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初等考試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新北市政府發布之新北市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其法律性質係屬於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發布的規範,如何依其規範對象、內容與法源區分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及自律規則。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發布、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的規定;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地方自治團體訂定的自治法規,則須依地方制度法等規定及自治權限判斷,不能只看發布機關是地方政府。
解題方法
先看規範的名稱與內容,再判斷它主要規範「機關內部」還是「人民對外的權利義務」。
題目所列「新北市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重點在委員會的設置與運作,屬於地方政府就所屬行政組織事務所訂的內部規範,應歸類為行政規則。名稱中的「要點」是線索,但真正判斷依據仍是規範內容與法律性質。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行政組織法意義下之行政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內部單位」的區別。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
判斷重點不在名稱是否有「部、局、處、所」,而在該組織是否依法設置、能否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職權。機關內部負責分工的單位,通常不具單獨法定地位,不能獨立對外表示行政主體意思。
解題方法
以「是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逐項判斷:依法設置、能獨立執行法定職務並對外行使職權者,是行政機關;隸屬於政府、僅負責內部分工的單位,則不是。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組織架構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的上述判斷基準,與本題答案相符。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某直轄市依據建築法規定應作為但卻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應由下列何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的「代行處理」。依民國 109 年有效的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並且已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且該事項適於代行處理時,得由法定機關命地方政府於一定期限內作為;逾期仍不作為,才得代行處理。
本題所述地方政府是「某直轄市」,且題目已給定不作為、危害公益及適於代行處理等要件,關鍵在於辨認對直轄市行使代行處理權的機關。
解題方法
依《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代行處理的命令機關要依被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及事項性質判斷:包括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及縣政府。題目指定的是直轄市,並問應由哪個機關命其限期作為;在本題所列選項中,符合第 76 條規定者為行政院。
另須注意,題幹提到建築法規定,並不表示命令機關必然是營建署或內政部;仍須依《地方制度法》判斷代行處理的法定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直轄市政府制定發布「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該自治條例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法規的效力、發布程序,以及自治法規牴觸上位法規時的處理方式。市政府訂定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屬地方自治法規,須遵守中央法律;若自治條例牴觸《都市計畫法》,即涉及自治法規牴觸上位法規的法律效果與監督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問題:
- 自治條例的訂定與發布程序:直轄市自治條例經市議會議決後,由市政府公布;如有罰則,須依《地方制度法》報請的是行政院核定,不是內政部核定。
- 自治條例牴觸法律的效力與處理機關:《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規定,自治法規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者無效;直轄市自治法規的監督機關是行政院。若對是否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逐一核對各選項,即可找出把核定機關寫錯的一項。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之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辦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行政執行責任,此稱之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的「委辦事項」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委辦事項是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辦理上級政府交付、但不屬於該團體本身的事務,並負行政執行責任。
題幹所述要件與法條定義相符:有法規依據、接受上級政府指揮監督、辦理非屬地方自治團體自身的事務,且由地方負責執行。
解題方法
看到「地方自治團體」「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交辦非屬該團體事務」「負行政執行責任」,即可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判斷為「委辦」。
區分時可抓住事務歸屬:委辦處理的是上級政府的事務,由地方執行;自治事項則是地方自己的事務,由地方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此稱之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制度法上的「核定、備查、備案、報備」等用語。依題幹所述的定義,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會先審查下級政府或機關陳報的事項,再作成決定,使該事項完成法定效力,這就是「核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完成法定效力」。這表示上級機關的審查決定是該事項發生法定效力所需的程序,符合「核定」的意義。
相較之下,「備查」重在將事項送交上級機關知悉;「備案」與「報備」也不具有題幹所述由上級機關審查、作成決定以完成法定效力的意義。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土地法之執行,原則上由地政機關為之。但有涉及其他機關之職責者,則非屬地政機關之職權範圍,乃明文規定由其他機關或由地政機關會同其他機關執行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中土地稅減免、租用爭議處理及荒地開墾的主管機關與權限分工。判斷時要分清楚:條文是由地政機關辦理、由財政機關辦理,或由特定主管機關辦理;若條文明定會同辦理,也要確認會同機關是否正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機關分工:
- 土地稅減免:看《土地法》第 6 章相關規定,確認財政部是否須會同中央地政機關,並呈經行政院核准。
- 房屋及基地租用爭議:看調處不服後應向哪一類司法機關請求處理。
- 荒地墾竣期限及展限:看《土地法》第 131 條、第 132 條指定的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土地稅的徵收屬財政、稅捐稽徵機關職掌,並非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財政機關辦理。選項將地政機關列為共同辦理機關,機關分工不符。
第 8 題2 分
依國土測繪法第 55 條規定,機關、團體或個人為實施國土測繪法測繪所為之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應向下列何機關申請核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測繪法》第 55 條對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的申請核准機關。依該條規定,機關、團體或個人為實施本法所定測繪而進行這些作業,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依同法對主管機關的定義,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55 條的申請機關規定至今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詢問的是「向哪個機關申請核准」,再將第 55 條的「中央主管機關」對應到《國土測繪法》的主管機關分級: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則各有地方主管機關。因此,應選內政部。
條文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會同國防部審查。這表示國防部參與審查,但不是題目所問的申請核准機關。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關於土地複丈原因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所列的土地複丈原因。土地複丈是對土地界址、位置或範圍進行測量;是否屬法定複丈原因,應核對條文列舉項目,不能只因權利有變動,就推定需要複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204 條列有因分割、合併或變更,依《建築法》第 44 條或第 45 條第 1 項調整地形,宗地部分設定特定他項權利,以及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取得所有權或特定用益物權等複丈原因。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204 條的列舉事由即可。A、B、C 都能對應條文所列原因;D 所稱「宗地之部分設定抵押權」不在條文列舉的部分設定權利種類內,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建築法》第 44 條規定調整地形,是《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所列的土地複丈原因之一。
- **(B) 正確。
第 10 題2 分
申請複丈經通知辦理者,申請人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自備界標,於規定之點位自行埋設,並永久保存之。下列選項何者非前述規定之點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關於複丈通知後,申請人自備界標並埋設、保存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申請人應於規定點位埋設界標的情形,包括經鑑定確定的界址點、分割複丈的分割點,以及界址調整或調整地形的界址點;「當事人協議合併之界址點」不屬於這項規定所列點位。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非前述規定之點位」,應先抓住「非」字,再逐項比對法規列舉的點位。合併與分割雖同屬地籍異動,但題目所列的界標埋設點位包含分割點,並未包含當事人協議合併之界址點,因此選該項。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土地法之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述損害賠償之範圍,不得超過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的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權利人受損害時,除地政機關證明損害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外,地政機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範圍以「受損害時之價值」為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重述土地法第 68 條的責任要件,作答關鍵在辨認法條對賠償金額上限採用的時間基準。依規定,應看受害人發生損害時的價值,而非登記時、受補償時或受利益時的價值,因此選「受損害時之價值」。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核准,其性質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登記機關核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法律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處分。
買賣、贈與等移轉原因通常是私法上的法律行為;但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後,依法審查並核准登記,則是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土地權利變動依法須經登記,登記核准會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因此屬行政處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移轉原因」還是「登記機關的核准」。若問買賣契約,應從私法契約性質判斷;本題問的是登記機關所為的「核准」,應檢視其是否由行政機關對具體案件作成,且直接影響人民的權利狀態。
核准登記符合這些特徵,故為行政處分。登記機關若不准登記,其駁回也屬行政處分,只是效果為拒絕人民申請。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4 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容積移轉,下列何者非其訂定審查許可條件時所考量之因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4 條,測驗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時,法規列出的考量因素。容積移轉會影響都市土地的開發強度與公共設施負荷,因此審查條件須考量都市整體發展與公共設施配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4 條列出的因素為:都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公共設施劃設水準及發展優先次序。現行法第 4 條已修正為主管機關辦理容積移轉「應考量」這些因素,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把題目中的四個選項逐一對照第 4 條列舉內容即可。法條列有的因素是考量事項;未列入者,就是題目所問的「非」考量因素。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主要計畫擬定後、送審議前,應於地方政府公開展覽、舉行說明會,與下列哪一個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最為相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所設的公開展覽與說明會程序,以及它所體現的行政程序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計畫擬定後、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天並舉行說明會;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的日期、地點也應公告周知,公民或團體得於展覽期間提出意見。
這些程序讓計畫內容與相關資訊對外公開,使民眾得以知悉並提出意見,最直接相關的原則是資訊公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公開展覽」與「舉行說明會」。它們的核心功能是讓民眾取得計畫資訊、了解計畫內容,並有提出意見的機會,因此選擇「資訊公開」。
公開程序也有促進民眾參與的作用,但本題選項中與「公開展覽、說明會」最直接相應的是資訊公開。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限於下列何地區始得從事填海造地,申請使用許可?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第 2 項: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填海造地案件限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並須符合海岸及海域之規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這項規定至今仍是判斷本題的關鍵。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中的「填海造地」與「使用許可」,直接對應《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第 2 項的特別限制,找出法條指定的國土功能分區即可。條文限定「城鄉發展地區」,所以選項中只有 (B) 符合。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27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後,應檢送重劃計畫書草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舉辦聽證,通知應於聽證期日多少日前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27 條所定的聽證通知期限。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法規,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後,應檢送重劃計畫書草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的利害關係人舉辦聽證;通知須於聽證期日 15 日前為之。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通知聽證的法定期限,對應第 27 條「聽證期日十五日前」的規定,故選 15 日。條文另規定,機關應於公告欄及網站公告,且公告期間自通知日起不得少於 15 日;這是公告期間,與題目所問的通知期限是不同要求。
第 17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對於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有下列三種拆遷方式,依法其採行之順序為何?
①所有權人自行拆遷 ②實施者予以代為拆遷 ③實施者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拆遷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的拆除或遷移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在當時《都市更新條例》第 36 條。
依條文,實施者先通知土地改良物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 30 日自行拆除或遷移;逾期仍未處理,才依序由實施者代為拆除或遷移,再由實施者請求地方主管機關代為辦理。因此三種方式的順序是:①所有權人自行拆遷、②實施者代為拆遷、③實施者請求主管機關代為拆遷。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先後階段即可:
- 先通知、自行拆遷:實施者依公告的權利變換計畫通知相關人,限期 30 日自行拆除或遷移。
- 逾期未拆遷,由實施者代為:這是第一順位的後續處理方式。
- 再由實施者請求地方主管機關代為:這是實施者代為處理之後的下一順位。
第 18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都市更新案申請建築執照之相關法規適用,以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並應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多久期限內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 83 條第 1 項對都市更新案申請建築執照所定的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申請建築執照的相關法規適用,以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報核日為準,並應自該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 二年內 申請。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引用第 83 條第 1 項,關鍵是辨認期限的起算點與期間:
- 起算點: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
- 期限:二年內。
因此選擇「2 年」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計畫公告施行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為通盤檢討,全國國土計畫應每幾年通盤檢討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所定的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辦理通盤檢討;全國國土計畫每 10 年通盤檢討一次。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詢問的是「全國國土計畫」的法定檢討週期,直接依第 15 條所定年限判斷即可,不需計算:全國國土計畫的週期為 10 年,因此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對「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法律性質的說明。釋字指出,都市計畫的訂定或通盤檢討變更,具有一般性、抽象性,並對一定區域內不特定多數人的權利義務發生規範作用,性質上屬於法規。
本題涉及釋字解釋與都市計畫法律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通盤檢討變更」,並依釋字第 742 號判斷其規範對象與效力:通盤檢討是對一定區域作整體規劃,影響該區域內不特定多數人,並非針對特定人、特定事件作成個別決定。因此應選具一般、抽象規範性質的「法規」。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該辦法的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命令的分類,重點在於判斷命令是否有法律授權,以及它是否直接對人民發生一般、抽象的外部效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法》明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這是法律明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該辦法就臨時建築使用事項形成一般、抽象的規範,性質為法規命令。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幹中的授權依據,再判斷命令規範的對象與效力:
- 《都市計畫法》以法律條文授權內政部訂定辦法。
- 該辦法不是機關內部的作業指示,而是就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事項訂定一般規範。
- 因此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外部法律效果的法規命令。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規定,依該規則所為之地價調查估計,應符合下列何項法令有關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與其上位法的關係。命題年度(民國 109 年)該規則明定,依規則所為的地價調查估計,應符合《平均地權條例》及其相關法令的規定。因此判斷關鍵是辨認題幹所問的法令依據,而非地價調查估計可能採用的估價方法。
解題方法
直接從《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的適用規定切入:題目問「應符合下列何項法令有關規定」,對應的是《平均地權條例》。不動產估價師及其估價技術規範雖與估價業務有關,但不是本題規則所指的法令依據;《土地徵收條例》則規範徵收相關事項,也不是此處答案。
選項分析
- **(A) 不動產估價師法:錯誤。**該法規範不動產估價師的資格、執業及管理等事項,不是《地價調查估計規則》所稱應符合的主要法令依據。
第 23 題2 分
有關不動產估價師辦理不動產估價,製作估價報告書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項,重點是分清楚「估價技術規則」與「估價報告書製作規範」的法源。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
- 不動產估價的作業程序、方法及估價時應遵行事項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 不動產估價師受託辦理估價,應依前項技術規則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製作估價報告書。
因此,法條所列的依據是「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與選項 D 相符。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不動產估價師辦理估價,製作估價報告書」,應直接對照《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9 條第 2 項。作答時抓住兩個要件:
-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辦理。
- 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製作估價報告書。
無須將地價查估或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的規定,套用為本題所問的法定依據。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已規定地價之私有土地,應按何種地價徵收地價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對已規定地價之私有土地所採用的地價稅課徵基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故本題應選「申報地價」。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已規定地價之私有土地」及「徵收地價稅」,再對應《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規定的課徵基準。法條明定按「申報地價」徵收,無須以公告地價、法定地價或標準地價替代。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是地價區段內具代表性,以作為查估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之宗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中「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的查估用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查估時須在地價區段內選取具代表性的宗地,作為查估該區段地價的依據,該宗地稱為「比準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描述:「地價區段內具代表性」及「作為查估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之宗地」。這是在考查估辦法對特定宗地名稱的定義;符合此定義者為「比準地」,不必進行價格計算。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地政士就下列各土地登記事項,何項得辦理簽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政士法》所定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簽證的禁止範圍。簽證是地政士就土地登記案件的申請文件及相關事項進行查核並簽章;法律列明不得簽證的案件類型,其餘符合條件者才可能辦理簽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政士法》第 21 條規定,地政士不得簽證的土地登記事項包括:繼承開始於民國 74 年 6 月 4 日以前的繼承登記、須第三人同意的登記、權利價值逾新臺幣 1,000 萬元的登記,以及祭祀公業土地的處分或設定負擔登記等。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何項得辦理簽證」,可先將各選項與《地政士法》第 21 條的禁止事項逐一比對。尤其繼承登記的限制,以繼承開始時間為判斷標準;法律禁止的是民國 74 年 6 月 4 日以前開始的繼承登記,並非所有繼承登記都禁止簽證。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有關土地徵收前之協議價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的徵收前置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原則上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協議價購時,依其他法律規定享有優先購買權者,不適用優先購買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協議價購」程序,再將各選項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對照:協議由誰進行、協議不成的後續條件,以及優先購買權是否適用。條文已直接規定協議價購不適用優先購買權,因此可判定 D 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公聽會不是每次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時都須舉行的程序。協議價購的法定要求是需用土地人先與所有權人協議,並非一律須舉行公聽會。
第 28 題2 分
依地政士法規定,在同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且已執業者,得繼續執業 4 年。此項規定係下列哪一個行政法原理原則的展現?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因法律制度或行政措施而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國家嗣後變更制度時,應適度兼顧既存利益,避免使人民立即承受過度不利的影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政士法施行前已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且已執業者,法律允許其在一定期間內繼續執業,讓原有資格與執業安排有過渡時間。這項過渡安排正是對既有信賴的保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地政士法施行前」「已依法領有證書」「得繼續執業 4 年」三個線索:
- 當事人原本依舊法取得資格並已執業,因而形成對既有制度的信賴。
- 新法施行後,資格制度有所調整。
- 法律沒有要求其立即停止執業,而是給予 4 年過渡期間,緩和制度變更對既有執業者的衝擊。
因此,這是立法者以過渡規定保障既有法律地位與合理信賴,應選信賴保護原則。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之管轄權法定原則之例外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6 條所定的權限移轉方式,這是行政機關管轄權法定原則的例外。解題時要分清楚受移轉權限的對象:
- 委任:行政機關依法規將部分權限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
- 委託:行政機關因業務需要,依法規將部分權限交由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
- 委託民間辦理:行政機關依法規將部分權限交由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的核心規定至今未變,無須就本題另提醒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權限交給誰」及「法定名稱」即可:
- 交給所屬下級機關,稱為委任。
- 交給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委託。
- 交給民間團體或個人,適用第 16 條的委託規定。
- 委任或委託均須將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題目問「何者錯誤」,其中把不相隸屬機關間的委託說成不被允許者,與第 15 條第 2 項明文相反。
第 30 題2 分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發現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對已公告徵收土地的撤銷與廢止,以及行政處分與行政計畫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已公告徵收的土地,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若有法定情形,應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其中,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屬於撤銷徵收的事由;徵收及其撤銷或廢止,均以行政處分作成。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因作業錯誤」及「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這不是徵收後因情事變更而不再需要土地,而是原徵收即因作業錯誤,將不在工程範圍內的土地納入徵收。因此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的撤銷徵收規定處理,並以行政處分作成,選 (D)。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之規定,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如何估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有關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的估定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應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的重建價格估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建築改良物」補償費,而非土地徵收補償或補償費的估定機關,再對照第 31 條第 1 項的規定:估價基準是徵收當時的重建價格。因此選擇直接呈現此估價基準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某甲住臺北市,於 108 年 7 月 1 日收受臺北市政府之行政處分,其不服欲提起訴願時,至遲應於何時提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14 條的訴願期間及期間計算。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算,於 30 日內提起;期間以日計算時,始日不算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甲於民國 108 年 7 月 1 日收受處分,該日不計入期間,從 7 月 2 日起算 30 日:
因此,訴願至遲應於 108 年 7 月 31 日提出。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有關行政罰法所規定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責任條件與責任能力,包括故意、過失、未成年人責任,以及「不知法規」對行政罰責任的影響。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第 9 條則規定未滿 14 歲人的行為不予處罰,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的行為得減輕處罰。
解題方法
先依題意辨認各選項對應的法條,再檢查敘述是否與條文一致。前三項分別對應《行政罰法》第 7 條及第 9 條;第四項則涉及第 8 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的原則。
選項分析
- (A) 正確。《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明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政罰原則上須以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
- **(B) 正確。
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種事件其救濟程序應先經訴願?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前置」:人民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原則上須先提起訴願,對訴願決定仍不服,才能提起撤銷訴訟。但法律另有規定時,得免經訴願,或改走其他法定先行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的行政處分,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依法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的訴訟,也依其規定辦理。這些先行程序不是訴願。
- 一般不服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原則上仍須依訴願法先行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的救濟類型,再確認法律要求的前置程序:
- 經聽證作成的處分:查有無免除訴願的特別規定。
- 罰鍰處分:若無免除規定,適用一般訴願前置原則。
- 確認處分無效、確認行政契約無效:辨認為確認訴訟,並區分其法定先行程序是否為訴願。
題目問「應先經訴願」者,關鍵是找出未適用免訴願規定、且屬一般行政處分救濟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定,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三種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因此,法定情形是:拒絕賠償、逾 30 日未開始協議、逾 60 日協議不成立。條文沒有把「訴願被駁回」列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的條件。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鎖定《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再把選項逐一對照條文列出的三種情形。凡是條文沒有列出的程序或事由,就是本題所問「不屬於」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職司土地登記事務之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以致損害人民權利,應由下列何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所定的公務員職務行為致損害,以及誰是「賠償義務機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同法第 9 條第 1 項,因這類行為請求國家賠償時,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因此,題目雖以「損害賠償責任」提問,作答關鍵是依第 9 條辨認賠償義務機關。
解題方法
先確認行為性質:土地登記屬公務員職務範圍;題幹又明示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侵害人民權利,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涉情形。
接著找出該公務員的「所屬機關」。第 9 條第 1 項將該機關定為賠償義務機關,故應選該公務員所屬的地政機關。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不動產仲介業者僱用未具備不動產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業務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該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之業者,所予以罰鍰之處罰,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要求經紀業者僱用具備資格的經紀人員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違反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法裁處罰鍰。
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處的罰鍰,屬於行政秩序罰,目的在維持行政管理秩序。依《行政罰法》的用語,罰鍰是行政罰的一種。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處分:主管機關因業者違反法規,直接裁處「罰鍰」。再依處罰目的與性質分類:這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制裁,屬行政秩序罰;並非為促使履行義務而採取的行政執行手段,也不是懲戒或刑事處罰。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申請人請求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物權之登記事項時,不服駁回登記申請之行政處分者,申請人得如何請求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時,駁回登記申請的法律性質,以及申請人不服時應循何種救濟程序。地政機關就登記申請作成准駁決定,屬行政處分;申請人不服駁回處分,應循行政救濟程序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訴願法,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標的是什麼:申請人不服的是地政機關「駁回登記申請」的行政處分,而非登記錯誤或登記機關違法造成損害。既然爭點在行政處分是否合法,應選擇針對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即提起訴願。
選項分析
- (A) 向地政機關請求損失補償:錯誤。 本題問的是不服駁回登記處分如何救濟,應先循行政救濟程序爭執處分是否合法;損失補償不是對駁回處分的通常救濟方式。
第 39 題2 分
有關不動產糾紛的調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所定不動產糾紛調處的法律性質、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調處委員組成,以及調處結果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有關私權爭執的行政裁決程序,不適用該法的程序規定。不動產糾紛調處由地政機關處理,但爭議核心是土地等不動產上的私權關係,因此屬於此類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調處處理的是公法爭議還是私權爭議,再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的排除規定;接著依《土地法》及調處辦法,判斷不服調處的救濟方式、委員組成及效力。這樣可避免把行政機關辦理調處,誤認為調處結果就是行政處分或法院判決。
選項分析
- **(A) 正確。**不動產糾紛調處屬於「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5 款,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這裡排除的是該法所定程序規定,不能擴張解讀為完全不受其他法律規範。
第 40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進行下列何種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的特別程序: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時,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作答。
這項規定針對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涉及重大建設徵收時的爭議,要求透過聽證程序處理,讓相關意見能在程序中表達。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特定農業區」「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若有爭議」三個關鍵語,即可對應《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條文指定的程序是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因此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甲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其從事建造行為,違反乙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命令。乙欲依法處罰甲時,應符合行政罰法之相關規範或原則,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處罰原則,包括處罰法定、故意過失責任、行政機關的調查與舉證,以及裁處罰鍰時的審酌因素。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處罰法定原則:《行政罰法》第 4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罰,以行為時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故意過失責任:《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 裁處罰鍰的審酌因素:《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違法所得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的資力。條文並未設有「結果嚴重即可處以三倍懲罰」的一般規則。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不包括在內」,應辨認哪些是行政罰的通則,並找出把特定倍數加重處罰說成一般原則的選項。故意過失、處罰法定及主管機關負舉證責任,均屬處罰時須遵守的基本要求;「結果嚴重處三倍」則不是《行政罰法》的一般規定。
選項分析
- (A) 結果嚴重者得處以三倍懲罰:錯誤,為本題答案。《行政罰法》第 18 條要求審酌違法行為所生影響等因素,但沒有規定只要結果嚴重,就一律可以處以三倍罰鍰。
第 42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及司法院解釋,行政不作為之國家賠償的要件與適用,與下列何種理論比較不相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時,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要件,以及用哪些理論判斷責任是否成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者,亦同。對於行政不作為案件,通常要檢視:
- 保護規範理論:相關法規是否不只為公共利益,也有保護特定人民或可得特定人民利益的目的。
- 裁量收縮理論:行政機關原有裁量時,個案情況是否使其裁量縮減至只剩一種合法選擇,因而負有作為義務。
- 因果關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與人民所受損害間,是否具有法律上可歸責的因果關係。
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是理解行政不作為國賠的重要依據,涉及保護規範、機關是否負有職務義務,以及裁量是否縮減等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類:一類是判斷行政機關是否對人民負有作為義務,以及不作為是否違法;另一類是判斷法律關係本身。保護規範理論與裁量收縮理論,直接用於前者;因果關係理論則用於確認不作為與損害的連結。相較之下,「法律關係理論」不是此類國賠要件判斷的主要理論,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經公開評選實施者,有關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申訴,申訴人對申訴審議判斷不服,應如何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的專門爭議救濟程序,以及申訴審議判斷後續應採取的救濟途徑。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不服申訴審議判斷者,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對申訴審議判斷不服」的下一步救濟。這項公開評選爭議已有專門申訴審議程序,法規並直接指定後續救濟方式與期限,因此依該規則第 12 條作答,不再另循一般訴願程序。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有關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之敘述,依司法院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156號及第774號解釋,重點是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的法律性質,以及變更範圍外人民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依釋字第156號解釋,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是公法上的單方行政行為;若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的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性質。釋字第774號解釋進一步指出,個別變更範圍外的人民若因該變更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限定的是「個別變更」,再將選項對照兩號解釋:
- 個別變更是主管機關所為的公法上單方行為。
- 若變更直接影響人民權利或增加負擔,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 是否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須按個案判斷。
- 範圍外人民若受侵害,仍可提起行政訴訟。
前三項符合解釋意旨;第四項將救濟權排除,與釋字第774號相反,因此是錯誤選項。
第 45 題2 分
有關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規定,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下稱申購事件),經否准所生爭議,參照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772號解釋對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申購事件的定性:國有財產署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讓售條件並作成准駁決定,是公權力行使;該准駁決定具有公法性質,屬行政處分。申請人不服,應循行政爭訟救濟,由行政法院審判。
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特定長期供建築、居住使用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符合條件者得申請讓售。釋字第772號指出,該規定具有政策目的;若申請人及不動產均符合規定,主管機關應准許申請,並依法律規定的計估方法決定價格,不適用私法上的契約自由原則。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審查申購資格、作成准駁決定」與「依准許結果辦理讓售」的性質。一般而言,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財產涉及私法契約;但釋字第772號已特別就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申購事件說明,主管機關對申請資格的審查及准駁,是依法律行使公權力,並非單純的國庫行為。
因此,看到題目限定「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申請」及「經否准所生爭議」,應以釋字第772號的特別見解判斷。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依司法院解釋之意旨,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未規定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致其無從於充分資訊下,行使收回權,不符合憲法上所保障的下列何種要求?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後的資訊告知義務,以及資訊告知不足對原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收回權的影響。依司法院釋字第 763 號解釋,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未規定主管機關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情形,使其欠缺充分資訊行使收回權,違反憲法所保障的正當行政程序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規定,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定期間後,土地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或未依核准用途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法定期間內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土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未定期通知」、「充分資訊」、「行使收回權」。這些描述的是行政機關在作成徵收後續管理時,是否提供人民必要資訊,使其能有效參與並保障權利,屬於正當行政程序的問題。
題目不是在問徵收目的與手段是否合乎比例,也不是不同人民間的差別待遇;法律本身已有收回權規定,爭點在於缺少通知程序,讓權利人難以知悉是否符合收回要件。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有關行政秩序罰與懲戒罰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秩序罰與懲戒罰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行政秩序罰:對一般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的制裁,通常由主管機關依一般行政程序裁處。
- 懲戒罰:對具有特別身分者,因其身分關係違反特別義務或內部紀律所為的制裁,通常依相關專法程序處理。
兩者的關鍵在於受處罰者的身分、違反義務的性質,以及制裁所依循的程序。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上述區分,再特別注意「難以區隔時」的處理原則。若制裁性質不明,不能僅以權利保護為由,一概將其認定為懲戒罰;此一敘述正是本題錯誤所在。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秩序罰原則上針對一般人民違反行政法義務;懲戒罰則與特別身分及其所負的特殊義務相關。這是兩者的基本區別。
第 48 題2 分
登記機關辦理複丈發現錯誤,經查係因複丈人員抄錄錯誤者,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2 條,判斷複丈發現錯誤時,應由登記機關直接更正,還是須先報主管機關核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該條原則上要求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更正;但列有例外,包括「抄錄錯誤者」,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條文所稱抄錄錯誤,是指複丈人員記載疏忽所造成,且有資料可供核對。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辨認錯誤類型:錯誤是複丈人員抄錄造成,屬於第 232 條所列的例外。符合抄錄錯誤的定義及可核對資料的條件時,登記機關可逕行辦理更正,不必先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甲的土地參與該管縣政府之市地重劃,縣政府辦理重劃分配結果公告後,甲對分配結果不服,乃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提出異議;經縣政府查處結果,甲仍不服,復經縣政府調處不成,於是縣政府擬具處理意見,報經內政部裁決維持縣政府所擬處理意見。甲仍有不服,經訴願駁回時,應以何者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辦市地重劃分配結果的異議救濟程序,以及內政部「裁決」在此程序中的法律性質。解題關鍵是辨認:誰作成對甲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以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之 2 第 2 項、第 3 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5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分配結果不服,可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經查處仍有異議,續行調處,調處不成時,由主管機關擬具處理意見,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9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指出,縣政府辦理市地重劃屬地方自治事項。內政部裁決在此程序中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程序,不是直接對土地所有權人作成行政處分。真正作成重劃分配處分、並以函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的機關,仍是縣政府。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程序中的機關與法律效果:
- 縣政府辦理重劃並公告分配結果。
- 甲提出異議後,由縣政府查處、調處。
- 調處不成,縣政府擬具處理意見,報內政部裁決。
- 內政部維持縣政府意見,屬上級監督程序;不因此使原分配處分的作成機關改為內政部。
- 甲經訴願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應以原處分機關縣政府為被告。
第 50 題2 分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某縣政府為有效取締土地違規使用,爰一律從重核處最高額 30 萬元罰鍰處分。該縣政府可能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的比例原則。行政行為須符合下列要求:
- 適當性:採取的方法有助於達成行政目的。
-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較小者。
- 狹義比例性:行政措施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
本題涉及《區域計畫法》對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處以新臺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縣政府的裁罰方式是否依個案情節裁量:法律設定的是 6 萬元至 30 萬元的範圍,主管機關原應衡量違規情節、所生影響等因素,在法定範圍內決定金額。題目指出縣政府為求有效取締,一律裁處最高額 30 萬元,未區分個案情節。
有效取締是正當行政目的,但對所有違規案件不加區別地處以最高額,可能造成與個案違規程度不相稱的制裁,違反比例原則對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的要求。因此依題目設定,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