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初等考試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種法律並非土地利用之範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利用」與「土地測繪」的範疇差異。土地利用相關法律,主要規範土地如何規劃、使用、開發、保育或更新;土地測繪則著重測量、製圖及地理資訊等技術與管理事項,屬於土地利用的基礎資料工作,但法律性質不同。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各法律的規範目的:若法律直接管理土地的規劃、使用或保育,即屬土地利用範疇;若主要規範測量與製圖作業,則不屬土地利用法規。依此判斷,選出規範土地測繪的法律。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有關地方制度法對於「委辦事項」與「委辦規則」之規範,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委辦事項」及「委辦規則」的規定,重點在辨認委辦事項的定義、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委辦規則的依據,以及發布前應辦理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的委辦事項定義,再看第 29 條對委辦規則的訂定權限、備查程序及名稱規定。題目問「敘述錯誤」,逐項比對條文文字即可;關鍵在於委辦規則發布前,應報委辦機關「核定」,不是函請「備查」。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2 條所稱委辦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非屬該團體事務,並負行政執行責任的事項。選項內容符合定義。
第 3 題2 分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6 條規定,中央行政機關之名稱定名,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6 條的機關名稱定名規則,重點是分辨機關層級與可使用的名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層級」與「名稱」是否符合第 6 條。法條規定:一級機關用「院」;二級機關用「部」、「委員會」;三級機關用「署」、「局」;四級機關用「處」、「所」。委員會亦得作為獨立機關的名稱。因此,四級機關應使用「處」或「所」,而非「署」或「局」。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關於平均地權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2 條對「主管機關」的規定,包含一般事項的三級主管機關,以及土地債券發行事項的特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一般而言,主管機關依層級區分為:中央是內政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縣(市)是縣(市)政府;但土地債券的發行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特別規定為財政部。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平均地權條例》第 2 條。判斷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時,應依條文所列的「直轄市政府」作答,不能把實際辦理地政業務的機關「地政局」當成法定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公告後,逾聲請登記期限仍未聲請者,得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列冊管理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土地法》第 73 條之 1,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經地政機關查明後公告;逾公告所定聲請登記期限仍未聲請者,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列冊管理期間為 15 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依法保存,供權利人領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程序順序:「逾期未辦繼承登記 → 查明公告 → 逾聲請登記期限仍未聲請 → 列冊管理」。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這個階段的主管機關是地政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是在列冊管理期滿後,接續辦理公開標售的機關。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依規定轉繪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得由下列何人為轉繪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的規定。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的建物,符合規定時可免通知實地測量;題目要辨別的是,依法得擔任轉繪人的身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符合規定的轉繪人為地政士。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即可。這是建物第一次測量的特定作業,不能因為選項都屬專業人員,就推定任何相關技師或不動產從業人員都能辦理;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定身分判斷,答案是地政士。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基本測量設置永久測量標,依國土測繪法之規定,需設置於私有建築物者,其辦理方式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測繪法》第 10 條: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基本測量、設置永久測量標,需使用公有或私有土地、建築物時,須依標的類型採取法定方式。關鍵在區分「私有土地」與「私有建築物」:
- 私有土地:先徵得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同意無償提供使用;必要時得協議價購或租用,協議不成者,得依法徵收或徵用。
- 私有建築物:先徵得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同意無償提供使用;必要時得協議徵用或租用。
解題方法
題目限定「需設置於私有建築物」,直接對照《國土測繪法》第 10 條第 4 款。該款只規定先取得同意無償使用,必要時得協議徵用或租用;並未規定得逕予徵收。逐項比對即可選出不符法條的選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關於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申請登記時,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關於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至第 3 項,就共有土地全部辦理處分、變更或設定特定用益物權時的登記程序。依題意,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部分共有人依法處分共有土地全部時,登記文件須呈現全體共有人及依法通知、給付對價或補償等程序;但未同意的其他共有人並非契約當事人,不必在契約書或登記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
解題方法
先辨別「登記程序須記載或檢附的資料」與「須由誰簽章」:
- 申請書、契約書須列明全體共有人,備註欄須記明所依據的《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
- 依法須提出通知或公告,以及對價或補償已受領或提存的證明。
- 其他共有人未同意時,法律要求的是依法通知及保障其對價、補償權利,不是要求其成為契約簽署人。
因此,要求他共有人簽名或蓋章的選項,與此登記方式不符。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契約書訂有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之約定者,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17 條之 1 的「流抵約定」登記方式。流抵約定是指抵押權設定契約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規定,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有此約定,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這項記載是登記機關對約定內容的登記處理,並不表示所有權在設定抵押權時就已移轉。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及「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即可辨認為流抵約定。接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7 條之 1,判斷登記機關應採取的處理方式:將約定記明於登記簿。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現行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應辦理登記之土地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4 條所列的應辦理登記之土地權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土地權利的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原則上應辦理登記。該條列有典權、耕作權及農育權;並未列「抵當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的權利名稱,再與《土地登記規則》第 4 條的權利清單逐一核對。列在清單中的權利,其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未列入者就是本題所問的「非屬」。
條文使用的正式名稱是「抵押權」,不是「抵當權」。因此,選項 (C) 的名稱不在第 4 條列舉的應登記權利中。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據複丈測量結果發現錯誤,登記機關依法更正地籍圖,下列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地籍複丈與更正地籍圖的行政法性質,判斷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 事實行為:機關提供事實資料或專業判斷,本身不直接設定、變更或確認人民的權利義務。
-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的公權力措施,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本題設定,複丈是測量土地界址、取得空間資訊的專業作業;複丈結果本身不直接決定人民的土地權利範圍。登記機關依複丈結果更正地籍圖,則會變動或確認地籍圖所呈現的私權範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具有對外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分別判斷兩個行為的法律效果:
- 複丈測量:取得、呈現土地空間資訊,複丈結果本身不直接變更或確認私權範圍,屬事實行為。
- 更正地籍圖:登記機關將測量結果反映於地籍圖,可能變動或確認土地權利範圍,屬行政處分。
因此,複丈與更正地籍圖的性質不同,應選 B。
第 12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逾多少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優先辦理交換?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2,測驗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的年限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其中,劃設逾二十五年且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優先辦理交換」及「劃設逾……年未經政府取得」兩個關鍵條件,對照《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2 的明文門檻,即為逾二十五年。因此選擇 25 年。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期滿換證時,應檢附幾小時以上專業訓練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0 條,重點是開業證書有效期限及期滿換證所需的專業訓練時數。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開業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申請換證,須檢附四年內完成專業訓練 36 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的證明文件。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開業證書期滿換證」的訓練時數,直接對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0 條的換證規定。辨認「開業證書換證」這個關鍵詞,即可鎖定法定時數為 36 小時以上。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於國土保育地區申請使用許可,其使用許可之審議,應由下列何者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計畫法》所定「使用許可」的審議權責機關。依該法第 24 條規定,申請使用許可案件的審議,應由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為之;因此題目所問的審議機關是內政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使用許可之審議」由誰辦理,而非申請案件的受理、核發或地方執行機關。依《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使用許可案件由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國土保育地區並未因此改由地方政府、行政院或農業主管機關審議。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下列有關其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2,重點是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且依法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時,法定程序如何銜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此類案件「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必要時,並得聯合作業,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聯席會議審決之」。同條並規定,案件認定、聯席審議會議組成及作業程序的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訂定。
解題方法
先對照題幹所述條件與《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2,再分辨條文中的兩種程序:
- 平行作業:法條明定「得採」,屬可採行的程序方式。
- 聯合作業:法條明定「必要時,並得」,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聯席會議審決。
選項是否正確,關鍵在於主管機關及作業程序是否符合條文原文。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核定,如果違法,原核定機關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違法行政處分」的職權處理方式,以及「撤銷」與「廢止」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屬行政處分;若核定違法,原核定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撤銷」係針對作成時即有違法瑕疵的行政處分;「廢止」則是針對原本合法、後來因情事或法定原因而失效的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的關鍵字「違法」。違法核定是處分自始存在瑕疵,因此應適用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規則。再看行為主體是「原核定機關」,《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即規定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符合選項(B)。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時,該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地重劃條例》關於市地重劃影響出租耕地租約的處理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時,由地方政府逕為註銷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市地重劃」及「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這是法規直接規定的租約處理情形,處理機關是實施重劃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法律效果是「逕為註銷租約並通知當事人」,因此選項 B 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關於公辦市地重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辦市地重劃的行政程序性質,以及土地分配、差額地價與原有合法建築物土地的分配原則。法規依據主要為《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公辦市地重劃包含重劃計畫、土地分配、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等階段,具有多階段行政程序的性質。重劃分配結果會影響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因此其公告並非單純告知事實,而具有行政處分的性質。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的法理與分配規則。尤其要區分「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前者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後者則會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公告若使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並影響土地權利,即不能定性為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該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該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的罰鍰額度。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的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或主管機關依該法發布的命令時,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對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處以新臺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於民國 110 年修正後,罰鍰額度為 6 萬元至 30 萬元;因此本題適用的規定與官方答案一致。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所問的法定罰鍰上下限:第 79 條規定下限為 6 萬元,上限為 30 萬元。將這兩個數字與各選項比較,即可選出符合規定者。
第 20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應報請備案之主要計畫,非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但備案機關於文到後幾日內不為准否之指示者,視為准予備案?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關於主要計畫報請備案及備案機關逾期未表示意見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應報請備案的主要計畫,須經備案機關准予備案後,才能發布實施;備案機關自收到文書起 30 日內未表示准否,即視為准予備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問的法定期間,對照《都市計畫法》規定:備案機關「文到後」逾 30 日不為准否指示,法律效果即為視同准予備案。因此選擇 30 日。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下列有關地價指數表之編製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25 條的地價指數表編製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內政部應就都市土地的商業區、住宅區及工業區,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調查的地價,每年編製地價指數表二次。條文所列土地使用分區不包括農業區。
解題方法
直接核對第 25 條的四項資訊:編製機關、編製範圍、編製次數及地價資料來源。題目問「何者錯誤」,找出與條文不符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非具有消費關係之租賃契約,其應約定、不得約定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5 條,以及依該條訂定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當時條例第 5 條規定,非具消費關係的租賃契約,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者,該契約條款無效;應約定事項未記載於契約者,仍構成契約內容,口頭約定亦同。
解題方法
抓住第 5 條對未記載事項的法律效果即可:應約定事項漏未寫入契約,並不因此失去效力,而是仍納入契約內容。因此,選項若說「不構成契約內容」,就是把法條效果說反。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規定地價後,每幾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由下列何者延長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的重新規定地價週期,以及必要時由何機關延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平均地權條例》第 2 條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因此,題目問必要時得由何者延長,應選內政部。
解題方法
先從條文抓出兩個考點:
- 重新規定地價的法定週期是「每二年」一次。
- 必要時得延長;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
將週期與機關分別對照選項,只有「2 年;內政部」符合。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有關申請不動產估價師登記開業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師法》關於估價師申請登記開業的資格與程序,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法申請登記開業,須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二年以上的經驗,並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加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則是開業後執業時的要求,不是申請登記開業前的條件。
解題方法
先區分「申請登記開業的資格與程序」和「開業後執業的公會義務」。題目問的是申請登記開業,故逐項比對法定要件;把公會入會要求提前列為申請條件的選項,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評議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所定「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的評議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該委員會評議事項包括地價區段劃分、土地改良物價額,以及市地重劃前後地價等。
「協議價購召開」則是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取得土地的程序,不是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的評議事項。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地價評議」或「土地取得程序」:
- 涉及地價區段、土地改良物估價或重劃前後地價,屬地價評議範圍。
- 涉及協議價購的召開,屬土地取得協商程序,與委員會評議地價的職掌不同。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1 號解釋意旨,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期間,應如何計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731 號對區段徵收申請抵價地期間起算方式的解釋,以及土地所有權人選擇補償方式所受的程序保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第 1 項,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得申請發給抵價地。釋字第 731 號指出,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 18 條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而通知在徵收公告日之後送達時,申請期間應自書面通知送達的翌日起算,讓土地所有權人有完整的 30 日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解題方法
抓住「通知何時送達」與「完整 30 日選擇期間」兩個關鍵。若仍從徵收公告日計算,土地所有權人收到書面通知時,可能已損失部分申請時間;因此,依釋字第 731 號意旨,期間從通知送達翌日起算 30 日。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依土地用途分別處理。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有;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則得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第44條規定的土地處理方式,尤其留意「抵價地」與「抵費地」的差異,以及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的期限限制。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若承租人將耕地之一部轉租於他人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依民國 111 年的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他人;違反時,原訂租約無效,出租人得收回耕地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條文所稱「原訂租約無效」,是指原租約全部無效,並非只有轉租部分無效。因此,即使承租人只轉租耕地的一部分,仍使原訂租約全部無效。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描述的行為是否違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承租人將耕地一部轉租,已符合違反情形。接著看法律效果:第 16 條規定的是「原訂租約無效」,不是「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也不是僅使轉租部分失效,故選租約全部無效。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土地公告徵收後之權利限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23 條「徵收公告期間的權利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對權利移轉、土地使用及工程行為設有限制;但條文另設特定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描述「公告期間不得做的事」,還是在描述「法律准許的例外」。A 至 C 分別涉及權利變動、建築及土地利用限制;D 則是共有分管耕地部分被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特定登記的例外,因此不屬於公告徵收後的權利限制。
選項分析
- (A) 錯誤選項。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原則上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取得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才有例外。這是權利變動限制。
- (B) 錯誤選項。 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不得在該土地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改良物,屬於公告期間的使用限制。
- **(C) 錯誤選項。
第 30 題2 分
甲因買賣而取得 A 土地所有權,其後發現 A 土地底下蘊藏大量金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所有權與地下礦產權利的區分。土地所有權不當然涵蓋土地下蘊藏的金礦;金礦屬於《礦業法》所規範的礦產,探採須依礦業法令取得許可,不能只憑土地所有權或發現礦藏就取得所有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兩種權利分開判斷:
- 甲因買賣取得的是 A 土地所有權。
- 甲發現金礦,並不因此取得 金礦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人也不能僅憑土地所有權自行開採。
- 再檢視各選項是否把土地所有權、發現礦藏、探採許可或土地移轉限制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錯誤。 金礦不是因甲發現,或因甲是土地所有人,就由甲原始取得所有權。發現礦藏不等於取得礦業權或礦產所有權,仍須依《礦業法》規定辦理。
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之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無申請徵收之公法上請求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所定的「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一併徵收」情形,並區分法定請求權與僅因都市計畫指定而產生的徵收期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土地因徵收或相關公用事業措施而剩餘、受影響,符合《土地徵收條例》所定要件時,所有權人得依法申請一併徵收;但土地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本身並不使所有權人取得要求政府徵收的公法上請求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土地徵收條例》明定的可申請徵收情形,再檢查「都市計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也在其中。A、B、C 均涉及徵收或徵用後土地利用受限的法定請求情形;D 則只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指定,不能單憑此一事實要求政府徵收,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錯誤。 《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土地徵收後的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一併徵收。題目所述符合此項法定情形,具有公法上請求權。
第 32 題2 分
甲住新北市,因地價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之處分,申請復查遭駁回,遂委由住居臺北市之執業律師代理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其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幾日內提起訴願?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訴願法》第 14 條的訴願期間,以及第 16 條關於訴願代理人住居於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時,不扣除在途期間的規定。
《訴願法》第 14 條規定,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對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訴願,期間同樣為 30 日。
第 16 條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原則上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若有訴願代理人住居於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且能在期間內代為提起訴願,則不適用在途期間扣除。
解題方法
本題的受理訴願機關是臺北市政府,執業律師代理人住居臺北市,與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相同,且題目已說明由該律師代理提起訴願。因此符合《訴願法》第 16 條但書,不能因甲住在新北市而增加在途期間。
第 33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公示送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至第 80 條的公示送達要件、方式及生效時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第 78 條,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明,或在一定情況下送達不能等,得為公示送達。依第 80 條,機關應保管送達文書,並在公告欄黏貼公告;也得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依第 81 條,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即可:先辨認公示送達的適用情形,再確認機關應採取的方式,最後核對刊登後的生效期間。題目中的「30 日」與第 81 條所定的「20 日」不符,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聽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聽證程序,重點在舉行聽證前的通知、期日與場所安排,以及聽證的進行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行政程序法》第 55 條、第 56 條、第 57 條及第 59 條。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即可。尤其要注意第 59 條對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設有條件:行政機關雖可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申請變更,但必須有正當理由。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 55 條,行政機關舉行聽證,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的利害關係人。法律並規定通知的期限與通知書應記載事項;如有急迫情形,則有例外。
- **(B) 正確。
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關係上之行政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的認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判斷時,應看該組織是否以自己的名義作成行政行為,而不只看名稱中有沒有「委員會」或「事務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機關組織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具有獨立的機關地位:若組織依法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通常屬行政機關;若只是隸屬於機關內部、負責協助審議或提供意見的單位,通常不具獨立機關地位。
選項分析
(A)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錯誤。 地政事務所是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機關,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地籍測量等行政業務,具有機關地位,屬行政機關。
第 36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定義與形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可採書面或言詞等形式,並非一律須以書面作成。
解題方法
先掌握行政處分的定義,再檢查選項是否符合其構成要件。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在辨別行政處分是否有法定的書面形式限制:法律並未規定行政處分只能以書面作成,因此將書面形式說成唯一方式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行政機關所為:正確。 行政處分須由行政機關作成,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的定義。
- (B) 為保障人民,行政處分僅能以書面為之:錯誤。 行政處分不以書面為限;
第 37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所定的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公法上請求權的請求權人是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題方法
先辨認請求權人身分:題目問的是「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情形。接著套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的期間規定,行政機關的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 5 年,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不能依前述定其土地管轄權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管轄權之決定以下列何者優先?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所定的行政機關管轄權。行政機關的管轄,原則上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若依上述規定仍無法確定土地管轄權,則依同條規定的補充順序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規定,不動產事件的土地管轄權,不能依通常規定確定時,由不動產所在地的行政機關管轄。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無法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土地管轄權,因此直接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關於不動產事件的補充規定。判斷標準是「不動產所在地」,不以所有權人的住所、機關受理先後或申請人的選擇為準。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何種情形時,無須自行迴避?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的公務員自行迴避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 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為事件當事人。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
- 現為或曾為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判斷親屬迴避範圍時,要分清楚血親與姻親:血親列到四親等,姻親列到三親等。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列出的法定事由。若選項描述的情形落在條文範圍內,公務員就應自行迴避;若超出法定範圍,便是「無須自行迴避」的情形。
選項分析
- (A) 本人之四親等之姻親為事件當事人時:正確。 條文規定的是「三親等內之姻親」,不包括四親等姻親。
第 40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1 項所定的行政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期間。行政機關應依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並公告;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解題方法
題目已說明「法規未另定」且行政機關「未依規定訂定處理期間」,直接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2 項的法定補充期間:處理期間為二個月。此期間自機關收受申請書起算。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的相關規定後續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依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0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原眷戶承購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興建之住宅,違反法令出租或頂讓所配住之眷舍予第三人,主管機關收回該眷舍,進而註銷眷舍居住憑證。該註銷眷舍居住憑證之行為的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0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對「註銷眷舍居住憑證」法律性質的認定。判斷關鍵是:主管機關註銷憑證,究竟是在行使公權力、直接變動公法上權利義務,還是在處理依眷舍分配及承購關係所生的私法權利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題示決議為準。該決議認為,註銷眷舍居住憑證的行為屬於私法上意思表示。
解題方法
題幹描述原眷戶違法出租或頂讓眷舍,主管機關收回眷舍並註銷居住憑證。不要只因行為由「主管機關」作成,就判定為行政處分;應依決議所認定的法律關係性質,辨別其是否為公權力單方行使。
依該決議,眷舍居住憑證及眷舍承購關係所涉事項屬私法關係。主管機關註銷憑證,是對該私法關係作成意思表示,並非以公權力作成行政處分。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有關都市更新之正當行政程序原則的內涵,依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所揭示的都市更新正當行政程序。解釋指出,都市更新涉及財產權及居住自由等重要權益,主管機關審議、核定都市更新計畫時,應遵守正當行政程序,包括適當的資訊公開、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以及由適當組織審議等要求。
本題涉及法規與解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包括在內」,應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為釋字第 709 號要求的程序保障。關鍵在於區分「更新範圍內利害關係人的程序參與及通知」,與「更新單元外承租人須分別送達」這項額外要求。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釋字第 709 號要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應給予利害關係人適當機會,以言詞陳述意見及論辯。這是正當行政程序的內涵之一,因此不是題目所問的「不包括」。
第 43 題2 分
土地經徵收後,如主管機關發現徵收補償費核發錯誤,其所應為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徵收補償費發生誤發或溢發時,主管機關如何處理。依民國 111 年的法規與行政法理,若受領人因錯誤核發而取得超額補償,主管機關得依法撤銷違法的核發處分,並請求返還溢領部分;返還請求的法律基礎可為公法上不當得利。
此類返還並不以雙方另訂書面行政契約為必要。行政契約須有雙方合意,不能把它當作主管機關行使撤銷權或主張返還請求權的法定前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包括」哪一種處理方式,再將各選項與常見處理步驟比較:撤銷錯誤核發處分、命受領人返還溢領款,以及主張公法上不當得利,均屬可能採取的處理方式;「應以書面行政契約確認返還範圍」則不是必要的法定程序。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撤銷核發補償費之行政處分:屬於處理方式。 若原核發處分違法,主管機關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等規定,在法定條件下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的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權限的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託者在委託範圍內行使公權力時,依同法第 2 條第 3 項,視為行政機關。
判斷重點是:受託者是否為私人、所辦事項是否涉及公權力,以及是否是在法律授權或委託範圍內行使公權力。單純提供服務或協助機關處理私法事務,不等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的「主體」與「事項性質」:先看主體是否為私人,再看其所做的事是否是依法行使公權力。符合兩項條件者,即屬本題所問。
選項分析
- (A)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受法院委託為鑑定人:錯誤。 國土測繪中心是政府機關,並非私人;受法院選任或委託提供鑑定意見,也不因此成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
第 45 題2 分
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甲核發稅單補徵地價稅,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該應納稅款甲已經自動繳納完畢;於此情形,甲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類型的選擇,關鍵在於辨明:甲所爭執的是稅捐機關補徵地價稅的行政處分;甲已繳清稅款,並不當然使該處分失去可訴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人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經訴願程序後,得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處分。
解題方法
先看爭議標的:補徵地價稅的稅單是行政處分。再看甲的請求目的:甲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爭執的是補徵處分是否合法,故應以撤銷該處分為救濟方式。
自動繳納只代表稅款已經清償,不會使原補徵處分溯及消失。甲仍可在行政訴訟中請求撤銷該處分;若法院認定處分違法,並符合返還要件,已繳款項的返還問題可依相關規定處理。
選項分析
(A) 撤銷訴訟:正確。 甲不服補徵地價稅的行政處分,且已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繳清稅款不妨礙其請求法院撤銷該處分,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4 條撤銷訴訟的要件。
第 46 題2 分
申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依規費法規定,此項登記費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規費法》第 6 條將規費分為「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第 7 條所稱行政規費,是機關為特定對象的權益辦理審查、許可、設定權利等事項所收取的費用;第 8 條所稱使用規費,則是機關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公有設施、財貨或勞務等所收取的費用。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的登記費性質。土地登記機關受理申請並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是為特定申請人的權益辦理設定或確認權利的行政事項;登記費因而屬於辦理行政事項所收取的行政規費。千分之一是登記費的計收標準,不會因此改變費用的性質。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事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法事件與私法事件的區別。判斷關鍵在於機關所為行為的性質:地政機關依法執行土地行政職權,通常屬公法事件;機關以一般私法主體身分進行採購、訂立契約及履約,所生爭議則屬私法事件。
本題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私法事件的區分,主要依行為所依據的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性質判斷,不能只看行為人是否為行政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中的地政機關是在行使土地行政職權,還是以契約當事人身分處理交易關係:
- 依法辦理登記、土地複丈或地籍圖重測,是地政機關執行法定公權力職務,屬公法事件。
- 因採購儀器而發生的履約爭議,涉及機關與廠商間的契約履行,原則上屬私法事件。
因此,題目問「非屬公法事件」,應選擇採購契約履約爭議。
選項分析
(A) 地政機關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案件:錯誤。 地政機關受理並審查共有物分割登記,是依土地登記法規執行登記職務,屬公法上的行政作用。
第 48 題2 分
有關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期日與期間之計算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期日與期間之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期間計算要先分清楚「起算日怎麼算」與「末日遇休息日怎麼處理」:
- 期間以時計算,從即時起算。
-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原則上始日不計入;但期間自午夜起算者例外。
- 期間末日遇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延至次日;末日為星期六,則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末日。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上述規則即可。本題問「何者錯誤」,關鍵在選項 D:它把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時的始日,說成「計算在內」,與法律原則相反。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下列何者申請收回原被徵收之土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的徵收土地收回權,重點是辨明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向哪一層級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土地經徵收後,若有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等法定情形,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收回土地。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抓出關鍵情形:「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這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所列的收回事由之一。再依同條確認申請對象:不是徵收土地的需地機關,也不是中央機關或鄉(鎮)公所,而是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有關前開規定之除外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所列「得拒絕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資料、卷宗」的除外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須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才能申請閱覽相關資料;符合第 2 項列舉情形時,行政機關得拒絕。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46 條第 2 項的列舉內容,並留意保密要件:涉及特定事務本身,並不當然能拒絕閱覽;條文要求符合其所定情形,部分類型還須依法規有保密必要。
選項分析
- (A) 正確列為除外情形。 行政決定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屬第 46 條第 2 項列舉的情形,行政機關得拒絕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