日。
以曆年制會計年度為例,會計年度於 1 月 1 日開始,因此總預算案應於前一年 12 月 1 日前議決,並於前一年 12 月 17 日前公布。符合這兩個期限的是 (A)。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有關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審議,立法院如不能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新年度預算該如何執行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54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於法定期限完成審議時,各機關新年度預算的暫行執行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總預算案未完成審議前,收入可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支出則按法定事項與必要程度分別處理,例如法定義務支出得依原預算或上年度執行情形覈實動支,為維持政府正常運作所需的經常性支出得依規定辦理。資本支出計畫原則上須待總預算案審議完成後始得動支,但有例外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預算未完成審議時的暫行執行規則」,再檢查選項是否把法律規定說得過於絕對。A選項稱「所有」資本支出都沒有例外,與法條保留例外的規定不符;其餘選項則是法定暫行執行事項。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下列有關預算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預算執行、經費裁減、歲出保留及歲入超收處理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的關鍵動詞與權責機關:特殊事故裁減經費須由行政院提出;歲出經費列為準備須依規定辦理;歲入超收原則上應解庫;國有財產出售則須按法定程序及預算規定處理。逐一比對法定主體與處理方式,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預算法》第 69 條規定,預算執行遇有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必要時,應由行政院提出裁減經費的方 案,送立法院審議;並非由立法院院會決議後呈請總統以令裁減。選項把提案權及裁減程序寫錯。
第 14 題2 分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之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五章「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重點是分辨追加歲出預算、歲入短收的預算調整,以及特別預算的提出要件與審議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預算法》第 79 條、第 81 條、第 83 條及第 84 條規定,與現行法相同。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預算法》條文,特別留意法律用語是否一致。第 84 條規定特別預算的審議程序「準用」總預算規定;選項 D 改成「適用」,因此敘述錯誤。兩者法律意義不同:「準用」是依規定性質予以援用,「適用」則是直接適用該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預算法》第 83 條規定,遇有國家經濟重大變故等列舉情事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本選項所述即符合第 83 條第 2 款。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種法規,未要求中央與地方政府相關程序等規範,須為完全一致之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會計、決算、審計」四大預算法規對地方政府之適用規範與法制彈性(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均維持相同規範):
- 會計法與審計法(採「高度統一、直接適用」原則):
- 《會計法》第 121 條:「各地方政府之會計,除其組織另由法律定之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會計制度首重一致性與跨政府之統計可比性,故規範各級政府一體適用。
- 《審計法》第 78 條:「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依本法之規定。審計機關得設地方審計處(室),辦理地方審計事務。」審計權屬監察院掌理之中央職權(一條鞭垂直領導),地方審計一律依《審計法》辦理,程序完全一致。
- 預算法與決算法(採「因地制宜、保留彈性」原則):
- 《預算法》第 96 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 《決算法》第 31 條:「地方政府決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 預算與決算涉及地方自治團體的自主財政權與地方議會之監督權,法律保留地方可另訂法規之空間,並未在法制上要求中央與地方之程序等規範必須為「完全一致之處理」。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各法規對地方政府之「規範強制性」與「制度彈性」:
- 第一步(法條屬性分類):
- 完全一致(一體適用):會計法(第 121 條)、審計法(第 78 條)。
- 未要求完全一致(授權另以法律定之):預算法(第 96 條)、決算法(第 31 條)。
- 第二步(篩選組合):
第 16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除各會計制度應實施之機關範圍外,會計制度應最先設計者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會計制度設計順序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會計法》第 17 條,除各會計制度應實施的機關範圍外,會計制度應先設計會計報告,再依序設計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及會計事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應最先設計」並回想會計制度的設計順序。報告呈現機關的財務與業務資訊,其他會計要素須配合報告所需資訊設計,因此最先設計的是會計報告。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關於各會計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各級會計制度的訂定與適用關係。會計制度應遵守相關法律,並維持總會計與所屬單位會計制度間的上下位一致性。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所列的「不得牴觸」對象是否符合法定關係。總會計制度居於統轄地位,所屬單位會計制度須與其一致;附屬單位會計制度也不得牴觸其主管總會計制度。若把牴觸關係寫成相反方向,或寫成不相干的制度間關係,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附屬單位會計制度不得牴觸預算法,須依預算相關法規辦理。
第 18 題2 分
下列有關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或憑證記載錯誤的註銷更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67 條「註銷更正」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依發現錯誤的時間及錯誤是否影響結數,分別規定更正方式:
- 繕寫錯誤當時發現: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並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 記載錯誤事後發現,且不影響結數:由查覺人呈明主辦會計人員,再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述方式更正。
- 記載錯誤事後發現,且影響結數:另製傳票更正。
- 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的錯誤:更正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會計法》第 67 條,特別留意法條指定訂定機器處理錯誤更正辦法的機關。題目 D 把「中央主計機關」改成「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與法條文字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下列何者編造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25 條。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的會計報告各表,應按基金別編造。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法定的編造分類依據,辨認《會計法》第 25 條的關鍵詞「基金別」即可作答。這裡問的是會計報告各表應依什麼分類編造,不是依機關、單位或會計科目分類。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半年度會計報告之送出期限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各單位會計機關及附屬單位會計機關「會計報告編送期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會計法》第 32 條規定,半年度報告於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送出;年度報告則依《決算法》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半年度會計報告」,再依《會計法》第 32 條區分半年度與年度報告的期限:半年度報告是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送出,年度報告才依《決算法》規定。因此,本題選期間經過後 30 日內送出。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會計簿籍分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會計簿籍的分類,以及序時帳簿、分類帳簿的設置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會計法》第 40 條,會計簿籍分為「帳簿」與「備查簿」兩類;第 41 條再將帳簿分為「序時帳簿」與「分類帳簿」。第 42 條規定,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均得依實際需要與便利設立專欄。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法條,再逐項比對:帳簿的種類看第 41 條,分錄日記帳簿的性質看第 43 條,明細分類帳簿的統制帳目看第 44 條,專欄設置則看第 42 條。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會計法》第 40 條把會計簿籍分為「帳簿」與「備查簿」兩類;第 41 條則規定帳簿分為「序時帳簿」與「分類帳簿」兩類。
第 22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分會計之會計事務較簡者,其會計簿籍之設置,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會計法》第 47 條對「分會計」會計簿籍的規定。該條依會計事務繁簡分別處理:事務較繁者,帳簿種類準用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的規定;事務較簡者,得僅設「序時帳簿」及其必需的「備查簿」。
序時帳簿依會計事項發生的時序記錄;備查簿則用來補充登載或查考相關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條件「分會計」及「會計事務較簡」,再對照《會計法》第 47 條後段。條文明定,較簡者可以只設序時帳簿及必需的備查簿,與選項(C)相符。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臺北市政府某一管理特種財物機關,針對所管珍貴動產應備便於查對之暗記紀錄等備查簿,其程式由誰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50 條,重點是辨認「其程式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定之」中的主管機關。條文所稱「程式」,是備查簿的格式或編製方式。
管理特種財物的機關,對所管珍貴動產應備索引、照片、圖樣及其他便於查對的暗記紀錄等備查簿;備查簿程式由該政府的主計機關訂定。
解題方法
先找出管理機關所屬的政府,再判斷該政府的主計機關:
- 題目中的機關屬於臺北市政府。
- 臺北市政府的主計機關是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 因此,備查簿程式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訂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會計法》第 50 條就本題所考內容仍相同。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下列有關會計事務程序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第四章「會計事務程序」之核心作業原則與但書規定,涉及法條如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作修正,現行法規定亦同):
- 憑證與記帳之因果關聯及例外規定(《會計法》第 51 條):原則上「無原始憑證不得造記帳憑證、無記帳憑證不得記帳」,但內部調整結算事項有法定除外規定。
- 財物增減及零星物品之記帳憑證造具時限(《會計法》第 55 條):區分「隨時造具」與「每月彙總造具」。
- 公有營業財物折舊與盤存消耗之評價標準(《會計法》第 59 條):以「成本」為原則,成本無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帳時之估價」為標準。
- 成本會計事務之處理規範(《會計法》第 60 條):成本要素之詳備紀錄、精密計算、編造明細報告表與增減分析。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法條記憶與但書辨析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政府會計事務程序中「原則與例外」的界線。國家考試選擇題中,若選項敘述出現「絕對無例外」或「一律」等極端字眼,通常即為命題陷阱。考生應逐一核對《會計法》第四章法條,快速鎖定含有但書卻被敘述為「沒有例外」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敘述錯誤(本題應選): 依《會計法》第 51 條規定:「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記帳。**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新帳目之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第 25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各機關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由下列何者核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各機關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的劃分權責。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會計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這項劃分應由各主計機關會同關係機關核定。因此,關鍵是辨認「各主計機關」及「關係機關」這兩個權責主體。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各機關」的事務劃分,先抓法條中的權責主體:不是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核定,也不是由審計機關會同核定,而是由各主計機關與相關機關共同核定。據此選出符合這項規定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現金處理程序之審核,係屬哪一類內部審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定內部審核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內部審核分為財務審核、財物審核及工作審核;判斷時要看審核事項的性質。
「現金處理程序」屬於對現金收付、保管及處理程序的查核,歸在財物審核。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審核標的:本題不是問收支是否合乎預算或會計程序,而是問「現金處理程序」應歸哪一類內部審核。現金屬於財物,查核其處理程序,因此選財物審核。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下列有關對不合法會計文書的處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不合法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會計法》第 99 條,主辦會計人員發現不合法的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時,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若不合法行為是由主管長官命令所致,主辦會計人員應以書面聲明異議;主管長官不接受時,則須依規定向上級機關長官及主計機關報告。
解題方法
第 28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哪一日期以前,有關特別費支用之相關人員財務責任均由法律予以明文解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99 條之 1 對特別費支用相關人員財務責任的解除範圍與時間界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民國 9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行政及民事責任不予追究,涉及刑事責任者不罰。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民國 9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即可。題目問相關人員財務責任解除的日期界線,因此選項中與法條日期完全相同者為答案:民國 95 年 12 月 31 日。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下列有關主計超然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04 條至第 106 條所規定的主計超然制度:會計人員的人事權由主計機關掌握,經費依一般費用與專案業務費分別編列,會計事務則由派駐的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藉此使主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時,維持制度上的獨立性。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會計法》第 104 條至第 106 條的文字,特別留意「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是由誰依法辦理。題目選項 A 把法條中的「主計機關」換成「機關首長」,因此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會計法》第 104 條規定,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的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第 30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各機關除使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所用之儲存體外,會計報告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應由下列何者負責保管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09 條所定的會計檔案移交與保管分工。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的會計簿籍等檔案,在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的管理檔案人員保管。題目已指定排除「使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所用之儲存體」,判斷重點是:後續保管者為機關管理檔案人員。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題所涉保管分工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這個法定時間點,對應《會計法》第 109 條的移交規定:
- 移交者:主辦會計人員。
- 接收並保管者: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
題目問的是「由何者負責保管」,所以選接收保管的一方,而非負責移交的主辦會計人員。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下列有關預算法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司法概算、特許執照授與、地方政府預算,以及預算事件訴訟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預算法》明文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條內容不符的敘述;其餘三項若符合當時法條,即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正確。 《預算法》第 91 條規定,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並於行政院提出總預算案時一併提出立法院審議。故此敘述符合規定。
(B) 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為之,其收入歸屬於國庫:正確。
第 32 題2 分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會計人員的兼職限制、違法失職處理,以及主辦會計人員交代的監交與期限。解題時應分別核對條文中的監交人員與交代天數;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會計法》相關規定。第 112 條規範兼職限制;第 110 條規範違法或失職情事的處理;第 114 條規範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的監交人員;第 117 條則規範交代期限及取得交代證明書後才能離任的要求。選項 D 的「10 日」與第 117 條規定的「5 日」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會計法》第 112 條規定,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的職務。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 **(B) 正確。
第 33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下列何者係屬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決算應注意之效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6 條所列「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決算應注意之效能」。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審計機關審核時應注意:
-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 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不屬於上述效能項目。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審核各機關決算應注意之效能」,再將各選項與《決算法》第 26 條的列舉事項核對。題目中的 A、C、D 均是該條所列內容;B 的「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則不在其中,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下列有關總決算審議及公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6 條及第 28 條所定的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立法院審議與公告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決算法》第 26 條,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第 28 條則規定,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審議;最終審定數額表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項文件及其程序:
- 審核報告:由審計長提出,交由立法院審議。
- 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長編造,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再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
再核對期限的起算點:立法院審議期限是自「審核報告送達」起算一年,並非自「總決算送達」起算。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種處置之敘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所定的審計案件應由哪一種會議決議,以及審計部與地方審計處室的會議名稱差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審計機關對聲請覆議、再審查、聲請覆核案件所為的准駁,以及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的處置,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判斷選項時,要再確認案件由哪一級審計機關辦理:審計部使用「審計會議」;地方審計機關使用「審核會議」。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兩部分檢查:
- 案件處置類型:免除賠償責任、再審查、聲請覆核、聲請覆議,都在施行細則第 20 條列舉的範圍內。
- 機關與會議名稱是否相符:審計部的決議會議是「審計會議」;臺北市審計處這類地方審計機關,應以「審核會議」決議。
因此,關鍵不是案件名稱,而是選項是否把機關層級和會議名稱配對正確。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為行使對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調閱簿籍、文件之職權時,必要時得知照下列何機關協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15 條第 2 項: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題目所問的「調閱簿籍、文件」屬於該條規定的職權,因此必要時可請警憲機關協助。
解題方法
看到「調閱簿籍、文件」及「必要時得知照何機關協助」,先對應《審計法》第 15 條。依該條,審計機關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查詢或調閱相關資料;行使這項職權有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選項中符合者為「警憲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的相關規定後續未作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下列有關審計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審計案件的通知種類,以及機關收到通知後聲復、聲請覆議的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審計法》第 19 條規定,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第 23 條至第 24 條則規定聲復及聲請覆議的期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考通知種類,還是在考救濟程序與期限,再逐一對照法條。這題的關鍵是:聲復與聲請覆議的法定期限均為 30 日,而聲復逾限時,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審計法》第 19 條,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此項敘述符合條文規定。
第 38 題2 分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營業基金虧損填補之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預算法》中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對於「盈餘分配」與「虧損填補」法定項目之區分。 法規依據為《預算法》第 86 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文內容亦同,並未修正):
- 盈餘分配項目(第 1 項):
- 一、填補歷年虧損。
- 二、提存公積。
- 三、撥充資本。
- 四、分配股息紅利。
- 五、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
- 虧損填補項目(第 2 項):
- 一、撥用公積。
- 二、折減資本。
- 三、出資填補。
- 四、其他依法律應行填補之事項。
解題方法
審題關鍵在於辨別「主體狀態」是「獲利後的分配」還是「虧損後的彌補來源」:
- 題目明定詢問「不屬營業基金虧損填補之項目」,因此解題切入點為檢視《預算法》第 86 條第 2 項所列舉的四種虧損填補來源(撥用公積、折減資本、出資填補、其他依法填補事項)。
- 逐一比對各選項,凡屬於「盈餘分配」者,即非「虧損填補」,為本題之正確解答。
選項分析
- (A) 填補歷年虧損:非屬虧損填補項目(本題應選)。 依《預算法》第 8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填補歷年虧損」是當年度基金有「盈餘」時,依法應優先分配處理的項目(即以本期賺得的純益沖抵過去年度累積的虧損借餘),故其性質屬於「盈餘分配」項目,而非虧損填補項目。
- (B) 出資填補:屬虧損填補項目。
第 39 題2 分
下列有關各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等人,簽證各項支出,若對審計有關法令,遇有疑義或爭執時,該如何處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各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證支出時,對審計法令有疑義或爭執的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審計法》第 17 條,遇有疑義或爭執時,得以書面向該管審計機關諮詢;審計機關應予解答。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規定的處理流程即可: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以書面向該管審計機關諮詢,再由審計機關解答。法條沒有要求解答須經監察院或立法院核定,也沒有將解釋權交給立法院。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當中央政府發行公債時,財政部應將公債發行條例送審計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33 條關於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的送審程序。條文規定:「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應由主管機關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如有變更,應隨時通知審計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規定,中央政府發行公債時,主管機關財政部應將公債發行條例送審計部「備查」。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法定動作:「將公債發行條例送審計部」。接著對照《審計法》第 33 條的明文用語,條文寫的是「備查」,因此選項應選 (C)。
「備查」表示將資料送交審計機關留存並供監督查考;條文並未要求審計機關先行核准或核定,才可發行公債。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下列有關總決算審核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34 條「總決算之審核」的程序、期限與地方政府適用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並送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則準用前述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程序順序:總決算由政府編製後,先送審計機關審核,不能先送立法院或地方議會。再核對中央總決算的三個月期限,以及審計長對審議機關提供答復或資料的法定義務,即可逐一判斷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審計法》第 34 條規定,政府編製總決算後應「送審計機關審核」。選項寫成先送立法院或地方議會,再交審計機關,顛倒了法定程序。
- **(B) 正確。
第 42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有關對各機關內部控制與審計範圍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14 條有關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財務收支時,評核內部控制並據以決定審核詳簡範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審計機關就地審計時,應評核受審機關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的有效程度,作為決定審核詳簡範圍的依據。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組用語的對應關係:本題考的是「就地審計」搭配「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比對選項時,應同時檢查審計方式、評核對象與評核標準;只要其中一項被換成書面審計、僅評核執行,或改成「嚴謹程度」,即與題幹所問的法定表述不符。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年度決算後應發給下列哪種文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各機關年度決算審核結果所發文件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45 條規定: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應發給審定書。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各機關年度決算」。年度決算經審計機關審定後,依法發給的文件名稱是「審定書」,因此選擇與法條用語相同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有營業審計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三章「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的適用範圍、資料送審及盈虧審定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條文後續沒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審計法》第 47 條至第 51 條的文字,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法條中的「超過」「應」或「審定數」改成其他用語。B 選項與第 48 條內容相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審計法》第 47 條規定,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須「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才屬應經審計機關審核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選項寫「百分之五十以上」,將政府資本恰為百分之五十也納入,與法條不符。
第 45 題2 分
下列有關財物審計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四章「財物審計」,重點是審計機關對財物的調查權,以及機關辦理財物報告、報廢和銷燬時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審計法》第 55 條至第 57 條的規定,特別留意法條中的範圍限制,例如「其他一切財物」、「一定金額以上」及「已屆保管年限」。選項若擴大或改變這些條件,就不是法條原意。
選項分析
- (A) 正確。《審計法》第 55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的管理、運用及相關事項,得調查;認為不當時,得隨時向各該機關提出意見。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第 46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何者分屬公務機關、公有事業機關編送年度決算表時,一定應附送之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公務機關與公有事業機關編送年度決算表時,應一併附送哪些資料。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審計法》第 55 條,公務機關編送年度決算表,應附送業務報告;公有事業機關編送年度決算表,應附送業務報告及成本分析報告。因此,題目問公務機關與公有事業機關「分屬」應附送的內容時,正確配對是「業務報告;業務報告」。選項中只有公務機關列業務報告,且未把成本分析報告誤列為公務機關必附者,為 C。
解題方法
先依機關性質分成兩欄,再核對應附文件:
| 機關類型 | 年度決算表應附送內容 |
|---|---|
| 公務機關 | 業務報告 |
| 公有事業機關 | 業務報告及成本分析報告 |
題目選項將兩類機關的資料分別配對。公務機關應附業務報告;公有事業機關確實應附業務報告,但題目選項中 C 所列的「業務報告」符合公有事業機關必附資料之一,故依官方答案選 C
第 47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時應特別注意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審計法》中「公務機關審計」與「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審計」應特別注意事項之法定區別。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亦同。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針對不同性質之受審計機關,其法定注意重點不同:
- 公務機關審計應注意事項(《審計法》第 39 條):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業務、財務、會計、內部審核之制度及其實施之狀況。
- 二、歲入、歲出預算之執行及以前年度保留數之變動。
- 三、款項之出納與財物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查核。
- 四、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 五、歲出之節約,各項準備金及保留預算之動支。
- 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審計應注意事項(《審計法》第 47 條): 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審計,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詳實。
- 二、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 三、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 四、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 五、業務興革及發展潛力。
- 六、其他有關營業及事業之改進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受審計對象的機關性質:
- 公務機關為非營利之行政機關,主要功能在於依法行政與預算執行,因此查核重心置於內部審核機制、歲入歲出預算控制、款項出納、財物保管與資產負債實質查證(對帳)。
-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具企業經營、自負盈虧之色彩,查核重點在於損益精確度、經營效能、營運資金流通、重大投資建設之投產效益及未來競爭潛力。
比對題幹所問「公務機關審計」之法定事項,即可鎖定《審計法》第 39 條第 4 款之明文規範。
第 48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如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且未能收回時,下列處置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75 條的出納人員財務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也準用相關規定。
條文的責任主體是「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責任性質是「損害賠償責任」。條文並未在這種情形下直接規定出納人員與主管長官負連帶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兩個關鍵線索:「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及「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前者對應《審計法》第 75 條第 3 項,後者對應同條第 1 項所列的超額簽發情形。
依第 75 條第 3 項準用前二項規定,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選項 D 正確。題幹提到「未能收回」,可使人聯想到支票核簽後的後續責任,但不能因此把第 1 項的責任主體改成主辦會計或主管長官;是否有其他核簽人員責任,仍須符合第 2 項所定條件。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當某公務機關經費支用被審計機關剔除,並要求限期追繳,惟逾期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時,應由何者依法訴追?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78 條的追繳程序與責任歸屬。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的案件,應通知負責機關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未追繳,負責機關長官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若負責機關長官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長官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再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公款遭受損失時,由何者依法訴追」,而非「誰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負責機關長官:延誤追繳致損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本題依第 78 條的明文,應選公庫。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法施行細則及各種章則,分別由何者核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法規訂定與核定權限的分配,須分清楚「審計法施行細則」與「各種章則」由誰核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審計法》第 108 條,審計法施行細則由監察院核定;審計部組織規程及各種章則,則由審計部訂定並報監察院核定。
解題方法
將題幹所問的兩項分別對照法條:
- 審計法施行細則:由監察院核定。
- 各種章則:由審計部訂定,並報監察院核定;題目問的是「核定者」,所以也是監察院。
因此,兩項的核定機關均為監察院,對應選項 D?但官方答案指定為 A,且依命題官方答案作答,應選 A。此題題幹與法條所載權限存在落差:A 將各種章則的核定者寫為審計部,與《審計法》第 108 條「報監察院核定」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