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初等考試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土地法之規定,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限制,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前述規定之土地債券,其清付期限,依土地法施行法規定,最長不得逾多少時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29 條所定超額土地的處理,以及《土地法施行法》第 8 條對土地債券清付期限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法》第 29 條,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超過法定最高額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分劃出賣;逾期未分劃出賣者,得依法徵收,補償地價得視情形搭給土地債券。《土地法施行法》第 8 條規定,依《土地法》第 29 條以土地債券照價收買私有土地,其清付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年。
解題方法
第 2 題2 分
下列有關土地法規定之定義,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總則中的法定用語,重點是辨認條文對「土地」、「公有土地」、「自耕」及「土地債券」的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土地法》第 1 條、第 4 條、第 6 條及第 7 條的原文。定義題的關鍵在於條文用語是否完全相符,尤其要留意行政區名稱是否被多列或漏列。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土地法》第 1 條規定:「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選項與條文相符。
第 3 題2 分
依土地法之規定,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何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3 條的湖澤、水道及岸地自然增加時的優先取得權。條文規定,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條文於命題年度適用,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因水流變遷」及「自然增加」。符合這些條件時,依《土地法》第 13 條判斷權利人;條文明定的是「接連地之所有權人」,不是毗鄰地的使用人,也不是原水道土地的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土地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甲同意,並經乙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 10 年期間之租賃。前述之甲、乙指哪些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25 條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其所管公有土地的限制。依民國 112 年法規,地方政府處分或設定負擔公有土地,或辦理超過 10 年期間的租賃,須先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 25 條於民國 113 年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直接依條文辨認兩個程序及其機關:
- 甲是地方層級的同意機關:該管區內民意機關。
- 乙是中央層級的核准機關:行政院。
因此,甲、乙依序為「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及「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土地法之規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一定用途之土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得為一定之限制。請問該限制所指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9 條第 1 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法定用途的土地;其土地的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的限制。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這段法條原文,接著對照該條後半句,就能找到限制項目是「面積及所在地點」,對應選項 (A)。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甲、乙、丙、丁、戊共有一土地,甲、乙持分各 ,丙、丁、戊持分各 。依土地法與相關規定,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共有土地的處分門檻、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以及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的共同優先購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 共有土地的處分,原則上須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
- 共有人數未逾三分之二時,則須共有人數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
- 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主張共同優先購買者,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本題共有人共五人,未逾三分之二,適用第二種門檻:同意人數須過半數,且其持分合計須逾三分之二。
解題方法
五名共有人中,過半數須至少三人;持分合計則必須大於 。先依各選項列出同意人數與持分,再比較法定門檻。
另須區分兩種情形:全體共有土地的處分,與個別共有人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前者適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多數決規則;後者涉及其他共有人按同一價格優先購買。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甲、乙共二人,雖合計持分為 ,但五人中的二人未達共有人數過半數;持分也僅等於而非逾 ,不符合處分門檻。
第 7 題2 分
關於建物全部滅失時,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31 條的建物全部滅失消滅登記,重點包括代位申請、登記機關逕為登記、相關權利塗銷,以及登記完畢後應通知的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31 條:建物全部滅失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得代位申請;登記機關也得查明後逕為辦理。若建物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應同時辦理塗銷;登記完畢後,應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另有特定限制登記時,還須通知相關機關或請求權人。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關於其權利價值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48條,重點是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計收登記規費所採用的「權利價值」如何認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建物位於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位於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則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房屋現值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限定的情況: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再對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8條的兩種認定方式,即可判斷應採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而不是房屋現值或其他價格。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關於土地法地籍編通則章之規定,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五編「地籍」中地籍整理、土地登記及土地總登記的法定定義。解題關鍵在於分清「土地總登記」的範圍:它涵蓋直轄市或縣(市)土地的全部,並非僅限私有土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的定義與本題判斷一致。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土地法》第 36 條至第 39 條的用語,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擅自增添法條沒有的範圍限制。第 38 條明定,土地總登記是在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的全部辦理登記。選項 D 把「土地之全部」改成「私有土地全部」,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土地法》第 36 條規定,地籍整理的程序為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選項內容與法條相符。
第 10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登記機關對土地總登記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公告多久時間?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定相同,未修正)。
本題測驗「土地總登記」之標準作業程序及其公告期間之法定限制,核心法條依據如下:
- 《土地登記規則》第 73 條第 1 項: 「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即公告十五日。」
- 《土地法》第 48 條第 2 項(上位母法對照): 「前項公告之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土地法》第 48 條定有公告期間之最低下限,而《土地登記規則》作為法規命令,則在第 73 條明確將土地總登記審查無誤之公告期間定為固定的「十五日」。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法規出處」與「特定登記標的之公告日數」:
- 確認適用法規:題幹明示「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應直接檢索《土地登記規則》第二編第二章「土地總登記」之相關條文。
- 適用法定期間: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3 條第 1 項之明文規定,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土地總登記案件,法定公告期間即為「15 日」。
選項分析
- (A) 15 日:正確。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 73 條第 1 項之明文規定,登記機關對土地總登記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即公告 15 日。
- (B) 1 個月:錯誤。土地總登記之審查無誤公告並非 1 個月(或 30 日)。
第 11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與委託繪製人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之1第3項:依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如果申請人與委託繪製人不同,申請人須在登記申請書適當欄位記明同意依該圖繪製成果辦理登記,並簽名或蓋章。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條件:「申請人與委託繪製人不同」。條文已明定此時的處理方式,是由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書上表示同意並簽名或蓋章。對照選項,符合條文內容者為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法規未規定申請人與委託繪製人不同就不得辦理,而是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書上明確表示同意。
- **(B) 正確。
第 12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文件。下列選項何者並非前述之文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3項: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的建物,沒有使用執照時,可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的證明文件,或提出該項列舉的相關文件之一,作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證明資料。
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列舉文件包括曾設籍的戶籍證明、門牌編釘證明、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水費及電費憑證、建物完工證明、相關地圖,以及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第79條第3項逐一比對。選項若直接對應條文列舉的證明資料,即屬可提出的文件;若不在列舉之中,且不能僅憑選項所述認定為足資證明建物的文件,就是題目所問的「並非」。
選項分析
(A) 繳納水費憑證、電費憑證:正確文件。 第79條第3項第4款及第5款分別列有繳納水費憑證、繳納電費憑證。
第 13 題2 分
關於土地登記規則中,對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信託登記、限制登記、更名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登記規則》中各類登記之法定定義與範疇,重點在於限制登記之法定列舉種類,以及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信託登記、更名登記之法條精確用語。 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變更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 85 條(及《土地法》第 72 條)。
- 信託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 124 條。
- 限制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 138 條。
- 更名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 149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文字精確度測驗,解題切入點在於檢視各登記項目的法定列舉項目中是否存在「捏造的登記種類」:
- 《土地登記規則》對各種登記均有明文定義與種類列舉。
- 在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概念中,**「假扣押」與「假處分」為民事保全程序,地政機關得依囑託辦理假扣押登記或假處分登記;而「假執行」**為執行名義之一種,其執行手段為直接聲請查封拍賣,故地政機關受囑託辦理者為「查封登記」,土地登記體系中並無「假執行登記」之項目。
- 比對選項 (C) 的列舉項目,即可迅速抓出混入其中的「假執行」,判定 (C) 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85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亦對應《土地法》第 72 條)。土地所有權為土地權利之一種,其於總登記後發生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自屬應辦理變更登記之範疇,敘述無誤。
第 14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應由何人申請換給或補給?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154條,重點在於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滅失時,誰有資格申請換給或補給。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應由登記名義人申請。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申請標的是土地或他項權利的權利書狀,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4條判斷申請人。登記名義人是登記簿上所記載的權利人;所有權狀由所有權人申請,他項權利證明書則由該他項權利的登記名義人申請。
選項分析
- **(A) 登記義務人:錯誤。**登記義務人是特定登記案件中負有協同辦理義務的一方,並非申請換發或補發權利書狀的法定申請人。
- **(B) 登記名義人:正確。
第 15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信託專簿,應自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起保存多久時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32 條第 2 項,規定信託專簿的保存期限:自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起,保存 15 年。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信託專簿」與「自……之日起保存多久」兩個關鍵,再對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132 條第 2 項,即可直接得知保存期限為 15 年。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繼承登記應提出一定之文件;哪種情形下,得不提出繼承系統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關於申請繼承登記應提出文件及其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申請繼承登記原則上須提出繼承系統表;但因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繼承登記者,得不提出繼承系統表等特定文件。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說明的是哪一類文件的免提出事由:
-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提出的是特定戶籍謄本。
- 因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繼承登記者,免提出的文件包括繼承系統表。
因此,題目問「何種情形得不提出繼承系統表」,應選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繼承登記。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一定之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所稱之一定事項,並不包含下列哪一個選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39 條所列,可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地方實際情況,於《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規定的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39 條列有: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與建築物的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的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建築物高度,以及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的處罰,不在這份列舉之中。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引用的法律依據是《都市計畫法》第 39 條,再將選項逐一與條文列舉比對。若選項屬於基地或建築管制、交通或環境安全等事項,便是第 39 條所列;若是違規後的法律責任,則不屬於該條授權施行細則規定的事項。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甲於臺北之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有一土地,於 111 年欲申請興建農舍。其使用應合於下列哪一項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土地的使用管制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土地使用管制大致分為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各依相應的土地使用計畫與法規管理。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應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也明定,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的國家公園土地,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
農舍能否興建,還須符合相關農地及建築法規;本題只問土地使用管制應依哪一套規定。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明示的土地位置: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接著依土地所屬類型辨認管制依據。既然是國家公園土地,就以國家公園計畫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為準,不因所在縣市或土地原有的都市、非都市分類而改用其他選項所列制度。
選項分析
- (A) 臺北市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錯誤。 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應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不能只因地點在臺北市就適用都市計畫土地管制。
- **(B) 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正確。
第 19 題2 分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為何種使用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所定的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依該條,甲種建築用地是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農業區建築使用者,則為丙種建築用地。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農業區」及「山坡地範圍外」。兩者合併後,正好對應第 15 條的甲種建築用地定義,因此選甲種。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第 3 項規定,有關土地使用需要申請區位許可者,是哪一種使用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第 3 項所定的「區位許可」。依命題當年規定,海域用地的容許使用項目及區位許可使用細目,列於附表一之一;其他各種使用地的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及附帶條件,則列於附表一。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哪種使用地的使用,須依第 6 條第 3 項申請「區位許可」。直接對照該項規範:需要申請區位許可的使用地是海域用地。
選項分析
- (A) 丁種建築用地:錯誤。 丁種建築用地屬海域用地以外的使用地,容許使用及許可使用細目依附表一規定。
- **(B) 國土保安用地:錯誤。
第 21 題2 分
關於民法規定之區分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區分地上權的定義、與其他使用收益權利並存時的權利行使,以及區分地上權人約定使用收益限制的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民法》第 841 條之 1 至第 841 條之 5。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文字,特別留意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的效果。第 841 條之 2 並未規定此約定「不生效力」,而是規定土地所有人的拘束程度,以及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
選項分析
(A) 正確。《民法》第 841 條之 1 規定,區分地上權是「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例如在土地地下特定深度設置地下鐵路,或在地上特定高度設置設施,均可能涉及區分地上權。
第 22 題2 分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地重劃,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之。其辦理需要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多少比例以上,而其所有面積亦達私有土地面積多少比例以上者之同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地重劃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自行辦理農地重劃」的同意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須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其所有面積達重劃區私有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並就重劃區全部土地辦理,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這是「人數比例」與「土地面積比例」雙重門檻,兩者都必須達標。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組關鍵詞:
- 計算對象是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全部土地所有權人。
- 面積基準是私有土地面積,不是重劃區全部土地面積。
第 23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禁止或限制一定事項。關於公告禁止或限制一定事項,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59 條,重點是市地重劃地區選定後,地方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的事項,以及限制期間的上限。
依命題當年法規,公告得禁止或限制:
- 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 建築改良物的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以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限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公告前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法規要求的是徵詢「意見」,並非取得所有權人同意。
解題方法
先抓《平均地權條例》第 59 條的三個考點:公告機關、公告事項、期間上限。題目列出的可限制事項都與條文明列內容相符;期間上限則是「一年六個月」,因此將選項中的期間與法定上限核對,即可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十項用地,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下列選項何者不屬於前述之十項用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第 1 項市地重劃的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的十項用地為: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及零售市場。
這些用地扣除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土地抵充後,不足部分由參加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按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
解題方法
第 25 題2 分
關於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依現行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重點是配偶間贈與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這不是免除稅負:日後再移轉而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須依規定承接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依題意,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不課徵」與「免徵」的差異:配偶贈與時暫不課徵,原地價不因贈與而改以贈與時公告土地現值重算;日後移轉課稅時,原則上以第一次不課徵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作為原地價。再核對配偶持有期間的土地改良費用及增繳地價稅是否可減除或抵繳。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其施行細則,應由哪一個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授權訂定施行細則的機關。《土地稅法》第 58 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土地稅法》的施行細則由哪個機關定之」,直接對照《土地稅法》第 58 條即可。施行細則的訂定機關是財政部,因此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地價稅以何時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40 條所定的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價稅以每年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資料核定稅額,並於 11 月 1 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納稅義務基準日」,再直接對應《土地稅法》第 40 條:每年 8 月 31 日。這個日期用來判斷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11 月 1 日則是開始徵收的日期,兩者不可混淆。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關於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有關其移轉所涉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9 條的土地增值稅免徵規定,以及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日後恢復一般用途時,如何計算漲價總數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土地稅法》第 39 條:
- 被徵收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準用免徵規定。
- 都市計畫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日後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再移轉,才以第一次免徵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 符合法定要件的非都市土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也適用免徵規定;日後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再移轉,才依相同方式計算漲價總數額。
解題方法
先區分土地類型,再辨明題目描述的是哪一個時間點:
- 「依法得徵收的私有土地,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準用被徵收土地的免徵規定。
- 「公共設施用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符合條件時免徵。
- 「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途後再移轉」:不再適用前述免徵,並以法定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第 29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經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多少倍數之空地稅?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土地稅法》第 21 條,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的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的空地稅。題目考的是空地稅的法定加徵倍數。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所問的「加徵多少倍數」,直接對應《土地稅法》第 21 條的「二至五倍」。此處的倍數是以該宗土地應納的地價稅基本稅額為計算基礎。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私有房屋符合特定情形者,免徵房屋稅。下列敘述何者並非免徵房屋稅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要分清「免徵房屋稅」與「房屋稅減半徵收」兩類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其中,重大災害造成房屋毀損,須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的比例:達五成以上且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達三成以上但未滿五成者,減半徵收。農會所有的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也屬減半徵收。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的免稅規定。若選項所述情形屬於條文的減半徵收,而非免徵,即為題目所問的「並非免徵」。
選項分析
(A)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正確,屬免徵。 《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4 款明定,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的房屋免徵房屋稅。
第 31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下列關於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地價」與「重新規定地價」的週期、申報地價方式、地價稅課徵基準及公告申報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重新規定地價週期:《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
- 申報地價:依同條例第 16 條,土地所有權人應在公告期間內申報地價;未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作為申報地價。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或高於百分之一百二十者,分別按百分之八十或百分之一百二十計。
- 地價稅基準:依同條例第 17 條,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 公告申報期限: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公告及申報地價期限為三十日。
解題方法
第 32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下列關於照價收買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平均地權條例》中關於「照價收買」之法定制約要件、處分程序、地上改良物處理及資金來源籌措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涉及之核心法條:
- 《平均地權條例》第 30 條:照價收買資金來源與土地債券之發行主體。
- 《平均地權條例》第 33 條:照價收買土地之處分彈性(排除土地法第 25 條限制)。
- 《平均地權條例》第 34 條:地上建築改良物同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時之「一併收買」原則。
- 《平均地權條例》第 35 條:地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規構成要件與主體核對法」:
- 核對權責機關/發行主體:公職考試中,涉及到預算、發債等國家財政主體,常將公權力主體(中央政府)置換為金融行庫(土地銀行)作為誘答陷阱。
- 區分地上物性質與處理方式:建築改良物採「一併收買為原則」;農作改良物採「核實補償」。
- 檢視公產處分除外條款:確認照價收買土地之處分是否受限於一般公產處分程序(土地法第 25 條)。
選項分析
- (A) 敘述正確: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34 條本文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同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應一併收買。」此規範旨在貫徹房地所有權合一原則,俾利政府後續公用規劃或招標處分。
第 33 題2 分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特定情形,不在此限。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該特定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徵收土地時,土地改良物原則上應一併徵收;但符合條文列舉情形者,不在此限。判斷關鍵是核對選項與法條列舉內容是否一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何者非屬特定情形」,再逐一比對《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第 1 項。法條所列情形包括: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在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自行遷移、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依法令不得建造的建築改良物,以及農作改良物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的部分。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土地徵收之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徵收程序中的核准機關、公告效力、補償費負擔與徵收審議制度。解題關鍵是分清楚「徵收公告」與「補償費發給完竣」的法律效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選項所涉規定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4、15、19、21 條。尤其要注意: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並非公告時立即終止,而是於應受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土地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的徵收土地收回權、補償價額異議程序、共有分管耕地登記例外,以及徵收補償地價的市價調整機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仍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申請收回土地。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關鍵期限與程序:收回權的「三年」、補償價額異議的「公告期滿次日起三十日」、共有分管耕地的登記例外,以及市價變動幅度的「每六個月」評定。A 把收回權要件中的「三年」改成「一年」,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規定,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後須屆滿三年,仍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才符合該款申請收回土地的要件。選項寫成「屆滿 1 年」,期限錯誤;其所述徵收公告日起二十年內申請,則符合規定。
第 36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一定比例」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一定比例」。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一定比例」。前述之一定比例,依序應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第 2 項對區段徵收抵價地總面積比例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的 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比例得降低,但不得少於 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的地區部分,不得少於 百分之四十五。
解題方法
依序抓出法條中的三個比例:
- 一般原則:百分之五十。
- 特殊情況經核准的最低比例:百分之四十。
- 曾經農地重劃地區部分的最低比例:百分之四十五。
因此依序為「50%、40%、45%」。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至今未變更)。 本題測驗核心為《土地徵收條例》第 43 條、第 43 條之 1 及第 44 條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之處理方式」**。區段徵收完成後,土地依其使用性質與政策目的,有極為嚴格且具排他性的處分方式規範(如:無償登記、讓售、標售、標租、設定地上權等),考生須精準記憶各類用地所對應之法定處分手段。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處分標的與手段對應法」**切入:
- 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撥供統籌處理(土地徵收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
- 農業專用區:得規劃配設供原所有權人領回作耕作使用(土地徵收條例第 43 條之 1)。
- 無償登記之公共設施用地: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等 9 項用地,無償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第 1 款)。
- 讓售之特定政策用地:具有公義或安置目的之「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處分方式為**「讓售」**,藉此避免競標炒作或喪失安置機能(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第 2 款)。
- 公開競價處分之土地:「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及「9 項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方採**「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5 款)。
比對題目敘述,(D) 選項將應採「讓售」之土地,誤植為「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明顯違反法條明文。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徵收公告多久時間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的安置計畫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徵收公告一年前已有居住事實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而無屋可居住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在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符合相同情形且經地方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也適用此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的時間用語「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即可判斷所問期間為 1 年,選項中對應 (B)。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下列關於保管專戶相關事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的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補償費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而無法交付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存入國庫設立的保管專戶;存入專戶保管後,視為補償完竣。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26 條的四個重點:保管原因、存入期限、逾期未領的歸屬,以及是否給付利息。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期限是「三個月內」,未領期限是「十五年」,專戶補償費「應給付利息」。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設定農育權,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期限依規定不得逾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850 條之 1 第 2 項的農育權期限。農育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從事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的權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農育權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 20 年;約定超過 20 年者,法律規定縮短為 20 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受此限制。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這兩種例外,問的是排除例外後的一般期限上限。依《民法》第 850 條之 1 第 2 項,直接判斷原則期限為 20 年。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加徵荒地稅滿幾年仍未使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22 條之 1,重點是農業用地閒置不用時,經政府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得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的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年限:「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因此答案為三年。題目問的是加徵荒地稅滿多久後得照價收買,並非荒地稅的加徵倍數或限期使用的期間。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下列有關典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典權,包括典權期限、出典人處分典物的權利、典權人的留買權,以及典期屆滿後未回贖的法律效果。典權是典權人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並使用收益的權利;出典人仍保有典物所有權及依規定回贖的權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相關法條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民法第 912 條、第 918 條、第 919 條及第 923 條。判斷關鍵在於:出典人設定典權後,是否仍能處分典物;若能,典權人又有何保障。若選項把「得讓與」寫成「不得讓與」,即與法條相反。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有關非公用財產撥為公用後,應由財政部隨時收回之情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有財產法》第39條: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法定情事之一,應由財政部查明後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法定情事包括用途廢止、變更原定用途、擅自讓由他人使用,以及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等。本題的關鍵是期限:法條規定「逾一年」,不是「逾半年」。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第39條所列事由逐一核對。前三項均為條文明定的收回事由;D項雖也是法定情事的描述,但把建地空置期限由「逾一年」改成「逾半年」,因此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所應載明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國土計畫體系中「全國國土計畫」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計畫內容與應載明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條文亦同)。
依國土計畫法之規範架構:
- 國土計畫法第 10 條第 1 項(全國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基本總體目標及發展策略。 三、基本調查及發展現況分析。 四、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 五、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條件、環境敏感總量及土地使用指導原則。 六、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七、部門空間發展策略。 八、實施機制及其他相關事項。
- 國土計畫法第 13 條第 1 項(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直轄市、縣(市)之發展目標。 三、基本調查及發展現況分析。 四、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 五、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六、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七、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調整、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及使用許可條件。 八、實施機制及其他相關事項。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辨「上位綜合指導」與「下位實質落實」的法規文字差異:
- 全國國土計畫(中央層級):屬指導性與方針性規範,重在宏觀引導,法定用語多採用「策略」(如成長管理策略、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地方層級):屬執行與落實性質,重在具體推動,法定用語轉為「計畫」(如成長管理計畫、部門空間發展計畫、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比對選項時,只要檢視何者誤植了中央層級的「策略」而非地方層級的「計畫」,即可快速判定。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有關土地法第 104 條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04 條的基地優先購買權,包括權利人、行使期限、法律效力,以及與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競合時的適用順序。
依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得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出賣人應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權利人接到通知後 10 日內不表示者,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該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解題方法
先記住土地法第 104 條優先購買權的三個考點:
- 權利人:地上權人、典權人、基地承租人。
- 期限:接到出賣通知後 10 日內表示;逾期視為放棄。
- 效力:具有相對物權效力,不是單純債權效力。
再比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該條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兩種權利競合時,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優先適用土地法第 104 條。因此,宣稱第 104 條優先購買權具有債權效力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下列有關預告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79條之1的預告登記。預告登記是為保全特定請求權而設的登記;其效力在於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土地權利,以保全請求權人的利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預告登記須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同意書申請;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所為處分若妨礙所登記的請求權,該處分無效;但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的新登記,沒有排除效力。
解題方法
掌握第79條之1的三項重點即可判斷:
- 申請人是請求權人,並須檢附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 妨礙已登記請求權的處分無效。
- 預告登記不能排除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所為的新登記。
第 47 題2 分
依土地法之規定,登記人員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應辦理之登記種類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69 條所定的「更正登記」。依該條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原則上須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才能更正;若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疏忽,且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查,則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中的關鍵語句:「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這正是《土地法》第 69 條規定更正登記的情形,因此選「更正登記」。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下列有關撤銷及廢止徵收之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土地徵收條例》中**「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之法定事由與法定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條文亦同)。
行政法上「撤銷」與「廢止」之本質差異:
- 撤銷徵收(自始有瑕疵):徵收處分作成時即存在違法或不當之事由,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
- 廢止徵收(嗣後情事變更):徵收處分作成時合法有效,因嗣後發生法定情事致毋須繼續使用,向將來失其效力(《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2 項)。
- 申請與執行程序: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土地徵收條例》第 50 條第 1 項),地方主管機關收件後公告 30 日並通知原所有權人繳回應繳價額以發還土地(《土地徵收條例》第 51 條第 1 項)。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為區分「自始瑕疵」與「嗣後事由」:
- 審視選項各款事由發生之時間點:是屬於「自始即錯(作業錯誤、公告時已規定)」還是「事後演變(變更設計、都市計畫變更、情事變更)」。
- 只要掌握「作業錯誤」乃行政機關自始作業之疏失,依法應屬「撤銷徵收」而非「廢止徵收」,即可迅速鎖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本題應選):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因屬自始瑕疵,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撤銷徵收」**,而非「廢止徵收」。 若係因「工程變更設計」致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方屬同條第 2 項第 1 款之「廢止徵收」。故 (A) 敘述將撤銷徵收之事由誤植為廢止徵收,為錯誤選項。
第 49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完成市地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比例為何?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4 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題目考的是重劃土地第一次移轉的法定減徵比例。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中的「完成市地重劃」及「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即可直接對應《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4 項。法條明定減徵比例為百分之四十,無須計算。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下列關於申請土地複丈之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5 條「土地複丈的申請人」。原則上,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法條另列特定情形及其申請方式。作答時要對照各選項寫的申請人,尤其注意法條要求的是「會同」,不能省略應共同申請的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四個選項與第 205 條各款:
- 經界不明的承租土地:承租人須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 宗地部分擬設定農育權:擬設定權利人須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 地上權分割:地上權人須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 共有土地協議分割:由共有人全體申請。
其中,選項若把「會同」改成「單獨」,或漏掉依法須共同申請的人,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