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初等考試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初等考試・五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 題2 分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地方自治規範之名稱,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1 項有關「自治條例」名稱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自治條例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名稱,名稱依層級分別為:

  • 直轄市:直轄市法規
  • 縣(市):縣(市)規章
  • 鄉(鎮、市):鄉(鎮、市)規約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自治條例的名稱,再將選項所列地方層級與《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逐一比對。注意法條使用的是「縣(市)」及「鄉(鎮、市)」等完整分類,不可只依日常用語推測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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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行政法人法規定,行政法人是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下列敘述何者並非其所稱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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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行政法人執行的「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哪些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項列出三項條件:

  1. 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
  2.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
  3. 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上述三項法定條件。選項若未列於條文條件中,即為題目所問「並非」的敘述。

選項分析

  • (A) 需與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辦理事項之業務有高度重疊:錯誤,為本題答案。 《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2 項沒有要求業務必須與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的辦理事項高度重疊;法條強調的是專業及經營效能需求、政府與民間的適當分工,以及公權力行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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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市)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所訂定之委辦規則與憲法牴觸者,由下列何者予以函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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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第 3 項,測驗「委辦規則」與上級監督權限。

縣(市)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令授權,訂定委辦規則。但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或中央法令牴觸者,依法無效;發生牴觸無效時,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就本題所涉規定,無須以後續修法調整答案。

解題方法

先辨認規則的性質:題幹明示是縣(市)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所訂的規則,因此屬於《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的委辦規則。

再看牴觸與函告權限:題目問該委辦規則與憲法牴觸時,由誰函告無效。依第 29 條第 3 項,應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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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為保障民眾不動產交易安全,若直轄市或縣(市)擬立法規範不動產相關管理事項,對違反規定之不動產業者進行裁罰,其應以下列何種自治法規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自治法規的種類,以及自治團體若要就違規事項訂定裁罰規定,應採何種形式。直轄市、縣(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其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題目所問以命令對違反規定的不動產業者裁罰,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以自治條例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授權,制定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者,稱為「自治規則」。

再依同法第 26 條,自治條例得規定罰鍰或其他行政罰。因此,題幹既然是直轄市或縣(市)要立法規範不動產管理事項,並裁罰違規業者,應選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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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有關行政主體及行政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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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

簡單區分:

  • 行政主體:在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並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公權力、承擔法律效果的主體,例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法人。
  • 行政機關:代表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組織,例如縣政府、直轄市政府、鄉公所。機關本身通常不是行政主體,法律效果歸屬於其所代表的行政主體。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選項所列名稱是「行政主體」還是「行政機關」。特別留意「直轄市」與「直轄市政府」不同:直轄市是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行政主體地位;直轄市政府才是代表直轄市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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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即屬於利益衝突。有關利益衝突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重點是利益衝突的定義、公職人員的自行迴避義務、禁止假借職務圖利,以及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間交易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利益衝突,是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因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法定「關係人」範圍包括公職人員的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以及其他依法列舉之人或組織。

解題方法

先抓住選項是否把法律義務加上不必要的條件,或把適用對象縮小。迴避義務並非等候長官裁決才發生;禁止假借職務圖利同時涵蓋本人及關係人;關係人也受法定禁止規範。逐一對照法條,即可判斷 D 所述交易限制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亦得命其迴避。自行迴避是法定義務,不以長官先行裁決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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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違反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但機關內部決定不論個案情節輕重,一律課 6 萬元罰鍰。此稱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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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是否依法律授權,並衡量個案情節作成適當決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違規使用土地,得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法定罰鍰設有範圍,表示主管機關須在此範圍內,依違規情節等因素決定處罰金額,不能不問個案情況,一律處最低額。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是機關「不論個案情節輕重,一律課 6 萬元」。6 萬元雖在法定罰鍰範圍內,並未超出授權上限;但機關沒有實際行使法律交付的裁量權,也沒有衡量個案差異,屬於裁量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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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關測量之辦理機關,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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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測量業務由哪一級機關辦理」,要分清楚兩套業務:

  1. 地籍測量、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依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判斷。
  2. 基本控制測量、加密控制測量:依國土測繪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 46 條規定,地籍測量如採航空攝影測量,應由中央地政機關統籌辦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9 條之 1 則明定,基本控制測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加密控制測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這項權責分工可直接用來判斷選項(C)。土地法第 46 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9 條之 1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中「中央」與「地方」的機關分工,再核對控制測量的上下級順序:基本控制測量由中央辦理;加密控制測量由地方辦理。選項(C)將兩者的辦理機關對調,因此是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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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有關地籍調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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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關於「地籍調查之到場指界主體與程序」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指界實質規範維持一致)。核心考點包括:

  1. 尚未辦竣移轉登記之取得權利人指界資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79 條)。
  2. 共有土地之指界方式及公寓大廈基地之特別規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80 條)。
  3. 不能到場指界時之法定處置及逕行施測順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83 條、《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指界權人之法定義務與權利」切入,逐一檢驗法規文義中「強制性 vs. 任意性」(應 vs. 得)及「資格要件」:

  • 共有土地與公寓大廈指界:指界為證明界址之陳述,實務重在簡政便民與事實調查,並非民法共有物處分或管理行為,不需經多數決;公寓大廈管委會僅為得代行指界之代表,非排除區分所有權人。
  • 權利移轉中之取得人:配合《民法》第 759 條(法院拍賣於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時即取得物權),法規特別放寬尚未辦竣登記但有權利證明文件者得親自到場指界。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83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者,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或於地籍調查前到場預行指界、設立界標。若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亦未委託者,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規定由測量機關「逕行施測」,其施測參照之法定順序為:
  1. 鄰地界址
  2. 現使用人之指界
  3. 參照舊地籍圖
  4. 地方習慣 舊地籍圖僅為「第三順位」,測量人員不得擅自「優先以舊有地籍圖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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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借用測繪業登記證者,依法處新臺幣多少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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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測繪法》的罰則。依該法第 47 條,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測繪業登記證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行為「借用測繪業登記證」,再對照《國土測繪法》第 47 條所列的違法態樣及罰鍰範圍,即可選出相符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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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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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1 條,測驗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請求遭地政機關拒絕時,受損害人的救濟途徑。

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因土地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而受有損害者,原則上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71 條則明定,損害賠償請求如經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本題以下列規定的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救濟規定在命題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損害賠償請求遭拒絕後」的救濟方式,而非對地政機關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接著依土地法第 71 條,找出條文明定的後續途徑:向司法機關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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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除繼承登記以外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 1 個月內申請之。有關前開「權利變更之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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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土地登記規則》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申請期限及**「權利變更之日」的起算時點**:

  1. 法定申請期限: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除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 6 個月內為之外,原則上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 1 個月內申請之。
  2. 權利變更之日之起算標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不同之登記原因各對應具體的法定起算基準日,考生須精準掌握法條對各類公文書、判決、裁決之生效或作成時點的法律用語。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法條記憶與法律概念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對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33 條第 2 項所列舉之「權利變更之日」:

  • 依該項第 4 款規定:「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
  •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本質上屬公權力介入之民間協議,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成立後須送請管轄法院審查核定,自「法院核定」後始具民事確定判決之同一效力。因此,其時效起算點並非「調解成立日」,而係「法院核定之日」。選項 (B) 偷換概念,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法院判決確定之日:正確(不選)。 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 3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因形成判決(如分割共有物)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形成力,給付判決亦於確定時具確定力,故以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1 個月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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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1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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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1 條,判斷哪些情形會使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21 條列有申請人違反核定計畫且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相關計畫核准遭廢止或失效,以及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等情形。選項中的關鍵是:違規後「限期改善而已改善」,並非條文所列的廢止事由。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違規情形的完整要件:申請人違反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等規定,經主管機關要求處分並限期改善,且屆期未改善,才屬應廢止原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的情形。

因此,將選項中的情形與法條要件比對;若已改善,就不符合「限期未改善」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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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容積移轉,得訂定審查許可條件。下列何者非屬訂定審查許可條件時得考量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4 條。依民國 112 年法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時,得考量:

  • 都市發展密度
  • 發展總量
  • 公共設施劃設水準
  • 發展優先次序

審查許可條件並須提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解題方法

抓住第 4 條列出的四項考量因素,再與選項逐一比對。題目問「非屬」者,因此找出未列在法條中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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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甲於雲林縣某鄉興建農舍,但其坐落土地依區域計畫係編定為農牧用地,經人檢舉後現勘認定違反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其違規行為之制裁與改正應由下列何機關管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時,區域計畫法上的裁罰與改正權責。土地雖編定為農牧用地,但若違規行為違反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應由地方政府依區域計畫法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鍰,並得限期命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題目指定違規土地位於雲林縣,管轄機關即雲林縣政府;在所列選項中,對應地方地政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所指的違法類型:這不是單純詢問農舍興建許可,也不是只問農業設施管理,而是明確指出違反《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並詢問違規行為的制裁與改正。

接著依《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判斷,裁罰及命其改正的法定機關是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再對照選項,選擇地方地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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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機關對於核定之國土計畫申請復議時,以多少次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14 條所定的復議次數與申請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機關對核定的國土計畫申請復議,應在前條所定公告實施前提出,並以一次為限。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的次數限制:「以一次為限」即最多申請復議一次。題目問「多少次為限」,因此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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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各種土地利用計畫與國土計畫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所建立的國土計畫體系,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計畫與國土計畫之間的遵循關係。依命題當年《國土計畫法》第 8 條,國土計畫分為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該條並明定,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的部門計畫,均應遵循國土計畫。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逐項對照《國土計畫法》第 8 條的遵循架構。凡選項主張某類計畫「不受國土計畫限制」,都與條文要求的遵循關係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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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使用許可之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受理要件者,應辦理公開展覽多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25 條使用許可申請的程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審查符合受理要件後,應於審議前辦理公開展覽並舉行公聽會;公開展覽期間為 30 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後續《國土計畫法》修正未改變本題所問的公開展覽期間。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程序關鍵字:「使用許可申請符合受理要件」對應《國土計畫法》第 25 條。該條規定公開展覽 30 日,因此選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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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實施市地重劃時,其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中之臨街地特別負擔,係指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3 條對「臨街地特別負擔」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臨街地特別負擔是指:重劃後分配於道路兩側的臨街地,對其面臨的道路用地,按路寬比例計算的負擔。

解題方法

抓住定義中的三個要件:重劃後分配的道路兩側臨街地、其面臨的道路用地,以及依路寬比例計算的負擔。符合這些要件的選項就是臨街地特別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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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實施者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應經一定比率之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所有權面積之同意。但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同意者,有關其所有權人數之同意比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 37 條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的同意比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實施者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原則上要取得一定比例的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與所有權面積同意。

但條文另設例外: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定兩種面積同意比例都超過十分之九,正好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 37 條所定例外。依此例外,審查時不再計算所有權人數的同意比率,因此選擇敘述「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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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公告土地現值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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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本題主要測驗「公告土地現值之法定功能」與「土地徵收地價補償標準」之法制變革與法規競合關係。涉及之核心法規如下: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 1 月 1 日公告(即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其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3.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土地徵收條例》第 1 條第 2 項):土地徵收事項優先適用《土地徵收條例》,因此徵收土地地價補償已由「公告土地現值(加成)」改為「市價」。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現行徵收補償地價」之法定標準與「公告土地現值」之核心功能:

  1. 歷史沿革與法律適用: 在民國 101 年《土地徵收條例》大幅修法以前,徵收補償地價係依被徵收土地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基礎並得加成補償。但自民國 101 年修正施行《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後,土地徵收補償已全面改採「市價補償」。
  2. 特別法優先原則: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土地徵收應優先適用該條例。因此,儘管《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末段於立法技術上仍殘留舊有文字,實質上依特別法優先原則,被徵收土地之地價補償依據已轉移為「經評定之市價」,公告土地現值已不再具備「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這項功能。
  3. 現行公告土地現值之核心目的: 現行公告土地現值之法定任務已高度聚焦於土地移轉與設定典權時的「申報現值參考」與「稅捐稽徵審核」(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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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的法定任務,以及委員會的組織與議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委員會任務包括評議「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及市價變動幅度」。

解題方法

先區分委員會的法定「評議事項」與「組織、開會程序」:選項若與法定任務相符,即為正確;若加入法規未規定的核定、名義或公開說明會要求,則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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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不動產經紀業之管理,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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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經紀業的許可、營業處所備查、經紀人到職名冊,以及同業公會會員異動的管理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其中要分清兩種程序:經紀業或公會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備查,與公會會員異動報請地方政府「核准」,法律用語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與條文的主管機關及程序用語:

  • 經營經紀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備查。
  • 經紀人到職後,經紀業須於 15 日內造具名冊,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同業公會會員入會、停權、退會情形,應報請所在地政府「備查」,不是「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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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登記何者不屬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25 至 27 條所定的登記申請方式:

  • 共同申請:依第 25 條,除規則另有規定外,土地登記由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會同申請。
  • 單獨申請:第 26 條列出可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的登記,例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繼承取得土地權利登記、預告登記。
  • 登記機關逕為登記:第 27 條規定,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單獨申請」是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提出申請;「逕為登記」則是登記機關依職權辦理,兩者不可混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26 條的單獨申請項目,並與第 27 條的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事項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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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租賃住宅服務業區分為「租賃住宅代管業」及「租賃住宅包租業」,下列有關兩者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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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 條,重點是區分「代管」與「包租」的法律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代管業:受出租人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 包租業:先向出租人承租住宅,再轉租給次承租人,同時也經營該住宅的管理業務。
  • 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包括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等事項。

解題方法

抓住兩者的核心差異:代管業是「受託管理」,包租業是「承租後轉租,並負責管理」。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否認包租業管理責任的敘述即可。條例第 3 條明定包租業也經營該租賃住宅的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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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若申請一併徵收,應於何時提出申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的「殘餘地一併徵收」。土地被徵收一部分後,若剩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將殘餘部分一併徵收。

依第 8 條規定,申請期限為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並應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出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的法定情形,直接對應《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抓住條文中的期限「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即可選出符合的選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後續無影響本題期限判斷的重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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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被徵收土地補償金額之計算及發給,應由下列何者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所定的補償金額計算及發給機關。依該條,被徵收土地補償金額之計算及發給,由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需用土地人負擔徵收補償費用,與由哪個機關負責計算、發給,是不同的職責。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由何者為之」,應直接找《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辨認執行補償計算及發給的機關。條文指定的是土地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因此選土地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就本題所涉規定,無須另作現行法修正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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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終止耕地租約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其已與承租人協議成立者,應准終止耕地租約。有關前述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76 條、第 78 條,以及行政處分與私法契約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出租人為自行建築或出售作建築使用而申請終止租約,須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8 條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政府審核出租人與承租人已協議成立後,應准予終止租約。

分析時要分清兩個法律行為:

  1. 地方政府准予終止租約的決定:由行政機關單方作成,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此處分並使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私法租賃關係發生終止效果,因此也是形成私法效果的行政處分。
  2.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終止協議:雙方就私法上的租賃關係達成合意,屬私法契約,不因政府審核而轉變成行政契約。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中的「協議」與「准予終止」分開判斷。協議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合意;准予終止則是地方政府依法律所作的公權力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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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主管機關將抵價地發交給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性質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段徵收後,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時,主管機關「發交抵價地」的法律性質。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區段徵收土地經規劃整理後,主管機關得將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此一發交係依法律規定辦理,性質屬公法行為。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是依區段徵收法制取得抵價地,還是與政府成立民事契約、以原土地交換新土地。

區段徵收是公法上的徵收措施;抵價地則是法律規定的補償方式之一。主管機關依法律核定並發交抵價地,屬公權力行使,不是雙方以意思表示合致成立的買賣或交換契約。因此選公法行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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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復育計畫,必要時,得依法價購、徵收區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土地改良物。有關前述土地之取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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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計畫法關於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土地取得的規定,以及土地徵收前的協議價購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復育計畫,必要時得依法價購、徵收區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土地改良物。這項規定讓主管機關得取得所需土地,但土地徵收仍須遵守土地徵收條例的徵收程序。

解題方法

先分辨「得依法價購、徵收」與「可以逕行徵收」的差別:國土計畫法提供取得土地的法源,但「依法」二字也要求依土地徵收相關規定辦理。

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原則上要求,申請徵收前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協議不成或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才能申請徵收。因此,取得土地仍以價購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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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在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有關資料或卷宗。該規定主要在於落實下列何項法律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閱覽卷宗」制度的目的。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法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這讓其有機會了解程序資料、陳述意見並維護權益,主要在落實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問的「主要在於落實何項法律原則」,再從閱覽卷宗制度的功能判斷:行政機關提供程序資訊,使當事人能參與程序並有效表達意見,屬於正當行政程序的保障。因此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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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原則下,人民得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第 1 項的授權規定,以及「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區別。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下,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應申請使用許可;該等土地使用的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認定標準」是依法律授權訂定、用來界定哪些土地使用須申請許可的一般性規範,會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外效力,性質屬於法規命令。民國 114 年 5 月 1 日,內政部發布「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並將其列為法規命令;這是命題年度之後的訂定,不影響本題依授權內容判斷其性質。

解題方法

先看授權對象與內容:法律明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認定標準」。再看標準的功能:它抽象規範何種規模或性質的土地使用須申請許可,適用於不特定人民與案件,並非只供行政機關內部參考或統一機關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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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直轄市、縣(市)徵收主管機關將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之規劃設計事務,由私人事業機構辦理。該徵收主管機關與私人事業機構間之法律關係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將職務交由其他機關或私人辦理時,應如何區分法律關係:

  • 權限委任:上級機關將部分權限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
  • 權限委辦:地方自治團體或機關將部分權限交由其他機關辦理。
  • 行政委託:行政機關依法律規定,將部分行政職權委託民間團體或私人辦理。
  • 行政協助:一個機關因業務需要,請其他機關提供協助,並未將職權交由對方行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將包括「抵價地分配之規劃設計」在內的區段徵收業務,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題目所述即為主管機關將法定業務交由私人事業機構辦理,屬行政委託。

解題方法

先看受託者的身分:題目明確指出是「私人事業機構」,並非主管機關的下級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接著確認交付的事項:抵價地分配規劃設計是區段徵收業務,法規容許委託民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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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79 號解釋意旨,民國 110 年 6 月 23 日修正公布前之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於此範圍內,不符合下列何種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79 號解釋對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的判斷。該項於民國 110 年 6 月 23 日修正前,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釋字第 779 號指出,非都市土地若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也可能承受公共設施用地對土地價值、使用及交易造成的相同不利益;舊法卻只讓都市計畫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享有免稅待遇,未將前者納入,形成不合理差別待遇,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的平等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第 39 條於民國 110 年 6 月 23 日修正,以下仍依題目指定的修正前規定及釋字第 779 號解釋作答。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所描述的差別待遇:一類是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另一類是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雖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卻不予免稅。

再對照釋字第 779 號的結論:這兩類土地在公共設施用地身分及所受不利益上具有可比較性,舊法卻只對其中一類免稅,因而違反平等原則。題目問「不符合下列何種原則」,應選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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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關於自辦市地重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所定之程序,下列何者其性質為行政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辦市地重劃程序中,哪一項屬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判斷時,應注意程序是由主管機關作成具有法律效果的決定,還是由土地所有權人或重劃會進行籌備、開會及技術作業。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籌備會召開成立大會、選任理事及監事後,須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主管機關作成的核准決定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個選項的行為主體及程序階段:

  • 土地所有權人或籌備會自行辦理的範圍勘選、會議及調查作業,通常屬重劃籌備或執行事項。
  • 主管機關依法作成核准,並使重劃會取得成立資格,則是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決定。

因此,關鍵在「核准成立」是主管機關作成的決定,其餘選項是重劃流程中的準備或組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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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有關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至第 121 條關於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包括撤銷對象、公益限制、信賴利益補償及撤銷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撤銷是行政機關使違法行政處分失效的措施;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但若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且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等法定情形,則不得撤銷。符合信賴保護要件而撤銷受益處分時,受益人得請求補償信賴利益。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與法條:

  1. 確認撤銷的對象是合法或違法處分。
  2. 確認重大公益危害對撤銷的限制。
  3. 確認受益人是否可能請求信賴利益補償。
  4. 核對撤銷期間的起算點與年限。

選項分析

(A) 撤銷係對違法之行政處分——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條件下得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撤銷。合法行政處分的效力變動,則是「廢止」,與撤銷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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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規定,下列所述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的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也就是人民或行政機關能否自行有效地進行行政程序行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22 條第 1 項列出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

  1. 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2. 依民法規定,有限制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已婚者。
  3. 依民法規定,有限制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就其營業有行為能力者。
  4. 依民法規定,有意思能力之人。
  5. 法人。
  6.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7. 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同條另規定,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但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為能力。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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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受理訴願機關審酌事證後,認為訴願有理由,訴願機關之決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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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判斷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時,可以作成哪些決定。法條規定: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示訴願有理由,因此依《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判斷,不適用訴願不合法或逾期等不受理情形。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該項列出的決定方式:撤銷原處分全部或一部、逕為變更、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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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訴願法規定,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原則上應於幾個月內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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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的訴願決定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訴願決定自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原則上應於 3 個月內作成。必要時得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原則上」的決定期限,對應《訴願法》第 85 條第 1 項即可。期間起算點是收受訴願書的次日,期限則是 3 個月;延長屬例外,並非本題所問的原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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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 A 因其所有之土地被依法徵收,A 不服徵收處分而提起訴願;該土地之地上權人 B 如欲參加訴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的「訴願參加」,關鍵是分清楚「提起訴願」與「參加他人已提起的訴願」。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18 條規定,行政處分的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同法第 28 條則規定,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的利益參加訴願;訴願決定可能影響第三人權益時,機關應通知其參加程序並表示意見。

地上權是依法設定的用益物權。土地被徵收,可能影響地上權人的權利,因此 B 並非僅有事實上的關係,而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題目問 B「如欲參加訴願」,應依參加訴願的規定判斷,不是直接把 B 視為訴願人。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哪一種程序身分:A 已對徵收處分提起訴願,B 是地上權人,現在要加入 A 的訴願程序。

再判斷 B 的利益是否受徵收處分及訴願結果影響。徵收會影響土地權利關係,B 的地上權屬法律上權利,故其與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B 得依法請求參加訴願,並由受理訴願機關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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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內政部所為之徵收處分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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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對徵收處分不服」與「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的救濟程序不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規定的異議、查處及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程序,主要是處理徵收公告事項或補償價額爭議;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若不服的是內政部所為的徵收處分本身,則應依訴願程序救濟。

解題方法

先確認爭議標的:題目問的是對「內政部所為之徵收處分」不服,並非公告記載有誤,也不是補償價額太低。因此,不能把《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的異議、復議程序套用到徵收處分本身;應直接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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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開發者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取得使用許可後,違反國土計畫法,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下列有關其爭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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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34條所定的公民訴訟。申請人申請使用許可後,若違反《國土計畫法》或依該法授權訂定的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依法律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這項制度是法律特別設置的公益訴訟,訴訟對象是怠於執行職務的主管機關,並非向普通法院起訴,也不是撤銷開發者取得的使用許可。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的關鍵情形:「取得使用許可後違法」且「主管機關疏於執行」。這正是《國土計畫法》第34條的適用場景。接著確認條文指定的原告、法院與程序:原告可為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並須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

因此,題目問公益團體如何爭訟,符合第34條所定制度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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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對於下列何處分不服者,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一審管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1 項,簡易訴訟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條第 2 項第 4 款並規定,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適用簡易程序。

另須留意,112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的修法調整了部分簡易程序的金額門檻,並將法院名稱改為「地方行政法院」。本題應依命題時適用的規定與題目所用名稱作答。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處分是否落入《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列出的簡易程序類型。處分名稱若明確是「警告」,就直接對照第 229 條第 2 項第 4 款;若是稅捐課徵,則須核對命題當時的稅額門檻,不能套用後來修法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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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 69 條規定申請登記機關更正土地登記事項,經登記機關駁回。該土地所有權人不服經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其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訴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民申請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處分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應選擇何種訴訟類型」。

土地法第 69 條規定,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得依規定申請更正。土地所有權人提出更正申請,登記機關駁回,是對申請所作的否准處分。若所有權人認為自己有權請求更正,並希望法院命登記機關准予更正,就要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申請人希望法院判決達成什麼結果:

  1. 土地所有權人已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正。
  2. 登記機關作成駁回申請的否准處分。
  3. 所有權人不服,循序完成訴願等程序後,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准予更正的處分。

訴訟目的在要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處分,符合課予義務訴訟的功能。這種情形屬於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所稱,人民依法申請後遭駁回,請求法院命行政機關作成處分的訴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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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有關國家賠償之請求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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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請求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請求國家賠償前,請求權人應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與請求權人協議。依同法第 11 條,協議不成立或有法定情形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該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

解題方法

掌握程序順序即可判斷:

書面請求→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法定情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書面請求 \rightarrow 協議 \rightarrow 協議不成立或法定情形 \rightarrow 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協議是請求權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前的法定程序。選項若說賠償義務機關可以略過協議、直接提起訴訟,即與法定程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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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國家賠償之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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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共設施瑕疵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造成上述損害,國家仍負賠償責任。

另就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管理機關或受託管理者已為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者,國家不負賠償責任。對於自然公物內的設施,已作適當警告或標示且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危險活動者,則得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非屬國家賠償之成立要件」,再逐一比對《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列出的損害類型及責任情形。須特別區分兩件事:受損害是否屬法定範圍,以及自然公物的警告或標示是否構成責任例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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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甲所有權人在乙市的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採取土石,違反乙市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命令,乙市主管機關丙處甲罰鍰之外,並勒令其恢復原狀,甲卻拒不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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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進行解析。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之裁罰與管制手段,並綜合測驗《行政罰法》的核心總則原理:

  1. 從新從輕原則(行政罰法第 5 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2. 責任要件(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過失責任原則/無責任即無處罰)。
  3. 按次處罰與一行為不二罰(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司法院釋字第 604 號解釋意旨):義務人經主管機關命恢復原狀而拒不履行,每次不履行均構成獨立之違規事實,按次處罰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4. 處分性質區分:斷水斷電係屬督促履行或排除違法狀態之「管制性措施/執行手段」,非以制裁過去違法行為為目的之「裁罰性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土地法規與行政法總論跨領域整合」題型。解題切入點在於:

  1. 檢視題幹「甲採取土石、主管機關勒令恢復原狀、按次處罰」之事實。
  2. 將四個選項分別套用至行政法基本原則(處罰主觀要件、處分法律性質、一行為不二罰、法律變更之從新從輕適用)進行適法性檢驗。
  3. 鎖定法條文字與實務通說定性,即可快速選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主管機關限期命甲恢復原狀,甲屆期仍「拒不恢復原狀」,其按次處罰所針對者,係甲「每次屆期不履行義務」之新的不作為違規狀態(督促其將來履行義務之秩序罰或執行罰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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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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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的範圍,以及行政罰與行政執行手段的區別。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行政罰法》第 1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的處罰,適用本法。第 2 條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是具有裁罰性的下列不利處分,包括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或權利、影響名譽,以及警告性處分等。

判斷重點是:該措施是否為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制裁;若是為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而採取的行政執行方法,則不屬《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的法律性質:

  • 罰鍰、沒入,以及具裁罰性的警告,屬行政罰。
  • 《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的怠金,是間接強制方法,用來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即使以金錢方式處理,也不是行政罰。

因此,找出屬於行政執行措施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規定處 5 萬元怠金:正確答案。 怠金是行政執行的間接強制方法。其目的在促使義務人履行行為義務或遵守不行為義務,義務人繳納怠金後,原義務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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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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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6 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理原則。基本原則是刑事責任優先;但刑事程序以特定結果確定時,行政機關仍得依行政法規定裁處。若緩起訴或緩刑附有向公庫等支付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該金額或勞務應自後續裁處的行政罰鍰中扣抵。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行政罰法》第 26 條重要規定與現行法相同。

解題方法

先抓住《行政罰法》第 26 條的兩個層次:

  1. 同一行為同時涉及刑事法律與行政法上義務,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
  2. 若該行為經不起訴、緩起訴確定,或經無罪等特定裁判確定,仍得依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若緩起訴或緩刑附有支付金額或義務勞務,則應在行政罰鍰中扣抵。

因此,檢查選項是否符合「得再裁處」以及「應扣抵」兩項規則,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正確。 這是《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的原則。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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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國土計畫法所定國土保育費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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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所定「國土保育費」的公法上性質。它屬於特別公課:國家為特定公共政策目的,向與該目的具有特殊關聯的群體課徵金錢,並將收入用於特定用途。

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代表的課徵類型,再看國土保育費是否是對特定行政服務、公共設施利益或工程受益所收取的對價。國土保育費是為國土保育政策目的課徵,收入亦有特定用途,符合特別公課的特徵。

選項分析

  • (A) 行政規費:錯誤。 行政規費是機關提供特定行政服務、許可或辦理事項時,向受服務者收取的費用;國土保育費不是個別行政服務的對價。
  • **(B) 使用規費: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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