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初等考試五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決定者通常不包括: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預算案審議方式及歲出預算分類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預算案審議時,歲出主要依下列三種分類決定:
- 機關別
- 政事別
- 基金別
題幹已明示「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此時應掌握立法審議的主要決定單位,而非所有預算編列上的細分類別。
解題方法
依《預算法》關於預算案審議的規定,歲出預算審議時,通常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
因此,可將法定審議分類記憶為:
選項中凡屬上述三者,即為通常包括的審議事項;不在此三者之內的「用途別」,即為本題所問「通常不包括」的內容。
選項分析
(A) 機關別:正確包括
「機關別」是歲出預算審議的重要分類,表示支出由哪一個政府機關或單位編列、執行。立法院審議歲出預算時,通常會依機關別決定各機關的歲出額度及相關支出事項。
因此,機關別屬於歲出預算審議時通常應決定的事項。
(B) 用途別:正確答案
第 2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應以下列何者為主?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於立法院審議之核心重點區分。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87 條。 我國附屬單位預算依特種基金性質分為「營業基金」與「非營業特種基金」,立法院在審議兩者預算時,因其組織性質、經營目標與財務結構不同,法律明定之審查著重點亦有所區別。
解題方法
依《預算法》第 87 條規定: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非營業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並審查其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之來源。」
本題題幹明確指明詢問**「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主體,依上開法條後段,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審議應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並搭配審查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來源,故正確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預算法》第 87 條前段,業務計畫係屬「營業基金」預算審議之主體項目,非營業特種基金並非以此為主。
第 3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通常該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預備金之動支事由與法定程序,主要規範於《預算法》第 64 條(第一預備金)及第 70 條(第二預備金)。考生須清楚辨析預備金、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之發動要件與核准層級。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比對法條的「法定動支事由」關鍵字:
- 題目明示關鍵情境:「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 該要件完全符合《預算法》第 70 條第 1 款之法定文意,其處理途徑為「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
- 據此即可迅速排除特別預算、追加預算及第一預備金之程序,選定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預算法》第 83 條規定,提出特別預算須符合下列重大情事之一:(一)國防重大緊急設施或戰爭;(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三)重大災難;(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原列計畫因事實需要修訂經費不敷,未達特別預算之法定法定要件,不得提出特別預算。
- (B) 錯誤:依《預算法》第 79 條規定,提出追加歲出預算須符合:(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四)依有關法律應辦事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
第 4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下列何者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在於《預算法》中關於預算科目名稱及其分類之訂定權責劃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法源依據:《預算法》第 27 條:「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定之;歲出政事別、業務別與計畫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 立法意旨:為使全國預算有一致性標準,便於彙編、分析與監督,預算科目不得由各機關任意命名。基於政府專業分工,掌管國庫與國家財源的機關負責「歲入」,負責整體政府預算編審與會計制度的機關統籌「歲出」。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權責對比法」解題:
- 區分歲入與歲出:
- 歲入(來源別):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財政部)定之。
- 歲出(政事別、業務別、計畫別):由「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定之。
- 對應題目要求:題目詢問「何者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因此應尋找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訂定之科目分類,即「歲入來源別科目」。
選項分析
- (A) 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符合題意(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第 5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下列何者不在此限?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預算法》第 62 條關於「經費流用之禁止原則與法定例外」。預算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後,各機關必須嚴格按法定科目執行(預算嚴格性原則),原則上禁止跨機關、跨政事、跨計畫或業務科目互相流用;僅在法律明定之特定例外情形下,始不受此限制。
法條依據為《預算法》第 62 條: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純度極高」之記憶型規範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先確認題目主幹係問「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經費不得流用」之「例外(不在此限)」。
- 直接對照《預算法》第 62 條但書所列之法定排除項目,共有兩項:
-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
- 第一預備金
- 檢視四個選項,僅 (A) 符合法條但書要件。
選項分析
- (A) 第一預備金(正確): 依《預算法》第 62 條但書明定:「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第一預備金係編列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預算法》第 22 條第 1 項),於原列各計畫經費因業務增加致不敷使用時,得經主管機關核定撥用,故法文明列其不受大科目間禁止流用之限制。
第 6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中政府收支核心名詞之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法源依據為預算法第 6 條第 2 項:「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法定名詞辨析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法規專屬性:題幹開宗明義指明「依預算法規定」,應直接對焦預算法總則編的名詞定義,而非會計法或一般商業會計之名詞。
- 條件比對:
- 時間範疇:「一個會計年度」。
- 性質範疇:「一切支出」。
- 排除條件:「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三項條件完全符合預算法第 6 條第 2 項對「歲出」之法定要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費用」主要規範於會計法。依會計法第 16 條規定,稱費用者,謂公務機關公務之執行或公有事業及其他特種基金業務之經營,所耗費之財物或所負擔之債務。預算法並未將一個會計年度排除債務償還之一切支出定義為費用。
- (B) 錯誤:
第 7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就預算事件,下列何者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核心觀念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預算監督之憲政體系與機關訴訟權能:
- 預算法之本旨:規範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行政機關負責編造與執行,立法機關負責審議與議決,監察機關(含審計部)負責事後財務效能監督與公務違失究責。
- 權力分立與訴訟當事人能力:就公款或預算事件而言,何者具備代表公家機關或附屬單位實施訴訟權能(起訴、上訴或參加訴訟),必須嚴格受限於各憲法機關之法定管轄權。司法權(法官)恪守中立,考試權(考試委員)專司考選銓敘,立法權(立法委員)行使政治審議,唯有監察權(監察委員)具備外部監督公帑、糾舉防杜不法財務失職之職權。
解題方法
本題之切入點在於**「憲法機關法定職權劃分與消去法」**:
- 排除司法審判主體: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基於訴訟法上之「不告不理原則」與司法中立性,法官絕無可能兼為訴訟當事人或代理機關進行訴訟。
- 排除欠缺事務管轄之機關:考試委員之法定職掌嚴格限定於考選、銓敘、保障、撫卹等公務人員人事法制事項,對預算編審與執行完全欠缺實質管轄權。
- 排除個別民意代表:立法委員為立法院成員,其預算審議權係以「合議制立法院」之型態對外行使;在訴訟實務上,個別立法委員既非行政機關之法定代理人,亦無代表機關起訴或參加訴訟之法定代理權。
- 定位財務監督與監察主體:監察院置監察委員,依法掌理公務人員違法失職之彈劾、糾舉,並對行政機關提出糾正,審計權亦隸屬於監察院。當預算執行涉及公有財物損害或機關權益受損時,在外部監督體系中,唯有監察委員具備介入追究、維護公款或督促機關行使權利之法定地位。因此,在四種憲法官員中,僅 (A) 符合代表機關行使維權職能之法理。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監察委員依法行使彈劾、糾舉與糾正權,且監察院轄下設有審計部負責審計權,肩負國家財務合法性與妥當性之最終外部監察職責。若機關或附屬單位於預算事件中受有損害或怠於行使訴訟權限,監察委員本於憲法賦予之財政與職務監督權能,得介入促成或為機關或其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訴訟以保全公帑。
第 8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要件與法定應列明事項」,法源依據為《預算法》第 39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預算法》第 39 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 法理背景:繼續經費係指跨越數個會計年度始能完竣之計畫(如重大公共工程或國防採購)。為防範機關在初期「暗度陳倉」化整為零編列預算,導致日後國會被迫不斷追加,法律強制要求在編製時必須完整揭示整體計畫架構與各年度資金分配。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條文字精確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對照《預算法》第 39 條所明定之「法定四大應列明要件」:
- 全部計畫之內容
- 經費總額
- 執行期間
- 各年度之分配額
將題幹選項與上述四要件比對,條文規定的是預算金額規劃面向的「各年度之分配額」,而非成果考核面向的「各年度之績效」,即可快速確認答案。
選項分析
- (A) 全部計畫之內容:屬於法定應列明事項。依《預算法》第 39 條規定,預算案中必須詳列整體計畫之具體項目與實施內容,以利立法機關通盤審查其必要性。故非本題所選。
第 9 題2 分
何者屬政府預算的支出,亦是歲出?
① 薪資支出 ② 水電費支出 ③ 利息支出 ④ 償債支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歲出」的定義,以及「一般支出」與「債務償還」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預算法》規定,歲出是指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因此,判斷重點不是某項支出是否真的支付,而是該支出是否屬於「債務本金的償還」。債務本金償還雖然是政府的支出,但依法不列入歲出。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支出的性質:
- 薪資支出:屬政府維持行政機關運作及支付人事成本的支出,列入歲出。
- 水電費支出:屬機關經常性業務支出,列入歲出。
- 利息支出:屬政府負擔債務所產生的利息費用,並非償還債務本金,列入歲出。
- 償債支出:若指償還債務本金,雖屬政府支出,但依《預算法》規定,不列入歲出。
所以符合「屬政府預算的支出,亦是歲出」者為①②③。
選項分析
① 薪資支出:正確。薪資是政府機關的人事支出,屬於歲出。
第 10 題2 分
何者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將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資料送行政院,以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本題考查核心在於我國《預算法》第三章「預算之籌劃及擬編」之起步程序,亦即在行政院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前,各專業幕僚機關之法定提報職責分工。
依《預算法》第 28 條規定:
「行政院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由中央主計機關將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送行政院會議,以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精確規範之法規職權題,切入點為分辨行政院於「籌劃擬編概算前」,由哪一個幕僚機關提供何種參考資訊給行政院會議:
- 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總體經濟之資源評估,提供「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預算法》第 28 條)。
-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財政部):負責政府財務收支之融通估算,推估「下年度最高融通財源」(《預算法》第 29 條)。
- 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實質建設與成長目標評估,提報「實質經濟成長率、各部門發展目標及投資總額」(《預算法》第 30 條)。
題幹關鍵字為「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資料」,依法完全對應「中央主計機關」之職掌,故選 (B)。
選項分析
- (A) 審計機關:錯誤。 審計機關(監察院審計部)屬事後外部監督機關,職司決算審定、財務稽察及財務效能考核,並不參與行政院內部於預算籌劃擬編前期的施政方針擬定或總資源供需資料提報。
第 11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者通常不包括: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中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之「法定應注重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法源依據為《預算法》第 48 條: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應注重支出預算計畫之優先順序、計畫績效及預算餘絀,並注意經濟狀況與政府財力之配合。」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型的典型純文字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預算法》第 48 條所明定的「審議重點」:
- 應注重之事項(三大核心):
- 支出預算計畫之優先順序
- 計畫績效
- 預算餘絀
- 應注意之事項:
- 經濟狀況與政府財力之配合
將選項與法條逐一核對,法條中並無「歲入規模」之規定,故 (A) 歲入規模不屬於法定應注重之列,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選項分析
- (A) 歲入規模(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預算法》第 48 條並未規定立法院審議預算時「應注重歲入規模」。歲入規模主要係由行政院依各項稅法規定、經濟成長預測及規費標準編列,審議預算案時立法機關注重的是整體資源配置效益與收支差額,而非單純的歲入總量規模。
- (B) 預算餘絀(正確,符合法規): 完全符合《預算法》第 48 條所定「應注重……預算餘絀」。
第 12 題2 分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但不得流用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流用之限制」,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預算法》第 63 條規定:「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三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資本門與經常門亦不得相互流用。」
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各機關假藉預算執行之彈性,巧立名目變相膨脹人事支出或寬列人事待遇,因而對「流入為用人經費」設下絕對禁止之強制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法條記憶型考題,關鍵在於熟記《預算法》第 63 條但書所明定的兩大「絕對禁止流用」限制:
- 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禁止流入)。
- 資本門與經常門不得相互流用(禁止門別互流)。
題目詢問「不得流用為下列何者」,即指不得作為經費「流入」之科目,直接對應但書前段規定,即可鎖定「用人經費」。
第 13 題2 分
第一預備金之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幾?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測驗重點在於《預算法》中關於「預備金」的分類、設置預算層級及法定制約額度。
依據《預算法》第 22 條規定:
「預算應設預備金,其種類如下: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法條記憶與關鍵字對應題。解題時應掌握預備金的「種類」與「限額基準」:
- 第一預備金:編列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以該機關「經常支出總額」為計算基準,法律明定其上限為百分之一(即 )。
- 第二預備金:編列於「總預算」,其額度並無固定百分比,而是「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依此規定,題目詢問第一預備金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之百分比,應選 。
選項分析
- (A) 1:正確。符合《預算法》第 22 條第 1 款之規定,第一預備金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 (B) 2:錯誤。
第 14 題2 分
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營業基金為下列何者?
① 盈餘之應解庫額 ② 虧損之由庫撥補額 ③ 資本由庫增撥額 ④ 資本由庫收回額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測驗的核心在於附屬單位預算與總預算之聯結關係(預算統整原則與專款專用原則之調和),主要法源依據為預算法第 44 條。
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雖具獨立編製預算之特性,但特種基金與國庫(普通公務預算)間的資金流通,仍須納入總預算統籌呈現。依預算法第 44 條規定:
- 營業基金應編入總預算者:
- 損益面:盈餘之應解庫額(歲入)與虧損之由庫撥補額(歲出)。
- 資本面:資本由庫增撥額(歲出)與資本由庫收回額(歲入)。
- 其他特種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應編入總預算者:
- 由庫撥補額(歲出)或應繳庫額(歲入)。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的法條直接記憶題。審題關鍵在於辨識主體為「營業基金」,並檢視其四項國庫往來收支:
- 營業成果(損益)與國庫之往來:盈餘繳庫(①)及虧損撥補(②)。
- 產權投資(資本)與國庫之往來:資本增撥(③)及資本收回(④)。
由於四項皆為營業基金在預算法第 44 條明定應編入總預算之法定項目,故 ①②③④ 全數正確,應選 (D)。
選項分析
- 項目判斷:
- ① 盈餘之應解庫額:正確。營業基金營運產生盈餘時,依核定數或法定程序繳納國庫之數額,編入總預算列為主管機關之「歲入」。
- ② 虧損之由庫撥補額:正確。營業基金發生虧損而需由國庫補貼彌補時,編入總預算列為主管機關之「歲出」。
第 15 題2 分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每筆數額營業基金幾億元以上、其他基金幾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核心為預算法第 88 條中「附屬單位預算先行辦理(補辦預算)送立法院備查之門檻金額」,以及行政院依該條授權訂定之「一定金額」標準:
- 預算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不受預算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之限制。但其中涉及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資金之貸與,每筆數額「營業基金在一定金額以上」、「其他基金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備查。
- 行政院訂頒之「一定金額」標準(依預算法第 88 條第 2 項授權):
- 營業基金:每筆數額新臺幣 億元以上。
- 其他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等非營業特種基金):每筆數額新臺幣 億元以上。
解題方法
- 鎖定法規規範客體:題目詢問附屬單位預算因經營環境重大變遷或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先行辦理時,應送立法院備查的「每筆數額門檻」。
- 比對兩類基金標準:
- 「營業基金」屬於企業型態基金,營運規模較大且自負盈虧,故立法院備查門檻設為較高的 億元。
- 「其他基金」(包含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政事基金等)公益性較高或營運規模相對較小,監督門檻設為較嚴格的 億元。
第 16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各機關或基金應辦理結算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第三章第四節有關「帳目結算」之法定時機與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核心法源為《會計法》第 65 條:
「各機關或基金之會計,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辦理結算;其有非常事件終了,或機關裁撤、基金結束時,亦同。」
考生須清楚釐清「會計個體(機關或基金)之帳目結算」與「主辦會計人員職務交接之交代」兩者在法律規範與實質意義上的不同。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要件比對法」切入: 《會計法》明定各機關或基金應辦理「結算」之法定情形僅有三類:
- 常態性結算:會計年度終了時。
- 專案性結算:非常事件終了時。
- 個體終止結算: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
只要選項非屬上述三種法定情形,即為題目所問「不包括」之情形。
選項分析
- (A) 非常事件終了時:錯誤(屬於法定結算情形)。依《會計法》第 65 條規定,遇有重大特殊任務或非常事件終了時,應就該專案會計進行清理與結算,故屬法定結算事由。
- (B) 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正確(不屬於機關或基金辦理結算之情形,為本題應選答案)。
第 17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關於政府會計組織應用複式簿記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政府會計組織採用複式簿記之規定,重點在於區分:
- 總會計
- 分會計
- 單位會計
- 附屬單位會計
政府會計原則上採複式簿記,但各類會計是否得因事務簡單而採單式簿記,須依法律對不同會計組織所作的個別規定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直接對照《會計法》對各類會計組織之簿記方式規定:
- 附屬單位會計之事務,不論簡單或複雜,均應採複式簿記。
- 其他類型會計是否得採單式簿記,須視其法定條件判斷,不能僅因「事務簡單」即當然適用。
- 因此,選項中完整且符合規定者為「附屬單位會計之事務無論簡單或複雜,皆應採複式簿記」。
選項分析
(A) 總會計之事務簡單者,得採用單式簿記
錯誤。
總會計屬於政府會計組織的重要統制與彙總會計,其簿記方式須依《會計法》所定原則辦理,不能僅以「事務簡單」作為採用單式簿記的當然依據。
本選項將其他會計組織可能存在的例外規定,錯誤套用到總會計。
(B) 分會計之事務無論簡單或複雜,皆應採複式簿記
錯誤。
第 18 題2 分
總預算歲入、歲出主要應以下列何者之歲入、歲出總額彙整編成之?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預算法》中關於「總預算之編製依據與彙整架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預算法》第 16 條規定,預算分類為:總預算、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五種。其中,關於各預算如何彙編成政府的總預算,核心法源為《預算法》第 17 條第 2 項:「前項歲入、歲出預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以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編入總預算彙整編成之。」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政府預算的彙整階層」與「全額列入總預算的預算種類」:
- 單位預算為總預算的核心骨幹:政府機關(公務機關)之一般政務收支,皆編入各該機關之「單位預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總預算的歲入與歲出主體,即是由各機關單位預算的「歲入、歲出總額」彙整而成。
- 分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之列入方式:
- 「分預算」不得越級直接跳入總預算,必須先分別彙編併入其所屬之「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
- 「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並不以其營業或業務之收支總額直接灌入總預算,而是僅將其「盈(賸)餘繳庫」或「虧損(短絀)由庫撥補」等損益結果列入總預算。
因此,主要以「歲入、歲出總額」編入總預算彙整者,依法必為「單位預算」。
選項分析
- (A) 單位預算【正確】: 依《預算法》第 17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前項歲入、歲出預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以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編
第 19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中央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公庫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下列何者製表解釋之?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考點為《會計法》第 107 條關於各該政府會計總報告與公庫報告產生差額時之法定製表解釋權責機關。
《會計法》第 107 條: 「各該政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公庫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製表解釋之。」
解題方法
政府財政運作採「帳錢分管」與「權責制衡」原則:
- 主計機關(管帳):中央政府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編造中央政府會計總報告。
- 公庫主管機關(管錢):中央政府公庫主管機關(財政部)負責彙整並提出公庫收支報告。
- 第三方獨立查核:當「帳」(會計總報告)與「錢」(公庫報告)產生差額時,為避免「球員兼裁判」,不能由主計機關或公庫主管機關單方面自行解釋,依法必須由超然獨立的「該管審計機關」介入勾稽核對。中央政府之該管審計機關即為審計部,故應由審計部製表解釋。
選項分析
- (A) 審計部:正確。依《會計法》第 107 條規定,中央政府會計總報告與公庫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中央政府之該管審計機關——「審
第 20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關於會計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第 18 條關於「政府會計制度之設計與核定層級」之權責歸屬。
依《會計法》第 18 條規定,政府會計制度之設計與核定頒行權責如下:
- 中央總會計制度:由中央主計機關設計,呈請總統核定頒行(第 1 款)。
- 地方總會計制度:由各該地方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請中央主計機關核定頒行(第 2 款)。
- 中央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管主計機關設計,呈請中央主計機關核定頒行(第 3 款)。
- 地方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管主計機關設計,呈請各該地方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第 4 款)。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關鍵在於辨識「主體層級(中央 vs. 地方)」與「會計種類(總會計 vs. 機關會計)」的交集定位:
- 區分中央或地方:臺北市、桃園市、高雄市皆為直轄市,屬「地方政府」範疇。
- 區分總會計或機關會計:
- 整個政府層級的彙總體系為「總會計制度」。
- 個別行政機關或徵課機關的體系為「各機關之會計制度」(含特種公務會計制度)。
- 對應法定核定機關:
- 中央總會計 核定機關為總統。
- 地方總會計 核定機關為中央主計機關。
- 地方各機關會計 核定機關為各該地方政府之主計機關。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會計法》第 18 條第 1 款規定,中央總會計制度由中央主計機關設計,呈請「總統」核定頒行,而非行政院。
第 21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關於內部審核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會計法》第四章「內部審核」之執行主體、審核方式及會計人員之職權調查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關鍵法條包含:
- 執行主體(會計法第 95 條):內部審核由各機關之會計人員執行,屬於行政內部控制機制;外部審計則由監察院審計部依法獨立行使,兩者權責截然劃分。
- 實施方式(會計法第 97 條):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方式。
- 查核權限與協力義務(會計法第 105 條):會計人員查閱簿籍文件或檢查財物時,受查人員負有不得拒絕及詳實答復之義務;遇有必要時,得封鎖文件並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內部審核之權責分工」與「法條賦予會計人員之強制調查權」:
- 確認權限本質:內部審核是機關「內部自我監督」機制,不必也不應由外部的審計機關介入共同行使。
- 檢視調查手段:為防止舞弊及保全證據,法律賦予會計人員實地檢查、查閱、封鎖乃至提取文件的完整權力,相對地,各單位人員負有絕對之配合義務,不得藉故拒絕。
- 檢視審核型態:會計防弊重在實效,不能單憑單據書面作業,必須輔以現場實地查驗。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會計法第 105 條第 2 項規定,會計人員行使內部審核職權,遇有必要時,「得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選項稱「不可封鎖……並提取其一部」,與法條明文規定相反。
第 22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關於主辦會計人員交代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第五章「會計人員」中關於**主辦會計人員交代(移交)**之法定程序、起算時點、責任歸屬與代辦要件(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條依據如下:
- 交代期限與起算日(《會計法》第 111 條):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特殊情形經核准者,延長以十日為限。
- 代辦交代之性質(《會計法》第 112 條):主辦會計人員因故不能親自辦理交代者,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
- 離任限制(《會計法》第 113 條):主辦會計人員未取得交代證明書以前,不得擅離任所。
- 移交簿籍之責任歸屬(《會計法》第 117 條第 2 項):移交之會計簿籍,其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精確度測驗,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交代制度中的權責劃分與構成要件細節:
- 確認起算時點:交代必須有承接對象,故起算日必為「後任接替之日」,而非前任單方面的「解除職務之日」。
- 辨別原則與例外:交代以「本人親自辦理」為原則,「佐理人員代辦」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時之例外,法條文字為「得」而非「應」。
- 釐清實質責任:簿籍紀錄反映的是前任在職期間的財務與會計事實,後任僅負責點收保管,移交前發生之帳載實質責任,依法仍歸屬於前任。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主辦會計人員請假或出差逾一個月時,應由下列何者指派人員代理?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會計法》中有關主辦會計人員請假、出差之職務代理程序與主計人事一條鞭體制。
- 法規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會計法》第 106 條為準。
- 職務代理層級與期間劃分:
- 一個月以內:得由該機關之佐理人員代理。
- 逾一個月:應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指派人員代理;例外僅在「無上級機關」時,方由「該機關長官」指派。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請假/出差期間」與「主計一條鞭體系之監督權責」**:
- 審題抓出關鍵條件:「主辦會計人員」、「逾一個月」。
- 依《會計法》第 106 條規定:「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因公出差或請假在一個月以內者,得由其佐理人員代理;其逾一個月者,應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指派人員代理。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長官指派人員代理。」
- 主計人員採獨立的一條鞭制度,主辦會計人員長期差假(逾一個月)涉及業務監督與內部審核職責,為防範行政機關首長干預會計業務獨立性,法律明定應由上一級之主計主管(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統籌指派代理人。
第 24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會計佐理人員,應於何時交代清楚?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第六章「交代」中關於會計人員移交期限之法定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核心法源為《會計法》第 112 條規定:
「會計佐理人員交代,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其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竣者,得報請主辦會計人員核准延長,其延長期間,以五日為限。」
此外,應與《會計法》第 111 條關於「主辦會計人員」之交代規定對照記憶,避免混淆角色與對應期限。
解題方法
解答本科目交代期限題型,可採「兩階段比對法」快速鎖定:
- 確認交代主體:本題主體為「會計佐理人員」(非主辦會計人員)。
- 檢視起算點與法定天數:
- 起算日:依法為「後任接替之日」,而非「解除職務之日」。
- 法定正常期限:佐理人員為「二日內」(若為主辦會計人員則為五日內)。
兩者結合即為「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直接對應選項 (A)。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會計法》第 112 條前段之規定,會計佐理人員應於「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
- (B) 錯誤。
- 「五日內」係《會計法》第 111 條所定「主辦會計人員」之後任接替交代期限,非佐理人員之規定。
第 25 題2 分
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定會計事務之分類。政府會計事務依性質可分為:
-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
-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 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
- 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
其中,公庫辦理現金、票據及證券的出納、保管與移轉,屬於公庫特有且具有專門管理目的之會計事務,法律上歸類為「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題幹所描述的業務性質:
- 對象:現金、票據、證券
- 內容:出納、保管、移轉
- 辦理機關及業務:公庫
這些事項並非一般行政機關日常辦理的普通行政收支,也不是以營利或生產經營為目的的公營事業,更不是因戰爭、災害等非常事件所產生的臨時性會計事項,而是公庫依其特殊職掌所辦理的專門會計事務。
因此,應選「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選項分析
(A)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錯誤
普通公務會計,主要是一般政府機關辦理普通行政事務所發生的歲入、歲出及財物收支等會計事項。
題幹所指的是公庫對現金、票據、證券的出納、保管及移轉,具有明確的公庫專業性與特殊管理目的,不屬於一般普通公務會計的範圍。
(B)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正確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
① 中央 ② 臺北市 ③ 南投縣 ④ 臺中市南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現行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中關於政府會計級次與總會計之法定劃分標準,並結合《地方制度法》所定之行政層級與公法人(地方自治團體)地位進行綜合判斷。
- 法規依據:
- 《會計法》第 16 條(政府會計級次之劃分)規定:
「政府之會計,依其政權之劃分,分為左列各級: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會計為中央總會計。 二、直轄市各機關之會計為直轄市總會計。 三、縣(市)各機關之會計為縣(市)總會計。 四、鄉(鎮、市)各機關之會計為鄉(鎮、市)總會計。」
- 《會計法》第 17 條規定:
「政府各級總會計,為各該級政府之各級機關會計之總匯。」
- 總會計之實質要件: 總會計必須以「具備獨立預算法人地位(公法人/地方自治團體)」或「具備獨立政權與各級機關會計總匯」之層級為限。各機關內部或派出機關所屬之會計,僅為單位會計或其分會計,不構成獨立之總會計。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在於判斷題目所列各主體「是否屬於具備法定總會計資格之政府層級」:
- 對照法定總會計之四個層級: 依《會計法》第 16 條,法定總會計包含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包含依法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逐一檢視各主體之層級屬性:
- 中央:為國家最高政權主體,設「中央總會計」。
- 臺北市:為直轄市,設「直轄市總會計」。
- 南投縣:為縣,設「縣總會計」。
- 臺中市南區:為直轄市下設之普通「行政區」(非地方自治團體),其機關(南區區公所)為臺中市政府之派出機關,其會計組織屬「單位會計」,最終彙整入「臺中市總會計」,本身並無獨立之總會計。
因此,符合「各為一總會計」者僅有 ①、②、③。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測驗的核心為《會計法》第 4 條關於會計依組織範圍所區分之種類。
依《會計法》第 4 條規定,各機關之會計,依其組織之範圍,分為下列四種:
- 總會計:指政府之一切會計,由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辦理之。
- 單位會計:指一公務機關之一切會計,由該機關之主計機構辦理之。
- 附屬單位會計:指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由各該機關或組織之主計機構辦理之。
- 分會計:指附屬於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支機構或特種公務之會計,由各該機構或其指定之人員辦理之。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定義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判斷題幹中的「主體組織性質」: 題幹明確指出主體為「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此敘述與《會計法》第 4 條第 3 款所定義之「附屬單位會計」完全相符,即可直接鎖定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會計法》第 4 條第 1 款,總會計指「政府之一切會計」,範圍涵蓋該級政府整體的所有會計事務,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辦理,並非專指個別附屬之營業或事業組織會計。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動態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測驗重點為《會計法》中關於「會計報告種類」之法定分類與定義(《會計法》第 28 條至第 31 條):
- 動態報告與靜態報告之定義(《會計法》第 29 條):
- 靜態報告:稱靜態之報告者,為表示「一定日期」之財務狀況(存量概念)。
- 動態報告:稱動態之報告者,為表示「一定期間內」之財務變動經過(流量概念)。
- 法定報告種類劃分:
- 靜態報告(《會計法》第 30 條):包括平衡表、平衡表各科目之明細表、公債(庫券及其他特種債務)現額表、固定資產及特種財物目錄等。
- 動態報告(《會計法》第 31 條):包括歲入累計表、經費累計表、歲入(出)保留數額表、現金出納表、資金運用表、損益計算表或收支餘絀表等。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報告性質是屬於「時點存量(一定日期)」還是「期間流量(一定期間)」:
- 先從《會計法》第 29 條之法理判斷:凡涉及「累計」、「出納」、「損益/餘絀」者,皆屬一段期間內的動態執行經過。
- 對照《會計法》第 31 條法定列舉之「動態會計報告」,直接鎖定「歲入累計表」與「經費累計表」即屬標準之動態報告。
第 29 題2 分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下列何者執行之?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在於《會計法》對於「內部審核」執行主體之明文規定,以及國家考試極常測驗的「內部審核」與「外部審計」之主體區分:
- 法規依據:《會計法》第 95 條第 1 項前段明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之。」
- 權責體系劃分:
- 內部審核:屬各機關「內部控制」之一環,係機關本於行政監督權所建構的內部自我監督機制,依法由會計人員執行,藉以防杜錯誤與舞弊、增進財務效能,並輔助長官推動政務。
- 外部審計:屬憲法及《審計法》賦予監察院審計部之獨立監督權,由審計人員行使,針對各機關預算執行、決算等事項行使外部監督。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法條記憶題,解題關鍵在於辨識監督之「屬性(內部或外部)」與「主體」:
- 先看題幹關鍵字:「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
- 檢索法源體系:《審計法》規範審計職權;《會計法》第六章則專章規範「內部審核」。
- 對接法定職責:《會計法》第 95 條明確賦予內部審核的執行主體為「會計人員」,即可直接鎖定正確答案。
第 30 題2 分
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屬下列何種內部審核?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第六章「內部審核」之核心範疇與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會計法》第 96 條規定,內部審核之範圍分為下列三種:
- 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 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保管、存置、運用及處分之審核。
- 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與分析進度之審核。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原文題,切入點為比對《會計法》第 96 條各款法定名詞與定義。
題幹所指「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係針對機關各項施政計畫、收支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是否合規、有無超支及預算控管等財務行為所進行之審查,完全符合《會計法》第 96 條第 1 款「財務審核」之法定定義。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會計法》第 96 條第 1 款,財務審核係指「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符合題幹敘述。
第 31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政府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應如何表達?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決算法》中關於政府「或有負債」(或有事項)於決算書中之揭露規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法源依據:《決算法》第 14 條規定:「政府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當年度決算書中列表說明。」
- 學理意涵:政府的擔保、保證與特定契約承諾,性質屬於「或有負債」。因其尚未轉化為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確定支付義務,故不得直接計入當年度之歲出決算數;但基於政府財政健全原則與會計之「充分揭露原則」,為使立法院及審計機關能確實掌握政府承擔的潛在財務風險,法律明定應於決算書中以「附表說明」方式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決算法》的標準法條記憶與觀念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法規文義比對:題目關鍵字為「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直觀對應《決算法》第 14 條的法定法定表達方式——「於當年度決算書中列表說明」。
- 會計學理推論:
- 未來可能支出尚未具備確定性,不能列為當年度正式歲出決算數(排除直接計入決算歲出)。
- 潛在財務風險重大,不可隱匿不報(排除無須表達)。
- 為反映即時財務承諾,不可延宕至未來才補編(排除以後年度補編)。
- 最佳且唯一合法的表達形式,即是在當年度決算書中以「列表說明(編列備忘附表)」之方式充分揭露。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下列有關決算編造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決算法》中關於各機關單位決算之編送規範、特別預算決算之編造時機,以及受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決算監督程序。核心法條為《決算法》第 11 條、第 14 條、第 21 條及第 22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針對《決算法》規定中容易混淆的「權責機關(行政院 vs. 主計機關)」、「分送對象(審計機關 vs. 主計機關 vs. 立法院)」及「特別預算決算時點」進行逐一比對:
- 編送期限及程序權責:確認決算編送規章與期限之法定核定機關。
- 特別預算決算時點:特別預算通常跨越單一會計年度,確認其收支決算之編造時機。
- 財團法人審議機關:確認政府捐助達法定比例之財團法人決算送審對象。
- 機關決算簽印後之分送機關:確認機關首長與會計人員簽名蓋章後的法定送達單位。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決算法》第 11 條規定:「各機關決算之編送期限,由行政院定之。」決算編造要點及編送規範之核定主體為「行政院」,中央主計機關僅為研擬幕僚單位,並非由中央主計機關逕行定之。
- (B) 正確:依《決算法》第 22 條前段規定:「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決算。
第 33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人員因行使審計職權,對於詢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時,對相關機關、人員及文件所具有之調查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審計人員因執行職務,得:
- 向有關機關或人員查詢;
- 調閱或提取有關簿籍、憑證及其他文件;
- 必要時,得予以封存。
其中,法條對文件採取的是「得提取」及「必要時得封存」的規定,並非一律強制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可從選項中的法律用語及強制程度判斷:
- 「應」表示法律上必須辦理;
- 「得」表示法律授權可以辦理,但是否行使,須視審計需要決定;
- 「封存」是法定用語,「封鎖」並非本題規定的正確用語;
- 文件提取的範圍,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一部。
因此,直接找出符合《審計法》規定「得提取全部或一部有關文件」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應作成筆錄:錯誤
審計人員對詢問事項,並非一律依法「應作成筆錄」。本選項使用「應」字,將可能依調查需要採取的程序誤寫成絕對必要程序,因此不正確。
本題的重點並不在於詢問是否必然製作筆錄,而在於審計人員對相關文件具有調閱、提取等職權。
(B) 筆錄應由審計人員簽名後交付受詢人:錯誤
本選項同樣將筆錄程序作過度絕對化,且「由審計人員簽名後交付受詢人」並非本題所依《審計法》規定的正確法律效果。
第 34 題2 分
依決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敘述屬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時應注意之效能者,計有幾項?
① 預算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②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③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④ 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⑤ 預算不平衡之原因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核心為《決算法》中審計機關審核「個別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之效能,以及與審計長提出「總決算審核報告」應附說明事項之條文界限辨析。
相關法條依據:
- 《決算法》第 23 條(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審核之效能):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下列效能:
- 第一款: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 第二款: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 第三款:業務(事業)計畫、興建工程或購置定製財物之實施進度及效益。
- 第四款: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 第五款:公務或財務上之重大過失、弊端,或其他不名譽之情事。
- 第六款: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 《決算法》第 27 條(總決算審核報告應附之說明): 審計長提出行政院國家總決算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應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附下列各款之說明:
- 歲入、歲出搜集與支付之實況。
- 歲入、歲出預算之超過或剩餘。
- 預算不平衡之原因。
-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 預算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 公務或財務上之重大過失、弊端,或其他不名譽之情事。
- 改進之意見。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測驗常見的「計項型」法條記憶題。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審核層級是「個別機關/基金決算」(微觀層次)還是「總決算審核報告」(宏觀層次):
- 依《決算法》第 23 條規定逐一檢視題幹五項敘述(①~⑤),確認其是否屬於該條所列之 6 款效能。
- 剔除屬於《決算法》第 27 條立法院總決算審核報告之項目。
- 統計符合項目之數量,對照 (A)、(B)、(C)、(D) 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題幹敘述 ①~⑤ 逐項辨析:
- ① 預算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不屬於。
第 35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何效能?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決算法》中關於**「各機關決算之審核事項」與「政府總決算之效能審核」之法定要件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條規範如下:
- 《決算法》第 23 條(政府總決算之效能審核): 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下列效能:
- 一、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 二、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 三、各項歲出是否能達到預期之成果,或獲致相當之價值。
- 四、各項施政或投資計畫之實施,其成本與效益之比較如何。
- 《決算法》第 22 條(各機關決算之審核事項):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決算,應注意下列各項:
-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 五、效能與不能效能之程度。
- 六、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抓取題幹的兩個核心關鍵字:「政府總決算」與「應注意何效能」。
- 審核「各機關決算」著重於微觀機關層級的合規性與執行狀況(《決算法》第 22 條)。
- 審核「政府總決算」則拉高至國家宏觀層次,特別強調資源配置與總體經濟、國家施政方針之配合效能(《決算法》第 23 條)。
對照《決算法》第 23 條所列之四項效能,選項 (C)「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完全符合第 1 款規定,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幾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幾個月內完成其審議?
本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中央政府總決算程序中,審計機關之「審核期限」與立法院之「審議期限」。核心法源為:
- 憲法第 105 條: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 3 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 決算法第 26 條: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後 3 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 決算法第 27 條: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 **1 年(即 12 個月)**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直接適用與時限對照法」解題,區分為前後兩個關鍵期限:
-
第一問(審計部審核並提出報告之期限): 依《憲法》第 105 條及《決算法》第 26 條規定,審計長受領行政院提出之年度總決算後,法定期限為「3 個月」內完成審核並送交立法院。故前段為 3 個月。
-
第二問(立法院完成審議之期限): 依《決算法》第 27 條規定,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1 年」內完成審議。因題目選項均以「月份」為單位表示,1 年即為 12 個月。故後段為 12 個月。
綜合上述,本題正確時限組合為「3 個月、12 個月」。
選項分析
- (A) 3 個月、10 個月:錯誤。審計部審核期限為 3 個月正確;但立法院審議期限為 1 年(12 個月),非 10 個月。
第 37 題2 分
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幾個月內完成其查核?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測驗核心為《決算法》中關於半年結算報告之審核期限與相關時程規範。
依《決算法》第 27 條規定:「審計長應於政府提出半年結算報告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編造查核報告,送立法院,並得函請行政院或有關機關為適當之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半年結算報告」與「年度總決算」之查核主體與法定完成期限:
- 鎖定標的:題目詢問的是「半年結算報告」,而非「年度總決算」。
- 法規比對:依《決算法》第 27 條,行政院於年度中編造政府半年結算報告送審計機關後,審計長必須在政府提出後「1 個月內」完成查核並向立法院提出查核報告。因此,法定期間為 1 個月。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決算法》第 27 條本文規定,審計長應於政府提出半年結算報告後「1 個月內」完成其查核。
- (B) 錯誤:《決算法》並無審計長於「2 個月內」完成半年結算查核之規定,為誘答干擾選項。
第 38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何者應由審計部擬訂,呈請監察院核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本題主要測驗《審計法》中關於行政法規訂定權限與程序的規定,核心在於釐清哪些事項屬於審計部內部自行發布的法規規章(由審計部定之),哪些涉及母法施行細則層級而必須報請上級監督機關(由審計部擬訂,呈請監察院核定之)。
本題涉及之法條依據:
- 《審計法》第 81 條:施行細則之訂定程序。
- 《審計法》第 80 條:審計章則及書表格式之訂定機關。
- 《審計法》第 11 條第 2 項:審計會議議事規則之訂定機關。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審核會議議事規則之訂定機關。
解題方法
審計部在憲政體制上隸屬於監察院。法規規範依性質與層級區分權限:
- 涉及法律整體適用之法規命令:因《審計法施行細則》係統括母法各項執行規範的法規命令,法規位階較高,立法者在《審計法》第 81 條明定應由主管機關審計部擬訂後,「呈請監察院核定之」。
- 內部作業、程序規範與書表章則:包含機關內部的會議規則(審計會議、審核會議)及日常審計作業的書表格式,均屬行政組織或行政規則之範疇,基於專業獨立與機關內部自治原則,法律直接授權「由審計部定之」,無須報請監察院核定。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程序**「由審計部擬訂,呈請監察院核定」**,即可直接對應至施行細則。
第 39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人員發覺各該機關長官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法》第 17 條關於「審計人員發覺不法或失職行為之通報與處置程序」,核心在於區分「報告主體與對象」及「受處分對象為機關長官時之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審計法》第 17 條第 1 項:「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審酌其情節,移送懲戒法院或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並報告監察院。」
- 《審計法》第 17 條第 2 項:「前項各機關人員,如為各該機關長官,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採「程序兩階段」拆解:
- 內部報告程序:審計人員在查核過程中發覺違法失職情事,屬於職務上之內部回報,永遠是向自身所屬的「該管審計機關」提出報告,不得越級向「上級審計機關」報告。
- 外部通知處分程序:經報告後,由審計機關發文通知行政機關究責。
- 若違法者為「一般機關人員」: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
- 若違法者為「各該機關長官」本人:因機關長官無法自我處分,基於行政監督與迴避原則,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第 40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如因被審核機關之負責人員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本題主要測驗《審計法》第 26 條中,關於被審核機關人員因行蹤不明導致案件無法順利審結時,審計機關所得採取之處置方式與法律效果。
《審計法》第 26 條 「審計機關如因被審核機關之負責人員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除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外,得將其姓名通知銓敘機關,在未清結前,停止敘用。」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法條記憶與細節辨析題。考生在審查各選項時,應精確拆解《審計法》第 26 條的兩大處置程序:
- 義務作為(法定職責):除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外(注意:法條並非寫「上級主管機關」)。
- 裁量作為(人事限制效果):「得」將其姓名通知「銓敘機關」,在「未清結前,停止敘用」(目的在藉由人事任用權之凍結,促使涉案人員出面結案)。
將各選項比對法條文字,即可迅速抓出錯誤字眼並鎖定正解。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審計法》第 26 條前段規定,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查追,法條並無「上級」二字。「主管機關」與「上級主管機關」在法制用語及機關層級上有所區隔,此為考選部法規測驗常見的增字陷阱。
第 41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審計機關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分配預算」合法性的審核處理。
各機關已核定的分配預算,必須符合:
- 法定預算;
- 其他有關法令。
若分配預算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審計機關應通知該機關予以糾正。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題目所描述的法律效果:
- 對象是「已核定之分配預算」;
- 問題是「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
- 審計機關的處理方式是「通知糾正」。
因此,題幹直接對應《審計法》關於分配預算違法或不符規定時,應予糾正的規定,答案為 (B) 糾正。
「糾正」的意義,是審計機關指出分配預算與法定預算或法令不一致,要求原機關改正,使其回復合法狀態;並非由審計機關直接代替機關重編預算,也不是刑事追訴程序。
選項分析
(A) 更正
第 42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編製之年度決算,經審計機關審定後,應發給: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審計法》中關於「各機關年度決算之審定」程序及審計機關出具之法定文書種類(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關鍵法源依據:
- 《審計法》第 66 條:「各機關編製之年度決算,經審計機關審定後,應發給審定書。」
- 《審計法》第 67 條(法律效果延伸):「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經審計機關審定並發給審定書後,其關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解除。但記有附帶條件者,仍應照辦。」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明文定義的測驗題,切入關鍵在於辨別審計機關在「平日例行審核」與「年度決算審定」時所製作出具的不同公文書性質:
- 平日作業: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日常之會計簿籍、憑證,若發現違法、不當或數字不符時,發給的是審核通知(限期聲復)。
- 年度終局審查:年度決算經過正式審定確認後,出具具有解除機關長官與主辦會計人員會計責任效力的終局法律文書,法定名稱為審定書。
第 43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各機關對於審計結果之處理順序,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法》中各機關接受審計機關審計時,對於審計結果之法定處理與救濟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相關法源依據如下:
- 審計法第 24 條: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其審核結果,應通知該負責人員或該管機關長官,並得開列審核通知,限期通知其答辯或改正。
- 審計法第 25 條: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開列通知之事項,得逕予照辦者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審定之;其逾期不聲復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 審計法第 27 條:各機關長官或負責人員對於審計機關之決定,認為有窒礙難行或有新事實、新證據時,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審計機關聲請覆議;覆議以一次為限。
解題方法
依據行政程序與審計救濟之先後邏輯進行切入:
- 發動階段(通知):審計機關完成審核後,主動發出法定文書「審核通知」,作為後續一切處理的起點。
- 初次答辯階段(聲復):受審機關若對審核通知事項無法逕予照辦,應於 30 日內向審計機關提出說明與答辯,法律專有名詞稱為「聲復」。
- 再行救濟階段(聲請覆議):審計機關依據聲復進行審定並作成決定後,受審機關長官或負責人員若認有窒礙難行或有新事證,方得於 30 日內提出「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因此,法定處理程序必然為:審核通知 聲復 聲請覆議。
第 44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有關委託審計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審計機關審計事務之委託辦理及其審計結果之決定權限,主要依據為《審計法》第 8 條及第 9 條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審計法第 8 條:「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其審計結果,由受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
- 審計法第 9 條:「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之事項,得委託專門技術人員辦理;其結果,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受託對象」為同具公權力之審計機關,抑或為民間專門技術人員,進而判斷最終「審計結果之決定主體」:
- 委託其他審計機關:受託者本身即為法定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之機關,具備合法審計裁決能力,為求行政效率,審計結果由受託之審計機關決定。
- 委託專門技術人員:專門技術人員僅屬輔助性質,協助鑑定或檢驗專業技術事項,不具備法定審計公權力,故最終審計責任與裁決仍歸屬於主體,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
選項分析
- (A) 審計機關對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得委託專門技術人員辦理:敘述正確。 符合《審計法》第 9 條前段:「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之事項,得委託專門技術人員辦理」。
- (B)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敘述正確。
第 45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審計法》中關於「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之審核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審計法》第 50 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屬於決算審核與國家財政資源配置之核心事項,必須嚴格依據《預算法》、《公司法》及相關法定程序辦理。若事業單位違反程序或未依規定辦理盈虧撥補時,法律賦予審計機關直接實體介入的監督權限,法條明定其法律效果為「應修正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的法條文義記憶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審計法》針對不同違規行為所賦予審計機關的「處分動詞」。
- 法規依據:《審計法》第 50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 法理邏輯:公營事業之盈虧撥補直接連動國庫收益與公課負擔。當事業機關提報之撥補方案不合規定時,若採消極「退回」可能延誤法定決算審定時限;若予以「同意」則屬違法背書。因此立法者直接賦予審計機關公權力,由審計機關依法逕行「修正」,以維護公款運用與決算編製之正確性。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既「不依規定」,已具有適法性瑕疵,審計機關肩負財務監督職責,自不得「同意之」。
第 46 題2 分
審計人員如何行使其審計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測驗的核心為審計人員行使職權之獨立性原則。
依《審計法》第 10 條規定:「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在憲政架構上,審計部雖設於監察院之下,主管全國審計事宜,但審計權之行使本質上具有超然公正與高度專業之要求。為了確保公共資源運用受客觀監督、防止政治或外力不當干擾,法律明定審計人員在行使其審計職權時,必須具備完全的「身分與職務獨立性」,僅依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法條記憶與審計法理基礎題。解題時應掌握「外部審計」的靈魂——超然獨立性(Independence):
- 檢索法條明文:直接連結《審計法》第 10 條對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方式的規定。
- 區分「組織隸屬」與「職權行使」:審計機關在行政組織體系上雖隸屬監察院、審計報告需送立法院,但行使審計職權時「不受任何干涉」,絕無受制於任一機關意見之法理基礎。
第 47 題2 分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如有違背前項規定,下列何者非為審計人員應採行之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之核心為《審計法》第 14 條關於「被查核機關主管人員拒絕或隱匿審計人員檢查時之處置作為」,並輔以《審計法》第 15 條之「司法及警憲機關協助」之法定要件與機關互動關係。
法條依據如下:
- 《審計法》第 14 條: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詳細答覆或提供。(第 1 項) 如有違背前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並得封存其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為必要之處置。(第 2 項)」
- 《審計法》第 15 條: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洽請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當受檢機關主管人員隱匿或拒絕檢查時,「非」審計人員應採行之措施。解題切入點如下:
- 法條明文列舉比對:依《審計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違法隱匿或拒絕時之法定處理程序為「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呈請監察院核辦」以及「得封存其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為必要之處置」。選項 (A)、(B)、(D) 均為法條明定之措施。
- 公法關係與用語審查:審計機關與司法、警察憲兵機關之間並無上下級隸屬關係。依《審計法》第 15 條規定,審計機關行使職權係得「洽請」協助,絕無權「命令」司法或警憲機關;且發動主體為「審計機關」而非個別「審計人員」。故 (C) 於法規明文、用語規範及權限主體皆屬錯誤,為本題應選之項目。
第 48 題2 分
第一預備金於下列何者中設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預算法》中關於「預備金之種類、設定層級與數額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預算法》第 22 條規定:
預算應設預備金,其種類如下: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直接要件對應法」解題:
- 區分預備金屬性:政府預備金分為「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兩種。
- 鎖定編列主體與層級:
- 第一預備金:屬於公務機關因應原編預算不足或政事臨時需要之備用款項,權責在於「個別機關」,故直接編列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之內。
- 第二預備金:屬於全政府統籌應急款項,權責在於「行政院(或地方政府)統籌調配」,故編列於「總預算」之中。
- 因此,題幹詢問「第一預備金」設定於何者之中,直接對應法條文字即為「公務機關單位預算」。
選項分析
- (A) 錯誤:總預算中設定的是「第二預備金」,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預算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並非第一預備金。
- (B) 錯誤:附屬單位預算為「特種基金」(營業基金與非營業特種基金)所編製之預算,並無《預算法》第 22 條第一預備金之設定規範;
第 49 題2 分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下列何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審計機關辦理不同類型機關審計事務時,應注意事項之區分。解題關鍵在於先辨認題幹主體是「公務機關」,再判斷各選項所屬的審計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審計法》對「公務機關」與「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分別規定不同的審計注意事項:
- 公務機關:重點在施政計畫、預算執行、財務收支及行政處理程序是否合法、適當。
-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重點在營業經營、成本費用、營業收支及損益計算等經營績效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採「機關性質分類法」:
- 先看題幹:「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
- 再看選項用語是否涉及營業經營,例如「營業盛衰」、「營業收支」、「損益計算」。
- 公務機關並非以營利或營業為主要目的,因此以營業經營績效為核心的選項,通常是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審計事項。
- 選項 D 所指「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屬於公務機關審計時應注意的合法性與處理程序事項。
因此,本題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營業盛衰之趨勢
錯誤。
「營業盛衰之趨勢」是觀察營業機關經營狀況、業務發展及盈虧變化的事項,適用於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
一般公務機關主要執行政府職能,並非以營業獲利為目的,審計重點不在營業盛衰。因此不符合題幹所指的公務機關審計事項。
(B) 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錯誤。
第 50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下列何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法》中關於「財務責任(損害賠償責任)」之責任歸屬規定,核心法條為**《審計法》第 71 條**。
- 《審計法》第 71 條規定: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責任成因與法理: 會計簿籍之登記、過帳以及會計報告之編製,均為會計部門專屬之內部專業作業。原始憑證為記帳之依據,經辦會計人員登錄不實或主辦會計人員未盡覆核審查職責,導致簿籍或報告與原始憑證脫節並致公款損失時,該損害純係因會計專業作業疏失或弊端所致,因此法律明定直接歸責於「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解題方法
- 抓取題幹關鍵字: 題幹點出「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
- 對應法規構成要件: 本題純屬《審計法》第 71 條之法定條文測驗。違失情節限定在「簿籍或報告登載不實」,責任主體僅限於處理該項會計業務之「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並未牽涉實際經管現金交付之出納人員,亦非機關長官之核定瑕疵。
- 結論導出: 應由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負損害賠償責任,答案選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經辦會計人員實際負責填製傳票、登載帳簿及編製報表等業務,若其登載不實致公款受損,自不能免除賠償責任。《審計法》第 71 條明定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僅由主辦會計人員負責並不完整。
- (B) 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